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库危险废物管理制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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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仓库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1

1、目的

为贯彻国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加强一般固废和危险废物治理,防止污染环境,危害人体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公司所有一般固废和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储存、转移、利用和处理活动。

3、职责

3.3.1、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发生一般固废和危险废物的收集、分类、标志和数量的统计,以及危险废物台帐的确立。

3.3.2、生产部和安全环保部负责监督和指导各厂房一般固废和危险废物各环节的管理,不定期检查。

3.3.3、安全环保部负责外包处理一般固废和危险废物的外包工作。确保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公司办理,并按照国家规定有相关资质的运输方法依法保证运输。

3.3.4、安全环保部负责公司提出的一般固废和危险废物运输、外包办理申请批准。一般固废和危险废物相关资料也负责当地环保局的申报和相关处理核准。

3.3.5、厂长负责审查安全环保部批准的工作。

4、管理内容和要求

4.1、一般固废和危险废物生产管理

4.1.1、生产工艺部要积极改进生产工艺和生产管理,最大限度地减少一般固废和危险废物的产生。

4.1.2、发生一般固废和危险废物的工序班长和单位工作人员负责一般固废和危险废物的初始收集和日常管理,发现异常及时处理,及时报告。

4.1.3、各车间主任对本车间一般固废和危险废物负责,坚决消除滴、泄漏现象。

4.1.4、生产区一般固废和危险废物收集装置应有醒目的警示标志。

4.2、危险废物运输

4.2.2.1、各车间应立即向安全环保部提出一般固废和处理危险废物的申请,以达到厂房存放的临界值。

4.2.2.2、安全环保部和厂长批准后方可运输。

4.2.2.3、负责人、专车运输,现场负责统计一般固废和运输危险废物。

4.2.2.4、一般固废和危险废物储存场所应符合国家标准,有醒目的警示标志。

4.3、一般固废和危险废物处理

4.3.3.1、现场提出的一般固废和危险废物处理申请,如果安全环保部认为需要外协处理,可以经厂长批准进行下一步处理。

4.3.3.2、厂长导批准后,由安全环保部对有一般固废和危险废物运输、处置资质的机构进行运输、处置。

4.3.3.2、现场统计登记。

4.4、一般固废和危险废物应急处理

4.4.4.1、生产车间、生产技术部、安全环保部联合制定一般固废和危险废物突**况应急预案,到保单地环保局备案,组织培训。

4.4.4.2、发现一般固废和危险废物发生、收集、储存、转移、和处理异常,及时报告,第一时间处理,必要时由厂长启动应急预案。

4.5、其他

4.5.5.1、一般固废和危险废弃物状况(生产工艺、处理方法、处理计划)变化前,安全环保部应向当地环保局申请办理,批准后方可办理。

4.5.5.2、一般固废和危险废物搬迁首先要经当地环保局批准。

4.5.5.3.禁止一般固废和危险废物与一般废物混合、混合、混合。

  仓库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2

按照国家危险废物目录的规定,我公司生产系统各环节在检修和使用过程中更换下来的各类废机油属危险废物(规属目录中的废矿物油)。为了加强废机油的回收利用的管理,特制订如下管理制度:

1、公司安环部对公司范围内产生的危险废物作统一监督管理。

2、公司建立符合相关要求的废机油贮存库,按要求标注危险废物标识。

3、回收的废机油如需外销,由公司销售部统一售予有资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接受单位及时转移。

4、各厂在检修、使用等过程中产生和到期或变质而更换下来的废机油要全部分类回收,报公司仓库办理相关入库手续,本厂如需利用废机油再到仓库办理相关出库手续(数量按吨计)。

5、公司仓库要分类建立废机油回收台帐,注明入出库的厂名、日期、油的类别、数量。

6、本厂回收的废机油如不够本厂使用,仓库可做相应的调配,办理相关手续。

7、各厂临时存放废机油的地点必须保证远离火源、电器及要害岗位,存放地不得影响交通和行人,地面硬化不得有泄漏的油污,保持干净整洁,盛放废机油的容器要有盖并盖好,雨水及杂物不能进入容器内。

8、废机油包括各类废汽轮机油、废润滑油、废液压油及各类废油脂等。

  仓库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3

一.目的:

为对本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规范化管理,有效储存、处置,促进废弃物的再生利用,改善环境卫生;控制和消除危险废弃物引起的事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公司在生产中所产生的危险废弃物(报废药品、实验室废液、甲醇空瓶)从产生至处置完毕为止的管理。

三.职责:

1.各部门做好本部门废弃物的收集、分类工作,并送达指定的储存场所。

2.工程部、综合办负责危险废弃物处置监督管理。

3.凡我公司从事与危险物品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制度和国家有关规定。

四.管理制度

1.各部门应在各工序或场所设置必要数量的临时废物回收设施,将危险废物行分类收集,然后运到指定存放场所存放。

2.接触危险废弃物人员,需穿戴规定劳保用品,做好自身防护。

3.危险废物储存场所各分类标示应清楚,严禁将危险废物混存。

4.危险废物存放区应设置危险识别标志,由指定人员负责存放管理,并建立台账,明确废弃物种类或名称、来源、进出量、管理者签名等。

5.危险废物存放区域应放置消防设施,以防止发生紧急事件。

6.毒性危险废物废物储存设施应有防止地面水、地下水、渗透水流的措施。

7.危险废物储存场所应定期进行清扫、清洁。

8.管理责任者要对危险废物存放场所进行经常性的整理、整顿,避免老鼠、蚊子、蟑螂和其他害虫滋生。

9.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特别是有害废弃物。

10.危险废物仓库严禁闲人进入,如确需进入库区,须经批准后在了解仓库有关管理规定的前提下,由仓库工作人员带领进入,保管员离开必须锁好门。

11.处置单位应具备废物回收、处置相应的资质,并有相关证明文件。本公司与之签订废物委托处理合同并将废物委托其处理。

12.设立专用空间并由专人负责保管以防止被错误取用发生危险或造成污染,当危险废物达到一定存放量后,由工程部与综合办负责联络合同厂商处理。

13.废弃物的清运处理应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由工程部与综合办保存。

五.应急措施

危险废物在收集、运送、贮存、和处置过程中发生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污染事故时,有关部门和个人应当立即采取防止或者减轻污染危害的措施,及时向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通报情况,同时向事故发生地环保部门报告。

  仓库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4

第一条 危废暂存库必须由专人管理,其他人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库内。

第二条 各部门应及时派专人将危险废物送入仓库,不得将危险废物在仓库外存放。

第三条 各部门产生的危险废物每次送入危废仓库要进行登记,并作好记录保存完成,每年汇总一次。

第四条 废催化剂装袋后方可存放。

第五条 不同类别催化剂应分别堆放,并在存放区分别标明催化剂名称,不得混放。

第六条 危险废物贮(暂)存的部门,必须了解该危险废物样品物理和化学性质,认定可以贮(暂)存后,方可入库。

第七条 每个堆间应留有搬运通道。

第八条 危废仓库管理人员须作好危险废物情况的记录,记录上须注明危险废物的名称、来源、数量、入库日期。

第九条 必须定期对危险废物包装及贮存设施进行检查,发现破损,应及时采取措施清理更换。

  仓库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危险废弃物的处置管理防止污染环境实现危险废弃物处置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中所称的危险废弃物是指公司在生产、检测活动等过程中所产生的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废弃物及其污染物。

第二章管理

第三条

危险废弃物处置包括收集、暂存、转移等环节工作。公司各部门将危险废弃物统一暂存至指定暂存场所。

第四条

各部门建立健全本部门危险废弃物处置管理的组织体系。各部门必须安排相关负责人负责部门危险废弃物的处置管理工作环境安全科具体负责危险废弃物的收集、暂存与转运等工作。

第五条

各部门必须服从环境安全科的领导、指导与监督具体负责危险废弃物处置工作的工作人员必须服从本部门领导的领导、指导与监督。

第六条各部门必须严格按本办法的规定处置实验室危险废弃物,不得私自处置。对于违规人员公司将予以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对于因违规操作而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由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承担责任。

第三章危险废弃物的收集与暂存

第九条

产生危险废弃物的部门按废弃物类别配备相应的收集容器,容器不能有破损、盖子损坏或其它可能导致废弃物泄漏的隐患。废弃物收集容器应粘贴危险废弃物标签,明显标示其中的废弃物名称、主要成分与性质,并保持清晰可见。

第十条

危险废弃物应严格投放在相应的收集容器中,严禁将危险废弃物与生活垃圾混装。

第十一条

危险废弃物收集容器应存放在符合安全与环保要求的专门场所及室内特定区域要避免高温、日晒、雨淋远离火源。存放危险废弃物的场所应张贴危险废弃物标志、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及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危险废物储存库房管理规定等。

第十二条

不具相容性的废弃物应分别收集不相容废弃物的收集容器不可混贮。

第十三条

产生放射性废弃物和感染性废弃物应将废弃物收集密封明显标示其名称、主要成分、性质和数量并予以屏蔽和隔离。

第十五条

各部门应根据产生危险废弃物的情况制定具体的收集注意事项、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

第四章危险废弃物的转运与处理

第十七条危险废弃物在转运时必须提供危险废弃物的名称、主要成份、性质及数量等信息并填写实验室危险废弃物转移联单,办理签字手续。

第十八条

危险废弃物统一交由__工业废物综合处置厂处置。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环境安全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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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菁华5篇)

危险废物管理制度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危害,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第三条 *对全国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第二章 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职责

  第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并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有关人员的工作职责及发生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内容包括:

  (一)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各产生地点对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和工作要求;

  (二)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的产生地点、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制度及从产生地点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要求;

  (三)医疗废物在医疗卫生机构内部运送及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的有关交接、登记的规定;

  (四)医疗废物管理过程中的特殊操作程序及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紧急处理措施;

  (五)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过程中有关工作人员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

  第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置负责医疗废物管理的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

  (二)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工作;

  (三)负责组织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发生时的紧急处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培训工作;

  (五)负责有关医疗废物登记和档案资料的管理;

  (六)负责及时分析和处理医疗废物管理中的其他问题。

  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时,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紧急处理措施,并在48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调查处理工作结束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调查处理结果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人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每月汇总逐级上报至当地省级人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人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每半年汇总后报*。

  第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健康损害,需要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的重大事故时,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紧急处理措施。

  县级人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2小时内逐级向省级人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健康损害,需要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的重大事故时,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紧急处理措施。

  县级人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6小时内逐级向省级人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省级人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6小时内向*报告。

  发生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规定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所需要的专业技术、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和紧急处理知识等,制订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 分类收集、运送与暂时贮存

  第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对医疗废物实施分类管理。

  第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及时分类收集医疗废物:

  (一)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的包装物或者容器内;

  (二)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医疗废物包装物或者容器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他缺陷;

  (三)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不能混合收集。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当在标签上注明;

  (四)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五)化学性废物中批量的废化学试剂、废消毒剂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

  (六)批量的含有汞的体温计、血压计等医疗器具报废时,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

  (七)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首先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八)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具有传染性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九)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使用双层包装物,并及时密封;

  (十)放入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的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不得取出。

  第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应当有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的示意图或者文字说明。

  第十三条 盛装的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者容器的3/4时,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紧实、严密。

  第十四条 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应当对被污染处进行消毒处理或者增加一层包装。

  第十五条 盛装医疗废物的每个包装物、容器外表面应当有警示标识,在每个包装物、容器上应当系中文标签,中文标签的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产生日期、类别及需要的特别说明等。

  第十六条 运送人员每天从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将分类包装的医疗废物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送至内部指定的暂时贮存地点。

  第十七条 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前,应当检查包装物或者容器的标识、标签及封口是否符合要求,不得将不符合要求的医疗废物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

  第十八条 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时,应当防止造成包装物或容器破损和医疗废物的流失、泄漏和扩散,并防止医疗废物直接接触身体。

  第十九条 运送医疗废物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无锐利边角、易于装卸和清洁的专用运送工具。

  每天运送工作结束后,应当对运送工具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

  第二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

  第二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建立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人员活动区和生活垃圾存放场所,方便医疗废物运送人员及运送工具、车辆的出入;

  (二)有严密的封闭措施,设专(兼)职人员管理,防止非工作人员接触医疗废物;

  (三)有防鼠、防蚊蝇、防蟑螂的安全措施;

  (四)防止渗漏和雨水冲刷;

  (五)易于清洁和消毒;

  (六)避免阳光直射;

  (七)设有明显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识。

  第二十二条 暂时贮存病理性废物,应当具备低温贮存或者防腐条件。

  第二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医疗废物交由取得县级以上人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依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填写和保存转移联单。

  第二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第二十五条 医疗废物转交出去后,应当对暂时贮存地点、设施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处理。

  第二十六条 禁止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禁止在非收集、非暂时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禁止将医疗废物混入其它废物和生活垃圾。

  第二十七条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地区,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

  (二)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

  (三)不能焚烧的,应当消毒后集中填埋。

  第二十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时,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及时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一)确定流失、泄漏、扩散的医疗废物的类别、数量、发生时间、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二)组织有关人员尽快按照应急方案,对发生医疗废物泄漏、扩散的现场进行处理;

  (三)对被医疗废物污染的区域进行处理时,应当尽可能减少对病人、医务人员、其它现场人员及环境的影响;

  (四)采取适当的'安全处置措施,对泄漏物及受污染的区域、物品进行消毒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置,必要时封锁污染区域,以防扩大污染;

  (五)对感染性废物污染区域进行消毒时,消毒工作从污染最轻区域向污染最严重区域进行,对可能被污染的所有使用过的工具也应当进行消毒;

  (六)工作人员应当做好卫生安全防护后进行工作。

  处理工作结束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事件的起因进行调查,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预防类似事件的发生。

  第四章 人员培训和职业安全防护

  第二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本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全体工作人员对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认识。对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第三十条 医疗废物相关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掌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熟悉本机构制定的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各项工作要求;

  (二)掌握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的正确方法和操作程序;

  (三)掌握医疗废物分类中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安全防护等知识;

  (四)掌握在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处置过程中预防被医疗废物刺伤、擦伤等伤害的措施及发生后的处理措施;

  (五)掌握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情况时的紧急处理措施。

  第三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接触医疗废物种类及风险大小的不同,采取适宜、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为机构内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和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受到健康损害。

  第三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生被医疗废物刺伤、擦伤等伤害时,应当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并及时报告机构内的相关部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所辖区域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第三十四条 对医疗卫生机构监督检查和抽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及落实情况;

  (二)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的工作状况;

  (三)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登记资料和记录;

  (四)医疗废物管理工作中,相关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

  (五)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上报及调查处理情况;

  (六)进行现场卫生学监测。

  第三十五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或者抽查中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存在隐患时,应当责令立即消除隐患。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发生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三十七条 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十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等工作,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

  (三)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四)未对机构内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

  (五)未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的;

  (六)自行建有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医疗卫生机构,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第四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地点、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三)使用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不符合要求的。

  第四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医疗卫生机构内丢弃医疗废物和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二)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三)未按照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

  (四)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第四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转让、买卖医疗废物的,依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处罚。

  第四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卫生机构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2003年10月15日)起施行。

危险废物管理制度2

  一、在医院感染科指导下,有专人负责医院医疗废弃物的管理,各科室医疗废物有专人处理,污物处理人员(卫生员)应接受一定的.专业知识培训。不得让病人或家属自行处理各种污物。对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实施由院感科、总务科、护理部,进行统一监督管理。

  二、医疗废物应分类收集,生活垃圾和医疗废物要严格分开,不能混放;医疗废物用专用包装袋(黄色、防渗漏)盛装,扎紧袋口,双层封闭处理,并粘贴明显的警示标识。

  三、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做好医疗废物的登记工作,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禁止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四、各科室不得直接向垃圾道内倾倒污物,保证污物入袋(治疗室、手术室、病房、诊疗室、换药室、化验室、输血库、病理科、供应室等),送至指定地点,由环保、城管部门统一收集、集中焚烧。

  五、患者的生活垃圾每天由卫生员清理,集中盛放于专用污袋(黑色)送垃圾站集中处理。

  六、有机废弃物收集容器,必须密封有盖,防渗漏、防蝇、防鼠,便于搬运及消毒。

  七、一次性使用的注射器、输液器、针头等,各科室使用后用1000mg/L含氯消毒剂浸泡60分钟后,由供应室按数回收、毁形后按要求统一进行无害化处理,绝不可自行处理和随意扔掉,防止造成社会污染。

  八、传染病人使用的注射器、输液器、针头等用2000mg/L含氯消毒剂浸泡60分钟后,用双层黄色污袋双扎口,密闭运送医院指定地点,由医院统一收集,送焚烧。

  九、一次性使用的帽子、口罩、尿布、检查垫、尸体单及纱布等,各科室使用后应装入专用污袋,由卫生员回收后,送医院指定地点焚烧处理。

  十、一次性使用的试管、培养皿、采血针等,各实验室、生化科、细菌科、输血科、检验科等使用后,用2000mg/L含氯消毒液浸泡60分钟后,用双层专用污袋,送医院指定地点,统一毁形、焚烧处理。

  十一、不可燃废弃物如玻璃、搪瓷制品经严密消毒后,指派专人集中,由医院统一毁形处理。

  十二、患者的排泄物、呕吐物、脓性分泌物、血、痰等,有较强传染性的引流物用专门容器,用2000mg/L含氯消毒剂或石灰(干粉)搅拌,浸泡2小时后倒入厕所。

  十三、手术切除的人体残肢或脏器、病理标本、动物实验标本及其它各种需处理的可燃性医疗污物均应用双层黄色污袋密闭运送医院指定地点,焚烧处理。

  十四、放射性废弃物的处理,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规,绝对禁止造成放射性污染。

  十五、凡违反规定,造成医院废弃物扩散、污染环境或由医院废弃物处理不当,造成医院内交叉感染或流入社会,造成不良影响或形成不良后果者,追究责任人和所在科室领导的责任。采取一票否决制,直接与科室质控挂钩。

  十六、医疗废物处置流程:科室收集→保洁员运送→垃圾暂存处专人管理:负责交接、登记、签收。

危险废物管理制度3

  (1)加强全员医疗废物管理的教育和培训,捉高其管理的意识,人人参与管理,落实到位,责任到人。

  (2)严格医疗废物的分类管理。医疗废物分为感染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上述废物必须分类,不得混合放置

  ——感染性废物:包括被病人的血液、体液、排泻物污染的棉球棉签、纱布、注射器、输液皮条等一次性医疗物品、废弃的被服、被隔离收治的传染性病人的生活垃圾、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菌种、废弃的医学标本血液、血清等。

  管理办法:病区、门诊、检验科、产房、手术室等科室所使用后的棉球、棉签、纱布,注射器、输液皮条等感染性医疗垃圾、传染病区病人的生活垃圾全部放入专用的黄色塑料袋存放。

