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 (菁华3篇)

首页 / 文库 / | 2022-11-07 00:00:00

北京市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1

  第八条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市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负责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和规划管理工作,并对新生儿疾病筛查的收费及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本辖区各医疗机构新生儿疾病筛查有关工作。

  第十条 北京市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负责全市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管理、质控、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负责实验室筛查、可疑病人追踪和患儿的诊疗;负责制定技术规范和宣教;负责信息管理工作;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的新技术、新方法的'研究及推广。

  第十一条 各区县妇幼保健机构负责本辖区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管理、质控、业务培训;负责筛查标本的收集、质控、登记和递送;负责可疑病人的追访、负责信息的管理和上报及健康教育工作。

  第十二条 开展住院分娩的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负责新生儿疾病筛查标本的采集、递送和相关的宣教工作;并协助可疑病人的追访。

北京市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2

  第十三条 北京市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按照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发的有关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对血标本采集、递送、保存、实验室检验、病例追访治疗、信息资料的管理进行质量监督和评估,并接受*指定的新生儿疾病筛查质量控制机构的质量监督。

  第十四条 从事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工作人员应接受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的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及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新生儿疾病筛查血标本采集技术规范》《新生儿疾病筛查实验室检验技术规范》,保证血标本的采集、保存、递送、卡片填写和实验室检测质量,做到早期诊断、早期治疗。

  第十五条 北京市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和各区县妇幼保健机构须按照*及北京市《新生儿疾病筛查可疑病例追访管理常规》,对行政区域内筛出的可疑病例进行追访;筛查中心须按照*及北京市《先天性甲状腺功能低下常规》和《苯丙酮尿症诊疗常规》对确诊患儿进行诊治。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新生儿疾病筛查的信息系统。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收集、整理全市筛查资料,并将有关资料上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同时反馈给各区县负责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医疗保健机构。

  第十七条 北京市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使用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经费,购置新生儿疾病筛查所用的仪器、药盒、试剂时,须报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购置。

  第十八条 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诊疗工作的医疗保健机构对治疗药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执行;选用的功能性食品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北京市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对筛查标本要按照《北京市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血标本保存管理制度》妥善保存。为保护筛查儿童的隐私,在未经儿童家长同意和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不得将筛查标本移做它用。

北京市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3

  第二十四条 医疗保健机构在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县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或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者,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行政处理。

  1.医疗保健机构未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

  2.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实验室筛查工作不符合国家质量质控要求的;

  3.医疗保健机构筛查工作不符合市级质量控制要求的;

  4. 从事新生儿疾病筛查采血的医疗保健机构工作人员未接受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培训的。


北京市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 (菁华3篇)扩展阅读


北京市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 (菁华3篇)(扩展1)

——北京市科委软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菁华3篇)

北京市科委软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1

  第十条 软科学研究项目确定后,由软科学处下达给软科学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采取推荐、遴选和招标的方式确定。

  第十一条 软科学研究项目,均实行任务委托制。项目承担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填写任务建议书和任务委托书。逾期不填者,视为撤销,软科学管理部门可另选项目承担单位。任务委托书填写完后,软科学处将按照任务委托书条款对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所承担项目,应认真组织实施。定期向软科学处和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报告项目的实施情况。每年填报《软科学研究项目执行情况报表》。软科学处和项目归口管理部门,也应根据任务委托书规定定期检查项目的进展情况和经费的使用情况,并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给予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 在软科学研究项目下达后,为适应实际需要,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有权对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进行修改和调整。对已经签定项目委托书开始实施的项目进行修改或调整时,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应会同项目承担单位进行协商,提出修改、调整意见。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任务委托书约定期限完成任务,逾期未完成者,应向软科学管理部门书面提出报告。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可视其具体情况,决定项目是否继续进行。如需终止研究,由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下达中止项目研究通知书。

  第十五条 项目因发生不可抗拒的原因而无法继续实施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提交项目中止或撤消申请报告,经批准后可办理中止或撤消手续,剩余资金,悉数收回。

北京市科委软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2

  第二十五条 编制软科学计划。每年3-6月份,由软科学处负责编制全委统一的软科学研究计划。软科学研究计划的内容包括:全委各个处室安排的软科学研究项目的名称、主要研究内容、承担单位、经费预算、项目进度、完成期限、成果形式等。软科学研究计划经委领导批准后,发至各处室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实行备案制和通报制。为加强全委软科学研究信息资料管理和使用,在全委实行软科学备案制和告知制。每年6月份之前,各专业处室将本处软科学研究项目资料送软科学处备案,备案资料包括:本处当年所立软科学研究项目的任务建议书和任务委托书,前一年所立软科学研究项目结题报告、研究报告、评审结果等。软科学处将备案资料整理保存,以备查询。软科学处在适当时机、通过适当方式,向各处室通报全委软科学研究情况,以便协调全委软科学研究工作。

北京市科委软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3

  第三十二条 软科学项目文件和软科学研究成果归档。软科学研究管理部门负责软科学项目文件和成果归档整理。

  1、归档软科学项目文件内容:《任务建议书》、《任务委托书》、《经费决算书》、《中期情况报表》、《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申请表》、《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证书》、《软科学研究成果验收表》、《科技项目经费使用审计报告》。

  2、归档成果内容:研究总报告、研究分报告、研究报告摘要、专题论证报告、专题调查报告、计算机程序和软件、模型和数据以及有关背景材料等。

  软科学项目文件和研究成果整理后,送科委档案室归档,其中软科学研究成果需送软科学处一份。

  第三十三条 软科学研究成果登记。北京市科委下达的软科学研究项目完成后,需到软科学处进行成果登记。登记内容录入北京市软科学计划项目成果库,并在北京科教信息网上发布。


北京市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 (菁华3篇)(扩展2)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 (菁华3篇)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1

  第十一条  项目(课题)经费支出范围包括项目(课题)研发费和计划管理费。

  第十二条  项目(课题)研发费是指项目(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费用、试验外协费、合作费、设备购置费、材料费、资料印刷费、调研费、租赁费和其他费用。

  1.人员费用:指直接参加项目(课题)研究人员的工资性费用,包括专职人员费用及外聘人员费用。列入的人员要与项目(课题)任务书中参加的人员一致,其中:项目(课题)组人员所在单位有事业费拨款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事业费中及时足额支付给项目(课题)组成员,并按规定在项目(课题)预算的相关科目中列示,不得在国家资助的项目(课题)经费中重复列支。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试验外协费:指研究、开发项目(课题)所发生的带料外加工或因本单位不具备条件而委托外单位进行试验、加工、测试、计算等发生的费用。发生试验外协费时,必须与协作单位签订相关的合同书。

