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监理总结 (菁华3篇)

首页 / 总结 / | 2022-11-29 00:00:00 监理

工程建设监理总结1

  xx区岳良村美丽乡村改造工程经各参建单位的共同努力,顺利完工。在此,我代表衡水恒远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岳良监理部,将本工程监理情况,总结如下:

  一、工程概况:

  受xx区新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委托,承接了xx区岳良村美丽乡村改造工程的监理任务。主要工程内容为村内道路硬化、路灯、绿化、景观墙、改厕、广场、房屋改造等工程项目。

  二、监理组织机构

  我司根据监理合同和监理大纲,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组建由总监理工程师王向阳,土建监理工程师刘红权、吕福钊,水电监理工程师张峰、韩冰,市政监理工程师刘培组成的项目监理机构对本工程进行监理。项目监理组严格执行监理程序,坚持“诚信、守法、公正、科学”的宗旨,以“认真、严禁、一丝不苟”的工作作风实施监理,完成监理任务。

  三、监理工作情况:

  1、抓好事前控制,严把开工关

  在整个监理过程中,我们坚持以事前控制和主动控制为主,依据合同和设计文件编制了监理规划,制订了具体的监理工作程序,明确了工作内容,行为主体,验收标准及工作要求。

  本工程开工前,依据监理规范要求,我们审查了施工单位的资质,现场质量管理、技术管理组织机构、人员、制度及特殊工种操作人员的资格、上岗证等。依据承包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了审查,并相应编制了《监理规划》对工程的测量、定位放线,包括轴线尺寸、水*标高进行了现场复核,进一步明确了监理目标和要求,为监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了条件。

  2、严把原材料、半成品进场关

  凡是进场原材料、半成品首先要进行书面检查,即查验合格证等,符合要求后进行外观检查,没有异常情况后监理见证取样送检测中心复检,做到材料进场先复检后使用,不合格的材料拒绝用于工程上。本工程建筑材料合格证齐全,对钢材、水泥、石子、黄沙、管道、混凝土等主要建筑结构性材料都进行了进场后的抽检复验,全部达到合格要求。

  3、严格工序检查,强化过程控制

  在施工监督过程中,强化了施工工序报验手段,做到先报验后施工,上道工序未经验收不得进入下道工序的施工,对隐蔽工程的验收我们项目监理部尤其重视,现场监理人员对重点、关键部位进行了旁站监督。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针对工程质量、造价、进度、安全、合同管理等事宜每天傍晚召开工地例会。

  4、加强事后控制,确保施工质量符合合同要求

  (1)本工程在施工全过程中没有发生质量事故,作为一般性质量问题,施工单位通过自查、自检后内部整改;另一方面,通过监理检查发现后通知施工单位整改。

  (2)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收集整理好各种工程资料,并认真做好自己的监理资料。

  (3)要求施工单位做好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

  5、工程进度控制

  工程进度的快慢直接关系到工程建设项目能否按期竣工和投入使用问题。我监理组首先审查施工单位总进度计划,并报业主审核同意后,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总进度计划施工。一旦发现偏差,及时要求施工单位适当调整劳动力、材料、设备、资金,确保工程按计划进度完成。

  6、投资控制

  项目监理部按照施工合同、工程施工实际进度、工程质量对所监理工程进行工程款支付控制。

  7、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在监理过程中,项目监理组始终把安全监理作为工作重点,贯穿于监理工作的全过程。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好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定时组织施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整改。本工程施工过程中未发生安全事故。

  通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的共同努力,在*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该工程已基本按合同完成。工程技术资料已按要求整理,工程质量满足设计、规范及使用功能要求。

  在此,对*相关部门、各参建单位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和配合,表示衷心的感谢!

工程建设监理总结2

  ○1认真做好监理准备工作

  监理部十分重视施工前各项准备工作的检查,首先组织全体监理人员熟悉施工图纸和设计文件,深刻领会设计交底会议精神;复核业主移交的测量控制点和承包单位布设的测量控制网;总监理工程师审查承包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开工报告,要求施工单位认真做好施工前的准备事宜,使工程开工、验收、备案规范化。其他各专业监理工程师检查承包单位人员、机械设备、工程材料、施工作业交底和现场清理等各项准备工作是否到位。其次,项目监理部根据承包单位《施工组织设计》编制《监理实施细则》、《旁站方案》,并组织向承包单位有关人员进行监理工作交底。

  ○2隐蔽工程验收

  隐蔽工程验收是控制工程内在质量的主要环节,为了提高隐蔽工程验收一次通过了率,在隐蔽工程施工过程中,对其实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把质量问题消除在验收之前。隐蔽工程施工结束后吗,专业监理工程师认真审核承包单位提交的报验单,并及时到现场检查验收。检查模板的刚度,表面的*整度、模板高度是否满足使用要求吗,检查支撑体系是否牢固。复核模板的轴线、标高和断面尺寸;检查模板拼缝密度措施,模板内清洁情况。对使用的钢筋、预埋件的规格数量级预留孔位置是否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实行全数检查。在验收时发现的问题采取边整改边检查的验收方法,直至检查验收合格并签认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这样做才能使施工既保证了质量,又缩短了与下一道工序间隔时间。

  ○3旁站监督

  旁站是施工工序质量控制的有效手段。根据对本工程质量具有重要影响的关键工序,监理部在编制《旁站方案》时,列为旁站控制对象,如砼浇筑、防水施工、外墙保温施工等实行全过程旁站。对所有实行旁站的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按《监理细则》向旁站监理人员进行旁站过程中要检查的内容和注意事项进行交底,见证取样、工程巡视,口头、书面指令纠正,约束承包单位人规范施工行为等监理手段实施过程跟踪监理,同时帮助承包人解决施工中遇到的施工重点、难点、为业主、承包人提供咨询服务,使工程产品能够达到设计要求。旁站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责成承包单位予以纠正,使施工质量时刻处于受控状态。

  ○4现场巡视、跟踪检查

  现场巡视是监理工程师在工程过程中对工序工序质量随检查的一种工作方式。本工程施工面广,施工点多,监理部根据工序的重要性确定质量控制点吗,除了旁站,还将巡视作为对常规施工工序质量控制不可缺少的检查方式,通过现场巡视,把一些比较突出的质量隐患、安全隐患暴露出来,及时得到改正。项目监理部确定了总监每周不少于两次到施工现场巡视检查,并不定期的突击抽查,专业监理工程师每天到施工现场巡视检查。

  ○5*行检查、试验

  *行检查是监理控制工程质量、验证工序质量可靠性而独立进行的一系列检测试验,包括测量复核、材料抽检、砼试块试压、各种原材料复试等。又如结构砼浇灌、防水施工前监理见证取样送市质量检测中心检测,合格后才能才能进场使用。跟踪检查层高密实度、*整度、几何尺寸、砼试块试压等进行*行检测或检测,对把握好工程质量关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工程面层标高、*整度、厚度等重要测量项目,由监理工程师负责测量复核。认真审核项目部上报的原材料、报审资料并建立现场见证取样台账,按规定比例进行独立*行检测、试验抽查等手段,控制原材料的质量,并经常查验工程使用的原材料质量、规格和数量等,检查施工原始记录及报告。

  该工程沉降观测,由委托人另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在承担。原材料见证抽样复检全部合格构配件抽检全部合格设备功能测试等全部合格。

  在完工后,我部对各项分项、分部工程按相关图纸和规范进行中间验收,通过业主、监理和承包人三方共同对已完工程的各部进行验收,对存在的缺陷,我部则要求承包人及时进行整改。本工程我部主持工程监理例会并均发了例会纪要。涉及工程质量等问题均签发了监理通知、监理备忘录、监理工作联系单。

  (1)工程进度控制

  影响施工进度的因素很多,有客观的,如施工条件,也有主观的。监理部通过认真分析影响的因素、影响的程度、从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出发,采用如下措施对工程进度实行全方位控制:

  监理工程师认真审查承包单位上报的总体施工进度计划,并要求进行分解到月、到周,经审查同意后,督促承包单位按计划施工。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进度计划进行动态控制,审查项目部上报周计划和月计划是否满足总体进度计划的要求,严格进行进场检查。考虑到天气的变化和材料供应量影响工期的关键因素,监理部督促承包单位做好气象预报信息收集工作。不断地通过监理例会,分析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偏差,分项偏差原因吗,当发生偏差时,及时组织召开协调会和发监理通知单,督促承包单位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纠正已发生的偏差。

  (2)工程投资控制

  本工程监理协会委托人进行投资监控,监理工程师每天记录进度完成情况,对质量符合规范和验收标准要求的工程量进行统计,月底用监理月报报委托人。对于工程变更的签认,做到及时收集原始记录和报告,做好分析鉴别工作,严格按施工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的要求,执行变更的报审程序,积极做好协调工作,认真及时签署正确合理的意见,尽量避免承包单位提出索赔的可能。

  (3)工程质量评述

  本工程已按施工合同规定,完成基础、主体结构、装饰工程、屋面工程、给排水工程、电气、电梯安装共七个分部工程施工图设计的内容,符合施工程序,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其中电梯、消防系统、防雷接地、保温节能等专项验收项目,经相关主管部门验收,符合施工程序,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该工程基础、主体结构的施工,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规定,在设计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内,基础及主体结构是安全可靠的;工程使用功能满足设计规范及使用要求,施工技术资料填写规范,内容真实、完整、准确,符合档案资料要求的及时性、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工程有关的各项施工试验实测数据集观感质量符合质量验收规范要求。监理公司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之规定。

  (4)安全文明施工

  根据本工程的施工内容、施工特点、环境条件,在工程开工前,监理部队存在的危险源进行了识别,安排监理工程师监控。与此同时,监理部审核承包单位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及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督促并审核承包单位编制本工程安全文明生产管理计划,制定专项应急预案。在施工实施阶段,监理实行日常专人巡视检查、定期检查、专项检查三种方式。监理工程师每天对施工现场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以口头形式或书面指令的形式督促其整改,使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工程建设监理总结3

  一、监理工作概况

  青莱高速房建工程第四驻地山东敬业建设项目管理公司监理处承担的监理项目有fj15~fj19合同段、sb01~sb11合同段、dja、djb合同段、精装修07、精装修08共20个合同段。我们的监理组织形式采用直线制管理模式,设一个驻地监理处,由驻地工程师代表公司履行监理合同,监理处配备三位副驻地协助驻地工作。

  我们监理处按照合同要求派驻地工程师王兆军负责监理处的工作,另外派驻孟令兵、王化成三位副驻地分别负责五个房建工程的具体监理工作。同时按要求配备了谢锋等5位监理员、资料员和安全员,满足了监理正常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工程质量管理

  监理处采取了*时巡视,重点部位关键工序采取旁站监理的质量管理措施。监理过程中监理处重点抓施工企业自控,严格执行“三级报验”程序,逐级落实责任,确保了工程质量。

  施工过程中,重点对房建施工单位施工的地基与基础、主体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的质量进行控制,确保结构及使用功能方面的质量满足设计及合同要求。最终检查汇总所有房建单位的主体结构合格,其使用功能满足设计要求,通过竣工验收。监理的设备合同段均满足设计要求及使用功能要求,并通过了竣工验收。

  监理过程中,我们强调过程控制,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施工单位进行整改,避免施工完成后而造成重大的结构隐患或影响正常使用功能。经过施工单位、监理处的共同努力,避免了重大的质量问题和事故的发生。

  经过交工和竣工两个阶段的验收,房建工程及设备安装工程均满足设计要求及合同文件的规定,质量评定合格。

  三、计量支付、工程进度和合同管理情况

  我们监理处根据施工合同文件,结合各标段的工程进度实际情况,及时准确的对各合同段的计量支付进行了审核,到目前为止所辖各合同段均按照合同文件进行了计量支付。通过对施工进度的控制,除个别设备标段交工日期延误外,绝大多数合同段均能按照合同要求在20xx年4月前进行了交工验收。

  合同管理重点在计量支付方面、设计变更方面,存在争议的问题以合同、清单、图纸为依据,并做好解释,尽量避免合同纠纷的发生。

  四、设计变更情况

  监理处严格遵循设计变更程序,不论哪个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均要征求业主论证同意,并通过设计单位以设计回复函的形式回复。变更实施前必须有业主或设计单位的回复函或口头许可。变更单价尽量和原合同单价水*相当。

  五、交工验收、竣工验收中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情况

  交工验收时存在的问题,大多数的遗留问题都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整改。竣工验收时又出现的新缺陷经过监理处、总监处、项目办、管理处的共同确认后又转交管理处处理,费用由相应的施工单位承担。

  六、对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评价

  设计单位严格按照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对设计变更的答复总是有严格的程序,和可靠的依据,没有出现过大的失误,同时也才技术层面上积极的服务施工单位,对此施工及监理均给予设计单位很高的评价。多数施工单位能给严格履行合同义务,积极整改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取得了良好的社会信誉。但也有个别单位合同意识差,履约能力差,信誉度低。建设单位严格按合同办事,有理有据,原则性强,公正廉洁,公*合理,处事严谨,要求严格。

  七、监理工作体会

  通过该工程项目的监理,我们体会最深的是可以概况以下几点:

  1、必须严格按照合同文件进行监理,合同文件(协议书、工程量清单、设计文件)是我们监理行为的依据,任何行为都不能违背原则。

  2、监理人员必须有良好的执业道德,严谨的工作态度,扎实的业务能力。

  3、监理处必须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工作要善始善终。

  4、监理处必须制定严谨的工作纪律,任何人不得破坏。

  5、监理处办公室必须由专人负责,做好通知、文件的上传下达,做好收发文件记录,重要文件及时向领导汇报和提醒。

  6、对于不履行合同的施工单位,要利用计量支付手段加以约束其行为,使其履行合同。

  7、对于业主及总监办的通知,要及时传达到施工单位手中。对于施工单位反映的问题,要及时给予答复或向总监处、项目办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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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监理总结 (菁华3篇)(扩展1)

——工程建设委托监理合同 (菁华3篇)

工程建设委托监理合同1

  委托人_________与监理人_________,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

  工程规模:_________

  总投资:_________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2、本合同标准条件;

  3、本合同专用条件;

  4、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开始实施,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_________份。

  委托人(盖章):_________ 监理人(盖章):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

  第一部分 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七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 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五条 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管理费)。

  第十六条 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监理人权利

  第十七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委托人权利

  第二十条 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二条 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监理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第二十七条 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委托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

  第三十条 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一条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

  第三十二条 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

  第三十三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五条 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三条及第三十四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 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

  第三十七条 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报酬

  第三十九条 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第四十条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四十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 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四十二条 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

  其他

  第四十三条 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

  第四十四条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四十五条 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

  第四十六条 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

  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四十七条 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四十八条 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九条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部分 专用条件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_________

  第四条 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_________

  第九条 外部条件包括:_________

  第十条 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_________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在_________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二条 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_________

  第十五条 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_________

  监理人自备的、委托人给予补偿的设施如下:_________

  第十六条 在监理期间,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_________名工作人员,由总监理工程师安排其工作,凡涉及服务时,此类职员只应从总监理工程师处接受指示。并免费提供_________名服务人员。监理机构应与此类服务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对此类人员及其行为负责。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报酬比率(扣除税金)

  第三十九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_________(报酬=附加工作日数×合同报酬/监理服务日)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工作报酬:_________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工作报酬:_________

  第四十一条 双方同意用_________支付报酬,按_________汇率计付。

  第四十五条 奖励办法:奖励金额=工程费用节省额×报酬比率

  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委托人(盖章):_________ 监理人(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工程建设委托监理合同2

  委托人______与监理人_______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总投资: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①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②本合同标准条件;

  ③本合同专用条件;

  ④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自____年__月__日开始实施,至____年__月__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份。

  委托人:(签章) 监理人:(签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本合同签订于:____年__月__日

  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盲文字。

  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七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 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五条 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管理费)。

  第十六条 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监理人权利

  第十七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委托人权利

  第二十条 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二条 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监理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第二十七条 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委托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

  第三十条 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一条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

  第三十二条 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

  第三十三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五条 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三条及第三十四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 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

  第三十七条 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报酬

  第三十九条 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第四十条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四十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 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四十二条 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

  其他

  第四十三条 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

  第四十四条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四十五条 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

  第四十六条 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

  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四十七条 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四十八条 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九条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

  第四条 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

  第九条 外部条件包括:

  第十条 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在__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二条 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________。

  第十五条 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

  监理人自备的、委托人给予补偿的设施如下:

  补偿金额=

  第十六条 在监理期间,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__名工作人员,由总监理工程师安排其工作,凡涉及服务时,此类职员只应从总监理工程师处接受指示。并免费提供__名服务人员。监理机构应与此类服务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对此类人员及其行为负责。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税)〕: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报酬比率(扣除税金)

  第三十九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工作报酬:(报酬:附加工作日数×合同报酬/监理服务日)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工作报酬:

  第四十一条 双方同意用___支付报酬,按__汇率计付。

  第四十五条 奖励办法:

  奖励金额=工程费用节省额×报酬比率

  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加协议条款:

工程建设委托监理合同3

  甲方:

  乙方:

  年月

  第一部分前言

  委托人(下称甲方):

  监理人(下称乙方):

  1、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筒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1)工程项目名称:

  (2)工程建设地点:

  (3)工程规模:

  (4)开工时间:[ ]年[ ]月[ ]日

  (5)完工时间:[ ]年[ ]月[ ]日

  (6)总投资:

  (7)设计单位:

  (8)施工单位:

  2.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三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3.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4.监理工作的内容:

  5、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第二部分合同总价款及付款方式

  1本项目经双方确定合同总价款:RMB: [ ]元,大写人民币: [ ]。经审计最终审计合同费用如超出合同价格,则乙方承诺按此合同价格执行;如最终审计费用低于合同价格,则按审计价格执行。

  2甲方按电汇或支票方式将合同价款支付给乙方。

  3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款项均通过下列乙方指定的银行及账号。本合同存续期间,乙方若遇结算银行及账号变化,应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日前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否则引起损失由其自己承担。

  乙方账户名称:

  乙方开户银行:

  乙方银行帐号:

  4甲方应按下列的方式和期限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

  4.1工程完工款

  合同签订后十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价款的60%,计RMB:,大写人民币:

  4.2初验款

  甲方应于工程初验合格后并收到乙方提供的下列第①、②项单据十(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计RMB:[ ],大写人民币:[ ]。

  ①由甲方和乙方签署的初验合格证书一份;

  ②由乙方盖章并载明付款金额的付款通知一份。

  4.3终验款:

  甲方应于工程终验合格后并收到乙方提供的下列第①、②、③和④项单据十(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10%],计RMB:[ ],大写人民币:[ ]。

  ①由甲方和乙方签署的终验合格证书一份;

  ②由甲方委托的审计机构出具的该工程结算审计报告一份。本工程结算审计审减额应在本次付款金额中扣除。

  ③本工程结算审计审减率超过1%部分的审计费由施工单位承担,具体由建设单位从工程款中代扣代转。

  ④由乙方盖章并载明付款金额的付款通知一份。

  5合同各方所发生的银行费用及与支付有关的其他费用均由各方分别承担。

  6发票的提供:乙方在第一次向甲方提示付款的同时,将合同总额100%的商业发票提供给甲方(或每次向甲方提示付款的同时,提供相应合同额的商业发票)。如因乙方提供发票延迟而导致甲方付款延迟,甲方有权拒付款且不负任何责任。

  第三部分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加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七条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九条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条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二条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四条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管理费)。

  第十五条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监理人权利

  第十六条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享有以下权利:

  (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七条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因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十八条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委托人权利

  第十九条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条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一条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二条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三条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监理人责任

  第二十四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二十五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委托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

  第二十九条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

  第三十一条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

  第三十二条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一方要求不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四条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三条及第三十四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五条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

  第三十六条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七条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报酬

  第三十八条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第四十条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三十九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

  第四十条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四十一条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争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二条凡因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石家庄仲裁机构仲裁。

  合同自各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以中文制定,正本一式四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一份。

  附件: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乙方法人授权委托书

  3、双方确认的工程量表

  4、合同工程量、价格汇总表

  甲方:

  授权代表:

  日期:20xx年XX月XX日

  乙方:

  授权代表:

  日期:20xx年XX月XX日


工程建设监理总结 (菁华3篇)(扩展2)

——建设工程监理安全工作总结 (菁华3篇)

建设工程监理安全工作总结1

  xx工程在国网分公司武汉工程*的领导下,在施工单位的紧密配合下,自始至终都对安全工作安照“严、细、实”的工作思路,进行严格监督、控制,确保了安全工作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监理部根据“杜绝人身死亡事故、重大设备安全事故和其它重大事故”的安全工作目标,按照武汉工程*的要求组织成立了“三广线F监理段现场安全和双文明领导小组”,为确保工程安全目标的实现,监理部在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同时,强化措施,狠抓落实。我们的作法是:

  一、监理部通过认真审核各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网络以及所制定的各项“安全管理办法”和“安全管理制度”,使每个施工作业环节都有具体的包括安全措施、操作规程和方法在内的较完善的施工作业指导书。

  二、提高参建职工特别是民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加大对“三防”和“三不伤害”安全教育的宣传力度,同时要求针对工程实际,各施工单位每月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

  三、认真组织技术交底,交底不仅交技术,还要交安全,确保交底的内容切合实际并具有针对性,将安全责任落实到每一位施工人员身上。

  四、监督施工单位做好爆破物品的运输、保管、领用等工作,采取领、用数量控制以及专库、专人进行管理,防止爆破物品的流失。

  五、针对今年天气异常干旱且施工现场地处林区,监理部发出紧急通知:严禁在施工现场点火做饭和流动吸烟,并制定专门的林区防火措施以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六、加强对工程车辆的安全管理工作,坚持对车辆的定期检查和“三检”制度,严禁无证驾驶以及客货混装事件的发生。

  七、总监在每月的现场调度会上都要专门强调安全,以强化参建单位各级人员的安全意识,督促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对在施工中发现的问题做到“小题大做”和“三不放过”,及时整改,确保施工安全;同时狠抓安全 规章制度 的贯彻和落实,加大管理人员和施工机具的投入,并确保专职安全员到岗到位,切实负起责任;对工器具认真检查把关,将不合格或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工器具彻底清除出厂,同时,要求驻各施工队的监理人员加强对安全工作的检查和监督,发现隐患或违章情况及时制止,并督促其立即整改。

  八、7月8日-21日对x安全大检查,检查严格按照武汉工程*制定的《安全检查评分表》来进行。监理部对安全大检查中出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进行了跟踪检查,确保安全工作不留死角,不留隐患,不留遗憾。通过对施工单位整改情况的复查、验收和签认,使安全工作形成闭环控制。同时了解和掌握了施工人员的思想状况和安全动态,及时制定改进措施,防止各类事故发生,使安全管理工作逐步提高。

  九、10月份监理部分阶段对各施工现场和驻地组织了第二次安全大检查,由总监主持,抽调各标段项目经理、副总监和专职安全人员组成了安全检查组。检查组对施工现场、驻地(项目部、材料站、施工队)逐项进行了全面认真的检查。对检查当中存在的不足之处,各标段认真进行了总结,并立即采取有效的整改措施。通过安全大检查,各标段互相学*,取长补短,把安全工作提高到了一个新的水*。

  十、针对送电工程点多线长的特点,监理部要求现场监理人员每天都要对作业点进行细致的`安全巡查。重点检查:

  ★ 施工单位专职安全人员到位和履行职责情况;

  ★ 现场施工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

  ★ 施工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 施工现场布置和工器具的使用情况等。

  通过以上几方面监督检查,确保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目前,各标段已经陆续转入组塔工序,监理部重点要求各标段监理分部认真做好立塔准备工作和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查;严格执行施工方案,认真贯彻执行各项规章制度;防止一些*惯性违章操作,杜绝人身死亡事故、重大设备安全事故和其它重大事故的发生。

  安全管理工作是一个艰辛的过程,我们还应百尺竿头,更进一步,荣誉属于过去,安全工作只有起点,没有终点,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我们相信,通过建设、施工、监理等各参建单位的共同努力,三广线的安全工作目标一定能够实现。

  xxxx建设监理公司

xxxx监理部

  xxxx年10月18日

建设工程监理安全工作总结2

  xx工程在国网分公司武汉工程*的领导下,在施工单位的紧密配合下,自始至终都对安全工作安照“严、细、实”的工作思路,进行严格监督、控制,确保了安全工作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监理部根据“杜绝人身死亡事故、重大设备安全事故和其它重大事故”的安全工作目标,按照武汉工程*的要求组织成立了“三广线F监理段现场安全和双文明领导小组”,为确保工程安全目标的实现,监理部在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同时,强化措施,狠抓落实。我们的作法是:

  一、监理部通过认真审核各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网络以及所制定的各项“安全管理办法”和“安全管理制度”,使每个施工作业环节都有具体的包括安全措施、操作规程和方法在内的较完善的施工作业指导书。

  二、提高参建职工特别是民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加大对“三防”和“三不伤害”安全教育的宣传力度,同时要求针对工程实际,各施工单位每月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

  三、认真组织技术交底,交底不仅交技术,还要交安全,确保交底的内容切合实际并具有针对性,将安全责任落实到每一位施工人员身上。

  四、监督施工单位做好爆破物品的运输、保管、领用等工作,采取领、用数量控制以及专库、专人进行管理,防止爆破物品的流失。

  五、针对今年天气异常干旱且施工现场地处林区,监理部发出紧急通知:严禁在施工现场点火做饭和流动吸烟,并制定专门的林区防火措施以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六、加强对工程车辆的安全管理工作,坚持对车辆的定期检查和“三检”制度,严禁无证驾驶以及客货混装事件的发生。

  七、总监在每月的现场调度会上都要专门强调安全,以强化参建单位各级人员的安全意识,督促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对在施工中发现的问题做到“小题大做”和“三不放过”,及时整改,确保施工安全;同时狠抓安全规章制度的贯彻和落实,加大管理人员和施工机具的投入,并确保专职安全员到岗到位,切实负起责任;对工器具认真检查把关,将不合格或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工器具彻底清除出厂,同时,要求驻各施工队的监理人员加强对安全工作的检查和监督,发现隐患或违章情况及时制止,并督促其立即整改。

  八、7月8日-21日对xxxxx行了安全大检查,检查严格按照武汉工程*制定的《安全检查评分表》来进行。监理部对安全大检查中出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进行了跟踪检查,确保安全工作不留死角,不留隐患,不留遗憾。通过对施工单位整改情况的复查、验收和签认,使安全工作形成闭环控制。同时了解和掌握了施工人员的思想状况和安全动态,及时制定改进措施,防止各类事故发生,使安全管理工作逐步提高。

  九、10月份监理部分阶段对各施工现场和驻地组织了第二次安全大检查,由总监主持,抽调各标段项目经理、副总监和专职安全人员组成了安全检查组。检查组对施工现场、驻地(项目部、材料站、施工队)逐项进行了全面认真的检查。对检查当中存在的不足之处,各标段认真进行了总结,并立即采取有效的整改措施。通过安全大检查,各标段互相学*,取长补短,把安全工作提高到了一个新的水*。

  十、针对送电工程点多线长的特点,监理部要求现场监理人员每天都要对作业点进行细致的安全巡查。重点检查:

  1、施工单位专职安全人员到位和履行职责情况;

  2、现场施工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

  3、施工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4、施工现场布置和工器具的使用情况等。

  5、通过以上几方面监督检查,确保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目前,各标段已经陆续转入组塔工序,监理部重点要求各标段监理分部认真做好立塔准备工作和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查;严格执行施工方案,认真贯彻执行各项规章制度;防止一些*惯性违章操作,杜绝人身死亡事故、重大设备安全事故和其它重大事故的发生。

  安全管理工作是一个艰辛的过程,我们还应百尺竿头,更进一步,荣誉属于过去,安全工作只有起点,没有终点,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我们相信,通过建设、施工、监理等各参建单位的共同努力,三广线的安全工作目标一定能够实现。

xxxx监理部

   20xx年10月18日

建设工程监理安全工作总结3

  ○1认真做好监理准备工作

  监理部十分重视施工前各项准备工作的检查,首先组织全体监理人员熟悉施工图纸和设计文件,深刻领会设计交底会议精神;复核业主移交的测量控制点和承包单位布设的测量控制网;总监理工程师审查承包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开工报告,要求施工单位认真做好施工前的准备事宜,使工程开工、验收、备案规范化。其他各专业监理工程师检查承包单位人员、机械设备、工程材料、施工作业交底和现场清理等各项准备工作是否到位。其次,项目监理部根据承包单位《施工组织设计》编制《监理实施细则》、《旁站方案》,并组织向承包单位有关人员进行监理工作交底。

  ○2隐蔽工程验收

  隐蔽工程验收是控制工程内在质量的主要环节,为了提高隐蔽工程验收一次通过了率,在隐蔽工程施工过程中,对其实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把质量问题消除在验收之前。隐蔽工程施工结束后吗,专业监理工程师认真审核承包单位提交的报验单,并及时到现场检查验收。检查模板的刚度,表面的*整度、模板高度是否满足使用要求吗,检查支撑体系是否牢固。复核模板的轴线、标高和断面尺寸;检查模板拼缝密度措施,模板内清洁情况。对使用的钢筋、预埋件的规格数量级预留孔位置是否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实行全数检查。在验收时发现的问题采取边整改边检查的验收方法,直至检查验收合格并签认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这样做才能使施工既保证了质量,又缩短了与下一道工序间隔时间。

  ○3旁站监督

  旁站是施工工序质量控制的有效手段。根据对本工程质量具有重要影响的关键工序,监理部在编制《旁站方案》时,列为旁站控制对象,如砼浇筑、防水施工、外墙保温施工等实行全过程旁站。对所有实行旁站的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按《监理细则》向旁站监理人员进行旁站过程中要检查的内容和注意事项进行交底,见证取样、工程巡视,口头、书面指令纠正,约束承包单位人规范施工行为等监理手段实施过程跟踪监理,同时帮助承包人解决施工中遇到的施工重点、难点、为业主、承包人提供咨询服务,使工程产品能够达到设计要求。旁站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责成承包单位予以纠正,使施工质量时刻处于受控状态。

  ○4现场巡视、跟踪检查

  现场巡视是监理工程师在工程过程中对工序工序质量随检查的一种工作方式。本工程施工面广,施工点多,监理部根据工序的重要性确定质量控制点吗,除了旁站,还将巡视作为对常规施工工序质量控制不可缺少的检查方式,通过现场巡视,把一些比较突出的质量隐患、安全隐患暴露出来,及时得到改正。项目监理部确定了总监每周不少于两次到施工现场巡视检查,并不定期的突击抽查,专业监理工程师每天到施工现场巡视检查。

  ○5*行检查、试验

  *行检查是监理控制工程质量、验证工序质量可靠性而独立进行的一系列检测试验,包括测量复核、材料抽检、砼试块试压、各种原材料复试等。又如结构砼浇灌、防水施工前监理见证取样送市质量检测中心检测,合格后才能才能进场使用。跟踪检查层高密实度、*整度、几何尺寸、砼试块试压等进行*行检测或检测,对把握好工程质量关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工程面层标高、*整度、厚度等重要测量项目,由监理工程师负责测量复核。认真审核项目部上报的原材料、报审资料并建立现场见证取样台账,按规定比例进行独立*行检测、试验抽查等手段,控制原材料的质量,并经常查验工程使用的原材料质量、规格和数量等,检查施工原始记录及报告。

  该工程沉降观测,由委托人另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在承担。原材料见证抽样复检全部合格构配件抽检全部合格设备功能测试等全部合格。

  在完工后,我部对各项分项、分部工程按相关图纸和规范进行中间验收,通过业主、监理和承包人三方共同对已完工程的各部进行验收,对存在的缺陷,我部则要求承包人及时进行整改。本工程我部主持工程监理例会并均发了例会纪要。涉及工程质量等问题均签发了监理通知、监理备忘录、监理工作联系单。

  (1)工程进度控制

  影响施工进度的因素很多,有客观的,如施工条件,也有主观的。监理部通过认真分析影响的因素、影响的程度、从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出发,采用如下措施对工程进度实行全方位控制:

  监理工程师认真审查承包单位上报的总体施工进度计划,并要求进行分解到月、到周,经审查同意后,督促承包单位按计划施工。

  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进度计划进行动态控制,审查项目部上报周计划和月计划是否满足总体进度计划的要求,严格进行进场检查。

  考虑到天气的变化和材料供应量影响工期的关键因素,监理部督促承包单位做好气象预报信息收集工作。

  不断地通过监理例会,分析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偏差,分项偏差原因吗,当发生偏差时,及时组织召开协调会和发监理通知单,督促承包单位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纠正已发生的偏差。

  (2)工程投资控制

  本工程监理协会委托人进行投资监控,监理工程师每天记录进度完成情况,对质量符合规范和验收标准要求的工程量进行统计,月底用监理月报报委托人。对于工程变更的签认,做到及时收集原始记录和报告,做好分析鉴别工作,严格按施工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的要求,执行变更的报审程序,积极做好协调工作,认真及时签署正确合理的.意见,尽量避免承包单位提出索赔的可能。

  (3)工程质量评述

  本工程已按施工合同规定,完成基础、主体结构、装饰工程、屋面工程、给排水工程、电气、电梯安装共七个分部工程施工图设计的内容,符合施工程序,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其中电梯、消防系统、防雷接地、保温节能等专项验收项目,经相关主管部门验收,符合施工程序,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该工程基础、主体结构的施工,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规定,在设计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内,基础及主体结构是安全可靠的;工程使用功能满足设计规范及使用要求,施工技术资料填写规范,内容真实、完整、准确,符合档案资料要求的及时性、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工程有关的各项施工试验实测数据集观感质量符合质量验收规范要求。监理公司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xx之规定。

  (4)安全文明施工

  根据本工程的施工内容、施工特点、环境条件,在工程开工前,监理部队存在的危险源进行了识别,安排监理工程师监控。与此同时,监理部审核承包单位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及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督促并审核承包单位编制本工程安全文明生产管理计划,制定专项应急预案。在施工实施阶段,监理实行日常专人巡视检查、定期检查、专项检查三种方式。监理工程师每天对施工现场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以口头形式或书面指令的形式督促其整改,使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工程建设监理总结 (菁华3篇)(扩展3)

——工程建设监理总结汇总五篇

  工程建设监理总结 1

  一、 工程概况:

  1地形地貌

  阿坞隧道位于宕昌县阿坞乡南西侧,隧道区为中山地形,洞口及山体基岩出露。进口位于兰海铁路哈达铺东侧,出口位于西迭村北侧,为一穿越山体的分离式越岭短隧道。隧道内起止桩号:左线ZK267+446-ZK267+894、右线AK267+404-AK267+865。隧道长度:左线448米、右线461米,进口左右线间距21.3米,出口左右间距21.9米,隧道最大埋深87米。隧道穿越一小型山体,山顶地形较缓,东侧地形较陡,两侧山腰地形较陡,隧道最大埋深85米左右,隧道进口段山体冲沟地形发育,出口段山体受雨水侵蚀严重。隧道进口地表为残坡积土附*未见基岩出露;隧道出口地表为黄土,出口附*及山体侧面可见基岩出露,出露基岩主要为砂岩、砾岩;岩体完整性较好,但风化较严重。隧道洞身围岩主要为砂、砾岩,泥钙质胶结,胶结程度,成半成岩状。

  2. 隧道洞身工程地质评价及建议

  隧道洞身围岩岩性为下第三系固原群砂岩、砾岩,泥质胶结,胶结程度较低,呈半成岩特性, 岩石节理裂隙较发育,岩体较完整,无断裂构造发育,无不良地质现象,稳定性较好,适宜隧道通 过。

  3. 初期支护组成

  初期支护由喷射混凝土、中空注浆锚杆、钢筋网、钢架组成。

  二、 首件工程目的:

  通过首件工程的技术经验,全面、客观的分析影响工程质量的各种因素,对各项工艺、技术和质量指标进行综合评价,从而得到更加科学、合理的施工工艺,为后续的批量生产建立质量控制目标和措施,避免技术、工艺等各种原因造成的各种隐患。

