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劳动合同
现今很多公民的**意识在不断增强,人们运用到合同的场合不断增多,合同协调着人与人,人与事之间的关系。那么大家知道正规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江苏省劳动合同,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甲方(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用人单位住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商登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劳动合同履行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
姓名: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__
户籍所在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居住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社会(养老)保险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就业登记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等自愿、公*公正、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
甲乙双方约定按下列________种方式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a.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自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其中试用期自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b.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自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其中试用期自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c.以完成_____________工作任务为劳动合同期限,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完成本项工作任务之日即为劳动合同终止日。
二、工作内容及要求
(一)乙方根据甲方要求,经过协商,从事________________工作。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对乙方业绩的考核结果,按照合理诚信原则,变动乙方的工作岗位,乙方服从甲方的安排。
(二)甲方安排乙方所从事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应当符合甲方依法制订的并已公示的规章制度。乙方应当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履行劳动义务,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双方在工作时间和休息方面协商一致选择确定________条款,*均每周工作四十小时:
a.甲方实行每天________小时工作制。
具体作息时间,甲方安排如下:
每周周________至周________工作,上午________,下午___________。
每周周________为休息日。
b.甲方实行三班制,安排乙方实行________班________ 运转工作制。
c.甲方安排乙方的________工作岗位,属于不定时工作制,双方依法执行不定时工作制规定。
d.甲方安排乙方的________工作岗位,属于综合计算工时制,双方依法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规定。
(二)甲方严格遵守法定的工作时间,控制加班加点,保证乙方的休息与身心健康,甲方因工作需要必须安排乙方加班加点的,应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同意,依法给予乙方补休或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三)甲方为乙方安排带薪年休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一)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二)甲方必须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安排乙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应定期为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三)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乙方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
(四)甲方按照国家关于女职工、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规定,对乙方提供保护。
(五)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甲方应当执行国家关于医疗期的规定。
五、劳动报酬
甲方应当每月至少一次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的工资。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甲方承诺每月________日为发薪日。
(二)乙方在试用期内的工资为每月________元。
(三)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对乙方的工资报酬选择确定________条款:
a.乙方的工资报酬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的内部工资分配办法确定,根据乙方的工作岗位确定其每月工资为________元。
b.甲方对乙方实行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相结合的内部工资分配办法,乙方的基本工资确定为每月________元,以后根据内部工资分配办法调整其工资;绩效工资根据乙方的工作业绩、劳动成果和实际贡献按照内部分配办法考核确定。
c.甲方实行计件工资制,确定乙方的劳动定额应当是本单位同岗位百分之九十以上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的,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按质完成甲方定额,甲方应当按时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
d.……
(四)甲方根据企业经营效益、当地**公布的工资指导线、工资指导价位等,合理提高乙方工资。乙方的工资增长办法按照_____(工资集体协商协议、内部工资正常增长办法)确定。
(五)乙方加班加点的工资,以双方经过协商确定的工资为基数计算。
(六)乙方事假期间,甲方扣除工资的标准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乙方依法享有带薪假期(婚假、丧假、年休假、探亲假)期间的工资,按乙方的________________工资支付。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
(一)双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其中依法应由乙方缴纳的部分,由甲方从乙方工资报酬中代扣代缴。
(二)甲方应当将为乙方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公示,乙方有权向甲方查询其各项社会保险的缴费情况,甲方应当提供帮助。
(三)如乙方发生工伤事故,甲方应负责及时救治,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为乙方依法办理劳动能力鉴定,并为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履行必要的义务。
(四)乙方依法享有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甲方应当执行。
(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劳动纪律
甲方制定的劳动纪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履行民主程序,并向乙方公示。乙方遵照执行。八、协商条款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选择________条约定条款。
a.乙方工作涉及甲方商业秘密的,甲方应当事前与乙方依法协商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或竞业限制的事项,并签订保守商业秘密协议或竞业限制协议。
b.由甲方出资招用或培训乙方,并要求乙方履行服务期的,应当事前征得乙方同意,并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c.甲方出资为乙方提供其它特殊待遇,如________________(住房、汽车等),并要求乙方履行服务期的,应当事前征得乙方同意,并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d.甲方同意为乙方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情况,具体标准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甲方同意为乙方提供如下福利待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f.甲乙双方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经甲乙双方协商约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一) 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依法执行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中止、解除、终止、续订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二)当事人一方故意或者过失违反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并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规定或者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劳动争议处理
(一)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甲乙双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甲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损害乙方合法权益的,乙方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
十二、其他
(一)劳动合同期内,乙方户籍所在地址、现居住地址、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应当及时告知甲方,以便于联系。
(二) 本合同未尽事宜,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通过双方*等协商解决。
(三)本合同不得涂改。
(四)本合同如需同时用中文、外文书写,内容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七)本合同于________ 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生效。
甲乙双方自愿申请劳动合同鉴证的,应当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签名:______________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章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名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鉴证机构盖章:________________
鉴证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_
鉴证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
劳动合同变更记录
经双方协商同意,对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作如下变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签名:______________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章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名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鉴证机构盖章:________________
鉴证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_
鉴证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用人单位):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乙方(劳动者):
住址: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在*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就甲方招用乙方一事,经协商一致达成本合同,供双方遵照执行:
第一条、劳动合同期限:
1、本劳动合同为(选择其中一项并填写完整):
A、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年月日至年月日;
B、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年月日起。
C、以完成工作为期限。
2、本合同包含个月的试用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二条、工作地点: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路号。
第三条、工作内容:
1、乙方同意在甲方部门(或岗位)担任职务,乙方具体工作内容按照甲方的岗位职责要求执行。
2、若因乙方不胜任该工作,甲方可调整乙方的岗位并按调整后的岗位确定一方的薪资待遇;如乙方不同意调整,甲方可以提前30日通知乙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按照国家规定发放。
3、在工作过程中,因乙方存在严重过失或者故意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四条、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工作时间:甲方保证乙方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具体工作时间由甲方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安排没,乙方应当服从。
2、休息休假:甲方按照国家的规定安排乙方休息休假。
第五条、劳动报酬:
1、乙方月工资标准为人民币元,其中试用期内工资为人民币元;
(若实行计件工资的按照以下标准计法工资:)。
2、因生产经营需要,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或者法定休假日工作的,甲方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发放加班费。
3、甲方保证按月发放工资,具体发放日期为。
第六条、社会保险:
1、甲方按照国家的规定为乙方办理各项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2、依法应由乙方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甲方从乙方应得工资中扣缴,乙方不得有异议。
第七条、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甲方为乙方提供劳动所必需的工具和场所,以及其他劳动条件;保证工作场所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依法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预防职业病。
第八条、甲方依法制定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
第九条、乙方应当保守工作期间知悉甲方的各种商业秘密、知识产权、公司机密等任何不宜对外公开的事项,否则造成甲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乙方承诺在签订本协议时,未与其他任何单位保持劳动关系或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否则,给其他单位造成损失的,由乙方单独承担责任,与甲方无关。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
1、若乙方需解除劳动合同书,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甲方,书面通知以送达甲方(具体部门、职务)为准;
2、有关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事项,按照《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3、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乙方应当将正在负责的工作事项以及甲方交付乙方使用的财物与甲方指定的工作人员进行交接。因乙方原因未办理交接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赔偿。
4、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乙方依法应获得经济补偿金,但乙方未与甲方办理工作交接前,甲方暂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60日仍未与甲方办理交接的,乙方不得要求甲方发放经济补偿金。
第十二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本着合理合法、互谅互让的原则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三条、本合同未约定的事项,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等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的任何条款的变更,应当以书面形式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签约代表(签字):
日期: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用工管理,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条例。
依法成立的基金会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组织,属于前款所称的用人单位。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明确劳动关系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的人格尊严、安全健康和获取劳动报酬、参与民主管理等权利,不得通过制定规章制度免除用人单位责任、加重劳动者责任、排除劳动者合法权利。
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损害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的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应当主动、如实告知劳动者,或者采取公告栏、书面文本、电子邮件、本单位网站等便于劳动者知晓的方式公示。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将维护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作为重要职责,广泛听取用人单位、劳动者、工会组织和用人单位代表组织等相关方面的意见,研究制定涉及劳动关系的政策、措施。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检查,依法协调劳动关系,妥善处理劳动争议。
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组织协助做好本辖区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用人单位代表组织组成协调劳动关系委员会,协调处理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履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促进*等就业工作,消除就业歧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对模范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如实向劳动者告知与劳动合同有关的工作内容、岗位要求、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职业危害和劳动条件等。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还应当告知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内容,并在劳动合同中载明。
劳动者应当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如实说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就业现状、健康状况、竞业限制等情况,如实提供自己的'居民身份、学历、工作经历、职业技能等证明。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同时使用中文和外文文本的,合同内容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合同订立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文本交付劳动者本人,不得扣押。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参加上岗前培训、学*的,劳动关系自劳动者参加之日起建立。
第十四条企业停产放长假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离岗休养人员以及其他协商保留劳动关系的不在岗人员,同时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从事全日制劳动的,应当将其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情况告知新的用人单位。双方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可以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作出例外约定。
第十五条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须停工治疗的,在规定的医疗期内,试用期中止。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不与用人单位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自劳动合同期满次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按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约定,劳动合同期满后自动续延的,视为双方连续订立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累计超过六个月的,视为双方连续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了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在第二次劳动合同期满三十日前,书面告知劳动者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期满三十日前,书面告知劳动者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满前,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未书面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未书面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视为劳动者同意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应当实行同工同酬,对相同或者相*岗位上的劳动者,执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制度。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双方可以协商;协商不成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实际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高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及集体合同规定标准的,按照实际履行的内容确定;
(二)实际履行的内容低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者集体合同规定标准的,按照其中有利于劳动者的最高标准确定;
(三)没有规章制度和集体合同,或者规章制度和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和集体合同规定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天气作业和高温作业的,应当采取防暑降温措施,并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岗位津贴。
用人单位支付的高温津贴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特殊工时工作制岗位劳动的,应当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或者事先征得劳动者的书面同意。
用工单位安排被派遣劳动者从事特殊工时工作制岗位劳动的,应当在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或者事先征得被派遣劳动者和劳务派遣单位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一)用人单位以委派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岗位变动的;
(二)用人单位因资产业务划转、资产购并、重组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岗位变动的;
(三)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其下属分支机构或者关联企业间流动的;
(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依法约定的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与其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就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以及提前通知期内的岗位调整、劳动报酬作出约定。提前通知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对处于竞业限制期限内的离职劳动者应当按月给予经济补偿,月经济补偿额不得低于该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前十二个月的月*均工资的三分之一。
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以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但劳动者已经履行的,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给予经济补偿。
竞业限制约定中的同类产品、同类业务仅限于劳动者离职前用人单位实际生产或者经营的相关产品和业务。竞业限制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九条变更劳动合同应当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注明变更日期,但提高劳动报酬等有利于劳动者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劳动合同的,应当将变更要求书面送交另一方,另一方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作出书面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可以中止:
(一)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劳动合同因不可抗力暂时不能履行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中止期间,劳动关系保留,劳动合同暂停履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报酬并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合同中止期间不计算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劳动合同中止情形消失,除已经无法履行的外,应当恢复履行。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的,通知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会。
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依法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上一个月工资不能反映正常工资水*的,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月*均工资确定;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月*均工资确定。月*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确定。
第三十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和该法施行前的有关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后的适用条件分段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计发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标准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月*均工资,月*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确定。
第三十四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并给予经济补偿。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还应当给予劳动者不低于本人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或者绝症的还应当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第三十五条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应当归还用人单位的财物、技术资料等,并根据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劳动合同因劳动者退休而终止的,保密协议、竞业限制约定仍具有约束力。
第五章特别规定
第三十六条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劳动者的人数占本单位用工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比例。
企业将其业务发包给其他单位,但承包单位的劳动者在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使用企业的设施设备、按照企业的安排提供劳动,或者以企业的名义提供劳动,以及其他名为劳务外包实为劳务派遣的,其劳动者的人数纳入前款规定的比例计算。
第三十七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约定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从其约定。
第三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为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所在地办理社会保险。
第三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劳务派遣协议,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和应得的经济补偿,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济补偿,不得不缴或者少缴社会保险费。
用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劳务派遣协议,向劳务派遣单位按时足额支付被派遣劳动者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等费用。
第四十条被派遣劳动者一方与劳务派遣单位通过集体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技能培训、安全卫生、保险福利、女职工权益保护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
用工单位在开展集体协商时,应当听取被派遣劳动者的意见。被派遣劳动者可以推选协商代表,与用工单位就同工同酬、劳动标准、加班费、绩效奖金和与工作岗位有关的福利待遇、岗位培训、工资调整机制等开展集体协商。
第四十一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不适用带薪年休假、加班加点、医疗期等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接纳全日制在校学生进行实*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健康的劳动环境,不得安排学生从事与所学专业无关的高空、井下作业和接触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物品的劳动,以及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学校不得通过中介机构或者劳务派遣单位组织、安排和管理实*工作。企业不得安排总时间超过十二个月的顶岗实*,不得安排学生顶岗实*每日超过八小时、每周超过四十小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对实*学生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预防劳动过程中发生事故。企业应当按照实*协议为顶岗实*学生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企业应当按照约定的标准直接向顶岗实*学生支付实*报酬,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学校不得克扣或者拖欠顶岗实*学生的实*报酬。
第六章劳动合同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劳动行政部门应当指导用人单位建立健全与劳动合同制度相配套的规章制度,完善劳动合同文本,建立职工名册,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行为。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企业薪酬调查和发布制度,指导用人单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建立健全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书面材料审查制度,对用人单位实施劳动合同制度情况进行监测。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劳动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反映用人单位依法成立情况、招用职工、遵守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提供劳动条件、参加社会保险等情况的材料。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劳动关系矛盾纠纷排查机制,依法开展行政调解工作,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对重大劳动关系矛盾纠纷应当及时报告同级人民**,并通报有关部门。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守法诚信档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劳动行政部门对存在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的用人单位可以向社会公布,并将有关情况通报有关部门。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考核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行政,秉公执法,按照法定权限、程序履行职责。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经济和信息化、教育、**、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就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要制度和重大事项的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等问题进行协商,向用人单位反映劳动者的意见和要求。
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工会有权督促用人单位及时改正;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提请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第五十一条协调劳动关系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协调会议,就劳动政策的制定、劳动标准的确定以及集体协商争议和劳动纠纷的处理等涉及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进行协商;引导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履行社会责任,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引导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遵守职业道德,提高职业技能。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一)招用企业停产放长假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离岗休养人员以及其他协商保留劳动关系的不在岗人员,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继续留用劳动者工作,但自期满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劳动合同期满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用人单位拒绝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并解除劳动关系的,还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五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但未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第五十五条劳动者违反本条例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未归还用人单位的财物、技术资料等,或者未根据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手续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用工单位未向劳务派遣单位按时足额支付被派遣劳动者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等费用,致使劳务派遣单位无法向被派遣劳动者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工单位在其未足额支付费用的范围内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社会保险费。
第五十七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安排学生顶岗实**时间超过十二个月、每日超过八小时或者每周超过四十小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学生每人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克扣、拖欠顶岗实*学生实*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实*报酬;实*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企业足额支付实*报酬,并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顶岗实*学生加付赔偿金。
第五十八条顶岗实*学生在劳动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因没有按照规定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或者意外伤害保险金不足以赔偿的,由企业承担赔偿责任;组织实*的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 则
第六十条本条例自XX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调整劳动关系,完善劳动合同制度,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的,适用本条例。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用人单位使用劳动者应当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 订立、变更和履行劳动合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等自愿、公*公正、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障劳动者的人格尊严、安全健康和获取劳动报酬、参与民主管理等权利。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妇联组织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劳动者*等就业和选择职业、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接受职业技能培训、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依法保障用人单位自主行使劳动用工、人事管理、工资奖金分配等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提供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义务,提高职业技能,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 使用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成立,能够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提供劳动保护条件,并能够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符合法定就业年龄和就业条件,并具有履行劳动合同的相应能力。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向劳动者书面公布与劳动合同有关的工作内容、岗位要求、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条件和规章制度等;劳动合同订立前,应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就业现状、健康状况等情况,提供自己的居民身份、学历、工作经历、职业技能等证明。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向用人单位如实说明。
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将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内容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第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在劳动者第一个工作日之前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者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录用。
第十条 劳动合同的内容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由用人单位出具符合第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文本。
劳动合同应当用中文书写。同时用中文、外文书写的劳动合同文本内容不一致的,以中文劳动合同文本为准。
劳动合同文本应当一式两份,当事人各执一份。
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合同签订或者鉴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文本交付劳动者本人,不得扣押。
第十一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与劳动者双方签字,加盖用人单位印章,注明签字、盖章日期。
劳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对生效的时间或者条件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文本应当载明用人单位的名称、合同履行地以及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居民身份证号码等基本情况,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及要求;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五)劳动报酬;
(六)劳动纪律;
(七)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八)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商业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事项。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第十三条 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以及其他合法证件,不得强迫劳动者集资、入股,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收取劳动者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定金等。
第十四条 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岗位技能的要求协商约定试用期。试用期的约定,适用下列规定:
(一)劳动合同期限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
(二)劳动合同期限超过六个月不超过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
(三)劳动合同期限超过一年不超过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
(四)劳动合同期限超过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百八十日。
试用期自劳动合同实际履行之日起计算,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超过规定期限的,超过规定期限的部分无效。当事人可以按照本条第一款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期限,一方当事人不愿变更劳动合同期限的,对超过的期限,用人单位应当按照非试用期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和相关待遇。
劳动合同期满续签劳动合同的,不得约定试用期。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在劳动合同中对劳动者实行见*期用工管理的,不得再约定试用期。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其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或者事先另行协商约定服务期。
约定的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限或者超过劳动合同尚未履行期限的,当事人可以相应变更劳动合同期限等相关内容。当事人未变更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由用人单位终止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追索劳动者服务期的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服务期的,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知悉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或者另行签订保密协议。保密条款或者保密协议可以就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和相应的经济补偿作出约定,但提前通知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应当同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其中,年经济补偿额不得低于该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前十二个月从该用人单位获得的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一。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
竞业限制的范围仅限于劳动者在离开用人单位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原用人单位有直接竞争的业务。竞业限制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当事人约定竞业限制的,不得再约定第十六条所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
——江苏省汽车买卖合同菁选
江苏省汽车买卖合同
在当今不断发展的世界,我们用到合同的地方越来越多,签订合同也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据之一。合同有不同的类型,当然也有不同的目的,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江苏省汽车买卖合同,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
出卖人(甲方):______________
