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修正版 (菁华3篇)

首页 / 文库 / | 2022-11-13 00:00:00

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修正版1

  第一条为加强市政设施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产和生活环境,充分发挥市政设施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市政设施是指城市道路、桥涵、排水设施、道路照明设施和河道设施。

  其他市政设施的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宁波市城市建成区、县级市城市建成区及县人民*所在地城市建成区内市政设施的建设、养护、维修和管理。

  本市其他建制镇和独立工矿区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条宁波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市政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县(市)、区城市管理(建设)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市政设施的主管部门。

  市和县(市)、区市政设施管理机构负责本区域市政设施的具体管理工作。

  *、交通、规划、工商行政、水利、物价、环保等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市政设施管理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六条市政设施可以按规定逐步实行有偿使用,收取的费用应当专项用于市政设施的建设、养护和维修。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市政设施的权利和保护市政设施的义务,并有权阻止、检举、控告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对维护市政设施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和县(市)、区人民*或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修正版2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排水设施包括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污合流管道、明沟、暗渠、出水口、排水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十四条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和其他排水设施的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应当保持城市排水设施的畅通、完好,发现堵塞、损坏时,应当及时疏通、修复。

  第三十五条城市排水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占压、堵塞、损坏排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二)在排水管网覆盖面上植树、打桩、埋设线杆及其他标志物、挖坑取土;

  (三)在排水设施的安全范围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设置有碍管道维修的设施;

  (四)将垃圾、粪便、泥浆等废物倒入、扫入雨污水管道、检查井内;

  (五)向排水设施内排放含有易沉积物的废水和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液体;

  (六)其他损害、侵占排水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改建、移动公用排水设施或改变排水流向。确需改动排水设施的位置或改变排水流向的,须经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同意,并由改动单位出资修建。因施工损坏排水设施的,施工单位必须予以修复或赔偿。

  建设工程施工时,施工单位应当保护排水设施。其工程管线与排水管道交叉或*距*行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室外排水设计规范》的规定施工。

  第三十七条排水设施发生故障或遇险情进行抢修时,排水设施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按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的要求,采取相应措施或暂停排水。

  第三十八条城市排水必须纳入城市排水设施。尚未建设城市排水设施的地方,应当制定规划分期建设。

  城市排水实行排水设施有偿使用制度。

  直接或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废水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水户),应当向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经批准后,方可排放。

  第三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将排水管道接入城市排水管网。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需要接通城市排水设施或变更排水条件的,应持规划部门批准文书向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办理申报手续,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有关接管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工程完工后,经市政设施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四十条城市排水设施应当按城市建设规划,实行雨水、污水分流。

  第四十一条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的污水,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水质排放标准。

  排放超标污水造成排水设施损坏的,由责任者承担维修责任,并赔偿损失。

  第四十二条市政设施主管部门依法对排水户排放的水质实施监测。

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修正版3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是指用于城市道路、桥梁、公共停车场、街头绿地等处的路灯配电室、变压器、配电箱、灯杆、地上地下管线、灯具、工作井以及照明附属设备等。

  第四十四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占用道路照明设施;

  (二)私自接用或关闭道路照明电源;

  (三)在路灯专用地下电缆或管道上挖掘、钻探、打桩、堆压物品;

  (四)擅自在道路照明设施上架设管线或安装其他设施;

  (五)在照明设施周围堆放物品,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六)其他损坏、侵占道路照明设施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单位和个人进行迁移、拆除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或者影响其安全运行的地上、地下施工时,应当经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四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和建设住宅小区道路时,建设单位应配套建设道路照明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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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修正版 (菁华3篇)(扩展1)

——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 (菁华3篇)

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1

  第六条 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由市和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规划结构布局和交通需求状况,会同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和*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审批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县(市)域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县(市)域总体规划经依法修改后,应当及时调整相关的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

  经依法批准的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城市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报同级人民*批准后实施。

  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应当明确公共停车位与专用停车位的比例。

  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和交通发展的需求适时调整。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应当按照有关设计规范和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配建、增建停车场,并划定公共停车位与专用停车位的区域。没有按照规定配建、增建停车场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行政事业单位的办公场所,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旅游景区(点)、广场、车站、码头、航空港等公共场所以及商场、餐饮、娱乐、银行等经营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设计规范和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配建、增建公共停车场。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改变建筑物用途,从事餐饮、娱乐、商场等经营活动的,其停车位应当达到规定配建指标;达不到规定配建指标的,应当配建或者增建停车位,并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停车位未达到规定配建指标的,不得批准改变建筑物用途。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核时,应当征求*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 停车场的设计方案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核时,应当征求*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第十一条 公共停车场应当在出入方便的位置设置残疾人车辆停车专用泊位和明显标志,配备必要的无障碍设施。

  利用人防工程设置停车场,不得影响其战时防空效能和应急避险功能。

  第十二条 在公共交通枢纽和城郊结合部等可以实现自备车与公共交通换乘的地段,应当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方便市民停车和换乘。

  第十三条 道路规划红线预留地符合临时停车场建设条件的,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后,可以实施临时停车场建设。

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2

  第十四条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会同城市管理部门、*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公共停车场建设年度计划,经同级人民*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应当设立公共停车场建设专项资金,保障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实施所需经费。

  第十六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采取多种投资方式建设公共停车场,利用自用场地建设临时停车场;鼓励推广立体式停车场(位)建设,提高停车场建设的土地利用效率。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优惠措施,报市人民*批准后实施。

  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可以按照规定转让或者出租。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配建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根据规划条件和土地出让合同要求与建设项目一并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应当与该建设项目同时交付使用。

  第十八条 停车场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停车场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动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设计通知书以及相应的图纸,并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建设停车场应当根据需要配建照明、通风、通讯、排水、消防、安全技术防范等设施,并设置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的标志、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保障车辆安全进出。

  第二十条 停车场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停车场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竣工后,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参加。

  第二十一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建设区域停车诱导系统和停车信息网,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停车场。

  公共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配建停车诱导子系统,并将其停车信息纳入本区域停车诱导系统。

  第二十二条 按照规划要求建成的各类停车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缩小使用范围或者变公共停车位为专用停车位。

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3

  第二十三条 从事公共停车场经营应当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手续,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城市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公共停车场经营报备案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和营业执照;

  (二)停车场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三)符合规定要求的停车场设施和经营管理设施清单。

  第二十五条 经营性公共停车场的收费,应当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实行*定价、*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的定价形式。

  实行*定价和*指导价的经营性公共停车场,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城市管理部门、*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土地级别和停车需求,划分不同等级的收费区域,制定科学、合理的停车收费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予以调整。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向价格主管部门办理相应的收费标准审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 公共停车场经营者收取停车费,应当使用由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发票。不按照规定出具发票或者使用其他票据的,停车人有权拒付。