  三、施工准备期监理控制:

  1、进场设备经专监、高监审核,数量、性能满足施工要求,同意投入使用;

  2、进场材料于经专监、高监审核,均采用驻地试验室和中心试验室试验合格、批准使用材料,满足施工要求,同意进场使用;

  3、对施工队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安全专监曹峰旁站监督进行交底,各项程序符合要求;

  4、施工前隧道专监组织WW-11合同段技术人员熟悉施工图纸,复核工程数量,并进行技术交底工作;

  5、施工前测量专监对隧道施工控制点进行复核,确保测量工作准确无误。

  四、施工过程监理控制:

  1、锚杆支护监理控制:

  ①、钻孔施工过程中要求WW-11合同段测量人员在岩面上标出锚杆位置,根据设计图孔深、孔径钻孔,钻孔完成后用高压风将孔内砂石吹出,插入锚杆后安装止浆塞、垫板、螺母,安装完成后进行注浆,锚杆支护监理均旁站监督,间距、长度,直径、注浆压力等各项指标均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2、钢筋网支护

  监理控制:

  ① 钢筋网施工过程中要求必须调直除锈,钢筋网挂设后监理现场检验钢筋网网格尺寸、钢筋保护层厚度、受喷岩面的间隙、网的长、宽等各项指标,均符合要求后同意进行下一工序施工;

  ② 钢筋网待工字钢架设后紧贴钢架内侧布设,钢筋网挂设后监理现场检验钢筋网网格尺寸、钢筋保护层厚度、受喷岩面的间隙、网的长、宽等各项指标,均符合要求后同意进行下一工序施工;

  3、钢支撑支护监理控制:

  ① 隧道监理工程师对每一循环拱架安装均严格检查,督促WW-11合同段按设计要求的支撑方式、间距实施;

  ② 检验钢支撑制作质量,制作时要求在*地上按设计尺寸放样制作加工,由测量专业监理工程师对钢支撑规格尺寸在室外进行测量检查,合格后方可用于施工;

  ③架设质量:现场需要重点控制的是:

  1、保证钢支撑与围岩紧密接触,必须用楔块将钢支撑与围岩间楔紧;

  2、保证钢支撑或格栅立面严格竖直,*面准确居中,避免偏离中心造成严重的超欠挖现象。

  3、先检测开挖断面的净空尺寸,对局部欠挖必须处理合格后才能架立。

  4、纵向必须按设计要求设联系钢筋,构件底脚要稳固。

  4、喷射混凝土支护监理控制:

  ①督促施工作业人员对喷射前围岩面的处理:督促检查的要点是:

  1、把可能掉落的浮石等仔细地清除。

  2、对凹凸不*的岩面认真处理。否则喷砼后对铺设防水板造成很大的影响,所以现场监理必须监督WW-11合同段对岩面削尖填坑保证岩面*顺,为防水板的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3、对超挖空间的认真处理。特别是对设钢支撑、钢筋网背后的超挖空间,指导施工作业班组采用正确的方式处理,防止作业班组用片石简单填充,同时防止喷砼后留下空洞。

  ①保证喷砼与岩面真正牢固接触,保证初期支护内实外*顺;

  ②严格喷射砼质量检查:检查重点为:

  1、净空检查:喷砼不应侵入模注砼空间,当发现严重侵入时应凿除。

  2、外观检查。当喷砼表面出现干斑、裂纹(表面收缩裂纹不在此限)、脱落、渗水、漏筋等情况,应凿除修补或进行整治。

  3、厚度检查:每10m测一个断面,每断面从拱顶中线起每3m检查1点,厚度不合设计要求应采取补喷措施。

  4、强度检查:拱部和边墙每10 延米至少在拱脚部和边墙各取1组(3个) 试件。如强度不合要求,应查明原因,采取补救措施。

  五、安全监理:

  1、WW-11合同段对施工队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安全专业监理旁站监督,要求参加施工的领导干部、技术人员、管理人、操作工人,都必须熟悉安全生产的管理和操作规定,贯彻“安全第一”的思想与“预防为主”的方针;

  2、操作人员上岗前,必须按规定穿戴并正确使用防护品,不戴安全帽、穿拖鞋、赤足者及酒后禁止进入施工现场;

  3、特殊工种经安全专业监理现场检查已持证上岗;

  4、安全专业监理及隧道专业监理在首件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定期对施工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对严重违法施工安全规则,危及安全的工点,要求工地立即纠正。

  六、初期支护监理工作总结:

  该项工程为WW-11合同段第一个初期支护施工,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各种技术规范、施工工艺及质量要求施工,初期支护检测、锚杆检测等均符合要求。WW-11合同段在施工过程中均能全面按照施工技术交底方案进行组织施工,各项工作能切实服从监理指导意见,使施工工作顺利、圆满完成,无质量及安全事故发生。首件工程施工得到了各方的肯定,但仍存在不足,在下一步初期支护施工过程中将加强监理控制,认真总结监理工作经验,进一步提高工程质量。

  工程建设监理总结 2

  一、工程概况:

  纬四路2桥位于纬四路K7+021.5处,桥梁顺路线方向与河道成正角,桥梁结构设计为单跨13米简支梁结构,桥面宽60米,全桥总长13.352米。桥梁基础采用钻孔灌注桩,桥台采用桩接盖梁式,桥梁板设计采用后张法预应力砼板梁,桥墩处采用规格(100mm×200mm×28mm)普通橡胶支座,桥台处采用规格(100mm×200mm×30mm)四氟板橡胶支座,桥面采用钢筋网砼铺装,伸缩缝采用型钢伸缩缝,人行道采用现浇砼板铺面,栏杆采用花岗岩栏杆。

  二、监理依据:

  本工程依据国家的政策、法规、法律,依据部颁发的技术规范和评定标准,依据监理合同、施工承包合同,主要如下:

  1、《城市道路与桥梁施工验收规范》;

  2、《市政桥梁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290);

  3、《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J04120xx);

  4、《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5、本工程设计图纸

  6、《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

  三、监理工作情况:

  项目监理组按照公司的质量方针和目标,根据与建设方的约定,依据设计文件和有关标准、规范开展工作。为保证工程质量,首先要提高监理人员的专业水*和应知应会能力,充分利用时间熟悉本桥工程图纸和有关文件。全组人员密切合作,坚持以巡视、跟踪、旁站、复测、抽检等方式全方位、全过程控制施工质量,按标准办事,凭数据说话,努力做好“三控制、两管理、一协调”,保证了工程质量。

  1、严把原材料和设备关:各种原材料必须经质检员自检合格,监理认可后方可进场使用。钢筋、水泥、支座、粗细骨料以及砼外加剂等,除要求施工单位提供出厂质量证明文件外,还按规范规定进行抽检试验。要求各种原材料的品种、规格、标准符合工程要求。在下部工程钻孔灌注桩施工期间,监理人员发现部分黄砂中含有人工砂,立即制止,并要求清除出场。

  2、分项工程检验制度:每个分项工程开工前,都认真检验是否具备开工条件,否则不予以开工。各分项工程完成后必须经自检合格,并报监理验收合格后再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3、着重落实监理旁站制:在该工程的隐蔽工程及关键部位的施工中实行旁站,并作好记录,认真检查各项指标的符合性。在混凝土的浇筑过程中,严格控制配合比,经常随机对砂石料进行过磅。除此以外。还经常督促施工员将混凝土振捣充分,以保证构件的内在质量。对施工班组现场做坍落度试验,抗压强度试验的抽样频率、取样方法及试验全过程进行旁站和检查。在砼浇筑过程中除对砼配合比进行控制,保证强度要求外,还通过现场试验和掺外加剂等方法对砼的和易性、保水性和终凝时间进行控制。

  4、试验管理:本工程有关的原材料试验委托台州市市政工程检验中心试验室。在所有砼试件试验全过程进行旁站。该工程采用临海中砂,石子采用碎石,水泥采用三狮牌水泥。在每一次砼施工前,对进场材料进行严格检验。

  四、工程质量及安全情况

  1、在工程各部位砼构件的钢筋、模板、外形、尺寸均按《市政桥梁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2-90)的允许误差范围进行严格控制。

  2、桥梁的桩基、粉喷桩均通过法定试验单位浙江华夏工程勘察院岩土工程所进行检测,结果合格。

  3、桥梁的空心板、盖梁通过法定试验单位上海勘测设计研究院工程检测中心的检测,结果合格。

  4、桥下部结构及上部结构立模尺寸、钢筋型号、规格、尺寸、数量及绑焊情况、混凝土强度等符合实际要求。支座安装*面位置、高程准确无误。桥面铺装、栏杆、伸缩缝等均符合设计要求,外观也达到合格标准。

  五、工程进度情况

  要求施工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提出工程总进度计划,年度和月度施工进度计划和月报,审查并督促其实施,及时进行计划进度与实施进度的比较,按月、周给业主通报工程情况,出现偏差时指令承包人进行调整,并督促承包人资金、机械、材料、人工等及时进场到位。

  本工程由于各种原因,施工中多次调整进度计划,但执行效果并不理想,但通过业主、监理和施工单位三方面的共同努力终于按业主要求的最后期限竣工。

  六、工程计量情况

  认真审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支付申请、现场核实工程数量,签发支付证书,同时做到不合格工程不予计量。严格审查承包人要求额外补偿的各种证据、资料的记录、整理,根据设计图纸、记录、工地实际情况认真进行审核审查,符合要求的及时签认计量,控制好工程费用,力争使工程费用不超过计划费用。

  七、工程变更、洽商情况

  1.20xx年11月4日,xx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签发xx大道桥梁工程第01号施工联系单,增设桥头搭板(业主于20xx年6月10日变更通知要求本工程执行第1条,其余由路面施工单位实施)。

  2.20xx年1月6日,xx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签发xx大道桥梁工程第02号施工联系单,调整桥梁设计参数,其中xx桥为:与河道正交,跨径13m×1,桥中心桩号K7+021.5,梁底标高2.981m,路中心标高4.251;纵坡-0.352%。

  3.20xx年3月24日,xx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签发xx大道桥梁工程第03号施工联系单,原钢筋混凝土栏杆改为花岗岩栏杆。

  4.20xx年8月,xx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签发xx大道桥涵工程第04号施工联系单,原桥板砼标号由C50降低为C40;

  5.20xx年12月,xx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签发xx大道桥涵工程第09号施工联系单,原桥北侧车行道展宽2.75m,南侧车行道展宽0.75m,其余相应调整。

  八、监理体会、经验

  从总的情况看,承包人对该工程的施工质量是比较重视的,由于我们监理的技术业务素质和监理水*有限,经验有所欠缺,在工作中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前期浇筑的C50空心板留置试块强度未达到设计要求,后经业主、监理、设计、施工及质监站等有关单位开会研究,统一意见,由xx勘测设计研究院工程检测中心对梁板进行超声回弹综合法及钻芯法检测,结果表明所其中45块空心板构件强度符合要求,同意用于本工程。其余3块(4、6、7板)作报废处理。20xx年3月5日、3月7日对报废梁板重新浇筑、砼试块强度值分别为:57.4MPa、58.9MPa、62.4MPa空心板的打磨,钢筋除锈等工作未达到理想的效果;砼构件表面不光洁,个别地方接缝不够规范;桥面系由于施工工艺原因,总体看来外观稍欠美观等。这些不足之处,给工程的质量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在今后监理工作岗位上尚需不断努力,充分认识到监理工作的高度责任性,对工程质量决不能有半点马虎之意,抓紧业务学*,提高业务水*,加强监理力度,把监理工作、业务水*进一步提高。

  本工程通过业主、监理、施工单位共同努力,工程已圆满完工。在整个工程的监理过程中,质监站的领导多次亲临现场检查、指导工作,业主在此期间对我们监理工作也给予了大力的支持,给我们的工作带来了很多方便,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

  工程建设监理总结 3

  一、工程概况

  我监理公司于XX年8 月承接l了xxx东湖国际会议中心的监理任务。该工程是由省**投资建设。工程地处东湖宾馆,计有宴会中心,客房中心,会议中心,三个单体工程,建筑面积分别为 宴会中心12263*方米,客房中心24205*方米,会议中心30967*方米。宴会总高度27.30m;客房总高度20.95m;宴会总高度21.769m。

  二、监理概况

  (一)项目监理部组织机构

  我公司根据委托监理合同规定的监理范围和控制目标,并结合考虑监理人员的年龄层次、专业水*等条件,组建了一支精干的监理队伍进驻现场开展监理工作。项目监理部共有9名成员,组织形式如下:

  总监:1名,总监代表1名,资料员1名,监理员1名,安装工程师2名,土建工程师3名 师。

  (二)监理工作制度

  根据监理规划、监理细则的要求,项目部在总监理工程师主持下订立了监理例会制度、监理人员岗位责任制、旁站监理制度、文件档案管理制度、交接班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并将各项制度上墙公布,督促所有成员努力工作,为业主尽职尽责。

  1、各专业安排专人每天按栋号负责填写监理日记。

  2、各专业监理工程师每天对施工现场巡检四次(上、下午各二次),关键工序、关键部位全过程旁站监理,项目监理部实行夜间值班制度。

  3、每周5日由总监或总监代表组织召开监理例会,总结上周工作计划完成情况,布置下周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并对突出的重点问题重点解决。

  4、每月由总监或总监代表组织编写监理月报,总结本月各专业监理情况,及时向业主及公司汇报。

  5、各专业委派专人负责编制整理监理内业资料。派专人负责管理公司、业主下发的工程文件,以及对承包单位发出的指令文件,并形成收发文记录备查。

  6、项目监理部在总监或总监代表主持下每季度分专业进行一次阶段性监理工作总结;竣工验收后,对全过程的监理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总结。

  (三)项目部内部管理制度

  1、监理部办公室墙上嵌挂“总监、监理工程师岗位责任制”、“监理工程师职业道德守则”、“质量控制程序”、“进度控制程序”等制度题板,用以指导监理人员有序工作。设公告栏,专人负责将各项规章制度、工程相关人员通讯录、各项通知等工程信息列入栏内。

  2、项目部所有监理人员进入现场工作时,统一着带有公司标志的安全帽。

  三、项目监理部工作方法及原则

  项目监理部进入施工现场后,以总监理工程师为首的项目监理部各专业监理工程师从工程建设项目实际出发,以贯彻、落实有关政策、严格履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认真执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各项法规为原则,以建设质量高、投资合理、速度快的工程为控制目标,以“守法、诚信、公正、科学”为行业标准,以事前指导、事中检查、事后验收等为工作方法,全面地开展监理工作。同时,在工作中,各专业监理工程师严格行使《建设监理委托合同》中赋予监理工程师的权利,以精干的业务知识、实事求是的敬业精神、一丝不苟的科学态度和公正廉洁的工组作风从严依法监理,在工作中不断加强监理内部组织管理,积极探索总结工作经验,使监理工作真正体现出它的科学性、公正性。

  在对业主的服务方面,监理部在不超出监理合同规定的监理范围内尽量满足业主提出的要求,努力做好业主的参谋和代理人。在对承包单位的管理方面,采取以管为主、以“监、帮、促”相结合的原则开展工作,同时督促承包单位推行全面质量管理,促进工程建设管理水*不断迈向新台阶。

  工程建设监理总结 4

  一、工程概况:

  纬四路2#桥位于纬四路K7+021.5处,桥梁顺路线方向与河道成正角,桥梁结构设计为单跨13米简支梁结构,桥面宽60米,全桥总长13.352米。桥梁基础采用钻孔灌注桩,桥台采用桩接盖梁式,桥梁板设计采用后张法预应力砼板梁,桥墩处采用规格(100mm×200mm×28mm)普通橡胶支座,桥台处采用规格(100mm×200mm×30mm)四氟板橡胶支座,桥面采用钢筋网砼铺装,伸缩缝采用型钢伸缩缝,人行道采用现浇砼板铺面,栏杆采用花岗岩栏杆。

  二、监理依据:

  本工程依据国家的政策、法规、法律,依据部颁发的技术规范和评定标准,依据监理合同、施工承包合同,主要如下:

  1、《城市道路与桥梁施工验收规范》;

  2、《市政桥梁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290);

  3、《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J04120xx);

  4、《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5、本工程设计图纸

  6、《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

  三、监理工作情况:

  项目监理组按照公司的质量方针和目标,根据与建设方的约定,依据设计文件和有关标准、规范开展工作。为保证工程质量,首先要提高监理人员的专业水*和应知应会能力,充分利用时间熟悉本桥工程图纸和有关文件。全组人员密切合作,坚持以巡视、跟踪、旁站、复测、抽检等方式全方位、全过程控制施工质量,按标准办事,凭数据说话,努力做好“三控制、两管理、一协调”,保证了工程质量。

  1、严把原材料和设备关:各种原材料必须经质检员自检合格,监理认可后方可进场使用。钢筋、水泥、支座、粗细骨料以及砼外加剂等,除要求施工单位提供出厂质量证明文件外,还按规范规定进行抽检试验。要求各种原材料的品种、规格、标准符合工程要求。在下部工程钻孔灌注桩施工期间,监理人员发现部分黄砂中含有人工砂,立即制止,并要求清除出场。

  2、分项工程检验制度:每个分项工程开工前,都认真检验是否具备开工条件,否则不予以开工。各分项工程完成后必须经自检合格,并报监理验收合格后再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3、着重落实监理旁站制:在该工程的隐蔽工程及关键部位的施工中实行旁站,并作好记录,认真检查各项指标的符合性。在混凝土的浇筑过程中,严格控制配合比,经常随机对砂石料进行过磅。除此以外。还经常督促施工员将混凝土振捣充分,以保证构件的内在质量。对施工班组现场做坍落度试验,抗压强度试验的抽样频率、取样方法及试验全过程进行旁站和检查。在砼浇筑过程中除对砼配合比进行控制,保证强度要求外,还通过现场试验和掺外加剂等方法对砼的和易性、保水性和终凝时间进行控制。