  ——损伤性废物:包括废弃的医用针头、缝合针、解剖、手术、备皮刀、玻璃试管、安瓿等。管理办法:病区、门诊、检验科、产房、手术室将废弃的医用针头、缝合针、解剖、手术、备皮刀放入专用的利器盒中。

  ——药物性废物:包括过期、淘汰、变质或者被污染的废弃的药品。管理办法:药剂科、病区、门诊等科室如有上述药物性废物一律用黄色塑料袋存放。 医务人员、行政办公室、医院食堂的生活垃圾一律用黑色垃圾袋存放。

  (3)各科室在存放医疗废物前,仔细检查塑料袋有无破损、渗漏,存放的医疗废物只能达到塑料袋的3/4后必须进行封口,放人塑料袋内的所有医疗废物不得再取出。

  (4)科室、病区必须按照医院规定的时间和道路运送医疗废物、垃圾至医院指定的暂存点。

  (5)存放垃圾的容器、运送垃圾的车辆每日用含氯消毒剂1500/l或0 5%过氧乙酸进行消毒和清洁。

  (6)对一次性医疗废物,由专人进行回收,做好交接、数量登记,交科室当班人员签名。

  (7)医院医疗废物一律由医疗废物处置中心进行处置。医疗废物暂存区域禁止吸烟、饮食,非工作人员不得入内。定期用含氯消毒剂1500/l或0.5%过氧乙酸进行消毒和清洁。

  (8)各科室不得私自处理上述任何污染废物,如发现有违规者,由所在科室的负责人承担全部责任。

  2、后勤保障制度(通讯、车辆、设备、药品、物资保障制度)

  (1)、成立以分管院长为组长的物资保障领导小组,负责突发事件通讯、车辆、医疗设备、药品和防护物资的需求计划和分配计划的制定,沟通与属地突发事件工作指挥部物资保障组的联系渠道,保证医疗应急救援一线工作的需要。

  (2)、掌握本医疗机构应急处置工作的医疗设备、常用药品、防护物资的基本情况,了解相关的供求状况,多渠道组织资源。

  (3)、对部分采购困难的药品,制定采购预案,疏通供应渠道,确保药品的供应。

  (4)、对紧急需求的物资、药品、设备提出调配的方案,并负责落实。

  (5)、必须保持车辆24小时处于待命状态,不得用于非救援工作,驾驶员必须做好出车前、途中、完成任务后的车辆自检自查工作;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常规急救药品和急救器材,急救设备、急救药品和器材使用要纪录完整。

  (6)、物资保障成员要保障通讯畅通,不得因通讯因素影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危险废物管理制度4

  一、目的:

  为对本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规范化管理,有效储存、处置,促进废弃物的再生利用,改善环境卫生;控制和消除危险废弃物引起的事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公司在生产中所产生的危险废弃物(报废药品、实验室废液、甲醇空瓶)从产生至处置完毕为止的管理。

  三、职责:

  3.1各部门做好本部门废弃物的收集、分类工作,并送达指定的储存场所。

  3.2工程部、综合办负责危险废弃物处置监督管理。

  3.3凡我公司从事与危险物品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制度和国家有关规定。

  四、管理制度

  1.各部门应在各工序或场所设置必要数量的临时废物回收设施,将危险废物行分类收集,然后运到指定存放场所存放。

  2.接触危险废弃物人员,需穿戴规定劳保用品,做好自身防护。

  3.危险废物储存场所各分类标示应清楚,严禁将危险废物混存。

  4.危险废物存放区应设置危险识别标志,由指定人员负责存放管理,并建立台账,明确废弃物种类或名称、来源、进出量、管理者签名等

  5.危险废物存放区域应放置消防设施,以防止发生紧急事件。

  6.毒性危险废物废物储存设施应有防止地面水、地下水、渗透水流的措施。

  7.危险废物储存场所应定期进行清扫、清洁。

  8.管理责任者要对危险废物存放场所进行经常性的整理、整顿,避免老鼠、蚊子、蟑螂和其他害虫滋生。

  9.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特别是有害废弃物。

  10.危险废物仓库严禁闲人进入,如确需进入库区,须经批准后在了解仓库有关管理规定的前提下,由仓库工作人员带领进入,保管员离开必须锁好门。

  11.处置单位应具备废物回收、处置相应的资质,并有相关证明文件。本公司与之签订废物委托处理合同并将废物委托其处理。

  12.设立专用空间并由专人负责保管以防止被错误取用发生危险或造成污染,当危险废物达到一定存放量后,由工程部与综合办负责联络合同厂商处理。

  13.废弃物的清运处理应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由工程部与综合办保存。

  五、应急措施

  危险废物在收集、运送、贮存、和处置过程中发生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污染事故时,有关部门和个人应当立即采取防止或者减轻污染危害的措施,及时向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通报情况,同时向事故发生地环保部门报告。

危险废物管理制度5

  一、危险废物专用场地管理制度

  1、目的:确保危险废物的合理、规范有效的管理。

  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生产过程中所排放的危险废物,必须送至危险废物专用储存点。并由专人管理危险废物的入、出库登记台账。

  危险废物管理人员:xxx

  3、危险废物储存点不得放置其它物品,应配备相关的消防器材及危险废物标示。

  4、应保持储存点场地的清洁,危险废物堆放整洁。

  二、建立危险废物台账管理制度

  1、建立危险废物台账的依据

  《固体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生产量、流向、储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2、建立台账的意义和目的

  建立危险废物台账,如实记载产生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利用、贮存、处置、流向等信息,是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制定的基础性内容,是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的基础,是生产单位管理危险废物的重要依据。

  提高危险废物管理水*以及危险废物申报登记数据的准确性。

  3、建立危险废物台账的要求

  跟踪记录危险废物在生产单位内部运转的整个流程。与生产记录相结合,建立危险废物台账。

  三、发生危险废物事故报告制度

  1、为及时掌握环保事故,加强环境监督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环保事故分为速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二类。

  速报从发现环保事故,一小时以内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故处理完后立即上报。

  3、速报可通过电话、传真、派人直接报告等形式报告市环保局。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

  4、速报的内容包括:环保事故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经济损失数额、人员受害情况等初步情况。

  5、处理结果报告在速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及采取的应急措施、处理事故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四、环境保护岗位责任制

  1、贯彻执行国家、上级有关部门及公司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环保)监督、管理工作。

  2、组织制定、修订并完善本企业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各项环境保护制度,编制安全(环保)技术措施计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3、参加本单位建设项目的安全(环保)“三同时”监督,使其符合职业安全卫生技术要求。

  4、深入现场对各种直接作业环节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并协助解决有关安全问题,纠正违章作业,检查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遇有危及安全生产的紧急情况,有权令其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

  5、负责对环境保护方针、政策、规定和技术知识的.宣传教育,检查监督执行情况,搞好环境保护,实现文明生产。


仓库危险废物管理制度(5)份(扩展2)

——危险废物仓库管理制度 (菁华3篇)

危险废物仓库管理制度1

  1、危险废物贮存前管理人员检查其质量、数量、包装情况(不接收无标签的危险废物),安排放置在指定的区域,并如实填写《危险废物台帐》。

  2、危废仓库必须执行标识制度,按要求悬挂、粘贴、设置与废物类别和性质相应的识别标志。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所贮存的危险废物包装容器和标签、贮存设施进行检查,发现破损、褪色、摆放不整齐等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处理。

  3、盛装在容器内的同类危险废物可以堆叠存放,但须在国家规定的高度范围内,放危险废物的高度也应考虑地面承载能力。

  4、不得将不相容的废物混合或合并存放,也不得将非危险废物混入危险废物中贮存。管理人员应抓好进仓源头及定期检查。

  5、每个堆放区域应留有搬运通道。

  6、装卸、搬运危险废物时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做到轻装、轻卸。严禁摔、碰、撞、击、拖拉、倾倒和滚动。

  7、对危废仓库内清理出来的泄漏物,一律按危险废物处理。并定期将渗滤液送至污水处理站处理。

  8、危险废物贮存期不超过一年;延长贮存期限的,报经环保部门批准。

  9、危险废物贮存区域内严禁有明火,管理人员定期检查消防设施,并记录有案。

  10、管理人员定期检查照明设施及电线线路,确保照明设施及电线电路正常运行,无安全隐患。

危险废物仓库管理制度2

  1、危废存贮场所必须上锁管理;

  2、危废存贮场所必须由专人管理,且其他人未经许可不得入内;

  3、危废存贮场所外必须设置危险识别标志;

  4、所产生的危险废物,必须及时送至危废存贮场所,不得放置在场所外存放。并由专人管理危险废物的入库、出库登记台账:且各容器上必须要有相应的危险识别标志;

  5、由指定人员负责存放管理,并建立台账,明确废弃物名称、来源、进出量,管理者签名等;

  6、不同类别的废物应分别放置在各指定区域,严禁混放;且各容器上必须要有相应的名称,重量及产生日期等标识;

  7、必须定期对危险废物包装及贮存设施进行检查,发现破损,应及时采取措施清理更换;

  8、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转移,处置危险废物;

  9、处置单位应具备废物回收、处置相应的资质,并有相关证明文件。本公司与之签订废物委托处理合同并将废物委托其处理;

  10、危废存贮场所外应配备消防器材;

  11、存贮场所内应定期进行清扫,清洁。火灾事故调查,总结事故教训,改善消防安全管理的`工作程序及要求。

危险废物仓库管理制度3

  1. 目的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仓库安全管理,保证安生生产,保障公司员工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做到防患于未然,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危险化学品仓库。

  3.操作程序

  3.1危险品仓库管理应熟悉掌握所有仓库内危险化学品的理化性质,并掌握必要的应急处理方法和自救措施。

  3.2装卸、搬运化学危险品应按规定进行,做到轻装、轻卸,严禁摔、碰、撞、击、拖拉、倾斜和滚动;灌装液体危化品时,卸料口应用管卡或铁丝卡紧扎牢,严防危化品泄漏及卸料管冲落,造成物料损失或危害人员安全;装卸对人身有害及腐蚀性的物品(如硫酸、甲醛等)时,操作人员应根据危险性,穿戴相应的防护用品。

  3.3危化品入库前均应进行检查验收,初次入库的危险化学的,仓库管理应检查厂家是否提供该危险化学品的物质性能(或化学品安全说明书)产品说明书,登记验收时要对照进货清单核对数量,检查包装有无破损,化学品有无泄漏,包装与实物是否相符等内容,经核对无误后方可入库,当物品性质未弄清进不得入库。采购部门在签订采购合同时应注明,若发现过磅后,物料泄漏造成损失或人身伤害,应根据责任大小,由供方承担相应责任。

  3.4危险化学品入库时要严格按相应划分区域摆放,不得私自乱放,堆放的高度不得超过5层,防止倾倒。


仓库危险废物管理制度(5)份(扩展3)

——危险废物存放管理制度(5)份

  危险废物存放管理制度 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危害,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第三条 ***对全国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第二章 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职责

  第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并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有关人员的工作职责及发生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内容包括:

  (一)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各产生地点对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和工作要求;

  (二)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的产生地点、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制度及从产生地点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要求;

  (三)医疗废物在医疗卫生机构内部运送及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的有关交接、登记的规定;

  (四)医疗废物管理过程中的特殊操作程序及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紧急处理措施;

  (五)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过程中有关工作人员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

  第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置负责医疗废物管理的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

  (二)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工作;

  (三)负责组织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发生时的紧急处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培训工作;

  (五)负责有关医疗废物登记和档案资料的管理;

  (六)负责及时分析和处理医疗废物管理中的其他问题。

  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时,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紧急处理措施,并在48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调查处理工作结束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调查处理结果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人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每月汇总逐级上报至当地省级人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人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每半年汇总后报***。

  第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健康损害,需要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的重大事故时,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紧急处理措施。

  县级人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2小时内逐级向省级人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健康损害,需要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的重大事故时,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紧急处理措施。

  县级人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6小时内逐级向省级人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省级人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6小时内向***报告。

  发生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规定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所需要的'专业技术、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和紧急处理知识等,制订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 分类收集、运送与暂时贮存

  第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对医疗废物实施分类管理。

  第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及时分类收集医疗废物:

  (一)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的包装物或者容器内;

  (二)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医疗废物包装物或者容器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他缺陷;

  (三)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不能混合收集。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当在标签上注明;

  (四)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五)化学性废物中批量的废化学试剂、废消毒剂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

  (六)批量的含有汞的体温计、血压计等医疗器具报废时,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

  (七)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首先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八)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具有传染性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九)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使用双层包装物,并及时密封;

  (十)放入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的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不得取出。

  第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应当有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的示意图或者文字说明。

  第十三条 盛装的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者容器的3/4时,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紧实、严密。

  第十四条 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应当对被污染处进行消毒处理或者增加一层包装。

  第十五条 盛装医疗废物的每个包装物、容器外表面应当有警示标识,在每个包装物、容器上应当系中文标签,中文标签的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产生日期、类别及需要的特别说明等。

  第十六条 运送人员每天从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将分类包装的医疗废物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送至内部指定的暂时贮存地点。

  第十七条 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前,应当检查包装物或者容器的标识、标签及封口是否符合要求,不得将不符合要求的医疗废物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

  第十八条 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时,应当防止造成包装物或容器破损和医疗废物的流失、泄漏和扩散,并防止医疗废物直接接触身体。

  第十九条 运送医疗废物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无锐利边角、易于装卸和清洁的专用运送工具。

  每天运送工作结束后,应当对运送工具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

  第二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

  第二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建立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人员活动区和生活垃圾存放场所,方便医疗废物运送人员及运送工具、车辆的出入;

  (二)有严密的封闭措施,设专(兼)职人员管理,防止非工作人员接触医疗废物;

  (三)有防鼠、防蚊蝇、防蟑螂的安全措施;

  (四)防止渗漏和雨水冲刷;

  (五)易于清洁和消毒;

  (六)避免阳光直射;

  (七)设有明显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识。

  第二十二条 暂时贮存病理性废物,应当具备低温贮存或者防腐条件。

  第二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医疗废物交由取得县级以上人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依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填写和保存转移联单。

  第二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第二十五条 医疗废物转交出去后,应当对暂时贮存地点、设施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处理。

  第二十六条 禁止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禁止在非收集、非暂时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禁止将医疗废物混入其它废物和生活垃圾。

  第二十七条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地区,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

  (二)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

  (三)不能焚烧的,应当消毒后集中填埋。

  第二十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时,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及时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一)确定流失、泄漏、扩散的医疗废物的类别、数量、发生时间、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二)组织有关人员尽快按照应急方案,对发生医疗废物泄漏、扩散的现场进行处理;

  (三)对被医疗废物污染的区域进行处理时,应当尽可能减少对病人、医务人员、其它现场人员及环境的影响;

  (四)采取适当的安全处置措施,对泄漏物及受污染的区域、物品进行消毒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置,必要时封锁污染区域,以防扩大污染;

  (五)对感染性废物污染区域进行消毒时,消毒工作从污染最轻区域向污染最严重区域进行,对可能被污染的所有使用过的工具也应当进行消毒;

  (六)工作人员应当做好卫生安全防护后进行工作。

  处理工作结束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事件的起因进行调查,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预防类似事件的发生。

  第四章 人员培训和职业安全防护

  第二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本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全体工作人员对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认识。对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第三十条 医疗废物相关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掌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熟悉本机构制定的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各项工作要求;

  (二)掌握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的正确方法和操作程序;

  (三)掌握医疗废物分类中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安全防护等知识;

  (四)掌握在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处置过程中预防被医疗废物刺伤、擦伤等伤害的措施及发生后的处理措施;

  (五)掌握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情况时的紧急处理措施。

  第三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接触医疗废物种类及风险大小的不同,采取适宜、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为机构内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和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受到健康损害。

  第三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生被医疗废物刺伤、擦伤等伤害时,应当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并及时报告机构内的相关部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所辖区域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第三十四条 对医疗卫生机构监督检查和抽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及落实情况;

  (二)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的工作状况;

  (三)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登记资料和记录;

  (四)医疗废物管理工作中,相关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

  (五)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上报及调查处理情况;

  (六)进行现场卫生学监测。

  第三十五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或者抽查中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存在隐患时,应当责令立即消除隐患。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发生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三十七条 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十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等工作,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

  (三)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四)未对机构内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

  (五)未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的;

  (六)自行建有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医疗卫生机构,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第四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地点、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三)使用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不符合要求的。

  第四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医疗卫生机构内丢弃医疗废物和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二)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三)未按照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

  (四)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第四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转让、买卖医疗废物的,依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处罚。

  第四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卫生机构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2003年10月15日)起施行。

  危险废物存放管理制度 2

  一、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不能混合收集。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当在标签上注明。

  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及一次性医疗器械、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棉球、棉签、引流棉条、纱块及其他各种敷料物被视为感染性废物。

  三、将医疗废物置于黄色垃圾袋或垃圾箱内,将放射性废物(放射源、同位素等)置于红色垃圾袋内。

  四、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医疗废物包装物或者容器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它缺陷。

  五、盛装的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者容器的3/4时,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紧实、严密。

  六、传染病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使用双层包装物,并及时密封。

  七、放入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的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不得取出。

  八、盛装医疗废物的每个包装物、容器外表面应当有警示标识,在每个包装物、容器上应当示中文标签。中文标签的内容包括:医疗废物产生单位、类别、日期及需要的特别说明等。

  九、科室指定专人负责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登记、交接工作。

  危险废物存放管理制度 3

  一、运送人员每天下午4时30分从各科室将分类包装的医疗废物从高楼层到低楼层的路线从楼梯走道送至垃圾贮存间,并锁好门窗。

  二、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前,应当检查包装物或者容器的标识、标签及封口是否符合要求,不得将不符合要求的医疗废物运送至垃圾贮存房。

  三、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应当对被污染处进行消毒处理或者增加一层包装。

  四、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时,应当防止造成包装物或容器破损和医疗废物的流失、泄漏和扩散,并防止医疗废物直接接触身体。

  五、运送医疗废物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无锐利边角、易于装卸和清洁的专用运送工具。

  六、每天运送工作结束后,应当用含氯消毒液(有效氯浓度>1000ppm/L)对运送工具(推车及容器)进行擦拭或浸泡,运用医疗废物的专用车不得运送其他物品。

  危险废物存放管理制度 4

  一、危险废物专用场地管理制度

  1、目的:确保危险废物的合理、规范有效的管理。

  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生产过程中所排放的危险废物,必须送至危险废物专用储存点。并由专人管理危险废物的入、出库登记台账。

  3、危险废物储存点不得放置其它物品,应配备相关的消防器材及危险废物标示。

  4、应保持储存点场地的清洁,危险废物堆放整洁。

  二、建立危险废物台账管理制度

  1、建立危险废物台账的依据

  《固体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生产量、流向、储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2、建立台账的意义和目的

  建立危险废物台账,如实记载产生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利用、贮存、处置、流向等信息,是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制定的基础性内容,是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的基础,是生产单位管理危险废物的重要依据。

