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人出庭申请书 (菁华3篇)

首页 / 申请书 / | 2022-11-07 00:00:00 申请书

司法鉴定人出庭申请书1

  一、鉴定人出庭申请书样本

  鉴定人出庭作证申请书

  申请人程X,亲友代理人,电话XXXXXXXXXXX

  申请人王X,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XXXXXXXXXXX

  两申请人均为被害人王XX兼被害人周XX亲属的诉讼代理人。

  申请事项:

  1、申请鉴定人刘X、任X、刘X、陈X、刘X出庭作证。

  申请理由

  你院审理的被告人王XX被控滥用职权罪、故意伤害罪,郭铁伟被控滥用职权罪,任XX被控故意伤害罪一案,太原市*委托湖北湖北同济司法鉴定中心通过司法鉴定查明被害人周XX的死亡原因。20xx年1月29日该中心做出《法医学鉴定意见》[同济司法鉴定中心(20xx)法医病理检字第F—2号],鉴定周XX的死亡原因“系因钝性暴力致闭合性颈部损伤(颈椎骨折、椎间盘断裂、颈髓损伤),而死于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鉴定人为刘良教授等人。申请人认为,该鉴定意见证明被害人周XX死亡原因,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有直接影响,另外还需由鉴定人出庭说明“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的含义以及因此导致周秀云死亡的医学原理、死亡的时间,这对于确定被告人王XX的罪名是故意**罪还是故意伤害罪(致死)有重要影响。为查明上述案件事实,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等规定,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请予核准办理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程X、王X

  X年X月X日

  二、鉴定人出庭的重要性

  鉴定人是指受司法机关或个人的指派或者聘请,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或技能,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并提出科学意见的人。

  (一)鉴定人不出庭作证,会影响鉴定意见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也会由于缺乏对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的必要约束,容易导致轻率、甚至随意鉴定的情形出现。如此,当事人对鉴定意见的效力也难以认同,这就导致了司法实践中多头鉴定、重复鉴定屡屡发生,不利于案件所涉矛盾纠纷的依法妥善化解。

  (二)鉴定人出庭不仅有助于去伪存真,而且能帮助法官更好地履行审查判断的职权,通过当庭质证,采信科学权威的鉴定意见。

  (三)鉴定人出庭作证义务有其现实必要性。具体而言,有以下三点:

  1、明确规定鉴定人出庭作证义务,符合鉴定意见自身特点的要求。一方面,鉴定意见作为鉴定人依据其专业知识对某一专门性问题所作的陈述,具有专业性和科学性的特点,鉴定意见是否能够客观反映鉴定对象的真实状态,其所采取的鉴定方法是否科学,鉴定人所作的`鉴定意见是否具有科学理论依据,该鉴定意见是否具有证明力,往往仅凭书面审查难以做到准确判断。另一方面,鉴定意见并不等同于案件事实认定的最终意见,因为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属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重要组成部分,鉴定人不能越俎代庖。鉴定意见作为法定证据形式的一种,并不具有丝毫特殊的证据地位。正因如此,质证、认证环节对鉴定意见之证据价值的发挥有着不可或缺性。

  2、明确规定鉴定人出庭作证义务,符合程序正义的内在要求。现代法治理念不仅追求实体正义,更注重程序的公开和公正,程序正义是实现实体正义的首要前提。程序正义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价值取向,贯彻在民事诉讼法制度设计的始终。法官亲自聆听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的辩论和鉴定人对质疑的回答,可以直接考察鉴定意见的可靠程度,易于准确判断有关证据的真伪以及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性。同时,法官、当事人和鉴定人直接见面,进行交流,有助于法官及时解决问题,从而推动诉讼迅速进行。

  3、明确规定鉴定人出庭作证义务,与两大法系的通常做法相一致。对于鉴定意见的审查,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其审查方式都和证人的审查方式一样,在形式上表现为对鉴定人的审查。在大陆法系国家,鉴定人是否出庭作证由法官依职权决定,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英美法系国家则是以当事人主导为原则,有关鉴定人出庭作证也是由当事人引入。两大法系有关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具体规则虽有所不同,但都是通过对鉴定人的审查来实现对鉴定意见的审查。在审查鉴定意见时,除非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所陈述的内容没有任何异议,鉴定人都必须出*法庭,从而实现对其进行的言词询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第一百四十五条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六条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第一百四十七条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以上就是有关司法鉴定人出庭申请书的一些详细内容,相信大家已经知道应该怎样书写这份申请书了吧。司法鉴定人在司法活动中扮演者重要的角色,如果经法院通知后,鉴定人拒绝出庭作证的要承担法律后果,有时甚至会影响到案件的判决。法院对当事人提交的司法鉴定人出庭申请书也应该认真对待。