  第二十七条 经营性公共停车场应当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配备具备相应知识和技能的管理人员,佩戴统一标志上岗。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加强对停车管理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服务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停车服务水*。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停车场出入口的`显著位置公示经营管理人员的姓名、营业执照、营业时间、收费依据、收费标准、车辆停放规则和投诉、举报电话;

  (二)负责进出车辆查验、登记;

  (三)维护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保持停车场环境整洁,秩序良好;

  (四)禁止装载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和垃圾、渣土的车辆在场内停放;

  (五)定期清理场内车辆,发现长期停放的或者可疑的车辆,应当及时向*机关报告;

  (六)不得出售或者以专用车位形式出租公共停车位;

  (七)做好停车场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工作。

  第二十九条 *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以及根据规划条件和土地出让合同要求与建设项目一并建设的公共停车场,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移交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当地*指定的单位,并通过经营权招标或者拍卖确定经营者。招标或者拍卖收入应当纳入公共停车场建设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和日常维护管理。

  第三十条 经营性公共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经营,经营者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停止经营的,应当报城市管理部门同意,并在停止经营的三十日前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一条 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向社会开放其专用停车场。

  专用停车场对外经营应当具备相关条件,并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二条 住宅小区停车场的管理,依照《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修正版 (菁华3篇)(扩展2)

——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菁华3篇)

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

  第一条 根据《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市出租汽车行业。县(市)和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行业。

  市和县(市)、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管机构)具体履行《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管理职责。

  第三条 出租汽车新增运力应当根据市和县(市)人民*批准的新增运力投放计划进行投放。

  新增运力投放计划应当包括出租汽车投放数量、车型、投放方式等内容。

  第四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守法经营、文明服务、合理收费,遵守行业职业规范和信用管理制度。

  市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职业规范和信用管理制度,并监督其成员遵守。同时应当积极主动地向*有关部门反映协会成员的意见和要求,依法维护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市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可以根据需要在县(市)、区设立分会。

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

  第五条 新增出租汽车的有偿营运权(以下简称出租汽车营运权)应当通过拍卖、招标等公*竞争的方式取得。

  第六条 市或县(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出租汽车营运权取得的具体方式,经市或县(市)人民*批准后实施。

  提倡出租汽车营运权取得实行有偿使用和服务质量招投标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有偿使用和服务质量招投标相结合的方式取得出租汽车营运权的经营者,在营运权使用期限内应当按照承诺的服务质量提供服务。

  第七条 市或县(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提出参加出租汽车营运权拍卖或招标的具体条件,经市或县(市)人民*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市或县(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每次出租汽车营运权拍卖、招标前30日发布下列信息:

  (一)出租汽车营运权取得的具体方式;

  (二)出租汽车营运权投放的数量;

  (三)出租汽车营运权拍卖、招标的时间、地点;

  (四)竞买人或投标人的条件;

  (五)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县(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每次信息发布的同时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申请参加出租汽车营运权拍卖、招标的竞买人或投标人,应当办理下列手续:

  (一)向组织拍卖或招标的运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出租汽车营运权有偿使用竞买、投标申请表;

  (二)竞买人或投标人是企业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开户银行出具的有足够资金的资信证明、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竞买人或投标人是个人的,应当提交本人身份证件和有足够资金的资信证明。

  第十条 运管机构应当在收到参加出租汽车营运权拍卖、招标的竞买人或投标人书面申请后对竞买人或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在10日内将预审结果公告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竞买人、投标人经资格预审取得竞买、投标资格的,应当按照拍卖规则或招标文件的规定,及时足额交付保证金。

  竞买人、投标人取得出租汽车营运权的,保证金即时充抵出租汽车营运权价款;未取得出租汽车营运权的,保证金应当在3日内如数退还。

  第十二条 竞得人或中标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缴清出租汽车营运权有偿使用费,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其缴清费用后3日内发给《宁波市客运出租汽车有偿营运权证》(以下简称《营运权证》)。

  《营运权证》应当登记以下内容:证书号、持有者姓名或名称、营运车辆车型及牌照号、有偿使用起止年限、异动记录、发证机关等。

  竞得人或中标人属新从事出租汽车经营业务的',必须按照《条例》第九条、第十条和本细则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十三条 《条例》施行前无偿取得营运权的出租汽车需要继续从事营运的,经营者应当缴纳出租汽车营运权有偿使用费,其有偿使用期限自1998年2月1日起计。

  市区出租汽车营运权有偿使用费按照每辆1万元收取。县(市)出租汽车营运权有偿使用费按照每辆在1万元以下收取,具体数额由县(市)人民*确定。

  出租汽车经营者缴清有偿使用费的,由市或县(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营运权证》。

  第十四条 出租汽车营运权取得人发生变更的,变更双方应当共同向市或县(市)运管机构提出申请,办理《营运权证》变更手续;车辆符合营运条件并需要随同变更的,应当到*机关办理车辆变更登记。

  受让人属新从事出租汽车经营业务的,必须按照《条例》第九条、第十条和本细则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申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出租汽车营运权取得人死亡的,由继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凭相关的公证文书或有效的司法文书办理变更手续。

  出租汽车营运权取得人变更的,受让方的出租汽车营运权的使用年限按照该《营运权证》的原始取得年份起计。

  第十五条 出租汽车营运权变更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受让方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符合出租汽车经营条件的相关资料;

  (二)出让方提供《营运权证》、《道路运输证》及其他相关资料;

  (三)对符合变更条件的,由市或县(市)运管机构在《营运权证》上记载异动记录;原车辆不随同变更的,应当拆除计价器、顶灯等出租汽车专用装置,收缴出租汽车专用牌照和《道路运输证》。

  市或县(市)运管机构应当在受理变更申请后10日内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妥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出租汽车营运权需要设定质押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市或县(市)运管机构办理质押登记手续。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在本细则施行前已实行买断式承包或租赁的出租汽车营运权取得人,需要对出租汽车营运权设定质押的,应当取得买断式承包人或承租人的同意。

  以出租汽车营运权质押所担保的债权消灭的,出质人应当自债权消灭之日起10日内到市或县(市)运管机构办理质押注销登记手续。

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3

  第三十四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同级运管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将出租汽车交与无《岗位服务证》人员驾驶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不按时向运管机构填报各类报表的,处200元罚款;

  (三)不按时参加年度审验的,处2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经公告仍不参加年度审验的,可以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四)不履行管理职责的,处500元至2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5日以上15日以下。

  第三十五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条例》第二十一条和本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同级运管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处50元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使用车辆标志色的,处200元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在车门两侧喷印经营单位名称及其投诉电话的,处100元罚款;