  提高危险废物管理水*以及危险废物申报登记数据的准确性。

  3、建立危险废物台账的要求

  跟踪记录危险废物在生产单位内部运转的整个流程。与生产记录相结合,建立危险废物台账。

  三、发生危险废物事故报告制度

  1、为及时掌握环保事故,加强环境监督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环保事故分为速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二类。速报从发现环保事故,一小时以内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故处理完后立即上报。

  3、速报可通过电话、传真、派人直接报告等形式报告市环保局。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

  4、速报的内容包括:环保事故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经济损失数额、人员受害情况等初步情况。

  5、处理结果报告在速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及采取的应急措施、处理事故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四、环境保护岗位责任制

  1、贯彻执行国家、上级有关部门及公司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环保)监督、管理工作。

  2、组织制定、修订并完善本企业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各项环境保护制度,编制安全(环保)技术措施计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3、参加本单位建设项目的安全(环保)“三同时”监督,使其符合职业安全卫生技术要求。

  4、深入现场对各种直接作业环节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并协助解决有关安全问题,纠正违章作业,检查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遇有危及安全生产的紧急情况,有权令其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

  5、负责对环境保护方针、政策、规定和技术知识的宣传教育,检查监督执行情况,搞好环境保护,实现文明生产。

  危险废物存放管理制度 5

  分类收集工作制度

  1.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的包装物或者容器内。

  2.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医疗废物包装物或者容器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它缺陷。

  3.对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不能混合收集。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当在标签上注明。

  4.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废物的管理,在医务部、医院感染管理办公室指导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5.化学性废物中批量的废化学试剂、废消毒剂的处置同(4)。

  6.批量的含汞体温计、血压计等医疗器具报废时,处置同(4)。

  7.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具有传染性的标本及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8.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使用双层包装物,并及时密封。

  9.放入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的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不得取出。

  医疗废物产生地工作制度

  1.科室应当设立固定的医疗废物暂时存放或交接地点,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的示意图及文字说明(附2)。

  2.严格区分一般废弃物、生活垃圾(黑色塑料袋)医用固体废弃物(黄色塑料袋)及医用锐利废弃物(防水、耐刺坚固容器),分别放置,严格管理。

  3.盛装的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者容器的3/4时,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紧实、严密。

  4.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应当对被污染处进行消毒处理或者增加一层包装。

  5.盛装医疗废物的每个包装物、容器外表面应当有警示标识,在每个包装物、容器上应当系中文标签,中文标签的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产生日期、类别及需要的特别说明等。

  6.医疗废物运出后,及时对暂存地点及工具进行清洁和消毒。

  7.禁止在非收集、非暂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禁止将医疗废物混入其它废物和生活垃圾。

  医疗废物对外交接、登记制度

  1.依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填写和保存转移联单。

  2.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及经办人签名),登记资料保存3年。

  3.对交接医疗废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以求尽快解决。

  病理科危险化学品和生物安全管理制度

  病理科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和《微生物和生物医学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等规定,做好危险化学品和生物安全管理

  1.有定期对取材室、切片室等进行甲醛、二甲苯浓度的检测报告,保证有害气体浓度在规定许可的范围

  2.病理科工作中产生的废弃二甲苯、甲醛等液体,必须统一回收,严禁随意倾倒入下水道

  3.未固定病理标本取材应在P2级实验室中进行,严格区分污染区、非污染区,应有单独的洗手池和溅眼喷淋设备

  4.有完善的易燃品、剧毒化学品的登记和管理规范

  5.病理科工作人员应有接触有害品职务补贴,并定期做职业病体检


仓库危险废物管理制度(5)份(扩展4)

——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菁华5篇)

医疗废物管理制度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危害,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第三条*对全国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第二章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职责

  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并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有关人员的工作职责及发生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内容包括:

  (一)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各产生地点对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和工作要求;

  (二)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的产生地点、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制度及从产生地点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要求;

  (三)医疗废物在医疗卫生机构内部运送及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的有关交接、登记的规定;

  (四)医疗废物管理过程中的特殊操作程序及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紧急处理措施;

  (五)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过程中有关工作人员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

  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置负责医疗废物管理的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

  (二)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工作;

  (三)负责组织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发生时的紧急处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培训工作;

  (五)负责有关医疗废物登记和档案资料的管理;

  (六)负责及时分析和处理医疗废物管理中的其他问题。

  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时,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紧急处理措施,并在48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调查处理工作结束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调查处理结果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人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每月汇总逐级上报至当地省级人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人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每半年汇总后报*。

  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健康损害,需要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的重大事故时,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紧急处理措施。

  县级人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2小时内逐级向省级人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健康损害,需要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的重大事故时,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紧急处理措施。

  县级人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6小时内逐级向省级人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省级人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6小时内向*报告。

  发生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规定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所需要的专业技术、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和紧急处理知识等,制订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分类收集、运送与暂时贮存

  第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对医疗废物实施分类管理。

  第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及时分类收集医疗废物:

  (一)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的包装物或者容器内;

  (二)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医疗废物包装物或者容器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他缺陷;

  (三)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不能混合收集。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当在标签上注明;

  (四)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五)化学性废物中批量的废化学试剂、废消毒剂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

  (六)批量的含有汞的体温计、血压计等医疗器具报废时,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

  (七)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首先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八)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具有传染性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九)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使用双层包装物,并及时密封;

  (十)放入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的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不得取出。

  第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应当有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的示意图或者文字说明。

  第十三条盛装的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者容器的3/4时,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紧实、严密。

  第十四条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应当对被污染处进行消毒处理或者增加一层包装。

  第十五条盛装医疗废物的每个包装物、容器外表面应当有警示标识,在每个包装物、容器上应当系中文标签,中文标签的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产生日期、类别及需要的特别说明等。

  第十六条运送人员每天从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将分类包装的医疗废物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送至内部指定的暂时贮存地点。

  第十七条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前,应当检查包装物或者容器的标识、标签及封口是否符合要求,不得将不符合要求的医疗废物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

  第十八条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时,应当防止造成包装物或容器破损和医疗废物的流失、泄漏和扩散,并防止医疗废物直接接触身体。

  第十九条运送医疗废物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无锐利边角、易于装卸和清洁的专用运送工具。

  每天运送工作结束后,应当对运送工具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

  第二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

  第二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建立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人员活动区和生活垃圾存放场所,方便医疗废物运送人员及运送工具、车辆的出入;

  (二)有严密的封闭措施,设专(兼)职人员管理,防止非工作人员接触医疗废物;

  (三)有防鼠、防蚊蝇、防蟑螂的安全措施;

  (四)防止渗漏和雨水冲刷;

  (五)易于清洁和消毒;

  (六)避免阳光直射;

  (七)设有明显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识。

  第二十二条暂时贮存病理性废物,应当具备低温贮存或者防腐条件。

  第二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医疗废物交由取得县级以上人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依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填写和保存转移联单。

  第二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第二十五条医疗废物转交出去后,应当对暂时贮存地点、设施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处理。

  第二十六条禁止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禁止在非收集、非暂时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禁止将医疗废物混入其它废物和生活垃圾。

  第二十七条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地区,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

  (二)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

  (三)不能焚烧的,应当消毒后集中填埋。

  第二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时,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及时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一)确定流失、泄漏、扩散的医疗废物的类别、数量、发生时间、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二)组织有关人员尽快按照应急方案,对发生医疗废物泄漏、扩散的现场进行处理;

  (三)对被医疗废物污染的'区域进行处理时,应当尽可能减少对病人、医务人员、其它现场人员及环境的影响;

  (四)采取适当的安全处置措施,对泄漏物及受污染的区域、物品进行消毒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置,必要时封锁污染区域,以防扩大污染;

  (五)对感染性废物污染区域进行消毒时,消毒工作从污染最轻区域向污染最严重区域进行,对可能被污染的所有使用过的工具也应当进行消毒;

  (六)工作人员应当做好卫生安全防护后进行工作。

  处理工作结束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事件的起因进行调查,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预防类似事件的发生。

  第四章人员培训和职业安全防护

  第二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本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全体工作人员对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认识。对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第三十条医疗废物相关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掌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熟悉本机构制定的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各项工作要求;

  (二)掌握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的正确方法和操作程序;

  (三)掌握医疗废物分类中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安全防护等知识;

  (四)掌握在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处置过程中预防被医疗废物刺伤、擦伤等伤害的措施及发生后的处理措施;

  (五)掌握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情况时的紧急处理措施。

  第三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接触医疗废物种类及风险大小的不同,采取适宜、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为机构内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和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受到健康损害。

  第三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生被医疗废物刺伤、擦伤等伤害时,应当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并及时报告机构内的相关部门。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所辖区域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第三十四条对医疗卫生机构监督检查和抽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及落实情况;

  (二)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的工作状况;

  (三)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登记资料和记录;

  (四)医疗废物管理工作中,相关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

  (五)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上报及调查处理情况;

  (六)进行现场卫生学监测。

  第三十五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或者抽查中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存在隐患时,应当责令立即消除隐患。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发生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三十七条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等工作,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

  (三)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四)未对机构内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

  (五)未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的;

  (六)自行建有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医疗卫生机构,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第四十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地点、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三)使用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不符合要求的。

  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医疗卫生机构内丢弃医疗废物和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二)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三)未按照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

  (四)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第四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转让、买卖医疗废物的,依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处罚。

  第四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所称医疗卫生机构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20xx年10月15日)起施行。

医疗废物管理制度2

  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以下工作要求,及时分类收集医疗废物:

  一、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不能混合收集。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当在标签上注明。

  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及一次性医疗器械、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棉球、棉签、引流棉条、纱块及其他各种敷料物被视为感染性废物。

  三、将医疗废物置于黄色垃圾袋或垃圾箱内,将放射性废物(放射源、同位素等)置于红色垃圾袋内。

  四、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医疗废物包装物或者容器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它缺陷。

  五、盛装的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者容器的3/4时,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紧实、严密。

  六、传染病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使用双层包装物,并及时密封。

  七、放入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的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不得取出。

  八、盛装医疗废物的每个包装物、容器外表面应当有警示标识,在每个包装物、容器上应当示中文标签。中文标签的内容包括:医疗废物产生单位、类别、日期及需要的特别说明等。

  九、科室指定专人负责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登记、交接工作。

  医疗废物院内运输管理规定

  一、运送人员每天下午4时30分从各科室将分类包装的医疗废物从高楼层到低楼层的'路线从楼梯走道送至垃圾贮存间,并锁好门窗。

  二、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前,应当检查包装物或者容器的标识、标签及封口是否符合要求,不得将不符合要求的医疗废物运送至垃圾贮存房。

  三、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应当对被污染处进行消毒处理或者增加一层包装。

  四、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时,应当防止造成包装物或容器破损和医疗废物的流失、泄漏和扩散,并防止医疗废物直接接触身体。

  五、运送医疗废物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无锐利边角、易于装卸和清洁的专用运送工具。

  六、每天运送工作结束后,应当用含氯消毒液(有效氯浓度>1000ppm/L)对运送工具(推车及容器)进行擦拭或浸泡,运用医疗废物的专用车不得运送其他物品。

  医疗废物集中存放场所管理规定

  一、在一楼垃圾专用房间暂时贮存医疗废物,有严密的封闭措施,加盖、上锁,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防止渗漏和雨水冲刷。

  二、设有明显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识。

  三、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

  四、每日用含氯消毒液(有效氯浓度>1000ppm/L)对垃圾房的墙面及地面进行清洁和消毒,定期喷洒防蚊蝇、防蟑螂药物。

  五、设兼职人员管理,防止非工作人员接触医疗废物。

  医疗废物交接工作要求

  一、运送人员收集各科医疗废物要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二、科室实行登记记录。禁止工作人员及清洁工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三、运送人员将医疗废物交于指定的垃圾处理公司时应进行交接点数,详细记录重量、袋数、时间并双方签名。

  四、禁止在非收集、非暂时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禁止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职业卫生安全防护要求

  一、为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和处置等工作的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如工作服、帽子、口罩、手套、胶鞋等,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受到健康损害。

  二、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生被医疗废物刺伤、擦伤等伤害时,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清创,对创面进行严格消毒处理,必要时进行血源性传播疾病的检查和随访,并上报院感科。

  三、被HBV阳性病人血液、体液污染的锐器刺伤,应在24h内注射乙肝免疫高价球蛋白,同进进行血液乙肝标志物检查,阴性者皮下注射乙肝疫苗。

  医疗废物管理意外事件应急预案

  一、立即报告院感科。

  二、确定流失、泄漏、扩散的医疗废物的类别、数量、发生时间、影响范围和严重程度。

  三、组织医院医疗废物管理委员会成员尽快对发生医疗废物泄漏、扩散的现场进行处理。

  四、对感染性废物污染区域进行消毒时,消毒工作从污染最轻的区域和污染最严重的区域进行,对可能被污染的所有使用过的工具也应当进行消毒。

  五、对被医疗废物污染的区域进行处理时,应当尽可能减少对病人、医务人员、其它现场人员及环境的影响。

  六、采取适当的安全处置措施,对泄漏物及受污染的区域、物品进行消毒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置,必要时封锁污染区域,以防扩大污染。

  七、工作人员应当做好卫生安全防护后进行工作。处理工作结束后,医疗废物管理委员会应当对事件的原因进行调查,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预防类似事件的发生。

医疗废物管理制度3

  一、 在医院感染科指导下,有专人负责医院医疗废弃物的管理,各科室医疗废物有专人处理,污物处理人员(卫生员)应接受一定的专业知识培训。不得让病人或家属自 行处理各种污物。对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实施由院感科、总务科、护理部,进行统一监督管理。

  二、 医疗废物应分类收集,生活垃圾和医疗废物要严格分开,不能混放;医疗废物用专用包装袋(黄色、防渗漏)盛装,扎紧袋口,双层封闭处理,并粘贴明显的警示标识。

  三、 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做好医疗废物的登记工作,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禁止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四、 各科室不得直接向垃圾道内倾倒污物,保证污物入袋(治疗室、手术室、病房、诊疗室、换药室、化验室、输血库、病理科、供应室等),送至指定地点,由环保、城管部门统一收集、集中焚烧。

  五、 患者的生活垃圾每天由卫生员清理,集中盛放于专用污袋(黑色)送垃圾站集中处理。

  六、 有机废弃物收集容器,必须密封有盖,防渗漏、防蝇、防鼠,便于搬运及消毒。

  七、 一次性使用的注射器、输液器、针头等,各科室使用后用1000mg/L含氯消毒剂浸泡60分钟后,由供应室按数回收、毁形后按要求统一进行无害化处理,绝不可自行处理和随意扔掉,防止造成社会污染。

  八、 传染病人使用的注射器、输液器、针头等用20xxmg/L含氯消毒剂浸泡60分钟后,用双层黄色污袋双扎口,密闭运送医院指定地点,由医院统一收集,送焚烧。

  九、 一次性使用的帽子、口罩、尿布、检查垫、尸体单及纱布等,各科室使用后应装 入专用污袋,由卫生员回收后,送医院指定地点焚烧处理。

  十、 一次性使用的试管、培养皿、采血针等,各实验室、生化科、细菌科、输血科、检验科等使用后,用20xxmg/L含氯消毒液浸泡60分钟后,用双层专用污袋,送医院指定地点,统一毁形、焚烧处理。

  十一、 不可燃废弃物如玻璃、搪瓷制品经严密消毒后,指派专人集中,由医院统一毁形处理。

  十二、 患者的排泄物、呕吐物、脓性分泌物、血、痰等,有较强传染性的引流物用 专门容器,用20xxmg/L含氯消毒剂或石灰(干粉)搅拌,浸泡2小时后倒入厕所。

  十三、 手术切除的人体残肢或脏器、病理标本、动物实验标本及其它各种需处理的 可燃性医疗污物均应用双层黄色污袋密闭运送医院指定地点,焚烧处理。

  十四、 放射性废弃物的处理,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规,绝对禁止造成放射性污染。

  十五、 凡违反规定,造成医院废弃物扩散、污染环境或由医院废弃物处理不当,造 成医院内交叉感染或流入社会,造成不良影响或形成不良后果者,追究责任人和所在科室领导的责任。采取一票否决制,直接与科室质控挂钩。

  十六、 医疗废物处置流程:科室收集→保洁员运送→垃圾暂存处专人管理:负责交 接、登记、签收。

医疗废物管理制度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危害,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第三条 *对全国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第二章 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职责

  第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并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有关人员的工作职责及发生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内容包括:

  (一)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各产生地点对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和工作要求;

  (二)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的产生地点、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制度及从产生地点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要求;

  (三)医疗废物在医疗卫生机构内部运送及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的有关交接、登记的规定;

  (四)医疗废物管理过程中的特殊操作程序及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紧急处理措施;

  (五)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过程中有关工作人员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

  第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置负责医疗废物管理的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

  (二)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工作;

  (三)负责组织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发生时的紧急处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培训工作;

  (五)负责有关医疗废物登记和档案资料的管理;

  (六)负责及时分析和处理医疗废物管理中的其他问题。

  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时,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紧急处理措施,并在48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调查处理工作结束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调查处理结果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人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每月汇总逐级上报至当地省级人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人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每半年汇总后报*。

  第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健康损害,需要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的重大事故时,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紧急处理措施。

  县级人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2小时内逐级向省级人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健康损害,需要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的重大事故时,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紧急处理措施。

  县级人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6小时内逐级向省级人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省级人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6小时内向*报告。

  发生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规定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所需要的专业技术、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和紧急处理知识等,制订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 分类收集、运送与暂时贮存

  第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对医疗废物实施分类管理。

  第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及时分类收集医疗废物:

  (一)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的包装物或者容器内;

  (二)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医疗废物包装物或者容器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他缺陷;

  (三)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不能混合收集。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当在标签上注明;

  (四)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五)化学性废物中批量的废化学试剂、废消毒剂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

  (六)批量的含有汞的体温计、血压计等医疗器具报废时,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

  (七)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首先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八)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具有传染性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九)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使用双层包装物,并及时密封;

  (十)放入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的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不得取出。

  第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应当有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的示意图或者文字说明。

  第十三条 盛装的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者容器的3/4时,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紧实、严密。

  第十四条 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应当对被污染处进行消毒处理或者增加一层包装。

  第十五条 盛装医疗废物的每个包装物、容器外表面应当有警示标识,在每个包装物、容器上应当系中文标签,中文标签的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产生日期、类别及需要的特别说明等。

  第十六条 运送人员每天从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将分类包装的医疗废物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送至内部指定的暂时贮存地点。

  第十七条 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前,应当检查包装物或者容器的标识、标签及封口是否符合要求,不得将不符合要求的医疗废物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

  第十八条 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时,应当防止造成包装物或容器破损和医疗废物的流失、泄漏和扩散,并防止医疗废物直接接触身体。

  第十九条 运送医疗废物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无锐利边角、易于装卸和清洁的专用运送工具。

  每天运送工作结束后,应当对运送工具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

  第二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

  第二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建立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人员活动区和生活垃圾存放场所,方便医疗废物运送人员及运送工具、车辆的出入;