  4、试验管理:本工程有关的原材料试验委托台州市市政工程检验中心试验室。在所有砼试件试验全过程进行旁站。该工程采用临海中砂,石子采用碎石,水泥采用三狮牌水泥。在每一次砼施工前,对进场材料进行严格检验。

  四、工程质量及安全情况

  1、在工程各部位砼构件的钢筋、模板、外形、尺寸均按《市政桥梁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2-90)的允许误差范围进行严格控制。

  2、桥梁的桩基、粉喷桩均通过法定试验单位浙江华夏工程勘察院岩土工程所进行检测,结果合格。

  3、桥梁的空心板、盖梁通过法定试验单位上海勘测设计研究院工程检测中心的检测,结果合格。

  4、桥下部结构及上部结构立模尺寸、钢筋型号、规格、尺寸、数量及绑焊情况、混凝土强度等符合实际要求。支座安装*面位置、高程准确无误。桥面铺装、栏杆、伸缩缝等均符合设计要求,外观也达到合格标准。

  五、工程进度情况

  要求施工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提出工程总进度计划,年度和月度施工进度计划和月报,审查并督促其实施,及时进行计划进度与实施进度的比较,按月、周给业主通报工程情况,出现偏差时指令承包人进行调整,并督促承包人资金、机械、材料、人工等及时进场到位。

  本工程由于各种原因,施工中多次调整进度计划,但执行效果并不理想,但通过业主、监理和施工单位三方面的共同努力终于按业主要求的最后期限竣工。

  六、工程计量情况

  认真审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支付申请、现场核实工程数量,签发支付证书,同时做到不合格工程不予计量。严格审查承包人要求额外补偿的各种证据、资料的记录、整理,根据设计图纸、记录、工地实际情况认真进行审核审查,符合要求的及时签认计量,控制好工程费用,力争使工程费用不超过计划费用。

  七、工程变更、洽商情况

  1.20xx年11月4日,xx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签发xx大道桥梁工程第01号施工联系单,增设桥头搭板(业主于20xx年6月10日变更通知要求本工程执行第1条,其余由路面施工单位实施)。

  2.20xx年1月6日,xx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签发xx大道桥梁工程第02号施工联系单,调整桥梁设计参数,其中xx桥为:与河道正交,跨径13m×1,桥中心桩号K7+021.5,梁底标高2.981m,路中心标高4.251;纵坡-0.352%。

  3.20xx年3月24日,xx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签发xx大道桥梁工程第03号施工联系单,原钢筋混凝土栏杆改为花岗岩栏杆。

  4.20xx年8月,xx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签发xx大道桥涵工程第04号施工联系单,原桥板砼标号由C50降低为C40;

  5.20xx年12月,xx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签发xx大道桥涵工程第09号施工联系单,原桥北侧车行道展宽2.75m,南侧车行道展宽0.75m,其余相应调整。

  八、监理体会、经验

  从总的情况看,承包人对该工程的施工质量是比较重视的,由于我们监理的技术业务素质和监理水*有限,经验有所欠缺,在工作中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前期浇筑的C50空心板留置试块强度未达到设计要求,后经业主、监理、设计、施工及质监站等有关单位开会研究,统一意见,由xx勘测设计研究院工程检测中心对梁板进行超声回弹综合法及钻芯法检测,结果表明所其中45块空心板构件强度符合要求,同意用于本工程。其余3块(4#、6#、7#板)作报废处理。20xx年3月5日、3月7日对报废梁板重新浇筑、砼试块强度值分别为:57.4MPa、58.9MPa、62.4MPa(详见检测报告20xx.4.11浙疏检砼20xx094略).空心板的打磨,钢筋除锈等工作未达到理想的效果;砼构件表面不光洁,个别地方接缝不够规范;桥面系由于施工工艺原因,总体看来外观稍欠美观等。这些不足之处,给工程的质量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在今后监理工作岗位上尚需不断努力,充分认识到监理工作的高度责任性,对工程质量决不能有半点马虎之意,抓紧业务学*,提高业务水*,加强监理力度,把监理工作、业务水*进一步提高。

  本工程通过业主、监理、施工单位共同努力,工程已圆满完工。在整个工程的监理过程中,质监站的领导多次亲临现场检查、指导工作,业主在此期间对我们监理工作也给予了大力的支持,给我们的工作带来了很多方便,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

  工程建设监理总结 5

  受业主湖南省浏醴高速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和湖南省汇林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信任和委托,本人于xx年x月xx日进驻浏醴八标施工现场。进驻现场到现在深感肩上责任的重大,在现场监理过程中,始终秉着“守法、诚信、公正、科学”执业准则,牢记“安全重于泰山、质量高于一切、进度就是效益”的现场管理宗旨,认真、细致做好质量、进度、信息与合同的控制与管理工作。现总结如下:

  一、工作情况

  1、审查单位工程开工报告,检查各项准备工作(如技术文件编制、技术培训、机具、仪器仪表校验、材料、设备到货等),确认具备开工条件后,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审查结论。

  2、检查了施工单位用于本工程的量具、仪器、仪表、施工安装机械、工器具等的数量、状况,检查检验证书以及特殊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所有检验证书(资格证书)均在有效期内。

  3、审核施工单位报送的拟进场工程材料、构配件及设备质量证明资料,并对进场的工程材料/构配件按照相关规程、规范的规定进行进场复试(见证取样)监督,并检查复核复试结果,对满足规程、规范的材料的同意在本工程上使用;为了及时监控水泥、钢材等主要材料的进场、试验和使用情况,我们建立了材料见证取样台账。

  4、督促并参加施工单位对施工人员的技术交底,使施工人员熟悉图纸、施工方案和质量要求,确保按图施工,技术交底记录全面、完整。

  5、督促施工单位按照规范、标准、图纸、设计变更和产品说明书要求进行施工。对未达到质量要求的,及时签发监理工程师联系单,书面通知施工单位限期整改,经现场复查合格后回复闭环,做到了闭环管理。

  6、施工过程中,我们加大现场巡视力度,全面收集工程质量信息,及时处理施工中的有关问题。

  7、通过审查、审核、巡视、旁站、见证、*行检验、验收控制、会议协调、联系单和通知单的方式,对工程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检查,使工程自始至终处于“可控、能控、在“控”状态,实现了监理工作目标。

  8、对于工程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均按预先编制的W、H、S质量控制点,有的放矢地进行了见证、停检、旁站监理,并及时填写旁站监理记录,确保了整个施工过程严格按照设计、规范、条例和预定的质量目标要求进行。

  9、监督施工单位认真作好内部的三级验收,对无自检记录或记录不全不予验收,并在工地周例会上提出批评。

  10、参加工程的竣工验收,配合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监督并复查施工单位对缺陷的整改情况,并将整改复查结果返馈于质量监督部门。

  11、在进度方面,除保证正常的施工进度外,针对关键节点,采取“节点控制”的方法,起到了有效的进度控制效果。如:由于建设单位在总体进度的时间安排上多次发生变化,在监理工程师的组织下参与进度专题会,要求各施工单位按“节点目标”倒排进度计划,并对各单位进度计划统一协调,共同讨论,制定整体进度计划,由各方签字后执行;我们每天按计划进行督促检查,即保证了工程质量又达到了进度控制的效果。

  16、和监理部的同事共同做好日常安全文明施工检查管理工作,协助建设单位组织安全大检查,监理部每月组织安全检查一次,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均及时下发整改单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落实。

  二、监理合同履行情况

  1、工程质量控制

  工程质量控制是本次履行监理合同的核心内容,也是我们项目监理部的主要工作目标。为此,项目监理部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在总监理工程师的带领下从影响工程质量的五个因素入手,运用主动控制与被动控制相结合的方法,对各栋号的施工质量采取事前、事中与事后控制,确保工程质量达到承包合同、设计文件及相关验收标准的要求。

  1)对施工单位及施工人员的控制

  施工单位进场后,我们首先对施工单位的企业资质以及营业范围入手开始进行审查,同时重点审查其管理人员及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上岗资质,对其上岗执业资格予以确认;对分包单位的施工资质及其管理人员的上岗执业资格予以确认。

  2)对原材料、构配件的质量控制

  工程监理过程中,我专业监理工程师要求土建、水、电各专业施工单位进场材料必须附产品出厂合格证,并及时报我监理工程师进行进场材料的外观检验和质量证明文件审查,对按要求需做二次复试的原材料及时进行见证取样,并送法定检测单位检测。对外观检验及质量保证资料均符合要求的材料方允许在工程上使用。对于外观检验和检测结果不合格的材料,要求承包单位立即清出现场,不得使用。同时在监理过程中对使用的材料采取跟踪监督,杜绝承包单位在使用材料时存在‘以次充好,偷梁换柱’的现象发生。

  3)施工方法、技术措施的质量控制

  在控制承包单位的施工方法和技术措施方面,我们采取预控措施。在承包单位准备施工工程项目前,我们要求承包单必须提前上报经其上级主管部门业已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技术措施;并经我专业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后,方允许施工单位依据其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技术措施组织施工。对其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技术措施,我们着重审查其是否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对现场施工的指导性,并根据设计文件、规范以及现场实际情况提出相应的审查意见;对其内容中存在的编制错误或与设计文件、规范相违背的地方给予指正,要求其在修改后重新报审。

  在监理过程中,我们现场对施工单位各项技术措施及质量保证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对施工机械设备及环境的控制

  进入现场的施工机械设备,我们除了对其书面保证资料进行核查外,而且在现场对其运转时的工作能力进行检查,以保证机械设备满足现场的施工要求;同时核对施工单位是否将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拟采用设备进场使用。监理过程中,我们对其采用的机械设备的实用性给予监控。在环境控制方面,我们针对各栋号的工程特点及其周边环境的特点,充分考虑施工中可能发生的情况,提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充分做好施工前准备工作,充分考虑生产环境、劳动环境、周边环境对施工的影响,避免工作准备不充分或保证措施、防护措施不利而影响正常施工进度或施工质量。

  2、施工进度控制

  1)工程进度的快慢直接关系到工程建设项目能否按期竣工和投入使用问题。我项目监理部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对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进度计划进行提前审查,经与业主协商并征得同意,对施工单位不合理的工序安排提出意见,要求其合理调整,使进度计划满足实际工程需要。

  2)现场监理过程中,监理部要求施工单位每月末提前编报下月份的施工进度计划,把许多存在的工程问题放在事前进行考虑解决。同时,项目监理部全体人员也积极协助,为施工单位创造有利条件;监理部每天夜间均设专人值班,当夜间施工单位钢筋绑扎完毕自检合格并向监理部报验后,我监理部相关专业人员及时对绑扎的钢筋及其他隐蔽工程进行验收,并对下一步的砼浇筑实施旁站监理。从而确保施工工序连续有序进行,确保施工进度按计划完成。

  3、投资控制

  项目监理部按照施工合同、工程施工实际进度、工程质量对所监理的各项目进行工程款支付控制。

  4、合同管理

  现场监理过程中,受业主委托,项目监理部根据施工现场相关合同的约定对工程工期、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监督材料采购合同的订立,监督设备合同的履行;掌握合同的副本,了解合同的内容,进行合同跟踪管理,检查合同执行情况,及时准确反映合同信息。认真检查施工合同的履行情况,实现科学管理。

  根据监理合同的规定,在各栋号具备竣工条件时,组织施工单位进行竣工初验,同时提出验收意见,形成书面材料。

  5、信息管理

  项目监理部通过建立信息交流网络,及时准确的在组织内部以及与业主、施工单位及时进行信息交流,掌握现场施工质量、进度动态,同时与外部环境进行信息交流,了解建筑市场形势及建筑法律法规发布情况。

  6、内业管理

  在一般建设工程中,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往往只重视施工现场的外业管理工作,而忽视了工程技术资料的管理,尤其是内业资料的同步管理工作。为此,项目监理部进驻施工现场后,对工程技术资料的管理提出了严格要求。

  1)由监理人员下达给施工单位的开工、停工、返工等相关通知及报送业主《备忘录》等文件,都是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监理部签发,避免以往工程建设中的口头通知,后期难以核实而引起的不必要纠纷,真正把工程问题落实到书面上,使得现场监理人员能够有理有据地开展监理和审查工作。

  2)现场的内业资料管理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需要,监理公司编制了实用性很强的监理资料表格,如:旁站监理记录(本)、*行检验记录、督促安全文明施工记录等等,确保现场内业资料实现表格化,并实行文件随时发送、随时登记的制度,实现场所有文件都能做到系统管理。

  3)项目监理部记住现场后,便着手进行工程技术资料微机管理,所有的工程技术资料全部及时输入微机,上报的材料和文件全部由微机输出,使得资料的管理趋于科学化和规范化。

  三、工作小结

  1、工作谨慎负责,认真履行监理职责

  在工程开工前认真审图,熟悉设计图纸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熟悉合同文件、业主有关要求的文件。看到图上有误的地方要及时提出,向领导汇报,提出意见。检查现场机械设备、人员、施工组织计划,施工工艺、施工材料等,发现问题根据现场情况做出处理并及时向领导汇报。

  在*时的日常工作中,按照自己的岗位职责认认真真做事,老老实实做人,少出纰漏,把事情做好,按照监理规范,注重动机和效果的统一尽量有效地工作,并经常与监理部同事研究监理工作的关键环节和关键部位。

  2、加强日常学*,努力提高业务素质

  业务素质是监理履职职责的基础条件。作为一名有经验的监理工作者,我热爱自己的职业,喜欢钻研工程监理中出现问题产生的原因及处理方法,并善于总结,思悟独到的见解,并热衷于对工程问题处理方案的积累。经常和监理部领导及其他同事共同探讨管理跨度、管理方法和管理内容,以及在工作如何相互配合,取长补短。

  3、工作作风严谨,严格遵守职业道德

  只有从解决工程最现实的问题入手,围绕业主、承包人切身利益多办实事、多解难题,使双方满意,才能说明工作的成效。长期以来,始终坚持“服务无止境,满意是标准”的服务理念,在工作点滴之中体现与业主、承包人的和谐、共赢,为承包人和委托人搭建沟通的桥梁。注重维护监理部声誉,在监理过程中,在言谈举止中,都注重做到合理合度,在沟通交谈中,努力做到行如流水。在顾全大局、清正廉洁、勤奋学*方面,我都能够严于律已。

  回顾这一段时间的监理工作,在监理公司总部的正确指引下,在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正确领导下,经过项目部的全体人员的共同努力,在浏醴高速项目上,监理项目部的现场监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同时在工程建设中发挥了较大的作用。为此,以项目总监为首的项目监理部全体人员向业主诸位领导及全体同仁的大力支持和帮助表示深深的谢意!

  随着基本建设事业的蓬勃发展,下一阶段,我项目监理部将会继续贯彻执行“创行业性、有公信力的.名牌监理企业、做自律有为的“人”的企业方针,进一步努力提高监理工作水*,增强监理企业综合实力,为我国基本建设多创精品工程尽献一份力量。


工程建设监理总结 (菁华3篇)(扩展4)

——建设监理工作总结 (菁华3篇)

建设监理工作总结1

  (一)对项目管理的改革,提高了监理人员的工资待遇和工作积极性,对稳定监理队伍、吸引优秀人才具有重要意义

  (二)站初显成效

  在20xx年初建立了公司网站,这是对外树立公司形象,提高公司知名度的一个宣传*台;这是对内实行网络管理,加强公司与项目及所有监理人员的信息勾通的一个交流*台。网站在快速传递公司文件精神、收集各类反馈信息、提供业余文化生活等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三)内部管理持续规范

  公司原来的管理模式是:工作分工后各负其责,各行其是,所有内部工作和项目工作几乎是直接对公司领导负责,这就削弱了各部长对部门和项目的业务管理,加大了公司领导的工作量,也影响了工作效率,今年将管理模式调整为:分工明确、各负其责、协调配合、民主决策。调整了部分人员,加强了各部长的职权,各部长不仅负责部门工作,也负责各项目相应的协调、配合和管理,只有重大事项才向公司领导请示。提高了办事效率,加大了对项目的服务。

  (四)项目改革全面实施

  华达公司自成立以来,项目管理办法和职工工资待遇并没有随着时间的推移调整到位,主要管理办法基本维持原有的模式,虽然根据不同项目有了一些具体的变化,但并没有真正做到与时俱进。鉴于监理市场的政策、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原来的管理模式的弊端更加突出,已极大地影响到了监理人员的稳定、项目工作的正常开展和公司的良性发展,经过多方面的调查和长时间的考虑,公司决定实施项目管理改革,通过广泛征求意见的改革方案经董事会批准,于20xx年8月开始在北京111国道改建工程总监办试行,并于20xx年11月在所有项目全面实施。

  对项目管理的.改革,提高了监理人员的工资待遇和工作积极性,对稳定监理队伍、吸引优秀人才具有重要意义;最大限度地利用了公司资源,提高了项目的生活、工作质量;也让公司对项目有了更好的管理和更大的支持。项目管理的改革是公司发展的必然,也必将促进公司更快、更好地发展!

  (五)项目建设稳步推进

  20xx年公司在建的大小项目共计XX个,期中已完工项目XX个,新承接项目XX个,完成合同金额约XXXX万元。

  在今年的项目建设中涌现出了一批先进集体和个人,如:……………………等等,他们是公司的模范和功臣,在此我代表公司对他们付出的努力表示感谢!对他们取得的成绩表示祝贺!

  (六)人员素质持续提升

  公路建设、监理市场持续规范,对监理人员的素质有了更多、更高的要求,为此,公司出台了一系列制度和措施,如:……………,以此来激励监理人员加强自身业务素质,全年共取得交通部专业监理工程师XX人,交通部监理工程师XX人,交通部注册安全工程师XX人,交通部注册环保工程师XX人,*资质XX人,造价、经济系列的XX人。在此,对取得上述资质的人员表示祝贺!他们是公司的中坚力量,也是公司持续发展的希望!

