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菁华3篇)

首页 / 文库 / | 2022-11-13 00:00:00

安徽省*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1

  第一条为了规范省*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的议事程序,提高议事效率,保证常务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集体行使职权。

  第三条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报告,决定事项,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

安徽省*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

  第十五条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省人民*、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省*大会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员五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意见,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主任会议决定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机构研究议案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会议,发表意见。

  第十六条省*大会决定授权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由有关国家机关就议案涉及的问题进行研究,提出意见,或者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常务委员会应当将审议情况向省*大会下一次会议报告。

  第十七条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向主任会议提出有关议案的建议。

  主任会议可以委托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拟订议案草案和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说明。

  第十八条省人民*、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省*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员五人以上书面联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一般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20日前,报送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第十九条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的法规案,一般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15日前报送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建议议程的法规案,常务委员会办公厅一般应当在会议举行7日前将法规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员。

  第二十条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人事任免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10日前报送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

  第二十一条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提案人、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常务委员会提供参阅资料。

  第二十二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法规案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审议意见比较一致拟交付表决的,由法制委员会提出意见,主任会议决定。

  部分修改法规的法规案和废止法规的法规案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审议意见比较一致拟交付表决的,由法制委员会提出意见,主任会议决定。

  第二十三条报请批准的法规案,由省*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审查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查。一般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查后交付表决。

  第二十四条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人事任免案,应当提交提请机关正职负责人签署的书面报告。提请任职的,须附有提请机关拟任职务人员的条件、简历、现实表现、任职理由、法律知识考试和民主推荐、公示情况。提请免职的,须有免职理由。

  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撤销职务案,提案人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作拟撤销职务的说明。被提出撤销职务的人员可以到会或者书面陈述意见。

  第二十五条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关于议案的说明。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议案说明后,由分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必要时,也可以由联组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到会听取审议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分组会议或者联组会议上对议案作补充说明。

  第二十六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七条需经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的议案,在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提出,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机构研究。

安徽省*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3

  第二十八条常务委员会在省*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听取和审议省人民*、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的工作报告。

  第二十九条省人民*、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工作报告,应由省人民*组**员或者人民*直属机构正职负责人、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长到会作报告。

  正职负责人出缺的,应当由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到会作报告。

  正职负责人因故不能到会的,经常务委员会负责人同意,可以由副职负责人到会作报告。

  第三十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建议议程的工作报告,省人民*、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提出的工作报告文本,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10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工作报告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意见。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机构提出的意见,应当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工作报告后,由分组会议、全体会议审议,必要时,也可以由联组会议审议。

  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题,会议没有安排审议时间的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组**员可以提出书面审议意见;也可以在分组会议、全体会议或者联组会议上发表意见。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工作报告时,有关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审议意见,回答询问。

  第三十三条常务委员会组**员五人以上书面联名,对工作报告不满意并要求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的,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的工作报告,常务委员会组**员半数以上不满意的,常务委员会应责成报告机关在本次会议或者下次会议作补充报告或者重作报告。

  常务委员会组**员半数以上对补充的报告或者重作的报告仍不满意的,常务委员会应当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安徽省*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菁华3篇)扩展阅读


安徽省*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菁华3篇)(扩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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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菁华3篇)(扩展2)

——云南省*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全文 (菁华3篇)

云南省*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全文1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举行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员的过半数出*,始得举行。

  常务委员会组**员应当出*常务委员会举行的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前向常务委员会办公厅书面请假。

  常务委员会组**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参与常务委员会会议各项议案、报告的审议以及任免和表决等活动。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日期和会议日程由主任会议决定。

  主任会议拟订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六条 每次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和建议会议的主要议题,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应当在会议举行的7日前通知常务委员会组**员,如果议题中有重要的议案,应当将议案草案一并印发。

  临时召集的常务委员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省人民*、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负责人应当列*会议;不是常务委员会组**员的省*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所属机构负责人、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各州(市)*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一名副主任、省人民*有关部门一名负责人列*会议。

  经主任会议同意,可以邀请部分县(市、区)*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全国*大会代表和省*大会代表及其他有关人员列*会议。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可以设立旁听*。旁听人员应当遵守会议秩序,不得妨碍会议正常进行。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召开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并可以召开联组会议。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对议案和专项报告进行审议时,应当通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

  第十条 根据主任会议的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执法检查报告和视察报告,决定组织跟踪检查;审议省人民*、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对执法检查报告和视察报告的研究办理情况的报告。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可以依法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并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云南省*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全文2

  第十二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省人民*、省*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有关的工作委员会研究,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员5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有关的工作委员会研究,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对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主任会议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出议案的常务委员会组**员说明。

  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长,可以依法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人事任免案。

  第十三条 受主任会议委托,常务委员会有关机构可以代拟议案草案,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说明。

  第十四条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并且附有关资料,在会议举行的10日前送达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第十五条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法规案,应当提供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或者详细材料。

  第十六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机关的负责人或者提议案人应当向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经主任会议同意,提议案机关的负责人或者提议案人可以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对议案作补充说明。

  第十七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的审议、审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人事任免案,应当包括被任免人员基本情况和任免理由的书面材料,在会议举行的10日前送达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第十九条 审议人事任免案时,提请任命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并负责答复常务委员会组**员对任免人员情况提出的询问。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提请任命的机关负责人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就提请任免情况作说明。

  第二十条 省*大会闭会期间,主任会议、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员书面联名、省人民*、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可以依法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撤职案。

  第二十一条 撤职案应当写明撤职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

  撤职案在提请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撤职案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二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需要表决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任会议提出,经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本次会议表决,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进一步研究后向主任会议报告,并由主任会议提请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三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议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云南省*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全文3

  第四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组**员和列*会议的人员在全体会议上的发言,一般不超过15分钟;在联组会议上第一次发言一般不超过20分钟,第二次对同一问题的发言一般不超过10分钟。

  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发言时间。

  第四十四条 对交付表决的议案,有法规案的,先表决法规案,再表决其他议案。

  第四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人员,应当逐人表决。根据情况,也可以合并表决。

  第四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表决议案,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举手方式、电子表决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四十七条 表决议案必须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员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安徽省*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菁华3篇)(扩展3)

——广东省*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菁华3篇)

广东省*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1

  第二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省人民*、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的专项工作报告。

  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将上述专项工作报告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七日前发给常务委员会组**员。

  专项工作报告由省人民*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负责人到会作报告,省人民*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作报告。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在每年七月审查和批准省人民*提出的上一年度的本级决算草案。常务委员会每年审查和批准决算的同时,听取和审议省人民*审计机关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常务委员会应当在每年七月听取省人民*关于本年度上一阶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省人民*、省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省人民*研究处理。省人民*、省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省人民*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后,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省人民*、省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省人民*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常务委员会组**员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省人民*研究处理。省人民*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省人民*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

  常务委员会组织进行的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当及时提出执法检查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省人民*、省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省人民*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省*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广东省*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

  第三十四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五分之一以上常务委员会组**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员和省*大会代表中提名,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第三十六条 调查委员会有权调阅有关的证据材料,询问有关人员。调查所涉及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情况。

  第三十七条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产生它的常务委员会提出调查报告。常务委员会根据调查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广东省*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3

  第三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组**员和列*会议的人员在全体会议上的审议发言,第一次发言一般不超过十五分钟,第二次对同一问题的发言不超过十分钟。事先提出要求延长发言时间的,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能超过十分钟。

  第三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组**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四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议案,采用无记名方式或其他方式。

  法规案、人事任免案采用无记名表决方式,撤职案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人事任免案一般实行逐人表决;但经当次会议到会的常务委员会组**员多数同意,也可以实行合并表决。