  (二)有严密的封闭措施,设专(兼)职人员管理,防止非工作人员接触医疗废物;

  (三)有防鼠、防蚊蝇、防蟑螂的安全措施;

  (四)防止渗漏和雨水冲刷;

  (五)易于清洁和消毒;

  (六)避免阳光直射;

  (七)设有明显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识。

  第二十二条 暂时贮存病理性废物,应当具备低温贮存或者防腐条件。

  第二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医疗废物交由取得县级以上人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依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填写和保存转移联单。

  第二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第二十五条 医疗废物转交出去后,应当对暂时贮存地点、设施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处理。

  第二十六条 禁止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禁止在非收集、非暂时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禁止将医疗废物混入其它废物和生活垃圾。

  第二十七条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地区,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

  (二)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

  (三)不能焚烧的`,应当消毒后集中填埋。

  第二十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时,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及时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一)确定流失、泄漏、扩散的医疗废物的类别、数量、发生时间、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二)组织有关人员尽快按照应急方案,对发生医疗废物泄漏、扩散的现场进行处理;

  (三)对被医疗废物污染的区域进行处理时,应当尽可能减少对病人、医务人员、其它现场人员及环境的影响;

  (四)采取适当的安全处置措施,对泄漏物及受污染的区域、物品进行消毒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置,必要时封锁污染区域,以防扩大污染;

  (五)对感染性废物污染区域进行消毒时,消毒工作从污染最轻区域向污染最严重区域进行,对可能被污染的所有使用过的工具也应当进行消毒;

  (六)工作人员应当做好卫生安全防护后进行工作。

  处理工作结束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事件的起因进行调查,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预防类似事件的发生。

  第四章 人员培训和职业安全防护

  第二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本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全体工作人员对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认识。对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第三十条 医疗废物相关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掌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熟悉本机构制定的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各项工作要求;

  (二)掌握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的正确方法和操作程序;

  (三)掌握医疗废物分类中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安全防护等知识;

  (四)掌握在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处置过程中预防被医疗废物刺伤、擦伤等伤害的措施及发生后的处理措施;

  (五)掌握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情况时的紧急处理措施。

  第三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接触医疗废物种类及风险大小的不同,采取适宜、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为机构内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和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受到健康损害。

  第三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生被医疗废物刺伤、擦伤等伤害时,应当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并及时报告机构内的相关部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所辖区域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第三十四条 对医疗卫生机构监督检查和抽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及落实情况;

  (二)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的工作状况;

  (三)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登记资料和记录;

  (四)医疗废物管理工作中,相关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

  (五)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上报及调查处理情况;

  (六)进行现场卫生学监测。

  第三十五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或者抽查中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存在隐患时,应当责令立即消除隐患。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发生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三十七条 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十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等工作,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xx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

  (三)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四)未对机构内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

  (五)未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的;

  (六)自行建有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医疗卫生机构,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第四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地点、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三)使用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不符合要求的。

  第四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医疗卫生机构内丢弃医疗废物和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二)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三)未按照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

  (四)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第四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转让、买卖医疗废物的,依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处罚。

  第四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卫生机构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20xx年10月15日)起施行。

医疗废物管理制度5

  (1)加强全员医疗废物管理的教育和培训,捉高其管理的'意识,人人参与管理,落实到位,责任到人。

  (2)严格医疗废物的分类管理。医疗废物分为感染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上述废物必须分类,不得混合放置

  ——感染性废物:包括被病人的血液、体液、排泻物污染的棉球棉签、纱布、注射器、输液皮条等一次性医疗物品、废弃的被服、被隔离收治的传染性病人的生活垃圾、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菌种、废弃的医学标本血液、血清等。

  管理办法:病区、门诊、检验科、产房、手术室等科室所使用后的棉球、棉签、纱布,注射器、输液皮条等感染性医疗垃圾、传染病区病人的生活垃圾全部放入专用的黄色塑料袋存放。

  ——损伤性废物:包括废弃的医用针头、缝合针、解剖、手术、备皮刀、玻璃试管、安瓿等。管理办法:病区、门诊、检验科、产房、手术室将废弃的医用针头、缝合针、解剖、手术、备皮刀放入专用的利器盒中。

  ——药物性废物:包括过期、淘汰、变质或者被污染的废弃的药品。管理办法:药剂科、病区、门诊等科室如有上述药物性废物一律用黄色塑料袋存放。医务人员、行政办公室、医院食堂的生活垃圾一律用黑色垃圾袋存放。

  (3)各科室在存放医疗废物前,仔细检查塑料袋有无破损、渗漏,存放的医疗废物只能达到塑料袋的3/4后必须进行封口,放人塑料袋内的所有医疗废物不得再取出。

  (4)科室、病区必须按照医院规定的时间和道路运送医疗废物、垃圾至医院指定的暂存点。

  (5)存放垃圾的容器、运送垃圾的车辆每日用含氯消毒剂1500/l或0.5%过氧乙酸进行消毒和清洁。

  (6)对一次性医疗废物,由专人进行回收,做好交接、数量登记,交科室当班人员签名。

  (7)医院医疗废物一律由医疗废物处置中心进行处置。医疗废物暂存区域禁止吸烟、饮食,非工作人员不得入内。定期用含氯消毒剂1500/l或0.5%过氧乙酸进行消毒和清洁。

  (8)各科室不得私自处理上述任何污染废物,如发现有违规者,由所在科室的负责人承担全部责任。

  2、后勤保障制度(通讯、车辆、设备、药品、物资保障制度)

  (1)、成立以分管院长为组长的物资保障领导小组,负责突发事件通讯、车辆、医疗设备、药品和防护物资的需求计划和分配计划的制定,沟通与属地突发事件工作指挥部物资保障组的联系渠道,保证医疗应急救援一线工作的需要。

  (2)、掌握本医疗机构应急处置工作的医疗设备、常用药品、防护物资的基本情况,了解相关的供求状况,多渠道组织资源。

  (3)、对部分采购困难的药品,制定采购预案,疏通供应渠道,确保药品的供应。

  (4)、对紧急需求的物资、药品、设备提出调配的方案,并负责落实。

  (5)、必须保持车辆24小时处于待命状态,不得用于非救援工作,驾驶员必须做好出车前、途中、完成任务后的车辆自检自查工作;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常规急救药品和急救器材,急救设备、急救药品和器材使用要纪录完整。

  (6)、物资保障成员要保障通讯畅通,不得因通讯因素影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仓库危险废物管理制度(5)份(扩展5)

——危险化学品仓库安全管理制度 40句菁华

1、人员进入仓库前,应先通过仓库门口的静电释放装置释放人体静电。

2、除叉车外,禁止其他机动车辆进入仓库,进入仓库的叉车,应采取防火措施。

3、泄漏或渗漏的包装容器应迅速转移至安全区域进行处理。

4、货品不得直接落地存放,应存放于托盘上。

5、库房周围无杂草和易燃物,库房内应经常打扫,无漏撒物料,保持清洁卫生。

6、堆垛货品存放距离按附表二执行。

7、库房内禁止分、改装,开桶、验收和质量检查等需在库房外进行。

8、危险化学品库只允许化学品仓管人员能够出入,严禁其他人员在未经化学品库管员同意的情况下进入化学品库。供应商及生产领料员提供或领取化学品时,应通过库管员,严禁供应商及生产领料员擅自进入化学品库。

9、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的出入库手续,对所保管的危险化学品必须做到数量准确,帐物相符,日清月结。每月28日前完成出入库手续,完成当月原材料、产成品盘寸报表;定期清点库存,做到心中有数,以便按生产计划提前上报采购计划,保证生产;

10、对因工作需要进入仓库的职工进行监督检查,严防原料和产品流失;

11、正确使用劳保用品,并指导进入仓库的职工正确佩带劳保用品;

12、3危化品入库前均应进行检查验收,初次入库的危化品,仓库管理员应检查厂家是否提供该危险化学品的物质性能﹙质检报告),登记验收时要对照进货清单核对数量,检查包装有无破损,危化品有无泄漏,包装与实物是否相符等内容,经核对无误后方可入库,当物品性质未弄清时不得入库。供应协作单位装卸造成泄漏,对一般物料造成泄漏的,由安委办会同仓库、采购及供协单位相关人员查清泄漏量及事故的危害性,向供应单位索取1000-10000元的事故经济补偿,因供方装卸运输过程中造成危化品泄漏造**身伤害的或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安委办会同相关部门查清损失状况由供方承担相应责任。

13、12仓库管理人员和经同意进入危险化学品贮存区域人员务必遵守本制度,严格按本制度执行。

14、危险化学品库只允许化学品仓管人员能够出入,严禁其他人员在未经化学品库管员同意的情况下进入化学品库。供应商及生产领料员提供或领取化学品时,应通过库管员,严禁供应商及生产领料员擅自进入化学品库。

15、做好危险化学品的出入库登记台账。

16、每天做好仓库内的温度湿度检查记录。

17、化学危险品入库前进行严格检查,入库后要进行定期检查,保证其安全和质量。入库的化学危险品要有相应的.标识。

18、易燃、易受潮的物品包装要严密,应存放在通风、干燥的仓库内,并且保持的相对温度、湿度。

19、送货车辆必须停在安全距离以外卸货。

20、各货品的储存应根据其性能分区、分类、分库储存,不得混存。禁忌物品不得同库存放。

21、液氯仓库要保持良好的通风,入库时要注意验收品名和验瓶日期,搬运时轻装轻卸,防止钢瓶及附件破损。

22、氯乙酸仓库需要保持干燥通风,垫好垫板。搬运作业要注意个人防护,轻装轻卸,防止包装及容器损坏。

23、保管员应对入库的液氯钢瓶号码和返回的空瓶号码作好记录,对使用过的氯乙酸包装袋统一回收,经用碱水洗净,检验合格后方可卖出,并告诉顾客不准存放食品。

24、新入库货物在桶身统一位置贴上物料名称小标签,并根据作业单信息在指定仓库桩脚位置将货物入库。

25、在仓库管理台账上,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入库数量、入库后现存数量、客户等信息。

26、储物空间分区及编号,标示醒目、朝外,便于盘存和领取。

27、保持适当的温度、湿度、通风、照明等条件,必要时开启强制通风设备。

28、仓库配备足够的与危险化学品性质相适应的消防器材,并由专人维护和保养。

29、危险化学品必须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小于100m2,垛与垛间距大于1m,垛与墙间距大于0.5m,垛与梁、柱间距大于0.3m,主要信道的宽度大于2m。

30、危险化学品发放,应严格执行发放管理制度。仓库主管负责人应经常检查核准。

31、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仓库要采取杜绝火种的安全措施。经指批准进入仓库的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阻火器,作业人使用的工具、防护用品应符合防爆要求。

32、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仓库安全管理,保障公司员工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做到防患于未然,特制定本制度。

33、危险化学品库严禁其他人员在未经化学品库管员同意的情况下进入。供应商及生产领料员提供或领取化学品时,应通过库管员,严禁供应商及生产领料员擅自进入化学品库。

34、本制度由公司行政部起草并负责解释。

35、民用爆破器材的仓库应符合国家有关仓储设计安全规范。

36、外来人员进入仓库应经本单位保卫部门审查批准,在了解仓库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由仓库工作人员带领进入,并按规定办理出入库登记。

37、民爆器材必须严格执行“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领料、双账本、双锁”的“五双”管理规定。对出入库产品严格检查验收产品合格证,坚决杜绝付印合格证产品出入库。

38、各类民用爆破器材宜单独品种专库存放,仓库内严禁储存无关物品,当受条件限制,需在同一仓库内存放两种以上民用爆破器材时,应按WJ9049规范要求执行,包装完整无损进行存放。

39、民用爆破器材仓库宜根据产品特性做到防潮、防热、防冻、防雷、防洪、防火、防鼠、防虫、防盗、防破坏(十防)和库内无尘土、无禁物、无渗水、无事故差划、无锈蚀、无霉烂、无鼠咬、无虫蛀、库边无杂草、库区周围范围内无针叶树或竹林、水沟无阻塞(十二无),库内设置干湿温度计表。

40、库房的建筑设计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1990年3月23日*部第6号令)、《爆炸和火灾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和《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等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仓库危险废物管理制度(5)份(扩展6)

——危险废物管理规章制度 (菁华3篇)

危险废物管理规章制度1

  一、目的:

  为对本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规范化管理,有效储存、处置,促进废弃物的再生利用,改善环境卫生;控制和消除危险废弃物引起的事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危险废物规章制度危险废物规章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公司在生产中所产生的危险废弃物(报废药品、实验室废液、甲醇空瓶)从产生至处置完毕为止的管理。

  三、职责:

  1、各部门做好本部门废弃物的收集、分类工作,并送达指定的储存场所。

  2、工程部、综合办负责危险废弃物处置监督管理。

  3、凡我公司从事与危险物品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制度和国家有关规定。

  四、管理制度

  1、各部门应在各工序或场所设置必要数量的临时废物回收设施,将危险废物行分类收集,然后运到指定存放场所存放。

  2、接触危险废弃物人员,需穿戴规定劳保用品,做好自身防护。

  3、危险废物储存场所各分类标示应清楚,严禁将危险废物混存。

  4、危险废物存放区应设置危险识别标志,由指定人员负责存放管理,并建立台账,明确废弃物种类或名称、来源、进出量、管理者签名等

  5、危险废物存放区域应放置消防设施,以防止发生紧急事件危险废物规章制度百科。

  6、毒性危险废物废物储存设施应有防止地面水、地下水、渗透水流的措施。

  7、危险废物储存场所应定期进行清扫、清洁。

  8、管理责任者要对危险废物存放场所进行经常性的整理、整顿,避免老鼠、蚊子、蟑螂和其他害虫滋生。

  9、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特别是有害废弃物。

  10、危险废物仓库严禁闲人进入,如确需进入库区,须经批准后在了解仓库有关管理规定的前提下,由仓库工作人员带领进入,保管员离开必须锁好门。

  11、处置单位应具备废物回收、处置相应的资质,并有相关证明文件。本公司与之签订废物委托处理合同并将废物委托其处理。

  12、设立专用空间并由专人负责保管以防止被错误取用发生危险或造成污染,当危险废物达到一定存放量后,由工程部与综合办负责联络合同厂商处理。

  13、废弃物的清运处理应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由工程部与综合办保存。

  五、应急措施

  危险废物在收集、运送、贮存、和处置过程中发生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污染事故时,有关部门和个人应当立即采取防止或者减轻污染危害的措施,及时向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通报情况,同时向事故发生地环保部门报告。

危险废物管理规章制度2

  1、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暂存、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2、禁止车间随意倾倒、堆置危险废物。

  3、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收集、暂存、转移、处置,收集、贮存、转移危险废物时,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防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转移性质不相容且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4、需要转移危险废物时,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未经批准,不得进行转移。

  5、根据生产实际情况,安全、有效地处理好停车和处理紧急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杜绝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6、各车间负责本车间所产生的危险废物的收集、分类、标示和数量登记工作,在收集、分类、标示工作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对操作人员进行必要的危害告知培训,督促操作人员佩戴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

  7、各车间对本车间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严格管理,对本车间所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详细的登记,填写《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台账》,并对危险废物的贮存量及时上报安全环保部。

  8、各车间对危险废物暂时贮存场所要加强管理,定期巡检,确保危险废物不扩散、不渗漏、不丢失等。

  9、危险废物产生时,所在车间要做好职工的劳动防护工作,禁止出现职业危害事故的发生,危险废物产生后,要及时运至贮存场所进行贮存。

  10、各部门应当制定危险废物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进行事故演练。发生危险废物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应当按照应急预案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知可能受到危害的部门和个人,并及时向安全环保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11、标识管理

  (1)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2)收集、贮存、运输、利用、综合利用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12、申报登记制度

  (1)车间产生的危险废物种类、性质、数量、浓度、转移(或综合利用)去向、危险废物的贮存、利用场所,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如实向安全环保部进行申报登记。

  (2)危险废物的产生数量、去向必须有严格的台账记录,记录危险废物产生和流向情况,确保危险废物不非法流失,合法利用或处置。

危险废物管理规章制度3

  一、 在医院感染科指导下,有专人负责医院医疗废弃物的管理,各科室医疗废物有专人处理,污物处理人员(卫生员)应接受一定的专业知识培训。不得让病人或家属自 行处理各种污物。对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实施由院感科、总务科、护理部,进行统一监督管理。

  二、 医疗废物应分类收集,生活垃圾和医疗废物要严格分开,不能混放;医疗废物用专用包装袋(黄色、防渗漏)盛装,扎紧袋口,双层封闭处理,并粘贴明显的警示标识。

  三、 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做好医疗废物的登记工作,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禁止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四、 各科室不得直接向垃圾道内倾倒污物,保证污物入袋(治疗室、手术室、病房、诊疗室、换药室、化验室、输血库、病理科、供应室等),送至指定地点,由环保、城管部门统一收集、集中焚烧。

  五、 患者的生活垃圾每天由卫生员清理,集中盛放于专用污袋(黑色)送垃圾站集中处理。

  六、 有机废弃物收集容器,必须密封有盖,防渗漏、防蝇、防鼠,便于搬运及消毒。

  七、 一次性使用的注射器、输液器、针头等,各科室使用后用1000mg/L含氯消毒剂浸泡60分钟后,由供应室按数回收、毁形后按要求统一进行无害化处理,绝不可自行处理和随意扔掉,防止造成社会污染。

  八、 传染病人使用的注射器、输液器、针头等用2000mg/L含氯消毒剂浸泡60分钟后,用双层黄色污袋双扎口,密闭运送医院指定地点,由医院统一收集,送焚烧。

  九、 一次性使用的帽子、口罩、尿布、检查垫、尸体单及纱布等,各科室使用后应装 入专用污袋,由卫生员回收后,送医院指定地点焚烧处理。

  十、 一次性使用的试管、培养皿、采血针等,各实验室、生化科、细菌科、输血科、检验科等使用后,用2000mg/L含氯消毒液浸泡60分钟后,用双层专用污袋,送医院指定地点,统一毁形、焚烧处理。

  十一、 不可燃废弃物如玻璃、搪瓷制品经严密消毒后,指派专人集中,由医院统一毁形处理。

  十二、 患者的排泄物、呕吐物、脓性分泌物、血、痰等,有较强传染性的引流物用 专门容器,用2000mg/L含氯消毒剂或石灰(干粉)搅拌,浸泡2小时后倒入厕所。

  十三、 手术切除的人体残肢或脏器、病理标本、动物实验标本及其它各种需处理的 可燃性医疗污物均应用双层黄色污袋密闭运送医院指定地点,焚烧处理。

  十四、 放射性废弃物的处理,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规,绝对禁止造成放射性污染。

  十五、 凡违反规定,造成医院废弃物扩散、污染环境或由医院废弃物处理不当,造 成医院内交叉感染或流入社会,造成不良影响或形成不良后果者,追究责任人和所在科室领导的责任。采取一票否决制,直接与科室质控挂钩。