买受人(乙方):_____________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汽车买卖的有关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汽车名称、数量及价款
第二条定金
双方约定:本合同签订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定金__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甲方交货后,定金抵作车款。因乙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乙方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因甲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甲方应双倍返还定金。
第三条付款方式
乙方选择下述第________种方式付款,并按该方式所定时间,如期足额将车款支付给甲方。
1.一次性付款方式:签订本合同时,支付全部车价款,计人民币_______元,大写_______。
2.分期付款方式:签订本合同时,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日前,支付全部车价款的______________%,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元。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日前,支付全部车价款的______________%,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元。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日前,支付余款,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元。
3.贷款方式:见《贷款合同》。
第四条质量
1.甲方出售的车辆,质量应符合国家关于汽车产品的强制性标准,没有强制性标准的,应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并达到产品说明书载明的技术指标,符合车辆落籍地有关部门关于尾气排放的标准。
2.甲方出售的车辆,必须是经国家有关部门公布、备案的汽车产品目录上标明的产品或合法进口的产品,并能通过**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测,可以上牌行驶的`汽车。
3.双方对车辆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有争议的,依据法律法规或者直观观察等日常生活经验能够直接确认的事实,可以直接作为判定问题的依据;需要进行鉴定的,以具有法定资质的汽车检验机构出具的书面鉴定意见为准。鉴定费由主张方垫付,由责任方承担;经鉴定无法明确责任的,由双方分担。
第五条交车时间与地点、交付及验收方式
1.交车时间: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日前。
2.交车方式:乙方自提□;甲方送车上门□。
3.交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交车时里程表记录小于:
(1)100公里□;
(2)______公里□。以上里程表记录均不包含委托上牌发生的公里数。
5.甲方交付车辆时应同时提供:
(1)销售发票;
(2)(国产车)车辆合格证或(进口车)海关进口证明及商品检验单;
(3)质量服务卡或保修手册;
(4)车辆使用说明书或用户使用手册(中文);
(5)随车工具及备件清单;
(6)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甲方应在交车时当场演示、检查车辆的基本使用功能,如实回答乙方的提问,配合乙方对车辆进行验收。乙方应对车辆外观和基本使用功能等进行认真检查、确认,如有异议,应当场向甲方提出,由双方进行确认。对于确属质量问题的,乙方有权要求更换车辆;对于车辆的配置等与本合同所定配置有出入的,以及甲方没有提供上述第五条第五款必要文件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更换车辆与解除合同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7.甲方将车辆交由乙方实际支配并向乙方交付随车文件时,双方应签订车辆交接书(见附件一),即视为该车辆正式交付。自车辆正式交付时起,该车辆的所有权风险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售后服务
1.车辆售后服务及保修参照生产厂商关于车辆的说明书和保养手册执行。
2.甲方应提供由生产厂商认定的两家以上的维修保养网点供乙方选择。
在保修期内车辆出现质量问题或需要保养,乙方应在生产厂商公布或双方约定的维修站进行修理和保养。
3.乙方使用车辆前应仔细阅读车辆说明书、用户使用手册或保修手册等相关资料。在保修期内车辆由于乙方或第三方的人为破坏、使用、保养不当、装潢、改装不当,或到生产厂商认定范围以外的修理点进行修理造成的质量问题,甲方不承担责任。
4.生产厂商的车辆说明书和保养手册的内容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本合同签订后,国家出台有关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或车内空气质量等方面的规定的,双方按国家规定执行。
6.生产厂商的正式承诺比本合同的约定更有利于乙方的,双方按生产厂商的承诺执行。
7.其它条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时交付车辆的,或因甲方原因导致交付未能实现的,自延期之日起至实际交付日止,按乙方已付款依银行迟延付款的规定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延期交付车辆超过________日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按相当于全部车价款的________%支付违约金或适用定金条款。
2.乙方未按约定支付车价款的,应依照银行迟延付款的规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超过________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按相当于全部车价款的________%支付违约金或适用定金条款。
3.乙方在使用后发现车辆不符合说明书中表明的质量标准,有权要求甲方承担无偿修复、补偿损失或减少价款的责任。
4.经具有法定资质的汽车检验机构鉴定,车辆确实存在设计、制造缺陷,由此缺陷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害,乙方有权选择要求甲方或生产厂商赔偿。乙方要求甲方赔偿的,如生产厂商有过错的,甲方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生产厂商追偿;乙方要求生产厂商赔偿的,甲方有协助乙方的义务。
5.甲方明知车辆存在严重瑕疵而未告知乙方的,或以欺诈方式销售车辆的,乙方有权要求更换车辆或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6.因车身超重,尾气不合格等情况导致乙方无法上牌照,乙方有权退车。
7.保修期中,乙方所购车辆出现质量故障,甲方在________日内未能修复,影响乙方正常使用的,每延期一日应赔偿乙方因延误使用该车辆造成的损失________元。
8.一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合同的,应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或适用定金条款。
9.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应在10日内提供证明。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允许延期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八条其他约定
未尽事宜,双方应通过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进行约定。专用车买卖可另附附件。补充条款、补充协议、附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解决争议的方法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或向消费者协会等部门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___________(盖章)乙方:________(盖章)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
证照名称:_______________证照名称:____________
证照号码:_______________证件号码: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签订时间: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
合同编号:__________
车辆交接书
出卖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时,甲、乙双方在对牌汽车进行验收与交接,双方确认:
1、甲方交付给乙方的车辆品牌及型号规格为:__________乙方经过验收,认为该车辆符合双方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签订的汽车买卖合同(编号为__________)的约定(发动机号:__________车架号:__________),同意接受。
2、随车文件清单如下(打√):
(1)发票□(2)合格证□(3)说明书□(4)保修卡□(5)海关证□(6)商检证□(7)进口车关单□(8)进口车商检单□(9)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
3、下列车辆项目完好无损、运转正常打√,不正常的打×,空格内可自行添加项目。
4、里程表显示数:___________________公里。
5、其它交接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交接书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时起生效。
甲方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时___分 时间: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时____分
合同编号:___________
委托服务协议书
委托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双方经协商一致,就办理下列委托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事项
乙方授权甲方代为办理下列事项(打√):
(1)代办选牌□
(2)代办按揭□
(3)代办保险□
(4)代办上牌□
(5)代办装潢□
(6)代办其它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委托报酬
为甲方顺利完成委托事宜,乙方应在签订本协议时支付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完成上述委托事宜后,乙方应一次性付清剩余代办劳务报酬(以下简称代办费),合计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
三、完成各委托事项所需费用概算及代办费约定:
1、代办选牌,代办费:___________元。
2、代办按揭,代办费:___________元。
3、代办保险:
(1)保险公司所在地及名称:___________。
(2)保险期限:一年□二年□三年□
(3)第三者责任险,费用:________________元。
(4)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费用:__________元。
(5)车辆损失险,费用:__________________元。
(6)其他险种名称及费用:__________________。
(7)以上保险费用合计:__________________元。
(8)双方特别约定:乙方委托甲方代办车辆上牌服务的,乙方应自行或委托甲方事先办妥机动车辆保险,投保险种包括但不限于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和车辆损失险。保险合同应书面约定以下内容:发生保险事故时若保险车辆尚未取得**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保险公司不得免除赔偿责任。
4、代办上牌,费用概算如下:
养路费____________元,车船税____________元,购置税____________元,注册费:______元,其他______元,合计约____________元。
5、代办装潢,装潢项目____________,费用____________元。
6、代办其他项目__________________,费用____________元。
7、所有办理有关法定手续所需费用及**部门规定的各项收费和国家规定的强制保险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甲方应凭发票、收据向乙方结帐。
四、上述费用采取下列第______种方式支付:
1、乙方预付。
2、甲方暂先垫付。
五、上牌服务完成期限: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
六、完成委托上牌服务,应随车移交如下材料:
(1)购置税凭证
(2)养路费凭证
(3)机动车保险单
(4)行驶证
(5)车船税凭证
(6)车辆牌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七、违约责任
1、甲方在办理委托事项过程中车辆发生毁损、灭失的,乙方应先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赔付不足的部分,属于甲方责任的,由甲方承担,属于第三方责任的,甲方应协助乙方索赔。非因甲方过错导致车辆未上相关保险或保险公司以车辆未取得牌证为由拒绝赔付的,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中途撤回委托解除合同的,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3、除不可抗力或**有关部门的原因外,甲方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完成委托事项的,乙方有权按全部车价款向甲方追索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本协议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次日起算至实际交付日止,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若逾期超过_______日,甲方应按全部车价款__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协议继续履行。
4、因乙方未能及时提供有关材料而影响委托事项完成的,本协议履行期限相应顺延,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八、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签字或盖章:______ 乙方签字或盖章: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菁选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
在人们越来越相信法律的社会中,合同出现在我们生活中的次数越来越多,签订合同是为了保障双方的利益,避免不必要的争端。那么相关的合同到底怎么写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用工管理,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条例。
依法成立的基金会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组织,属于前款所称的用人单位。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明确劳动关系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的人格尊严、安全健康和获取劳动报酬、参与民主管理等权利,不得通过制定规章制度免除用人单位责任、加重劳动者责任、排除劳动者合法权利。
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损害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的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应当主动、如实告知劳动者,或者采取公告栏、书面文本、电子邮件、本单位网站等便于劳动者知晓的方式公示。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将维护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作为重要职责,广泛听取用人单位、劳动者、工会组织和用人单位代表组织等相关方面的意见,研究制定涉及劳动关系的政策、措施。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检查,依法协调劳动关系,妥善处理劳动争议。
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组织协助做好本辖区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用人单位代表组织组成协调劳动关系委员会,协调处理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履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 ***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促进*等就业工作,消除就业歧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对模范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2]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如实向劳动者告知与劳动合同有关的工作内容、岗位要求、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职业危害和劳动条件等。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还应当告知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内容,并在劳动合同中载明。
劳动者应当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如实说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就业现状、健康状况、竞业限制等情况,如实提供自己的居民身份、学历、工作经历、职业技能等证明。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同时使用中文和外文文本的,合同内容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合同订立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文本交付劳动者本人,不得扣押。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参加上岗前培训、学*的,劳动关系自劳动者参加之日起建立。
第十四条 企业停产放长假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离岗休养人员以及其他协商保留劳动关系的不在岗人员,同时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从事全日制劳动的,应当将其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情况告知新的用人单位。双方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可以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作出例外约定。
第十五条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须停工治疗的,在规定的医疗期内,试用期中止。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不与用人单位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自劳动合同期满次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按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约定,劳动合同期满后自动续延的,视为双方连续订立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累计超过六个月的,视为双方连续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了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在第二次劳动合同期满三十日前,书面告知劳动者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期满三十日前,书面告知劳动者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满前,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未书面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未书面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视为劳动者同意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应当实行同工同酬,对相同或者相*岗位上的劳动者,执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制度。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双方可以协商;协商不成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实际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高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及集体合同规定标准的,按照实际履行的内容确定;
实际履行的内容低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者集体合同规定标准的,按照其中有利于劳动者的最高标准确定;
没有规章制度和集体合同,或者规章制度和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和集体合同规定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天气作业和高温作业的,应当采取防暑降温措施,并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岗位津贴。
用人单位支付的高温津贴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特殊工时工作制岗位劳动的,应当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或者事先征得劳动者的书面同意。
用工单位安排被派遣劳动者从事特殊工时工作制岗位劳动的,应当在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或者事先征得被派遣劳动者和劳务派遣单位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一)用人单位以委派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岗位变动的;
(二)用人单位因资产业务划转、资产购并、重组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岗位变动的;
(三)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其下属分支机构或者关联企业间流动的;
(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依法约定的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与其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就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以及提前通知期内的岗位调整、劳动报酬作出约定。提前通知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对处于竞业限制期限内的离职劳动者应当按月给予经济补偿,月经济补偿额不得低于该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前十二个月的月*均工资的三分之一。
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以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但劳动者已经履行的,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给予经济补偿。
竞业限制约定中的同类产品、同类业务仅限于劳动者离职前用人单位实际生产或者经营的相关产品和业务。竞业限制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九条变更劳动合同应当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注明变更日期,但提高劳动报酬等有利于劳动者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劳动合同的,应当将变更要求书面送交另一方,另一方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作出书面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可以中止:
(一)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劳动合同因不可抗力暂时不能履行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中止期间,劳动关系保留,劳动合同暂停履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报酬并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合同中止期间不计算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劳动合同中止情形消失,除已经无法履行的外,应当恢复履行。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的,通知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会。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法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上一个月工资不能反映正常工资水*的,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月*均工资确定;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月*均工资确定。月*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确定。
第三十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和该法施行前的有关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后的适用条件分段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计发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标准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月*均工资,月*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确定。
第三十四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并给予经济补偿。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还应当给予劳动者不低于本人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或者绝症的还应当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第三十五条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应当归还用人单位的财物、技术资料等,并根据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劳动合同因劳动者退休而终止的,保密协议、竞业限制约定仍具有约束力。
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三十六条 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劳动者的人数占本单位用工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比例。
企业将其业务发包给其他单位,但承包单位的劳动者在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使用企业的设施设备、按照企业的安排提供劳动,或者以企业的名义提供劳动,以及其他名为劳务外包实为劳务派遣的,其劳动者的人数纳入前款规定的比例计算。
第三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约定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从其约定。
第三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为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所在地办理社会保险。
第三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劳务派遣协议,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和应得的经济补偿,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济补偿,不得不缴或者少缴社会保险费。
用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劳务派遣协议,向劳务派遣单位按时足额支付被派遣劳动者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等费用。
第四十条 被派遣劳动者一方与劳务派遣单位通过集体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技能培训、安全卫生、保险福利、女职工权益保护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
用工单位在开展集体协商时,应当听取被派遣劳动者的意见。被派遣劳动者可以推选协商代表,与用工单位就同工同酬、劳动标准、加班费、绩效奖金和与工作岗位有关的福利待遇、岗位培训、工资调整机制等开展集体协商。
第四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不适用带薪年休假、加班加点、医疗期等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接纳全日制在校学生进行实*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健康的劳动环境,不得安排学生从事与所学专业无关的高空、井下作业和接触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物品的劳动,以及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学校不得通过中介机构或者劳务派遣单位组织、安排和管理实*工作。企业不得安排总时间超过十二个月的顶岗实*,不得安排学生顶岗实*每日超过八小时、每周超过四十小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对实*学生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预防劳动过程中发生事故。企业应当按照实*协议为顶岗实*学生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企业应当按照约定的标准直接向顶岗实*学生支付实*报酬,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学校不得克扣或者拖欠顶岗实*学生的实*报酬。
第六章 劳动合同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劳动行政部门应当指导用人单位建立健全与劳动合同制度相配套的规章制度,完善劳动合同文本,建立职工名册,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行为。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企业薪酬调查和发布制度,指导用人单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建立健全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书面材料审查制度,对用人单位实施劳动合同制度情况进行监测。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劳动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反映用人单位依法成立情况、招用职工、遵守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提供劳动条件、参加社会保险等情况的材料。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劳动关系矛盾纠纷排查机制,依法开展行政调解工作,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对重大劳动关系矛盾纠纷应当及时报告同级人民**,并通报有关部门。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守法诚信档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劳动行政部门对存在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的用人单位可以向社会公布,并将有关情况通报有关部门。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考核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行政,秉公执法,按照法定权限、程序履行职责。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经济和信息化、教育、**、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就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要制度和重大事项的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等问题进行协商,向用人单位反映劳动者的意见和要求。
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工会有权督促用人单位及时改正;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提请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第五十一条 协调劳动关系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协调会议,就劳动政策的制定、劳动标准的确定以及集体协商争议和劳动纠纷的处理等涉及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进行协商;引导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履行社会责任,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引导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遵守职业道德,提高职业技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一)招用企业停产放长假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离岗休养人员以及其他协商保留劳动关系的不在岗人员,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继续留用劳动者工作,但自期满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劳动合同期满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用人单位拒绝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并解除劳动关系的,还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五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但未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第五十五条 劳动者违反本条例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未归还用人单位的财物、技术资料等,或者未根据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手续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用工单位未向劳务派遣单位按时足额支付被派遣劳动者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等费用,致使劳务派遣单位无法向被派遣劳动者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工单位在其未足额支付费用的范围内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社会保险费。
第五十七条 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安排学生顶岗实**时间超过十二个月、每日超过八小时或者每周超过四十小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学生每人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克扣、拖欠顶岗实*学生实*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实*报酬;实*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企业足额支付实*报酬,并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顶岗实*学生加付赔偿金。
第五十八条 顶岗实*学生在劳动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因没有按照规定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或者意外伤害保险金不足以赔偿的,由企业承担赔偿责任;组织实*的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调整劳动关系,完善劳动合同制度,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的,适用本条例。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用人单位使用劳动者应当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 订立、变更和履行劳动合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等自愿、公*公正、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障劳动者的人格尊严、安全健康和获取劳动报酬、参与民主管理等权利。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妇联组织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劳动者*等就业和选择职业、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接受职业技能培训、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依法保障用人单位自主行使劳动用工、人事管理、工资奖金分配等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提供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义务,提高职业技能,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 使用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成立,能够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提供劳动保护条件,并能够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符合法定就业年龄和就业条件,并具有履行劳动合同的相应能力。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向劳动者书面公布与劳动合同有关的工作内容、岗位要求、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条件和规章制度等;劳动合同订立前,应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就业现状、健康状况等情况,提供自己的居民身份、学历、工作经历、职业技能等证明。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向用人单位如实说明。
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将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内容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第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在劳动者第一个工作日之前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者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录用。
第十条 劳动合同的内容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由用人单位出具符合第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文本。
劳动合同应当用中文书写。同时用中文、外文书写的劳动合同文本内容不一致的,以中文劳动合同文本为准。
劳动合同文本应当一式两份,当事人各执一份。
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合同签订或者鉴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文本交付劳动者本人,不得扣押。
第十一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与劳动者双方签字,加盖用人单位印章,注明签字、盖章日期。
劳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对生效的时间或者条件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文本应当载明用人单位的名称、合同履行地以及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居民身份证号码等基本情况,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及要求;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五)劳动报酬;
(六)劳动纪律;
(七)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八)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商业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事项。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第十三条 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以及其他合法证件,不得强迫劳动者集资、入股,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收取劳动者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定金等。
第十四条 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岗位技能的要求协商约定试用期。试用期的约定,适用下列规定:
(一)劳动合同期限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
(二)劳动合同期限超过六个月不超过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
(三)劳动合同期限超过一年不超过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
(四)劳动合同期限超过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百八十日。
试用期自劳动合同实际履行之日起计算,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超过规定期限的,超过规定期限的部分无效。当事人可以按照本条第一款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期限,一方当事人不愿变更劳动合同期限的,对超过的期限,用人单位应当按照非试用期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和相关待遇。
劳动合同期满续签劳动合同的,不得约定试用期。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在劳动合同中对劳动者实行见*期用工管理的,不得再约定试用期。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其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或者事先另行协商约定服务期。
约定的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限或者超过劳动合同尚未履行期限的,当事人可以相应变更劳动合同期限等相关内容。当事人未变更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由用人单位终止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追索劳动者服务期的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服务期的,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知悉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或者另行签订保密协议。保密条款或者保密协议可以就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和相应的经济补偿作出约定,但提前通知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应当同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其中,年经济补偿额不得低于该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前十二个月从该用人单位获得的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一。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
竞业限制的范围仅限于劳动者在离开用人单位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原用人单位有直接竞争的业务。竞业限制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当事人约定竞业限制的,不得再约定第十六条所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可见,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雇员工的条件和程序都相对简单,只要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一经证实后,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既无须提前通知,也不必给予经济补偿。
如果用人单位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雇员工,员工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是否已经与自己签订了劳动合同。如果只是口头上说有试用期,实际上没有签署劳动合同,则试用期不成立。没有试用期这个前题,用人单位就不能引用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解雇员工。没有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是事实劳动关系,因此只能按事实劳动关系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即用人单位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员工。
(2)用人单位是否有证据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如果没有证据或证据不充分,用人单位都不能以此为理由辞退员工。所谓证据的充分性,实践中主要看两方面:一是用人单位对某一岗位的工作职能及要求有没有作出描述;二是用人单位对员工在试用期内的表现有没有客观的记录和评价。
(3)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是什么时间。劳动部《对关于如何确定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中明确指出:“对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超过试用期,则企业不能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一旦试用期结束,用人单位就不能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雇员工,这时只能依劳动合同的约定或《劳动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甲方:
乙方:
依部颁双方达成据发的以《的权下中《利协
华人民共和国电缆工程劳务合同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设建筑工程施工条例》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为明确、义务和责任,便于电缆工程劳务合同的实施,经双方协商一致,议,已兹共同遵守。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交行发电机输送电缆敷设
2、项目内容及施工范围:
本项目要求首先将一段给食堂操作间供电的240后重新安装到发电机房然后再接到分行大楼配电缆的输送能力,然后再加装一路分行大楼配电房
2大约3180米左右的3_185+1_95mm电缆设备。施缆沟开挖,桥架排布安装,电缆敷设及转接,路熔接,调试,竣工资料提交等。
电房到工面缆,食内恢设以堂容复备加操涉,拆大作及电除电间电缆。
3、电缆工程劳务合同总造价:
本项目总造价为 元(大写: )
二、承建方式:
1、本项目采用包工包料,一次包死方式,在方案没有改变的情况下,总造价不发生任何变化。
2、乙方负责电缆设备、桥架施工工具,工具耗材及辅助材料等材料的采购及施工安装,甲方只负责现场协调监督及验收。
三、施工工期:
本项目工期为日历天数15天,现场满足施工条件、设备到场乙方进入工地施工之日起算,因乙方原因影响工期,工期不得顺延。
四、工程款支付:
合合方同方同同提总有签总供价权字价国款签生款家的字效后,设备运抵现场经甲方验收后5日内甲方的`40%( 元);工程竣工经甲方验收合格、税务部门正规发票后。甲方以转账方式支付乙55%,余下的5%作为保证金,一年后质保合格,人签字确认后,一周内付清。
五、质量要求及验收:
1、乙方应严格按照国家所制定的相关电力安装施工规范及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安装,并随时接受甲方对工程质量的检查和监督,如质量不符合要求,应及时返工,并承担返工费用。
2、项目所用设备及材料的质量必须为符合国家标准及设计要求的正规厂家产品.