  (四)未在车厢规定位置设置收费标准、《岗位服务证》的,处50元罚款;

  (五)未安装合格的收费计价器或故意使计价器失准的,处1000元罚款;未取得计价器检定合格证书或检定合格证书失效的,处500元罚款;

  (六)未安装、使用顶灯或语音提示器的,处200元罚款;顶灯或语言提示器失效的,处50元罚款;

  (七)车厢或行李厢杂乱的,处50元罚款;未按照规定配置、换洗座椅套或空调设施失效的,处100元罚款。

  第三十六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之一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同级运管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或《岗位服务证》等必备营运证件的,处20元罚款;

  (二)所驾车辆牌号与《岗位服务证》上登记的车辆牌号不相符的,处100元罚款;

  (三)暂停营运或约定候客时未在驾驶室*台前放置统一制作的暂停营运示意牌的,处100元罚款;

  (四)有计价器不使用,或未按照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擅自抬价、压价的,处200元罚款;不出具本车次专用有效发票的,处50元罚款;

  (五)强拉强运、刁难乘客的,处五百元罚款;

  (六)从事起点在核定经营区域以外的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止营运15日以下。


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修正版 (菁华3篇)(扩展3)

——武汉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正版(精选5篇)

  武汉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正版 1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所在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实施重大科技项目或技术引进中玩忽职守,给国家和集体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二)滥用职权,压制科技发明或合理化建议的;(三)损害科技人员合法权益的;(四)参加科技成果鉴定的人员违反规定,作出虚假鉴定的。

  第五十五条挪用、克扣、截留科技经费,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并由上级机关或所在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在新技术、新产品开发和科技成果申报、鉴定中采取欺骗手段,获取优惠待遇或奖励,经**授权部门核准,取消优惠待遇和奖励,责令补缴减免税金,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七条剽窃、篡改、假冒或以其它方式侵害单位或他人著作权、专利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它科技成果权,窃取技术秘密,利用科技名义进行诈骗活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武汉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正版 2

  第十一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科技工作者参与本市重大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

  第十二条有关部门根据产业发展需要,有计划地组织关键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加强技术创新,提高研究开发和产业技术水*。

  第十三条市人民**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进行科学研究的中间试验,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和转化,并协助解决中试基地建设中的实际问题。经国家、省、市批准的工程技术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以及重点实验室、中试基地、科普场馆等科技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免征城市建设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四条加强高新技术研究开发。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事业单位、科技人员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加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步伐,为高新技术企业的`集中发展提供适宜的环境和优惠条件。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技术发展状况定期发布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目录,作为其考核和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依据。

  第十五条加强社会发展的科学研究和开发。鼓励运用先进科技成果,促进教育、文化、体育、城市建设、交通运输、邮电通信、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等各项事业的发展。

  武汉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正版 3

  第五十八条各区县人民**和市人民**各部门应制订实施本条例的方案,报市人民**批准后实施。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武汉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正版 4

  第五十一条各级人民**应建立和完善科技进步奖励制度,对在科技进步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给予奖励。

  第五十二条市人民**应设立科技进步奖,并可在必要时设立其它科技奖。科技进步奖用于奖励开发和应用、推广先进科技成果,完成重大科技计划和项目,改进科技管理等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公民或者组织。科技进步奖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评审。

  第五十三条市、区县各部门、单位应对在群众性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技术协作等活动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企业、事业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从实施科技成果新增税后利润中提取经费,用于奖励创造技术成果的个人。

  武汉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正版 5

  第四十四条建立以财政拨款、金融贷款、单位自筹以及吸收民间和海外资金的多渠道社会化科技投入体系,逐年提高科技投入总体水*。到2000年,全市科研开发经费应占全市国内生产总值的2%。

  第四十五条市、区县人民**,应将科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科技经费的年实际增长幅度,应高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科普经费应逐年增加。中间试验费、新产品试制费、重大科学研究项目补助费(不含上级拨款,以下简称科技三项费用),从1996年起,每年全市应不低于地方财政预算支出的2%,其中区县应不低于同级财政预算支出的1%,并逐年提高比例;从2000年起,全市均不低于3%。

  第四十六条市、区县人民**应设立科技发展基金,该基金由同级财政划拨的专项费用和向社会筹集的资金等组成。市、区县人民**应建立科技风险基金,用于支持科技成果商品化,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开办科技信用机构。

  第四十七条科技三项费用由市、区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专款专用。财政、审计部门应对科技三项费用的使用进行监督和审计。

  第四十八条金融机构应扩大科技贷款规模,按照国家信贷政策,分类支持科技成果商品化,力争全市每年新增科技贷款额占新增贷款总额的5%,2000年科技贷款余额占全市金融系统贷款余额的比例达到3%。实行企业化管理的科研开发机构的流动资金贷款,可比照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九条企业应增加对科研开发和技术创新的投入。高新技术企业科研开发投入应不低于销售额的3%,其他企业应不低于1%。企业技术开发费按实际发生额计入生产成本。

  第五十条各级人民**应加强科研开发基础设施建设。科研机构基本建设应纳入全市基本建设计划,科技基本建设投资应保持一定的增长幅度。


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修正版 (菁华3篇)(扩展4)

——乌鲁木齐市市政市容管理条例 (菁华3篇)

乌鲁木齐市市政市容管理条例1

  第一条为加强乌鲁木齐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卫生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区(县)人民*应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县)人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市政工程、规划、*、交通、工商、卫生、环保、物价、房地产、园林等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尊重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第七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监察人员执行公务时,应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第八条各级人民*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对在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监督和检举。

乌鲁木齐市市政市容管理条例2

  第九条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不符合国家城市容貌标准的建筑物和设施,产权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修整、改造或者拆除。

  第十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的整洁、美观。在主要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禁止吊挂、堆放有碍市容的物品。

  第十一条设置的户外广告应当外型美观,符合市容市貌的规定。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或从事其他活动。确需临时占用人行道和公共场地的,必须征得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并依法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建筑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设置护栏、护墙、厕所,并保持整洁美观。

  第十三条禁止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乱贴、乱挂。

  第十四条在市区行驶的各种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不得抛撒物品。运输液体、散装物料的车辆,应封盖严密,不得遗撒、滴漏。火车进入市区,不得向铁路两侧倾倒废弃物。

乌鲁木齐市市政市容管理条例3

  第十五条城市环境卫生清扫保洁,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街、巷道由所在区和街道办事处组织的保洁队伍清扫保洁。