  十六、 医疗废物处置流程:科室收集→保洁员运送→垃圾暂存处专人管理,负责交接、登记、签收。


仓库危险废物管理制度(5)份(扩展7)

——医院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整改报告实用10份

  医院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整改报告 1

  为巩固全县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成果,认真贯彻落实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鲁卫法监字[20xx]13号)、县安委会《关于印发全县“九小场所”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广安发[20xx]17号)文件要求,结合一级以下医疗机构校验许可工作的开展,经研究,定于8月下旬至10月上旬在全县辖区内集中开展以“规范基层医疗服务市场,保障群众基本医疗安全”为主题的医疗机构专项整治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意义

  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传染病防治法》、《母婴保健法》、《献血法》、《护士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性病防治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医疗机构临床实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通过集中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增强我县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规范依法执业行为,消除监管盲点,规范完善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和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新型城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安全。

  二、检查范围

  依据“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对县辖区内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此次检查范围包括:县境内所有一级医疗机构、二级医疗机构、民营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母婴保健机构、皮肤病防治机构。

  三、检查内容

  重点从以下方面进行检查:

  (一)依法执业情况:检查医疗机构各种执业许可证的有效情况和执业范围;检查卫生技术人员的资质情况(执业人员按相关法律法规取得相应资质);检查科室管理情况(科室管理规范,制度健全,不得出租承包科室);医疗广告发布情况(发布医疗广告必须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广告内容应符合规定)。

  (二)病历管理:检查是否建立病历管理制度,设置专门科室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本机构病历和病案保存管理工作;检查病历书写是否规范等。

  (三)处方管理:检查处方书写及开具是否符合基本要求;处方调剂是否规范;检查处方的封存及销毁是否按照规定要求执行。

  (四)临床实验室管理:检查机构和人员资质(实验室是否由专(兼)职人员负责临床检验质量和临床实验室安全管理,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实验室负责人是否经过省级培训、实验室专业技术人员具有相应的专业学历,并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检查科室设置情况以及执业管理。

  (五)母婴保健技术:检查机构及人员资质、依法执业情况、科普宣传、婚前医学检查、孕产期保健、产前诊断、婴儿保健、卫生保健指导以及报告制度执行情况。

  (六)性病诊疗:检查机构及人员资质,从事性病诊疗的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医疗、检验人员)是否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省性病诊疗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合格证》;单位是否有2名以上从事性病诊疗专业工作五年以上的医师;检查科室设置及依法执业情况。

  (七)传染病防治管理:检查工作制度以及疫情报告执行情况;检查诊疗程序及科室设置是否合理等。

  (八)医院感染管理:检查预防控制措施落实情况以及人员培训是否到位。

  (九)医疗废物管理:重点检查医疗废物管理(是否按规定分类收集、包装医疗废物、职业安全防护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是否按要求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运输、按要求对医疗废物进行暂存,医疗废物暂存处选址合理,设施、设备应达到相关要求,警示标识明显);检查污水处理情况。

  (十)放射工作情况:检查机构资质;执业管理(是否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检测仪器,从事放射治疗、核医学、介入放射学、X射线影像诊断的人员是否符合《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的要求;检查放射诊疗人员是否进行个人剂量监测、职业健康检查,是否参加专业级防护知识培训,并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教育培训档案);检查工作场所防护措施落实情况。

  (十一)临床用血管理:重点检查是否设立独立的输血科(二级以下医院设立血库),并符合《省医院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要求;是否建立健全各类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人员岗位责任制;检查血液的使用管理情况;检查血液储存及消毒监测等情况。

  四、检查方式

  采取暗访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查阅病历、处方等相关资料,询问医务人员,对每一家医疗机构利用半天至1天时间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五、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8月27日至8月28日)县卫生局组织各医疗卫生单位召开专项整治工作会议,下发有关标准和实施方案。

  (二)自查整改阶段(8月29日至9月3日)。各医疗机构按照本方案确定的检查内容,结合本医疗机构实际开展自查,详细掌握各医疗机构基本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组织整改。8月30日前将自查报告和医疗机构基本信息加盖单位公章后,上报至县卫生监督执法局医疗卫生监督科。

  (三)执法检查阶段(9月4日至9月27日)。县卫生监督执法局组织专家对照检查标准和内容对各医疗机构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做出相应处理。

  (四)汇总阶段(9月28日至9月30日)。检查完毕后,将检查情况汇总,将检查结果和检查中发现的严重违法问题上报县卫生局办公会研究,依法对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医疗机构给予行政处罚。

  (五)复查提高阶段(10月1日至10月10日)。针对存在的问题改进情况,县卫生监督执法局要组织复查,并将复查结果在全县通报,对整改迅速、措施到位的单位给予表扬;对改进缓慢或未改进的给予通报批评,并根据复查情况从重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六、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此次医疗机构专项整治是规范基层医疗市场秩序,净化就医环境,维护群众健康权益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认真自查,落实工作责任,务求实效。

  (二)加大执法力度,落实执法责任制。各医疗机构要认真查找自身执业过程中的薄弱环节,集中力量,突出重点,杜绝非法行医行为,杜绝无证行医,杜绝本单位医疗卫生服务领域的违法执业行为。

  县卫生监督执法局在专项整治工作中要认真落实执法责任制,做到案件查处不到位不放过,整改措施落实不到位不放过。对群众多次举报、非法行医长期得不到治理、医疗安全事故频发的重点单位、重点环节要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和依法处罚的力度。

  (三)规范执业行为,探索建立长效机制。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强化日常监管,实现关口前移、重心下移,从许可准入、监督管理、树立典范、规范行为等方面加强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提高各级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的自觉意识。要实行监督执法责任制、公示制,规范监督执法行为,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医院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整改报告 2

  为了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确保医疗安全,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市环保局落实省环保厅卫生厅《关于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中要求,我院对本院产生的医疗废物处理做到严格要求、规范化管理,有效地预防了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的危害,取得了预期效果,现将煤机医院医疗废物处置工作汇报如下。

  一、建立医疗废物管理组织,制定医疗废物安全处置制度

  我院为二级乙等医院,有完善的医院感染管理二级体系,医院根据条例要求及时成立了医疗废物管理委员会,组长由院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医院感染的副院长担任,组员由医务科、护理部、检验科、预防保健科主任及各科护士长担任。医院感染管理人员负责日常医疗废物回收处理的检查监督,医院固定专人进行医疗废物回收处理工作,医院感染科根据条例及规范制订了本院医疗废物回收处理管理制度,明确各有关部门、人员在医疗废物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先后又制订了《医疗废弃物管理制度》、《医疗废物交接登记规定及回收处理防护措施》、《医疗废物泄漏应急预案》、《一次性医疗用品消毒毁型制度》,医疗废物回收运送线路图等。定期总结、分析医疗废物处置工作的.开展情况,建立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协调和解决医疗废物管理过程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二、我院医疗废物管理具体实施情况

  1、增加医疗废物回收处理贮存设施

  总务科配合及时给各科购置配备了收集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带盖暂存箱,并购买了相适应的废物回收袋,医疗废物装黄色医疗垃圾袋,各科把垃圾暂存箱放在固定的处置间,并标有明显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配备了必要的防护设施。每天下午4点去科室进行回收,回收后填写医疗废物处置运送交接单,一式两份,一份交科室保管,一份回收人员保管,每月各科汇总一次,每年进行汇总一次。在合适的位置重新修建了密闭防渗漏的医疗垃圾暂存场所,为医疗废物管理工作顺利进行打下良好的基础。

  2、回收暂存的管理

  (1)做好回收人员个人防护

  在回收运送医疗废物时做好个人防护是极为重要的,下科室回收时必须穿工作服、戴帽子、口罩、橡胶手套,在回收传染性废物时,戴双层手套、防护镜,防护用品用后不能存放在生活区,要及时消毒清洗。收集运送时,防止刺伤、擦伤,保证安全。

  (2)医疗废物的内部运送

  专职收集人员每天下午在4点前将各种分类包装、做好标识的医疗废物按指定路线收回后送到医疗废物暂存处,收集时带好医疗废物交接登记簿,与各科当面交接,做好双签字。对包装破损、包装外表污染的医疗废物,医疗废物回收运送人员必须要求科室重新包装,否则,运送人员有权拒绝回收运送,做到日产、日清,时间最长不超过48小时。对医疗废物暂存处用1500mg/L含氯消毒剂进行喷雾消毒一次。

  3、医疗固体废物采取过度性集中处置管理

  我院对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进行集中处置,根据市卫生局的要求,委托具有国家资质的宣化区益康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医疗固体废物过度性集中处理中心处置。利用专用包装袋分类别收集,并杜绝生活垃圾混入医疗废物,确保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正常运行。

  三、进行全员培训,定期检查考核

  医院组织各科主任、护士长学*了《医疗废物管理条理》、《医疗废物管理规范》,全院人员学*了各类人员职责以及医疗废物的分类处理收集运送,监督管理,罚则等要求。医院感染管理科把医疗废物的收集处理作为医院感染管理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每月对科室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登记处理进行检查考核,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定期在科主任护士长会上进行通报,督促及时改进。做到责任明确,制度落实,奖惩分明,使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处理走上了规范化轨道。

  医院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整改报告 3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日常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消毒管理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学校和幼儿园传染病防治工作,根据《州卫生执法监督所关于开展传染病防控专项监督检查的紧急通知》的要求,我所制定了《染病防控专项监督检查方案》,于20xx年3月1-11日,在全县范围内(因时间关系未到白羊乡)开展了对各级医疗机构、县疾控中心、中小学校及幼儿园等单位的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现将检查情况汇总如下:

  共检查二级以上医院2家,乡镇卫生院21家,疾控中心1家,保健站1家、计划生育指导站1家,医务室2家,村卫生站67家次,中小学校28家和托幼儿机构2家。共出动卫生监督执法人员50余人次,执法车辆11台次。

  一、传染病疫情报告的卫生监督情况

  1、医疗机构:

  各医疗卫生机构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的报告,设有兼职管理人员,各门诊科室、住院部各科室设置门诊日志、住院登记本、传染病登记本,首诊医生发现疫情时及时填写了传染病报告卡,由兼职人员负责传染病报告卡的收集、登记、直报工作。但个别乡镇医疗机构存在漏报、漏登记现象。

  2、疾控机构:

  配备了专职疫情报告管理人员,完善疫情报告管理制度,通过网络直报疫情,成立流行病学调查队伍,每日对疫情进行动态监控,定期做出疫情分析报告。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在明显位置设置危险生物卫生标志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建立生物安全责任制,建立相关安全操作规程。

  二、医疗废弃物处置情况

  1、二级以上医疗机构:

  建立了医疗废物管理制度,设有兼职管理人员,相关培训记录、医疗废物登记较齐全,设立了医疗废物暂存点,医疗废物交由县垃圾处理机构同生活垃圾一并处置或自行焚烧处置,相关人员采取了一定的卫生防护措施。因我县无医疗废弃物专用处置设备及机构,医疗废物处置不符合相关规定。

  2.乡镇卫生院、村卫生站、个体诊所:

  大部分乡镇卫生院医疗废弃物以自行焚烧处置为主,并做有登记,个别乡镇卫生院及大部份个体诊所、村卫生室,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无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无相关培训记录、医疗废物登记,未对医疗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和包装,医疗废物暂存点与生活垃圾同处一处,甚至有的单位医疗废物与生活垃圾混放在一起。相关人员卫生防护意识较差,防护设施不全,有的医疗单位医疗废物暂存点存放大量医疗废物,不及时进行处置,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

  3.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基本能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了医疗废物管理制度,设置了兼职管理人员,相关培训记录、医疗废物登记较为齐全,但医疗废物暂存点不规范,相关人员卫生防护意识较差,未对医疗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和包装。

  针对存在问题的单位,卫生执法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分别给予了责令限期整改和行政警告。

  三、学校、托幼机构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情况

  各中小学及幼儿园均成立了相应的传染病防治领导小组,有专职或兼职教师负责传染病的防治和疫情报告工作,大部分学校建立了晨检制度、传染病报告制度和因病缺课报告制度,有学生晨检记录和因病缺课情况登记,统计,有学生病假登记,部分学校环境整洁,建立了相应的清扫和消毒制度。但发现存在一定问题:部分学校,尤其是乡级中小学传染病报告制度和因病缺勤追查登记等制度不健全,有的虽然建立了晨检制度、传染病报告制度和因病缺勤追查登记等制度,但没有得到有效落实,使疫情报告不及时,不能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还有些学校开展传染病防治知识宣传力度不够,使教师和学生不能了解更多的传染病防治知识,部分学校教室和宿舍通风不良,没有严格执行清扫消毒制度,极易造成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

  针对存在问题的单位,卫生执法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分别给予了责令限期整改和行政警告。通过专项监督检查,进一步提高了被监督单位负责人在传染病防控方面的法律意识,为下一步扎实做好传染病防控工作打下了基础。

  四、下一步工作重点

  针对检查存在的问题,今后应着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继续加强对《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消毒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宣教,进一步提高广大医务工作者,特别是医疗机构负责人的法律意识,达到知法、懂法、守法。县级及乡镇医疗单位要尽快建立传染病处置工作制度和传染病自查制度,完善相关记录,建立医疗废物产生地医废处理工作流程,使用符合规定的包装物和包装容器。

  2、切实加强对各级医疗机构,特别是乡村级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使之建立、完善并严格执行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消毒隔离管理制度、传染病报告制度,有效防止各类传染病的传播流行。

  3、进一步加强对学校的传染病管理,切实落实各项传染病防控措施,完善学校晨检、因病缺课登记和疫情报告等制度,严格执行学校教室和学生宿舍清扫、消毒制度,在学校广泛开展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活动。使老师和学生掌握更多有关传染病防治知识,提高教师和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保障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

  4、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对问题严重及限期整改不到位的单位,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医院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整改报告 4

  一、健全组织、完善制度:

  成立了医院医疗废弃物管理小组,明确了职责任务。制定了医疗废弃物管理制度、专用运送工具的消毒制度、医疗废弃物收集人员个人防护制度,医疗废弃物专职收集人员职责。设立“医疗废物分类表”、“医疗废物处置登记册”、“医疗废物转移多联单”等。建立了医疗废物集中安全处置和统一管理流程,保障医疗废弃物安全处置的正常运行。

  二、分类收集管理:

  分类收集规范,严格医疗废弃物分类收集(感染性废物、传染性废物、损伤性废物、传染损伤性废物),杜绝医疗废弃物与生活垃圾混装。将医疗废物分别放入带有“警示”标识的专用包装物或容器内,损伤性废物放入专用锐器盒内,不得再取出。医疗废物达到3/4满时,做到有效封口,贴上标签。病原体培养基、标本、菌种和毒种保存液,应先高压灭菌后再按感染性废物处理。隔离传染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及生活废物,应用双层专用包装物,并及时密封、贴上标签。

  三、收集转运及专业人员管理:

  运送医疗废物专职人员在运送时,必须穿戴防护服、口罩、帽子、手套、防护鞋等,做到持证上岗,定期体检运送医疗废物人员每天按规定的时间、路线运送至暂存地。收集转运医疗废弃物时,必须按照指定的路线转运,使用指定电梯,禁载人和运送医疗废物同时进行,电梯运送医疗废弃物后要立即进行消毒处理。运送前应检查医疗废物标识、标签、封口,防止运送途中流失、泄漏、扩散。运送车辆要有防渗漏、防遗散设施,易于清洁、消毒。运送结束,及时清洁消毒运送工具。严防暴露损伤,发生暴露损伤应及时报告上级领导。

  四、暂存设施及医院医疗废物暂存地,暂存地远离医疗、食品加工、人员活动区;

  有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防渗漏措施;易于清洁消毒暂存点消毒管理:医院暂存点的警示标识清楚、交接记录完整、消毒记录及时。配备相应的消毒工具、器具及设备,定期消毒,严格做好安全防护工作,采用有效氯消毒剂进行浸泡或喷雾消毒。医院医疗废物暂存点有专人管理,有“警示”标识和“禁止吸烟、饮食”的标识。医疗废物转出后对暂存点及时清洁、消毒。产生和运送医疗废物的科室,对医疗废物来源、种类、重量、时间、去向、经办人签名等内容进行登记,登记资料保存3年。医疗废物不得自行处理,禁止转让、买卖事故发生,定期督查。建立了发生医疗废物意外事故时的《应急预案》对转运途中发生医疗废弃物泄露,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应急处理措施,严防发生二次污染,确保安全。

  医院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整改报告 5

  据首钢、通钢集团公司关于危险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的工作要求,矿业公司结合自身实际情况下发了《危险废物自查整改》的通知,并开展了直属单位的自检自查,现将各子公司和个直属单位*年来的具体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排查危险废物情况

  矿业公司产生危废单位或环节主要有化验废液、废机油等,即产生危废编号为HW42、HW06、HW08。还有一部分废酸液及浮选药品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综合处理后排入尾矿库,尾矿库废水不外排循环利用。

  直属单位所产生的危险废物均已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收储转移。各单位均建立了废机油存放点、化验室建立了化验废液储存库,警示标志齐全完好,记录完整,年度申报材料、管理台帐、转移联单、转移合同、培训计划(内容、时间、签到表)、辨识过程说明、应急演练材料、监督监测材料、管理制度等均齐全完善。在20xx年11月份通过东北督查中心危险废物专项检查。

  大栗子矿业公司、塔东矿业公司产生化验废液0。5吨/年(其中含有高毒***废液),至今仅仅进行了回收暂存,未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回收。计划在20xx年3月30日前签订转移合同,依法转移危废。

  二、具体工作开展情况

  1、制定完善规章制度与操作规程

  20xx年至今,矿业公司先后制订了下发了《危险废物管理制度》等管理规定,对公司产废环节按照《危废名录》进行了逐一排查,确定管理重点,制定危废管理计划。在汛期下发了《关于汛期环保管理重点的通知》,着重要求加强汛期危险废物的管理,并制订环保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职责,落实各级管理责任。在20xx年各直属单位又编制了环保操作规程,其中详细编制了设备设施维修等所产生的废机油预防与回收操作程序,为收运废机油提供了技术保障。

  2、按规定收储和转移危险废物

  20xx年以来矿业公司直属单位分别与吉林省蓝天固废处理有限公司、长春子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签订了危险废物转移合同,明确了双方义务和责任。并积极协调沟通,及时转移危险废物,20xx年废机油转移5吨,废有机溶剂0.5吨。并且做好内部记录工作,确保不遗失半点危险废物。安环处定期也对产废单位进行检查与核对,确保帐物真实统一。

  3、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员环保意识

  由于矿业公司危险废物管理工作起步较晚,20xx年前对危险废物管理的意识还比较淡薄,通过吉林省危险废物监督管理站的督导与多次培训,在集团公司的大力关心与帮下,矿业公司的危险废物管理才得以走上正轨,每年我们都对部分安全环保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教育,宣读讲解环保法律法规,并进行了环保操作规程考试,合格后才可上岗,今年11月4日我们特邀请吉林省环保厅法规处双百老师对公司副科级以上干部级专业科室人员进行了新环保法培训,通过培训各级领导、管理人员对日益严格的环保形式都有了深刻认识。