建设监理工作总结2

尊敬的公司领导,各位同事:

  你好!在这里要首先要感谢公司领导,同事对我一年来的工作关怀及帮助表示真诚的感谢。进入盛泰公司,我走上了结构工程师的岗位。虽然有许多艰辛,但是伴着领导的关怀,同事的关心,一步步充实着走了过来。在这里我们感觉到了家庭般的温暖,我们是家庭成员,公司就是我们的家。站在专监的岗位,需要学*较强的专业技术和刚正不阿的良好品德。我们应该学*老前辈的工作经验,他们的工作特点,学*他们的人际关系的协调,我们应该不时的交流工作经验,利用具体事例,达到了预期目的。我们每一位监理人员,要对照自己的工作找出差距、不足,像优秀的监理人员学*;我们应以老同志的经验为基础,工作之初就高起点、严要求,来共同提高我们的服务水*、树立我们的形象、拓展我们的发展空间。下面是我从事监理工作学*的一些心得:首先是做人的道理;我们从事的监理工作,遵守“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正逐步走向规范化,我们也要努力成长为一支敢打硬仗、团结向上的有机团体的一员。我们应该清醒的认识到在工作中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行为对社会对自己的危害,希望大家洁身自好。在工作及生活当中我们不仅要学*专业技术更要学*做人的道理,向老工程师们学*他们对工作的态度及做人的道理。

  二是关于监理人员工作方面的问题:

  (一)是注重集体学*和自己学*的统一。我们单位监理人员的专业素质参差不齐,其水*远远不能满足市场需求,大多数监理人员来自纯技术或施工企业,知识结构较为单一、组织协调能力不足,缺少年富力强的骨干人才。所以我们一定要注重学*,到工地不说外行话,并能切实解决工程中出现的问题,为建设单位出谋划策。早来的监理员要不断进取,起到带头作用,新来的人员要拼命学*,注重实践,干一点会一点,注重经验的积累,应尽快赶上。

  (二)是注重工作方法,搞好关系协调。目前监理的形势要求我们监理人员,一是业务水*要高,一心一意靠在工程上。二是要搞好关系协调。监理是一种服务行为,我们是通过自己的专业劳动得到建设单位认可,取得报酬。我们到工地上,一定要摆正位置,不能以行家自居、以法律执行者的口气,告诉建设单位按照规范规程和法律法规应该怎么做,而是要善于说明情况,让建设单位明白这样做的好处。对施工单位也不要以管理者自居,要把查出的问题说清楚,说清楚后要加强检查验收,确实无法解决的,要让建方、项目总监进行协调。否则关系弄僵,工作也干不好。对建设单位来说,如果我们只收费、不服务,那么结果只能是“为短期利益,出卖了自己的未来”。

  (三)是严把质量关,对材料、验收批、分项、分部工程的验收必须做到亲自检查,结论和实物必须相符。如果大家对工程的验收似是而非,检验不到位,走过场,凭相当然签字,那么早晚要出质量问题,出了问题你就要负法律责任。

  最后,在公司领导的关怀和帮助下,我们会认真努力,为公司美好的明天做贡献。希望公司蒸蒸日上,履创辉煌。

建设监理工作总结3

  时光荏苒,岁月匆匆,繁忙中20xx年又成了历史,不经意间20xx翻开了崭新一页。14是我来到国金公司三年中参与工程项目最多的一年,从基金委评审楼到万柳购物中心,从南三街五项到碧水庄园,从国教总部到怀柔电子所再到豹房小区。前前后后大大小小七个项目。其间既有管理项目,又有监理项目,既有刚刚开工的项目,也有竣工收尾工程。通过这些项目的参与,使我开阔了视野,增长了见识,提高了适应环境和随机应变的能力。同时,也使我进一步认识到了自己差距和不足。回顾在这些项目中的林林总总、酸甜苦辣,感慨良多。在此,想和同事们交流一下自己的几点体会和感受。

  一、对管理项目的体会:

  1、在努力工作的同时,还要善于总结和沟通。通过基金委评审楼管理项目,我体会到作为一名管理人员,在将自己的本职工作做好的同时,还要善于揣摩理解业主的意图,在每一步的工作中都应尽量按照业主的意图及思路行事,这样既可以高工作效率少走弯路,也能让业主满意。当然这也不意味着业主说什么就是什么。我们所在做的是在规范化、合理化的基础上,尽量满足业主的要求,这样,既能让业主满意,又不必承担不必要的麻烦。要做到这一点,就要学会总结,还要学会恰如其分地和业主沟通。不要炫耀,是在恰当的时候恰当地用专业话语完美的表达出来,让业主认可自己的工作。这样才不至于埋没我们在管理上做出的成绩。如果只埋头工作,但不善于总结和沟通,就可能得不到业主的理解和认可,有时就容易埋没我们的工作成果。在总结和表达上我还有很多不足,在这点上,我要多像牛江经理学*,也希望得到领导及同志们的批评和指点。

  2、精益求精,未雨绸缪。

  在杨总及王旭经理的带领下,国教总部管理项目得到了业主的好评,我认为这与王经理重视细节的管理方法是分不开的。在国教项目中,王经理要求我们要充分理解合同,对图纸要心中有数,对工作要精益求精,与业主交流时要充分倾听,任何事情都要考虑周全,以业主的利益为上,要具备服务意识并注重细节,并要求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规范和设计实施。正是因为这种严格的要求,才使我们赢得了业主的尊重和认可。

  通过对这两个管理项目总结,我认识到,影响力、领导力和有效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上大学,老师就讲过,管理既是科学,又是艺术,更是实践。虽然其中不乏公式、模型和可以量化、标准化的指标。但归根到底其对象是有血有肉、有思想有意识的人,此时,往往理论会显得苍白,而主观的因素会起到很大作用。每位管理者都希望自己领导的是一支训练有素、纪律严明的军队,能够令行禁止,来之能战,战之能胜。但公司的员工不是军人,且管理远比发号施令要复杂得多了。因此我认为管理中最重要的是影响力。影响力来自于自己的信念、知识、思想与行为。当我们想要要求他人做好时,首先应当以身作则,这样才能要他人向你看齐。

  二、对监理项目的认知:

  1、要善于调动专业人员的积极性

  要做好一个监理项目,需要项目中的每个员工的积极参与和努力。为了调动大家的积极性,就需要给予必要的行使力,这样不仅能减轻了总监的负担,而且也会让专业监理工程师产生被信任感,从而更努力的工作。在南三街监理综合楼项目中,只有四十多天工期的精装修监理过程中,刘广辉总监给予了我充分的信任,让我主抓安全、进度、质量三大控制要点。支持我每天下午召开有施工单位参与的生产质量、安全、进度协调会。因此虽然工期紧,任务重,但在我的努力下,还是如期完成了精装修施工,并得到了业主的充分肯定和好评。在此,我非常感谢刘广辉总监。也非常钦佩他的组织协调能力。

  2、改变自己-影响他人-改善环境

  要做好监理工作,得到业主的认可和施工总包的尊重,项目总监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我认为豹房监理项目是自己做监理工作六年来最出彩的,这主要应归功马子金总监。马总监常说:“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其实这说的就是领导者的.以身作则。自己做不到却要求别人做到,岂不是强人所难,这样的要求又有几个人能心服口服呢。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常用自己对人对事的看法去惴度他人,也许就能设身处地地为对方着想,对一些人与事也就能做到释然了。因此我非常赞同马总提出的“改变自己-影响他人-改善环境”这句话。影响力、领导力、有效管理,其实都有一个由己及人、上下互动的过程。如何实现这一过程,尤其是如何开始这一过程的第一个环节——改变自己,是非常值得我思考的一个问题。

  面对崭新的20xx,我相信,随着公司的发展,业务量的增加,公司对员工的要求也会越来越高,这就要求我们掌握更多更广的知识,为了适应公司的发展,跟上时代的步伐,我会更勤奋地工作,并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技能。为公司做出更大的成绩!


工程建设监理总结 (菁华3篇)(扩展5)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菁选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随着人们对法律的了解日益加深,能够利用到合同的场合越来越多,它可以保护民事法律关系。那么我们拟定合同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问题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1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与监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筒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总投资: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2、本合同标准条件;

  3、本合同专用条件;

  4、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自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开始实施,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______份。

  委托人:(签章)

  监理人:(签章)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邮编:邮编:

  电话:电话: 本合同签订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2

  委托人:________

  监理人:________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方委托监理方监督的项目(以下简称________这个项目________)概述如下:

  项目名称:季枫镇凤庄未来城污水处理厂项目

  项目地点:________

  工程范围包括:土建、安装。

  总投资:344.6万元。

  二、本合同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款中的含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一部分:

  ①本合同的`标准文件

  ②本合同的特殊条件

  ③双方在实施过程中签署的补充和修改

  四、总监理工程师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标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

  设备材料采购合同、会议纪要、谈判纪要等。应在生效后三天内及时提交给监理人。

  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当给予书面答复。

  第十二条客户代表常用的有。

  第十五条委托人应当向监管机构免费提供以下措施

  1、符合监理工作需要的办公楼;

  2、监理工作所需的桌椅和数据柜;

  3、业主应提供完善的办公和住宅制冷、制热和生活措施。

  第十六条监理期间,委托方不得向监理机构无偿提供人员,总监理工程师应安排其工作。当涉及服务时,此类人员应接受总监理工程师的指示。并免费提供匿名服务人员。监督机构应与此类服务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对此类人员及其行为负责。

  第二十六条监事在责任期内玩忽职守的,同意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责任和赔偿损失[累计赔偿金额不得超过监事的报酬总额(扣税)]:________

  赔偿=直接经济损失________倍;工资比例(税前扣除)________。

  注:委托人应在得知索赔事件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出索赔意向,否则视为委托人放弃索赔。

  第三十九条支付方式及监事报酬:

  工程造价10000元,监理费按投标价10000元。

  本工程监理费的拨付,监理费的拨付时间为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工程竣工验收后支付的监理费总额。

  委托人同意按照以下计算方法和支付时间总额支付额外(额外)工作报酬:报酬=额外工作日和时间;监管报酬总额________分;监督服务________日

  第四十一条双方同意以人民币支付无汇率报酬。

  第四十五条激励措施:

  监理人提出合理建议为委托人省钱时,委托人应交给监理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两份,乙方两份。(本页无正文)

  客户(盖章):________

  地址: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账号:________

  账号: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

  主管(盖章):________

  地址: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账号:________

  账号:________

  邮政编码:本合同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在________签署________合同补充协议

  委托方(甲方):________

  监理(乙方):________

  本协议是对延吉镇美丽乡村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补充。根据甲方要求,经甲乙双方协商,增加监理合同的项目内容,一致同意以下补充条款。

  1、项目范围包括:入户、绿化、路灯、下水道、外墙粉刷、围墙。

  2、工程测量由于设计变更导致的额外工程测量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3

  委托人 与监理人

  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总 投 资: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①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②本合同标准条件;

  ③本合同专用条件;

  ④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开始实施,

  至 年 月 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份。

  委托人:(签章) 监理人:(签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本合同签订于: 年 月 日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4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1.《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的内容

  1)建设监理合同的范畴包括中标人的监理投标书、招标人的中标通知书、委托监理合同文本(包括委托合同、标准条件和专用条件)以及其他所有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签署的用以规定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承诺和约定。2)狭义的建设监理合同仅指委托监理合同文本(包括委托合同、标准条件和专用条件)。

  2.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是合同文件的正文和核心,起总协议的作用。

  3.监理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第一是双方签署的合同补充与修正文件,具有最优效力等级;第二是委托监理合同;第三是专用条件;第四是标准条件;第五是中标通知书;最后是中标人的监理投标书。

  4.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1)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2)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5.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义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6.监理人义务

  1)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作范围内的监理义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2)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3)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4)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7.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5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监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

  第一部分 北京市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委托人______________与监理人______________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规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总 投 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①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②本合同标准条件;

  ③本合同专用条件;

  ④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开始实施,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_____份。

  委托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 监理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签订于: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各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而增加工作或持续时间。

  (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七条规定监理人应当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 北京市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北京市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合同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当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当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当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当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七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 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当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当在合同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在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一切事宜做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做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当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五条 委托人应当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管理费)。

  第十六条 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当在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监理人权利

  第十七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保安全、保环境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当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做出书面报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章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11)监理人有权及时向委托人获取工程建设过程中有关如:工程量洽商变更、材料采购及工程拨付款等重要信息、资料,委托人应当给予支持。

  (12)所有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应当通过监理人的审核和签认。

  (13)工程竣工时,如委托人未按规定支付监理报酬的90%,监理人可不签署工程竣工验收及移交竣工文件。

  第十八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当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应当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当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委托人权利

  第二十条 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二条 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 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监理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当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第二十七条 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委托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

  第三十条 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委托人应当将影响监理的重要信息、资料等及时通知并提供给监理人。

  第三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承担费用为监理人员投保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应不低于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二条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

  第三十三条 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

  第三十四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六条 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二条及第三十三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七条 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

  第三十八条 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九条 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报酬

  第四十条 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合同专用条件中第四十条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四十一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当向监理人按合同专用条件利息(不低于同期银行利息)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

  第四十二条 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四十三条 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

  其 他

  第四十四条 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

  第四十五条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四十六条 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当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

  第四十七条 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

  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四十八条 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四十九条 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

  争议的解决

  第五十条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到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设施及剩余物品移交委托人的时间和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外部条件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监理人的协调工作和报酬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在日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二条 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条 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监理人自备的、委托人给予补偿的设施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补偿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六条 在监理期间,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名工作人员,由总监理工程师安排其工作,凡涉及服务时,此类职员只应当从总监理工程师处接受指示,并免费提供名服务人员。监理机构应当与此类服务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对此类人员及其行为负责。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税)]: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报酬比率(扣除税金)

  第三十四条 保修期间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十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此报酬应当参照北京市工程建设监理费收费标准确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工作报酬:(附加工作报酬=附加工作日数×合同报酬/监理服务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办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工作报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十一条 滞纳金标准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十二条 双方同意用支付报酬,按汇率计付。

  第四十六条 奖励办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奖励金额=工程费用节省额×报酬比率

  第五十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双方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加协议条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制定

  京市建设委员会二○○五年八月修订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6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经双方在*等、自愿、互利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条 监理项目范围

  甲方委托乙方,按本合同书要求进行________________工程项目的____施工监理,监理范围:__________________ 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和投资控制工作。

  第二条 期限费用

  服务期限为____年____月至____年____月。总费用为:________万元。

  第三条 条款定义

  1.甲乙双方的监理依据是《建设监理试行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以及施工承包合同。

  2.甲方是本工程项目建设的组织者,负责建设中筹集资金、征地、移民、协调与当地关系等职责,对本工程建设效益全面向国家负责。

  乙方受甲方的委托,作为本项目监理单位,根据本合同书进行监理工作,行使赋予的权力和责任,对甲方负责。

  3.本合同书所指的工程监理范围与内容在附录b服务范围与内容中详细说明。

  4.本合同书所指的监理费用及支付办法在附录d中详细说明。

  5.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合同双方一切联系均以书面通知为准,特殊情况可先口头通知并即补书面通知。双方共同签署的有关文件,属于合同的补充文件。双方联系的具体规定(代表、地点、方式等)在特殊条款中订明。

  第四条 本合同书的开始、完成与变更。

  1.按本合同书规定的全部有效的签字盖章完成后,本合同书立即生效。

  2.监理单位应按本合同书特殊条款中所订明的期限开始其服务。

  3.监理单位应按本合同书特殊条款中所订明的期限完成服务。

  4.如果情况变化,致使合同书需变更时,必须经双方书面同意才能成立。为此,一方提出的建议需经送交另一方作应有的考虑。

  5.如果如本合同书需延长(不可抗力等),甲乙双方应签订补充合同,或在特殊条款中事先加以说明。

  6.合同签约后出现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等变化时,合同双方经协商后可做调整,并在特殊条款中具体说明。

  第五条 甲方的权力与责任。

  1.甲方依据监理合同对乙方的工程进行督促和检查。

  2.甲方若认为乙方履行合同不力严重影响工程进度,甲方有权要求更换乙方主要人员,直至终止合同。

  3.对涉及工程工期、质量、造价等重大问题变更时,应由甲方最后确定并按国家规定的基建程序办理。

  4.甲方支持乙方的工作,按合同保证乙方责任和权力的统一。甲方应按附录c按时向乙方提供规定的设备、设施和材料。

  5.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本合同规定的监理工作所需的合同文本、资料、图纸和数据等。同时应在特殊条款中明确提供的方式、份数与回收、保密等办法

  6.甲方应负责协调工程外部条件及与地方的关系。

  7.甲方应在特殊条款中双方订明的期限内,对由乙方提交甲方决策的报告、文件等作出决定。

  8.甲方依据附录d按时支付乙方监理费用。

  第六条 乙方权力与责任。

  1.乙方拥有合同中规定的权力,并承担相应全部责任。

  2.乙方必须具有履行本合同书所需的技能、谨慎与勤奋,必须按照监理的职业准则完成其全部职责。

  3.在监理过程中监理单位如需另聘专家咨询或协助,在监理服务责任以内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超出监理服务责任并发生费用,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由甲方承担费用。

  4.乙方按附录c按时自带规定的设备、材料和设施。具体使用协议在附录c中规定。

  5.乙方必须按附录e规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人员及项目监理机构。其主要人员资格和服务条件须经甲方审查同意,甲方不得无理由地拒绝。甲方同意乙方根据监理目标需要提出的工程监理组织机构,并确认总监理工程师。

  6.监理应按本合同规定的人员在各规定期限内进行。为保证监理的有效实施,乙方可在该期限内作出合理调整。若更换现场人员,应代之同等技能的`人员,其中主要监理人员的更换需经甲方同意,乙方派驻现场监理人员应连续稳定,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

  7.乙方有本监理项目的质量否决权、签发付款凭证权和开工、停工、返工和复工命令权。

  8.乙方向甲方收取的报酬,是其关于本合同书的唯一报酬。乙方及其人员不得接受与本合同书有关的或与其承担义务有关的其他津贴、回扣等报酬和非直接支付。

  9.乙方在监理的过程中,不得泄露甲方申明的秘密,乙方亦不得泄露设计、承包等单位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八条 调解与仲裁。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甲乙双方发生争端,双方应首先本着相互谅解、信任、*等互利原则充分协商,解决争端;若协商失败,任何一方均可向监理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争端;若调解无效,任何一方可依法要求仲裁。双方同意由____ 仲裁委员会仲裁。在调解和仲裁过程中,双方应保证工程建设正常进行。