  (二)实行自主管理的居民住宅区、单位院落,由管理单位负责清扫保洁;其他居民住宅区,由街道保洁队伍负责清扫保洁。

  (三)集贸市场由市场开办者设专人清扫保洁。

  摊点经营者负责占用地段的清扫保洁。

  (四)机场、车站、停车场、体育场、公园、街心花园、绿化带等公共场所及铁路沿线,由该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第十六条清扫保洁必须符合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要求。

  第十七条建筑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必须到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并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

  第十八条开挖道路或进行其他工程建设,不得妨碍居民生活垃圾、粪便清运工作正常进行。妨碍居民生活垃圾、粪便清运工作正常进行的,由责任者在规定期限内清除积存的垃圾、粪便。

  第十九条因修建房屋、疏通排水设施或进行园林绿化及水、电、通讯等施工作业产生的.废弃物,责任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不得积存。

  第二十条城市生活垃圾实行统一管理,逐步做到分类收集,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

  单位和居民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和方式投放垃圾;垃圾应及时清运,垃圾桶箱不满溢;禁止随意焚烧垃圾。

  第二十一条居民生活垃圾,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运和处理;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产生的垃圾应自行清运或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有偿清运。

  第二十二条自行清运生活、建筑、工业垃圾的,应向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清运手续,按规定的路线、时间、地点倾倒,不得随便乱倒。

  第二十三条科研、医疗、生物制品生产、屠宰场等单位处理带有病菌、病毒和其他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应向卫生防疫部门登记,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后,密封清运到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处理。含放射性物质的废弃物,必须在环境保护和卫生防疫部门指定的地点处置,严禁混入其他垃圾内。

  第二十四条城市粪便清运实行统一管理,公共厕所的粪便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组织清运;其他厕所的粪便,应自行清运或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有偿清运。

  市区内的粪便应进行无害化处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买卖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粪肥。

  第二十五条由街道办事处聘用清扫人员负责清扫保洁的巷道,该巷道内的居民和单位应按规定缴纳服务费。

  第二十六条城市机动车辆清洗行业,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管理。

  第二十七条公民应当爱护公共卫生环境,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不得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

  在临街店面经营饮食服务活动的,应具备上下水或其他环境卫生设施。严禁乱倒污水。

  第二十八条单位和城市居民都有清除冰雪的义务。应在规定时间内将责任地段的冰雪清除干净。

  第二十九条主干道两侧的堆雪中,严禁倒入砖、石、混凝士、陶瓷、金属等废弃物品。

  第三十条单位和城市居民倾倒冰雪的,应按规定的时间和指定的地点倾倒。

  第三十一条街道办事处或者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设置的卫生监督员,受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可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行为予以处罚。

  卫生监督员应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第三十二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行门前承包责任制,具体办法由市人民*制定。


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修正版 (菁华3篇)(扩展5)

——太原市学前教育管理条例全文 (菁华3篇)

太原市学前教育管理条例全文1

  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保障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提高学前教育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学前教育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学前教育,是对0-6周岁学龄前儿童实施的教育。

  本市倡导和支持开展3周岁以下婴幼儿的早期教育,重视并扶持学龄前残疾儿童的教育。

  第四条 学前教育遵循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学龄前儿童实施体、智、德、美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

  第五条 发展学前教育是*、社会、家庭、学前教育机构的共同责任。

  本市学前教育机构以*举办为示范,以社会力量举办为主体,多种形式,面向全体学龄前儿童。

  第六条 各级人民*应当根据本行政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制定学前教育事业规划,积极发展学前教育。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的学前教育工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学前教育工作。

太原市学前教育管理条例全文2

  第八条 本条例所称学前教育机构是指幼儿园、托儿所、早教中心以及其他对学龄前儿童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

  第九条 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固定场所和配套设施;

  (三)有相应的资产和流动资金;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保教人员。

  第十条

  第九条 第(二)项所指固定场所和配套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办学地点安全,环境适宜,采光、通风条件好;

  (二)有符合学前教育设施建设标准的活动室、寝室、卫生间、盥洗室、保健室、办公用房和厨房,有条件的应当单独设音乐室、游戏室、体育活动室和家长接待室;

  (三)有取暖、降温、供水等设施与设备;

  (四)有必要的安全设施;

  (五)寄宿制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有隔离室、浴室、洗衣房、教职工值班室;

  (六)托儿所和早教中心应当有喂奶室;

  (七)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户外活动场地,配备一定数量的游戏和体育活动设施及器械;

  (八)有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和儿童年龄特点的桌椅、床、玩具、教具、图书、乐器、玩具柜(架)及保证学龄前儿童学*生活必需的其他设备和用品。

  (九)具有相应的餐具、玩具、用具消毒设施。

  第十一条 举办者申请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教育行政部门对批准设立的学前教育机构发给办学许可证;对不批准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

  学前教育机构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当依法到登记机关进行登记。

  第十二条 学前教育机构可分为全日制、半日制、定时制和寄宿制等类型,可以分别设置,也可以混合设置。

  第十三条 城市新建居民区、旧城改造和农村村镇建设,应当按城乡规划,配套建设与居民小区规模相适应的幼儿园。

  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应当按国家标准设计。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其用途。

  第十四条 城市新建居民区和旧城改造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属于*投资的,应当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移交市、县(市、区)人民*教育行政部门。

太原市学前教育管理条例全文3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学前教育机构的场所、设施不符合*标准、卫生标准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顿,逾期不达标准的,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办学。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龄前儿童,经教育不改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做教具、玩具的;

  (三)克扣、挪用学龄前儿童伙食费的;

  (四)违反有关规定收费的;

  (五)侵占、破坏学前教育机构的房舍、场地、设施的;

  (六)在学前教育机构周围设置有危险、有严重污染或者影响采光、通风的建筑和设施的。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规划和标准配套建设幼儿园的,由建设、规划和土地行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教育行政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已受理设立申请,逾期不予答复的;

  (二)批准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申请的;

  (三)侵犯学前教育机构合法权益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修正版 (菁华3篇)(扩展6)

——宁波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菁华3篇)

宁波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暂行办法1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的安全管理,防止食用农产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提高食用农产品的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食用农产品有关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食用农产品,是指通过种植、养殖、捕捞形成的可供人类食用的产品及其直接加工品,包括植物产品、动物产品和微生物产品。

  本办法所称的安全管理,是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为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依法对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及其相关活动进行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食用农产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应当对食用农产品的生产、运输、销售等环节进行有效控制和管理,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承担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

  第五条市和县(市)、区人民*应当加强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建立和完善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引导、督促食用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加强质量安全工作,促进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水*不断提高。

  第六条农业、林业、海洋和渔业、贸易、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卫生、环境保护、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分别负责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粮食、规划、财政、国土资源、交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食用农产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食用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的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协助*有关部门进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管理。