  第四十一条 交付表决的议案,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

  第四十二条 表决议案需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员的过半数出*方为有效,获常务委员会全体组**员过半数赞成方为通过。

  常务委员会组**员对议案可以投赞成票或者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安徽省*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菁华3篇)(扩展4)

——安徽省劳动合同 (菁华5篇)

安徽省劳动合同1

  甲方:住所:联系电话:

  乙方:住所:联系电话:风险提示:

  企业的招聘工作完成后,就进入了用工阶段,在用工前,企业一定要在员工入职一个月内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否则企业将为此付出巨大的代价:

  一是,企业将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限的双倍工资。如:企业超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未签劳动合同,企业就得多支付员工11个月的工资。

  二是,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超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将致使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条件成立,只要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企业就得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无法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规定,甲乙双方在*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合同期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止。其中,试用期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止。风险提示: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法》中对试用期长短的限制根据合同期限的来规定,如:

  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2、劳动合同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以上不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3、劳动合同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违反以上规定进行约定的,若被员工投诉,会被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如果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单位还要向员工支付赔偿金。

  2、无固定期限。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1、乙方同意根据甲方生产(工作)需要,从事岗位(工种)工作,乙方工作地点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标准。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标准工时工作制。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小时,每周不超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小时。

  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均日工作时间和*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3、不定时工作制。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的,须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4、甲方因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_____________________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_____________________小时,每月不得超过_____________________小时。

  5、甲方保证乙方在合同期内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休息休假权利。

  四、劳动报酬

  1、甲方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根据本单位经济效益和生产经营特点等情况,制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甲方应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结合乙方所在岗位及技能水*、劳动成果等情况,确定乙方的工资水*。

  2、乙方在试用期工资为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月。乙方试用期满后,甲方应根据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确定乙方实行下列第_____________________种工资形式:

  (1)计时工资。乙方工资标准为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月,绩效工资(奖金)等按照甲方的工资分配制度和乙方实际劳动贡献确定。

  (2)计件工资。甲方应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计件单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3、甲方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的劳动报酬,每月____________日为发薪日。

  4、本合同期限内,乙方的工资调整按照甲方的工资分配制度或本单位《集体合同》确定。

  5、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依法安排乙方补休或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风险提示:

  缴纳社会保险是企业的法定义务,即使是员工自己同意不缴纳社保,还签订了相关的协议,这也不能规避企业为员工缴纳社保的义务。因此,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企业必须而为的行为,否则,当员工以此通过法律程序*,用人单位就要为此付出相应的代价。

  1、在合同期限内,甲乙双方必须按照国家____________省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依法应由乙方缴纳的部分,由甲方从乙方工资报酬中代扣代缴。

  2、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有关待遇,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3、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有关待遇,按照国家、省和本单位《集体合同》的有关规定执行。

  4、乙方因工死亡及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有关待遇,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5、乙方其他福利待遇,按照国家、省和本单位《集体合同》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及职业危害

  1、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在劳动过程中发生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2、甲方应严格执行国家____________省有关劳动安全、劳动保护、职业卫生等规定,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保障乙方的安全和健康。

  3、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乙方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

  4、甲方按照国家关于女职工、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规定,对乙方提供保护。甲方安排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应定期对乙方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七、劳动合同的履行与变更

  1、甲乙双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依法、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2、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1、甲乙双方解除、终止本合同及支付经济补偿金,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2、甲方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向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____________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3、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甲方依照本劳动合同有关规定应当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的,在甲乙双方办理工作交接时支付。

  九、争议处理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

  十、本合同一式____________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____________份。

  甲方(签字):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

  乙方(签字):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

安徽省劳动合同2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劳动者):

  甲乙双方为建立劳动关系,明确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在*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原合同变更订立本合同。

  1、本合同为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其中试用期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始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如实际用工之日与前述合同期限的起算日不一致,以用工之日为准计算合同期限。

  2、甲方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生产工作岗位,并为乙方提供必要的生产工作条件。

  3、乙方应服从甲方所安排的工种、岗位,按照甲方关于本岗位生产工作任务和责任制要求完成规定的数量、质量指标和生产工作任务。

  4、甲方应按国家规定保障乙方的休息权利,安排乙方法定节日期间休假。

  5、甲方依据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劳动定额,根据乙方所在生产工作岗位及技能水*和劳动成果等情况,以法定货币形式于下月5至____日前按月足额支付乙方当月应得的工资报酬,并由乙方签字确认。

  6、甲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保障乙方因工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时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7、甲乙双方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8、甲方根据乙方生产工作岗位的特点和需要,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或省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须的劳动保护用品,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对乙方进行上岗前及岗中不定期安全生产卫生教育。

  9、乙方在生产工作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时有权拒绝执行。

  10、甲方应当制定建全各项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乙方要严格遵守甲方的各项制度和劳动纪律等,服从甲方的管理,否则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11、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后,双方各执一份。

  12、本合同期限届满、双方约定的本合同终止条件出现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出现时,本合同终止执行。

  13、除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的情形外,单方提出解除本合同的,必须依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14、在签订本合同或实际用工之前,乙方向甲方应聘时,必须向甲方提供经甲方核对的有效身份证的复印件,自愿提供经甲方核对的学历等证件的复印件。签订本合同或实际用工时,乙方必须在提供的自己的身份证、学历证等证件的复印上,签署“此复印件于我提供的有效证件的原件无误,并签名和日期”。

  15、在履行本合同期间,乙方户籍住址、现住址如变动,必须主动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若乙方未及时通知,甲方按乙方变动前的有关住址寄发有关书面材料通知等,应视为送达。甲方给乙方寄发邮件时,接收人是乙方或其成年*亲属。

  1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应偿还甲方为招聘、岗前岗中培训和离岗委培乙方的费用。

  (1)、乙方提前____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的;

  (2)、因乙方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或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甲方依法解除本合同的。

  甲方(签章):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安徽省劳动合同3

  甲方: (聘方)

  乙方: (受聘方)

  甲乙双方在自愿*等和相互信任的基础上,签定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具备心理咨询师资格,自愿申请到甲方从事心理咨询师工作,甲方决定聘乙方为本机构的心理咨询师。

  第二条、 乙方的聘任职务是 专职 / 兼职 心理咨询师,其工作范围是 。

  第三条、 乙方从事心理咨询的对外收费价格为 元/ 分钟,其中甲方支付给乙方的报酬及支付形式是 (特别项目可由双方另行商议)。

  第四条、 甲方应为乙方履行职务提供必须的工作条件,并为乙方更新知识、进修深造提供条件。

  第五条、 乙方应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按照相关要求不断提高自己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务素质;并在咨询开始前 分钟到达咨询室等候来访者,无故迟到 分钟以上者将扣发咨询费或作其他处置。

  第六条、 在下列情况下,甲方可单方解除合同:

  1、 乙方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违背职业道德;

  2、 乙方每年从事心理咨询实践活动或接受继续教育时间分别不满20小时;

  3、 乙方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履行职务。

  第七条、 经双方协商或因国家政策法规发生变化时,合同可以变更。

  第八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 年,从合同签字生效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满时,双方可以另行办理续签事宜。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两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专职心理咨询师的聘用应参照国家劳动法相关条款。

  甲方(盖章):

  负责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

  日期: 年 月 日

安徽省劳动合同4

  甲方:住所:联系电话:

  乙方:住所:联系电话:风险提示:

  企业的招聘工作完成后,就进入了用工阶段,在用工前,企业一定要在员工入职一个月内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否则企业将为此付出巨大的代价:

  一是,企业将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限的双倍工资。如:企业超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未签劳动合同,企业就得多支付员工11个月的工资。

  二是,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超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将致使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条件成立,只要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企业就得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无法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规定,甲乙双方在*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合同期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止。其中,试用期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止。风险提示: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法》中对试用期长短的限制根据合同期限的来规定,如:

  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2、劳动合同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以上不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3、劳动合同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违反以上规定进行约定的,若被员工投诉,会被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如果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单位还要向员工支付赔偿金。

  2、无固定期限。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1、乙方同意根据甲方生产(工作)需要,从事岗位(工种)工作,乙方工作地点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标准。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标准工时工作制。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小时,每周不超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小时。

  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均日工作时间和*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3、不定时工作制。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的,须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4、甲方因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_____________________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_____________________小时,每月不得超过_____________________小时。

  5、甲方保证乙方在合同期内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休息休假权利。

  四、劳动报酬

  1、甲方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根据本单位经济效益和生产经营特点等情况,制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甲方应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结合乙方所在岗位及技能水*、劳动成果等情况,确定乙方的工资水*。

  2、乙方在试用期工资为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月。乙方试用期满后,甲方应根据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确定乙方实行下列第_____________________种工资形式:

  (1)计时工资。乙方工资标准为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月,绩效工资(奖金)等按照甲方的工资分配制度和乙方实际劳动贡献确定。

  (2)计件工资。甲方应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计件单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3、甲方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的劳动报酬,每月____________日为发薪日。

  4、本合同期限内,乙方的工资调整按照甲方的工资分配制度或本单位《集体合同》确定。

  5、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依法安排乙方补休或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风险提示:

  缴纳社会保险是企业的法定义务,即使是员工自己同意不缴纳社保,还签订了相关的协议,这也不能规避企业为员工缴纳社保的义务。因此,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企业必须而为的行为,否则,当员工以此通过法律程序*,用人单位就要为此付出相应的代价。

  1、在合同期限内,甲乙双方必须按照国家____________省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依法应由乙方缴纳的部分,由甲方从乙方工资报酬中代扣代缴。

  2、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有关待遇,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3、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有关待遇,按照国家、省和本单位《集体合同》的有关规定执行。

  4、乙方因工死亡及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有关待遇,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5、乙方其他福利待遇,按照国家、省和本单位《集体合同》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及职业危害

  1、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在劳动过程中发生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2、甲方应严格执行国家____________省有关劳动安全、劳动保护、职业卫生等规定,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保障乙方的安全和健康。

  3、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乙方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

  4、甲方按照国家关于女职工、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规定,对乙方提供保护。甲方安排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应定期对乙方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七、劳动合同的履行与变更

  1、甲乙双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依法、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2、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1、甲乙双方解除、终止本合同及支付经济补偿金,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2、甲方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向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____________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3、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甲方依照本劳动合同有关规定应当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的,在甲乙双方办理工作交接时支付。

  九、争议处理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

  十、本合同一式____________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____________份。

  甲方(签字):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

  乙方(签字):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

安徽省劳动合同5

  编号_________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_________

  性质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姓名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户口所在地______合同大全___省_________县(市、区)_合同图片________乡_________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期限采取下列第_________种形式:

  1、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_________劳动合同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生效,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终止。其中试用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合同格式规范__日始,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合同下载___日止。

  2、无固定期限。其中试用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合同下载_日始,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3、以完成一定合同格式规范图片工作为期限。本合同生效日期为__合同下载_______年合同下载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以乙方完成_________工作(任务)为合同终止时间。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

  4、甲方招用乙方担合同格式任_______合同__岗位(合同格式工种合同大全)工作。乙方合同格式规范的上岗证号码租房合同为_________。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5、甲方应当在乙方上岗前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对从事电气焊、土建、水电设备安装等特殊工种的乙方进行岗前培训,乙方取得相应的'合同图片操作证书方合同格式可上岗。

  6、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劳动安全、卫生的有关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其中建筑施工现场要符合《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合同格式规范图片卫生标准》(JG合同图片J146—20xx)。

  7、甲方将租房合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租房合同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合同怎么制作业危害。

  四、工资待遇和保险待遇

  8、乙方在试用期间的月工资(或日工资)为_________元,试用期满后月工资(或合同大全日工资)为_________元。

  双方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合同大全标准。

  9、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加点,应按照《劳动法》等规定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10、甲方应在每租房合同月_________日发放乙方的工资,并由乙方签字确认。

  甲方在劳合同下载动合同终止、解除后应当一合同图片次性付清乙方的工资。

  甲乙双方对工资支付的其他约定_________

  11、甲乙双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12、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或因工死亡的有关待遇,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五、劳动纪律和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

  13、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4、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甲方侮辱合同简单、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乙方的;

  (四)甲方未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

  15、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有打架斗殴、偷窃、赌博、擅自停工等严重违纪行为;

  (三)严重失职或租房合同者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劳动教养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租房合同不服从甲方正当工作安排的;

  (六)严重违反总包单位和甲方的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的。

  16、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_________日(不超过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不得擅自离职。

  17、期满或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本合同即行终止。

  六、经济补偿和法律责任

  18、因甲方合同图片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甲方应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合同格式规范

  19、乙合同格式规范图片方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个人失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七、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20、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_________

  八、劳动争议处理及其它

  21、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2、甲方的规章制度及_________作为本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合同格式规范法律效力。

  23、本合合同大全同未尽事宜或合同怎么制作与国家、省规定相悖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4、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自双方合同格式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

  鉴证机关(签章):合同大全____合同图片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安徽省*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菁华3篇)(扩展5)

——委员会议记录 (菁华3篇)

委员会议记录1

  会议内容:

  1、杜校长主持并致欢迎词。

  2、杜校长介绍家委会成员及其职务,集体通过家长委员会名单。

  3、杜校长向家委会成员介绍学校基本情况:

  (1)介绍学校的规模、行政领导、师资队伍以及教学硬件设施、明年校舍新建等。

  (2)开学以来的工作情况及今后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计划打算。

  4、郝主任介绍家长委员会的含义、工作宗旨、产生方式、任期期限、家委会任务与职责,与家委会成员共同学*家长委员会的章程。

  5、家长委员会成员围绕我校师资队伍的建设、班主任综合素质的提高、学生管理、班级管理等问题展开激烈的讨论,提出意见与建议,并最终达成一致意见:

  (1)对学校各方面工作都很满意,校车运行极大方便了学生和家长,安全问题有保证;住宿条件有很大改善,如给学生提供热水;师资水*很高,都很敬业。建议给住宿学生提供放置换洗衣物的空间,利于学生讲好个人卫生,健康成长。

  (2)建议教师少布置作业,多注重学生能力的培养,如学生已会的'知识没必要反复布置写,多注重作业的实效性。

  (3)多关注后进生,给他们以鼓励、表扬,提供给他们发展、提高的空间,班级干部不能始终任用几名好学生,可采用轮流制,让每个学生都发挥自己的特长,享受成功的喜悦。

  (4)疑问:教师培训时间太多,哪有时间教学生?每个教师的业务水*都已很高,没必要经常培训,不如把时间用于批改作业、辅导学生。杜校长解答:教到老学到老,教师培训充电,是为了更好地服务于教学,教师必须与时俱进,及时提升自身综合素质,与教学不仅不冲突、不影响,反而更有利于提高教学水*。

  (5)问题:每个学期都要更换教师,学生很难适应。

  解答:更换教师是为了教育教学的需要,是根据学校实际情况而定的。每个教师都有自己的教学特色,有的教师适应教低年级,有的适合教高年级,学校要综合而定,充分调动、发挥每个教师的能力。

  (6)问题:住宿学生自*时都在做什么?能否为学生提供阅读材料?杜校长:学校图书馆白天开放,学生可随时借阅。

  问题:我的孩子爱看书,但只是在看热闹,理解能力差,应怎么办?杜校长:多给学生阅读指导,可设置读后检测题,让学生读后讲讲等。

  5、杜校长总结发言。

  感谢各位家长委员们参加今天的座谈,也感谢你们提出的宝贵意见、建议,我们会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对待。