  第九条 违约责任

  由甲方原因要求终止合同,甲方应至少提前2个月通知乙方,并要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约定赔偿费用。

  由乙方原因要求终止合同,乙方应至少提前2个月通知甲方,并要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约定赔偿费用。

  甲方或乙方在接到终止合同通知后,15天内没有答复,可视为本合同终止。

  违约赔偿费或其他违约事项由甲乙双方在特殊条款中具体约定。

  第十条 甲方可视乙方的监理工作情况,进行奖罚。具体内容由双方在特殊条款中规定。

  第十一条 特殊条款

  鉴于本工程的特点与实际需要,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签订以下特殊条款以补充合同一般条款,当一般条款与特殊条款不一致时以特殊条款为准。具体条款如下:

  1.额外服务:如果甲方委托乙方承担本合同范围以外的任务,甲方应另行补签委托合同。如果甲方或承包施工单位使服务受阻或延误,以至增加了服务的工作量和持续时间,则乙方将此情况及可能发生的影响通知甲方,甲方应增加额外服务费。

  2.双方联系方式:重要问题为函件,一般问题以电话或口头指示,但都应有记录,会议以纪要为据。

  3.监理服务期限:

  4.在履行合同中因发生不可抗力(洪水、地震等)造成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允许延期或部分或全部不履行者,双方应签补充协议。

  5.合同签发后,若出现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等,导致监理费用的变化,本合同监理费应作相应调整。

  6.甲方向乙方无偿提供监理工作需要的图纸(蓝图)、资料(技术要求、通知等)及与被监理项目有关的试验报告等技术资料5份,甲方与承建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副本2份。乙方在使用上述资料期间不得向其他无关单位泄露,项目结束后归还甲方。

  7.甲方接受乙方提交的需甲方决策的报告、文件等,应在7天内给予明确指示,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8.乙方不承担施工中工伤事故的责任。

  9.违约金:由于甲方或乙方的原因要求终止合同,按一般条款第九条的期限办理。由于甲方原因终止合同,甲方支付乙方违约金 ________元。由于乙方原因终止合同,乙方支付甲方违约金____元。因甲方决策不当而影响工程进度、质量,应由甲方负经济责任。

  违反合同____条,____方支付____方违约金:____ 元。

  违反合同____条,____方支付____方违约金:____ 元。

  违反合同____条,____方支付____方违约金:____ 元。

  违反合同____条,____方支付____方违约金:____ 元。

  10.奖罚:甲方可视乙方工作成效进行奖罚。资金在____ 元范围内,罚金在____ 元限度之内。

  为了促进承建施工单位保证进度、质量和安全,乙方可写出书面材料建议奖励有关人员。具体数额及开支办法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乙方使用时受甲方监督。且立账备查。

  第十二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7

  协议书由__________(以下简称“业主”)为一方,与__________(以下简称“监理单位“)为另一方共同订立。

  鉴于业主已委托监理单位为__________工程提供监理服务并已接受了监理单位就此提出的

  项目建议书,为明确双方在合同期间的义务、责任、权力和利益。兹就以下事项达成协议:_________________

  一、本协议书中的词句和用语与“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中通用条件所规定的定义相同。

  二、下列文件是本协议书的组成部分,应作为协议书的`有效内容予以遵守和执行。

  1.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中标函或委托函

  2.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通用条件

  3.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专用条件

  4.《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5.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投标文件

  6.双方签认的补充或修正文件

  7.其它文件

  8.附件:_________________

  附件a——监理服务的形式、范围与内容

  附件b——业主提供的监理工作条件

  附件c——监理服务的费用与支付

  其它附件

  三、业主在此同意按照本监理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向监理单位支付根据监理合同

  规定应支付的费用和提供监理工作条件。

  四、监理单位基于业主的上述保证,在此向业主承诺按照本监理合同的规定履行监理

  服务。

  五、本协议书经双方签字盖章后,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生效,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终止,在按照监理合同的规定结清监理服务费用后自然失效。

  六、本协议书正本一式两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议书副本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份。

  业主:_____________(盖章)_______________监理单位:_____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签字)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签字)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邮编

  电话: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_______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8

  委托人_________与监理人_________,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

  工程规模:_________

  总投资:_________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2、本合同标准条件;

  3、本合同专用条件;

  4、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开始实施,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_________份。

  委托人(盖章):_________监理人(盖章):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住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账号: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邮编: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

  第一部分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七条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第九条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十条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五条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管理费)。

  第十六条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监理人权利

  第十七条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条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委托人权利

  第二十条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二条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三条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监理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第二十七条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委托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

  第三十条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一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

  第三十二条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

  第三十三条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五条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三条及第三十四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

  第三十七条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报酬

  第三十九条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第四十条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四十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四十二条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

  其他

  第四十三条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

  第四十四条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四十五条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

  第四十六条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

  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四十七条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四十八条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九条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部分专用条件

  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_________

  第四条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_________

  第九条外部条件包括:_________

  第十条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_________

  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在_________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二条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_________

  第十五条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_________

  监理人自备的、委托人给予补偿的设施如下:_________

  第十六条在监理期间,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_________名工作人员,由总监理工程师安排其工作,凡涉及服务时,此类职员只应从总监理工程师处接受指示。并免费提供_________名服务人员。监理机构应与此类服务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对此类人员及其行为负责。

  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报酬比率(扣除税金)

  第三十九条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_________(报酬=附加工作日数×合同报酬/监理服务日)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工作报酬:_________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工作报酬:_________

  第四十一条双方同意用_________支付报酬,按_________汇率计付。

  第四十五条奖励办法:奖励金额=工程费用节省额×报酬比率

  第四十九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委托人(盖章):_________监理人(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9

  本协议书于__年__月__日由____、_____(以下简称“业主”)为一方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监理工程师”)为另一方签订。

  鉴于业主欲请监理工程师履行某些服务,即___________并已接受监理工程师为履行该类服务所提出的建议书。

  兹就以下事项达成本协议:

  本协议书中的措辞和用语应与下文提及的“服务协议书条件”中分别赋予它们的义相同。

  2下列文件应被认为是组成本协议书的一部分,并应被作为其一部分进行阅读和理解,即:

  (1)中标函;

  (2)协议书附录;

  (3)土建工程施工监理服务协议书条件;

  (1)附件,即:附件——理服务范围附件——业主提供的人员、设备、设施和其他服务附件——报酬和支付

  3考虑到下文提及的业主对监理工程师的支付,监理工程师在此同意业主的`要求,遵照本协议书的规定履行服务。

  4业主在此同意按本协议书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向监理工程师支付根据协议书规定应付的款项,以此作为履行服务的报酬。

  谨于前文所书明之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由立约双方根据有关的法律签署本协议书。

  特此证明。

  由____在场的情况下 由____在场的情况下

  业主的合法代表签名:监理工程师的合法代表签名:

  单位盖章: 单位盖章:

  联系人:联系人:

  地址:地址:

  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10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与监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规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总投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合同中有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①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②本合同标准条件;

  ③本合同专用条件;

  ④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自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开始实施,至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__________份。

  委托人:(签章)____________ 监理人:(签章)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签订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列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理权益。

  第六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七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 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五条 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管理费)。

  第十六条 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款中予以明确。

  监理人权利

  第十七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供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和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订权。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订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构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委托人权利

  第二十条 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二条 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便函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监理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直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第二十七条 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委托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

  第三十条 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一条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

  第三十二条 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

  第三十三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五条 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一条及第三十二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现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 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勤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

  第三十七条 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现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报酬

  第三十九条 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四十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 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四十二条 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

  其他

  第四十三条 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

  第四十四条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四十五条 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进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

  第四十六条 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

  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四十七条 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四十八条 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九条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

  第四条 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

  第九条 外部条件包括:

  第十条 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在_________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二条 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条 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

  监理人自备的、委托人给予补偿的设施如下:

  补偿金额=

  第十六条 在监理期间,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 _____________名工作人员,由总监理工程师安排其工作,凡涉及服务时,此类职员只应从总监理工程师处接受指示。并免费提供_____________名服务人员。监理机构应与此类服务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对此类人员及其行为负责。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税)〕: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报酬比率(扣除税金)

  第三十九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工作报酬:(报酬=附加工作日数×合同报酬/监理服务日)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工作报酬:

  第四十一条 双方同意用___________支付报酬,按__________ 汇率计付。

  第四十五条 奖励办法:

  奖励金额=工程费用节省额×报酬比率

  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加协议条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二0XX年二月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11

  委托人______与监理人_______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总投资: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①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②本合同标准条件;

  ③本合同专用条件;

  ④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自____年__月__日开始实施,至____年__月__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份。

  委托人:(签章) 监理人:(签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本合同签订于:____年__月__日

  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盲文字。

  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七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 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五条 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管理费)。

  第十六条 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监理人权利

  第十七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委托人权利

  第二十条 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二条 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监理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第二十七条 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委托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

  第三十条 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一条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

  第三十二条 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

  第三十三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五条 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三条及第三十四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 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

  第三十七条 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报酬

  第三十九条 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第四十条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四十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 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四十二条 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

  其他

  第四十三条 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

  第四十四条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四十五条 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

  第四十六条 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

  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四十七条 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四十八条 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九条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

  第四条 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

  第九条 外部条件包括:

  第十条 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在__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二条 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________。

  第十五条 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

  监理人自备的、委托人给予补偿的设施如下:

  补偿金额=

  第十六条 在监理期间,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__名工作人员,由总监理工程师安排其工作,凡涉及服务时,此类职员只应从总监理工程师处接受指示。并免费提供__名服务人员。监理机构应与此类服务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对此类人员及其行为负责。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税)〕: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报酬比率(扣除税金)

  第三十九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工作报酬:(报酬:附加工作日数×合同报酬/监理服务日)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工作报酬:

  第四十一条 双方同意用___支付报酬,按__汇率计付。

  第四十五条 奖励办法:

  奖励金额=工程费用节省额×报酬比率

  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加协议条款:


工程建设监理总结 (菁华3篇)(扩展6)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菁选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合集15篇)

  随着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人们越发重视合同,合同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签订合同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那么正式、规范的合同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1

  ________(以下简称“业主”)与_______(以下简称监理单位)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业主委托监理单位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总投资:

  监理范围:

  二、本合同中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的`监理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①监理委托函或中标函;

  ②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件;

  ③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专用条件;

  ④在实施过程**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单位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工程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业主同意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单位支付酬金。

  本合同的监理业务自年月日开始实施,至年月日完成。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份,各执份。

  业主:(签章)监理单位:(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地址:地址: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邮编:邮编:

  电话: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签于签于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2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经双方在*等、自愿、互利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条 监理项目范围

  甲方委托乙方,按本合同书要求进行________________工程项目的____施工监理,监理范围:__________________ 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和投资控制工作。

  第二条 期限费用

  服务期限为____年____月至____年____月。总费用为:________万元。

  第三条 条款定义

  1.甲乙双方的监理依据是《建设监理试行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以及施工承包合同。

  2.甲方是本工程项目建设的组织者,负责建设中筹集资金、征地、移民、协调与当地关系等职责,对本工程建设效益全面向国家负责。

  乙方受甲方的委托,作为本项目监理单位,根据本合同书进行监理工作,行使赋予的权力和责任,对甲方负责。

  3.本合同书所指的工程监理范围与内容在附录b服务范围与内容中详细说明。

  4.本合同书所指的监理费用及支付办法在附录d中详细说明。

  5.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合同双方一切联系均以书面通知为准,特殊情况可先口头通知并即补书面通知。双方共同签署的有关文件,属于合同的补充文件。双方联系的具体规定(代表、地点、方式等)在特殊条款中订明。

  第四条 本合同书的开始、完成与变更。

  1.按本合同书规定的全部有效的签字盖章完成后,本合同书立即生效。

  2.监理单位应按本合同书特殊条款中所订明的期限开始其服务。

  3.监理单位应按本合同书特殊条款中所订明的期限完成服务。

  4.如果情况变化,致使合同书需变更时,必须经双方书面同意才能成立。为此,一方提出的建议需经送交另一方作应有的考虑。

  5.如果如本合同书需延长(不可抗力等),甲乙双方应签订补充合同,或在特殊条款中事先加以说明。

  6.合同签约后出现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等变化时,合同双方经协商后可做调整,并在特殊条款中具体说明。

  第五条 甲方的权力与责任。

  1.甲方依据监理合同对乙方的工程进行督促和检查。

  2.甲方若认为乙方履行合同不力严重影响工程进度,甲方有权要求更换乙方主要人员,直至终止合同。

  3.对涉及工程工期、质量、造价等重大问题变更时,应由甲方最后确定并按国家规定的基建程序办理。

  4.甲方支持乙方的工作,按合同保证乙方责任和权力的统一。甲方应按附录c按时向乙方提供规定的设备、设施和材料。

  5.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本合同规定的监理工作所需的`合同文本、资料、图纸和数据等。同时应在特殊条款中明确提供的方式、份数与回收、保密等办法

  6.甲方应负责协调工程外部条件及与地方的关系。

  7.甲方应在特殊条款中双方订明的期限内,对由乙方提交甲方决策的报告、文件等作出决定。

  8.甲方依据附录d按时支付乙方监理费用。

  第六条 乙方权力与责任。

  1.乙方拥有合同中规定的权力,并承担相应全部责任。

  2.乙方必须具有履行本合同书所需的技能、谨慎与勤奋,必须按照监理的职业准则完成其全部职责。

  3.在监理过程中监理单位如需另聘专家咨询或协助,在监理服务责任以内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超出监理服务责任并发生费用,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由甲方承担费用。

  4.乙方按附录c按时自带规定的设备、材料和设施。具体使用协议在附录c中规定。

  5.乙方必须按附录e规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人员及项目监理机构。其主要人员资格和服务条件须经甲方审查同意,甲方不得无理由地拒绝。甲方同意乙方根据监理目标需要提出的工程监理组织机构,并确认总监理工程师。

  6.监理应按本合同规定的人员在各规定期限内进行。为保证监理的有效实施,乙方可在该期限内作出合理调整。若更换现场人员,应代之同等技能的人员,其中主要监理人员的更换需经甲方同意,乙方派驻现场监理人员应连续稳定,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

  7.乙方有本监理项目的质量否决权、签发付款凭证权和开工、停工、返工和复工命令权。

  8.乙方向甲方收取的报酬,是其关于本合同书的唯一报酬。乙方及其人员不得接受与本合同书有关的或与其承担义务有关的其他津贴、回扣等报酬和非直接支付。

  9.乙方在监理的过程中,不得泄露甲方申明的秘密,乙方亦不得泄露设计、承包等单位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八条 调解与仲裁。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甲乙双方发生争端,双方应首先本着相互谅解、信任、*等互利原则充分协商,解决争端;若协商失败,任何一方均可向监理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争端;若调解无效,任何一方可依法要求仲裁。双方同意由____ 仲裁委员会仲裁。在调解和仲裁过程中,双方应保证工程建设正常进行。

  第九条 违约责任

  由甲方原因要求终止合同,甲方应至少提前2个月通知乙方,并要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约定赔偿费用。

  由乙方原因要求终止合同,乙方应至少提前2个月通知甲方,并要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约定赔偿费用。

  甲方或乙方在接到终止合同通知后,15天内没有答复,可视为本合同终止。

  违约赔偿费或其他违约事项由甲乙双方在特殊条款中具体约定。

  第十条 甲方可视乙方的监理工作情况,进行奖罚。具体内容由双方在特殊条款中规定。

  第十一条 特殊条款

  鉴于本工程的特点与实际需要,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签订以下特殊条款以补充合同一般条款,当一般条款与特殊条款不一致时以特殊条款为准。具体条款如下:

  1.额外服务:如果甲方委托乙方承担本合同范围以外的任务,甲方应另行补签委托合同。如果甲方或承包施工单位使服务受阻或延误,以至增加了服务的工作量和持续时间,则乙方将此情况及可能发生的影响通知甲方,甲方应增加额外服务费。

  2.双方联系方式:重要问题为函件,一般问题以电话或口头指示,但都应有记录,会议以纪要为据。

  3.监理服务期限:

  4.在履行合同中因发生不可抗力(洪水、地震等)造成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允许延期或部分或全部不履行者,双方应签补充协议。

  5.合同签发后,若出现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等,导致监理费用的变化,本合同监理费应作相应调整。

  6.甲方向乙方无偿提供监理工作需要的图纸(蓝图)、资料(技术要求、通知等)及与被监理项目有关的试验报告等技术资料5份,甲方与承建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副本2份。乙方在使用上述资料期间不得向其他无关单位泄露,项目结束后归还甲方。

  7.甲方接受乙方提交的需甲方决策的报告、文件等,应在7天内给予明确指示,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8.乙方不承担施工中工伤事故的责任。

  9.违约金:由于甲方或乙方的原因要求终止合同,按一般条款第九条的期限办理。由于甲方原因终止合同,甲方支付乙方违约金 ________元。由于乙方原因终止合同,乙方支付甲方违约金____元。因甲方决策不当而影响工程进度、质量,应由甲方负经济责任。

  违反合同____条,____方支付____方违约金:____ 元。

  违反合同____条,____方支付____方违约金:____ 元。

  违反合同____条,____方支付____方违约金:____ 元。

  违反合同____条,____方支付____方违约金:____ 元。

  10.奖罚:甲方可视乙方工作成效进行奖罚。资金在____ 元范围内,罚金在____ 元限度之内。

  为了促进承建施工单位保证进度、质量和安全,乙方可写出书面材料建议奖励有关人员。具体数额及开支办法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乙方使用时受甲方监督。且立账备查。

  第十二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3

  1.工程量清单中分部工程的工程量是由()的。

  A.项目监理机构提供 B.项目招标人提供

  C.投标人测算确定 D.招标人和中标人协商确定

  2.若施工作业所能依据的定额齐全,则在编制施工作业计划时宜采用的定额是()。

  A.概算指标 B.概算定额

  C.预算定额 D.施工定额

  3.分解施工成本管理目标、进行风险分析是施工成本管理的()。

  A.组织措施 B.技术措施

  C.经济措施 D.合同措施

  4.关于施工预算和施工图预算,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A.施工预算的编制以预算定额为主要依据 B.施工图预算是投标报价的.主要依据