  3.合作费:指项目(课题)研究过程中需与国内外机构开展合作研究所发生的费用。发生合作费时,必须与合作机构签订相关的合同书。

  4.设备购置费:指项目(课题)研究中所必须的专用仪器设备购置和维修费用,样品、样机购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输、安装费用。其中从国外引进的.仪器、设备、样品、样机的购置费包括海关关税和运输保险费用。单台价值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仪器设备单独列示,单台价值在5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原则上通过协作共用的方式解决,如确需购买,需经市科委批准备案。

  5.材料费:指项目(课题)研究中所需的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零配件、临床观察费和试验动物的购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杂包装费用。

  6.资料印刷费:指项目(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专用书刊、资料、翻译、复印、印刷的费用。

  7.调研费:指项目(课题)研究过程中必须进行的调研、考察、咨询、培训所发生的费用以及与项目(课题)有关的专题技术、学术会议的费用。

  8.租赁费:指为项目(课题)租赁外单位的专用仪器、设备、场地、试验基地等发生的费用。

  9.其他费用:指未列入以上各项的其他必要开支。

  第十三条  计划管理费是指市科委为组织项目(课题)、开展项目(课题)论证、预算评估、招投标、跟踪检查及绩效考评等工作发生的费用,计划管理费由市科委报市财政局核定。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2

  第十四条  预算编制应当严格遵守目标相关、政策相符、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十五条  项目(课题)申报单位应当按照市科委规定编制项目(课题)经费来源预算和成本支出预算,同时按照项目(课题)实施进度编制年度(或阶段)用款计划。

  第十六条  项目(课题)经费来源中有其他匹配资金的,出资方应出具相关证明。

  第十七条  市科委根据论证(评估意见)进行审核,并会同*门最终确定项目(课题)经费预算,将项目(课题)经费预算纳入年度项目(课题)经费总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核、批复。

  第十八条  批准后的经费预算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做调整。由于项目(课题)研究目标、研究内容调整、以及不可抗力造成意外损失等原因,对项目(课题)经费预算造成较大影响,需要调整项目(课题)经费预算时,由项目依托单位向市科委提出申请,经市科委批复后执行,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3

  第二十五条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并按照科技项目(课题)任务书的约定使用经费,不得拆借和随意改变用途。

  第二十六条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合格的财务人员负责项目(课题)经费的财务管理工作,正确实施会计核算,做到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七条  市科委、市财政局推行预算评估、中期抽查、决算审计等方式对项目(课题)经费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科委、市财政局对项目(课题)经费逐步实行绩效考评制度,考评结果将记录备案,并将作为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以后年度申报项目(课题)经费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未结项目(课题)的年度结余经费,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已完成并通过验收的项目(课题)结余经费,经市科委批准后,可留给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用于补助科研项目(课题)的研究发展支出。

  第三十条  财政资助的项目(课题)经费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其使用权和经营权一般归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资助文件中另有注明的除外)。资产的处置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用项目(课题)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必须纳入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的固定资产帐户进行核算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  受市科委委托的中介机构在项目(课题)的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同项目依托单位或课题承担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的,取消其继续为项目(课题)经费评估和审计的资格。

  第三十二条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在项目(课题)申报、实施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课题)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课题)的主要负责人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市科委可根据情况对承担单位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任务、追回经费等措施。


北京市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 (菁华3篇)(扩展3)

——北京市职业卫生技术机构管理办法 (菁华3篇)

北京市职业卫生技术机构管理办法1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北京市职业卫生技术机构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队》、《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关于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309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北京市职业卫生技术机构包括: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乙级和丙级)的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条 职业卫生机构的设置按照区域卫生规划,遵循合理配置职业卫生资源的原则进行。要充分发挥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行业、系统职业卫生技术机构的作用,同时还要大力扶持民间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的开展,促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市场的形成。

  第四条 职业卫生技术机构的建设要纳入我市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之中。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机构的建设,确保职业卫生技术机构的主作能够满足本区域职业病防治和监督管理工作的基本需求,统筹规划,充分发挥其在保障公共卫生安全方面的技术优势和社会管理职能。

  第五条 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机构和队伍的能力建设,完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体系,提高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防御、控制和科学研究的综合能力。全面推广基础职业卫生服务,提高服务水*,促进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第六条 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北京市职业卫生技术机构的监督管理,确保职业卫生技术机构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开展职业卫生技术工作,充分维护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防治职业病:的合法权益。

北京市职业卫生技术机构管理办法2

  第九条 北京市从事机应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职业卫生技术机构,应当向北京市卫生局申请北京市职业卫生技术机构资质。

  第十条 北京市职业卫生技术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或委托法人资格;

  (二)由专门从事相应职业卫生技术工作的机构、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

  (三)具备符合相应职业卫生技术机构资质条件的专业大员、设备与技术能力和经费;

  (四)有健全的内部规章制度和质量管理体系。

  《北京市职业卫生技术之机构资质审定标准》由北京市卫生局另行发布。

  第十一条 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机构资质(资格)审定(审批),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由法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法人资格证明或法人资格委托书;

  (三)拟申请开展的职业卫生技术项目及资质等级;

  (四)质量管理文件;

  (五)能够证明具有开展所申请项目业务能力的材料;

  (六)《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仅限于申请职业病诊断和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

  第十二条 从事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需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取得北京市卫生局颁发的《北京市职业病防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北京市卫生局应当自接到职业卫生技术机构资质审定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同意受理的,北京市职业卫生技术机构资质认证办公室应当在60个工作日向组织专家组对申请单位进行技术评估,专家组应当由《北京市职业卫生技术机构资质审定专家库》中相关专业专家组成。

  第十四条 北京市职业卫生技术机构资质审定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专家由职业卫生、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检验、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五个专业的专家组成。专家由所在单位推荐,经北京市卫生局审定。

  第十五条 专家库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相关专业的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具有连续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三)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五)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资质审定工作。

  专家库专家任期四年,可以连聘连任。

  北京市卫生局对专家库专家进行定期复审,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技术评估工作采取申请资料审查和现场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第十七条 现场考核的程序和内容为:

  (一)申请机构负责人介绍机构的总体情况和申请项目专业工作开展情况;

  (二)依据申请资料进行现场核查;

  (三)考核技术负责人及其他技术大员的专业知识和操作能力;

  (四)抽查原始工作记录、报告和总结;

  (五)必要的盲样检测。

  专家组自现场考核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北京市卫生局提交技术评估报告。

  第十八条 北京市卫生局应当自收到专家组技术评估报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质(资格)审定(审批)。对符合条件的',颁发相应北京市职业卫生技术机构资质(资格)证书,有效期为四年;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北京市职业卫生技术机构管理办法3

  第二十五条 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机构,(以下简称职业卫生技术机构)应当在认证项目范围内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开展职业卫生技术工作,并对出具的技术报告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 职业卫生技术机构应当建立和健全管理制度,不断完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其技术服务的客观、真实。应当公开办事程序,简化手续,方便服务对象,并采取措施提高服务质量和技术水*。