  4、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实战能力

  演练是提高应急处理能力的必要手段,是环保管理的重要管理手段,因此矿业公司直属单位*两年来利用公司安全生产应急演练集中期有针对性的开展了危险废物的应急演练,制定演练计划,组织员工学*与参演,总结演练的过失,提高预防能力。通过20xx年的危险废物防火与20xx年的危险废物意外丢失这两次演练,使质检中心的危废预防管理提高了新的层次,员工有技能、干部有思想、传达及时准确、演练实用有效,这为危险废物管理提供了保障。

  矿业公司通过*年的工作,危险废物管理工作已经步入正轨,但与管理先进的同行还是有不小差距的.,尤其是通过*期对国家环保工作形势与新环保法的学*,可以说我们的工作还不十分到位的地方,具体不足之处有如下几点:

  1、受资金影响,管理工作开展不均衡

  矿业公司个别子公司受*年来资金紧缺的影响,应处理的化验废液仅仅统一回收,并没有进行转移处置。

  2、重视程度不高,工作难开展

  个别单位领导对危险废物收储转移认识程度不高,总觉得倒一些埋一点就可以解决,既没有群众告也没地方管,能省点钱就行。有些单位车间将废旧机油私自贩卖油贩子,仅将底油泥上缴单位。只有改变旧思想根除利益链成为搞好危险废物管理的关键。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1、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领导认识程度,积极主动组织相关部门做好危险废物的收储转移。

  2、加大对子公司监管力度,对私排危险废物,私卖私自转移危险废物的要严厉打击,追究责任。

  医院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整改报告 6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岑溪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处置排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岑卫政[20xx]57号)文件精神,规范我院医疗废物的管理,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和坏境污染事故的发生,我院于*日进行了严格的自查自纠工作,自查情况如下:

  一、领导重视,严密组织

  我院收到岑溪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岑溪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处置排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岑卫政[20xx]57号)文件通知后,院领导班子非常重视,并召开了会议,对自查工作进行严密部署。成立了由院长任组长、副院长为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自查领导小组,要求各科室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严格对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进行了认真细致的自查自纠工作,取得了明显效果。

  二、自查基本情况

  (一)有医疗废物产生、分类、收集记录本。并有专人负责填写。

  (二)建立有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定期健全并落实,有兼职人员。定期培训医疗废物处置的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紧急处理等知识。

  (三)建立有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四)医疗废物暂存地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

  (五)住院部、门诊、妇产科等临床科室使用符合标准的塑料袋收集、转运医疗废物。

  (六)无污水处理系统。

  (七)有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流程。

  (八)职业个人防护符合有关规定。

  (九)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项目符合规定,执行转移联单。

  (十)院内交叉感染管理情况:成立有院内交

  叉感染管理领导小组。经常对有关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建立和完善了医疗废物处理管理、院内感染和消毒管理等有关规章制度,有专人对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数量等进行记录,定期对重点科室和部位开展消毒效果监测,配制的消毒液标签标识清晰、完整、规范。

  (十一)固体医疗废物处理情况:对所有医疗废物进行了分类收集,按规定对污物暂存时间有警示标识,污物容器进行了密闭、防刺,污物暂存处做到了“五防”医疗废物运输转送为专人负责并有签字记录。

  (十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处理情况:所有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做到了浸泡消毒、毁型后由专人收集,进行无害化消毒,并有详细的医疗废物交接记录,无转卖、赠送等情况。所有操作人员均进行过培训,并具有专用防护设施设备。

  三、存在不足

  一是由于经费不足,有些医疗设备得不到及时维修或更新,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专业性发展的后劲不足。

  二是受编制所限,人员紧张,工作量大。

  三是有个别科室将感染性医疗废弃物与损伤性医疗废弃物混装在一起。

  四是有个别科室登记不规范。

  四、整改措施

  我院马上召集相关科室人员组织召开专题会议,通报自查情况,再次重申医疗废弃物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梳理医疗废弃物管理工作的每个环节,再次明确责任人,强化责任意识;对个别存在问题的科室要求及时整改,进一步完善工作流程。

  医院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整改报告 7

  为认真落实环境保护部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复核组对市提出的整改意见,确保我市相关工作顺利通过环保部的后督察,根据《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复核工作整改方案》及环保部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现场复核专家提出的具体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要求

  *期目标要求:以国家环保模范城市考核指标体系为标准,以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复核工作整改方案和现场复核专家意见为整改重点,完成具体问题的整改,确保通过后督察。长期目标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复核和后督察为契机,对低水*达标环节进行全面巩固提高,进一步强化环境管理,深化环境综合整治,保障环境安全,完善环境基础设施,健全完善、持续改进环保工作机制。

  二、重点整改内容及责任分工

  (一)切实抓好环境安全保障工作

  1.强化饮用水环境安全保障

  (1)深入实施《门楼水库饮用水源地保护规划及实施意见》中确定的7大类26项重点工程,确保年度各类工程项目按期完成,出境断面水质符合功能区标准要求。完成时限:年底及长期。(责任单位:住建局、水务局、林业局、农业局、环保局、畜牧局、国土局、开发区管委、桃村镇**)

  (2)编制龙门口水库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和具体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完成时限:年底。完善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饮用水源地应急演练。完成时限:底及长期。完善饮用水源地界标。完成时限:底。进一步加强水质监测工作,确保饮用水安全。完成时限:长期。(责任单位:环保局)

  (3)在龙门口水库饮用水源地和门楼水库饮用水源地段白洋河流域和清阳河流域二级保护区范围内设置交通警示牌和宣传牌,在龙门口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按规范要求设置围网。完成时限:底(责任单位:水务局)

  2.强化环境安全整治

  (1)加强对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和处置的全过程监管。以污染源普查和环境统计确定的企业范围,进一步完善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工作。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建设危险废物暂存设施,完善危险废物标志牌设置。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杜绝危险废物随意处置现象发生。完成时限:底。(责任单位:环保局)

  (2)督促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做好医疗废物暂存工作,杜绝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混存问题。完成时限:底及长期。(责任单位:卫生局)

  (3)对存在问题的以下单位实施限期整改。一是通达选矿药剂有限公司严格按照环保部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现场复核专家意见底前完成整改任务。(责任单位:环保局);二是盘马金矿、庄子金矿、流口金矿、山城金矿按照环保部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现场复核专家意见底前完成整改任务。(责任单位:市金兴矿业公司)。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一律停产整治。

  3、开展重点行业专项整治

  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深入开展重点行业环保核查进一步强化工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要求,组织对全市所有电镀、制革、化工、有色金属采选冶炼和铅蓄电池企业进行环保核查。对存在污染防治设施不完备,重金属超标排放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责令停产整治,整改到位前不得恢复生产。完成时限:底。结合正在开展的环境安全百日大检查活动,督促有关企业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工作,配套完善环境安全防控和应急处置设施。完成时限:底。督促重点企业按照《企业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要求,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切实提高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完成时限:底及长期。(责任单位:环保局)

  (二)切实加强工业污染防控力度

  1、强化建设项目环境管理

  (1)严格执行环评审批。对后建成且未办理环评手续的、降低环评等级的、未批先建的,属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限期一个月编制完成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补办审批手续;属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限期二个月编制完成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补办审批手续。其中,未批先建的责令停止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一律淘汰取缔;不符合环保要求的,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完成时限:底完成责令停止建设和淘汰取缔工作。(责任单位:环保局)

  (2)对前建成投产、未办理环评手续的项目,限期一个月编制完成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报环保部门审查,出具审查意见。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一律淘汰取缔。完成时限:年7月底完成淘汰取缔工作;不符合环保要求的,依法提出处理意见。(责任单位:环保局)

  (3)对批建不符的,限期一个月编制完成变更报告或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报原审批机关补办审批手续。(责任单位:环保局)

  (4)对未经试生产批复,即投入试生产的,立即补办试生产批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批复同意其试生产申请。对超期试生产、未取得延期试生产批复的,限期一个月内补办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手续。对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处罚款。(责任单位:环保局)

  2、深入开展强制清洁生产审核

  (1)对照环境保护部《关于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要求,对全市企业进行新一轮梳理排查,制定今后三年清洁生产推进计划,提高清洁生产覆盖面。完成时限:年年底。(责任单位:环保局,经信局)

  (2)对于本次复核中存在问题的'清洁生产企业,要严格落实审核要求和具体措施,开展持续清洁生产审核。完成时限:底及长期。(责任单位:环保局,经信局)

  (三)切实加大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力度

  1、加快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桃村镇污水处理厂主体工程及管网配套工程建设进度,确保年内投入运行。完成时限:底。市区污水处理厂配套中控系统,完善市区城市污水管网,强化雨污分流改造,进一步提高污水处理厂运营管理水*,确保出水水质稳定达标。完成时限:年底。(责任单位:住建局、开发区管委、桃村镇**)

  2、无害化垃圾处理场渗滤液收集池要采取防臭措施,抓紧时间申请验收。完成时限:底。(责任单位:住建局)

  (四)切实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和水*

  1、深入开展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

  (1)严格执行《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落实机动车环检前置于机动车安检要求,确保年底前机动车定期检验率达到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复核要求。完成时限:年7月底。(责任单位:环保局,***)

  (2)适时开展机动车环保检验标志路检工作,禁止未取得环保检验标志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完成时限:年年底。(责任单位:***)

  (3)开展为期一个月的公交运营车辆排气专项整治活动,着力解决公交车冒黑烟现象。完成时限:底。(责任单位:交通运输局,环保局,***)

  (4)建立健全机动车环保检验与安全技术检验数据共享机制,实行机动车污染投诉举报制度,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切实提高机动车排放达标水*。完成时限:年7月底及长期。(责任单位:环保局,***)

  2、强化大气污染联防联控

  (1)抓紧组织实施《市年度颗粒物污染防治工作计划》,以实现《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综合排放标准》中第二时段标准为目标,重点做好燃煤电厂、水泥生产企业和工业窑炉的颗粒物污染防治设施的升级改造工作。完成时限:年年底。(责任单位:环保局)

  (2)深入开展城市扬尘污染综合整治工作。编制实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强化城市扬尘污染联防联控,每季度开展一次城市扬尘污染源联合执法检查活动,切实减少扬尘污染。完成时限:长期。(责任单位:环保局,住建局)

  三、整改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国家环保模范城市是市上下倍加珍惜的一块“金牌”,落实复核组提出的整改意见,时间紧、任务重,各有关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把7月份作为集中整改月,将每一项整改内容都列为一把手工程,加大投入,落实措施,全力冲刺,确保完成各项具体整改任务,确保顺利通过国家华东督查中心后督察。

  (二)细化方案,落实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对照整改工作内容,进一步细化工作方案和改进措施,明确各项具体工作的时间节点要求,将任务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具体责任人员,倒排工期,攻坚克难,确保责任到位,整改到位。

  (三)加强督查调度,严肃责任追究。建立整改情况周报制度,各有关部门于每周五向市**督查科报送整改工作进展情况。将整改内容纳入市**督查科督查重点,定期调度、核实、通报整改工作进展情况,提高整改工作质量和效率。环保、***门要组成联合督查组,每周开展一次现场督查。对整改工作不力的,通报批评;对延误整改工作,造成恶劣影响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健全完善整改档案,准确反映整改实效。各有关部门在整改过程中,切实注重建立健全整改档案,保证资料的严肃性、完整性、合规性。环保局要组织调度汇总各项整改工作档案,及时向市环保局汇报整改落实情况。

  医院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整改报告 8

  20xx年,我局在县委、县**的正确领导和上级环保部门的精心指导下,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以中央、省环保督察为契机,以改善县域大气、水、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深化生态文明建设,强化环境执法监管,着力解决影响群众健康和社会稳定的突出环境问题,全县环境质量得到了改善,促进了我县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20xx年生态环境工作情况

  (一)大力推进生态保护基础设施建设。一是争取专项资金581万元实施了则拉村、镇村、镇村农村环境整治项目;二是投入流域补偿资金435万元实施了清水村集中安置点、村、乡村3个集中安置点等2个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三是申请涉农整合资金1228.73万元启动了镇村等3个乡镇6个集中安置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四是加强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行的指导工作,确保了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按时进行试运行;四是投入72万元编制了《广州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20xx-20xx)》;五是争取145万元编制了12个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可研报告,并申报入库;六是积极联系省厅规划院,结合我县实际,开展“十四五”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工作;七是投入253万元完成了长江经济带水质自动监测能力建设项目;八是争取省专项资金1237万元,启动了无责任主体尾矿库治理项目;九是投入资金330万元开展了工业集中区水气土协同预警体系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

  (二)加强环评审批和建设项目监管。严把环评准入关,依法组织审批12个建设项目,指导督促105家企业完成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网上自主备案。

  (三)强力推进排污许可工作。在上级主管部门的坚强领导下,在县委**的大力支持下,今年我县共完成19家企业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完成86家企业的排污许可登记。

  (四)加强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一是积极推进县城污水处理工程建成投运,该工程已于今年8月底投入试运行,但因遭受水灾等原因导致部分已建好设施冲毁而不能正常运行,经抢修和加强管网维护等措施后,我县污水处理厂于11月下旬才能初步正常运行,导致我县今年化学需氧量(100吨)和氨氮(20吨)减排任务只能部分完成;二是关闭了银峰铅锌洗选有限公司,预计能减排COD48吨,可超额完成我县非重点项目减排20吨COD的目标任务。督导相关单位做好县城污水处理工程减排和关闭银峰铅锌洗选有限公司结构减排项目资料。

  (五)完成年度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任务。完成了铁厂、外贸浮选厂、银都铅锌洗选有限责任公司及尔呷地界铅锌矿业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任务。

  (六)加强对全县环境质量的监测。完成全县地表水断面、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加强县城城区环境空气自动站的运维并开展城区空气质量自动监测,实时向省、州监测站准确传输空气质量数据,并每天准时向广大干部群众发布空气质量信息,环境空气质量指数优良率达到100%;实时对县内5家国控重金属企业开展监督性监测工作。截止目前,监测数据显示:全县主要流域地表水水质保持稳定,达Ⅲ类水质标准;28个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均达到Ⅲ类水质标准,达标率为100%。

  (七)加强环境监察监管。一是加强监管执法工作,1至11月份,共出动监察人员400余人次,检查企业58家,随机抽查企业57家(次),开展水利水电专项执法检查,对辖区内小水电环保手续完善情况、生态流量下泄情况等进行抽查,每月对我县3家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建材有限公司、建筑建材有限公司等8起环境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取证,立案查处,共计罚款12.3万元,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对重点企业下达整改通知书30余份,对整改不到位的企业实施限产、停产;二是加强网络、电话信访举报查处,20xx年共处理“12369”、微信举报*台投诉案件9件,均已办结,查处办结率100%;三是开展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专项执法检查,督促辖区内涉废旧铅酸蓄电池等危险废物企业建立完善危险废物管理制度,规范存放、转移、处置危险废物;四是开展土壤污染专项执法检查,对辖区内7家铅锌矿开采企业和8家铅锌洗选企业进行排查,督促企业进一步完善自行监测方案,落实固废堆场环保措施,防治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五是开展了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问题集中排查整治工作,共排查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问题11个,督促个责任单位对照问题清单制定了整改方案,落实了整改措施,各项问题整改正有序推进;六是开展打击涉废铅酸蓄电池违法行为,以执法推动企业步入规范运营,目前15家废铅酸蓄电池产生单位完成了环保整改工作;七是开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对辖内重点乡镇卫生院、新冠肺炎定点隔离治疗医院、县人民医院等医疗机构医疗废物产生、储存、转运、处置情况和医疗废水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各医疗机构规范处置医疗废物和医疗废水。

  (八)扎实推进中央、省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制定了《落实中央第五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落实省环境保护督察组环境保护督察现场检查反馈问题整改方案》,按照“一个问题、一套方案、一名责任人、一抓到底”的要求,靶向施策、重拳出击,完成了中央环境保护督察认领的22个问题中20项任的整改,整改率为91%,省环保督察反馈我县的24个点位44个问题已全部完成整改,整改率为100%。省挂牌督办大渡河瀑布沟库区(境)养殖网箱已全部拆除。第二轮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反馈的4个现场点位问题已完成3个,整改率为75%,未完成问题为医疗废物处置中心的运行,13个反馈意见问题已完成12个问题的整改,整改率为92.3%,未完成问题为污水“三推”项目的建设问题。

  (九)打好“三大战役”攻坚战。加强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深入开展各类污染源整治、开展汽车尾气、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工作,加强对柴油车尾气排放的监管,每季度对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车辆进行抽查检测。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对标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重点任务,督促土壤重点监管企业开展年度自行监测,完善土壤环境质量监控体系,配合省生态环境厅完成了29个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基础信息采集,并对4个中高关注度关闭搬迁企业地块完成土壤调查工作。目前,共计12个疑似污染地块正在开展初步调查工作,全县23家涉镉重金属企业均完成了污染整治方案编制,其中14家企业已完成整治,整改完成率达60.8%,其余9家企业有序推进整治工作。

  (十)深化固废污染防治工作。督促辖区内10家涉尾矿企业及8家矿山开展污染治理,目前,10家涉尾矿企业已完成整治工作。完成了《核与辐射安全和放射性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及2025年远景目标》中期目标任务,完成了鸿利达矿业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完成伴生放射性矿检测工作,经检测未发现超标排放行为。

  (十一)强化环保宣传教育。为全面提高公众生态文明意识,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和舆论环境,及时组织相关单位开展环保“十进”及“六.五”世界环境日等各类宣传活动;对重点污染企业、环境违法企业和新建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环保设施管理人员进行有关环境科普知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保设施操作技术等方面的培训;通过政务微博、微信工作,州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人民**门户网站、电视台等报道环保宣传教育工作并按时完成环境主流报刊的征订任务。

  (十二)顺利完成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编制完成了《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入户调查与数据采集、数据汇总阶段)质量核查与评估工作方案》、《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入户调查与数据审核阶段质量评估报告》、《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汇总阶段质量评估报告》、《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普查汇总数据审核和对比分析报告》、《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质量核查报告》。

  (十三)认真落实脱贫攻坚帮扶工作。我局帮扶村共有4个,分别是新市坝镇岩润村、比一市村、三村和田坝镇仓库村,除新市坝镇三村为非贫困村外,其余3个村均为贫困村。对1个非贫困村派出了2名帮扶干部,对3个贫困村共派驻了2名驻村第一**、7名驻村工作队员、9名帮扶干部,共计派出人员20名,实现脱贫攻坚帮扶全局动员、全局参与。本年累计为联系村、户送去现金0.15万元、送物折资0.4元,组织开展宣讲11场次,惠及300人次,协调开展培训4场次、惠及120人次,走访群众340人次。