3、安装质量应达到国家或专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合格条件,并保证安装后达到甲方安全正常使用验收要求。如因所供设备、材料及安装不合格等因素所造成的损失,全部由乙方负责。
六、质保期:
该项目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质保期为壹年。
七、经济责任
乙方进场前,甲方提供现场施工条件,配合乙方施工并协调好现场各方关系。自施工开始后,乙方不得对双方最终确认的设计做重大变动。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需要进行变更时应征得甲方同意。
如发生变更,乙方须及时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更改意见,与甲方代表进行协商,甲方代表应在2日内给予明确答复。乙方没有得到甲方答复,不得进行更改。因甲方原因造成变更时应适当增加工程造价和工期给予相应顺延。
在施工期内,如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工程损失由双方各自承担各自损失。乙方应文明施工、安全生产,服从甲方现场指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工伤等事故或者财产损失。应承担发生的一切费用及法律责任。甲方不负责任责任。在施工中如果乙方对甲方原有设施设备造应照价赔偿或自行负责恢复原状。挥由何成,事费损在故用害施责及,工任法乙中方律方
本工程质量保修期为一年,系统调试开通后如出现故障,乙方应在最快时间内(不超过2小时)响应及时解决故障,保修期内因甲方原因造成机器设备损失由甲方负责。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工程延期,每延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元。其支付不解除乙方的施工责任,且电缆工程劳务合同施工工期保持不变,如为甲方原因,则工期顺延;如甲方未能按电缆工程劳务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按以上同样金额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八、电缆工程劳务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电缆工程劳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产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当地具有权威的仲裁委员会裁决。裁决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本电缆工程劳务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二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江苏省劳动合同汇总十篇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用工管理,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条例。
依法成立的基金会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组织,属于前款所称的用人单位。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明确劳动关系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的人格尊严、安全健康和获取劳动报酬、参与民主管理等权利,不得通过制定规章制度免除用人单位责任、加重劳动者责任、排除劳动者合法权利。
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损害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的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应当主动、如实告知劳动者,或者采取公告栏、书面文本、电子邮件、本单位网站等便于劳动者知晓的方式公示。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将维护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作为重要职责,广泛听取用人单位、劳动者、工会组织和用人单位代表组织等相关方面的意见,研究制定涉及劳动关系的政策、措施。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检查,依法协调劳动关系,妥善处理劳动争议。
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组织协助做好本辖区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用人单位代表组织组成协调劳动关系委员会,协调处理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履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促进*等就业工作,消除就业歧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对模范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如实向劳动者告知与劳动合同有关的工作内容、岗位要求、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职业危害和劳动条件等。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还应当告知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内容,并在劳动合同中载明。
劳动者应当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如实说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就业现状、健康状况、竞业限制等情况,如实提供自己的居民身份、学历、工作经历、职业技能等证明。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同时使用中文和外文文本的,合同内容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合同订立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文本交付劳动者本人,不得扣押。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参加上岗前培训、学*的,劳动关系自劳动者参加之日起建立。
第十四条企业停产放长假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离岗休养人员以及其他协商保留劳动关系的不在岗人员,同时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从事全日制劳动的,应当将其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情况告知新的用人单位。双方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可以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作出例外约定。
第十五条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须停工治疗的,在规定的医疗期内,试用期中止。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不与用人单位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自劳动合同期满次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按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约定,劳动合同期满后自动续延的,视为双方连续订立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累计超过六个月的,视为双方连续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了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在第二次劳动合同期满三十日前,书面告知劳动者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期满三十日前,书面告知劳动者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满前,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未书面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未书面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视为劳动者同意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应当实行同工同酬,对相同或者相*岗位上的劳动者,执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制度。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双方可以协商;协商不成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实际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高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及集体合同规定标准的,按照实际履行的内容确定;
(二)实际履行的内容低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者集体合同规定标准的,按照其中有利于劳动者的最高标准确定;
(三)没有规章制度和集体合同,或者规章制度和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和集体合同规定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天气作业和高温作业的,应当采取防暑降温措施,并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岗位津贴。
用人单位支付的高温津贴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特殊工时工作制岗位劳动的`,应当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或者事先征得劳动者的书面同意。
用工单位安排被派遣劳动者从事特殊工时工作制岗位劳动的,应当在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或者事先征得被派遣劳动者和劳务派遣单位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一)用人单位以委派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岗位变动的;
(二)用人单位因资产业务划转、资产购并、重组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岗位变动的;
(三)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其下属分支机构或者关联企业间流动的;
(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依法约定的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与其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就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以及提前通知期内的岗位调整、劳动报酬作出约定。提前通知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对处于竞业限制期限内的离职劳动者应当按月给予经济补偿,月经济补偿额不得低于该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前十二个月的月*均工资的三分之一。
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以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但劳动者已经履行的,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给予经济补偿。
竞业限制约定中的同类产品、同类业务仅限于劳动者离职前用人单位实际生产或者经营的相关产品和业务。竞业限制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九条变更劳动合同应当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注明变更日期,但提高劳动报酬等有利于劳动者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劳动合同的,应当将变更要求书面送交另一方,另一方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作出书面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可以中止:
(一)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劳动合同因不可抗力暂时不能履行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中止期间,劳动关系保留,劳动合同暂停履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报酬并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合同中止期间不计算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劳动合同中止情形消失,除已经无法履行的外,应当恢复履行。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的,通知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会。
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依法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上一个月工资不能反映正常工资水*的,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月*均工资确定;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月*均工资确定。月*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确定。
第三十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和该法施行前的有关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后的适用条件分段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计发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标准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月*均工资,月*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确定。
第三十四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并给予经济补偿。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还应当给予劳动者不低于本人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或者绝症的还应当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第三十五条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应当归还用人单位的财物、技术资料等,并根据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劳动合同因劳动者退休而终止的,保密协议、竞业限制约定仍具有约束力。
第五章特别规定
第三十六条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劳动者的人数占本单位用工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比例。
企业将其业务发包给其他单位,但承包单位的劳动者在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使用企业的设施设备、按照企业的安排提供劳动,或者以企业的名义提供劳动,以及其他名为劳务外包实为劳务派遣的,其劳动者的人数纳入前款规定的比例计算。
第三十七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约定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从其约定。
第三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为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所在地办理社会保险。
第三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劳务派遣协议,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和应得的经济补偿,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济补偿,不得不缴或者少缴社会保险费。
用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劳务派遣协议,向劳务派遣单位按时足额支付被派遣劳动者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等费用。
第四十条被派遣劳动者一方与劳务派遣单位通过集体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技能培训、安全卫生、保险福利、女职工权益保护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
用工单位在开展集体协商时,应当听取被派遣劳动者的意见。被派遣劳动者可以推选协商代表,与用工单位就同工同酬、劳动标准、加班费、绩效奖金和与工作岗位有关的福利待遇、岗位培训、工资调整机制等开展集体协商。
第四十一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不适用带薪年休假、加班加点、医疗期等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接纳全日制在校学生进行实*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健康的劳动环境,不得安排学生从事与所学专业无关的高空、井下作业和接触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物品的劳动,以及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学校不得通过中介机构或者劳务派遣单位组织、安排和管理实*工作。企业不得安排总时间超过十二个月的顶岗实*,不得安排学生顶岗实*每日超过八小时、每周超过四十小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对实*学生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预防劳动过程中发生事故。企业应当按照实*协议为顶岗实*学生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企业应当按照约定的标准直接向顶岗实*学生支付实*报酬,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学校不得克扣或者拖欠顶岗实*学生的实*报酬。
第六章劳动合同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劳动行政部门应当指导用人单位建立健全与劳动合同制度相配套的规章制度,完善劳动合同文本,建立职工名册,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行为。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企业薪酬调查和发布制度,指导用人单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建立健全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书面材料审查制度,对用人单位实施劳动合同制度情况进行监测。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劳动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反映用人单位依法成立情况、招用职工、遵守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提供劳动条件、参加社会保险等情况的材料。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劳动关系矛盾纠纷排查机制,依法开展行政调解工作,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对重大劳动关系矛盾纠纷应当及时报告同级人民**,并通报有关部门。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守法诚信档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劳动行政部门对存在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的用人单位可以向社会公布,并将有关情况通报有关部门。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考核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行政,秉公执法,按照法定权限、程序履行职责。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经济和信息化、教育、**、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就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要制度和重大事项的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等问题进行协商,向用人单位反映劳动者的意见和要求。
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工会有权督促用人单位及时改正;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提请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第五十一条协调劳动关系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协调会议,就劳动政策的制定、劳动标准的确定以及集体协商争议和劳动纠纷的处理等涉及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进行协商;引导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履行社会责任,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引导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遵守职业道德,提高职业技能。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一)招用企业停产放长假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离岗休养人员以及其他协商保留劳动关系的不在岗人员,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继续留用劳动者工作,但自期满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劳动合同期满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用人单位拒绝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并解除劳动关系的,还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五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但未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第五十五条劳动者违反本条例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未归还用人单位的财物、技术资料等,或者未根据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手续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用工单位未向劳务派遣单位按时足额支付被派遣劳动者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等费用,致使劳务派遣单位无法向被派遣劳动者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工单位在其未足额支付费用的范围内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社会保险费。
第五十七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安排学生顶岗实**时间超过十二个月、每日超过八小时或者每周超过四十小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学生每人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克扣、拖欠顶岗实*学生实*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实*报酬;实*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企业足额支付实*报酬,并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顶岗实*学生加付赔偿金。
第五十八条顶岗实*学生在劳动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因没有按照规定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或者意外伤害保险金不足以赔偿的,由企业承担赔偿责任;组织实*的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 则
第六十条本条例自XX年5月1日起施行。
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__
用人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
用人单位住所:________________
工商登记: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_
劳动合同:____________________
履行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_____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______________
户籍所在地址:________________
现居住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社会(养老)保险号码:________
就业登记证号码: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等自愿、公*公正、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
甲乙双方约定按下列_____种方式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A、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其中试用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B、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其中试用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C、以完成工作任务为劳动合同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完成本项工作任务之日即为劳动合同终止日。
二、工作内容及要求
(一)乙方根据甲方要求,经过协商,从事_____工作。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对乙方业绩的考核结果,按照合理诚信原则,变动乙方的工作岗位,乙方服从甲方的安排。
(二)甲方安排乙方所从事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应当符合甲方依法制订的并已公示的规章制度。乙方应当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履行劳动义务,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双方在工作时间和休息方面协商一致选择确定_____条款,*均每周工作四十小时:
A、甲方实行每天_____小时工作制。
具体作息时间,甲方安排如下:
每周周___至周___工作,上午____,下午_____.
每周周______为休息日。
B、甲方实行三班制,安排乙方实行___班运转工作制。
C、甲方安排乙方的_____工作岗位,属于不定时工作制,双方依法执行不定时工作制规定。
D、甲方安排乙方的_____工作岗位,属于综合计算工时制,双方依法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规定。
(二)甲方严格遵守法定的工作时间,控制加班加点,保证乙方的休息与身心健康,甲方因工作需要必须安排乙方加班加点的,应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同意,依法给予乙方补休或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三)甲方为乙方安排带薪年休假.
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一)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二)甲方必须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安排乙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应定期为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三)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乙方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
(四)甲方按照国家关于女职工、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规定,对乙方提供保护。
(五)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甲方应当执行国家关于医疗期的规定。
五、劳动报酬
甲方应当每月至少一次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的工资。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甲方承诺每月_____日为发薪日。
(二)乙方在试用期内的工资为每月_____元。
(三)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对乙方的工资报酬选择确定条款:
A、乙方的工资报酬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的内部工资分配办法确定,根据乙方的工作岗位确定其每月工资为____元。
B、甲方对乙方实行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相结合的内部工资分配办法,乙方的基本工资确定为每月____元,以后根据内部工资分配办法调整其工资;绩效工资根据乙方的工作业绩、劳动成果和实际贡献按照内部分配办法考核确定。
C、甲方实行计件工资制,确定乙方的劳动定额应当是本单位同岗位百分之九十以上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的,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按质完成甲方定额,甲方应当按时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
D、……
(四)甲方根据企业经营效益、当地**公布的工资指导线、工资指导价位等,合理提高乙方工资。乙方的工资增长办法按照(工资集体协商协议、内部工资正常增长办法)确定。
(五)乙方加班加点的工资,以双方经过协商确定的_____工资为基数计算。
(六)乙方事假期间,甲方扣除工资的标准为______.
(七)乙方依法享有带薪假期(婚假、丧假、年休假、探亲假)期间的工资,按乙方的工资支付。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
(一)双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其中依法应由乙方缴纳的部分,由甲方从乙方工资报酬中代扣代缴。
(二)甲方应当将为乙方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公示,乙方有权向甲方查询其各项社会保险的缴费情况,甲方应当提供帮助。
(三)如乙方发生工伤事故,甲方应负责及时救治,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为乙方依法办理劳动能力鉴定,并为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履行必要的义务。
(四)乙方依法享有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甲方应当执行。
七、劳动纪律
甲方制定的劳动纪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履行民主程序,并向乙方公示。乙方遵照执行。
八、协商条款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选择_____条约定条款。
A、乙方工作涉及甲方商业秘密的,甲方应当事前与乙方依法协商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或竞业限制的'事项,并签订保守商业秘密协议或竞业限制协议。
B、由甲方出资招用或培训乙方,并要求乙方履行服务期的,应当事前征得乙方同意,并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C、甲方出资为乙方提供其它特殊待遇,如(住房、汽车等),并要求乙方履行服务期的,应当事前征得乙方同意,并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D、甲方同意为乙方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情况,具体标准为:_________.
F、甲方同意为乙方提供如下福利待遇:_________.
G、甲乙双方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______________.
九、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经甲乙双方协商约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其他______________;
十、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一)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依法执行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中止、解除、终止、续订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二)当事人一方故意或者过失违反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并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规定或者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劳动争议处理
(一)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甲乙双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甲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损害乙方合法权益的,乙方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
十二、其他
(一)劳动合同期内,乙方户籍所在地址、现居住地址、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应当及时告知甲方,以便于联系。
(二)本合同未尽事宜,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通过双方*等协商解决。
(三)本合同不得涂改。
(四)本合同如需同时用中文、外文书写,内容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五)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六)本合同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效。
法定代表人签名:________乙方签名:________
或委托代理人签名:______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
签章日期:______________签名日期:________
甲乙双方自愿申请劳动合同鉴证的,应当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鉴证机构盖章:_____________鉴证人签名:______
鉴证日期:_________________
附件
劳动合同变更记录
经双方协商同意,对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作如下变更: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名:_______乙方签名:________
或委托代理人签名:_____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
签章日期:_____________签名日期:________
鉴证机构盖章:_________鉴证人签名:______
鉴证日期:_____________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用工管理,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条例。
依法成立的基金会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组织,属于前款所称的用人单位。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明确劳动关系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的人格尊严、安全健康和获取劳动报酬、参与民主管理等权利,不得通过制定规章制度免除用人单位责任、加重劳动者责任、排除劳动者合法权利。
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损害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的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应当主动、如实告知劳动者,或者采取公告栏、书面文本、电子邮件、本单位网站等便于劳动者知晓的方式公示。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将维护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作为重要职责,广泛听取用人单位、劳动者、工会组织和用人单位代表组织等相关方面的意见,研究制定涉及劳动关系的政策、措施。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检查,依法协调劳动关系,妥善处理劳动争议。
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组织协助做好本辖区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用人单位代表组织组成协调劳动关系委员会,协调处理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履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促进*等就业工作,消除就业歧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对模范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如实向劳动者告知与劳动合同有关的工作内容、岗位要求、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职业危害和劳动条件等。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还应当告知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内容,并在劳动合同中载明。
劳动者应当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如实说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就业现状、健康状况、竞业限制等情况,如实提供自己的居民身份、学历、工作经历、职业技能等证明。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同时使用中文和外文文本的,合同内容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合同订立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文本交付劳动者本人,不得扣押。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参加上岗前培训、学*的,劳动关系自劳动者参加之日起建立。
第十四条企业停产放长假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离岗休养人员以及其他协商保留劳动关系的不在岗人员,同时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从事全日制劳动的,应当将其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情况告知新的用人单位。双方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可以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作出例外约定。
第十五条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须停工治疗的,在规定的医疗期内,试用期中止。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不与用人单位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自劳动合同期满次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按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约定,劳动合同期满后自动续延的,视为双方连续订立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累计超过六个月的,视为双方连续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了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在第二次劳动合同期满三十日前,书面告知劳动者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期满三十日前,书面告知劳动者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满前,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未书面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未书面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视为劳动者同意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应当实行同工同酬,对相同或者相*岗位上的劳动者,执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制度。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双方可以协商;协商不成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实际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高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及集体合同规定标准的,按照实际履行的内容确定;
(二)实际履行的内容低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者集体合同规定标准的,按照其中有利于劳动者的最高标准确定;
(三)没有规章制度和集体合同,或者规章制度和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和集体合同规定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天气作业和高温作业的,应当采取防暑降温措施,并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岗位津贴。
用人单位支付的高温津贴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特殊工时工作制岗位劳动的,应当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或者事先征得劳动者的书面同意。
用工单位安排被派遣劳动者从事特殊工时工作制岗位劳动的,应当在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或者事先征得被派遣劳动者和劳务派遣单位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一)用人单位以委派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岗位变动的;
(二)用人单位因资产业务划转、资产购并、重组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岗位变动的;
(三)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其下属分支机构或者关联企业间流动的;