  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制定并推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的行业规范,为会员提供信息和技术方面的指导和服务,督促会员依法从事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八条本市建立、完善与下列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的管理体系:

  (一)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在实施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的基础上,制定和实施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地方标准;

  (二)技术推广体系,支持开展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应用工作,鼓励推广先进的种养、植保、加工、保鲜、包装、贮藏、运输技术,为生产者、经营者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

  (三)检测体系,加强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定监督检测,扶持从事食用农产品安全卫生质量检测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在生产、经营重要环节设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点;

  (四)产品质量认证及标志使用许可体系,推荐安全卫生优质的食用农产品,开展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工作,鼓励申请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产品认证;

  (五)信息服务体系,为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和消费提供信息服务,扶持设立有关中介服务机构,为食用农产品生产和经营活动提供管理咨询、技术咨询、产品标准化指导等各类服务。

  第九条*及其有关部门和新闻单位应当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食用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

  第十条农产品食用者有权就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向生产者、经营者查询;也可以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生产、经营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进行举报。

宁波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

  第二十七条各类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的开办者对进入本市场经营的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状况负有管理的责任,并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建立有关的质量安全制度,配备专职、兼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

  (二)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流通档案;

  (三)按规定开展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索取产品及原料检验合格证明。

  各类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的开办者应当按有关规定与进入本市场经营食用农产品的经营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合同,明确各自的质量安全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市实行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质量安全责任告知与承诺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向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的开办者告知其应当遵守的相关法律规定。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就其经营产品的质量安全责任,向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作出承诺,保证达到质量安全责任制的要求,并就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实行先行赔偿。

  第二十九条建立食用农产品经营者信用管理制度,对经营者的失信和守信行为进行登记、公示,引导经营者合法诚信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十条食用农产品经营者所经销的食用农产品必须符合规定的质量安全卫生标准、要求。

  不符合质量安全卫生标准、要求的食用农产品,不准销售。

  第三十一条经营食用农产品不得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产品认证标志,不得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经营食用农产品过程中使用的容器、包装、器具、设备,应当符合有关卫生标准要求。

  第三十二条经营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目录的产品,必须按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进行标识或者标注,并应当遵守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本市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经营食用农产品的超级市场、配送中心及大型食品加工企业应当配置必要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设施,配备检测人员,并建立相应的检测工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本市其他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可以自行进行产品检测,也可以委托有关质量检测机构进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

  对检测发现的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要求的食用农产品,经营食用农产品的超级市场、配送中心、食品加工企业或者其他食用农产品的经营者不得出售或者转移,并应当及时报告工商、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处理。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的开办者,对检测发现的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要求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制止经营者出售或者转移,并及时报告工商、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本市畜禽及其产品批发交易应当在符合条件的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或者定点屠宰场进行,但按照有关规定生产者与超级市场、配送中心等经营者可以挂钩直销的除外。

  畜禽及其产品进入批发市场交易前,批发市场的开办者应当查验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允许畜禽及其产品进场交易。

  零售经销者应当从依法设立的批发市场或者定点屠宰场购入畜禽及其产品。

  第三十五条外地畜禽及其产品进入本市的,经营者应当依法携带产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车辆消毒证明、非疫区证明,并按有关规定在指定道口运入,接受防疫监督。

  第三十六条对在经营过程中发现的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要求的食用农产品的无害化处理,由经营者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生产环节产品无害化处理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鼓励有关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向社会推荐优质的食用农产品,并推行优质优价。

  鼓励行业协会引导经营者优先选择经营优质的食用农产品。

  第三十八条本市饭店、宾馆、医院、学校、机关、部队和其他企事业等集体用餐单位应当优先从信誉好、无安全质量不良记录的食用农产品经营企业采购食用农产品。

宁波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暂行办法3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已有相应处罚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水产品生产、贮存、保鲜过程中,不按规定使用渔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防腐剂的,由海洋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并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农药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销售法规、规章或者省、市人民*规定禁止销售的高毒、高残留农药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销售,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食用农产品生产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购买法规、规章或者省、市人民*规定禁止销售的高毒、高残留农药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食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未建立生产质量安全记录规程,致使无法追溯农药、肥料、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防腐剂等农业投入品使用情况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海洋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不执行安全间隔期、休药期制度或者经检查不合格而进行收获、屠宰、捕捞食用农产品的,由农业和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其停止收获、屠宰、捕捞;对已经收获、屠宰、捕捞的食用农产品,应当采取措施进行封存、销毁;对已经销售的,责令其公告收回、销毁该食用农产品,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开办者不按规定建立质量安全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对进入市场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检验检测的,由工商、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据职责分工,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食用农产品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销售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要求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属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四条食用农产品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规定配置质量安全监测设施、配备兼职或者专职检测人员、建立相应的检测工作规程和管理制度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食用农产品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经检测发现的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要求的食用农产品擅自出售或者转移,或者未及时报告工商或者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理的,由工商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处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要求的食用农产品属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的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经检测发现的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未制止其出售或者转移,或者未及时报告工商或者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理的,由工商、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据职责分工,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六条规定,未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未送交有关部门指定的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工商、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据职责分工,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进行畜禽及其产品批发交易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批发市场开办者未查验检疫合格证明即允许畜禽及其产品进场交易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零售经销者未在批发市场或者定点屠宰场购入畜禽及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修正版 (菁华3篇)(扩展7)

——宁波市买卖合同 (菁华3篇)

宁波市买卖合同1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家具名称、规格、材质、数量、价格

  品牌

  规格型号

  家具名称

  材质

  数量

  单价

  总价

  二、买方自定规格家具需将图纸或相关资料一式两份交付卖方,经卖方审核认可后,由卖方销售人员签名(盖章),并将其中一份交还买方留存,以便交货核对。

  三、家具交付时应随带《家具使用说明书》,质量标准按《家具使用说明书》载明的标准执行。

  四、交货方式、时间、地点

  □卖方免费送货上门;□卖方送货,送货费用_______元由买方承担;□买方自提。

  交货时间: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交货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验收及三包责任

  对于家具的数量、款式、颜色、表面瑕疵等有异议的,买方应在交货时当场提出异议,卖方应当场处理;对其他质量问题,按照《宁波市家具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办理。

  六、付款方式

  买方在签约时应向卖方交付合同总货款_____%的定金(此比例不得超过______%),计人民币_______元,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货款,余款计人民币_______元交货时付清。

  自定规格家具的,买方在签约时应向卖方交付合同总货款_____%的预付款计人民币_______元,余款计人民币_______元交货时付清。

  七、违约责任

  1.买方不履行合同,定金不予返还;卖方不履行合同,双倍返还定金。自定规格家具的,不履行合同方应承担违约金计人民币______元。

  2.双方在约定时间内无法履行送货或提货,应每日向对方支付延迟部分家具货款的千分之三违约金,超过_______天,守约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3.卖方出售的家具如有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厂名、厂址等欺诈行为或质量不合格的,应依法追加赔偿,赔偿金额为买方购买家具总货款的一倍。