  第二十七条 《北京市职业卫生技术机构资质证书》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或者出售,如果遗失,应当及时声明,并申请补发。

  第二十八条 北京市职业卫生技术机构在开展职业卫生技术工作时,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北京市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第二十九条 北京市职业卫生技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技术服务工作中,对涉及委托方的技术、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条 北京市职业卫生技术机构应当每季度向北京市职业卫生技术机构资质认证办公室上报职业卫生技术工作情况。

  第三十一条 北京市职业卫生技术机构资质认证办公室依据各机构职业卫生技术工作开展情况,不定期组织抽查。


北京市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 (菁华3篇)(扩展4)

——北京市商品代销合同 (菁华3篇)

北京市商品代销合同1

  甲方(供应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零售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等、自愿、公*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商品进货代销事宜协商订立本合同。

  本合同可适用于乙方总部及其在北京行政区划范围内开设的连锁门店或关联公司(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连锁门店或关联公司就签订及履行本合同的授权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具体包括:

  一、代销商品

  1、代销商品的种类、品名、品牌、规格、生产厂厂名及厂址、等级、质量标准、包装要求、计量单位及单价等详见本合同附件一《代销商品清单》。

  2、甲方在本合同签订时,应当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自身主体资格的证明,同时提交有关商品生产、代理、批发、进口及专项经营等许可或证明文件。

  3、上述商品价格已经双方确认,如因原材料价格、生产经营成本、市场供求关系等变化导致合同期内商品价格变化,要求价格变动一方应当提前书面通知对方,经对方书面确认后方可调价。价格变动自双方确认的调价日期起生效,适用于该日期后的新订单。

  4、乙方对本合同中所列商品特别指定原料或样式等专门条件时,需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向甲方提交指示说明书或样式说明书。

  5、甲方所提供商品的外包装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中文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与厂址、规格、等级、采用的产品标准、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使用说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期、警示标志及其他说明等。商品应当使用正规条形码,以便于pos机识别;无条形码的商品应当在附件一中说明,同时向乙方购买内部条形码贴于商品外包装上。

  6、甲方应当保证其所提供商品的质量符合本合同或订单约定的质量标准;甲方提供有关商品质量说明的,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代理人

  1、本合同代理人在其主管或被授权的业务环节中所签署的各种文件、单据,作为双方签订、履行合同的有效凭证。

  2、双方如变更或撤换代理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前____日通知对方,委派和撤换代理人的通知书作为本合同附件二。

  三、订货

  1、乙方向甲方订货,应当提前_____小时发出订单,双方约定的订单形式为:

  (1)乙方电子商务*台(2)电子邮件(3)传真(4)订货合同(5)其他

  2、订单应当明确商品的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规格、计量单位、品牌、质量、产地、正规条形码、数量、单价、交货时间、交货地点等具体内容。

  3、甲方收到订单后如不能接受,应当在_____小时内予以明确答复,答复形式同订单形式一致;不予答复的,视为接受订单。如答复中对订单实质内容有修改的,乙方应当在_____小时内表示是否接受,乙方表示不接受则视为

  订单无效;乙方不予答复的,视为接受修改的订单。

  4、订单及订单答复以电子网络为传输载体的,应当发送至本合同指定的网址或电子邮箱;以传真、订货合同等书面文字为载体的,应当加盖订货单位公章或代理人签字,方为有效。

  四、交货及验收

  1、甲方应当将订单列明的商品,按照约定的时间、运输方式交付到乙方指定地点。

  2、乙方应当妥善安排工作人员在到货后及时按照订单对商品的种类、规格、产地、数量、包装等进行初步验收,并出具收货凭证;如商品不符合本合同及订单要求的,可以拒绝接收。如乙方无法在到货后的_____小时内验收完毕的,应当向甲方出具收货待验收凭证,同时告知验收完毕的具体时间。

  五、商品促销

  1、乙方可以根据企业经营战略制定商品促销计划,以加速商品的周转和销售。

  2、甲方可以根据自身产品状况,有选择地参加促销活动,同时向乙方支付促销服务费用或者以折扣等方式给予商品价格优惠。

  3、双方应当就具体的促销方式、促销期间、乙方所提供的服务内容、甲方支付的服务费用、折扣及支付办法等具体事宜,另行签订《促销服务协议》作为本协议附件三。

  六、商品的保管与退换

  1、商品的所有权在销售至终端消费者之前归属于甲方所有,但是乙方在代销期间应当妥善保管代销商品。双方确定代销商品的合理损耗率为商品总数量的_____%,乙方因保管不当造成的商品灭失、毁损的损耗率超过约定比例的,乙方应当就超出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对于已经验收的商品发现存在内在质量问题,应当在质量保证期内提出,无质量保证期的在收货后24个月内提出,否则视为商品质量符合约定。甲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提供商品不符合约定的,不受前述提出异议时间的限制。对于存在质量问题的商品,甲方应当予以退换货。

  质量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甲方应当在收到异议后的____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否则视为认可。

  3、甲方应当允许乙方就过季商品提出退换货。但是对于存在保质期、有效期的.商品,乙方应当在保质期、有效期尚存1/3以上的期限中提出

  4、乙方退换货应当向甲方发出书面退换货通知,甲方应当于收到通知后____日内对所退换商品进行核实并书面确认,____日内负责更换或者收回所清退商品。逾期不答复或书面确认后未在____日内更换或者收回所清退商品的,甲方同意乙方按照_____(a、降价处理b、退货,乙方承担运费c、自行销毁d、其他:__________)方式处置该商品,因此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七、对账与结算

  1、乙方应当保证将代销商品的货款专户存储,并不得挪作他用。

  2、代销商品的结算在商品销售至终端消费者后进行,乙方应当每_____(日/周/月)为甲方提供商品销售清单一份。

  3、按照商品的销售周期,甲乙双方确认的具体对账日为每月____日,乙方应当在该日的工作时间内安排工作人员同甲方业务人员进行账务核对。对账时双方应当核对的原始单据包括:商品订单、甲方出具的送货/出库单、乙方出具的入库/验收单、退换货单据以及促销费用单据。根据对账结果,乙方出具《商品对账单》(附件四)经双方代理人签字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

  乙方逾期不予对账的,甲方可依据上述对账单据出具《商品对账单》,交乙方

  确认;乙方收到后____日内既不确认又不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商品对账单》的内容。

  4、双方确认的结算方式及结算周期为:__________

  (1)月结____日(本合同“月龄”的起始时间为:a、当月____日至末**、当月____日至次月____日;空白处填写的日历天数为“月结间隔周期”)

  (2)滚动结算____日(空白处填写的日历天数为“滚动结算周期”)

  (3)其他,具体定义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如因商品种类不同,确定的对账日、结算方式或结算周期不同,可就具体商品的对账日、结算方式及结算周期另行制作附件或在附件一中列明。