  二、20xx年生态环境工作计划

  (一)树牢环保意识,全力抓好污染防治。坚持“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业务必须管环保、管生产经营必须管环保”的工作原则,继续推进我县5个无主尾矿库治理工作、推进危险废物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提高危险废物监管处置能力,完成《核与辐射安全和放射性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及2025年远景目标》远期目标任务,完成对辐射安全和放射性污染防治能力提升。

  (二)继续推进中央、省环保督察反馈问题的整改。对照中央、省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清单和我县制定的整改方案,进一步督促各牵头整改部门完善问题整改支撑材料,开展全面自查,防治问题反弹。督促各牵头整改部门对已完成整改问题进行现场核实,定期调度中央、省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情况,督促各牵头整改部门对未完成整改问题要进一步压实工作责任,倒排工期、正排工序加快推进未完成整改问题的整改工作。

  (三)加强环保宣传教育和培训。拟投入3.5万元,充分利用“六·五”、“12·4”、“3·15”等宣传日加强环保宣传教育和培训,让环保知识进学校、进家庭、进机关、进社区、进企业,提高广大干群和环保意识及环境法制观念。

  (四)强力推进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一是牵头开展好20xx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二是不断加强县级、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并完成本年度相关的各项水源地基础信息及水源地调查评估工作;三是积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两山”基地创建工作。

  (五)认真开展全县环境质量监测。开展全县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例行监测,加强县城区环境空气自动站的运维并开展县城区空气质量监测,按时向省、州监测站准确传输提供空气质量状况数据,每天准时向广大干群发布空气质量状况信息;加强对县内国控重金属企业的监督性监测。

  (六)加强建设项目监管。督促企业开展环保设施竣工验收,依法开展建设项目环保行政许可和行政服务标准化建设,强化企业排污许可管理,督促企业持证排污、按证排污,并落实各项排污许可监管要求,加强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强化县城污水处理工程运行监管,督促各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尽快建成投运,减少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

  (七)强化依法行政能力建设。充分利用主题宣教、业务培训、法治教育等形式,不断增强环保系统干部职工依法行政和业务技术水*。进一步落实党组织“三会一课”制度,深化***精神专题学*,落实党风廉政责任,狠抓机关效能制度,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坚持用制度管事管人,确保环保系统风清气正。

  (八)认真落实脱贫攻坚帮扶工作。在帮扶村新市坝镇岩润村、比一市村、三村和田坝镇仓库村,继续落实驻村第一**、驻村工作队和帮扶干部,实现脱贫攻坚帮扶全局动员、全局参与。开展“以购代捐”活动,为联系帮扶村协调项目资金,组织走访慰问困难群众和捐款捐物等活动。

  医院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整改报告 9

  根据卫生局浮卫字【xxxx】111号文件精神,我院开展了医院感染和医疗废物处置检查工作,为了加强医院感染与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进一步完善本单位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储存位置的管理规范,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安全,切实维护群众健康,我院重新组织学*了《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对自身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剖析及自查。

  一、主要发现的问题有以下几点:

  1、医务人员普遍对院内感染知识与控制意识浅薄。

  2、院领导对医院感染管理重视不够。

  3、院内相关消毒硬件配备不全。

  4、医疗废物处理存在乱放、乱丢、登记不及时和遗漏登记等,医疗废物处置时无双方签字。

  5、治疗室及处置室紫外线消毒登记不健全。

  二、鉴于以上几点问题,我院做出了以下几项整改:

  1、健全组织,完善制度。

  成立了医院医疗废物管理领导组,由院长司东红任组长,副院长刘杰、宋安强任副组长,成员由各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领导组明确了职责任务,制定了医疗废物制度,专用运送工具及销毁制度。

  2、组织全员培训,重新学*了《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并做出了考核。

  3、新添加了紫外线消毒灯及医疗废物存放桶,并贴好了相关标识。

  4、细化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管理。

  (1)、将医疗垃圾及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杜绝医疗垃圾与生活垃圾混装,统一规定医疗废物使用黄色塑料袋盛装,生活垃圾用黑色塑料袋盛装,禁止将医疗废物混入其它废物和生活垃圾中。

  (2)、将医疗废物分别扎口密闭,针头、穿刺针、刀片等毁形后放防渗漏耐穿刺的利器内3/4满时闭锁,不得再取出,贴上标签。

  (3)、病原体培养基、标本、菌种和毒种保存液应先高压灭菌后再按感染性废物处理。

  (4)、隔离传染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及生活垃圾废物,应用双层专用包装物及时密封,贴上标签。

  5、加强对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器具的管理。

  一次性使用的'医疗用品用后,按医疗废物处理,禁止重复使用和回流市场,并做好登记工作,使用过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如: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和输血器等物品必须就地进行消毒、毁形,无回收价值的可放入专用收集袋、直接焚烧。

  6、加强资料登记及管理。

  相关科室建立医疗废物管理情况登记表,登记核对来源、种类、或数量,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要求登记资料保存齐全。

  7、制定了医疗废物处置应急预案。

  建立了发生医疗废物意外事故的《应急预案》,对转运途中发生医疗废物泄露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应急处理措施,严防发生二次感染、确保安全。

  通过这次对我院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自检自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具体的整改意见,各科室也逐步规范了医疗操作行为,在今后我院要加强对各相关科室的检查力度。我们在医疗废物的管理上有了很大的提高,但因单位客观条件限制,在医疗废物转运工作还不能完全规范,我们将在以后的工作中逐步加大资金投入、规范操作,彻底杜绝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而造成的对广大人民身心健康的损害。

  医院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整改报告 10

  20xx年11月,曝光x市医疗垃圾管理不善事件后,根据上级文件通知精神,我院领导高度重视,立即针对医疗废物管理召开各科室负责人会议,传达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并对全院医疗废物管理工作进行自查。通过自查,我院各科室能够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要求对医疗废物实施严格管理,现总结如下:

  1、我院医疗废物管理组织健全,成立了院长为组长的医疗废物管理管理监督小组,并设专人管理,明确了职责。

  2、医疗废物管理相关制度健全,《医院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和意外事故发生应急处理预案》完善。

  3、各科室能够严格按照医疗废物管理相关制度对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医疗废物回收相关登记齐全,科室人员能够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要求进行分类管理,无医疗废物与生活垃圾混装情况。

  4、各科室严格废弃药品包装处置,认真按照相关文件处理,凡使用后的被患者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软包装)输液瓶(袋)、空安瓿(注射剂型)等废弃药品包装,均按照医疗废物进行分类处理,杜绝与生活垃圾混装情况。

  5、医疗废物回收登记交接工作严格,无医疗废物泄露、变卖情况。

  6、医疗废物回收管理专人负责,专职人员能够在规定的时间严格按照医院制定的医疗废物回收路线图对各科室的医疗废物进行回收,并与科室人员做好交接工作,杜绝中途发生泄露。

  7、防护服、口罩、帽子、手套、防护鞋等防护设备齐全,专职人员熟悉职业暴露处理流程。

  8、医疗废物暂存点警示标识清楚,有防鼠、防蚊蝇、防盗、防渗漏等措施,较易清洁消毒。

  9、暂存点回收的医疗废物分类存放,统一移交给鄂托克旗疾病防疫控制中心统一处置,医疗废物转运联单齐全。

  通过对医疗废物管理工作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全院更加明确了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为进一步做好医疗废物管理工作打下了基础。


仓库危险废物管理制度(5)份(扩展8)

——仓库存放管理制度(5)份

  仓库存放管理制度 1

  1、施工材料的存放、保管应符合防火安全的要求,易燃易爆物品应专库、分类、单独堆放。保持通风。用电符合防火规定。

  2、化学易燃物品和压缩或燃性气体容器等,应按其性质设置专用库房存放。

  3、建设工程内部不准作为仓库使用,不准积存易燃可燃材料。

  4、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时,必须严格执行防火措施,指定防火负责人,配备灭火器材,确保施工安全。

  5、领用方面:仓库保管员必须进行登记工作,作业完入库时进行检查,以确保以次领用时能做到心中有数。

  6、危险品物资应专库专用、分类分储的原则,做到分间、分架、分类、分堆储存,氧气、乙炔、油漆应保持间距2m以上存储,并用定做的铁箱存储,实行定品种、定数量、定库房、定部位、定专人负责的“五定”保管制度。

  7、危险品物资入库出库必须进行登记造册、帐目清楚、紧密把锁,危险品物资品种不同不得同一库储存。

  8、库房周围严禁运用明火或堆放易燃易爆物品。遇确需动火时必须经领导审批,并经消防、安全员核实,确认安全后方可动火作业。

  9、在夏季由于天气炎热,一般在气温30℃以上时,禁止发放危险品物资。

  10、危险品库房应有明显的防火标志及标语,并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机,仓库保管员必须经常检查,保持良好状况。

  11、危险品库房内严禁存放与危险品无关的物品,严禁在发放危险品时吸烟。

  12、危险品保管员要有防盗、防火、防爆、防毒、防破坏意识和基本知识。

  仓库存放管理制度 2

  一、操作人员应掌握本岗位的操作技术和防火规定,做到安全操作,防止漏油、溅油。

  二、加油场地、储油罐、箱场地内严禁烟火,并设立醒目的警示牌。严禁车辆停留。

  三、严禁在加油场地、储油罐、箱场地内从事可能产生火火花的作业。

  四、雷击时应停止加油或卸油作业。

  五、油槽车卸油时应关闭发动机,同时停止抽油作业,做好安全警戒,并设专人监护。

  六、卸油前核准油罐存油量,以防卸油时冒顶泡油,并记录好油量流量计的底数,检核油品是否有水(用检测液体涂在竹杆上,插入油槽车检验)。

  七、加油过程中,严格控制油的速度,发生泡、冒、漏油时必须清理好现场,并将进油箱盖好口锁后,加油车方能起动离去。

  八、在修理电气设备之前,必须把油气除干净,防止电火花点燃油气,并在配电间切断电流,使之有一个明显断开点,挂上“严禁合闸,线路有人工作”的指示牌。

  九、修理油泵或管道时,要关闭相应阀门,挂上警示牌做好放油措施,防止油品外泄。

  十、每周对各楼层储油罐、进油管、阀门、电器控制柜、抽油泵进行一次巡检,并做好巡查记录。

  十一、每季度对供油系统、电气设备、管道、阀门、油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个人可以存储柴油,但是量有限,存储较多的柴油要**安监部门批准并报消防审批,不过个人存储柴油一般情况下都是不允许的,这个你可以咨询当地加油站,是否可以到加油站以发票的形势存储柴油。

  仓库存放管理制度 3

  大家好!首先感谢领导及各位同仁对我们仓库工作和本人的大力支持与帮助,在此我表示衷心的感谢。在日常的工作中我们仓库存在着许多或大或小的问题,真诚的希望各位领导、同事宽容与谅解。

  目前我们仓库人员普遥存在责任心和管理意识不强的问题。*几个月来,仓库部新进人员比较多也包括我,在一些消极因素的影响下,产生一些负面影响,缺乏应有的工作责任心,由于我在管理上采用了宽容的处理方式,未能积极的消除这种隐患,造成了工作的一些混乱,甚至出错频繁。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一定会吸取教训,一经发现类似情况将严肃处理。

  仓库负责整个酒店的后勤补给,这就要求我在认真做好做细仓储管理工作的同时逐渐深化了解与掌握酒店的业务信息、销售业务信息,以及公司所有物资的相关信息。这样对加强仓储管理水*有亦常致关重要的帮助作用。

  1、对公司在用和在库资产的增加、转移、报废、调拨、外借,做到事事明确,并执行好领导的工作指令,以更好地协助领导的管理工作

  2、随时掌握库存物资动态,压缩库存储备资金,按时组织年度、月度的物资申购计划并做好呆滞物品的统计处理工作。

  3、根据现在仓库的实际情况,做好仓储的整体挽划,合理制定存货库存量,逐步推行仓储管理的5s管理制度,以提高工作的高效性。

  4、每天进行自我总结检查,针对出现的错误提出改善措施,把错误控制在可控制的'范围。

  1、认真执行到店货物的日常监督、检查,尤其是每日鲜货的验收工作。对货物及时整理整顿,及时反债货物信息,以便合理制定采购计划,保证货物的周转;对验收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及时处理,处理不了的要上报领导,并及时跟进。

  2、严格按照仓库物料的收发运作流程进行日常工作(依据是计财部工作手册),举例:出入库货物要与申购计划中的名称规格保持一致;货物进出库时要严格清点或过磅;进库物料必须由申请人、质检部、仓库及相关部门同时确认无误后方能收货入库;脸货过程中严格遵守:单据不全不收、手续不齐不办、物料不合格不收;等等…目标是准确把握货物动态库存,保证公司后勤补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并做好与其他部门的协同工作。

  3、经常整理仓库并清洁卫生,做到货物摆放整齐,保持货品充足,使公司的物料供应能保持正常运行,收发货结束后,要及时整理货物,保证nc系统数据和仓库实际库存一致。

  4、残品和包装破损的产品及时处理,同时对缺货和呆滞货品认真记乳,及时上报并跟踪处理。在以后的工作中尽最大可能做到今日事今日毕。

  以上这些都需要我们每天踏踏实实的,认认真真的,坚持去做,这样才能逐步达到我们想要的目标和结果。

  我希望我们部门的员工严格遵守工作规定和操作流程,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避免和减少错误的再发生;加强责任心与管理意识的培养,以一种积极的、负责的态度面对每一天的工作,按要求按流程,保质保量的完成每天的工作任务。

  这段时间里,我感到了自己管理上的不足,但是有不足才有改进,我会继续锻炼,加强学*,让自己管理上更加的成熟,希望各位领导和同事多给我提宝贵意见,帮助我更快的成长。我相信有了大家的帮助与协助,我一定能做的更好。

  仓库存放管理制度 4

  一、数据准确,目视管理基本到位。具体达到要求:数据准确率95%左右,盘点工作二日内完成;货品区域规化合理,产品标识清楚,相关仓管工作能轻松替换,方便工作交接;各区域地面货架清洁,产品摆整齐统一。

  二、流程相对完善,货品进出通畅。具体达到要求:流程严谨,不会因流程给公司带来重大损失;跟进货品进出及时做出反馈,确保来料交货准时率高(95%以上),出货准确率高(99%以上),劳动强度降低,工作效率高。

  三、库存呆滞料减少,库存周转率提高。通过数据和报表,分析产品呆滞时间,呆滞原因,提出可行处理方案,消化库存,提高周转率,减少库存管理压力,达到精益化管理。

  针对仓库各个阶段不同,工作重心相应转移:

  首先,进入新公司了解公司架构,相关负责人及日常工作相为协助事项。了解公司仓库现行流程和管理制度,传承现有*惯,会对其中复杂进行简化,不完整进行补充。了解员工岗位职责和目前工作完成程度,个人目标,对公司和团队及我看法和接受程度。针对现状本着“降低劳动强度,提高效率”为原则,对短期能改善,效果明显优先改进,树立形象;解决员工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存在困难、困惑(包括一些福利待遇),提升在员工心里认可度;遇到艰巨和困难工作,身先士卒,树立典范;让兄弟们有敬有畏,敬能为兄弟们办实事,畏老大全能,离开谁都不会影响整体工作。

  其次,有话语权后,进行仓库管理细化培训,从进出仓流程、工作沟通与反馈、供应商管理、现场管理,盘点及差异处理等第一段培训,使前一段工作系统化,程序化基本完成,工作中不会出大纰漏,再进行职业规化,设立目标,辅助沟通技巧、精益生产、阳光心态等培训,让员工自觉主动按流程完成工作,并保持激情。数据准确率自然提高、工作事半功倍。

  最后,强化仓库管理理念,在进销存准确基础上,加强库存管理,定期清理呆滞物料,提出处理建议,不断跟进,同时建立安全存量,加快周转,降低管理难度和库存成本,达到高效率低成高待遇良性循环。

  在这些日常工作进行同时,做好部门规化,对成本加以核算和控制即节省支出又提高效率,有形成本和无形人力成本双低;培训阶梯团队,避免人才流动时无人可用,留住合适人才。

  仓库存放管理制度 5

  一、仓库分类:原材料库、半成品库、成品库、危险品库、燃料库、化学品库等;

  二、仓库选址基础条件:

  1、通风性和自然光线好;

  2、不受潮湿、腐蚀和高温影响以及不受讯期影响;

  3、跨地区周转仓库要考虑距离客户的到货地点要*,自然环境和交通运输便利,充分利用

  地方优惠条件;

  三、仓库管理需要控制的因素:

  重点控制储存数量、周转速度、季节性物资控制、呆废物资管理;

  四、仓库内部设施管理:

  1、安全设施管理:物品堆放、电路安装、消防器材、防火防爆报警设施管理;

  2、料位存放管理:根据物资的体积、重量、质量、价值以及收发频率确定物资存放位置方式、堆叠方式等;

  3、搬运工具管理:对搬运过程使用的汽车、拖拉机、叉车、手推车和其他工具的使用、保管、维护进行管理;

  4、物资位置标识管理:对物资摆放位置分区分类、定位、库房*面图、仓库档案的管理;

  五、仓库应视其实际情况划分为合格品存放区、待验品存放区、不合格品存放区以及搬运工具存放区,并制定明显标识。对搬运工具实施定置管理;

  六、仓库管理人员应将仓库储存区域与物资架分布情况制定出库区*面定置图;

  七、经核点后的物料,仓库管理员应视其情况存放,并办理相关手续;对于检验合格品,应分类存放于合格品存放区;对于检验不合格品,应存放于不合格品存放区内进行隔离和标识,防止不合格品误发误用,并即时处理;对于未检验的物料,应存放于待验区;对于易燃爆物品,应存放于危险品仓库内。

  八、领用物资,应由领用人填写《领料单》,经本部门主管批准后,方可到仓库领料。成品发货时,必须凭审核无误的《发货单》发货;

  九、物料入库或发放后,仓库管理人员应及时登记物卡。登记物卡时,要做到字迹清晰,内容完整,并坚持日清月结,凭单记帐,不跨月记帐;

  十、仓库管理员应随时掌握仓库的储备情况,有无储备不足或超储积压的.现象发生,并及时报告;

  十一、仓库管理员应随时搞好仓库的清洁卫生,并注意通风状况,检查物资的堆放情况和室内外的安全情况,发现隐患或异常现象应立即报告;

  十二、要按时上报各类呆废物资,并按规定处理;

  十三、要及时将需退供方之不合格品退回;

  十四、仓库管理员要定期盘点,并编制盘点报表;

  十五、上下班时要做好门、窗、电、水的开关工作;

  十六、要按时上报各类报表,并保存好各类凭证和相关资料;

  十七、仓库主管月末应对各仓库工作进行考评,不断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


仓库危险废物管理制度(5)份(扩展9)

——危险品仓库出入库管理制度(精选五篇)

  危险品仓库出入库管理制度 1

  1、库房的建筑设计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1990年3月23日**部第6号令)、《爆炸和火灾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和《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等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危险化学品仓储管理制度。