(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依法约定的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与其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就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以及提前通知期内的岗位调整、劳动报酬作出约定。提前通知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对处于竞业限制期限内的离职劳动者应当按月给予经济补偿,月经济补偿额不得低于该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前十二个月的月*均工资的三分之一。
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以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但劳动者已经履行的,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给予经济补偿。
竞业限制约定中的同类产品、同类业务仅限于劳动者离职前用人单位实际生产或者经营的相关产品和业务。竞业限制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九条变更劳动合同应当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注明变更日期,但提高劳动报酬等有利于劳动者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劳动合同的,应当将变更要求书面送交另一方,另一方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作出书面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可以中止:
(一)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劳动合同因不可抗力暂时不能履行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中止期间,劳动关系保留,劳动合同暂停履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报酬并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合同中止期间不计算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劳动合同中止情形消失,除已经无法履行的外,应当恢复履行。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的,通知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会。
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依法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上一个月工资不能反映正常工资水*的,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月*均工资确定;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月*均工资确定。月*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确定。
第三十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和该法施行前的有关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后的适用条件分段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计发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标准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月*均工资,月*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确定。
第三十四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并给予经济补偿。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还应当给予劳动者不低于本人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或者绝症的还应当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第三十五条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应当归还用人单位的财物、技术资料等,并根据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劳动合同因劳动者退休而终止的,保密协议、竞业限制约定仍具有约束力。
第五章特别规定
第三十六条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劳动者的人数占本单位用工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比例。
企业将其业务发包给其他单位,但承包单位的劳动者在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使用企业的设施设备、按照企业的安排提供劳动,或者以企业的名义提供劳动,以及其他名为劳务外包实为劳务派遣的,其劳动者的人数纳入前款规定的比例计算。
第三十七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约定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从其约定。
第三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为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所在地办理社会保险。
第三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劳务派遣协议,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和应得的经济补偿,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济补偿,不得不缴或者少缴社会保险费。
用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劳务派遣协议,向劳务派遣单位按时足额支付被派遣劳动者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等费用。
第四十条被派遣劳动者一方与劳务派遣单位通过集体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技能培训、安全卫生、保险福利、女职工权益保护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
用工单位在开展集体协商时,应当听取被派遣劳动者的意见。被派遣劳动者可以推选协商代表,与用工单位就同工同酬、劳动标准、加班费、绩效奖金和与工作岗位有关的福利待遇、岗位培训、工资调整机制等开展集体协商。
第四十一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不适用带薪年休假、加班加点、医疗期等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接纳全日制在校学生进行实*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健康的劳动环境,不得安排学生从事与所学专业无关的高空、井下作业和接触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物品的劳动,以及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学校不得通过中介机构或者劳务派遣单位组织、安排和管理实*工作。企业不得安排总时间超过十二个月的顶岗实*,不得安排学生顶岗实*每日超过八小时、每周超过四十小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对实*学生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预防劳动过程中发生事故。企业应当按照实*协议为顶岗实*学生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企业应当按照约定的标准直接向顶岗实*学生支付实*报酬,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学校不得克扣或者拖欠顶岗实*学生的实*报酬。
第六章劳动合同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劳动行政部门应当指导用人单位建立健全与劳动合同制度相配套的规章制度,完善劳动合同文本,建立职工名册,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行为。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企业薪酬调查和发布制度,指导用人单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建立健全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书面材料审查制度,对用人单位实施劳动合同制度情况进行监测。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劳动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反映用人单位依法成立情况、招用职工、遵守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提供劳动条件、参加社会保险等情况的材料。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劳动关系矛盾纠纷排查机制,依法开展行政调解工作,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对重大劳动关系矛盾纠纷应当及时报告同级人民**,并通报有关部门。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守法诚信档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劳动行政部门对存在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的用人单位可以向社会公布,并将有关情况通报有关部门。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考核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行政,秉公执法,按照法定权限、程序履行职责。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经济和信息化、教育、**、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就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要制度和重大事项的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等问题进行协商,向用人单位反映劳动者的意见和要求。
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工会有权督促用人单位及时改正;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提请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第五十一条协调劳动关系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协调会议,就劳动政策的制定、劳动标准的确定以及集体协商争议和劳动纠纷的处理等涉及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进行协商;引导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履行社会责任,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引导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遵守职业道德,提高职业技能。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一)招用企业停产放长假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离岗休养人员以及其他协商保留劳动关系的不在岗人员,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继续留用劳动者工作,但自期满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劳动合同期满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用人单位拒绝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并解除劳动关系的,还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五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但未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第五十五条劳动者违反本条例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未归还用人单位的财物、技术资料等,或者未根据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手续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用工单位未向劳务派遣单位按时足额支付被派遣劳动者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等费用,致使劳务派遣单位无法向被派遣劳动者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工单位在其未足额支付费用的'范围内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社会保险费。
第五十七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安排学生顶岗实**时间超过十二个月、每日超过八小时或者每周超过四十小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学生每人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克扣、拖欠顶岗实*学生实*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实*报酬;实*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企业足额支付实*报酬,并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顶岗实*学生加付赔偿金。
第五十八条顶岗实*学生在劳动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因没有按照规定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或者意外伤害保险金不足以赔偿的,由企业承担赔偿责任;组织实*的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 则
第六十条本条例自XX年5月1日起施行。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式:
乙方(劳动者)姓名:
家庭住址:
居民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类型和期限
第一条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____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一)固定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止。其中试用期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法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其中试用期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任务完成时即行终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从事__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乙方的工作地点为______________。
甲方根据生产和工作需要及乙方的身体状况、工作能力和表现,经双方协商,可以变更乙方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双方签署的变更协议或者通知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三条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四条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_____小时、*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_____小时。甲方延长乙方工作时间的,应依法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甲方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部分值班人员等因工作需要或者职责范围的关系不能按照前款执行的职工,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第五条乙方在合同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休息、休假的权利。
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六条甲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第七条甲方为乙方提供的食宿等基本生活条件必须达到安全、卫生要求。
第八条甲方必须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将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五、劳动报酬
第十条甲方按月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每月___日支付工资,并由乙方签字确认。
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为____元/月。
第十一条甲方实行计时或者岗位工资的,每月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____元/月。
实行计件工资的,每月底薪为____元,计件单价为____元。
甲方提供食宿条件或者等同于提供食宿条件的,不得计入乙方工资。
第十二条甲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150%的工资;安排乙方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200%的工资;安排乙方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300%的工资。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三条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乙方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用;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甲方可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四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乙方工伤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法规执行。
第十六条乙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等各项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生育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十七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十八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九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可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二)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与甲方签订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的。
第二十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后解除本合同,也可以在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立即解除本合同。解除合同后甲方应依法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政策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时,甲方应当另行安排乙方其他工作岗位,乙方仍不能从事其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甲方在对乙方进行培训后,或者是调整乙方工作岗位后,乙方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双方不能依据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一条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如果乙方在试用期内的,应提前三天通知甲方。
第二十二条本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终止。如因甲方不同意续订,导致本合同终止的;或因甲方以低于本合同约定的条件续订,乙方不同意续订,导致本合同终止的,甲方需依法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三条甲方与乙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甲方应当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八、经济补偿金标准
第二十四条甲方应按乙方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乙方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算;不满6个月的,向乙方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乙方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均工资。)
乙方月工资高于甲方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均工资3倍的,甲方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按职工月*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第二十五条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本合同的,其医疗补助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九、赔偿办法
第二十六条甲方违反规定解除或终止本合同,乙方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的,甲方应当继续履行;乙方不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或者本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标准按本合同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支付。
第二十七条乙方违反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损失,具体标准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按照甲方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执行。
十、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二十九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协商解决;与今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三十二条乙方确定下列地址为劳动关系管理相关文件、文书的送达地址。如以下地址发生变化,乙方应书面告知甲方。
甲方(公章):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乙方(签字):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用工管理,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条例。
依法成立的基金会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组织,属于前款所称的用人单位。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明确劳动关系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的人格尊严、安全健康和获取劳动报酬、参与民主管理等权利,不得通过制定规章制度免除用人单位责任、加重劳动者责任、排除劳动者合法权利。
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损害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的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应当主动、如实告知劳动者,或者采取公告栏、书面文本、电子邮件、本单位网站等便于劳动者知晓的方式公示。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将维护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作为重要职责,广泛听取用人单位、劳动者、工会组织和用人单位代表组织等相关方面的意见,研究制定涉及劳动关系的政策、措施。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检查,依法协调劳动关系,妥善处理劳动争议。
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组织协助做好本辖区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用人单位代表组织组成协调劳动关系委员会,协调处理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履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促进*等就业工作,消除就业歧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对模范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如实向劳动者告知与劳动合同有关的工作内容、岗位要求、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职业危害和劳动条件等。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还应当告知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内容,并在劳动合同中载明。
劳动者应当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如实说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就业现状、健康状况、竞业限制等情况,如实提供自己的居民身份、学历、工作经历、职业技能等证明。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同时使用中文和外文文本的,合同内容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合同订立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文本交付劳动者本人,不得扣押。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参加上岗前培训、学*的,劳动关系自劳动者参加之日起建立。
第十四条企业停产放长假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离岗休养人员以及其他协商保留劳动关系的不在岗人员,同时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从事全日制劳动的,应当将其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情况告知新的用人单位。双方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可以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作出例外约定。
第十五条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须停工治疗的,在规定的医疗期内,试用期中止。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不与用人单位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自劳动合同期满次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按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约定,劳动合同期满后自动续延的,视为双方连续订立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累计超过六个月的,视为双方连续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了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在第二次劳动合同期满三十日前,书面告知劳动者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期满三十日前,书面告知劳动者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满前,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未书面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未书面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视为劳动者同意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应当实行同工同酬,对相同或者相*岗位上的劳动者,执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制度。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双方可以协商;协商不成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实际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高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及集体合同规定标准的,按照实际履行的内容确定;
(二)实际履行的内容低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者集体合同规定标准的,按照其中有利于劳动者的最高标准确定;
(三)没有规章制度和集体合同,或者规章制度和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和集体合同规定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天气作业和高温作业的,应当采取防暑降温措施,并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岗位津贴。
用人单位支付的高温津贴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特殊工时工作制岗位劳动的,应当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或者事先征得劳动者的书面同意。
用工单位安排被派遣劳动者从事特殊工时工作制岗位劳动的,应当在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或者事先征得被派遣劳动者和劳务派遣单位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一)用人单位以委派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岗位变动的;
(二)用人单位因资产业务划转、资产购并、重组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岗位变动的;
(三)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其下属分支机构或者关联企业间流动的;
(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依法约定的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与其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就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以及提前通知期内的岗位调整、劳动报酬作出约定。提前通知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对处于竞业限制期限内的离职劳动者应当按月给予经济补偿,月经济补偿额不得低于该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前十二个月的月*均工资的三分之一。
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以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但劳动者已经履行的,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给予经济补偿。
竞业限制约定中的同类产品、同类业务仅限于劳动者离职前用人单位实际生产或者经营的相关产品和业务。竞业限制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九条变更劳动合同应当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注明变更日期,但提高劳动报酬等有利于劳动者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劳动合同的,应当将变更要求书面送交另一方,另一方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作出书面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可以中止:
(一)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劳动合同因不可抗力暂时不能履行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中止期间,劳动关系保留,劳动合同暂停履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报酬并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合同中止期间不计算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劳动合同中止情形消失,除已经无法履行的外,应当恢复履行。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的,通知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会。
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依法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上一个月工资不能反映正常工资水*的,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月*均工资确定;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月*均工资确定。月*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确定。
第三十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和该法施行前的有关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后的适用条件分段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计发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标准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月*均工资,月*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确定。
第三十四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并给予经济补偿。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还应当给予劳动者不低于本人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或者绝症的还应当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第三十五条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应当归还用人单位的财物、技术资料等,并根据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劳动合同因劳动者退休而终止的,保密协议、竞业限制约定仍具有约束力。
第五章特别规定
第三十六条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劳动者的人数占本单位用工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比例。
企业将其业务发包给其他单位,但承包单位的劳动者在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使用企业的设施设备、按照企业的安排提供劳动,或者以企业的名义提供劳动,以及其他名为劳务外包实为劳务派遣的,其劳动者的人数纳入前款规定的比例计算。
第三十七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约定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从其约定。
第三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为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所在地办理社会保险。
第三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劳务派遣协议,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和应得的经济补偿,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济补偿,不得不缴或者少缴社会保险费。
用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劳务派遣协议,向劳务派遣单位按时足额支付被派遣劳动者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等费用。
第四十条被派遣劳动者一方与劳务派遣单位通过集体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技能培训、安全卫生、保险福利、女职工权益保护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
用工单位在开展集体协商时,应当听取被派遣劳动者的意见。被派遣劳动者可以推选协商代表,与用工单位就同工同酬、劳动标准、加班费、绩效奖金和与工作岗位有关的福利待遇、岗位培训、工资调整机制等开展集体协商。
第四十一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不适用带薪年休假、加班加点、医疗期等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接纳全日制在校学生进行实*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健康的劳动环境,不得安排学生从事与所学专业无关的高空、井下作业和接触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物品的劳动,以及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学校不得通过中介机构或者劳务派遣单位组织、安排和管理实*工作。企业不得安排总时间超过十二个月的顶岗实*,不得安排学生顶岗实*每日超过八小时、每周超过四十小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对实*学生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预防劳动过程中发生事故。企业应当按照实*协议为顶岗实*学生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企业应当按照约定的标准直接向顶岗实*学生支付实*报酬,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学校不得克扣或者拖欠顶岗实*学生的实*报酬。
第六章劳动合同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劳动行政部门应当指导用人单位建立健全与劳动合同制度相配套的规章制度,完善劳动合同文本,建立职工名册,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行为。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企业薪酬调查和发布制度,指导用人单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建立健全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书面材料审查制度,对用人单位实施劳动合同制度情况进行监测。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劳动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反映用人单位依法成立情况、招用职工、遵守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提供劳动条件、参加社会保险等情况的材料。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劳动关系矛盾纠纷排查机制,依法开展行政调解工作,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对重大劳动关系矛盾纠纷应当及时报告同级人民**,并通报有关部门。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守法诚信档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劳动行政部门对存在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的用人单位可以向社会公布,并将有关情况通报有关部门。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考核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行政,秉公执法,按照法定权限、程序履行职责。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经济和信息化、教育、**、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就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要制度和重大事项的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等问题进行协商,向用人单位反映劳动者的意见和要求。
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工会有权督促用人单位及时改正;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提请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第五十一条协调劳动关系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协调会议,就劳动政策的制定、劳动标准的确定以及集体协商争议和劳动纠纷的处理等涉及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进行协商;引导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履行社会责任,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引导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遵守职业道德,提高职业技能。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一)招用企业停产放长假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离岗休养人员以及其他协商保留劳动关系的不在岗人员,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继续留用劳动者工作,但自期满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劳动合同期满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用人单位拒绝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并解除劳动关系的,还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五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但未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第五十五条劳动者违反本条例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未归还用人单位的财物、技术资料等,或者未根据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手续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用工单位未向劳务派遣单位按时足额支付被派遣劳动者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等费用,致使劳务派遣单位无法向被派遣劳动者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工单位在其未足额支付费用的范围内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社会保险费。