  6、乙方应当尽力建立顺利、便捷、无障碍的结算机制。甲方可在约定的结算周期届满后,持《商品对账单》及相应数额增值税发票要求乙方足额支付货款。

  7、双方确定的付款方式为:(1)现金(2)转账支票(3)电汇(4)__________

  八、知识产权的保护

  甲方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商品不存在任何知识产权的瑕疵。如因甲方或其供应商侵犯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商业秘密或其他权益产生争议,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时,甲方应当承担全部责任以及因此发生的各种费用。

  九、反对商业贿赂

  甲乙双方应当坚持诚实信用、公*交易的商业原则,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员工的管理和教育,对任何商业贿赂和其他不正当交易行为均应共同予以抵制,同时有义务向对方提供相应的信息和证据。

  十、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均应当全面履行本合同的约定,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甲方未按照已经确认的订单内容发货,应当负责更换或补足;造成交货延迟的,每延迟____日应当支付延迟交货金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延迟____日以上的,除支付违约金外,乙方有权取消该批次订单;累计_____次迟延交货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3、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结算的,每延迟____日,应当按日支付应当结算金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延迟____日以上的,除支付违约金外,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4、由于甲方提供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退货或者乙方受到有关*部门查处,甲方应当积极参与调查处理并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给乙方商誉造成严重损害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5、由于乙方保管不当造成的商品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退货或者甲方受到有关*部门查处,乙方应当积极参与调查处理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给甲方商誉造成严重损害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十一、合同的中止和解除

  1、任何一方非因对方违约提出解除本合同,均应当提前____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合同自双方协商确定的日期解除。

  2、任何应当先履行本合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本合同的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一方依照上述约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

  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____日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3、任何一方出现如下情形时,另一方有权无需预先告知即以书面通知的方式解除本合同,合同自通知送达之日解除。

  (1)存在本合同第十条第2、3、4、5款约定的严重违约行为时;

  (2)受到*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停业处分,或其他丧失合法经营身份或资格的情况发生时;

  (3)申请破产、进入清算程序;

  (4)未经他方同意,把本合同的权利或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的;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被取消时。

  4、合同解除后财、物的处理

  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双方仍应当按照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方式进行对账与结算。

  除代销商品的货款外,对于乙方已经收取的整个合同期内的各种促销服务费用,应当按照合同实际履行期的比例向甲方返还。乙方可留存该结算期内结算数额10%的货款作为代销商品质量保证金,自合同解除之日起三个月内如甲方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保证金则应当退还甲方,如存在质量问题,保证金用以抵扣乙方受到的损失。

  乙方处的剩余货物在对账后由甲方在____日内负责收回,____日内因甲方原因不收回的,甲方同意乙方按照_____(a、降价处理b、退货,乙方承担运费c、自行销毁d、其他:__________)方式处置该商品,因此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十二、合同期限

  1、本合同有效期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共________年_____个月。

  2、合同期满前1个月,如双方同意继续合作,应重新签订新的合同;如未签订新的合同,乙方仍然下达订单且甲方接受的,视为原合同自动顺延________年。

  十三、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以下第_____种方式处理:

  1、向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向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四、其他

  1、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确认,并在通知方通过邮局以挂号信、特快专递等形式寄达本合同约定地址或被通知方工作人员签收后,视为送达。

  2、本合同附件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按照双方约定的解释顺序进行解释。

  3、本合同的变更和补充,双方应当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4、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5、本合同一式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北京市商品代销合同2

  甲方:____________

  学号:____________

  所属学院:____________

  年级及专业:____________

  本、专科层次: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班主任: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学校)

  根据国家和________市毕业生就业政策及有关管理规定,应甲方自愿申请,经甲乙双方协商,就乙方为甲方办理留存个人档案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属于________工商大学应届毕业生。由于甲方毕业后已经和用人单位签约,且用人单位不保管档案,为方便学生就业,甲方自愿申请将个人档案暂时保存在乙方。

  第二条乙方承诺在20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为甲方免费保管个人档案两年,在此期间,甲方可随时办理档案转出手续。

  第三条,两年免费保管期满后,若甲方未将档案转出,甲方应在每年的____月____日前向乙方预交一年的档案保管费。

  第四条,毕业生提取本人留存学校的档案,须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代取档案者须带上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和代取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五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保留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乙方盖章后生效。

  第六条、学生可以在档案馆网页上查询档案的去向: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

  家庭详细地址(用正楷字填写):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

  家庭电话:____________

  移动电话:___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档案馆盖章: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北京市商品代销合同3

  甲方(供应商):

  乙方(零售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等、自愿、公*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商品进货代销事宜协商订立本合同。

  本合同可适用于乙方总部及其在北京行政区划范围内开设的连锁门店或关联公司(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连锁门店或关联公司就签订及履行本合同的授权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具体包括:

  一、代销商品

  1、代销商品的种类、品名、品牌、规格、生产厂厂名及厂址、等级、质量标准、包装要求、计量单位及单价等详见本合同附件一《代销商品清单》。

  2、甲方在本合同签订时,应当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自身主体资格的证明,同时提交有关商品生产、代理、批发、进口及专项经营等许可或证明文件。

  3、上述商品价格已经双方确认,如因原材料价格、生产经营成本、市场供求关系等变化导致合同期内商品价格变化,要求价格变动一方应当提前书面通知对方,经对方书面确认后方可调价。价格变动自双方确认的调价日期起生效,适用于该日期后的新订单。

  4、乙方对本合同中所列商品特别指定原料或样式等专门条件时,需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向甲方提交指示说明书或样式说明书。

  5、甲方所提供商品的外包装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中文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与厂址、规格、等级、采用的产品标准、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使用说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期、警示标志及其他说明等。商品应当使用正规条形码,以便于POS机识别;无条形码的商品应当在附件一中说明,同时向乙方购买内部条形码贴于商品外包装上。

  6、甲方应当保证其所提供商品的质量符合本合同或订单约定的质量标准;甲方提供有关商品质量说明的,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代理人

  1、本合同代理人在其主管或被授权的业务环节中所签署的各种文件、单据,作为双方签订、履行合同的有效凭证。

  2、双方如变更或撤换代理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前日通知对方,委派和撤换代理人的通知书作为本合同附件二。

  三、订货

  1、乙方向甲方订货,应当提前 小时发出订单,双方约定的订单形式为:

  (1)乙方电子商务*台(2)电子邮件(3)传真(4)订货合同(5)其他2、订单应当明确商品的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规格、计量单位、品牌、质量、产地、正规条形码、数量、单价、交货时间、交货地点等具体内容。

  3、甲方收到订单后如不能接受,应当在 小时内予以明确答复,答复形式同订单形式一致;不予答复的,视为接受订单。如答复中对订单实质内容有修改的,乙方应当在 小时内表示是否接受,乙方表示不接受则视为订单无效;乙方不予答复的,视为接受修改的订单。