  2、仓库配备足够的与危险化学品性质相适应的消防器材,并由专人维护和保养。

  3、危险化学品必须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小于100m2,垛与垛间距大于1m,垛与墙间距大于0.5m,垛与梁、柱间距大于0.3m,主要信道的宽度大于2m。

  4、在仓库堆垛设立明显的防火等级标志,出入口和通向消防设施的道路应保持畅通。

  5、危险化学品仓管部门根据物品的危险性,为保管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器具。

  6、危险化学品入库时,保管员应按入库验收标准进行检查、验收、登记,严格核对和检验物品的名称、规格、案例标签、质量、数量、包装,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仓储管理制度》。物品经检验合格方可入库。无产地、品牌、安全标签和产品合格证的物品不得入库。

  7、危险化学品发放,应严格执行发放管理制度。仓库主管负责人应经常检查核准。

  8、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仓库要采取杜绝火种的安全措施。经指批准进入仓库的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阻火器,作业人使用的工具、防护用品应符合防爆要求。

  9、加强对防爆电气设备、避雷、静电导除设施的管理,选用经国家指定的防爆检验单位检验合格的防爆电气产品。

  10、易燃、易爆品仓库内的各种安全设施,必须经常检查、定期校验、保持完好状态,做好记录。

  11、储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仓库、堆垛附*,不准私自动火作业,如因特殊需要,应由仓库负责人上报,经企业有关负责人指认,采取安全措施后才能进行上述作业。作业结束后,检查确无火种,才可离开现场。

  12、物品储存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的配装规定,对不可配装的危险物品必须严格隔离。

  危险品仓库出入库管理制度 2

  (一)生产、储存的规划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

  地方人民**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

  2013年的“11·22青岛输油管道爆炸事故”存在典型的布局规划不合理。原来的输油管线所处的郊区后来变为繁华城区,建筑物众多,人口密集。输油管道与排水暗渠交汇处管道腐蚀减薄、管道破裂、原油泄漏,流入排水暗渠及反冲到路面。原油泄漏后,现场处置人员采用液压破碎锤在暗渠盖板上打孔破碎,产生撞击火花,引发暗渠内油气爆炸。造成62人死亡。

  (二)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预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三)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单位管道的安全标志及检查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

  (11·22青岛输油管道爆炸事故中,对输油管道疏于管理,造成原油泄漏,处置不当导致爆炸)

  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管道所属单位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

  (四)生产危险化学品单位依法取得相应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负责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将其颁发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机关通报。

  (五)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六)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环境要求

  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将该危险化学品向环境中释放等相关信息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安全管理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

  (八)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选址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除外),与下列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1.居住区以及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

  2.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3.饮用水源、水厂以及水源保护区;

  4.车站、码头(依法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通信干线、通信枢纽、铁路线路、道路交通干线、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以及地铁站出入口;

  5.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渔业水域以及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6.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

  7.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设施、区域。

  (九)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单位安全设备设施的设置

  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

  (十)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评价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现状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在港区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十一)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项管理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或者*****部门规定的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简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其生产、储存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的,应当立即向当地**机关报告。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

  (十二)危险化学品仓库的安全管理

  1.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2.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3.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4.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机关备案。(天津港“8.12”事故单一品种严重超储53.7倍。)

  5.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

  6.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十三)危险化学品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安全管理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机关备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机关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依照规定处置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处置。

  危险品仓库出入库管理制度 3

  一、物资入库出库管理

  1、凭采购订单和送货单进行实物验收。

  2、送到生产现场的物资,仓库管理员必须到达现场进行实物验收。

  3、对不能计数的物资必须计量后方可入库验收。

  4、领料人员不得自由出入仓库,确需进入仓库领料的,管理员须全程陪同,禁止领料人员单独自由的在货架上拿去物资。

  5、对于危化品的包装不符合要求的,拒绝卸货验收入库,如油脂、酒精等易燃物。

  6、对于氧气、乙炔、丙烷、氮气入库时要检测压力是否达到要求,不否和要求的,不入库。

  7、做好危险化学品的出入库登记台账。

  8、每天做好仓库内的温度湿度检查记录。

  二、危险品物资储存安全管理

  1、化学危险品入库前进行严格检查,入库后要进行定期检查,保证其安全和质量。入库的化学危险品要有相应的标识。

  2、氧气与乙炔、丙烷应分库摆放,库内应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

  3、柴油和油漆分仓库摆放,柴油桶灌装后盖好桶盖,防止挥发,灌装时溢出的柴油及时清理。在高温天气,库内温度大于35℃时,应打开仓库门进行通风。

  4、气满瓶与空瓶不能混放,要分开堆放在相应的划线区域内,并要做好标识。

  5、危化品仓库中的消防通道不能堆塞,灭火器必须确保在有效期内。

  6、严禁火种带入危化品仓库,对进入危化品仓库的领料人员要检测是否带有火种,并做好检查台账,以备查。

  7、仓库内不准动火作业,特殊情况需采取安全措施,开出动火证后方可进行动火或维修作业。

  8、易燃、易受潮的物品包装要严密,应存放在通风、干燥的仓库内,并且保持的相对温度、湿度。

  9、每次气瓶入库前要检查钢瓶是否在检验有效期内(氧气瓶、乙炔瓶每3年检验一次氮气瓶每5年检验一次),超出检验有效期的不合格气瓶不得入库,对于气瓶钢印模糊不清,不能确认检验期的气瓶应视为不合格气瓶。气瓶严禁敲击、碰撞。

  10、送货车辆必须停在安全距离以外卸货。

  11、禁止在危险品仓库存储区域内堆积可燃性废弃物。

  三、灭火方法

  易燃易爆性物品灭火方法。

  危险品仓库出入库管理制度 4

  一、危险品是指我院使用的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及刺激性强烈的药品、卫材及试剂等。为加强危险品的安全管理,确保人员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危险品必须按其性质和安全要求,分门别类分库储存。

  三、危险品仓库设施必须符合安全要求,要有醒目的“严禁烟火”及“危险品”和安全警示系列标志,按规定配备消防与安全器材。

  四、危险品仓库必须由专人负责管理,工作人员应熟悉和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五、危险品管理应严格执行入库验收、出库验发、在库养护的管理原则。收、发双方应认真核对物品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质量等,并检查包装及容器是否完整,如发现包装破损、物品泄漏及其他异常现象应及时更换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仓库管理必须保持帐、卡、物三者一致。

  六、危险品的变质及失效品、残液及残渣、废弃空容器和包装等应妥善处置,不得乱丢乱放,应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危险品仓库必须做好安全防患和劳动保护工作,防止危险品泄漏、失窃、伤害和火灾等事故发生。

  八、医院保卫科应对危险品仓库管理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

  危险品仓库出入库管理制度 5

  一、危险品仓库禁令

  1、外来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仓库。

  2、严禁随意动用仓库消防器材。

  3、严禁在仓库内乱接电源,临时电线,临时照明。

  4、严禁在仓库堆放杂物、废品。

  5、严禁在仓库内吸烟,使用手机等各类非防爆电子设备。

  二、货物入库

  1、所有货物,无论是新入库、退货,均应检查包装桶,确保无渗漏后方可入库。

  2、新入库货物在桶身统一位置贴上物料名称小标签,并根据作业单信息在指定仓库桩脚位置将货物入库。

  3、按要求叠放整齐,最高叠放至三层。叠放时注意轻拿轻放,防止掉落。

  4、根据作业单信息,清点并核对数量,并在标识牌上写明品名、入库时间、数量、盘点时间及客户名称。并将该物料安全周知卡悬挂于标识牌下,每个品种悬挂一块即可。

  5、在仓库管理台账上,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入库数量、入库后现存数量、客户等信息。

  三、货物出库

  1、货物出库在无特殊要求时,同种货物相同规格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

  2、根据作业单信息并核对原始提单信息,明确待出库货物品名、出库数量、存放地点、所属客户及车辆信息。

  3、将包装桶身擦干净后,在桶身统一位置贴上物料品名大标签。

  4、货物出库时,注意包装桶运输的轻拿轻拿,防止掉落。

  5、装车完毕后,核对出库货物品名,清点车上货物数量及库存数量,确保出库品种、数量均无误。

  6、在标识牌上更改库存数量,盘点时间(为本次出库时间)等信息。

  7、在仓库管理台账上,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出库数量、出库后现存数量、客户、运输公司等信息。

  四、货物保管

  1、仓库物品堆放整齐、*稳,分类清楚;

  2、储物空间分区及编号,标示醒目、朝外,便于盘存和领取。

  3、通道不得乱堆放物品;

  4、保持适当的温度、湿度、通风、照明等条件,必要时开启强制通风设备。


仓库危险废物管理制度(5)份(扩展10)

——诊所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合集5篇

  诊所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1

  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以下工作要求,及时分类收集医疗废物:

  一、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不能混合收集。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当在标签上注明。

  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及一次性医疗器械、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棉球、棉签、引流棉条、纱块及其他各种敷料物被视为感染性废物。

  三、将医疗废物置于黄色垃圾袋或垃圾箱内,将放射性废物(放射源、同位素等)置于红色垃圾袋内。

  四、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医疗废物包装物或者容器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它缺陷。

  五、盛装的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者容器的3/4时,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紧实、严密。

  六、传染病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使用双层包装物,并及时密封。

  七、放入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的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不得取出。

  八、盛装医疗废物的每个包装物、容器外表面应当有警示标识,在每个包装物、容器上应当示中文标签。中文标签的内容包括:医疗废物产生单位、类别、日期及需要的特别说明等。

  九、科室指定专人负责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登记、交接工作。

  医疗废物院内运输管理规定

  一、运送人员每天下午4时30分从各科室将分类包装的医疗废物从高楼层到低楼层的路线从楼梯走道送至垃圾贮存间,并锁好门窗。

  二、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前,应当检查包装物或者容器的标识、标签及封口是否符合要求,不得将不符合要求的医疗废物运送至垃圾贮存房。

  三、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应当对被污染处进行消毒处理或者增加一层包装。

  四、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时,应当防止造成包装物或容器破损和医疗废物的流失、泄漏和扩散,并防止医疗废物直接接触身体。

  五、运送医疗废物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无锐利边角、易于装卸和清洁的专用运送工具。

  六、每天运送工作结束后,应当用含氯消毒液(有效氯浓度>1000ppm/L)对运送工具(推车及容器)进行擦拭或浸泡,运用医疗废物的专用车不得运送其他物品。

  医疗废物集中存放场所管理规定

  一、在一楼垃圾专用房间暂时贮存医疗废物,有严密的封闭措施,加盖、上锁,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防止渗漏和雨水冲刷。

  二、设有明显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识。

  三、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

  四、每日用含氯消毒液(有效氯浓度>1000ppm/L)对垃圾房的墙面及地面进行清洁和消毒,定期喷洒防蚊蝇、防蟑螂药物。

  五、设兼职人员管理,防止非工作人员接触医疗废物。

  医疗废物交接工作要求

  一、运送人员收集各科医疗废物要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二、科室实行登记记录。禁止工作人员及清洁工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三、运送人员将医疗废物交于指定的垃圾处理公司时应进行交接点数,详细记录重量、袋数、时间并双方签名。

  四、禁止在非收集、非暂时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禁止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职业卫生安全防护要求

  一、为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和处置等工作的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如工作服、帽子、口罩、手套、胶鞋等,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受到健康损害。

  二、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生被医疗废物刺伤、擦伤等伤害时,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清创,对创面进行严格消毒处理,必要时进行血源性传播疾病的检查和随访,并上报院感科。

  三、被HBV阳性病人血液、体液污染的锐器刺伤,应在24h内注射乙肝免疫高价球蛋白,同进进行血液乙肝标志物检查,阴性者皮下注射乙肝疫苗。

  医疗废物管理意外事件应急预案

  一、立即报告院感科。

  二、确定流失、泄漏、扩散的医疗废物的类别、数量、发生时间、影响范围和严重程度。

  三、组织医院医疗废物管理委员会成员尽快对发生医疗废物泄漏、扩散的现场进行处理。

  四、对感染性废物污染区域进行消毒时,消毒工作从污染最轻的区域和污染最严重的区域进行,对可能被污染的所有使用过的工具也应当进行消毒。

  五、对被医疗废物污染的区域进行处理时,应当尽可能减少对病人、医务人员、其它现场人员及环境的影响。

  六、采取适当的安全处置措施,对泄漏物及受污染的区域、物品进行消毒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置,必要时封锁污染区域,以防扩大污染。

  七、工作人员应当做好卫生安全防护后进行工作。处理工作结束后,医疗废物管理委员会应当对事件的原因进行调查,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预防类似事件的发生。

  诊所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2

  一、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工作制度

  1、按照《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医疗废物分置于黄色塑料容器内,并认真检查有无破损。

  2、医疗废物按照医疗废物分类进行收集不能混装。

  3、隔离传染病人生活垃圾归在感染性废物中,并用双层黄色塑料袋密封。

  4、在盛装医疗废物的每个包装物及容器外表面贴有警示标识和标签(标签上注明:产生单位、产生日期、类别及备注)。

  5、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物及时消毒后运送。

  二、医疗废物内部运送工作制度

  1、运送人员在转运前检查包装或容器的标识、标签及封口虽否符合要求,不得将不符合要求的医疗废物运送至暂时贮存地。

  2、运送人员每天在上午:8:30-9:00,下午4:30-5:00用专用工具医疗废物运送至集中暂存地点。

  3、运送医疗废物要防止渗漏、遗撒,运送人员做好自我防护。

  4、每天运送工作结束后对运送工具进行清洁和消毒。

  三、医疗废物交接登记、转移联单工作制度

  1、护理部(组)保存与市环保局签定的处理医疗废物合约和收集处理转移联单,转移联单保存3年。

  2、责任人保存与签定的处理用后一次性医疗用品合约和收集处理转移联单,转移联单保存3年。

  3、各科室与责任人交接医疗废物时登记日期、种类、数量、经办人签名,登记资料保存3年。

  四、医疗废物职业安全防护工作制度

  1、教育职工提高对医疗废物管理的认识。

  2、对从事收集、运送、处置等人员进行培训。

  3、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本院医疗废物管理规章制度。

  4、掌握专业技术、安全防护、工作流程、工作要求和紧急处理知识。

  5、对从事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体检,必要时进行免疫接种。

  6、工作中被锐器刺伤时,按锐器刺伤处置要求进行处理。

  五、医疗废物暂存场所管理工作制度

  1、医疗集中医疗废物暂存地必须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人员活动区和生活垃圾存放处。

  2、医疗废物暂存处要有严密和封闭措施,防止渗漏,避免阳光直射,贮存时间不得超过2天,由专人管理,防止非工作人员接触医疗废物。

  3、专门管理人员按时对医疗废物暂存处喷洒药液,以防鼠、防蚊蝇、防蟑螂。并进行清洁消毒。

  4、医疗废物暂存地设有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禁止吸烟、禁止饮食”的警示标识。

  5、严格禁止医疗废物与生产垃圾混放、转让或买卖。

  6、暂存病理性废物,尽可能采取低温或防腐贮存。

  六、医疗废物管理培训制度

  1、对全员进行医疗废物相关知识培训,提高工作人员对医疗废物管理的认识。

  2、向各科室发放本院《医疗废物管理实施方案》,通过对医院感染管理网络人员培训再由网络人员组织本科室学*。

  3、对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处置等工作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培训。

  4、组织保洁人员学*相关法律,工作要求,操作方法和安全防护知识。并掌握锐器伤后处理方法。

  七、医疗废物处理过程中发生事故报告制度

  1、发生在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护散和意外事故时,采取相应的紧急措施,并在48小时内向卫生局报告。

  2、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健康损害,需要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的重大事故时,12小时内向区卫生局和疾控中心报告,并按规定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3、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健康损害,需要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的重大事故时,2小时内向区卫生局和疾控中心报告,并按规定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4、发生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事故,或者证据证明传染病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应当就《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规定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八、一次性使用注射器、输液(血)器回收制度

  1、一次性注射器、输液(血)器用后消毒供应室回收。

  2、消毒供应室应按排专人回收,专门地点盛放,并做好个人防护。

  3、各病区、科室回收的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输血器必须统一用黄色垃圾装盛放,针头等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存放在密闭的利器盒内。

  4、各科室回收的数量必须登记,由送、收人双签字,供应室应每月统计汇总数量。

  5、对被医疗废物污染的区域进行处理时,尽可能减少对病人、医务人其它现场人员及环境的影响。

  6、对污染区消毒从最轻区域向最严重区域进行,并对所有使用过的工具进行消毒。

  7、参加处理工作人员做好安全防护。

  8、处理结束后,组织对事件起因进行调查,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预防类似事件的发生。

  九、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度

  1、医疗废物管理实行管理责任制,医院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2、分管院感的主要负责人为部门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工作要求、组织培训、业务指导、监查考核,确保各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

  3、各科负责人、护士长或指定负责人为科室责任人,负责落实并执行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履行工作职责,预防、控制和杜绝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发生,并对意外发生能作出应急反应。

  4、医、护、药、技、员、工等均为医疗废物管理的执行者、维护者。自觉依法执行和维护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各项相关管理制度。违规者将受到法律制裁。

  5、医疗废物处理专职(兼职)人员必须严格履行职责,依法执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制度和实施办法,无故造成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发生,将承担法律责任。

  诊所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3

  1、组织全院职工认真学*《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宣传、提高认识。

  2、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我院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要求和工作流程;制定意外事件发生时的紧急处理措施。

  3、制定针对不同工种人员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4、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处理日常工作落实情况。

  5、管理医疗废物档案资料。

  6、分析处理医疗废物管理中的其它问题,并组织解决。

  诊所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4

  一、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熟悉本院制定的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各项工作要求及安全防护知识。

  二、严格按照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的正确方法和操作程序执行。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人员要有严格的防护措施,要穿工作服、戴手套、工作帽、口罩等。

  三、防止医疗废物直接接触身体。每次运送或贮存结束后立即进行手清洁和消毒。

  四、要掌握在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存及处置过程中预防被医疗废物刺伤、擦伤等损害的措施及发生后的处理措施。

  五、医疗废物暂存处禁吸烟及饮食,防止非工作人员接触医疗废物。

  六、每日对运送车辆及设施进行清洗消毒,对暂时贮存处进行清洁和消毒处理。

  七、在收集、运送、暂存医疗废物的过程中,要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和意外事故情况的发生;要掌握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和意外事故情况时的紧急处理措施。

  八、定期对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和处置等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受到健康损害。

  九、感染管理科经常对卫生安全防护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等工作。

  诊所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5

  1、建立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法定代表为第一责任人,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本单位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防止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行为发生。

  2、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进行消毒和毁形处理;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的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

  3、对每天产生的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三年。

  4、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不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5、不随意丢弃医疗废物;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不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6、认真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及时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

  7、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时,应及时采取减少危害的紧急处理措施,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同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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