委员会议记录2

  会议时间:XX年XX月XX日

  会议地点:XX楼会议室

  主持人:

  记录人:

  出*人员:

  活动内容:

  一,张园长详细的介绍了幼儿园如何按照国家规定的食品制度及营养学原理科学的幼儿制定每天的食谱。同时也教给家长一些好的育儿方法。

  二,餐厅老师汇报了他们每天的工作流程,并将工作记录让家长委员会成员检查。

  三,家长委员会成员参观幼儿餐厅及餐厅老师的工作区域。

  四,家长们交流讨论并给幼儿园提出一些合理化建议:

  1.每周一在各班门前张贴本周幼儿在校食谱,以便家长随时了解调整孩子的一天饮食。

  2.由于孩子多餐厅小,孩子就餐时噪音非常大,为使孩子有个良好的进餐环境,建议在餐厅装上一些吸音设施,同时也希望家长和老师共同教育孩子养成“吃不言,睡不语”的*惯。进餐需要帮助时让孩子用手势代替大声叫喊。从而提高咱们孩子的个人素质

  3.建议在餐厅老师的工作区域安装照明设备,在天阴时能保证孩子们的食品卫生,同时也保证了餐厅老师的自身安全知识。(避免切菜时误伤手指等)

  4.如有可能也让家长们品尝一下我们幼儿园的餐厅伙食。

  5.餐厅的卫生及消毒设施家长们非常满意。幼儿的食谱希望在现有基础上花样品种能有些更新。

  五.张园长总结。

委员会议记录3

  会议时间:2月17日晚6:30――8:30

  会议地点:大一班教室

  主讲人:(园长),B(副园长),

  参加会议者:老师,大一班家长(44人)

  会议记录:

  会议程序:

  一.A园长介绍幼儿园现状,以及幼儿园的办园发展思路。(听广播)

  1.介绍幼儿园教职工的基本情况;

  2.介绍幼儿园基本情况;

  3.本园幼儿的家庭情况;

  4.简介幼儿园的办园发展思路;

  5.关于幼儿园新迁工作的要求和说明;

  二.B园长介绍幼儿园教育教学方面的问题。(听广播)

  1.介绍目前幼儿园使用的教材;

  2.简单介绍幼儿在园的一日活动安排;

  3.介绍了本学期关于家长工作的设想;

  三.X老师介绍班级幼儿情况,以及对家长的配合提出要求。

  1.介绍本班幼儿的基本情况;

  2.介绍本学期幼儿的发展目标,以及具体开展情况;

  3.介绍九月份主题活动的开展情况,提出了需要家长帮助配合的内容;

  4.根据本班幼儿情况分析中的弱势分析,对家长提出有针对性的家庭教育内容;

  四.Y老师谈现在的家庭教育中存在的薄弱点及解决的策略。

  1.自我介绍;

  2.为“幼小衔接”做准备的重要性及其准备工作的重点;

  3.强调每天与幼儿交谈的重要性;

  4.针对班级幼儿挑食的问题,介绍在家庭中教育

  幼儿不挑食的艺术;

  五.与家长个别交流幼儿情况。


安徽省*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菁华3篇)(扩展6)

——安徽省租赁合同 (菁华3篇)

安徽省租赁合同1

  出租方

  承租方

  房屋所在地

  合同签定时间 年 月 日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房屋及附件的名称、数量、质量与用途

  房屋座落 路 号、间数 面积 结构 用途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共 年零 月,出租方从 年 月 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承租方使用,至 年 月 日回收。

  第三条 租金和租金的交纳期限

  出租房屋月租金 元,租期租金总额 元。承租方将租金以 方式,于 付清给出租方。

  第四条 租赁期间房屋修缮

  修缮房屋是出租人的义务。出租人对房屋及其设备应每隔

  月(或年)认真检查、修缮一次,以保障承租人安全和正常使用。

  出租人维修房屋时,承租人应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

  第五条 出租方和承租方的变更

  1、在租赁期间,出租方如将出租房屋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合同对新的房产所有者继续有效。

  2、出租人出卖房屋,须在3个月前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3、承租方将租用房屋转让给第三方承租使用,必须事先征得出租方的同意并重新签定房屋租赁合同。

  4、合同届满,租赁双方及时办理清结。出租方如需继续承租,应提前 个月与出租方协商续租事宜,原承租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续租优先权。

  第六条合同终止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1、承租人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承租人拖欠租金累计达六个月的。

  租赁合同如因期满而终止时,如承租人到期暂时无法找到房屋,出租人应当酌情延长租赁期限。

  如承租方逾期不搬迁,出租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和申请执行,出租方因此所受损失由承租方负责赔偿。

  第七条违约责任

  1、出租方未按合同条款的规定向承租人交付合乎要求的房屋的,应偿付违约金 元

  2、出租方未按时交付出租房屋供承租方使用的,负责偿付违约金 元

  3、出租方未按时(或未按要求)修缮出租房屋的,应偿付违约金 元。如因此造成承租方人员人身受到伤害或财物受毁的,负责赔偿损失

  4、承租方逾期交付租金的,除仍应及时如数补交外,应支付违约金 元

  5、承租方擅自改变房屋结构,造成承租房屋毁坏的,应负责赔偿

  6、承租方因故终止合同,如由此造成出租方的经济损失,应支付赔偿金 元。

  第八条 免责条件

  1、经有关部门鉴定,租赁期间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毁损和造成承租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租赁期间,如因市政建设拆迁,该合同自行解除。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其它约定事项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 份,合同双方各执 份合同副本 份,送单位备案。

  出租方(章): 承租方(章)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安徽省租赁合同2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事宜,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保证所出租的房屋符合国家对租赁房屋的相关规定。

  第二条 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设施情况

  1、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屋位于盐城市盐都区郭猛镇繁荣路68号。

  2、出租房屋面积共约300*方米。

  第三条 租赁期限、用途

  1、该房屋租赁期五年,自20xx年1月1日起至20xx年12月31日止。

  2、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仅作为办公场所使用。

  3、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

  第四条 租金及支付方式

  该房屋年租金为叁万元,租金支付方式:一年一交,先付后租。

  第五条 房屋修缮与使用

  1、在租赁期内,甲方应保证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

  2、租赁前甲方提供安全、完好的各项设备交于乙方验收确认后租赁期内,如遇设备损坏的,乙方应自行修复,修复不成按实物原价经济赔偿。

  3、乙方如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装修或设置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设计规模、范围、工艺、用料等方案均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如未经甲方的同意,甲方有权提出经济赔偿或终止合同。

  第六条 房屋的转让与转租

  1、租赁期间,甲方有权依照法定程序转让该出租的房屋,转让后,本合同对新的房屋所有人和乙方继续有效。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转租、转借承租房屋。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终止本合同。

  2、甲方如不能提供房屋或所提供房屋不符合约定条件,严重影响居住,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3、租赁期满合同自然终止。

安徽省租赁合同3

  出租方

  承租方

  房屋所在地

  合同签定时间 年 月 日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房屋及附件的名称、数量、质量与用途

  房屋座落 路 号、间数 面积 结构 用途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共 年零 月,出租方从 年 月 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承租方使用,至 年 月 日回收。

  第三条 租金和租金的交纳期限

  出租房屋月租金 元,租期租金总额 元。承租方将租金以 方式,于 付清给出租方。

  第四条 租赁期间房屋修缮

  修缮房屋是出租人的义务。出租人对房屋及其设备应每隔

  月(或年)认真检查、修缮一次,以保障承租人安全和正常使用。

  出租人维修房屋时,承租人应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

  第五条 出租方和承租方的变更

  1、在租赁期间,出租方如将出租房屋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合同对新的房产所有者继续有效。