  4、订单及订单答复以电子网络为传输载体的,应当发送至本合同指定的网址或电子邮箱;以传真、订货合同等书面文字为载体的,应当加盖订货单位公章或代理人签字,方为有效。

  四、交货及验收

  1、甲方应当将订单列明的商品,按照约定的时间、运输方式交付到乙方指定地点。

  2、乙方应当妥善安排工作人员在到货后及时按照订单对商品的种类、规格、产地、数量、包装等进行初步验收,并出具收货凭证;如商品不符合本合同及订单要求的,可以拒绝接收。如乙方无法在到货后的 小时内验收完毕的,应当向甲方出具收货待验收凭证,同时告知验收完毕的具体时间。

  五、商品促销

  1、乙方可以根据企业经营战略制定商品促销计划,以加速商品的周转和销售。

  2、甲方可以根据自身产品状况,有选择地参加促销活动,同时向乙方支付促销服务费用或者以折扣等方式给予商品价格优惠。

  3、双方应当就具体的促销方式、促销期间、乙方所提供的服务内容、甲方支付的服务费用、折扣及支付办法等具体事宜,另行签订《促销服务协议》作为本协议附件三。

  六、商品的保管与退换

  1、商品的所有权在销售至终端消费者之前归属于甲方所有,但是乙方在代销期间应当妥善保管代销商品。双方确定代销商品的合理损耗率为商品总数量的 %,乙方因保管不当造成的商品灭失、毁损的损耗率超过约定比例的,乙方应当就超出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对于已经验收的商品发现存在内在质量问题,应当在质量保证期内提出,无质量保证期的在收货后24个月内提出,否则视为商品质量符合约定。甲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提供商品不符合约定的,不受前述提出异议时间的限制。对于存在质量问题的商品,甲方应当予以退换货。质量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甲方应当在收到异议后的10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否则视为认可。

  3、甲方应当允许乙方就过季商品提出退换货。但是对于存在保质期、有效期的商品,乙方应当在保质期、有效期尚存1/3以上的期限中提出。

  4、乙方退换货应当向甲方发出书面退换货通知,甲方应当于收到通知后 日内对所退换商品进行核实并书面确认,日内负责更换或者收回所清退商品。逾期不答复或书面确认后未在 日内更换或者收回所清退商品的,甲方同意乙方按照(A、降价处理B、退货,乙方承担运费C、自行销毁D、其他: )方式处置该商品,因此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七、对账与结算

  1、乙方应当保证将代销商品的货款专户存储,并不得挪作他用。

  2、代销商品的结算在商品销售至终端消费者后进行,乙方应当每 (日/周/月)为甲方提供商品销售清单一份。

  3、按照商品的销售周期,甲乙双方确认的具体对账日为每月 日,乙方应当在该日的工作时间内安排工作人员同甲方业务人员进行账务核对。对账时双方应当核对的原始单据包括:商品订单、甲方出具的送货/出库单、乙方出具的入库/验收单、退换货单据以及促销费用单据。根据对账结果,乙方出具《商品对账单》(附件四)经双方代理人签字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

  4、双方确认的结算方式及结算周期为: 。(1)月结 日(本合同“月龄”的起始时间为:A、当月1日至末日B、当月 日至次月 日;空白处填写的日历天数为“月结间隔周期”)

  (2)滚动结算 日(空白处填写的日历天数为“滚动结算周期”)

  (3)其他,具体定义为: 。

  5、如因商品种类不同,确定的对账日、结算方式或结算周期不同,可就具体商品的对账日、结算方式及结算周期另行制作附件或在附件一中列明。

  6、乙方应当尽力建立顺利、便捷、无障碍的结算机制。甲方可在约定的结算周期届满后,持《商品对账单》及相应数额增值税发票要求乙方足额支付货款。

  7、双方确定的付款方式为:

  (1)现金(2)转账支票(3)电汇。

  八、知识产权的保护甲方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商品不存在任何知识产权的瑕疵。如因甲方或其供应商侵犯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商业秘密或其他权益产生争议,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时,甲方应当承担全部责任以及因此发生的各种费用。

  九、反对商业贿赂甲乙双方应当坚持诚实信用、公*交易的商业原则,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员工的管理和教育,对任何商业贿赂和其他不正当交易行为均应共同予以抵制,同时有义务向对方提供相应的信息和证据。

  十、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均应当全面履行本合同的约定,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甲方未按照已经确认的订单内容发货,应当负责更换或补足;造成交货延迟的,每延迟1日应当支付延迟交货金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延迟 日以上的,除支付违约金外,乙方有权取消该批次订单;累计 次迟延交货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3、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结算的,每延迟1日,应当按日支付应当结算金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延迟30日以上的,除支付违约金外,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4、由于甲方提供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退货或者乙方受到有关*部门查处,甲方应当积极参与调查处理并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给乙方商誉造成严重损害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5、由于乙方保管不当造成的商品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退货或者甲方受到有关*部门查处,乙方应当积极参与调查处理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给甲方商誉造成严重损害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十一、合同的中止和解除

  1、任何一方非因对方违约提出解除本合同,均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合同自双方协商确定的日期解除。

  2、任何应当先履行本合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本合同的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一方依照上述约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 日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3、任何一方出现如下情形时,另一方有权无需预先告知即以书面通知的方式解除本合同,合同自通知送达之日解除。

  (1)存在本合同第十条第2、3、4、5款约定的严重违约行为时;

  (2)受到*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停业处分,或其他丧失合法经营身份或资格的情况发生时;

  (3)申请破产、进入清算程序;

  (4)未经他方同意,把本合同的权利或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的;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被取消时。

  4、合同解除后财、物的处理:

  (1)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双方仍应当按照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方式进行对账与结算。

  (2)除代销商品的货款外,对于乙方已经收取的整个合同期内的各种促销服务费用,应当按照合同实际履行期的比例向甲方返还。乙方可留存该结算期内结算数额10%的货款作为代销商品质量保证金,自合同解除之日起三个月内如甲方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保证金则应当退还甲方,如存在质量问题,保证金用以抵扣乙方受到的损失。

  (3)乙方处的剩余货物在对账后由甲方在5日内负责收回,5日内因甲方原因不收回的,甲方同意乙方按照(A、降价处理B、退货,乙方承担运费C、自行销毁D、其他: )方式处置该商品,因此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十二、合同期限

  1、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年 个月。

  2、合同期满前1个月,如双方同意继续合作,应重新签订新的合同;如未签订新的合同,乙方仍然下达订单且甲方接受的,视为原合同自动顺延1年。

  十三、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以下第 种方式处理:

  1、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四、其他

  1、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确认,并在通知方通过邮局以挂号信、特快专递等形式寄达本合同约定地址或被通知方工作人员签收后,视为送达。