  八、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申请有关部门解决;解决未成的,按以下方式解决:

  □提交宁波仲裁委员会仲裁;□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其它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本合同一式_______份,买卖双方各_______份。

  卖方(章):______________买方(章):______________

  经营地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宁波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制定

  宁波市家具商会

宁波市买卖合同2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家具名称、规格、材质、数量、价格:

  二、买方自定规格家具需将图纸或相关资料一式两份交付卖方,经卖方审核认可后,由卖方销售人员签名(盖章),并将其中一份交还买方留存,以便交货核对。

  三、家具交付时应随带《家具使用说明书》,质量标准按《家具使用说明书》载明的.标准执行。

  四、交货方式、时间、地点

  □卖方免费送货上门;□卖方送货,送货费用_______元由买方承担;□买方自提。

  交货时间: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交货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验收及三包责任

  对于家具的数量、款式、颜色、表面瑕疵等有异议的,买方应在交货时当场提出异议,卖方应当场处理;对其他质量问题,按照《宁波市家具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办理。

  六、付款方式

  买方在签约时应向卖方交付合同总货款_____%的定金(此比例不得超过______%),计人民币_______元,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货款,余款计人民币_______元交货时付清。

  自定规格家具的,买方在签约时应向卖方交付合同总货款_____%的预付款计人民币_______元,余款计人民币_______元交货时付清。

  七、违约责任

  1.买方不履行合同,定金不予返还;卖方不履行合同,双倍返还定金。自定规格家具的,不履行合同方应承担违约金计人民币______元。

  2.双方在约定时间内无法履行送货或提货,应每日向对方支付延迟部分家具货款的千分之三违约金,超过_______天,守约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3.卖方出售的家具如有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厂名、厂址等欺诈行为或质量不合格的,应依法追加赔偿,赔偿金额为买方购买家具总货款的一倍。

  八、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申请有关部门解决;解决未成的,按以下方式解决:

  □提交宁波仲裁委员会仲裁;□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其它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本合同一式_______ 份,买卖双方各_______份。

  卖方(章):______________

  买方(章):______________

  经营地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宁波市买卖合同3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

  根据《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家具名称、规格、材质、数量、价格

  品牌

  规格型号

  家具名称

  材质

  数量

  单价

  总价

  二、买方自定规格家具需将图纸或相关资料一式两份交付卖方,经卖方审核认可后,由卖方销售人员签名(盖章),并将其中一份交还买方留存,以便交货核对。

  三、家具交付时应随带《家具使用说明书》,质量标准按《家具使用说明书》载明的标准执行。

  四、交货方式、时间、地点

  □卖方免费送货上门;□卖方送货,送货费用_______元由买方承担;□买方自提。

  交货时间: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交货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验收及三包责任

  对于家具的数量、款式、颜色、表面瑕疵等有异议的,买方应在交货时当场提出异议,卖方应当场处理;对其他质量问题,按照《宁波市家具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办理。

  六、付款方式

  买方在签约时应向卖方交付合同总货款_____%的定金(此比例不得超过______%),计人民币_______元,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货款,余款计人民币_______元交货时付清。

  自定规格家具的,买方在签约时应向卖方交付合同总货款_____%的预付款计人民币_______元,余款计人民币_______元交货时付清。

  七、违约责任

  1.买方不履行合同,定金不予返还;卖方不履行合同,双倍返还定金。自定规格家具的,不履行合同方应承担违约金计人民币______元。

  2.双方在约定时间内无法履行送货或提货,应每日向对方支付延迟部分家具货款的千分之三违约金,超过_______天,守约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3.卖方出售的家具如有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厂名、厂址等欺诈行为或质量不合格的,应依法追加赔偿,赔偿金额为买方购买家具总货款的一倍。

  八、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申请有关部门解决;解决未成的,按以下方式解决:

  □提交宁波仲裁委员会仲裁;□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其它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本合同一式_______份,买卖双方各_______份。

  卖方(章):______________买方(章):______________

  经营地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修正版 (菁华3篇)(扩展8)

——宁波市婚礼庆典服务合同优选【五】篇

  宁波市婚礼庆典服务合同 1

  一、服务内容

  甲方为其婚礼委托乙方进行化妆服务,约定__________________为婚礼化妆师(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服务项目(打√选择)□新娘妆□单宴跟妆□全程跟妆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服务时间及新娘的基本情况

  化妆师应在婚礼当天_______时_______分前到达______________,服务时间:□至完成最后一个妆面□至喜宴结

  束□上午_________---下午_________(超时收费金额_________元/半小时)。新娘的基本情况如下:

  肤色/肤质

  彩妆要求

  礼服

  颜色: 件数: 件

  头发

  □长发/□短发 ;发色: 发量:

  耳洞

  □有/□无

  隐形眼睛

  □有/□无

  其它

  三、具体约定

  1.乙方化妆师应于婚礼前_______(天)内与甲方沟通化妆细节,并根据沟通的结果告知妆面的风格;

  2.化妆师的交通方式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化妆师的工作餐方式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签字)乙方:________________(签字)

  宁波市婚礼庆典服务合同 2

  一、服务内容

  甲方为其举行婚礼委托乙方进行司仪服务,约定______________司仪(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主持当天的婚礼庆祝仪式。主持时间:□半程( 小时)/□全程(_______小时)。如超时需另付费用______________元整。

  二、具体约定

  1.乙方司仪将于婚庆前_______(天)与甲方沟通婚礼流程与细节,并根据沟通的结果出具书面流程。司仪将与婚礼当天_______点前到达酒店,做好准备工作;

  2.司仪的交通方式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司仪的工作餐方式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其它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签字)

乙方:________________(签字)

  宁波市婚礼庆典服务合同 3

  甲方(委托方):新郎:_____________新娘:______________

  乙方(受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婚礼庆典服务概况

  1、甲方定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时在_____________________(酒店及厅)举行婚礼庆典,现委托乙方为甲方婚礼庆典的服务单位;

  2、本次庆典服务费总价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 元整,(小写)_______元。甲方签订合同时付预付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 元整,(小写)_______元;余款_______元于婚礼仪式结束后当天支付给乙方;

  3、乙方为甲方提供的婚礼服务项目,包括相关配套服务的服务质量承诺,以本合同及附件载明的书面内容为准。

  二、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本协议规定之内容按时、保质提供相应服务项目,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本合同及其附件的服务项目和要求尽责处理甲方委托的婚礼庆典有关筹备事务,并合理提醒甲方有关注意事项,避免婚礼现场发生重大差错;