第五十七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安排学生顶岗实**时间超过十二个月、每日超过八小时或者每周超过四十小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学生每人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克扣、拖欠顶岗实*学生实*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实*报酬;实*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企业足额支付实*报酬,并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顶岗实*学生加付赔偿金。
第五十八条顶岗实*学生在劳动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因没有按照规定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或者意外伤害保险金不足以赔偿的,由企业承担赔偿责任;组织实*的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 则
第六十条本条例自XX年5月1日起施行。
用人单位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用人单位住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商登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劳动合同履行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
姓名: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__
户籍所在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居住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社会(养老)保险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就业登记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等自愿、公*公正、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
甲乙双方约定按下列________种方式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a.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自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其中试用期自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b.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自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其中试用期自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c.以完成_____________工作任务为劳动合同期限,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完成本项工作任务之日即为劳动合同终止日。
二、工作内容及要求
(一)乙方根据甲方要求,经过协商,从事________________工作。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对乙方业绩的考核结果,按照合理诚信原则,变动乙方的工作岗位,乙方服从甲方的安排。
(二)甲方安排乙方所从事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应当符合甲方依法制订的并已公示的规章制度。乙方应当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履行劳动义务,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双方在工作时间和休息方面协商一致选择确定________条款,*均每周工作四十小时:
a.甲方实行每天________小时工作制。
具体作息时间,甲方安排如下:
每周周________至周________工作,上午________,下午___________。
每周周________为休息日。
b.甲方实行三班制,安排乙方实行________班________ 运转工作制。
c.甲方安排乙方的________工作岗位,属于不定时工作制,双方依法执行不定时工作制规定。
d.甲方安排乙方的________工作岗位,属于综合计算工时制,双方依法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规定。
(二)甲方严格遵守法定的工作时间,控制加班加点,保证乙方的休息与身心健康,甲方因工作需要必须安排乙方加班加点的,应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同意,依法给予乙方补休或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三)甲方为乙方安排带薪年休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一)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二)甲方必须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安排乙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应定期为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三)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乙方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
(四)甲方按照国家关于女职工、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规定,对乙方提供保护。
(五)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甲方应当执行国家关于医疗期的规定。
五、劳动报酬
甲方应当每月至少一次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的工资。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甲方承诺每月________日为发薪日。
(二)乙方在试用期内的工资为每月________元。
(三)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对乙方的工资报酬选择确定________条款:
a.乙方的工资报酬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的内部工资分配办法确定,根据乙方的工作岗位确定其每月工资为________元。
b.甲方对乙方实行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相结合的内部工资分配办法,乙方的基本工资确定为每月________元,以后根据内部工资分配办法调整其工资;绩效工资根据乙方的工作业绩、劳动成果和实际贡献按照内部分配办法考核确定。
c.甲方实行计件工资制,确定乙方的劳动定额应当是本单位同岗位百分之九十以上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的,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按质完成甲方定额,甲方应当按时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
d.……
(四)甲方根据企业经营效益、当地**公布的工资指导线、工资指导价位等,合理提高乙方工资。乙方的工资增长办法按照_____(工资集体协商协议、内部工资正常增长办法)确定。
(五)乙方加班加点的工资,以双方经过协商确定的工资为基数计算。
(六)乙方事假期间,甲方扣除工资的标准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乙方依法享有带薪假期(婚假、丧假、年休假、探亲假)期间的工资,按乙方的________________工资支付。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
(一)双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其中依法应由乙方缴纳的部分,由甲方从乙方工资报酬中代扣代缴。
(二)甲方应当将为乙方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公示,乙方有权向甲方查询其各项社会保险的缴费情况,甲方应当提供帮助。
(三)如乙方发生工伤事故,甲方应负责及时救治,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为乙方依法办理劳动能力鉴定,并为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履行必要的义务。
(四)乙方依法享有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甲方应当执行。
(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劳动纪律
甲方制定的劳动纪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履行民主程序,并向乙方公示。乙方遵照执行。八、协商条款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选择________条约定条款。
a.乙方工作涉及甲方商业秘密的,甲方应当事前与乙方依法协商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或竞业限制的事项,并签订保守商业秘密协议或竞业限制协议。
b.由甲方出资招用或培训乙方,并要求乙方履行服务期的,应当事前征得乙方同意,并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c.甲方出资为乙方提供其它特殊待遇,如________________(住房、汽车等),并要求乙方履行服务期的,应当事前征得乙方同意,并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d.甲方同意为乙方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情况,具体标准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甲方同意为乙方提供如下福利待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f.甲乙双方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经甲乙双方协商约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一) 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依法执行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中止、解除、终止、续订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二)当事人一方故意或者过失违反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并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规定或者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劳动争议处理
(一)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甲乙双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甲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损害乙方合法权益的,乙方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
十二、其他
(一)劳动合同期内,乙方户籍所在地址、现居住地址、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应当及时告知甲方,以便于联系。
(二) 本合同未尽事宜,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通过双方*等协商解决。
(三)本合同不得涂改。
(四)本合同如需同时用中文、外文书写,内容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七)本合同于________ 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生效。
甲乙双方自愿申请劳动合同鉴证的,应当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签名:______________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章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名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鉴证机构盖章:________________
鉴证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_
鉴证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
劳动合同变更记录
经双方协商同意,对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作如下变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签名:______________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章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名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鉴证机构盖章:________________
鉴证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_
鉴证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一条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乙方: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
户籍类型(非农业、农业)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居住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口所在地________ (市)________ 区(县)________ 街道(乡镇)
二、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条 本合同为________类型确定本合同期限。(请选择: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
1. 固定期限:有效期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试用期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2. 无固定期限:有效期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试用期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3.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该任务完成之日止。
任务的起始标准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任务的完成标准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 营业员 (工种)工作。
第五条 根据甲方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
乙方同意:甲方有权在以下情形之一出现时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工作地点、乙方应服从甲方的安排:
1. 乙方不胜任本职工作;
2. 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只是乙方工作岗位或职务不存在;
3. 甲方根据业务经营需要或认为有更适合乙方的工作岗位。
第六条 乙方工作内容。
1. 严格遵守商店和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及时完成公司制定的销售任务,确保营业工作有序开展;
2. 着装得体,仪容仪表整洁,保持标准的站姿、坐姿和步态。提前上岗做好班前准备工作; 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不离岗、串岗、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3. 做好库房管理,定期盘点,保证所销售产品干净,摆放有序。加强票据的摆放及管理,确保各类票据齐全,做好每日的结帐核算工作,确保现金与账目相符;
4. 主动上前迎接顾客,帮助顾客提供最佳的选择方案,为顾客提供优质服务;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七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 综合 工时制度。
执行综合工时制度方式工作,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为 早9:00到晚18:00 ,工作一天休息一天。
乙方享有每年 天的带薪年假,应安排在__________进行调休。
第八条 因甲方工作性质决定店铺长年不休,因此乙方因个人原因需要节假日调班,乙方以实际调班天数作为工资核算标准,可进行调休,不在追加假日工资补贴,节日期间工作的按国家标准计算工资。
五、劳动报酬
第九条 甲方每月 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工资发放形式为现金直接发放或工资卡转账发放。
乙方试用期的工资为:乙方试用期基本工资________元人民币。
乙方转正的工资为:月基本工资为¥________人民币+补助¥________人民币+保险+销售提成+年终奖:由商店制定每月的销售指标,每月完成指标,按商店不同商品的销售规定提成。甲方不提供食宿。
乙方同意:甲方有权在以下情形之一出现时对乙方的工资进行调整:
1. 根据乙方工作表现和能力调整乙方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
2. 根据甲方规章制度调整乙方工作岗位或职务的;
3. 甲方整体薪资结构调整;
4. 乙方不胜任工作或者未完成工作任务;
5.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因乙方原因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
6. 按照甲方和国家的相关规定,应调整乙方工资的其它情形出现;
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具体办法按照甲方依法制订的相关规定执行。节日工资按国家规定的计发基数标准计算。销售提成每月审核后发放,违反商店制度或不能完成业绩指标的不予发放。具体实施办法按甲方依法制订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社会保险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条 甲乙双方按国家和上海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社会保险义务。
第十一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需要休息的:
1. 甲方按乙方基本工资的60%支付乙方病假工资。
2. 甲方按乙方病假天数扣除岗位工资和补贴。
3. 乙方因病连续休病假满一整月,甲方将扣除其整月工资。
第十二条 甲方按时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其中乙方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甲方在乙方当月工资内代扣代缴。
第十三条 合同履行期间乙方依法享受国家规定和双方约定的福利待遇。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四条 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五条 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六条 甲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
第十七条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上海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十九条 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乙方辞职应提前15日向甲方递交辞职申请,工作交接完毕,甲方可提前批准乙方辞职。甲方辞退乙方应提前15日告知乙方。甲乙双方违反者补偿对方1个月工资。
九、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
1. 乙方必须认真执行甲方的工作制度,如无法按照甲方规定的制度执行,将随时终止该合同。
2. 保密和竞业限制:乙方依法负有保守甲方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的义务。乙方的保密范围为:一切和甲方商店运营管理相关联的产品信息,网络及系统资料和信息,供货渠道等,竞业限制的区域为 上海 ,竞业限制期限为 6个 月。
十、劳动争议处理及其它
第二十一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的附件如下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上海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公章) : 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2003年10月25日江苏省第十届***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3年1月15日江苏省第十一届***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用工管理,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条例。
依法成立的基金会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组织,属于前款所称的用人单位。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明确劳动关系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的人格尊严、安全健康和获取劳动报酬、参与民主管理等权利,不得通过制定规章制度免除用人单位责任、加重劳动者责任、排除劳动者合法权利。
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损害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的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应当主动、如实告知劳动者,或者采取公告栏、书面文本、电子邮件、本单位网站等便于劳动者知晓的方式公示。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将维护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作为重要职责,广泛听取用人单位、劳动者、工会组织和用人单位代表组织等相关方面的意见,研究制定涉及劳动关系的政策、措施。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检查,依法协调劳动关系,妥善处理劳动争议。
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组织协助做好本辖区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用人单位代表组织组成协调劳动关系委员会,协调处理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履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 ***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促进*等就业工作,消除就业歧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对模范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如实向劳动者告知与劳动合同有关的工作内容、岗位要求、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职业危害和劳动条件等。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还应当告知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内容,并在劳动合同中载明。
劳动者应当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如实说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就业现状、健康状况、竞业限制等情况,如实提供自己的居民身份、学历、工作经历、职业技能等证明。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同时使用中文和外文文本的,合同内容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合同订立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文本交付劳动者本人,不得扣押。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参加上岗前培训、学*的,劳动关系自劳动者参加之日起建立。
第十四条 企业停产放长假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离岗休养人员以及其他协商保留劳动关系的不在岗人员,同时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从事全日制劳动的,应当将其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情况告知新的用人单位。双方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可以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作出例外约定。
第十五条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须停工治疗的,在规定的医疗期内,试用期中止。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不与用人单位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自劳动合同期满次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按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约定,劳动合同期满后自动续延的,视为双方连续订立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累计超过六个月的,视为双方连续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了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在第二次劳动合同期满三十日前,书面告知劳动者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期满三十日前,书面告知劳动者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满前,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未书面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未书面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视为劳动者同意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应当实行同工同酬,对相同或者相*岗位上的劳动者,执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制度。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双方可以协商;协商不成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实际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高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及集体合同规定标准的,按照实际履行的内容确定;
(二)实际履行的内容低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者集体合同规定标准的,按照其中有利于劳动者的最高标准确定;
(三)没有规章制度和集体合同,或者规章制度和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和集体合同规定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天气作业和高温作业的,应当采取防暑降温措施,并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岗位津贴。
用人单位支付的高温津贴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特殊工时工作制岗位劳动的,应当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或者事先征得劳动者的书面同意。
用工单位安排被派遣劳动者从事特殊工时工作制岗位劳动的,应当在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或者事先征得被派遣劳动者和劳务派遣单位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一)用人单位以委派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岗位变动的;
(二)用人单位因资产业务划转、资产购并、重组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岗位变动的;
(三)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其下属分支机构或者关联企业间流动的;
(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依法约定的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与其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就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以及提前通知期内的岗位调整、劳动报酬作出约定。提前通知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对处于竞业限制期限内的离职劳动者应当按月给予经济补偿,月经济补偿额不得低于该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前十二个月的月*均工资的三分之一。
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以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但劳动者已经履行的,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给予经济补偿。
竞业限制约定中的同类产品、同类业务仅限于劳动者离职前用人单位实际生产或者经营的相关产品和业务。竞业限制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九条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注明变更日期,但提高劳动报酬等有利于劳动者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劳动合同的,应当将变更要求书面送交另一方,另一方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作出书面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可以中止:
(一)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劳动合同因不可抗力暂时不能履行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中止期间,劳动关系保留,劳动合同暂停履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报酬并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合同中止期间不计算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劳动合同中止情形消失,除已经无法履行的外,应当恢复履行。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的,通知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会。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法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上一个月工资不能反映正常工资水*的,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月*均工资确定;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月*均工资确定。月*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确定。
第三十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和该法施行前的有关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后的适用条件分段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计发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标准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月*均工资,月*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确定。
第三十四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并给予经济补偿。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还应当给予劳动者不低于本人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或者绝症的还应当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第三十五条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应当归还用人单位的财物、技术资料等,并根据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劳动合同因劳动者退休而终止的,保密协议、竞业限制约定仍具有约束力。
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三十六条 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劳动者的人数占本单位用工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比例。
企业将其业务发包给其他单位,但承包单位的劳动者在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使用企业的设施设备、按照企业的安排提供劳动,或者以企业的名义提供劳动,以及其他名为劳务外包实为劳务派遣的,其劳动者的人数纳入前款规定的比例计算。
第三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约定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从其约定。
第三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为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所在地办理社会保险。
第三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劳务派遣协议,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和应得的经济补偿,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济补偿,不得不缴或者少缴社会保险费。
用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劳务派遣协议,向劳务派遣单位按时足额支付被派遣劳动者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等费用。
第四十条 被派遣劳动者一方与劳务派遣单位通过集体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技能培训、安全卫生、保险福利、女职工权益保护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
用工单位在开展集体协商时,应当听取被派遣劳动者的意见。被派遣劳动者可以推选协商代表,与用工单位就同工同酬、劳动标准、加班费、绩效奖金和与工作岗位有关的福利待遇、岗位培训、工资调整机制等开展集体协商。
第四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不适用带薪年休假、加班加点、医疗期等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接纳全日制在校学生进行实*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健康的劳动环境,不得安排学生从事与所学专业无关的高空、井下作业和接触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物品的劳动,以及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学校不得通过中介机构或者劳务派遣单位组织、安排和管理实*工作。企业不得安排总时间超过十二个月的顶岗实*,不得安排学生顶岗实*每日超过八小时、每周超过四十小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对实*学生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预防劳动过程中发生事故。企业应当按照实*协议为顶岗实*学生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企业应当按照约定的标准直接向顶岗实*学生支付实*报酬,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学校不得克扣或者拖欠顶岗实*学生的实*报酬。
第六章 劳动合同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劳动行政部门应当指导用人单位建立健全与劳动合同制度相配套的规章制度,完善劳动合同文本,建立职工名册,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行为。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企业薪酬调查和发布制度,指导用人单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建立健全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书面材料审查制度,对用人单位实施劳动合同制度情况进行监测。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劳动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反映用人单位依法成立情况、招用职工、遵守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提供劳动条件、参加社会保险等情况的材料。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劳动关系矛盾纠纷排查机制,依法开展行政调解工作,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对重大劳动关系矛盾纠纷应当及时报告同级人民**,并通报有关部门。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守法诚信档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劳动行政部门对存在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的用人单位可以向社会公布,并将有关情况通报有关部门。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考核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行政,秉公执法,按照法定权限、程序履行职责。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经济和信息化、教育、**、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就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要制度和重大事项的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等问题进行协商,向用人单位反映劳动者的意见和要求。
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工会有权督促用人单位及时改正;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提请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第五十一条 协调劳动关系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协调会议,就劳动政策的制定、劳动标准的确定以及集体协商争议和劳动纠纷的处理等涉及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进行协商;引导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履行社会责任,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引导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遵守职业道德,提高职业技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一)招用企业停产放长假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离岗休养人员以及其他协商保留劳动关系的不在岗人员,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继续留用劳动者工作,但自期满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劳动合同期满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用人单位拒绝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并解除劳动关系的,还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五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但未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第五十五条 劳动者违反本条例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未归还用人单位的财物、技术资料等,或者未根据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手续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用工单位未向劳务派遣单位按时足额支付被派遣劳动者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等费用,致使劳务派遣单位无法向被派遣劳动者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工单位在其未足额支付费用的范围内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社会保险费。
第五十七条 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安排学生顶岗实**时间超过十二个月、每日超过八小时或者每周超过四十小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学生每人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克扣、拖欠顶岗实*学生实*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实*报酬;实*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企业足额支付实*报酬,并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顶岗实*学生加付赔偿金。
第五十八条 顶岗实*学生在劳动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因没有按照规定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或者意外伤害保险金不足以赔偿的,由企业承担赔偿责任;组织实*的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用工管理,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条例。
依法成立的基金会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组织,属于前款所称的用人单位。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明确劳动关系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的人格尊严、安全健康和获取劳动报酬、参与民主管理等权利,不得通过制定规章制度免除用人单位责任、加重劳动者责任、排除劳动者合法权利。