  2、出租人出卖房屋,须在3个月前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3、承租方将租用房屋转让给第三方承租使用,必须事先征得出租方的同意并重新签定房屋租赁合同。

  4、合同届满,租赁双方及时办理清结。出租方如需继续承租,应提前

  个月与出租方协商续租事宜,原承租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续租优先权。

  第六条 合同终止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1、承租人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承租人拖欠租金累计达六个月的。

  租赁合同如因期满而终止时,如承租人到期暂时无法找到房屋,出租人应当酌情延长租赁期限。

  如承租方逾期不搬迁,出租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和申请执行,出租方因此所受损失由承租方负责赔偿。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出租方未按合同条款的规定向承租人交付合乎要求的房屋的,应偿付违约金 元

  2、出租方未按时交付出租房屋供承租方使用的,负责偿付违约金 元

  3、出租方未按时(或未按要求)修缮出租房屋的,应偿付违约金

  元。如因此造成承租方人员人身受到伤害或财物受毁的,负责赔偿损失

  4、承租方逾期交付租金的,除仍应及时如数补交外,应支付违约金 元

  5、承租方擅自改变房屋结构,造成承租房屋毁坏的,应负责赔偿

  6、承租方因故终止合同,如由此造成出租方的经济损失,应支付赔偿金 元。

  第八条 免责条件

  1、经有关部门鉴定,租赁期间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毁损和造成承租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租赁期间,如因市政建设拆迁,该合同自行解除。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其它约定事项

  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 份,合同双方各执 份合同副本 份,送单位备案。

  出租方(章): 承租方(章)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安徽省*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菁华3篇)(扩展7)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新版 (菁华3篇)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新版1

  第八条 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身份的确认,以不动产登记簿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效证明为依据。

  第九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二)向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三)推选业主代表,并享有被推选权;

  (四)依法使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权利,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五)要求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停止违*同利益的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四)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五)配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管理规约、物业服务合同实施的物业管理活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充分考虑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方便管理、降低管理成本等因素,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一)新建住宅小区,包括分期建设或者由两个以上单位开发建设的,应当按照小区整体规划设计范围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二)地理上自然连接规模较小的住宅小区,经各自的业主大会同意后,可以合并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三)规模较大的住宅小区,且配套设施设备能够分割、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定或者调整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四)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应当与住宅小区划分为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商贸、办公、医院、学校、工厂、仓储等非住宅物业及单幢商住楼宇具有独立共用设施设备,并能够独立管理的,可以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第十二条 新建物业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现售备案前,应当按照第十一条规定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向县级人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应当将经备案的物业管理区域向物业买受人明示。

  物业管理区域划定后,确需调整的以及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县级人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听取业主意见后作出决定,并在相关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可以设立业主监事会或者独立监事,负责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并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业主大会设立业主监事会或者独立监事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对业主监事会或者独立监事的职责、议事规则和工作经费,以及监事的选举规则、资格、人数、任期等事项进行约定。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或者首批物业交付满三年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县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报送下列筹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

  (一)物业管理区域划分资料;

  (二)房屋等建筑物面积清册;

  (三)业主名册;

  (四)建筑规划总*面图;

  (五)共用设施设备的交接资料;

  (六)物业服务用房配置确认资料;

  (七)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十六条 业主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筹备组一般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组成,人数应当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或者居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推荐,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代表担任。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业主大会筹备组做好相关工作。

  符合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条件,但未及时召开大会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应当在接到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书面报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组建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其成员名单和工作职责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公告。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履行以下职责: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二)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人数、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以及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四)提出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办法,确定候选人名单;

  (五)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六)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对前款规定的内容,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并将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书面通知全体业主。业主对业主身份、投票权数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草案等提出异议的,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予以复核或者修改,并告知异议人。

  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三个月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后自行解散。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决定以下事项:

  (一)制定、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四)听取和审查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五)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六)决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相关事项;

  (七)确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八)选聘、续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九)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十)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十一)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与使用;

  (十二)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制定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批准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等。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决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决定其他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应当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前款规定的面积和业主人数,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物权登记的,按照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按照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建筑物总面积,按照专有部分面积之和计算。

  (二)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照一人计算。业主总人数,按照两者之和计算。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以幢、单元或者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代表的推选、权限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当出具书面或者数据电文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及期限。

  物业使用人可以列*业主大会。

  第二十一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应当将征求意见书送达每一位业主;无法送达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凡需投票表决的,表决意见应由业主本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名。

  提倡采用信息化技术,改进业主大会表决方式。

  第二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二十以上且占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未按照上述规定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应当督促或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三条 业主大会应当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业主委员会应当对专项维修资金、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按照财务要求建账并及时入账,并对原始凭证及形成的会计资料妥善保管,不得损毁。

  第二十四条 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或者具备成立条件但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经县级人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指导后仍不能成立的,可以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组织业主自行或者聘请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成立业主大会的条件具备后,应当及时成立业主大会。

  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业主推荐或者自荐,经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一般由五至十一人的单数委员组成,每届任期一般不超过五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日内召开首次会议,推选产生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经业主大会同意,业主委员会可以聘请执行秘书,负责处理业主委员会日常事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委员会组**员名单等材料报县级人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备案,并书面告知相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办理备案手续后,持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备案证明向*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大会印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

  第三款规定的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重新备案,并告知相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自然人业主或者单位业主代表;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遵守业主大会的决定、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五)身体健康,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必要的工作时间;

  (六)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任职或者有其他利害关系。

  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业主委员会工作和物业管理实施情况,报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和公共收益的分配与使用情况;

  (三)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六)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七)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八)调解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等方面的纠纷;

  (九)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向业主公开下列情况和资料:

  (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三)物业服务合同;

  (四)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五)物业共有部分的收益和使用、分配情况;

  (六)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车位的处分情况;

  (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

  (八)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副主任召集和主持。经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应当在七日内召开。主任、副主任无正当理由不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指定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作出的决定应当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委托他人出*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列*会议的,物业服务企业的负责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应当列*会议。

  第三十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三个月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进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逾期未换届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应当责令其限期组织换届选举;逾期仍未组织的,可以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履职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予以移交。拒不移交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可以请求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督促其移交。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三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移交本届业主委员会。拒不移交的,业主委员会、业主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请求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督促其移交。

  移交过程中出现治安事件的,*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职务自行终止,由业主委员会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无故缺*业主委员会会议连续三次以上的;

  (三)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的。

  第三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者持有百分之二十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可以决定终止其委员资格:

  (一)收受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或者报酬的;

  (二)向物业服务企业销售商品、承揽业务,牟取不当利益的;

  (三)损坏共用设施设备,违法搭建,破坏房屋外观和承重结构,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拒缴物业服务费和专项维修资金,以及违法出租房屋的.;

  (四)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业主大会会议审议决定是否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时,应当允许该委员提出申辩,并记录归档。

  第三十三条 经业主委员会或者持有百分之二十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增减或者调整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由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告。

  第三十四条 管理规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物业基本情况;

  (二)公共场所及共用设施设备状况;

  (三)业主使用其物业和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场所及共用设施设备的权益;

  (四)业主参与物业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五)业主对业主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权;

  (六)物业的使用、维护、装饰装修管理;

  (七)业主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

  (八)物业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分配;

  (九)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产生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费用的分摊方式;

  (十)专项维修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

  (十一)违反管理规约的责任;

  (十二)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十五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以下事项作出约定:

  (一)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

  (二)业主大会的表决程序;

  (三)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委员任期;

  (四)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召开的时间或次数;