  2、如需增加服务项目,应签订补充协议(口头协议需即时结清);

  3、甲方应及时告知与乙方提供服务项目有关的筹备事宜,包括甲方委托的其他机构、人员以及工作进展情况,与指定的服务人员商讨婚礼细节,告知自身对婚礼的要求及私人禁忌等。否则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4、婚礼服务中有第三方提供服务的,如酒店、安保及其他非乙方提供的服务项目、服务人员等,甲方应当安排第三方协助乙方工作,为乙方服务提供必要条件,包括提供相应的工作时间、工作场地、物品器械等给乙方(如电力电源、灯光、音响、工作梯等);

  5、由于天气、交通、电力、**禁止令等非乙方可控制因素或不可抗力导致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服务项目、内容、质量标准发生变化的,乙方应及时沟通甲方,并协商调整婚礼方案;如通讯中断或情势不允许沟通的,甲方授予乙方事先采取合理补救措施、事后再通报的权利;

  6、庆典举办期间,甲、乙双方必须自行保管己方财物。甲方及其宾客未经乙方同意,使用乙方的设施、设备,由此引起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7、在本合同约定履行完毕后,乙方仅享有对该合同作品的署名权,对于著作权中的其他权利,乙方必须在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行使,乙方必须保守因签订和履行本合同而获悉的甲方隐私。

  三、违约责任

  1、因乙方(包括其委托的第三方)设备和技术原因造成婚礼的某项目不能正常进行时乙方应立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如补救无效,乙方应该当场对甲方予以说明并在结帐时返还甲方该项目的服务费,并支付甲方该项目服务费的_______%作为补偿;

  2、因乙方(包括其委托的第三方)原因而导致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乙方应退回甲方预付款并支付合同总价的%违约金。乙方无法履行合同的,经甲方同意,可将本合同中乙方的全部或部分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支付甲方合同总价的%作为补偿;

  3、因甲方(包括其委托的第三方)原因而导致合同不能全部履行的,甲方应支付乙方合同总价%的违约金;部分不能履行的,支付不能履行部分价款%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支付直接经济损失时,乙方可向甲方追偿;

  4、因不可抗拒或无法预见的原因(如自然灾害,**行为等)而导致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均应及时采取措施以减少损失,已发生的合理费用各承担50%;

  5、乙方提供的服务人员在服务过程中语言应文明。 如当天由于生病等原因事先约定的服务人员不能提供服务的,经甲方同意,由该婚庆单位提供同等以上价位的服务人员为甲方服务,乙方应给予甲方_______%的经济补偿;

  6、乙方提供的服务人员非意外原因而延误到场时间,在约定时间后的_______小时内到达协议规定地点的,乙方向甲方赔偿该项服务费_______%,超过_______小时至小时赔偿_______%,超过_______小时,甲方可免付该项目的服务费。

  四、婚礼庆典服务项目(请在需要服务的项目前打√,具体服务约定附后)

  □1、宁波市婚礼庆典策划布置服务__________该项服务价格______________元;

  □2、宁波市婚礼庆典司仪服务______________该项服务价格______________元;

  □3、宁波市婚礼庆典彩妆造型服务__________该项服务价格______________元;

  □4、宁波市婚纱礼服定购或租赁服务________该项服务价格______________元;

  □5、宁波市庆典摄影服务__________________该项服务价格______________元;

  □6、宁波市庆典摄像服务__________________该项服务价格______________元。

  五、合同争议处理

  如因服务质量发生争议,双方同意交由宁波市婚庆行业协会鉴定评估。甲、乙双方如对协会的处理结果不满,经双方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种方法解决:

  (1)提交宁波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合同的生效

  1、本合同与所选的服务附件合同合并签订,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中约定的内容与附件内容不一致的,以附件为准。

  2、本合同的附件、补充协议、变更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

  住所:(新郎)____________ 营业场所:____________________

  (新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年___月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

  宁波市婚礼庆典服务合同 4

  甲方(委托方):新郎:_____________新娘:______________

  乙方(受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婚礼庆典服务概况

  1.甲方定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时在_____________________(酒店及厅)举行婚礼庆典,现委托乙方为甲方婚礼庆典的服务单位;

  2.本次庆典服务费总价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 元整,(小写)_______元。甲方签订合同时付预付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 元整,(小写)_______元;余款_______元于婚礼仪式结束后当天支付给乙方;

  3.乙方为甲方提供的婚礼服务项目,包括相关配套服务的服务质量承诺,以本合同及附件载明的书面内容为准。

  二、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本协议规定之内容按时、保质提供相应服务项目,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本合同及其附件的服务项目和要求尽责处理甲方委托的婚礼庆典有关筹备事务,并合理提醒甲方有关注意事项,避免婚礼现场发生重大差错;

  2.如需增加服务项目,应签订补充协议(口头协议需即时结清);

  3.甲方应及时告知与乙方提供服务项目有关的筹备事宜,包括甲方委托的其他机构、人员以及工作进展情况,与指定的服务人员商讨婚礼细节,告知自身对婚礼的要求及私人禁忌等。否则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4.婚礼服务中有第三方提供服务的,如酒店、安保及其他非乙方提供的服务项目、服务人员等,甲方应当安排第三方协助乙方工作,为乙方服务提供必要条件,包括提供相应的工作时间、工作场地、物品器械等给乙方(如电力电源、灯光、音响、工作梯等);

  5.由于天气、交通、电力、**禁止令等非乙方可控制因素或不可抗力导致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服务项目、内容、质量标准发生变化的,乙方应及时沟通甲方,并协商调整婚礼方案;如通讯中断或情势不允许沟通的,甲方授予乙方事先采取合理补救措施、事后再通报的权利;

  6.庆典举办期间,甲、乙双方必须自行保管己方财物。甲方及其宾客未经乙方同意,使用乙方的设施、设备,由此引起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7.在本合同约定履行完毕后,乙方仅享有对该合同作品的署名权,对于著作权中的其他权利,乙方必须在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行使,乙方必须保守因签订和履行本合同而获悉的甲方隐私。

  三、违约责任

  1.因乙方(包括其委托的第三方)设备和技术原因造成婚礼的某项目不能正常进行时乙方应立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如补救无效,乙方应该当场对甲方予以说明并在结帐时返还甲方该项目的服务费,并支付甲方该项目服务费的_______%作为补偿;

  2.因乙方(包括其委托的第三方)原因而导致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乙方应退回甲方预付款并支付合同总价的%违约金。乙方无法履行合同的,经甲方同意,可将本合同中乙方的全部或部分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支付甲方合同总价的%作为补偿;