  C.施工预算既适用于建设单位,也适用于施工单位 D.施工预算由设计单位编制

  5.施工成本控制的正确工作步骤是()。

  A.预测-比较-分析-检查-纠偏 B.预测-分析-比较-检查-纠偏

  C.检查-比较-分析-预测-纠偏 D.比较-分析-预测-纠偏-检查

  6.用曲线法进行施工成本偏差分析时,在检测时间点上已完工作实际费用曲线与已完工作预算费用曲线的竖向距离表示()。

  A.累计费用偏差 B.累计进度偏差

  C.局部进度偏差 D.局部费用偏差

  7.某单项工程预计建设期为4个月,工程承包合同价值为80万元,则其宜采用的工程价款结算方式为()。

  A.按月结算 B.分段结算

  C.动态结算 D.竣工后一次结算

  8.某工程包含两个子项工程,合同约定甲项00元/m,乙项180元/m,且从第个一个月起,按5%的比例扣保修金,另工程师签发月度付款最低金额为5万元。现承包商某月实际完成并经工程师确认的甲、乙两子项的工程量分别为700m、500m,则该月工程师应签证的工程款为()。

  A.3万元 B.1.85万元

  C..6万元 D.0万元

  9.在编制实施性成本计划时应该以()为编制依据。

  A.招标文件 B.合同标书

  C.实施方案 D.投资估算

  10.在进行项目总进度目标控制前,首先应()。

  A.确定项目的总进度目标 B.分析和论证目标实现的可能性

  C.明确进度控制的目的和任务 D.编制项目总进度计划

  答案: 1B 2D 3A 4C5A 6D 7A 8A 9B 10C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4

  委托人 与监理人

  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总 投 资: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①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②本合同标准条件;

  ③本合同专用条件;

  ④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开始实施,

  至 年 月 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份。

  委托人:(签章) 监理人:(签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本合同签订于: 年 月 日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5

  我们十分高兴地邀请贵公司为xx(工程监理服务的名称)提交个体的服务建议书。

  业主已安排了一笔以多种货币构成的资金,用于xxx(工程名称)有关费用的合理支付。

  工程概述包括工程名称、地点、招标方式、时间安排等。

  本工程的施了计划于19xx年xx用外始。总工期估计xxx个月。

  本工程的主要项目有:项目名称、主要项目、初步工程量等。

  为了有效奖施监理,业主将聘请合格的、有经验的顾问/监理公司帮助业主进行本工程施工阶级的合同管理。要求的服务内容见第四章附录a:监理服务范围。

  请在建议书中详细说明实施本服务的方法、程序和工作计划,以及派往现场职员的简历、特长等。

  若贵公司需要,可察看现场,费用自理,具体问题,可与我方xxxx先生(小姐)联系。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本服务的`有关业务及派件现场的人员应遵守工程所在国或地区的法律及法规。

  业主要求在接到本邀请书的45天内拚交建议书,请在接到本邀请书之后,尽快用电报或传真通知我方,并说明提交建议书的时间和方法。

  从建议书收到之日起90天内为其有效期。

  本服务合同将采用人——月合同(总包合同/百分比合同)。合同条件见第二章。

  业主将根据建议书的质量、贵公司指派人员的能力和在类似工程上的经验、经济建议书的合理性等考虑是否接纳建议书,并在建议书有效期内通知贵公司的建议书是否被接纳。

  我们期待着你们对我们邀请书做出积极的响应。

  祝工作顺利。

  xxxx(业主名称)

  xx

  x年xx月xx日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6

  建设施工合同

  1.订立施工合同应具备的条件: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工程项目已经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3)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文件和有关的技术资料。

  (4)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来源落实。

  (5)对于招投标工程,中标通知书已经下达。

  2.《建筑工程合同》文件的组成:

  (1)双方签署的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本工程所适用的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3.《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是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的,并附有3个附件。

  4.《通用条款》不能完全适用于各个具体工程,因此,配之以《专用条款》对其做必要的修改和补充。

  5.重新检验(单选题)

  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6.暂停施工

  (1)发包人原因造成的暂停施工

  (2)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暂停施工

  (3)意外事件造成导致的暂停施工

  7.不可抗力所造成损失的承担

  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8.施工合同的解除

  1)可以解除的情形

  (1)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以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单选题)

  2)解除合同的'程序

  3)合同解除后的善后处理

  9.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的4种方式:(多选题)

  1)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2)支付违约金

  3)采取补救措施

  4) 继续履行

  10.试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的条件和程序(简答题)

  订立施工合同应具备的条件: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工程项目已经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3)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文件和有关的技术资料。

  (4)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来源落实。

  (5)对于招投标工程,中标通知书已经下达。

  订立施工合同的程序:

  对于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工程建设的施工都应通过招投标确定发包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应当与招标人及时签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7

  甲方(发包方):委托代理人:

  乙方(承包方):委托代理人:

  风险提示:发包人的相对义务

  根据法律规定发包人应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且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若发包人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遵循*等、自愿、公*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乙方承揽甲方安装工程,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共识,签订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二、工程范围:

  三、材质要求:

  四、技术要求:

  五、工程说明:

  六、施工方式:包工包料,预留端口符合相关技术要求。

  七、工程质量及要求

  风险提示:工程质量未符合标准的归责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1、本工程质量必须达到供电部门优良工程标准。

  2、材料供应

  风险提示:对于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义务与责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按照发包人违约的约定办理。

  (1)本安装工程中所需的主要材料、主要部件和设备,由乙方自行购买,但质量必须符合合同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

  (2)乙方应按照工程设计要求和国家规定的有关技术标准采购材料;所购的材料乙方必须提供合格证、化验单等有关证明文件,并对材料质量负责。

  (3)、乙方所使用的材料应确保无假冒伪劣产品,否则,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八、工程工期

  风险提示:关于实际竣工日期的规定

  当因实际竣工日期的确认发生纠纷时,可以以相关规定参照具体情形: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1、准备工期:______个日历天。

  2、安装工期:_____个日历天。

  3、制作工期自合同预付款支付之日起计算。安装开始时间由甲方提前3天通知乙方,乙方必须在规定时间到达施工现场,开始施工。因天气不可抗拒因素工期相应顺延。

  九、工程价款与支付方式

  1、工程总价:_____元整。大写_______。

  2、本工程所有款项采用银行承兑方式支付。

  3、合同生效后,甲方一次性支付合同总价款的95%作为预付工程款,剩余5%作为质保金,验收合格经确认无质量问题,乙方出具同价款真实有效的增值税发票后付清余款。

  十、工程验收

  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供电部门和甲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并组织验收,依通过电力部门验收为准,但违法违规通过验收的除外。

  2、验收不合格的部分,乙方应采取修理、更换等补救措施。若工程达不到合同要求,但不影响正常使用,可采取折价措施。若工程难以实现合同目的,乙方除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工程款外,还应赔偿甲方相应损失。

  十一、工程质保期

  风险提示:保修责任的起算

  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

  1、工程质保期为____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质保期内乙方免费维修及更换配件(因甲方操作或使用不当造成损坏除外);

  2、合同质保期满后的维修,由甲方购置材料,乙方负责维修、更换,发生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

  十二、双方责任

  1、甲方

  (1)负责施工场地及场外线路通道的赔青、协调工作,满足安装施工条件。

  (2)派驻现场工程师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进行监督。

  (3)负责用电前的(用电协议、调度管理协议、用电合同、用电储蓄)四项手续办理。

  2、乙方

  (1)合同签订后3日内乙方应根据施工要求,与其他专业沟通做好预埋及施工指导工作。

  (2)负责施工场地的临时生活设施安排,材料进入工地后负责卸车和保管。

  (3)在施工中乙方应经常进行安全施工教育,若发生工伤事故,由乙方自行负责。

  (4)及时向甲方提供开工通知书、施工进度表、竣工验收资料。

  (5)现场工程材料和安装的设备在交付甲方使用之前负责保管,并清理好场地。

  (6)按照有关规定提供竣工验收资料,办理竣工验收报告,并承担验收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7)工程完工后免费对甲方的相关技术人员进行培训。

  (8)协助甲方办理用电前的(用电协议、调度管理协议、用电合同、用电储蓄)四项手续。

  十三、违约责任

  风险提示:明确违约责任

  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就要想到可能产生的违反合同的行为,并在合同中规定相应的惩罚办法,通过明确违约时需要承担的责任,来督促各方真正履行应承担的义务,一旦违约情况发生,也有据可依。

  1、因乙方的原因,工程延期交工,每日向甲方赔偿工程总造价万分之五的逾期违约金。

  2、其他违约本合同有约定的依照约定,无约定的按《合同法》执行,违约方承担对方的经济损失。

  十四、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凡有关本合同或执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一切争执,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解决,双方同意通过______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是最终的,甲乙双方均应受其约束,任何一方不得向法院或其它机关申请变更,除非仲裁委员会指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十五、附则

  1、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_____份,乙方____份,甲方___份。

  3、本合同履行地点:_____________。

  甲方:(公章)

  委托代理人:

  _____年____月_____日

  乙方:(公章)

  委托代理人:

  _____年____月_____日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8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业主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业主”是指承担直接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单位”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单位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第三方”是指除业主、监理单位以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当事人。

  (6)“工程建设监理”包括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

  (7)“日”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间的时间段。

  (8)“月”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工程建设监理合同适用的法规是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监理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监理单位的义务

  第四条向业主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第五条监理机构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运用合理的技能,为业主提供与其监理机构水*相适应的咨询意见,认真、勤奋地工作。帮助业主实现合同预定的目标,公正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监理机构使用业主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业主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给业主,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此类设施和物品。

  第七条在本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业主的义务

  第八条业主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九条业主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机构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条业主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一条业主应当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能迅速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单位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单位。

  第十二条业主应当将授予监理单位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机构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第三方,并在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三条业主应为监理机构提供如下协助:

  (1)获取本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四条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单位自备的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

  第十五条如果双方约定,由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职员和服务人员,则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增加与此相应的条款。

  监理单位的权利

  第十六条业主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授予监理单位以下监理权利:

  (1)选择工程总设计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建议权。

  (2)选择发包设计单位和施工分包单位的确认权与否定权。

  (3)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业主的建议权。

  (4)工程结构设计和其他专业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自主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并向业主提出书面报告;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业主的同意。

  (5)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自主向承建商提出建议,并向业主提出书面报告;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业主的同意。

  (6)工程建设有关的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的主持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业主报告。

  (7)报经业主同意后,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设备,有权通知承建商停止使用;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项分部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建商停工整改、返工。承建商取得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发布停、复工令应当事先向业主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业主作出书面报告。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订权。

  (10)在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结算工程款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定权,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业主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七条监理机构在业主授权下,可对任何第三方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业主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业主批准时,监理机构所。

  ……………………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9

  委托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监理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由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与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根据甲方要求,乙方愿意依照本合同所规定的条款及条文,承担________________工程建设监理服务。兹就以下事项签订本合同。

  1.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规模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合同总价_________元。其中工程设计监理费用_________元,土建工程监理费用_________元,安装工程监理费用_________元,合计监理费_________元。

  3.责任期限:从基本设计(第一次设计联络会)开始计算起,至_________装置通过_________小时运行后6个月。

  4.下列文件应被认为是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并应被作为其一部分进行阅读和理解。未尽事宜(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为基础),协商解决

  (1)甲方/乙方工程建设监理合同通用条款;

  (2)甲方/乙方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专用条款;

  (3)本合同附件,即:本章附件a-监理服务范围;本章附件b-甲方提供的职员、设备、设施和其他;本章附件c-报酬和支付。

  (4)在本合同履行中双方签署的补充协议与修正文件。

  5.考虑到下文提及的甲方对乙方的支付,乙方在此向甲方承诺将遵照本合同的规定履行服务。

  6.甲方在此同意按本合同中约定承担责任,按注明的期限和方式,向乙方支付根据合同规定应支付的.款项,以此作为履行服务的报酬。

  7.乙方不得将属于甲方产权内的财产、土地、房屋、设施对外转让、出租、变卖。乙方临建拆除保证金为合同价款的1%(包含在质量保证金之中),施工队伍人 员完全撤离电厂并将各种房屋,土地归还甲方,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予以退还。

  8.乙方拉运材料,设备离开_________时,应经甲方批准同意;甲方材料节余部分应完全归还甲方。

  9.乙方在甲方区域内施工所建的各种生活,生产临建拆除后,必要时乙方应恢复原来的功能和原貌。

  10.未尽事宜,双方根据需要,经协商可另外签订补充合同。

  11.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至监理合同期满,提交监理总结,结清监理报酬后自然失效。

  12.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正本要求每页小签),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副本十份,双方各执五份。

  甲方(盖章):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10

  发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监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定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定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发包人)与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监理人),就本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按本建设监理合同要求进行项目的建设监理。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工程规模及特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工程总投资:

  静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动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工程总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监理范围:按照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范围承担监理业务。

  (二)监理内容:按照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内容承担监理业务。

  (三)工程建设监理的期限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四)建设监理报酬为(大写)________元,由发包人按本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时间向监理人结算支付。

  二、建设监理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

  (一)监理委托函或中标函。

  (二)监理合同书。

  (三)监理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文件。

  (四)专用合同条款。

  (五)通用合同条款。

  (六)监理招标书(或委托书)。

  (七)监理投标书(或监理大纲)。

  上列合同文件为一整体,代替了本合同书签署前双方签署的所有的协议、会谈记录以及有关相互承诺的一切文件。

  三、本合同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

  四、本合同书正本一份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双方各执一份;副本________份,各执________份。

  发包人:__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签章)

  委托代理人:______(签章)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

  监理人: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签章)

  委托代理人:____(签章)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11

  目录说明

  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件

  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专用条件

  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合同附件

  附件a:监理工程项目简述

  附件b:监理服务的范围与内容

  附件c:提供设备与设施

  附件d:监理费用与支付

  附件e:监理机构及人员计划

  附件f:监理规划

  说明

  本合同示范文本内容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建设监理合同书,第二部分为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件,第三部分为建设监理合同专用条件,第四部分为建设监理合同附件。

  合同双方应按示范文本统一格式编制建设监理合同文件。第一部分由项目法人(业主)与监理方协商一致后签署。第二部分合同标准条件是按照《水电工程建设监理规定》以保证合同双方合法权益、规定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而编制。第三部分合同专用条件是针对每个工程特定的条件要求和实施的环境,由合同双方为补充和具体说明标准条件协商一致后填写。第四部分合同附件由六个附件组成,以进一步具体明确服务范围与内容、工作浓度、提供人员设备设施、监理费用与支付等监理的主要问题。

  专用条件及附件应详明、具体、便于实施,其广度和深度由立约双方协商一致后在合同中明确。

  本合同示范文本适用于国内水电工程项目建设监理。

  建设监理合同书(合同编号:)

  本合同的宗旨是:通过监理单位(以下简称“乙方”)对业主(以下简称“甲方”)和第三方所签订合同的有效服务和管理,使甲方在承发包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以合理的'造价,获得符合规定质量标准的工程项目。同时,甲方接受乙方通过高效的服务获得合理报酬的要求。

  本合同书由项目法人(业主)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与监理单位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协商一致签订。

  一、甲方委托乙方,按本合同书要求进行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项目的建设监理。

  1.1建设监理范围与内容在合同附件中予以确定。

  1.2建设监理服务期限由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1.3本工程项目建设监理费用金额(人民币)______________由甲方按附件规定向乙方结算支付。

  二、本合同组成文件及其顺序为:

  2.1建设监理合同书;

  2.2建设监理实施过程中甲乙双方共同签署的或按合同文件规定有效的补充与修改文件;

  2.3建设监理合同附件;

  2.4建设监理合同专用条件;

  2.5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件;

  2.6建设监理投标书;

  2.7建设监理招标书(或委托书)及其澄清文件。

  三、合同组成文件形成一个整体,互为补充和解释。其内容若有歧义,以所列顺序,在前者为准。

  四、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合同双方各持合同正本一份和副本若干份。

  甲方(章):

  乙方(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邮编:

  邮编: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本合同签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12

  发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监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定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定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发包人)与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监理人),就本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按本建设监理合同要求进行项目的建设监理。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工程规模及特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工程总投资:静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动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工程总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监理范围:按照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范围承担监理业务。

  (三)监理内容:按照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内容承担监理业务。

  (四)工程建设监理的期限自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五)建设监理报酬为(大写)________元,由发包人按本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时间向监理人结算支付。

  二、建设监理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

  (一)监理委托函或中标函。

  (二)监理合同书。

  (三)监理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文件。

  (四)专用合同条款。

  (五)通用合同条款。

  (六)监理招标书(或委托书)。

  (七)监理投标书(或监理大纲)。

  上列合同文件为一整体,代替了本合同书签署前双方签署的所有的协议、会谈记录以及有关相互承诺的一切文件。

  三、本合同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

  四、本合同书正本一份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双方各执一份;副本________ 份,各执 ________ 份。

  发包人:__________(盖章) 监理人: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签章) 法定代表人:____(签章)

  委托代理人:______(签章) 委托代理人:____(签章)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

  通用合同条款

  词语涵义及适用语言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号另有规定外,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一、“工程项目”是指发包人委托监理人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

  二、“发包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三、“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四、“监理机构”是监理人派驻本工程项目现场直接承担监理业务实施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及其他人员组成。

  五、“建设工程监理”是监理工程师根据本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包括正常的监理工作和额外的监理工作。

  六、“总监理工程师”是由监理人提名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委派到监理机构履行本合同的现场负责人。

  七、“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工程建设合同的施工人。

  八、“天”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之前的时间段。

  九、“月”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的任何一天开始至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段。

  十、“本合同”指经双方签署并生效的本监理合同。

  十一、“工程建设合同”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所签署并生效的有关本工程项目建设的合同。

  十二、“进驻”是指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进入工地,开始实施或准备实施监理业务的行为。