  2、本合同附件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按照双方约定的解释顺序进行解释。

  3、本合同的变更和补充,双方应当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4、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5、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住所地:

  签约代表(签字): 签约代表(签字):

  电话/传真: 电话/传真:

  电子邮件: 电子邮件:

  开户银行/账号: 开户银行/账号:

  税号: 税号:

  年____月____日 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北京市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 (菁华3篇)(扩展5)

——合肥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菁华3篇)

合肥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1

  第四条 合肥市医学重点学科根据全市区域卫生规划、学科调整、淘汰增补等需要,按照“依靠专家、择优遴选、公正合理、兼顾布局、科学决策“原则,集中时间申报评审。

  第五条 合肥市医学重点学科的申报、评审工作在合肥市卫生局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

  第六条 合肥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均可申报合肥市医学重点学科。

  第七条 拟申报医学重点学科的各医疗卫生单位需填写《合肥市医学重点学科申报书》,同时提交自评报告,由市卫生局遴选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从学科管理、人才建设、学科影响力、科技优势、教学培训、学科条件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审。

  第八条 每个学科只能有一名学科带头人。如学科带头人离退休年龄已不足三年,学科带头人应指定一名骨干作为第二学科带头人。学科带头人不得兼任其它市医学重点学科的带头人或骨干。每个学科至少有两名业务骨干。业务骨干不得兼任其它市医学重点学科骨干。因学科协作确需出现骨干兼任情形的,必须提交确需兼任的详细书面报告,经合肥市卫生局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领导小组批准。重点学科在编人员不得作为其他学科成员参与合肥市医学重点学科的申报,其他学科的在编人员也不得参加本科室以外科室的重点学科申报。

  第九条 重点学科、重点扶持学科、特色专科必须依托具体科室以国家学科分类与代码中设定的医学学科名称进行申报和建设,人员固定且均为本科室在编人员。

合肥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2

  第十九条 医学重点学科带头人应是本单位在编正式职工,是学科建设的直接责任人,对学科建设是否达标负有直接责任。

  第二十条 医学重点学科带头人负责确定学科的研究方向、经费使用、学科建设规划和计划,负责举荐本学科骨干。

  第二十一条 医学重点学科带头人应结合实际制定本学科建设和发展方向,确定主攻方向和重点研究项目,做到“重点突出、特色鲜明、研究方向稳定深入、以点带面、全面发展“。

  第二十二条 医学重点学科带头人应带头开展、引进或应用国内外先进水*的新技术、新项目、新方法,大力推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工作,填补国内、省内或市内空白。

  第二十三条 医学重点学科带头人应制定切实可行的人才培养计划,并在三年建设周期内培养出至少一名有望成为本学科带头人的梯队人才。

  第二十四条 学科骨干应努力钻研学术业务和科室管理知识,培养良好的学风和职业道德,积极支持和配合学科带头人的工作,争取在学科建设周期内能使自已的整体素质有较大的提高。

合肥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3

  第二十五条 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主要用于实现学科建设目标所需关键设备添置,临床重点发展的诊疗新技术、新方法的开展,临床和实验室基地建设及学科人才队伍建设,临床成果的推广应用等。

  第二十六条 医学重点学科的学科带头人要在每年年初提交当年度建设经费预算和上一年度的经费使用决算。

  第二十七条 医学重点学科带头人提出的年度建设预算方案要经过科内集体讨论。单个项目预算经费或同类项目累计预算经费超过5万元的,要经过专家论证。项目论证由科室撰写论证报告,单位相关职能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经论证同意立项的项目报单位法人代表审定,最后报市卫生局审批。单位法人代表对经过科室集体讨论或专家论证的项目应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 各医学重点学科必须设立专门的重点学科建设经费本并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任何支出均须在本上登记,否则视为挪用经费。

  第二十九条 对各医学重点学科上报的经费使用计划,市卫生局将组织专家认定后核拨。各医学重点学科必须按市卫生局审定的计划使用经费。

  第三十条 医学重点学科经批准后,或新的建设周期开始后,承建单位即应先行垫支学科建设所需必要费用以启动学科建设。合肥市卫生局核拨经费下拨后,各承建单位必须以每学科不低于市卫生局拨款额度给予经费匹配。

  第三十一条 对合肥市卫生局所拨经费和各单位匹配经费,在使用时必须在经费本上注明来源。


北京市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 (菁华3篇)(扩展6)

——太原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菁华3篇)

太原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在太原市建筑市场发布的招标公告规定时间内,持以下证件到太原市建筑市场报名参加投标,并提供以下证件: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外地施工企业提供承包工程许可证或注册备案证件);

  (三)企业取费类别证书;

  (四)企业法人委托书;

  (五)项目经理证书及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投标单位有权自行确定投标报价和对招标文件合法、合理要求的承诺。

  第十四条 投标单位应按照招标要求编制投标书, 并按期密封送达招标文件规定的地点,投标书须有单位印鉴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印鉴。

  第十五条 投标单位不得以互相串通、 伪造证件等不正当手段参与竞争。

太原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

  第十六条 招标会议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召开, 招标会议由建设单位主持。

  第十七条 招标会议程序:

  (一)主持人(招标单位代表)宣布开会;

  (二)主持人介绍招标单位、投标单位、评标小组、评标组长、监督小组、纪检监督、新闻监督、工作人员;

  (三)主持人宣布会议纪律;

  (四)主持人介绍评标办法;

  (五)监督小组核验投标许可证,投标单位抽签决定唱标顺序;

  (六)招标单位当众开启标书封存柜,请评标小组核验标书密封情况;

  (七)各投标单位依次报价;

  (八)监督小组公布暂定标底,并确认有效报价;

  (九)报价有效单位依次陈述施工组织设计并答辩(一般不超过20分钟);

  (十)招标单位介绍对投标单位的考察情况;

  (十一)评标小组评标;

  (十二)评标组长宣布评标结果;

  (十三)监督小组确认评标结果;

  (十四)纪检监督和新闻监督发言;

  (十五)中标单位表态;

  (十六)评标专家对中标单位施工组织设计提出修改意见,由评标组长,建设单位代表签字,交中标单位;

  (十七)有关领导讲话;

  (十八)主持人宣布散会;

  第十八条 招标会议纪律

  (一)参加会议的人员,按时按指定*位就座。自觉将手机、传呼机关闭。不得随意走动、出入会场,不得大声喧哗。听从主持人的指挥。

  (二)评委在评标工作中,必须按照评标办法的规定,以公*、公开、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进行评分,不得偏袒任何单位。