  3.因甲方(包括其委托的第三方)原因而导致合同不能全部履行的,甲方应支付乙方合同总价%的违约金;部分不能履行的,支付不能履行部分价款%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支付直接经济损失时,乙方可向甲方追偿;

  4.因不可抗拒或无法预见的原因(如自然灾害,**行为等)而导致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均应及时采取措施以减少损失,已发生的合理费用各承担50%;

  5.乙方提供的服务人员在服务过程中语言应文明。 如当天由于生病等原因事先约定的服务人员不能提供服务的,经甲方同意,由该婚庆单位提供同等以上价位的服务人员为甲方服务,乙方应给予甲方_______%的经济补偿;

  6.乙方提供的服务人员非意外原因而延误到场时间,在约定时间后的_______小时内到达协议规定地点的,乙方向甲方赔偿该项服务费_______%,超过_______小时至小时赔偿_______%,超过_______小时,甲方可免付该项目的'服务费。

  四、婚礼庆典服务项目(请在需要服务的项目前打√,具体服务约定附后)

  □1.XX市婚礼庆典策划布置服务__________该项服务价格______________元;

  □2.XX市婚礼庆典司仪服务______________该项服务价格______________元;

  □3.XX市婚礼庆典彩妆造型服务__________该项服务价格______________元;

  □4.XX市婚纱礼服定购或租赁服务________该项服务价格______________元;

  □5.XX市庆典摄影服务__________________该项服务价格______________元;

  □6.XX市庆典摄像服务__________________该项服务价格______________元。

  五、合同争议处理

  如因服务质量发生争议,双方同意交由XX市婚庆行业协会鉴定评估。甲、乙双方如对协会的处理结果不满,经双方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种方法解决:

  (1)提交宁波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合同的生效

  1.本合同与所选的服务附件合同合并签订,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中约定的内容与附件内容不一致的,以附件为准。

  2.本合同的附件、补充协议、变更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

  住所:(新郎)____________ 营业场所:____________________

  (新娘)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年___月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

  宁波市婚礼庆典服务合同 5

  甲方(委托方):新郎:_____________新娘:______________

  乙方(受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婚礼庆典服务概况

  1.甲方定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时在_____________________(酒店及厅)举行婚礼庆典,现委托乙方为甲方婚礼庆典的服务单位;

  2.本次庆典服务费总价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 元整,(小写)_______元。甲方签订合同时付预付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 元整,(小写)_______元;余款_______元于婚礼仪式结束后当天支付给乙方;

  3.乙方为甲方提供的婚礼服务项目,包括相关配套服务的服务质量承诺,以本合同及附件载明的书面内容为准。

  二、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本协议规定之内容按时、保质提供相应服务项目,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本合同及其附件的服务项目和要求尽责处理甲方委托的婚礼庆典有关筹备事务,并合理提醒甲方有关注意事项,避免婚礼现场发生重大差错;

  2.如需增加服务项目,应签订补充协议(口头协议需即时结清);

  3.甲方应及时告知与乙方提供服务项目有关的筹备事宜,包括甲方委托的其他机构、人员以及工作进展情况,与指定的服务人员商讨婚礼细节,告知自身对婚礼的要求及私人禁忌等。否则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4.婚礼服务中有第三方提供服务的,如酒店、安保及其他非乙方提供的服务项目、服务人员等,甲方应当安排第三方协助乙方工作,为乙方服务提供必要条件,包括提供相应的工作时间、工作场地、物品器械等给乙方(如电力电源、灯光、音响、工作梯等);

  5.由于天气、交通、电力、**禁止令等非乙方可控制因素或不可抗力导致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服务项目、内容、质量标准发生变化的,乙方应及时沟通甲方,并协商调整婚礼方案;如通讯中断或情势不允许沟通的,甲方授予乙方事先采取合理补救措施、事后再通报的权利;

  6.庆典举办期间,甲、乙双方必须自行保管己方财物。甲方及其宾客未经乙方同意,使用乙方的设施、设备,由此引起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7.在本合同约定履行完毕后,乙方仅享有对该合同作品的署名权,对于著作权中的其他权利,乙方必须在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行使,乙方必须保守因签订和履行本合同而获悉的甲方隐私。

  三、违约责任

  1.因乙方(包括其委托的第三方)设备和技术原因造成婚礼的某项目不能正常进行时乙方应立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如补救无效,乙方应该当场对甲方予以说明并在结帐时返还甲方该项目的服务费,并支付甲方该项目服务费的_______%作为补偿;

  2.因乙方(包括其委托的第三方)原因而导致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乙方应退回甲方预付款并支付合同总价的%违约金。乙方无法履行合同的,经甲方同意,可将本合同中乙方的全部或部分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支付甲方合同总价的%作为补偿;

  3.因甲方(包括其委托的第三方)原因而导致合同不能全部履行的,甲方应支付乙方合同总价%的违约金;部分不能履行的,支付不能履行部分价款%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支付直接经济损失时,乙方可向甲方追偿;

  4.因不可抗拒或无法预见的原因(如自然灾害,**行为等)而导致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均应及时采取措施以减少损失,已发生的合理费用各承担50%;

  5.乙方提供的服务人员在服务过程中语言应文明。 如当天由于生病等原因事先约定的服务人员不能提供服务的,经甲方同意,由该婚庆单位提供同等以上价位的服务人员为甲方服务,乙方应给予甲方_______%的经济补偿;

  6.乙方提供的服务人员非意外原因而延误到场时间,在约定时间后的_______小时内到达协议规定地点的,乙方向甲方赔偿该项服务费_______%,超过_______小时至小时赔偿_______%,超过_______小时,甲方可免付该项目的服务费。

  四、婚礼庆典服务项目(请在需要服务的项目前打√,具体服务约定附后)

  □1.XX市婚礼庆典策划布置服务__________该项服务价格______________元;

  □2.XX市婚礼庆典司仪服务______________该项服务价格______________元;

  □3.XX市婚礼庆典彩妆造型服务__________该项服务价格______________元;

  □4.XX市婚纱礼服定购或租赁服务________该项服务价格______________元;

  □5.XX市庆典摄影服务__________________该项服务价格______________元;

  □6.XX市庆典摄像服务__________________该项服务价格______________元。

  五、合同争议处理

  如因服务质量发生争议,双方同意交由XX市婚庆行业协会鉴定评估。甲、乙双方如对协会的处理结果不满,经双方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种方法解决:

  (1)提交宁波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合同的生效

  1.本合同与所选的服务附件合同合并签订,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中约定的内容与附件内容不一致的,以附件为准。

  2.本合同的附件、补充协议、变更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

  住所:(新郎)____________ 营业场所:____________________

  (新娘)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年___月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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