  (五)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十六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县级人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予以撤销,并通告全体业主。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三十七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以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补贴和执行秘书的酬金,可以由业主分摊,也可以从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中列支。具体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业主大会确定。

  业主委员会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上一年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经费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监督。业主监事会或者独立监事应当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要求业主委员会予以纠正。经持有百分之二十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对经费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推进建立业主委员会主任离任审计制度。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新版2

  第五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不得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服务业务。

  物业服务企业在非注册地承接物业服务项目,应当向物业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人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物业管理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和信用档案,对物业服务企业实行动态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及其环境、秩序进行管理;

  (二)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收取服务费用;

  (三)制止违反物业管理规约的行为;

  (四)可以将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五)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

  (二)按照规定每年公布物业服务费收支情况;

  (三)及时向业主、物业使用人告知安全合理使用物业的注意事项;

  (四)接受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定期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改进和完善服务;

  (五)协助有关部门提供社区服务,开展社区文化活动;

  (六)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九条 业主大会可以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台或者其他公开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业主大会决定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两家以上备选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基本情况、拟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业主委员会根据多数业主意见对公示内容调整后,提请业主大会投票表决。

  第六十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基本情况和项目负责人;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

  (三)物业服务用房的配置、使用、维修和管理;

  (四)公共绿化的维护,以及公共区域的环境卫生、秩序维护;

  (五)车辆的停放管理;

  (六)物业服务质量标准;

  (七)物业服务费用收取标准和方式;

  (八)物业档案资料的保管;

  (九)物业服务合同期限;

  (十)双方的权利义务;

  (十一)违约责任;

  (十二)物业服务合同终止、解除条件;

  (十三)其他事项。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报送县级人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备案。

  省人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第六十一条 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将拟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充分听取业主意见后,再提交业主大会通过。物业服务合同内容确需调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将调整的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并按照业主大会规定的程序确认调整合同。

  前款规定的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日。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指派项目负责人。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当及时告知业主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第六十二条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九十日,业主委员会应当召集业主大会会议,讨论决定物业服务企业的聘用事宜。业主大会决定继续聘用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大会决定不续聘的,应当及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于六十日前书面告知合同另一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并书面告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

  第六十三条 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并在新的物业服务企业选聘后十五日内退出,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向业主委员会或者其他代管单位移交下列资料和财物:

  (一)移交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材料;

  (二)移交物业服务期间形成的有关物业及设施设备改造、维修、运行、保养的有关资料及物业服务档案;

  (三)物业服务用房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四)移交清算预收、代收的有关费用及相关账册、票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移交的其他事项。

  业主大会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后,业主委员会或者其他代管单位应当将前款所列资料和财物移交重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管理交接工作。

  原物业服务企业在办理交接至撤出物业管理区域的期间内,应当维持正常的物业管理秩序,但物业服务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物业服务企业未办理交接手续,不得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

  第六十四条 县级人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交接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管。

  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拒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应当责令其限期撤出,发生治安事件的,*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第六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时,业主大会仍未选聘到新物业服务企业的,经业主委员会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应当进行应急管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指导和监督下,根据应急管理的需要负责组织不超过六个月的基本保洁、秩序维护等服务。物业管理费用由业主承担。

  第六十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物业发生转移或者灭失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

  第六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公布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情况,业主委员会应当对所公布的内容进行监督核查,并将核查报告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规定比例的物业公共服务费独立建账,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每年公布一次收支使用情况,接受业主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撤出后,将剩余部分按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一并移交。

  县级以上人民*价格部门应当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收费项目、标准的监督。

  第六十八条 物业服务收费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方式,具体收费方式由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实行酬金制收费方式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物业服务各项资金的收支建立台账,并接受业主委员会的核查。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公布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产生的供水、供电、供热的用量、单价、金额,并按照实际费用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方式由全体业主分摊。

  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对公布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产生的供水、供电、供热费用的分摊情况提出异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答复。

  第六十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最终用户使用的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向其收取费用,不得转嫁户外管线或者其他设施的损耗和损失。

  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路灯、楼梯灯、人防工程、车库、电梯、二次供水、安全防范设施设备的用电,绿化用水用电,消防用水等的收费,应当执行居民用水用电价格标准。

  专业经营单位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收有关费用,并按约定支付手续费,但接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七十条 已交付业主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未交付业主的或者已竣工但尚未售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前款所称交付是指在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业主收到书面交付通知并办妥相关交付手续。业主收到书面交付通知后,在通知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办理相关交付手续的,视为交付。建设单位没有事先书面通知的,以业主实际办妥相关交付手续为准。

  第七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物业服务规范和标准提供服务,加强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状况的日常检查;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状况应当于每年第四季度向业主委员会书面报告,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第七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中关于安全防范的约定,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导致业主、物业使用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安全事故等突发事件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业主、物业使用人对人身、财产安全有特殊保护要求的,由业主、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约定。

  物业服务企业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但不得侵害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三条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定期对其服务质量进行考核,并向社会公开考核结果。

  推进建立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监理机制。

  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从事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物业管理协会可以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物业服务规范和等级标准,建立和完善物业服务企业以及物业服务从业人员的自律制度,配合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信用档案。

  第七十四条 县级人民*城市管理、*、价格、工商、环保、卫生、城乡规划、园林等部门,应当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治安消防、物业服务收费、环境卫生、房屋使用、小区绿化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建立违法行为投诉登记制度,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联系方式,依法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调查、处理,并将调查或者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

  第七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加强物业管理矛盾纠纷调处工作。

  第七十六条 实行物业管理联*会议制度。物业管理联*会议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负责召集,县级人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机构、*派出所、司法所、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以及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参加。物业管理联*会议主要协调解决下列事项:

  (一)业主委员会未依法履行职责;

  (二)业主委员会未依法换届;

  (三)物业服务企业未依法退出和办理交接手续;

  (四)物业服务过程中发生的重大矛盾纠纷;

  (五)其他需要协调解决的相关事项。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新版3

  第九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一)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台或者其他公开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的;

  (二)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三)不移交有关资料的;

  (四)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服务的;

  (五)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物业服务用房的;

  (六)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

  (七)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服务用房的用途的。

  违反前款第二项、第七项规定,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未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文件资料的,由县级人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在收到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书面报告后,未按规定时间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的,由县级人民*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四款规定,建设单位拒不承担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经费的,由县级人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专业经营单位拒不承担维修、养护或者更新责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业主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按期退出或者擅自撤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业主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催交,也可以申请调解,或者提起诉讼。

  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公布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或者公布失实的,由县级人民*价格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

  第一百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住房和城乡*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擅自改变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用途的,由业主委员会根据管理规约约定进行协调、处理;协调处理不成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至十一项规定的,由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拒绝出租车位、车库的,由县级人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物业服务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挪用、贪污、侵占、擅自处分业主共同利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干预业主依法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

  (三)违法实施物业管理行政许可的;

  (四)未履行综合查验职责的;

  (五)未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住宅小区内相关公共设施权属的;

  (六)违反物业管理投诉处理规定的;

  (七)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违法行为报告不及时作出处理的;

  (八)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其他行为的。


安徽省*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菁华3篇)(扩展8)

——安徽省房屋租赁合同 (菁华3篇)

安徽省房屋租赁合同1

  出租方

  承租方

  房屋所在地

  合同签定时间年月日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房屋及附件的名称、数量、质量与用途

  房屋座落路号、间数面积结构用途

  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共年零月,出租方从年月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承租方使用,至年月日回收。

  第三条租金和租金的交纳期限

  出租房屋月租金元,租期租金总额元。承租方将租金以方式,于付清给出租方。

  第四条租赁期间房屋修缮

  修缮房屋是出租人的义务。出租人对房屋及其设备应每隔

  月(或年)认真检查、修缮一次,以保障承租人安全和正常使用。

  出租人维修房屋时,承租人应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

  第五条出租方和承租方的变更

  1、在租赁期间,出租方如将出租房屋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合同对新的房产所有者继续有效。