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损害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的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应当主动、如实告知劳动者,或者采取公告栏、书面文本、电子邮件、本单位网站等便于劳动者知晓的方式公示。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将维护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作为重要职责,广泛听取用人单位、劳动者、工会组织和用人单位代表组织等相关方面的意见,研究制定涉及劳动关系的政策、措施。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检查,依法协调劳动关系,妥善处理劳动争议。
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组织协助做好本辖区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用人单位代表组织组成协调劳动关系委员会,协调处理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履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促进*等就业工作,消除就业歧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对模范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如实向劳动者告知与劳动合同有关的工作内容、岗位要求、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职业危害和劳动条件等。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还应当告知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内容,并在劳动合同中载明。
劳动者应当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如实说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就业现状、健康状况、竞业限制等情况,如实提供自己的居民身份、学历、工作经历、职业技能等证明。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同时使用中文和外文文本的,合同内容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合同订立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文本交付劳动者本人,不得扣押。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参加上岗前培训、学*的,劳动关系自劳动者参加之日起建立。
第十四条企业停产放长假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离岗休养人员以及其他协商保留劳动关系的不在岗人员,同时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从事全日制劳动的,应当将其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情况告知新的用人单位。双方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可以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作出例外约定。
第十五条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须停工治疗的,在规定的医疗期内,试用期中止。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不与用人单位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自劳动合同期满次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按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约定,劳动合同期满后自动续延的,视为双方连续订立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累计超过六个月的,视为双方连续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了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在第二次劳动合同期满三十日前,书面告知劳动者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期满三十日前,书面告知劳动者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满前,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未书面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未书面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视为劳动者同意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应当实行同工同酬,对相同或者相*岗位上的劳动者,执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制度。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双方可以协商;协商不成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实际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高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及集体合同规定标准的,按照实际履行的内容确定;
(二)实际履行的内容低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者集体合同规定标准的,按照其中有利于劳动者的最高标准确定;
(三)没有规章制度和集体合同,或者规章制度和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和集体合同规定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天气作业和高温作业的,应当采取防暑降温措施,并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岗位津贴。
用人单位支付的高温津贴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特殊工时工作制岗位劳动的,应当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或者事先征得劳动者的书面同意。
用工单位安排被派遣劳动者从事特殊工时工作制岗位劳动的,应当在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或者事先征得被派遣劳动者和劳务派遣单位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一)用人单位以委派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岗位变动的;
(二)用人单位因资产业务划转、资产购并、重组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岗位变动的;
(三)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其下属分支机构或者关联企业间流动的;
(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依法约定的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与其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就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以及提前通知期内的岗位调整、劳动报酬作出约定。提前通知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对处于竞业限制期限内的离职劳动者应当按月给予经济补偿,月经济补偿额不得低于该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前十二个月的月*均工资的三分之一。
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以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但劳动者已经履行的,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给予经济补偿。
竞业限制约定中的同类产品、同类业务仅限于劳动者离职前用人单位实际生产或者经营的相关产品和业务。竞业限制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九条变更劳动合同应当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注明变更日期,但提高劳动报酬等有利于劳动者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劳动合同的,应当将变更要求书面送交另一方,另一方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作出书面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可以中止:
(一)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劳动合同因不可抗力暂时不能履行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中止期间,劳动关系保留,劳动合同暂停履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报酬并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合同中止期间不计算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劳动合同中止情形消失,除已经无法履行的外,应当恢复履行。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的,通知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会。
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依法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上一个月工资不能反映正常工资水*的,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月*均工资确定;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月*均工资确定。月*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确定。
第三十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和该法施行前的有关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后的适用条件分段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计发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标准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月*均工资,月*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确定。
第三十四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并给予经济补偿。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还应当给予劳动者不低于本人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或者绝症的还应当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第三十五条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应当归还用人单位的财物、技术资料等,并根据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劳动合同因劳动者退休而终止的,保密协议、竞业限制约定仍具有约束力。
第五章特别规定
第三十六条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劳动者的人数占本单位用工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比例。
企业将其业务发包给其他单位,但承包单位的劳动者在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使用企业的设施设备、按照企业的安排提供劳动,或者以企业的名义提供劳动,以及其他名为劳务外包实为劳务派遣的,其劳动者的人数纳入前款规定的比例计算。
第三十七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约定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从其约定。
第三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为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所在地办理社会保险。
第三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劳务派遣协议,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和应得的经济补偿,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济补偿,不得不缴或者少缴社会保险费。
用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劳务派遣协议,向劳务派遣单位按时足额支付被派遣劳动者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等费用。
第四十条被派遣劳动者一方与劳务派遣单位通过集体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技能培训、安全卫生、保险福利、女职工权益保护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
用工单位在开展集体协商时,应当听取被派遣劳动者的意见。被派遣劳动者可以推选协商代表,与用工单位就同工同酬、劳动标准、加班费、绩效奖金和与工作岗位有关的福利待遇、岗位培训、工资调整机制等开展集体协商。
第四十一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不适用带薪年休假、加班加点、医疗期等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接纳全日制在校学生进行实*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健康的劳动环境,不得安排学生从事与所学专业无关的高空、井下作业和接触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物品的劳动,以及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学校不得通过中介机构或者劳务派遣单位组织、安排和管理实*工作。企业不得安排总时间超过十二个月的顶岗实*,不得安排学生顶岗实*每日超过八小时、每周超过四十小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对实*学生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预防劳动过程中发生事故。企业应当按照实*协议为顶岗实*学生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企业应当按照约定的标准直接向顶岗实*学生支付实*报酬,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学校不得克扣或者拖欠顶岗实*学生的实*报酬。
第六章劳动合同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劳动行政部门应当指导用人单位建立健全与劳动合同制度相配套的规章制度,完善劳动合同文本,建立职工名册,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行为。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企业薪酬调查和发布制度,指导用人单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建立健全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书面材料审查制度,对用人单位实施劳动合同制度情况进行监测。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劳动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反映用人单位依法成立情况、招用职工、遵守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提供劳动条件、参加社会保险等情况的材料。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劳动关系矛盾纠纷排查机制,依法开展行政调解工作,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对重大劳动关系矛盾纠纷应当及时报告同级人民**,并通报有关部门。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守法诚信档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劳动行政部门对存在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的用人单位可以向社会公布,并将有关情况通报有关部门。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考核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行政,秉公执法,按照法定权限、程序履行职责。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经济和信息化、教育、**、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就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要制度和重大事项的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等问题进行协商,向用人单位反映劳动者的意见和要求。
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工会有权督促用人单位及时改正;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提请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第五十一条协调劳动关系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协调会议,就劳动政策的制定、劳动标准的确定以及集体协商争议和劳动纠纷的处理等涉及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进行协商;引导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履行社会责任,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引导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遵守职业道德,提高职业技能。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一)招用企业停产放长假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离岗休养人员以及其他协商保留劳动关系的不在岗人员,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继续留用劳动者工作,但自期满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劳动合同期满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用人单位拒绝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并解除劳动关系的,还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五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但未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第五十五条劳动者违反本条例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未归还用人单位的财物、技术资料等,或者未根据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手续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用工单位未向劳务派遣单位按时足额支付被派遣劳动者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等费用,致使劳务派遣单位无法向被派遣劳动者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工单位在其未足额支付费用的范围内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社会保险费。
第五十七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安排学生顶岗实**时间超过十二个月、每日超过八小时或者每周超过四十小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学生每人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克扣、拖欠顶岗实*学生实*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实*报酬;实*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企业足额支付实*报酬,并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顶岗实*学生加付赔偿金。
第五十八条顶岗实*学生在劳动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因没有按照规定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或者意外伤害保险金不足以赔偿的,由企业承担赔偿责任;组织实*的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 则
第六十条本条例自XX年5月1日起施行。
甲方:中通快递****二部
负责人:****
地址:徐州市****区将军大街东同旺小区门口 电话:180217xx7xxxx6 乙方: 联系电话: 证件号码: 家庭地址:
甲方是中通快递网络在徐州市****区授权的中通快递****二部快递网络经营商,主要经营国内国际快件的快件速递业务,因业务发展需要,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甲方同意以雇用形式聘请乙方为甲方单位员工,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就双方的雇用劳务关系达成以下合同条款,供甲乙双方共同信守:
一. 甲方权利和义务
1. 甲方权利
(1)合同期内,甲方即为乙方的工作内容管理者,有权对乙方在甲方规定的工作时间内的工作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并对乙方因违反甲方公司所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理。同时,甲方有权按照甲方制定的奖惩制度对乙方违反制度的行为进行行政罚款。
(2)合同期内,甲方有权根据业务经营需要以及乙方身体健康情况,临时变更乙方的工作岗位(工种)和工作地点,并根据岗位性质而变更乙方薪水。
(3)甲方对乙方在工作时间以外时发生的各种行为所产生的一切法律与经济后果不负责承担责任。
(4)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甲方公司制定的各项制度,在甲方提出警告后仍不终止的,甲方有权取消雇用关系,如因乙方的行为造成甲方公司的经济或法律损失的,甲方有权追究其责任。
(xx)甲方对公司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拥有最终的解释与随时变更的权利。
2. 甲方义务
(1)甲方对乙方的工作行为负有监督指导义务,并应对乙方定期进行各类岗位培训以及生产完全培训。
(2)甲方应依法制定单位各类规章制度,并通过有效方式及时告知乙方,同时,对各类制度负有阐释义务。
(3)甲方根据工作岗位的需要,提供相应的车辆等岗位工具。
(4)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薪水标准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资。
(xx)雇用试用期满后,甲方应根据本单位的工资制度,确立乙方的工资结算形式。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 乙方权利
(1)试用期满后,乙方依法享有*等就业的权利,甲方不得因为乙方的性别、年龄、身体健全程度、智力以及工作能力的程度而歧视乙方。
(2)乙方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甲方不得无故拖欠或克扣乙方工资。
(3)乙方依法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注:根据岗位性质,不实行带薪休息。)
(4)乙方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和拒绝甲方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
2. 乙方义务
(1)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邮政监管部门、以及甲方公司制定的各类考勤,内务,劳动纪律,绩效考核,奖惩办法等各项管理制度,同时自觉接受甲方公司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
(2)乙方应积极完成各类业务指标,不得无故推诿,延迟甲方管理人员交代的各类劳动任务,自觉接受甲方管理人员的工作调度,同时,自觉接受甲方单位举办的各类技能,安全培训,努力提供自身的业务素质和安全意识。
(3)乙方在合同期内,应最大限度的发展甲方公司的快件业务,扩大中通快递网络在辖区内的知名度。
(4)乙方工种若从事对外业务经营的,应及时每日到甲方负责人处缴清各类应缴款项,不得无故拖欠,贪污,挪用,私藏各类公款。同时,各种业务支出,应凭正规有效票据报销,不得虚假上报。
(xx)乙方应积极维护甲方公司的财物,及时对甲方提供的`各类岗位工具如车辆等进行维护,不得无故损毁,藏匿,如有发现,按原价赔偿,情节严重的,按偷盗交予**机关处理。
(6)合同期内,乙方提出要辞工解除合同的,须提前30日向甲方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30日后到办理解除合同手续。
(7)乙方在合同期内,应该严格执行公司的商业保密制度,不得对外泄漏甲方的商业企划、客户资料、内部价格等信息,如有违反,甲方有权予以辞退并追究其责任。
(8)为保障甲方的市场商业权利,乙方在合同期满不再续签后,在 辖区三个月内不得从事其它快递物流公司的各类工作。如有违反,甲方有权按照违约约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xx)乙方在工作期间,不得专职或者兼职的从事其它职业。
(10)雇用合同期满后,乙方如不续签,需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告知甲方。
三、劳动合同期限
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1年,从20xx年xx月xx日起至20xx年xx月4日止。试用期从20xx年xx月3日起至20xx年xx月xx日止。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1)乙方同意根据甲方业务经营(工作)需要,在中通快递****二部从事快递员岗位。
(2)乙方的工作地点为: 中通快递****二部辖区 (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对乙方的工作地点进行调整。)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甲方根据经营活动需要,对本单位员工实行以下岗位休息制度:
(1) 乙方每日工作上午开始时间为7:40,下午开始时间为13:30;到分拣中心分装辖区内快件,之后负责快件的派送,至当日派送结束后交接完毕止。
(2)派件员不实行定时休息休假,休假按照请假制度休假。
(3)在工作时间内,乙方有事请假,需提前至少一天请假,甲方不发当日工资;不履行休假制度,罚款xx0元/天次。
六、劳动报酬
(1)乙方的劳动无底薪,劳动报酬分为两个部分,派件报酬和收件报酬。
(2)派件报酬按照派件量每月结算,结算价格为0.7元/件;收件报酬每件现结,按照甲方给出的收件价格多出部分直接支付给乙方。
(3)发薪日为每月中通快递****二部收到上级公司发放派费后的2日之内,甲方每月以货币或转账形式支付乙方。(中通快递****二部收到上级公司发放派费大约在每月1xx日,具体时间根据实际情况变动)
(4)乙方在工作过程中造成客户快件或其他损失的由乙方承担,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在乙方结算工资中核算,损失数额巨大的,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索。
七、保险
甲方给乙方购买保额20万元的交通意外保险。
合同未到期,乙方提出辞职的,购买保险的费用从乙方结算工资中核算。
八、劳动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
(1)合同期内,乙方提出辞职的,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申请。
(2)乙方因因犯罪而被判处有期徒刑,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
(3) 乙方因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的,营私舞弊的,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
(4)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 (xx)在试用期内,乙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
(6)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乙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
(7)甲方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乙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
(8)甲方在收到乙方提出的辞工申请后,一个月内及时办理审核,相关工作交接手续,在30日后办理交接手续后及时按照规定结算乙方工资。
九、劳动争议
甲乙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应本着互谅的原则沟通协商处理,协商未果,可向 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仲裁应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出书面申请。如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xx日内向 ****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当事人一方不服在收到仲裁裁决书1xx日之后既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可以申请****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其它事项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如在签订之后如有新的条款需变更或者补充的,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该合同的补充条款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中通快递****二部 负责人:
年 月 日
乙 方: 证件号码:
年 月 日
——东南大学江苏省综合评价录取招生简章 (菁华3篇)
我校综合评价录取工作在东南大学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东南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我校综合评价录取工作将本着“公*、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程序,择优录取,宁缺毋滥。
具备参加2017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资格的江苏高中毕业生。志向远大、成绩优异、全面发展、身心健康、具备创新潜质,且在高中阶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均可报名:
1、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级比赛一等奖(含)及以上奖励的理科考生;
2、 获得全国新概念作文大赛、全国中小学生创新作文大赛、中华“圣陶杯”中学生作文大赛、“语文报杯”全国中学生作文大赛全国决赛二等奖及以上奖励的文科考生;
3、成绩优秀,综合排名位于年级前10%的考生(须有中学推荐)。
1、初审:东南大学组织专家对考生报名材料进行初审,择优确定参加我校综合评价录取考核资格名单。
2、名单公示:初审通过名单将于2017年5月24日后在“东南大学本科招生网”和教育部“阳光高考”*台公示,并报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备案。公示无异议者获得我校2017年综合评价录取测试资格。
3、确认考试:2017年5月24日至29日考生在报名系统中确认考试。
4、测试:2017年6月11-14日。
(1)学科能力测试:理科考生测试科目为数学和物理;文科考生测试科目为数学和语文。
(2)资格确定:根据考生学科能力测试成绩,分别以文理科招生计划数的1:3比例确定入围资格名单。入围考生须参加综合素质测试,且仅允许参加我校的综合评价录取考试,不得再参加其他高校综合评价录取考试。
(3)综合素质测试:测试采用面试的形式,重点考查学生的'逻辑思辨、创新精神、语言表达等能力。
——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全文解读菁选
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全文解读
订立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这样便于双方当事人履行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生劳动争议也有据可查,可以更有效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和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按照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以每人300-5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可能很多打工者都会遇到这种情况,上班前都要向单位交押金、培训费、服装费等,条例明确规定,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不得强制劳动者集资、入股,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作担保,不得扣押劳动者的证件,不得收取培训费、工装费等费用。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收取押金或扣押证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责令退还,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两部分,其中必备条款8条: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试用不超半年
劳动合同条例明确规定双方可以根据岗位技能的要求协商约定试用期,但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而且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2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5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试用期间,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且同一用人单位对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条例特别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且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
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应当签订劳动合同,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一般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期限30日以下的,可以订立口头合同;但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书面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应当包括工作时间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等条款,但不得约定试用期。除了双方另有约定外,合同任何一方均可随时通知对方终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要按时足额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工资具体结算方式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但工资的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30日。
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
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在与其签订合同时可以就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期或保密协议作出约定,以延长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且提前通知期不得少于30日。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可以对该员工采取脱密措施。
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离开单位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行生产同类产品,不得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原用人单位同类业务或者有竞争关系的业务,约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必须同时约定经济补偿的内容,用人单位应当在终止或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一定经济补偿,补偿标准、数额由双方约定。同时,双方还要约定具体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内容。
解除劳动合同
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未履行完毕前,当事人双方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既可以是单方的合法行为,也可以是双方的协议行为。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用人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用人单位拒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依法或者依照劳动合同约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严重失职或者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被劳动教养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致残,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与其身体状况相适应的工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当事人又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用人单位遇到这些情况,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疑似职业病或者疑似严重传染性疾病患者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河北省劳动合同书菁选
河北省劳动合同书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合同期限为——年——个月;
2、无固定期限:从——年——月——日起到法定的或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工作任务完成时止,并以——工作任务完成为终止合同的标志。
试用期——个月,自——年——月二日始,至——年——月——日终止。
二、工作岗位和内容
第二条: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安排乙方担任——岗位工作。
第三条: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甲方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四条:工作岗位职责要求,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因生产经营发生变化,甲方有权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乙方不适应本岗位工作或对本岗位工作不能胜任时,甲方有权决定对其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六条:甲方实行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制度。甲方安排乙方执行——。(标准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甲方应按照国家规定保证乙方的休息、休假权利。
第七条:甲方按国家规定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劳动安全、卫生条件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
第八条:甲方应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安排乙方进行健康检查和专项职业健康监护体检。
四、劳动报酬
第九条:工资支付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实行——工资制度。(计件工资制、岗位工资制、岗位技能等级工资制)甲方支付乙方工资报酬——其中工资标准为元,试用期工资每月——元。甲方每月——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上月工资,工资标准不低于当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条: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休息日加班的,应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依法支付本人日工资标准的200%加班工资;加点的,甲方应依法安本人小时工资标准150%支付加点工资。法定节日安排加班的,依法支付300%加班工资。
五、保险福利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必须依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双方解除、终止本合同后,甲方必须按照国家及我省规定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第十二条:其他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地方及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劳动纪律
第十三条:甲方应当根据维护正常生产(工作)秩序的需要,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内部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不得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乙方应严格遵守和执行。对违反者,甲方有权进行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十四条:乙方应服从甲方在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方面的指挥和管理,爱护甲方财产,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七、教育、培训、考核和民主管理
第十五条:甲方应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企业管理、安全生产、遵纪守法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乙方应当参与和接受。
第十六条:乙方应当按甲方的要求参加技术业务培训,接受考核,达到标准。
第十七条:甲方应建立企业民主管理制度,为乙方提供参加企业民主管理的条件和机会,乙方享有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
第十八条:乙方根据制度和规定以及本人表现,有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质奖励的权利。甲方应依法建立和实行这方面的制度。
八、劳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第十九条:除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变更的情形出现时,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外,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1、甲方经批准转产、整顿和调整生产任务以及分立、合并、改制,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中的有关条款;
