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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师与求助者间,必须沟通,但这种沟通是单纯的情的沟通,还是理的沟通,或者二者兼有呢?其尺度又如何把握呢?对待这类问题,如果没有科学的度,“共情”的确有不好的后效。在临床上,特别是异性间建立咨询关系后,情的过度沟通会使咨询关系中产生不应有的内容,从而破坏正常的咨询关系。所以正常咨询关系的主干应当是理,而不是情。情必须在理的限制下才能发挥积极作用。“共情”,只要能达到设身处地去理解求助者的不良情绪和情感就可以了。咨询过程中所剩下的只能是同理和达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