  十三、“现场”是指建设项目实施的场所。

  十四、“地方法规和规章”是指省级***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所制定的法规和规章。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依据

  第三条 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有关部门的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和规章

  第四条 监理工作的依据是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以及工程建设合同文件和本合同文件。

  通知和联系

  第五条 发包人应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对工程建设中的一些重大问题能迅速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机构联系。更换常驻代表时,应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六条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联系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在不做出紧急处理即可能导致人身、设备或工程事故的情况下可先口头或电话通知,事后应在48小时内补做书面通知。

  第七条 发包人对工程项目实施的意见和决策,应通过监理机构下达实施;承包人应从监理机构取得工程建设的通知、指令、变更等各种工程实施命令。

  监理人的义务和责任

  第八条 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监理规划、监理机构以及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和主要监理人员的名单、简历。

  第九条 监理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范围和内容,在约定的时间内,按监理规划派出专业配套、符合资格条件的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组建监理机构,编制监理细则,并正常有序地开展监理工作,完成本合同所约定的监理任务,并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

  第十条 在监理期限内,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和监理业务量的大小,对监理机构和人员进行合理的调整。更换总监理工程师须经发包人同意,同时应保持其他主要监理人员的相对稳定,如有调整应报发包人备案。

  第十一条 监理人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建立监理岗位责任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第十二条 在监理期间,监理人员必须遵守监理工作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运用合理的技能提供优质服务;应坚持“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勤奋、高效、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服务,维护发包人的利益和承包人的合法权益。监理人员不得受雇于承包人或接受其利益。

  第十三条 现场监理人员应按照施工作业程序及时到位,对工程建设进行动态跟踪监理,工程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应进行旁站监理。

  第十四条 监理人员必须采取有效的手段,作好工程实施阶段各种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验以及质量检查等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十五条 监理机构应认真作好《监理日记》,保持其及时性、完整性和连续性;应向发包人提交监理工作月度报告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题报告。

  第十六条 监理机构所使用的发包人提供的设备、设施,除有特殊规定外,产权属于发包人。在本合同终止后,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规定移交给发包人。

  第十七条 在本合同期限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发包人同意,监理机构和所有监理人员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资料;并应妥善作好发包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

  第十八条 如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超过本监理合同约定的期限,监理人应就延长监理期限与发包人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九条 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如因监理人和监理人员违约或自身的过失造成工程质量问题或发包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监理人应按本专用合同条款的规定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二十条 监理人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监理人对承包人因违反有关工程建设合同规定而造成的质量事故和完工(交图、交货、交工)时限的延期不承担责任。

  发包人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发包人应负责作好工程建设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为监理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和外部条件。

  第二十三条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数量、方式,向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业务所需要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四条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决定,并及时送达监理机构。超过约定的时间,监理机构未收到发包人的书面决定,监理机构可认为发包人对其提出的事宜已无不同意见,无须再作确认。

  第二十五条 发包人应将总监理工程师和主要管理人员名单以及赋予监理机构的权限等内容,在工程开工前书面通知工程建设的承包人。

  第二十六条 发包人应向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业务所必须的工作、生活条件,提供上述条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发包人不能提供生活、工作条件的'应给予补偿。补偿的费用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第二十七条 如双方约定,发包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工作人员,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所有这类人员均应被视为监理机构的成员并接受监理机构的统一安排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发包人应当维护监理机构工作的独立性,不干涉监理机构监理业务的开展。

  第二十九条 如因非监理原因使工程建设的进度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监理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发包人应接受监理人相应增加监理报酬的要求,并就服务期的延长和增加的监理报酬尽快签订补充协议。

  第三十条 发包人应当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责任、义务,如有违约,应赔偿因违约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监理人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监理人有如下权利:

  一、选择工程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单位的建议权。

  二、对承包人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单位的确认权和否认权。

  三、协助发包人签订工程建设合同。

  四、工程建设实施设计文件的审核确认权。只有经监理机构审核确认并加盖公章的工程师图纸和设计文件,才能成为有效的施工依据。

  五、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施工计划和施工技术方案的审批权。

  六、按照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金额范围内,设计变更现场的处置权。

  七、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对工程实施中的重大技术问题自主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意见,并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报告。

  八、组织协调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关系的主持权。

  九、按工程建设合同规定发布开工令、停工令、返工令和复工令,发布停工令、复工令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

  十、对全部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任何一项工艺、材料、构件和工程设备的检查、检验权。但上述的一切检查、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有关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

  十一、对全部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工程上使用的材料、设备的检验权和确认权;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监督权。

  十二、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建设合同工期的签认权。

  十三、对承包人设计和施工的临时工程的审查和监督权。

  十四、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订权,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和否认权。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发包人不支付任何工程款项。

  十五、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不称职的现场施工和管理人员。

  十六、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和更换施工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自己承担。

  发包人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有权依据本合同对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的监理工作进行检查。

  第三十三条 有权选定工程设计单位和承建单位。

  第三十四条 有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对工程建设中质量、进度、投资方面的重大问题的最终决定权。

  第三十五条 有对工程款支付、结算的最终决定权。

  第三十六条 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前经发包人同意,并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直至合同终止。

  第三十七条 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月报和监理工程范围内的专题报告。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在监理期限届满并结清监理报酬后即终止。

  第三十九条 因非监理人原因,出现以下情况而由此增加的监理工作量和工作时间的延长,均应视为监理机构的额外工作,监理人有权要求得到额外报酬并相应延长期限:

  一、由于发包人、承包人和不可抗力等非监理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监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

  二、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要求监理机构完成监理合同约定范围以外的工作。

  三、由于非监理原因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时,其善后工作或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

  第四十条 本合同适用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时,签订双方应在充分协商后对包括监理报酬计取在内的合同有关条款做出相应的调整和变更。

  第四十一条 在监理过程中,如因情况发生变化,本合同必须变更时,须双方协商一致,签署变更合同或补充协议。因变更产生的费用等问题的解决办法应在变更合同或补充协议中明确。

  第四十二条 发包人或者监理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在56天前书面通知对方,若通知送达后28天内没有收到对方的答复,可在此后的14天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本合同即行终止。因解除合同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人负责赔偿损失。

  第四十三条 在本合同期限内,由于工程项目建设计划的重大调整或不可抗力而致使工程项目全部或部分暂停,直至不得不终止合同时,经发包人提出终止合同的书面通知,本合同终止。双方应协商解决因合同终止所产生的遗留问题。

  第四十四条 由于监理人的责任致使本合同终止时,监理人无权取得未履行监理范围的费用。

  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责任。

  违约行为处理

  第四十六条 发包人违约与违约责任。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下述行为属违约:

  一、未履行通用合同条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约定的义务。

  二、未按专用合同条款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期限支付监理报酬。

  对上述的违约行为,发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向监理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因此而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四十七条 监理人违约与违约责任。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监理人或监理机构下述行为属违约:

  一、未履行通用合同条款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约定义务和责任。

  二、监理人不再具有承担本工程项目监理业务的能力而终止合同,或因监理事故而给发包人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

  对上述的违约行为,监理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经济损失。

  监理报酬

  第四十八条 正常的监理业务报酬,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计取,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方式支付。

  第四十九条 监理人根据发包人要求,完成额外监理工作应得到的额外报酬,或因工期延长增加的报酬,应按监理补充协议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计取,其支付方式、期限等应按正常监理报酬的规定进行。

  第五十条 发包人在约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约定支付之日起到实际支付之日止,还应支付滞纳金或利息。

  第五十一条 发包人对监理人提交的监理报酬支付通知书中报酬项目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支付通知书7天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由双方协商解决。无异议,按通用合同条款第四十九条的约定支付。

  其他

  第五十二条 监理人员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必须出外考察的,经发包人同意,其费用向发包人实报实销。

  第五十三条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监理机构如需另聘专家咨询或帮助,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在监理范围之外的咨询和帮助,经发包人同意,费用则由发包人承担。

  第五十四条 因监理机构在监理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发包人得到了直接的经济效益,发包人应给予监理机构合理化建议的奖励。

  第五十五条 在监理合同生效后的56天内,监理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种类办理保险,并向发包人提交保险合同的副本。保险合同的条件应符合本合同的约定。

  争议的解决

  第五十六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或行业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时,当事人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未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七条 在争议的协商、调解、仲裁或起诉的过程中,双方仍应继续承担监理合同约定的各自的责任和义务,保证工程建设的正常进行。

  专用合同条款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依据

  第三条 本合同适用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法规、规章为:___________。

  第四条 本合同的监理依据为:__________________。

  监理人的义务和责任

  第八条 监理人应在监理合同生效后的________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监理规划、监理机构以及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和主要监理人的名单、简历。

  第九条 监理人的监理范围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监理人的监理工作内容和主要措施:(参照合同附件中有关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

  监理人应在监理合同生效后的________天内,派出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

  第十三条 需旁站监理的工程关键部位是:________________。需旁站监理的关键工序是:________________ 。

  第十六条 监理机构使用发包人提供的工作、生活条件的设备、设施和物品,在监理业务完成或合同终止后________________天内移交发包人。

  第十九条 因监理人的过失造成发包人的直接经济损失,应赔偿发包人的赔偿金计算公式为: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报酬(税金等各项应扣费用扣除后)比率

  发包人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三条 发包人向监理机构提供与工程有关的工程建设资料为:

  序号

  资料名称份数提供时间收回时间保存和保密要求

  第二十四条 发包人对监理人或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决定,并送达监理人或监理机构的时限:

  一般文件________天;紧急事项、变更文件________天。

  第二十六条 发包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的必要工作生活条件为:________________。

  上述条件提供的时间:________________。

  监理人自备的,发包人给予经济补偿的设施、设备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对上述设施、设备给予经济补偿的方式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七条 由发包人提供的工作人员名单及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监理人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第六款独立处理设计变更处置权的金额为:________________。

  违约行为处理

  第四十六条 发包人违约,应支付给监理人违约金或赔偿经济损失,计算办法:

  一、违约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经济损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十七条 监理人违约,应支付发包人违约金和赔偿经济损失,计算办法:

  一、违约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经济损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监理报酬

  第四十八条 双方同意按如下方法计取并支付监理报酬:

  一、监理报酬的组成及计算方法和计算公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监理报酬的调整与调差方法和计算公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上两项均需注明具体的计算方法和计算公式)

  三、监理报酬的支付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监理报酬的支付时间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十九条 双方同意按如下方法计取额外监理工作的监理报酬:________________

  第五十条 发包人延期支付监理酬金应向监理人支付利息的利率为:______________

  其他

  第五十四条 合理化建议的奖励:

  一、经济效益的计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奖励金额的计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奖励的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十五条 监理人需参加保险的种类:_______________

  争议的解决

  第五十六条 合同争议的调解和仲裁机构:

  一、双方约定的调解机构为:___________________

  二、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为:___________________

  附加协议条款: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附件

  一、监理内容(以下内容供发包人、监理人双方签订合同时参照采用,可由发包人或监理人提出,双方协商决定)

  (一)设计方面

  1.协助发包人与勘测设计、科研单位签订勘测设计、科研试验及施工图供图协议。

  2.管理发包人与设计人签订的有关合同、协议,督促设计人按合同和协议的要求及时供应合格的设计文件。

  3.熟悉设计文件内容,审查设计文件(包括:设计说明、施工措施、技术要求、操作规程、设计修改通知等)是否符合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和原审批意见,以及是否符合勘测设计合同规定。

  4.代表发包人核查设计文件和各项设计变更,提出意见与优化建议。

  5.及时向施工人签发设计文件,发现问题及时与设计人联系,重大问题向发包人报告。

  6.组织设计人进行现场设计交底。

  7.协助发包人会同设计人对重大技术问题和优化设计进行专题讨论。

  8.审核施工人对设计文件夹的意见和建议,会同设计人进行研究,并督促设计人尽快给予答复。

  9.代表发包人审核按工程建设合同文件规定应由施工人提交的设计文件。

  10.保管所有设计文件及过程资料。

  11.其他相关业务。

  (二)采购方面

  1.协助发包人进行采购招标工作。

  2.管理采购合同,并对采购计划进度进行监督与控制。

  3.设备监造并催交主要永久工程设备(监造合同另行议定)。

  4.协助或代表发包人对进场的永久工程设备进行质量检验与到货验收。

  5.其他相关业务。

  (三)施工方面

  1.协助发包人进行工程招标和签订工程建设合同。

  2.全面管理工程建设合同,就施工人选择的分包单位资格进行审查批准。

  3.督促发包人按工程建设合同的规定,落实必须提供的施工条件,检查工程施工单位的开工准备工作,并在检查与审查合格后签发工程开工令。

  4.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施工技术措施、作业规程、工艺试验成果、临建工程设计以及使用的原材料等。

  5.签发补充设计文件、技术规范等,答复工程施工单位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6.工程进度控制:根据工程建设合同总进度计划,编制控制性进度目标和年度施工计划,并审查批准施工人提出的施工实施进度计划和检查其实施情况。督促施工人采取确实措施,实现合同的工期目标要求。当实施进度发生较大偏差时,及时向发包人提出调整控制性进度计划的建议意见,经发包人批准后,完成进度计划的调整。

  7.施工质量控制:审查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措施,核实质量文件;依据工程建设合同文件、设计文件、技术标准,对施工的全过程进行检查,对重要工程部位和主要工序进行跟踪监督。以单元工程为基础,按水利部《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的要求,对施工单位评定的工程质量等级进行复核。

  8.工程投资控制:协助发包人编制投资控制目标和分年度投资计划;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资金流计划;审核施工单位完成的工程量和单价费用,并签发计量和支付凭证,受理索赔申请,进行索赔调查和谈判,并提出处理意见;处理工程变更,下达工程变更令。

  9.施工安全监督:检查施工安全措施、劳动防护和环境保护措施,并提出建议;检查防洪度汛措施并提出建议;参加重大的安全事故调查。

  10.主持监理合同授权范围内工程建设各方的协调工作,编制施工协调会议纪要。

  11.协助发包人按国家规定进行工程各阶段验收及竣工验收,审查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编制的竣工图纸和资料。

  12.信息管理:做好施工现场记录与信息反馈;按照监理合同附件的要求编制监理月、年报;按期整编工程资料和工程档案,做好文、录、表、单的日常管理,并在期限届满时移交发包人。

  13.其他相关工作。

  二、监理机构应向发包人提供的信息和文件

  (一)定期的信息文件监理月报

  监理月报的主要内容:

  1.项目概述:包括项目位置、项目主要特征及合同情况简介。

  2.大事记。

  3.工程进度与形象面貌。

  4.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

  5.质量控制:包括质量评定、质量分析、质量事故处理等情况。

  6.合同执行情况:包括合同变更、索赔和违约等。

  7.现场会议和往来信函:包括会议记录、往来信函。

  8.监理工作:包括监理组织框图、资源投入、重要监理活动、图纸审查、发放、技术方案审查、工程需要解决的问题和其他事项。

  9.施工人情况:包括劳动力的动态、投入的设备、组织管理和存在的问题。

  10.安全和环境保护。

  11.进度款支付情况。

  12.工程进展图片。

  13.其他:包括水文和气象等自然情况。

  (二)不定期的监理工作报告

  1.关于工程优化设计、工程变更的建议。

  2.投资情况分析预测及资金、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投入的建议。

  3.工程进度预测分析报告。

  (三)日常监理文件

  1.监理日记及施工大事记。

  2.施工计划批复文件。

  3.施工措施批复文件。

  4.施工进度调整批复文件。

  5.进度款支付确认文件。

  6.索赔受理、调查及处理文件。

  7.监理协调会议纪要文件。

  8.其他监理业务往来文件。

  (四)文件报送份数:________________ 。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13

  委托人_________与监理人_________,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

  工程规模:_________

  总投资:_________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2、本合同标准条件;

  3、本合同专用条件;

  4、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开始实施,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_________份。

  委托人(盖章):_________ 监理人(盖章):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

  第一部分 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七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 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五条 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管理费)。

  第十六条 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监理人权利

  第十七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委托人权利

  第二十条 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二条 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监理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第二十七条 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委托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

  第三十条 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一条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

  第三十二条 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

  第三十三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五条 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三条及第三十四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 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

  第三十七条 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报酬

  第三十九条 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第四十条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四十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 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四十二条 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

  其他

  第四十三条 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

  第四十四条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四十五条 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

  第四十六条 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

  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四十七条 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四十八条 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九条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部分 专用条件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_________

  第四条 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_________

  第九条 外部条件包括:_________

  第十条 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_________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在_________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二条 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_________

  第十五条 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_________

  监理人自备的、委托人给予补偿的设施如下:_________

  第十六条 在监理期间,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_________名工作人员,由总监理工程师安排其工作,凡涉及服务时,此类职员只应从总监理工程师处接受指示。并免费提供_________名服务人员。监理机构应与此类服务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对此类人员及其行为负责。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报酬比率(扣除税金)

  第三十九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_________(报酬=附加工作日数×合同报酬/监理服务日)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工作报酬:_________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工作报酬:_________

  第四十一条 双方同意用_________支付报酬,按_________汇率计付。

  第四十五条 奖励办法:奖励金额=工程费用节省额×报酬比率

  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委托人(盖章):_________ 监理人(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14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与监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筒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总投资: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2、本合同标准条件;

  3、本合同专用条件;

  4、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自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开始实施,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______份。

  委托人:(签章)

  监理人:(签章)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邮编:邮编:

  电话:电话: 本合同签订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15

  _____(以下简称业主)与_____(以下简称监理单位)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1.业主委托监理单位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规模;总投资;监理范围。

  2.本合同中的措词和用语及所属的监理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3.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监理委托函或中标函;

  (2)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件;

  (3)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专用条件;

  (4)在实施过程**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以及双方确认的往来信函、传真,邮子邮件等。

  4.监理单位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工程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5.业主同意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单位支付酬金。支付方式见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的专用条件。

  本合同的监理业务自____年__月__日开始实施,至____年__月__日完成。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副本____份,各执___份。

  业主:(签章)________

  监理单位:(签章)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

  地址: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

  ____年__月__日签于___

  ____年__月__日签于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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