2、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需要重新安排适当工作的;
3、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但能够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4、乙方专业技能达不到规定标准和经常完不成生产(工作)任务,不能胜任劳动合同所规定工作,甲方安排乙方改变工作岗位(工种)的;
5、甲方根据生产(工作)需要,需改变乙方岗位(工种)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
第二十条:除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可即行终止劳动合同外,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1、甲方依法破产或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解散、撤销时,本劳动合同终止;
2、乙方死亡劳动合同自然终止;
3、乙方经批准退休、退职时,本劳动合同终止;
4、由于自然因素或者社会因素而发生了双方当事人无法预料或者虽可预料但无法防止的'不可抗拒的情况,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时,劳动合同可以终止;
第二十一条: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二十二条:乙方调出用人单位,自人事、工资关系开出之日起本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第二十三条: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本劳动合同:
1、试用期内乙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甲方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3、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第二十四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其中包括被开除、除名或因违纪依法应予辞退的;违反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他人致残、死亡的;不服从甲方的指挥和管理,后果严重的;
3、乙方被劳动教养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其中包括:违反本合同规定,泄漏甲方商业秘密,并造成重大损失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劳动合同,当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九、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即行终止。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时,可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协商不一致时,终止劳动合同,并办理有关手续。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劳动合同的继续。
第二十七条:在劳动合同期内,甲方提出解除本劳动合同时,按国家规定给予乙方经济补偿。
第二十八条:乙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凡有甲方出资培训和招录的人员,应向甲方偿付培训费和招录费用。凡出资培训的,甲乙双方应签订(培训协议),(培训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二十九条:乙方违反甲方的规定,泄漏甲方的商业秘密,乙方须按劳动合同的约定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对于造成经济损失特别重大的,影响特别严重的,乙方应承担法律责任。甲方保留追究第三人的权利。
十、劳动争议处理
第三十条:双方在履行劳动合同中发生争议,按lt;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当地**的规定,申请调解或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其他
第三十一条:本合同中乙方的各项待遇如低于本单位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按集体合同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劳动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条:本劳动合同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在合同期内,如本合同条款与国家有关劳动管理的新规定相悖,双方均应按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劳动合同正式文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涂改或未经授权代签无效)
十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一年一月一日—年一月一日
签证机关(盖章)
签证日期——年——月——
——甘肃省劳动合同制职工劳动合同书菁选
甘肃省劳动合同制职工劳动合同书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所有制性质:
地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文化程度:
户籍所在地:
身份证号;
劳动手册编号:
外来人员就业证编号:
现住址:
甲乙双方在*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一、合同期限
本合同为__________劳动合同。合同期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止,共__________年(月)。
二、工作内容
甲方根据本企业生产、工作的需要,安排乙方从事__________工作。
乙方同意按甲方生产(工作)需要,在__________岗位,从事__________工种。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1、甲方应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卫生健康等规定为乙方提供必要的生产(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设施,以及不低于国家规定应配给的劳动防护用品。
2、乙方有权拒绝甲方违章指挥,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四、工作时间和劳动报酬
1、甲方实行每日不超过8小时,*均每周小时工时制,按***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规定执行。
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可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l小时,特殊情况,每日不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2、合同期间,甲方应按国家和企业的`规定发给乙方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甲方支付乙方工资不得低于山西省人民**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3、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加点,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的,应按国家规定安排乙方安排同等时间的调休或支付相应工资报酬。
五、劳动纪律
1、甲方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各项规章制度。
2、乙方应增强主人翁意识,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遵守甲方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领导、管理和指挥,积极做好工作,完成劳动任务。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1、甲方按国家和省规定向社会劳动保险机构为乙方缴纳劳动保险费。乙方按国家和省规定向社会劳动保险机构缴纳劳动保险费。
2、乙方在合同期间的各种公休假、探亲假、婚丧假、女工产假等福利待遇,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
3、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因工或非因工死亡,女工孕期、产假和哺乳期间的待遇,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七、教育和培训
1、甲方应对乙方进行各种必要的政治、思想品德教育和职业技术及上岗前培训。
2、乙方应刻苦钻研业务,达到国家规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技术等级标准,持证上岗。
3、甲方出资培训乙方后,乙方须为甲方服务年,否则乙方应按有关规定支付甲方培训费。
八、合同的终止、变更、解除和续订
1、劳动合同期满或甲乙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终止执行。如双方同意续订,应提前一个月办理续订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则本合同视为自动续订,并应补办续订手续。
2、在下列情况下,甲乙双方可以变更合同相关内容。
——广东省劳动合同菁选
广东省劳动合同范本
随着法律观念的深入人心,人们运用到合同的场合不断增多,合同是对双方的保障又是一种约束。那么大家知道合同的格式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广东省劳动合同范本,欢迎大家分享。
甲方:
乙方:
一、合同期限
从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含试用期30天,本合同期满,双方未正式书面签约,则双方劳动关系自然终止和解除。
二、工作内容
1、甲方因工作需要,聘请乙方为甲方员工,根据情况变化,甲方有权调整乙方职务或工种。
2、乙方应履行甲方制度的岗位职责和流程要求,按时完成本职工作;执行甲方的指示、命令和随时分配的工作任务,达到甲方岗位职责要求。
三、劳动报酬及福利待遇
1、乙方按照甲方确定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领取劳动报酬,其基本工资不低于当地**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2、每月20日前为甲方发放员工上月工资的日期,甲方不得无故克扣或拖欠。
四、劳动纪律
1、甲方根据经营需要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制定岗位职责,公之于众。
2、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生产工艺流程、操作规范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思想觉悟和管理技能。
五、劳动合同的变更、续订、解除及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终止。
2、甲方因调整生产、销售管理任务和部门职能安排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可以变更和解除本合同。
3、乙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而不承担任何经济补偿或违约责任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及公司公示的其他通知、公告;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损害的;
(4)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
(5)《劳动法》和甲方《经营管理制度》规定其他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六、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乙方未按约定而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自行离职或泄露甲方商业秘密、违反保密约定的一律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追究乙方法律责任并按劳动合同要求乙方承担合同违约责任,若违约金尚不足以弥补乙方给甲方造成损失(例如培训费、福利费、商业秘密损失等),甲方有权继续要求乙方赔偿。
七、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1、甲方根据工作的实际情况,节假日期间需要正常生产经营的,乙方要服从甲方安排,同时可领取居班费。
2、实行定额工资的甲方员工的薪资由基本工资、加班工资和奖金三部分组成。
八、附则
1、本合同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甲乙双方各一份。
2、双方因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当事人可向当地基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申请应自劳动争议之日起60日内向仲裁机构提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甲方招用乙方并实行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
甲方(用人单位)乙方(劳动者) 名称: 姓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号码:公司地址:住址: 通讯地址: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一、合同期限自 年月日至 年月日止。合同期内,乙方在甲方每天工作 小时。
二、乙方的岗位(工种)为,职务为 ,从事的工作内容为 根据本公司公布的岗位职责确定。乙方的工作地点为 根据本公司的岗位职责确定 。
三、甲乙双方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职业卫生等规定。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条件,乙方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和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乙方在工作期间的工资标准为每小时元,甲方应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乙方应得的工资报酬。
五、甲方支付的小时工资中已包含其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乙方可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自主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㈠甲方按国家和省有关劳动保护规定提供符合国家劳动卫生标准的劳动作业场所,切实保护乙方在公司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如乙方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甲方应如实告知乙方,并按《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保护乙方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㈡甲方根据乙方从事的工作岗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发给乙方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㈢甲方按照国家、省和当地的有关规定,做好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和保健工作。
㈣乙方患职业病、因工负伤或者因工死亡的,甲方应按《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等规定执行。
七、合同期内如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未按国家规定提供劳动条件;或乙方不能胜任合同约定的工作或严重违反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另一方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八、甲乙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双方已约定提前通知期、违约赔偿责任等事项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的,双方均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违约金。
九、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本合同到期后,如没有另外约定,则按原待遇以无固定期限合同续约。
十、双方约定下列文件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㈠《中山市华劲塑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规章制度》、《员工手册》、《培训合同》、《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㈡包含但不限于以下规章制度:考勤管理制度、绩效考核管理制度、薪酬管理制度等。 十一、本劳动合同的条款与国家、省、市的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按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十二、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合同签订日期:年 月
合同签订日期:年月 日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就乙方申请来甲方单位实*一事,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约定如下:
一、实*期限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_大学就业派遣报到证上规定的报到时间止。
二、实*内容
1.甲方为乙方实*提供各项便利条件;
2.乙方应虚心向甲方业务员学*外贸技术,基本掌握外贸工作的程序和实务;
3.乙方应根据甲方安排积极协助甲方业务员办理外贸业务,同时完成甲方交办的其它事务;
4.乙方在实*期内应积极寻找客户,开拓业务渠道,争取在实*结束前业务能上手。
三、实*报酬
实*期间甲方根据乙方的工作态度、工作表现等给予一定的劳务费。
四、实*纪律
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乙方在业务上受指导老师指导,行政上由甲方办公室管理,实*期满由甲方写出实*鉴定。
五、实*期间如因乙方过错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六、实*期满,若乙方符合甲方聘用条件,甲方对乙方有优先聘用权。若乙方违反此规定,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___元。
七、乙方向甲方交纳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的履约定金,作为履行本协议第五条、第六条的担保。
八、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九、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甲方:____
地址:____
联系人:____
联系电话:____
传真:____
乙方:____
地址:____
联系人:____
联系电话:____
传真:____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学生赴乙方实*事宜,根据劳动部门和教育部门等的有关规定,达成以下协议以便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双方资质认定:
1.甲方是经当地教育或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具有合格办学资质的各类学校;
2.乙方是在当地工商行政机关注册,并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可,有资格向各类企业提供劳务服务的公司。
甲乙双方均应提供相应证件(复印件)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二、实*生要求:
1.实*生共____名,其中男生____名,女生____名;
2.实*期限: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
3.甲方所输送实*生必须符合下列要求:____
4.甲方所输送之实*生必须经过乙方面试,并在开始实*前经乙方指定医院体检,合格后方能开始实*。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所输送的实*生必须是本校所属的符合实*生身份的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生;
2.甲方需保证所输送之实*生按照乙方指定时间到乙方指定医院参加体检,且学生流失率不得超过10%(剔除当地已体检不合格人员,需出具医院体检不合格证明);
3.体检结果需由乙方确认,体检不合格者由甲方负责带回;
4.甲方需向乙方提供实*生实*推荐表(盖有学校公章、贴有照片)、学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或户籍证明复印件(户籍证明由当地派出所出具,附有本人照片并在照片上加盖派出所公章),如甲方提供的实*生有关资料与事实不符或违反有关规定,乙方有权随时通知甲方退回学生;
5.学生从面试到体检、签订合同、报到的整个过程中,甲方需指定一名教师全权负责管理并配合乙方直至学生进入企业工作;
6.在试用期内考核不合格之实*生由甲方负责接回并另行安排其实*或学*,乙方提供具体考核不合格原因;
7.在学生实*期间,甲方应定期了解学生意见、工作表现及在生活、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协助乙方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负责与学生家长进行沟通,保证让学生安心实*,并将意见及时反馈给乙方;
8.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学生安置费____元/人,具体金额按照实际体检合格人数计算,其中80%费用应在学生到乙方所在地且体检合格之后、进厂报到之前缴纳,剩余20%费用在学生进厂当天缴纳;
9.学生发生工伤事故,甲方需主动协助乙方处理;
10.甲方所输送实*生发生下列问题将被解除实*协议,解除实*协议之实*生由甲方负责接回,自实*协议解除之日起乙方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10.1学生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规章制度的;
10.2学生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乙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10.3学生发生重大违法行为,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10.4学生有精神病、病毒性肝炎及严重的.肝胆肾疾病病史或正在治疗中,未向乙方在报到进厂前如实说明或隐瞒真实情况的;
10.5学生冒名顶替或假造学历证明、身份证明等相关证件,经查实确凿者;
10.6学生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满后经鉴定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乙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本着公*、公正的原则,乙方根据一定要求和标准,对甲方输送的学生进行面试及相关技能和知识培训,最终择优录取,确定正式实*的人员;
2.乙方保证实*生薪资待遇与事前宣传的相符,如有不实之处直接影响到学生实*意愿的,由乙方负责,并重新安置;
3.实*生工资由乙方确定,因生产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按国家劳动法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4.实*生工资由乙方按时发放,如无擅自离职、违法违纪行为或其他特殊原因的,乙方不得扣发实*生工资;
5.乙方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为甲方输送之实*生提供必要的劳动保障,负责在工厂工作期间的劳动安全;发生工伤事故时,乙方根据劳动法并结合有关规定负责协调处理;
6.乙方为甲方输送之实*生提供有偿宿舍,并负责宿舍的日常管理:
6.1实*生在来____时需带足现金以支付住宿费及当月生活费。住宿费在入住当天缴纳,以后逐月交付。如不及时缴纳,将直接影响学生的实*,同时乙方将通过书面形式通知学校和当事人,同时在学生当月工资中按照实际发生费用扣除;
6.2实*需遵守宿舍各项规章制度,若有违反且情节恶劣者将被开除出宿舍,并终止其实*行为,由甲方负责带回;
6.3实*生如需搬出宿舍另外居住,需事先征得父母、学校的同意,并提交书面申请报乙方批准后方可搬出,同时乙方不再承担在工作时间以外的任何责任;如实*生不经允许擅自搬出宿舍,一经发现将终止其实*,同时乙方也不承担在此期间的任何责任;
7.实*期未满而乙方无正当原因辞退实*生的,乙方负责另行安排工作;
8.实*生不得擅自离职,如有正当原因确需离职的,需提前一周提交书面申请,经乙方批准后方可离职,学生离职后乙方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如无正当原因而离职的,乙方有权扣留学生的实*推荐表并扣发学生当月工资;
9.在学生实*结束后,乙方负责协助为学生进行实*鉴定;
10.实*期内,甲方要求解除本协议的,需提前30天通知乙方,并向乙方赔偿违约金____元/人,具体金额按实际解约人数而定。
五、争议的解决
因违反或终止本协议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当地有关仲裁机关仲裁。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在执行过程中一方如需变更条款,必须与对方协商一致,否则将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甲方(盖章):____乙方(盖章):____
甲方代表(签字):____乙方代表(签字):____
____年__月__日____年__月__日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经济类型: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乙方(职工)姓名: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现住址: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按照*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一)合同期限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_____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限: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2、无固定期限: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不得将法定解除条件约定为终止条件)。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工作任务完成时止。
(二)试用期限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_____种方式确定试用期期限(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
1、无试用期。
2、试用期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试用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其中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
二、工作内容
(一)乙方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部门、工种或职务)为_________
(二)乙方的工作任务或职责是_________
(三)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按变更本合同办理,双方签章确认的协议或通知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四)如甲方派乙方到外单位工作,应签订补充协议。
三、工作时间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_____种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
1、标准工时制,即每日工作_________小时,每周工作_________天,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2、不定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以_________为周期,总工时_________小时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除《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最长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四、工资待遇
(一)乙方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形式执行,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乙方试用期工资_________元/月;试用期满工资_________元/月(_________元/日)。
2、其他形式。
(二)工资必须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三)甲方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和依法制定的工资分配办法调整乙方工资,乙方在六十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
(四)甲方每月_________日发放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到最*的工作日支付。
(五)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五、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一)甲方按国家和省有关劳动保护规定提供符合国家劳动卫生标准的劳动作业场所,切实保护乙方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如乙方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甲方应按《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保护乙方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二)甲方根据乙方从事的工作岗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发给乙方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并按劳动保护规定每(_________年/_________季/_________月)免费安排乙方进行体检。
(三)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有权要求改正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合同期内,甲方应依法为乙方办理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的手续,社会保险费按规定的比例,由甲乙双方负责。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的规定给予医疗期和医疗待遇,按医疗保险及其他相关规定报销医疗费用,并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
(三)乙方患职业病、因工负伤或者因工死亡的,甲方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办理。
(四)甲方按规定给予乙方享受节日假、年休假、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看护假等带薪假期,并按本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七、劳动纪律
(一)甲方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应向乙方公示;乙方应自觉遵守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劳动纪律、法规和企业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二)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行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考核和奖惩。
(三)如乙方掌握甲方的商业秘密,乙方有义务为甲方保守商业秘密,并作如下约定:
_________
八、本合同的变更
(一)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都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二)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并办理变更本合同的手续。
九、本合同的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由甲方解除本合同的,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属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
1、试用期内证明乙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甲方歇业、停业、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的;
6、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本合同约定的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7、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8、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
9、本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出现的。
甲方按照第5、6、7、8、9项规定解除本合同的,需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并按规定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其中按第6项解除本合同并符合有关规定的还需支付乙方医疗补助费。
(三)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但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按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的;
4、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甲方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乙方身体健康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本合同: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乙方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解除本合同后,甲乙双方在七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有关手续。
十、本合同的终止
本合同期满或甲乙双方约定的本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本合同即行终止。
本合同期满前一个月,甲方应向乙方提出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的书面意向,并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十一、违约情形及责任
(一)甲方的违约情形及违约责任:
_________
(二)乙方的违约情形及违约责任:
_________
十二、调解及仲栽
双方履行本合同如发生争议,可先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无无效,可在争论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栽委员会申请仲栽;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栽委员会申请仲栽。对仲栽决不服的,可在十一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其他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规定办理。在合同期内,如本合同条款与国家、省有关劳动管理新规定相抵触的,按新规定执行。
(二)下列文件规定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_________
2、_________
3、_________
(三)双方约定(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及相关规定,可另加双方签名或盖章的附页):
_________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签名或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或委托代理人)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鉴证机构(盖章):_________
鉴证人:_________
鉴证日期: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
使用说明
一、双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应认真阅读本合同书。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二、本合同必须由用人单位(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和职工(乙方)亲自签章,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或者劳动合同专用章)方为有效。
三、本合同中的空栏,由双方协商确定后填写,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不需填写的空栏,划上“/”。
四、工时制度分为标准工时、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三种。
实行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
五、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一并履行。
六、本合同必须认真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确,并不得擅自涂改。
七、本合同(含附件)签订后,甲乙双方各保管一份备查。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甲方招用乙方并实行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
甲方:乙方: 性别: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单位地址: 现居住地:
一、合同期限自 年月 日至 年月 日止。合同期内,乙方在甲方每天工作 小时。
二、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 岗位(工种)工作,具体内容为。乙方须根据甲方规定的工作岗位职责要求,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三、甲乙双方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职业卫生等规定。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条件,乙方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和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乙方在工作期间的工资标准为每小时元,甲方应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乙方应得的工资报酬。支付的小时工资标准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乙方在法定休假日提供劳动的,甲方支付的小时工资按不低于约定的小时工资的300%确定。
五、 甲方支付的小时工资中已包含其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乙方可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自主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
六、合同期内如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未按国家规定提供劳动条件;或乙方不能胜任合同约定的工作或严重违反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另一方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七、甲乙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双方已约定提前通知期、违约赔偿责任等事项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的,双方均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违约金。
八、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九、甲乙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劳动争议有关规定和程序处理。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签名:
委托代理人
签名或盖章: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类型:____________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等自愿、协商一致、公正公*、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并承诺共同遵守。
一、 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合同期限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_______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限:从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从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任务完成时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____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乙方的工作任务或职责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甲、乙双方确认工作地点在___________,根据甲方的工作需要,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工作地点。
第四条 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本合同。
第五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照甲方制定的岗位职责履行职务,按时、按质、按量完成规定的工作。
三、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六条 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_______种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
1、每周工作______日,每日工作___________小时;
2、以完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任务为工作时间,折算*均每日工作______小时,累计每周不超过二十四小时。
第七条 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经与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但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八条 甲方应按规定给予乙方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
四、劳动报酬
第九条 甲方按下列第______方式,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
1、按小时计酬,不得低于当地**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标准为每小时______元;
2、按完成一定工作任务计酬,标准为______元/ (日/项)。
第十条 甲方按______(日/周/)支付乙方工资,工资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五、社会保险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二条 甲方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三条 甲方必须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安排乙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应定期为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第十四条 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告知义务,并做好劳动过程中职业危害的预防工作。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可以变更本合同的内容,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1、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变更的;