  2、出租人出卖房屋,须在3个月前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3、承租方将租用房屋转让给第三方承租使用,必须事先征得出租方的同意并重新签定房屋租赁合同。

  4、合同届满,租赁双方及时办理清结。出租方如需继续承租,应提前

  个月与出租方协商续租事宜,原承租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续租优先权。

  第六条合同终止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1、承租人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承租人拖欠租金累计达六个月的。

  租赁合同如因期满而终止时,如承租人到期暂时无法找到房屋,出租人应当酌情延长租赁期限。

  如承租方逾期不搬迁,出租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和申请执行,出租方因此所受损失由承租方负责赔偿。

  第七条违约责任

  1、出租方未按合同条款的规定向承租人交付合乎要求的房屋的,应偿付违约金元;

  2.出租方未按时交付出租房屋供承租方使用的,负责偿付违约金元;

  3.出租方未按时(或未按要求)修缮出租房屋的,应偿付违约金

  元。如因此造成承租方人员人身受到伤害或财物受毁的,负责赔偿损失;

  4.承租方逾期交付租金的,除仍应及时如数补交外,应支付违约金元;

  5、承租方擅自改变房屋结构,造成承租房屋毁坏的,应负责赔偿;

  6、承租方因故终止合同,如由此造成出租方的经济损失,应支付赔偿金元。

  第八条免责条件

  1、经有关部门鉴定,租赁期间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毁损和造成承租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租赁期间,如因市政建设拆迁,该合同自行解除。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其它约定事项

  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份,合同双方各执份;合同副本份,送单位备案。

  出租方(章):承租方(章)

  单位地址: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安徽省房屋租赁合同2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事宜,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保证所出租的房屋符合国家对租赁房屋的相关规定。

  第二条 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设施情况

  1、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屋位于盐城市盐都区郭猛镇繁荣路68号。

  2、出租房屋面积共约300*方米。

  第三条 租赁期限、用途

  1、该房屋租赁期五年,自20xx年1月1日起至20xx年12月31日止。

  2、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仅作为办公场所使用。

  3、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

  第四条 租金及支付方式

  该房屋年租金为叁万元,租金支付方式:一年一交,先付后租。

  第五条 房屋修缮与使用

  1、在租赁期内,甲方应保证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

  2、租赁前甲方提供安全、完好的各项设备交于乙方验收确认后租赁期内,如遇设备损坏的,乙方应自行修复,修复不成按实物原价经济赔偿。

  3、乙方如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装修或设置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设计规模、范围、工艺、用料等方案均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如未经甲方的同意,甲方有权提出经济赔偿或终止合同。

  第六条 房屋的转让与转租

  1、租赁期间,甲方有权依照法定程序转让该出租的房屋,转让后,本合同对新的房屋所有人和乙方继续有效。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转租、转借承租房屋。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终止本合同。

  2、甲方如不能提供房屋或所提供房屋不符合约定条件,严重影响居住,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3、租赁期满合同自然终止。

安徽省房屋租赁合同3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

  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房屋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定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房屋及附件的名称、数量、质量与用途

  房屋座落________路________号、间数________面积________________结构___________用途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共________年零________月,出租方从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承租方使用,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回收。

  第三条 租金和租金的交纳期限

  出租房屋月租金________元,租期租金总额________元。承租方将租金以________________方式,于________________付清给出租方。

  第四条 租赁期间房屋修缮

  修缮房屋是出租人的义务。出租人对房屋及其设备应每隔________月(或年)认真检查、修缮一次,以保障承租人安全和正常使用。

  出租人维修房屋时,承租人应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

  第五条 出租方和承租方的变更

  1、在租赁期间,出租方如将出租房屋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合同对新的房产所有者继续有效。

  2、出租人出卖房屋,须在3个月前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3、承租方将租用房屋转让给第三方承租使用,必须事先征得出租方的同意并重新签定房屋租赁合同。

  4、合同届满,租赁双方及时办理清结。出租方如需继续承租,应提前________个月与出租方协商续租事宜,原承租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续租优先权。

  第六条 合同终止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1、承租人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承租人拖欠租金累计达六个月的。

  租赁合同如因期满而终止时,如承租人到期暂时无法找到房屋,出租人应当酌情延长租赁期限。

  如承租方逾期不搬迁,出租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和申请执行,出租方因此所受损失由承租方负责赔偿。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出租方未按合同条款的规定向承租人交付合乎要求的房屋的,应偿付违约金________元;

  2、出租方未按时交付出租房屋供承租方使用的,负责偿付违约金________元;

  3、出租方未按时(或未按要求)修缮出租房屋的,应偿付违约金________元。如因此造成承租方人员人身受到伤害或财物受毁的,负责赔偿损失;

  4、承租方逾期交付租金的,除仍应及时如数补交外,应支付违约金________元;

  5、承租方擅自改变房屋结构,造成承租房屋毁坏的,应负责赔偿;

  6、承租方因故终止合同,如由此造成出租方的'经济损失,应支付赔偿金________元。

  第八条 免责条件

  1、经有关部门鉴定,租赁期间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毁损和造成承租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租赁期间,如因市政建设拆迁,该合同自行解除。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其它约定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________份,合同双方各执________份;合同副本________份,送单位备案。

  出租方(章):________ 承租方(章)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

  鉴证意见:

  经办人: 鉴证机关(章) 年 月 日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有效期限: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安徽省*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菁华3篇)(扩展9)

——安徽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办法 (菁华3篇)

安徽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办法1

  第一条  为了保护传统工艺美术,促进传统工艺美术的繁荣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传统工艺美术,是指具有百年以上历史,技艺精湛,有完整的工艺流程,主要采用天然原材料制作,具有鲜明的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在省内外享有声誉的手工艺品种和技艺。

  没有百年以上历史,但是在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的基础上创新发展,具有鲜明的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在国内外享有声誉的手工艺品种和技艺,也可视为传统工艺美术。

  第三条  各级人民*应当加强对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工作的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扶持、促进传统工艺美术事业的繁荣和发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工业经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统工艺美术的保护、发展及相关的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发展改革、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化、地税、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传统工艺美术的保护和发展工作。

  第五条  工艺美术行业促进机构是保护传统工艺美术的社团法人,依法开展传统工艺美术的保护和发展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工业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工艺美术行业促进机构,办理有关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的具体事务。

安徽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办法2

  第六条  本省对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工艺美术珍品、工艺美术大师实行认定制度。

  安徽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安徽省工艺美术珍品、安徽省工艺美术大师,每2年评审、认定一次。经评审通过的安徽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安徽省工艺美术珍品、安徽省工艺美术大师,由省人民*工业经济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发布认定公告,并向申请人颁发证书。评审、认定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工业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  制作传统工艺美术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安徽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认定,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已有百年以上历史的考证资料或者在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的基础上创新发展的证明材料;

  (二)说明其风格、特色的有关材料;

  (三)采用天然原材料的证明材料;

  (四)各历史时期代表人物的代表作品证明材料;

  (五)参加国内外有影响的展览会取得的荣誉证书。

  第八条  传统工艺美术品种中技艺精湛独特、极具表现力和代表性的作品,其制作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安徽省工艺美术珍品认定,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作品实物照片及采用特有、珍贵、稀有原材料制作的证明材料;

  (二)作品创作思想和艺术价值的说明材料;

  (三)参加国内外有影响的展览会取得的荣誉证书。

  第九条  长期从事传统工艺美术制作,技艺精湛,在省内外享有较高声誉,成就显著的技艺人员,可以申请安徽省工艺美术大师认定,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从事工艺美术专业的经历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代表作品说明材料;