  (三)如遇本单位或其亲属参加投标时,评委应主动回避。

  (四)投标单位未按时参加会议,视为自动弃权。

  (五)开标时应当众验标。

  (六)投标单位按抽签顺序依次唱标。

  (七)投标单位如有疑问时,须举手申请,经主持人同意后方可发言。所提问题须经评委集体研究后,给予答复。

  (八)投标单位必须按正本宣读标书,不得任意修改标书内容。

  (九)如评委违反上述规定,取消其评定标资格。如投标单位违反上述规定,取消其投标资格。

  (十)如在会议上出现争论和分歧时,由评标组协调解决。

  第十九条 评标小组的组成和评标专家的确定

  (一)评标小组一般由七人组成,其中建设单位或其委派的评委三人,其余评委从太原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网中随机抽取。

  (二)抽取评标专家的时间为招标会议前一天下午。

  建设单位代表填写《太原市建筑市场抽取评标专家登记表》,招投标管理人员按照建设单位代表填写的编号,从计算机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并将抽取到的评标专家的编号和姓名打印两份,一份密封装袋,由建设单位代表签字后,招投标管理人员保存,在召开开标会议时交建设单位启封查验。

  (三)抽取评标专家的人数一般为六人,以备通知不到或不能参加时递补。

  (四)抽取到的评标专家由招投标管理机构负责通知。

  第二十条 评标小组应遵循公正、 合理、科学的原则对投标书进行综合评价。

  第二十一条 评标办法

  (一)评标采用百分制计分法,得分高者,即为中标单位。

  (二)评标办法原则上执行《太原市建筑市场工程评标细则》,对于装饰装修、市政工程、设备安装等专业性强的工程项目,可由建设单位和招投标管理机构具体商定评标办法。

太原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3

  第二十二条 招标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招投标管理机构同意,自行发包工程的;

  (二)在招标中故意隐瞒建设工程真实情况,欺骗投标单位的;

  (三)与投标单位相互勾结,不正当竞争的。

  第二十三条 投标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中标结果无效。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投标中弄虚作假的;

  (二)非法获取标底的;

  (三)在投标中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的;

  (四)与招标单位相互勾结,排挤竞争对手的;

  (五)情节严重者,取消其一年的投标资格。

  第二十四条 市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 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泄露秘密,徇私舞弊,索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北京市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 (菁华3篇)(扩展7)

——南京市渣土运输管理办法全文范文五份

  南京市渣土运输管理办法全文 1

  第三十五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根据本市建设活动需要,编制渣土弃置场地建设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批准后公布实施。

  编制专项规划应当经由法定程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经批准的专项规划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三十六条 市人民**统筹渣土弃置场地建设工作。区人民**按照专项规划组织本辖区渣土弃置场地建设。

  本市实行渣土有偿处置制度,加快国有渣土弃置场地建设。处置收益用于渣土弃置场地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十七条 设置渣土弃置场地的,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申请设置许可。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擅自设置渣土弃置场地。

  回填工程基坑、洼地等需要受纳渣土的,受纳单位应当到城市管理部门申报登记。

  第三十八条 渣土弃置场地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实施场内道路硬化,设置清洗设施,配置管理人员和保洁人员,查验进场车辆的安全证、准运证、通行证,建立日作业台账。

  渣土弃置场地经营者不得受纳许可规定以外的渣土,不得允许无安全证、准运证、通行证的车辆进场卸载渣土。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未经核准的弃置场地卸载渣土。

  建设单位、土地权属单位应当加强对工地、自有场地的监管,因管理不善造成乱倒渣土违法行为的,建设单位、产权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南京市渣土运输管理办法全文 2

  第十一条 本市实行渣土运输企业市场准入制度。企业从事渣土运输活动,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渣土处置核准,核准后方可从事渣土运输活动。

  个人、挂靠车辆不予核准渣土处置申请。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核准的渣土运输企业名录。

  第十二条 企业申请渣土处置核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对货物运输企业的相关规定;

  (二)企业自有渣土运输车辆不少于二十辆,具有固定的停放场地和相应的驾驶人员;

  (三)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以及培训、运营、保养和监测措施,并得到有效执行;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渣土运输车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道路运输营运证、车辆行驶证;

  (二)安装限速装置、封闭裙边,转弯、倒车视频影像系统或者雷达报警装置运转正常(五小工程渣土运输车辆除外);

  (三)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具备完整、良好的渣土分类运输设备和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

  (四)按照规定喷印所属企业名称、标志、编号、反光标贴及放大号牌,车身颜色醒目且相对统一;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安全和定位装置的安装,由市**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管理、经济和信息化、交通运输、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门根据渣土处置需求、道路通行条件、安全运输规范、车辆技术规范,确定本市渣土运输车辆的基本车型、核载质量,报市人民**批准后公布。不符合基本车型、核载质量要求的,不得从事渣土运输活动。

  五小工程渣土运输车辆核载质量不得超过1.5吨。

  第十五条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验车辆准入条件合格后,核发并统一安装渣土运输车辆专用铭牌。专用铭牌包括车辆号牌、所属运输企业名称、监管部门举报电话等信息。

  渣土运输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擅自拆除专用铭牌。

  未悬挂专用铭牌的车辆不得从事渣土运输。

  第十六条 本市对渣土运输车辆实行限速行驶。城市道路和普通公路行驶速度不得超过50公里/小时,高速公路行驶速度不得超过70公里/小时。

  运输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安装车辆限速装置。自2014年6月1日起,未安装限速装置的渣土运输车辆不予办理渣土准运手续。

  渣土运输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私自拆除或者故意损坏限速装置。

  第十七条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验车辆安全状况、审核驾驶人员资格和交通违法记录后,核发安全证(五小工程渣土运输车辆除外)。

  第十八条 渣土运输车辆驾驶人员应当取得本市驾驶证件,并具备一年以上驾驶大型车辆经历。五小工程渣土运输车辆驾驶人员应当取得本市小型货车驾驶证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安全证:

  (一)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

  (二)本记分周期内有十二分记录的;

  (三)有酒驾、毒驾、肇事逃逸记录的;

  (四)*五年内发生致人死亡交通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的。

  第十九条 渣土运输企业应当与驾驶人员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协议的,渣土运输企业应当在二十日内书面告知城市管理和**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城市管理和**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驾驶人员档案,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本市建立渣土运输企业市场退出机制。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与渣土运输企业签订渣土运输行为规范合同,渣土运输企业应当在合同中明确承诺:所属渣土运输车辆及其从业人员十二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退出本市渣土运输市场:

  (一)不按照规定时间、路线行驶车均达到一次或者闯红灯、超速行驶等交通违法计分车均达到六分的;

  (二)故意破坏限速装置或者卫星定位装置达到三次的;

  (三)违法雇用非法车辆或者驾驶人员运输渣土达到三次的。

  渣土运输企业发生前款规定退出渣土运输市场情形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城市管理部门收回渣土运输专用铭牌和相关证件。

  第二十一条 本市建立渣土运输车辆驾驶人员退出机制。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身禁止在本市从事渣土运输:

  (一)交通肇事致人死亡负有同等以上责任的;

  (二)酒驾、毒驾、肇事逃逸的;

  (三)受到其他刑事处罚的;

  (四)按照本办法规定被三次收回安全证的。

  第二十二条 本市建立渣土运输企业信用评价制度。评价结果作为运输企业延续许可、参与相关招投标活动以及对驾驶人员进行管理的重要依据。城市管理部门应当督促建设单位优先选择信用评价良好的企业承接渣土运输项目。

  信用评价办法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机关交通管理、住房和城乡***门另行制定并公布。

  南京市渣土运输管理办法全文 3

  第三十五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根据本市建设活动需要,编制渣土弃置场地建设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批准后公布实施。

  编制专项规划应当经由法定程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经批准的.专项规划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三十六条 市人民**统筹渣土弃置场地建设工作。区人民**按照专项规划组织本辖区渣土弃置场地建设。

  本市实行渣土有偿处置制度,加快国有渣土弃置场地建设。处置收益用于渣土弃置场地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十七条 设置渣土弃置场地的,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申请设置许可。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擅自设置渣土弃置场地。

  回填工程基坑、洼地等需要受纳渣土的,受纳单位应当到城市管理部门申报登记。

  第三十八条 渣土弃置场地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实施场内道路硬化,设置清洗设施,配置管理人员和保洁人员,查验进场车辆的安全证、准运证、通行证,建立日作业台账。

  渣土弃置场地经营者不得受纳许可规定以外的渣土,不得允许无安全证、准运证、通行证的车辆进场卸载渣土。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未经核准的弃置场地卸载渣土。

  建设单位、土地权属单位应当加强对工地、自有场地的监管,因管理不善造成乱倒渣土违法行为的,建设单位、产权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南京市渣土运输管理办法全文 4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需要处置渣土的,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申请渣土处置许可,并按照规定缴纳处置费。

  建设单位申请渣土处置许可,应当提交渣土处置方案。城市管理部门会同**机关交通管理、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门根据工程工期、渣土运输量、道路状况和环境保护要求,对方案进行审查。经审查不能满足运输条件的,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向建设单位说明理由,建设单位应当修改方案。

  渣土处置方案的审查标准由城市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提交的渣土处置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名称、地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运输期限、种类、数量;

  (三)污染防治措施;

  (四)承运企业应当具备的资质和运力。

  第二十五条 本市实行渣土运输工程招投标制度。渣土运输量超过二万立方米的,应当以招投标方式确定运输企业。中标价格不得低于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指导价。

  建设单位不得将渣土交由未经核准的渣土运输企业或者超过其自有运力的渣土运输企业承运;不得将应当招标的项目以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招标。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公布渣土运输企业运力和中标情况,接受行业和公众监督。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和承发包合同中,应当明确施工单位为施工现场渣土装载处置管理单位,支付相应的管理费用,并监督施工单位落实相关措施。

  施工单位不能明确的,建设单位为施工现场渣土运输管理单位。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渣土运输处置公示牌,标明运输企业名称以及城市管理、**机关交通管理、环境保护部门等投诉电话;设置车辆冲洗设施,保证净车出场;渣土不能在四十八小时内清运的,应当采取全覆盖等措施控制扬尘。

  城市道路挖掘、市政设施抢修以及居民装饰装修作业,施工现场无法设置车辆冲洗设施的,应当采取其他保洁措施,保证净车出场。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渣土装载处置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建立车辆进出放行的岗位职责及责任追究制度;

  (二)查验车辆安全证、准运证和通行证,无证车辆不得进场装载渣土;

  (三)监督装载单位规范作业,装载渣土不得超高;

  (四)督促车辆冲洗保洁,不洁车辆不得出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渣土运输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配备管理人员,配合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履行职责,并做好书面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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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区和园区等施工现场监管部门(以下称施工现场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施工现场渣土装载处置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安全生产监督部门依法对渣土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实行综合监管,将渣土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纳入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运营车辆和运营驾驶人员货运市场准入的监督管理,对渣土运输车辆在公路上超限运输和污染损坏公路的行为进行查处。

  监察机关负责渣土运输管理和执法活动中不履行法定职责和违纪违规行为的查处。

  **法制部门负责渣土运输行政执法监督和执法证件管理。

  规划、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价格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履行渣土运输管理相关职责。

  第四十一条 城市管理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机关交通管理、环境保护等部门,根据建设规模、道路通行情况和环境保护要求,合理安排调节渣土运输量。

  第四十二条 城市管理部门会同**机关交通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等部门,建立渣土运输管理信息*台,实现卫星定位监测、建设工程施工、渣土处置、运输车辆通行、渣土运输违法行为查处、扬尘污染防治管理等信息共享。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建立渣土运输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监测系统,对车辆行驶时间、路线、速度进行实时监控。

  下列信息应当定期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一)建设工程渣土的种类和数量;

  (二)施工许可、渣土处置核准;

  (三)渣土运输驾驶人员从业资格、车辆号牌及运输路线和时间;

  (四)渣土运输违法行为的查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四十三条 本市实行渣土运输执法层级管辖、属地为主、联合执法制度。

  市相关部门负责对区和园区渣土运输执法的指导和监督,对跨区域、重大复杂、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进行直接查处。区人民**和园区管理机构按照属地为主的原则,负责统筹组织实施本辖区渣土运输的管理和执法。

  第四十四条 下列执法事项实行联合执法:

  (一)施工现场渣土装载执法。由施工现场监管部门牵头组织城市管理、环境保护部门,对渣土超高装载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二)渣土运输道路交通执法。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城市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机关治安巡逻机构,对运输车辆道路交通违法、抛洒污染路面、随意倾倒、无合法证件车辆运输渣土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三)渣土运输扬尘污染执法。由环境保护部门牵头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对渣土装载、运输、弃置过程中产生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四)渣土弃置场地执法。由城市管理部门牵头组织**机关,对违反许可条件收纳渣土、私设渣土弃置场地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并予取缔。

  联合执法牵头部门承担组织责任,负责制定联合执法行动方案,明确协同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分工、案件办理期限,协调执法问题的处理,统一发布执法信息,督促和检查协同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职责。协同部门和单位承担配合责任,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职责、实施行政管理、作出行政决定。

  第四十五条 联合执法牵头部门应当会同协同部门,建立联*会议制度、信息通报制度、投诉举报处理和移送制度、监督检查制度、工作考核制度,并建立联合执法队伍。

  联合执法相关部门对执法事项有争议的,由本级**法制部门协调处理。

  第四十六条 联合执法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日常管理和机动巡查,对国家、省、市重点工程,旧城改造工程,居民密集、人流密集区域和校园周边,渣土运输车辆集中通行区域,事故易发和隐患突出区域,实施重点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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