2、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甲、乙双方
协商一致同意变更的;
3、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完全履行的;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被废止或修改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劳动合同的终止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合同终止甲方依法可不支付经济补偿: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甲、乙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甲方不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九、特别约定
第十八条 乙方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不得影响本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十九条 乙方应当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条 乙方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三日内,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第二十一条 乙方确认,甲方已如实告知乙方工作内容、工作条件、
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乙方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二条 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包括员工手册)作为本合同附件一并执行,乙方确认已充分阅读甲方规章制度并愿意遵照执行。第二十三条 乙方确认,甲方有关文书在无法直接送达给乙方的情形下(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拒收、下落不明等情形),乙方在本合同中填写的住址为甲方邮寄送达地址。
十、劳动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四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______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劳动合同的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协商解决;与今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村创建江苏省健康村工作方案实用10篇
一、目标任务
围绕全县美丽乡村建设总规划,以提升农民生活品质为根本,以展现农村生态魅力为特色,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为载体,大力推进“环境提升”、“创业增收”、“文明培育”和“服务提升”四大工程,实现人居环境、自然生态、产业发展、农民增收、社会保障、社区服务以及农民素质的全面提升,逐步打响“文明乾县,幸福家园”乾县美丽乡村建设品牌,将全县农村建设成为生态宜居、聚商宜业、魅力宜游、统筹发展的美丽乡村。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始终把农民群众利益放在首位,充分发挥农民群众在美丽乡村建设中的主体作用,尊重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着重解决农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真正做到美丽乡村建设依靠农民、美丽乡村建设成果由全体农民共享。
(二)坚持量力而行。立足农村经济基础、资源秉赋、区位优势、人文积淀等条件,实行梯次培育,突出建设重点,分类制定创建项目,避免无序冒进,确保取得实效。
(三)坚持建管并举。整合资源,优先配置重点项目,强化项目绩效考核,科学管理和使用项目资金。把长效管理作为重中之重,巩固建设成果,落实完善村庄长效保洁机制。
(四)坚持特色培育。围绕建设“宜居宜业、环境优美”的美丽乡村,根据各村实际,注重环境提升,突出抓好农民增收及文明素质培养,推进旅游开发,切实加强生态资源保护。加大城市文化向农村延伸,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丰富农村基层文化生活。
(五)坚持发展创新。拓展思路,把发展产业、提升产业作为重中之重,鼓励各村结合产业特点,争创工业特色强村、农业特色强村、休闲产业强村,并注重建设重点与产业发展的结合,实现在创新中发展,在发展中创新。
三、建设内容
(一)实施“农村生态环境提升工程”
1、加快乡村道路建设。实施乾岐高速、乾礼路、乾姜路、夹北路、铁前路等重点道路工程,20xx年的年底完成乾武路、乾姜路升等改造工程,建成贯通县域南北的大通道。到2015年底,建成县镇示范路56公里、通村示范路32公里、村庄道路746公里,全面实现村庄道路水泥化目标,农村客运通达率达到80%以上。坚持“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对县乡村道路按责任主体分类实施养护管理,提高县内道路通行质量。
2、全面开展农村环境和卫生整治。全面推行“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的农村生活垃圾规范化处置模式,加快改水、改路、改厨、改厕、改圈“五改”步伐,到2015年,农村垃圾集中收集行政村实现全域覆盖,每个镇建有1个以上垃圾中转或处置设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行政村覆盖率达到50%以上,无害化厕所普及率达80%,农村沼气普及率达到15%。下大力气治理农村垃圾乱倒、污水乱排、禽畜乱放、杂物乱堆、柴草乱垛的.“五乱”现象,加强村庄卫生保洁、设施维护和绿化养护等工作,落实相应人员、制度、职责、经费,探索
建立**补助、以村集体和群众为主的筹资机制,确保垃圾、污水处理等设施正常运行。
3、大力推进村庄美化绿化。开展绿色村庄创建活动,加强“三旁两地”( 村旁、屋旁、路旁、坡耕地、抛荒地)的造林绿化工作,建设村庄公共绿地。鼓励引导农户在房前屋后栽种瓜果、绿化小品,形成房前屋后果木林、广场绿地休憩林、村庄周围护村林的村庄绿化格局。完成造林3万亩,绿化道路520公里,新建绿色家园示范村30个。实施“点亮乡村”工程,在183个行政村安装路灯2万盏。
4、完善农业供水和灌溉工程体系。建成周城、临*、新阳、阳洪、灵源、城关、大杨、漠西等镇节水示范园区。开展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新建修复抽水站238眼,新打修复机电井296眼,配套渠系建筑物23480座,铺设低压暗管。
为切实加强村级财务和“三资”管理,发挥村监会监督作用,促进村级财务管理规范化、制度化、透明化,保障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根据《*罗县“村廉通”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纪发﹝20xx﹞2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积极探索推行村级财务收支“村廉通”机制,建立“3211”工作机制,即建立涉农惠农信息公开*台、“三资”监管*台和农村信息公开“3个*台”,健全完善村务公开和廉政教育“2项机制”,开通电话自助结算终端,探索建立“*罗模式”。通过把村级财务收支信息与村“两委”班子和村监会成员及财务人员手机信息绑定,使每笔收支都以手机短信的方式发给每个村干部、村监会成员及相关人员,村财务开户银行定期将财务支付明细汇总,在村政务公开栏定期公布,接受群众广泛监督。以此实现“村级账目乡级管、村级资金银行管、村级花销村民管”的“三管”新模式,让涉农惠农项目资金和村集体“三资”阳光操作运行,确保权力行使有痕迹,接受监督无盲区,有效减少和杜绝基层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
此次“村廉通”建设工作将按照“统筹推进、试点先行”的原则,将庙庙湖村定为“村廉通”试点村,在7月底完成试点村试点基础上,总结经验,于20xx年10月底实现全镇“村廉通”全覆盖。
二、建设内容
(一)搭建涉农惠农信息公开*台
成立xx镇“村廉通”工作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镇农经站,配齐配全办公设备,配合县直部门建立“*罗县村廉通及涉农扶贫资金信息公开”*台,将“惠农补贴”“惠民政策”“公开指南”“社会保障”“项目建设”“贷款贴息”“技术政策”等信息及时录入*台,确保信息公开及时。各村要充分调动信息员和村级记账员工作积极性,确保在积极主动为村民提供电子商务服务的基础上,通过信息公开栏等随时向村民发布强农惠农政策、村务***息、农产品供求信息、就业创业信息。
(二)搭建“三资”监管*台
1.专户管理。各村每笔财务收支都经过对公账户黄河农商行完成,支出以转账支票转入相关支付人账户。村级日常使用资金采取备用金形式予以保障,备用金数额根据各村实际情况具体核定为1000-20xx元以内。村级财务除少量的小额支付使用现金外,其他全部通过银行进行结算,减少现金支付。收入包括:经营、发包、租赁、投资、资产处置等集体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各种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一事一议”筹资,集体建设用地收益等。支出包括:集体经营支出、管理费支出、生产性建设支出、公益事业支出及其他支出等。
2.严格收支管理。各村各项收支均纳入专户管理;各村报账员要及时登记银行存款账和现金日记账,农经站及时结算出银行存款和现金余额,做到日清月结;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手续必须完备,要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宁夏**自治区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款收据》;支出款项必须以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为依据,一律按取得对方的原始发票、领款花名册办理付款;农经站要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账目,定期盘点库存现金,做到账证、账款、账账、账物相符。
3.绑定手机信息。镇农经站与黄河农村商业银行对接,利用信息发送*台,将银行自动生成的财务收支信息以手机短信形式发送到各包村领导、村支部**、村委会主任、村监会主任、报账员及代理会计的手机上,使村干部及时掌握本村财务收支情况。各村要召开民主议事会,将绑定人员名册及联系方式于7月10前报送至镇农经站。
4.开通服务*台。结合已搭建好的村级财务及涉农惠农项目资金信息发布*台,导入各村“两委”班子成员、村监会成员、村报账员、村民代表、乡镇分管领导等手机号码。乡农经站负责将各村村级财务各项收入款项数额及收入来源,村级财务支出数额、支出用途及账目余额,村干部工资、村监会工作补贴、村民小组长务工补贴和涉农惠农项目资金使用情况通过短信发送至以上人员手机,每季度末由农经站整理将各村银行对账单及财务收支明细在村级财务公开栏进行“二次”公开,达到村级财务及时公开,共同监督的目的。
(三)搭建农村信息公开*台
1.健全人员队伍。配强农村信息员,确保在积极主动为村民提供电子商务服务的基础上,通过信息公示栏等随时向村民发布强农惠农政策、村务***息、农产品供求信息、就业创业信息。
2.分层建立微信群。由村“两委”建立第一类微信群,名称为“某某村村廉通建设工作一级微信群”,人员为村“两委”班子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部分村民代表不少于30人和各村民小组组长。由各村民小组组长建立第二类微信群,人员为本组村民(每户1人)。各村信息员负责将强农惠农政策、村务***息、农产品供求信息、就业创业信息等发送至第一类微信群中,村民小组长再将信息转发到第二类微信群。
3.开展业务培训。镇农经站要加大对各村信息员和信息公开*台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注重实操练*,强化操作能力,确保所有环节信息和微信正常运行。
(四)开通电话自助结算终端
镇农经站负责与各村开户银行对接,由开户行向各村免费安装终端POS机,并负责操作人员的培训及服务*台维护,POS机与各村开设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对公银行结算账户挂接,一村一账户,一村一POS机,村集体各项资金收入的收缴结算可通过银行卡刷卡缴费直接计入对公银行账户。同时,方便持社会保障卡的农村居民查询农村低保、农业补贴等各类惠农补助资金。
三、建设步骤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20xx年6月10日-6月15日)。
根据县纪委村廉通建设工作动员会及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细化我镇实施方案,召开专题动员会,部署和启动村级财务“村廉通”建设工作。
第二阶段:*台建设阶段(20xx年6月16日-9月30日)。
试点村庙庙湖村于7月10前对接建立涉农信息公开*台、“三资”监管*台、农村信息公开*台,建立完善两类微信群,落实村廉通办公室并挂牌,配齐电脑打印机档案柜等硬件设备,选配信息员人员到位。导入本村“两委”班子成员、村监会成员、村民代表、包村领导等手机号码,村级财务一旦发生收支情况,都要纳入信息*台进行监督管理。及时将各村财务收支情况编写短信,利用村级信息公开*台发送手机信息。其余各村于7月20日前建立两类微信群,发布惠农政策、村务公开等信息。根据庙庙湖村试点情况,及时调整各村建设筹备工作,于9月底前全部完成涉农信息公开*台、“三资”监管*台、农村信息公开*台建立并投入运行。
第三阶段:检查验收阶段(20xx年10月1日-10月31日)。
成立由镇党委**为组长,分管农经、财务、村务财务公开的分管领导和纪委**为副组长,镇党政办、纪委办、农经站、财经所等站所负责人为成员的村廉通工作督导组,具体负责“村廉通”建设的推行、指导和实施。“村廉通”建成后,由纪委牵头的督导组不定时对*台运行使用情况进行督导通报并验收,实现查漏补缺,完善措施,整体推进。
四、工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村廉通”工作是我镇今年党风廉政建设重点工作之一,是深化“八项规定回头看”及涉农扶贫领域专项治理的具体措施,各村要充分认识“村廉通”建设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使命感、紧迫感和责任感,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县委和镇党委的决策部署和要求上来,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扎实开展“村廉通”建设工作,
(二)紧盯目标任务。各村、农经站等相关站所要全力配合*台搭建,确保涉农惠农信息公开*台、“三资”监管*台、农村信息公开*台按时投入运行。要不断完善公开内容,方便群众查询,大力推进阳光村务;要不断加强廉政教育,强化廉洁自律意识,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
(三)加强检查指导。“村廉通”*台建立后,督导组要定期检查数据录入和*台使用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村级财务支付“村廉通”监管*台正常运转。同时镇纪委将按阶段要求发布督查情况通报,并将各村“村廉通”建设情况纳入镇党风廉政建设考核,确保全面推广,取得实效。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城中村改造工作健康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案。
一、改造范围
城市(县城)规划建设区域内的所有城中村。城市规划区外的旧村改造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工作思路和原则
**主导:坚持县**主导,乡镇**负责,村委会实施。准备改造的城中村必须在乡镇**组织下,依法履行村民主程序,经乡镇**党政联*会议研究通过后,报县**审批,并在乡镇**组织监督下由村委会实施。在县**批准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自实施与村民签订协议、补偿安置、腾空和拆除房屋、圈地和动土施工等行为。
村民自愿:实行“两轮征询”。第一轮征询村民改造意愿,同意改造户须达到95%以上;第二轮征询城中村改造方案,同意户须达到95%以上。两个方案必须依法经村两委会、村民代表大会和全体村民表决通过,乡镇有关人员要现场监督并出具证明。村民回迁区域的土地可以划拨或出让的方式供地,由村两委组织村民代表征求村民意见研究选择。
优先回迁:优先建设回迁楼,确保被征收人及时回迁。村委会要有足够的资金保障,工作启动前,补偿安置回迁房建设资金必须足额到位,以确保拆迁和回迁的顺利进行。
稳中求改:妥善处理稳定与改造发展的关系,将维护稳定放在首位,对存有重大稳定隐患的村,短期内不能处理解决的,不得进行改造。
改造准入条件:意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至少具备以下三个条件,满足条件并经县征收办审查通过后,方可参与城中村改造项目。
1、具有相应资质,没有不良诚信记录。坚持企业资质与出让地块的规划建筑面积协调一致的原则,确定开发企业准入条件:改造建设面积在10万*方米以内,意向开发企业应具有Ⅳ级或暂定级资质;在10到15万*方米的应具有Ⅲ级资质,15到25万*方米的应具有Ⅱ级资质,25万*方米以上应具有Ⅰ级资质。
2、具有成功实施城中村改造或房地产开发的经验,并提供成功范例等相关资料证明。
3、具有相应的资金保证,专款专用。意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将5000万元一次性打入与乡镇**设立的账户,实行乡镇**、村委会、意向房地产开发企业三方共管,作为村民补偿、安置等方面的先期投入,以及回迁房和集体设施建设。
三、工作程序
(一)改造程序
1、村申请
(1)村两委人员签字同意的会议记录;提出异议的人员及其原因。
(2)95%以上村民代表签字同意的会议记录;
(3)95%以上住户签字同意的征求意见的会议材料。
(4)未签字户的材料(内容包括:户数、比例、原因、处理方案、姓名及电话等)。
(5)村支部**和村委会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申请书。
2、乡镇预审
(1)乡镇党政联*会议人员签字同意并加盖公章的会议记录;
(2)提出异议的人员及其原因;
(3)乡镇党委**和乡镇长签字并加盖公章的申请书。
3、县征收办审查
县征收办联合相关部门对乡镇和村提供的上述材料进行审查,并通过进村入户、座谈征询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评估其可行性。审查意见报县**批准。
(二)制定改造方案
县**批准改造审查后,意向改造城中村在乡镇**及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科学制定改造方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城中村改造项目名称、项目四至位置、占地面积、房屋调查表、村庄现状图。
2、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3、城中村改造方案(包括建筑容积率、高度、密度、绿化面积及配建水、电、暖、排水、燃气、道路、通信、信报箱、垃圾中转站等市政公用配套设施)。
4、经济效益测算和分析。
5、存在问题的解决预案。
6、村集体资产保障方案。
7、渣土处置方案。
8、建设和回迁方案。明确回迁楼的占地位置、楼号、总套数、总建筑面积户型分布,并标示在规划总*面图上。
改造方案经县征收办联合相关部门研究确定可行后,由乡镇**监督村委会征询村民意见,召开村两委会和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由乡镇**报县**审定。
为进一步提高紫城镇家庭成员的健康意识,倡导健康的生活*惯,提升村居民健康意识和健康水*,决定在通惠、新安社区,城西、林田、中埔、龙潭、龙鸣村委会全村(居)范围内开展“健康家庭”评选活动,有关活动如下:
一、活动宗旨
本次评选活动以提高居民健康为目标,通过“健康家庭”的评选活动,在全村树立村(居)民信任、有先进性和代表性的典型,大力宣传普及健康知识,用身边先进典型教育、示范、影响和带动广大村(居)民养成健康生活*惯,形成全民崇尚健康、追求健康、享受健康的浓厚氛围。
二、评选类型及条件
(一)评选类型:健康家庭
(二)评选基本条件
主要指在家庭生活中,倡导健康科学的生活理念,自觉建立科学、文明、健康生活方式的优秀健康家庭,以家庭的健康文明促进社会的和谐进步。
1、具有健康的生活环境。
(1)室内家居环境整洁,光线充足,通风良好。
(2)楼道内环境卫生整洁。
(3)厕所卫生,垃圾定点投放,不乱堆杂物,不乱扔垃圾,文明饲养禽畜宠物。
2、具有健康的氛围家庭。
(1)坚持以德治家,家庭成员身心健康、和睦相处。
(2)优生优育,尊老爱幼、积极进取,以健康良好的.心态面对生活、工作和学*。
3、具有健康的生活行为。
(1)家庭成员主动学*健康知识,树立健康理念。有健康书籍。
(2)养成良好的生活*惯,讲究个人卫生,不吸烟,少饮酒。
(3)饮食合理营养,控盐控油,*衡膳食。
(4)坚持参加体育锻炼,适量动动,心理*衡。
(5)关注身体健康,定期健康体检,科学就医。
(6)倡导低碳生活,优先使用节能环保用品。
4、具有健康的公众形象。
(1)乐于助人、热心公益,积极参与公益及健康志愿者活动。
(2)关心村(社区)建设,积极参加村(社区)健康文体活动。
(3)邻里之间关系融洽,互帮互动。
(三)评选数量
“健康家庭”11000户。
三、产生办法
在村(社区)进行宣传告示,由村民自荐和村民小组长推荐两种方式推选出,要求书写申报推荐材料,事迹材料真实、内容充实,经村民和评选代表进行评选,结合其在村(社区)的日常表现做出综合评价。
四、命名表彰
评选工作结束之后,由村(社区)组织举办“健康家庭”表奖仪式予以命名和表彰。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坚持标准,保证质量,严格筛选,做好宣传、评选、表彰工作,确保评选质量和活动效果。
(二)广泛发动,周密组织。村民的参与是评选活动取得实效的决定性条件,要注重实效,广泛发动村民参与,及时推荐,确保评选活动顺利进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以“健康家庭”评选活动为契机,广泛开展宣传动员,充分利用各种宣传阵地,广泛宣传“健康之家”先进事迹,学*先进典型,提升全民健康水*。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城中村改造工作健康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案。
一、改造范围
城市(县城)规划建设区域内的所有城中村。城市规划区外的旧村改造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工作思路和原则
**主导:坚持县**主导,乡镇**负责,村委会实施。准备改造的城中村必须在乡镇**组织下,依法履行村民主程序,经乡镇**党政联*会议研究通过后,报县**审批,并在乡镇**组织监督下由村委会实施。在县**批准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自实施与村民签订协议、补偿安置、腾空和拆除房屋、圈地和动土施工等行为。
村民自愿:实行“两轮征询”。第一轮征询村民改造意愿,同意改造户须达到95%以上;第二轮征询城中村改造方案,同意户须达到95%以上。两个方案必须依法经村两委会、村民代表大会和全体村民表决通过,乡镇有关人员要现场监督并出具证明。村民回迁区域的土地可以划拨或出让的方式供地,由村两委组织村民代表征求村民意见研究选择。
优先回迁:优先建设回迁楼,确保被征收人及时回迁。村委会要有足够的资金保障,工作启动前,补偿安置回迁房建设资金必须足额到位,以确保拆迁和回迁的顺利进行。
稳中求改:妥善处理稳定与改造发展的`关系,将维护稳定放在首位,对存有重大稳定隐患的村,短期内不能处理解决的,不得进行改造。
改造准入条件:意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至少具备以下三个条件,满足条件并经县征收办审查通过后,方可参与城中村改造项目。
1、具有相应资质,没有不良诚信记录。坚持企业资质与出让地块的规划建筑面积协调一致的原则,确定开发企业准入条件:改造建设面积在10万*方米以内,意向开发企业应具有Ⅳ级或暂定级资质;在10到15万*方米的应具有Ⅲ级资质,15到25万*方米的应具有Ⅱ级资质,25万*方米以上应具有Ⅰ级资质。
2、具有成功实施城中村改造或房地产开发的经验,并提供成功范例等相关资料证明。
3、具有相应的资金保证,专款专用。意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将5000万元一次性打入与乡镇**设立的账户,实行乡镇**、村委会、意向房地产开发企业三方共管,作为村民补偿、安置等方面的先期投入,以及回迁房和集体设施建设。
三、工作程序
(一)改造程序
1、村申请
(1)村两委人员签字同意的会议记录;提出异议的人员及其原因。
(2)95%以上村民代表签字同意的会议记录;
(3)95%以上住户签字同意的征求意见的会议材料。
(4)未签字户的材料(内容包括:户数、比例、原因、处理方案、姓名及电话等)。
(5)村支部**和村委会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申请书。
2、乡镇预审
(1)乡镇党政联*会议人员签字同意并加盖公章的会议记录;
(2)提出异议的人员及其原因;
(3)乡镇党委**和乡镇长签字并加盖公章的申请书。
3、县征收办审查
县征收办联合相关部门对乡镇和村提供的上述材料进行审查,并通过进村入户、座谈征询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评估其可行性。审查意见报县**批准。
(二)制定改造方案
县**批准改造审查后,意向改造城中村在乡镇**及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科学制定改造方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城中村改造项目名称、项目四至位置、占地面积、房屋调查表、村庄现状图。
2、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3、城中村改造方案(包括建筑容积率、高度、密度、绿化面积及配建水、电、暖、排水、燃气、道路、通信、信报箱、垃圾中转站等市政公用配套设施)。
4、经济效益测算和分析。
5、存在问题的解决预案。
6、村集体资产保障方案。
7、渣土处置方案。
8、建设和回迁方案。明确回迁楼的占地位置、楼号、总套数、总建筑面积户型分布,并标示在规划总*面图上。
改造方案经县征收办联合相关部门研究确定可行后,由乡镇**监督村委会征询村民意见,召开村两委会和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由乡镇**报县**审定。
一、目标任务
围绕全县美丽乡村建设总规划,以提升农民生活品质为根本,以展现农村生态魅力为特色,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为载体,大力推进“环境提升”、“创业增收”、“文明培育”和“服务提升”四大工程,实现人居环境、自然生态、产业发展、农民增收、社会保障、社区服务以及农民素质的全面提升,逐步打响“文明乾县,幸福家园”乾县美丽乡村建设品牌,将全县农村建设成为生态宜居、聚商宜业、魅力宜游、统筹发展的美丽乡村。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始终把农民群众利益放在首位,充分发挥农民群众在美丽乡村建设中的主体作用,尊重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着重解决农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真正做到美丽乡村建设依靠农民、美丽乡村建设成果由全体农民共享。
(二)坚持量力而行。立足农村经济基础、资源秉赋、区位优势、人文积淀等条件,实行梯次培育,突出建设重点,分类制定创建项目,避免无序冒进,确保取得实效。
(三)坚持建管并举。整合资源,优先配置重点项目,强化项目绩效考核,科学管理和使用项目资金。把长效管理作为重中之重,巩固建设成果,落实完善村庄长效保洁机制。
(四)坚持特色培育。围绕建设“宜居宜业、环境优美”的美丽乡村,根据各村实际,注重环境提升,突出抓好农民增收及文明素质培养,推进旅游开发,切实加强生态资源保护。加大城市文化向农村延伸,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丰富农村基层文化生活。
(五)坚持发展创新。拓展思路,把发展产业、提升产业作为重中之重,鼓励各村结合产业特点,争创工业特色强村、农业特色强村、休闲产业强村,并注重建设重点与产业发展的结合,实现在创新中发展,在发展中创新。
三、建设内容
(一)实施“农村生态环境提升工程”
1、加快乡村道路建设。实施乾岐高速、乾礼路、乾姜路、夹北路、铁前路等重点道路工程,20xx年年底完成乾武路、乾姜路升等改造工程,建成贯通县域南北的大通道。到20xx年底,建成县镇示范路56公里、通村示范路32公里、村庄道路746公里,全面实现村庄道路水泥化目标,农村客运通达率达到80%以上。坚持“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对县乡村道路按责任主体分类实施养护管理,提高县内道路通行质量。
2、全面开展农村环境和卫生整治。全面推行“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的农村生活垃圾规范化处置模式,加快改水、改路、改厨、改厕、改圈“五改”步伐,到20xx年,农村垃圾集中收集行政村实现全域覆盖,每个镇建有1个以上垃圾中转或处置设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行政村覆盖率达到50%以上,无害化厕所普及率达80%,农村沼气普及率达到15%。下大力气治理农村垃圾乱倒、污水乱排、禽畜乱放、杂物乱堆、柴草乱垛的“五乱”现象,加强村庄卫生保洁、设施维护和绿化养护等工作,落实相应人员、制度、职责、经费,探索
建立**补助、以村集体和群众为主的筹资机制,确保垃圾、污水处理等设施正常运行。
3、大力推进村庄美化绿化。开展绿色村庄创建活动,加强“三旁两地”(村旁、屋旁、路旁、坡耕地、抛荒地)的造林绿化工作,建设村庄公共绿地。鼓励引导农户在房前屋后栽种瓜果、绿化小品,形成房前屋后果木林、广场绿地休憩林、村庄周围护村林的村庄绿化格局。完成造林3万亩,绿化道路520公里,新建绿色家园示范村30个。实施“点亮乡村”工程,在183个行政村安装路灯2万盏。
4、完善农业供水和灌溉工程体系。建成周城、临*、新阳、阳洪、灵源、城关、大杨、漠西等镇节水示范园区。开展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新建修复抽水站238眼,新打修复机电井296眼,配套渠系建筑物23480座,铺设低压暗管。
一、指导思想
按照科学发展、“四化同步”、城乡统筹和“三农”优先的要求,以提升农民生活品质为目的,以乡村规划建设为引领,以村容村貌整治为重点,以示范带动发展为突破,以镇村为主体,以创新社会管理为保障,着力培育和建设一批特色鲜明、村容整洁、环境优美、基础完善、生活殷实、乡风文明的“美丽乡村”。
二、工作目标
从20xx年开始,全镇共选取王庙村、黄沟村、柴林村、桑村村等3个村庄作为“美丽乡村”创建试点,力争通过3年努力,到20xx年底这3个村庄通过考评验收,全镇“美丽乡村”建设整体水*有明显提高。自20xx年起,在总结创建试点工作经验基础上,继续有计划、分步骤地对其他村庄,进行分类、分批整治改造建设,逐步使“美丽乡村”建设转入常态化。
三、主要任务
(一)推进村庄建设。
一是编制建设规划。试点村要根据自身特点和实际需要,依据小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生活宜居、环境优美、设施配套”的要求,科学编制详细、明确、可行的建设详细规划,明确在产业发展、村庄整治、农民素质、文化建设等方面的目标和措施,规划编制要按照尊重自然美、注重个性美、构建整体美的要求,充分考虑人口变动、产业发展等因素,预留建设发展空间。既要考虑当前农民生产生活所需,又要考虑农村人口、环境的综合承载能力;既要考虑农村水、电、路、气、厕、卫等设施综合配套,又要重点突出文化、卫生、环境保护等较大公共设施项目的有序、有效安排。
二是科学改造提升。按照村庄建设规划,优化村庄路网布局,合理设计主要街道、小巷胡同,打通村内断头路。结合乡村文明行动和农村危房改造工程,推进农村危房、旧房、空心房改造和墙体立面整治,装扮美观舒适住宅,改善农户住房条件。推广应用农村沼气、太阳能等清洁能源,配套庭院环境卫生设施,全面完成改厨、改厕。鼓励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新房,严格管控无序违章建房,从严查处违章违规建房行为,促进村庄整体风貌协调和土地集约节约利用。
三是建设新型社区。把“美丽乡村”建设和创建新型农村示范社区结合起来,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因地制宜推进合村并点,集中连片规划建设一批规模适度、功能完善的新型农村示范社区。按照“配套、完善、提升”的要求,统筹安排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周边环境建设,增强社区服务农民的能力。
(二)整治村容村貌。
一是提升硬化水*。坚持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开展村庄主次干道硬化。主街硬化率达到100%,小巷硬化率不低于70%。主街两侧铺有路沿石,街巷建有排水设施,形成纵横有序、便捷舒适的村内路网。
二是提升绿化水*。加快村庄园林化、庭院花园化、道路林荫化建设,积极倡导庭院绿化,鼓励农民栽植经济林木、观赏树木。推进路旁、水(渠)旁、村旁、宅旁等“四旁”绿化,配建街头绿地和小游园,形成四季有绿、三季有花的多层次立体绿化效果,村庄绿化覆盖率不低于40%。
三是提升亮化水*。对村内主要街巷及公共场所,采取各种方式实施亮化工程,有条件的村庄应安装太阳能路灯。加强对公用照明设施的.管理维护,提高夜间照明效果。
四是提升净化水*。建立村内卫生日常保洁机制,推行“户收集、村集中、镇街运转、区处理”的生活垃圾收集处理方式,按每5-10户不低于1个的标准配备垃圾桶,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密闭式垃圾收集箱、垃圾清运车;设立环境卫生专管员及环卫清洁队伍。同时,全面清理村庄内乱堆乱放、乱搭乱建,推行“三堆两垛”(沙土堆、粪便堆、杂物堆、柴草垛、砖石垛)定点存放。妥善处理并积极利用禽畜粪便,鼓励村民使用沼气、太阳能等清洁能源。
五是提升美化水*。对村内主要街道两侧建筑、墙壁进行统一整洁或粉刷,合理布局宣传栏、文化墙等,形成整洁有序、特色鲜明、实用美观的景观效果。整治村内影响观瞻的陈旧电线电路,坚决杜绝乱扯乱挂现象。
根据市爱卫办《关于全面推进“健康细胞工程”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现就我镇推进健康村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制定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加强和完善城乡治理为重点,着力从推进农户健康和促进健康公*入手,全面促进村民健康、改善村民生活、建设和谐社会,助力健康永康建设,努力把各村建设成为绿色文明、创新包容、共建共享的幸福家园。
二、工作思路
建立**主导、部门协同、行业指导、全民共建的工作机制,坚持以人为本、健康优先,把健康理念融入工作全过程,通过开展健康教育、优化健康服务、强化健康保障、建设健康环境,着力消除影响健康的主要危险因素,加快形成有利于健康的生活方式、生活环境,全方位保障村民健康。
三、工作目标
20XX年本镇创建市级健康村为:松塘园村、芝英七村、四知村下前自然村、芝英六村黄泥堪自然村、柏川村下柏石自然村、柳川村古塘里自然村、溪岸村、柿后村、下徐店村、雅庄村、莲湖村、石马横沿村石塔下自然村、儒家村、游仙塘村、王上店村。到2030年,健康村建设率达到90%。
四、工作机构
为做好健康示范村建设工作,镇**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由镇长叶黎勇任组长,分管教科文卫领导应静任副组长,成员由党政综合办、社会事业办等相关科室人员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王春燕同志担任。
五、重点任务
(一)建设健康环境。开展农村运动健身场所建设,完善健身设施功能,推动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向村民开放,形成15分钟健身圈。加强生活垃圾管理,农村生活垃圾收集率达100%。开展公共厕所提升和改造,村内公共厕所全部达到二类及以上标准。及时修整村内道路,确保清洁*整,实行雨污分流,确保窨井盖齐备完好,排水管网通畅。加强消防设施管理,定期检查维修,维护消防通道畅通。道路装灯率100%,亮灯率95%。按照国家《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积极开展各村无障碍环境建设和改造,方便残疾人和老年人生活。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鼠、蚊、蝇、蟑螂的密度达到国家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标准B级要求。各村建筑物立面等区域干净、整洁,定期进行清洗或者粉刷,无非法张贴喷涂的小广告,无乱堆乱放、乱搭乱建、乱排乱倒。各村车辆停放有序。各村按照国家有关宠物饲养规定和村民健康公约饲养宠物,禁止饲养大型犬。
(二)落实健康服务。积极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以老年人、孕产妇、0-6岁儿童、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患者、心脏病患者、肺结核患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贫困人口、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残疾人为重点,扎实开展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针对群众需求,设计推广个性化签约服务包。鼓励药师、健康管理师、心理咨询师、社(义)工等加入签约服务团队。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引导村民学*健康知识,提高健康素养。开展卫生应急核心知识进村宣传,提升村民应对突**况的自救互救能力。建设具备短期托养、上门服务、日间照料功能的养老服务中心,培育发展居家养老服务组织,为老年人提供居家照料、日间全托和半托照料等服务。将残疾人康复纳入公共服务体系,大力推进康复场所建设,组织开展康复指导、日常生活能力训练、康复护理、辅助器具配置等康复工作。
(三)发展健康文化。村民与生活区物业服务企业建立有效沟通协调机制。各村建立文体活动室、图书室、儿童之家等。开展健康家庭建设和评选活动。公共场所禁烟,室内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设置禁烟警语和标识。建立各村健康、文化、体育、社会组织多渠道、有组织的开展文化体育活动。广泛开展国民体质监测和科学健身指导服务。动员村民和驻村单位参与到健康村建中,形成共建共享的良好氛围。
六、建设步骤
(一)启动部署阶段(20XX年2月)
健康村示范单位建设由办公室牵头,建立由党政综合办、社会事业办等相关科室人员组成的工作机制,制定实施方案,明确任务,落实责任。20XX年至20XX年承担创建任务的村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制定具体工作措施,按照年度创建工作任务,于3月10日前将工作实施方案上报。其他村也要做好创建健康示范村的准备工作。
(二)首批推进阶段年(20XX年3月-20XX年7月)
1.工作推进。各村要按照实施意见,制定推进方案,落实工作经费,精心组织动员,强化保障措施,扎实开展示范建设。要加强培训指导、督促检查,开展年度建设成效评价,及时掌握工作动态推进建设工作。在示范建设村中,培育一批建设典型,探索可供推广的经验。
2.验收表彰。年终,镇建设指导办公室组织相关办公室对上报名单进行初审和评估验收,并向上级部门推荐受表彰的“健康村示范建设单位”。
3.巩固提升。根据验收评估结果,针对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积极做好整改工作。同时,总结经验,树立典型,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持续推进建设。
(三)滚动建设阶段(20XX年8月-2030年8月)
以一年为一个建设周期,首批验收后,启动第二批,以此类推。验收未通过的,加强整改,在下一批次复验;验收通过的,持续巩固提升建设成果。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村要高度重视健康村建设工作,将健康村示范建设纳入各村发展建设规划,作为推进健康永康建设的重要载体,列入目标责任制考核。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各村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安排部署,亲自督促检查,协调解决存在问题。各协助部门要将健康示范建设工作与本地本单位中心工作同安排、同部署、同检查,将健康促进融入所有政策,明确责任分工,细化工作任务,确保工作落实。
(二)加强督导。要制定具体的督导方案明确督导评价指标体系,严督实考,对工作推动不力、成效不明显的重点督办,限期整改,对影响建设进度、推诿扯皮的单位及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
(三)加强宣传。要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广播等传统媒体和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全方位宣传健康新理念,宣传促进健康的政策、重点工作以及建设成效,提高公众知晓率和参与度,为辖区健康村建设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提高社会影响力,要注意总结和推广先进典型、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推动健康村建设工作顺利开展。
根据省、市美丽乡村建设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生态宜居村庄美,兴业富民生活美,文明和谐乡风美”为目标,从20xx年起分级分步推进中心村建设,到20xx年,实现村庄布点规划保留的全市中心村建设全覆盖,打造宜居、宜业、宜游的农民幸福生活美丽家园,到20xx年底80%以上布点中心村达到美丽乡村建设要求(其中60%达到省级中心村要求,40%达到市县自主建设中心村要求)。20xx年起,对有旅游发展潜力的村,力争通过三到五年的努力,打造成3A至4A景区。
二、工作任务
从20xx年开始,利用三年时间,采取分级分类分步建设的办法,对我市103个中心村,分省级、市级、县级、乡级,按不同内容和标准建设,到20xx年底实现四级中心村建设全覆盖,到20xx年对未达标的中心村进行提升,力争80%以上中心村达到建设要求。
1.省级中心村31个。20xx-20xx年已建成18个,结合乡村旅游进行建设,结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建设。20xx年建设6个,20xx年建设7个。
2.市级中心村19个。20xx年建设6个,20xx年建设6个,20xx年建设7个。
3.县级中心村25个。20xx年建设7个,20xx年建设9个,20xx年建设9个。
4.乡级中心村27个。20xx年建设8个,20xx年建设9个,20xx年建设11个。
三、建设内容和标准
1.省级中心村。严格按省定内容和标准进行建设。
2.市级中心村。按照低于省级中心村标准进行建设。
3.县级中心村。重点对村庄进行“三清四改五化一推”(“三清”:清垃圾、清河道、清沟渠;“四改”:改水、改厕、改路、改圈;“五化”:硬化、绿化、亮化、净化、美化;“一推”:推广沼气)等基础设施建设和村庄环境整治。(具体内容和标准见附件1)
4.乡级中心村。重点进行村庄整治、庭院整治、环境整治、卫生整治。
四、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三年全覆盖工作领导组,**为组长,市委副**为常务副组长,市委常委、宣传部长和市委常委、分管副**为副组长,市直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组负责三年全覆盖工作,确保三年完成各级各类中心村建设任务。各乡镇、街道也要成立相应组织,切实承担起主体责任,根据三年全覆盖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年度实施方案,明确建设内容,确保按年度完成建设任务。美丽乡村建设领导组要构建有效的工作推进机制和考核机制,各乡镇、街道要抓好组织协调、资金整合和督查指导,推动此项工作有效开展。
2.加大资金投入。健全“**主导、农民主体、社会参与”的共建机制。加大财政投入力度,省级中心村旅游发展型按250万元/村,社区功能型按200万元/村进行奖补,市、县、乡级中心村分别按30万元、20万元、10万元标准进行奖补。在财政预算安排时,市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按照5%以上的比例增长。同时加大招商引资和社会资本参与度,引导民营资本投入美丽乡村建设,形成规模化效益。
3.加大项目整合。建立涉农项目整合县级“一把手”负责制,编制美丽乡村建设项目资金整合总体规划,完善协调机制,规范整合程序,确保涉农项目资金更多地投入到各级中心村建设。乡镇和村在自身财力许可范围内,增加投入,充分发挥群众主体作用,引导其投工投劳,开展力所能及的筹资工作。重点整合旅游资源,逐步做到美丽乡村建设向乡村生态休闲旅游发展转变,在美丽乡村建设产出上做文章。文旅部门要加强指导,特别要加强家庭农场、农家乐、公厕、停车坪等建设的指导,按照旅游标准进行建设。
4.完善帮扶机制。进一步完善市级领导联系乡镇和市直单位帮扶美丽乡村建设制度,市领导每年必须到联系乡镇和中心村开展美丽乡村建设调研、指导等活动;市直单位必须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和一名中层干部具体负责包村工作,重点加大对联系中心村建设的帮扶力度,从资金、项目、技术、信息等方面对联系村实施有效帮扶。
5.强化考核指导。20xx年、20xx年省级中心村分为旅游发展型和社区功能型两大类,旅游发展型做到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分年度实施,重点突出旅游发展元素和文化元素,突出亮点,在特色上做文章;社区功能型重点在功能配套、基础设施完善上做文章,投入上要控制,无需大拆大建,关键在村庄整治和环境治理。同时将美丽乡村中心村建设三年全覆盖完成情况纳入美丽乡村建设目标管理考核,完善现有的中心村考核体系,改进指标设置、考核方式方法,形成科学合理、规范有效的美丽乡村建设考核机制,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确保各项工作有效落实。
为不断巩固抗击新冠肺炎成果,充分发挥村级在全民健康工作中的基础和带动作用,进一步调动全民参与创建健康促进示范村的积极性,根据《潞城镇建设全国健康促进区工作方案》的目标要求,我镇在3月-6月间开展健康促进示范村创建工作。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精神为指引,全面落实《“健康北京2030”规划纲要》,以群众健康需求为出发点,广泛动员社会力量,整合各类资源,传播健康理念,不断提高群众健康意识和健康能力,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
二、创建目标
巩固完善“**主导、部门合作、专业指导、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按照健康促进示范村标准和评分标准,加大健康促进示范村创建力度,在健康促进村完善以健康为核心的工作机制、环境建设和群众生活方式,提高群众健康素养和健康行为,倡导和谐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不断提升健康村创建水*。
三、组织机构
成立潞城镇健康促进示范村创建领导小组,由主管卫生副镇长担任组长,教科文体办、党政办、宣传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人和各村支部**担任组员,教科文体办牵头主抓,负责日常组织、协调等工作。
四、创建标准
按照《北京市健康促进示范村标准》(附件3)和《健康社区/健康村评分标准》(附件4)开展创建工作。
五、创建步骤
(一)动员部署(20XX年3月)
召开全镇的.动员会,对创建活动进行全面安排。开展创建培训,解读评分标准。做好前期宣传动员工作,营造争创健康示范促进村的良好氛围。
(二)主动申报(20XX年4月)
各村对照示范村标准开展自查,结合自身情况积极进行申报,形成《村关于创建健康促进示范村的申报说明》(附件1)和《 村创建健康促进示范村承诺书》(附件2),申报说明和承诺书的纸质版加盖公章后于4月16日前交到计生办109室,逾期视为不申报。
(三)现场查看(20XX年5月-6月上旬)
镇计生办将联合相关部门对各村的申报情况进行实地查看,包括村内环境卫生、健康宣传栏、健身场地等,并查看健康管理、健康活动和健康教育的档案材料,随机对部分村民进行健康卫生方面知识测评后进行综合评分。
(四)授予标牌(20XX年6月底前)
根据现场查看的综合得分,分值在70分以上的村达到健康促进示范村标准,镇创建领导小组将授予健康促进村标牌,以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领导,精心组织安排
健康促进示范村创建工作是推动全民健康理念的重要抓手,请各村高度重视,成立由支部**或村主任担任组长的创建小组,精心组织,按照指标要求开展自查,查漏补缺,及时整改,确保对标达标。
(二)全民参与,营造良好氛围
以健康促进示范村创建为契机,开展形式多样的健康知识普及行动,使健康成为群众生活中的重要元素,动员群众积极参与,激发广大群众参与本村创建的热情,进一步提升群众的健康素养水*,营造健康、和谐、团结的氛围。
(三)巩固强化,发挥标杆作用
全镇每个村都要积极参与创建工作,将健康作为为民服务的重要抓手,使群众养成健康的生活方式,凝聚人心、凝聚力量,并不断巩固提升,发挥示范带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