  (三)代表作品在国内外评比中的获奖证书;

  (四)专业技艺论述或者论文。

  第十条  经评审、认定的安徽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安徽省工艺美术珍品、安徽省工艺美术大师,由省人民*工业经济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名录,并向社会公告。

  安徽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安徽省工艺美术珍品、安徽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认定和公告所需费用,应当通过部门预算支出,不得向申请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

  第十一条  本省申报国家认定的*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工艺美术珍品、*工艺美术大师,从安徽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安徽省工艺美术珍品、安徽省工艺美术大师中推荐产生。

安徽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办法3

  第十二条  对认定的安徽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省人民*工业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下列保护措施:

  (一)搜集、整理、建立档案和相关数据库;

  (二)征集、收藏优秀代表作品,编辑、出版优秀代表作品集;

  (三)对其工艺技术确定密级,依法进行保密;

  (四)对濒临失传的品种和技艺,采用录像制作、文字记录等方式对代表人物和代表作品进行抢救性保护;对已失传的品种和技艺,进行补救或者发掘;

  (五)采取技艺水*较高的人员带徒传艺、专业院校培训等多种形式,培养传统工艺美术人才。

  第十三条  经认定的安徽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其产品可以使用由省人民*工业经济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发的安徽省传统工艺美术证标;未被认定的,不得使用安徽省传统工艺美术证标。

  第十四条  对认定的安徽省工艺美术珍品,按照下列规定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一)由省人民*工业经济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安徽省工艺美术珍品证标;

  (二)由省人民*工业经济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公*、自愿的原则进行征集、收购,并由省或者市工艺美术馆、博物馆珍藏;

  (三)经省或者市工艺美术馆、博物馆珍藏的安徽省工艺美术珍品,收藏单位应当发给被征集者收藏证书,并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十五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建立传统工艺美术收藏展示场馆,用于收藏展示工艺美术珍品和其他优秀作品,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在资金、场地等方面予以扶持。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本省工艺美术收藏展示场馆捐赠工艺美术珍品和其他优秀作品。单位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及其部门以及个人通过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工艺美术收藏展示场馆的公益性捐赠,依法享受税前扣除政策。

  第十六条  从事传统工艺美术研究、生产的单位,应当加强对传统工艺美术人才的培养,鼓励、支持工艺美术大师带徒学艺。

  鼓励有条件的大专院校和技工院校开设传统工艺美术课程,与传统工艺美术生产企业或者工艺美术行业促进机构联合建立传统工艺美术人才培训基地。

  第十七条  工艺美术大师有权在其作品上署名或者使用个人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工艺美术大师的称号和个人标识。

  第十八条  对制作传统工艺美术品种特需的珍稀矿产资源和其他稀缺原材料,县级以上人民*应当依法加强保护,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提供给工艺美术大师制作工艺美术珍品。

  第十九条  传统工艺美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传统工艺美术技艺的保密制度,严格保密措施。

  在不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形下,传统工艺美术的生产技艺可以依法申请专利、注册商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他人传统工艺美术专利权、注册商标权。

  第二十条  传统工艺美术产品的制作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泄露在制作传统工艺美术产品过程中知悉的有关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

  禁止非法窃取传统工艺美术技艺秘密。


安徽省*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菁华3篇)(扩展10)

——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范文五份

  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1

  第二十六条 县级人民**民政部门、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及其从事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审查、审批的;

  (二)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故意不批准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的;

  (三)对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批准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的;

  (四)未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履行告知、保密职责的;

  (五)截留、挤占、挪用、私分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

  第二十七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由县级人民**民政部门决定停止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追回非法获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并处以非法获取最低生活保障金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县级人民**民政部门作出的不批准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减发、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2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成员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报告。接到报告的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核查。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应当主动向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报告成员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变化情况。

  第十九条 县级人民**民政部门、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类管理服务的要求,定期核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

  第二十条 县级人民**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公示。

  第二十一条 县级人民**民政部门、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接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不符合保障条件举报的,应当及时调查核实。

  县级人民**民政部门、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应当向社会公开最低生活保障监督电话。

  第二十二条 县级人民**民政部门、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为履行最低生活保障调查、核查职责,可以查阅、记录、复制与最低生活保障事项有关的资料;询问与最低生活保障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相关情况作出说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条 县级人民**民政部门、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履行最低生活保障调查、核查职责的工作人员,对知悉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信息,除按照规定应当公示的以外,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十四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况或者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县级人民**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变化情况,作出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信息核对管理系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信息核对管理系统应当与**、住房建设、国土资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税务等领域的公共信息服务系统互联互通、共享相关信息。

  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3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城乡生活困难家庭基本生活,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活困难家庭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第三条 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应当遵循应保尽保、公*公正、动态管理、统筹兼顾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将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绩效考核内容,将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民政部门统筹负责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受理、初审等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相关工作。

  第五条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4

  第十条 生活困难的家庭可以向户籍地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由家庭成员中的成年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由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

  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登记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登记表格式,证明材料目录和要求,由省人民**民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提交证明材料的目录和要求。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应当作出受理申请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查、群众评议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初审意见应当在申请人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公示栏和村民小组、社区醒目位置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

  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查、群众评议的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民政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对公示的初审意见有异议的,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提出的异议进行调查核实,并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示调查核实结果。

  经公示的初审意见、异议调查核实结果无异议的,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公示期满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公示情况,提交县级人民**民政部门审查。

  第十四条 县级人民**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依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提交的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家庭,批准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并按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确定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数额。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一)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二)家庭财产状况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三)不如实登记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状况、家庭收入状况、家庭财产状况信息,或者拒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四)家庭中有就业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连续2次拒绝就业安排的;

  (五)国家和省规定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县级人民**民政部门作出的批准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的决定,应当在申请人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公示栏以及村民小组、社区醒目位置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

  对公示的批准决定有异议的,县级人民**民政部门应当对提出的'异议进行调查核实;需要向有关部门了解情况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提供真实信息。经调查核实,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依照前款规定将调查核实结果公示;不符合条件的,作出撤销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的决定。

  第十六条 对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公示内容无异议的,县级人民**民政部门应当自公示期满的下月起,通过金融机构,按月向批准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第十七条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县级以上人民**应当依法通过其他社会救助方式,提高其生活保障水*。

  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5

  第十条 生活困难的家庭可以向户籍地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由家庭成员中的成年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由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

  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登记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登记表格式,证明材料目录和要求,由省人民**民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提交证明材料的目录和要求。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应当作出受理申请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查、群众评议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初审意见应当在申请人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公示栏和村民小组、社区醒目位置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

  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查、群众评议的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民政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对公示的初审意见有异议的,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提出的异议进行调查核实,并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示调查核实结果。

  经公示的初审意见、异议调查核实结果无异议的,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公示期满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公示情况,提交县级人民**民政部门审查。

  第十四条 县级人民**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依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提交的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家庭,批准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并按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确定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数额。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一)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二)家庭财产状况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三)不如实登记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状况、家庭收入状况、家庭财产状况信息,或者拒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四)家庭中有就业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连续2次拒绝就业安排的;

  (五)国家和省规定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县级人民**民政部门作出的批准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的决定,应当在申请人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公示栏以及村民小组、社区醒目位置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

  对公示的批准决定有异议的,县级人民**民政部门应当对提出的异议进行调查核实;需要向有关部门了解情况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提供真实信息。经调查核实,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依照前款规定将调查核实结果公示;不符合条件的,作出撤销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的决定。

  第十六条 对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公示内容无异议的,县级人民**民政部门应当自公示期满的下月起,通过金融机构,按月向批准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第十七条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县级以上人民**应当依法通过其他社会救助方式,提高其生活保障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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