司法鉴定人出庭申请书2

  申请人:滨江市财产保险公司总经理 李兴

  诉讼代理人:滨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苏家好 袁园

  申请事项:

  通知滨江市老工程师协会鉴定人员*出庭作证。

  申请理由:

  对于滨江市光明鞋业公司与滨江市财产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经滨江市保险分公司的委托,滨江市老工程师协会塑模专业工程师*于2005年11月29日陪同保险公司的同志到滨江市保险公司对实物进行鉴定。滨江市老工程师协会于20xx年12月12日作出**号鉴定结论。申请人认为,鉴定人具备鉴定资质,现场勘验过程认真仔细,是专业水准。申请人对其作出的鉴定结论毫无异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条之规定,特申请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李兴

  代理人:苏家好 袁园

  20xx年5月7日

司法鉴定人出庭申请书3

  申请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通信地址或联系方法:

  申请事项: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

  申请理由:

  系被告人被控

  一案的 (证人、鉴定人)。申请人作为人 委托的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鉴定意见)有异议,且该证据对本案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为查明案件事实,对被告人进行公正判决,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特提出申请。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证人、鉴定人名单、地址、联系方式


司法鉴定人出庭申请书 (菁华3篇)扩展阅读


司法鉴定人出庭申请书 (菁华3篇)(扩展1)

——司法鉴定申请书 (菁华10篇)

司法鉴定申请书1

  申请人:XXX

  联系电话:XXXXXXXXXXX

  申请事项:

  请求汉台区人民*委托有关部门对被害人XXX的死因作出司法鉴定,确定被害人XXX的死亡与XXXX医院诊疗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以便认定犯罪嫌疑人何某某应当承担的罪责。

  申请理由:

  作为犯罪嫌疑人某某涉嫌伤害一案的辩护人,本人根据犯罪嫌疑人某某的请求,认为本案需要对XXX的死因作出司法鉴定,理由如下:

  被害人XXX被致伤后,即被汉台区看守所干警送往XXXX医院治疗,但XXXX医院将被害人XXX误诊为“肝破裂,包膜下出血,肝脏挫裂伤”,在治疗过程中,XXXX医院外一科大夫先切开被害人的腹部,但发现被害人的肝脏完好无损,嗣后,XXXX医院外一科大夫又将被害人转往外三科,交由外三科大夫作胸部手术,因延误时间过长,造成被害人死亡。

  20xx年六月二十九日,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医XXX、XXX,汉中市*局法医XXX,汉中市*局汉台分局法医张正明对被害人XXX的尸体作出了《尸体检验报告》,该报告载明:“……经治医院未及时明确诊断,对XXX的治疗时机存在延误”。

  20xx年八月,XXXX医院与被害人XXX的亲属达成赔偿协议,XXXX医院一次性赔付给被害人XXX亲属人民币八万元。

  根据以上事实,本律师认为:

  1、如果被害人XXX的死亡是XXXX医院误诊误治的医疗行为直接导致的,那么犯罪嫌疑人某某就不能承担《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伤害(致死)的刑事责任。

  2、如果被害人XXX的死亡是XXXX医院误诊误治的医疗行为直接导致的。那么根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六十三条(心脏损伤;胸部大血管损伤)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某某也不应当承担《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重伤害的刑事责任。

  3、司法鉴定还能解决如下问题:被害人XXX在送往XXXX医院前是重伤、轻伤还是轻微伤,因为本案存在这样的一个问题,被害人XXX被致伤的伤情是“左肺动脉下支破裂”,《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六十三条规定:心脏损伤;胸部大血管损伤。而“左肺动脉下支破裂”不属重伤范畴,但属不属轻伤还是轻微伤,有待于进行司法鉴定,如果鉴定是轻伤,那么对犯罪嫌疑人某某应当在三年以下处刑;如果鉴定是轻微伤,则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某某的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本律师恳请贵院委托有关部门对被害人XXX的.死因作出司法鉴定,确定被害人XXX的死亡与XXXX医院诊疗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而确定犯罪嫌疑人某某应当承担的罪责。

此致

人民*

  申请人:XXX

  申请日期:20xx年XX月XX日

司法鉴定申请书2

申请人:xx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委托相关权威鉴定机构:司法部刑事技术鉴定中心就证据《证明》上加盖的印章“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房屋拆迁拆迁业务专用章”的真实性作出司法鉴定,并追究相关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理由:

  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上海浦东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之间的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中纠纷案中,申请人提供了一份20xx年4月盖有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房屋拆迁业务专用章的《情况说明》(以下简称:《情况说明》),但是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却将申请人提交的此份证据《情况说明》更换成一份20xx年9月盖有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房屋拆迁业务专用章的《证明》(以下简称《证明》),被更换后的《证明》上所盖的印章与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情况说明》中所盖的印章具有明显的区别,而且,经过申请人的调查,真正的印章持有人是不可能会出具类似被更换后的《证明》 类的文件,因此,申请人认为此份证明是被申请人通过伪造印章而制作的一份虚假文件,并通过非法手段将申请人提交的《情况说明》更换成其伪造的《证明》。申请人提交的是《情况说明》,而并非《证明》,之所以会出现此类情况,系有人想通过非法手段达到非法的目的。此司法鉴定结论,对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查实、提起再审至关重要,故恳请法院予以准许。

  综上所述,请求法院对盖有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房屋拆迁业务专用章的《证明》做出司法鉴定,确定印章的'真实性,从而确定上海浦东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0xx年六月二十七号

司法鉴定申请书3

  申请人:XXX

  联系电话:XXXXXXXXXXX

  申请事项:

  请求汉台区人民*委托有关部门对被害人XXX的死因作出司法鉴定,确定被害人XXX的死亡与XXXX医院诊疗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以便认定犯罪嫌疑人何某某应当承担的罪责。

  申请理由:本人根据犯罪嫌疑人某某的请求,认为本案需要对XXX的死因作出司法鉴定,理由如下:

  被害人XXX被致伤后,即被汉台区看守所干警送往XXXX医院治疗,但XXXX医院将被害人XXX误诊为“肝破裂,包膜下出血,肝脏挫裂伤”,在治疗过程中,XXXX医院外一科大夫先切开被害人的腹部,但发现被害人的肝脏完好无损,嗣后,XXXX医院外一科大夫又将被害人转往外三科,交由外三科大夫作胸部手术,因延误时间过长,造成被害人死亡。

  20xx年六月二十九日,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医XXX、XXX,汉中市*局法医XXX,汉中市*局汉台分局法医张正明对被害人XXX的尸体作出了《尸体检验报告》,该报告载明:“……经治医院未及时明确诊断,对XXX的治疗时机存在延误”。

  20xx年八月,XXXX医院与被害人XXX的亲属达成赔偿协议,XXXX医院一次性赔付给被害人XXX亲属人民币八万元。

  根据以上事实,本律师认为:

  1、如果被害人XXX的死亡是XXXX医院误诊误治的医疗行为直接导致的,那么犯罪嫌疑人某某就不能承担《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伤害(致死)的刑事责任。

  2、如果被害人XXX的死亡是XXXX医院误诊误治的医疗行为直接导致的。那么根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六十三条(心脏损伤;胸部大血管损伤)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某某也不应当承担《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重伤害的刑事责任。

  3、司法鉴定还能解决如下问题:被害人XXX在送往XXXX医院前是重伤、轻伤还是轻微伤,因为本案存在这样的一个问题,被害人XXX被致伤的伤情是“左肺动脉下支破裂”,《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六十三条规定:心脏损伤;胸部大血管损伤。而“左肺动脉下支破裂”不属重伤范畴,但属不属轻伤还是轻微伤,有待于进行司法鉴定,如果鉴定是轻伤,那么对犯罪嫌疑人某某应当在三年以下处刑;如果鉴定是轻微伤,则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某某的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本律师恳请贵院委托有关部门对被害人XXX的死因作出司法鉴定,确定被害人XXX的死亡与XXXX医院诊疗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而确定犯罪嫌疑人某某应当承担的罪责。

此致

  人民*

  申请人:XXX

  申请日期:20xx年XX月XX日

司法鉴定申请书4

  一、鉴定人出庭申请书样本

  鉴定人出庭作证申请书

  申请人程X,亲友代理人,电话XXXXXXXXXXX

  申请人王X,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XXXXXXXXXXX

  两申请人均为被害人王XX兼被害人周XX亲属的诉讼代理人。

  申请事项:

  1、申请鉴定人刘X、任X、刘X、陈X、刘X出庭作证。

  申请理由

  你院审理的被告人王XX被控滥用职权罪、故意伤害罪,郭铁伟被控滥用职权罪,任XX被控故意伤害罪一案,太原市*委托湖北湖北同济司法鉴定中心通过司法鉴定查明被害人周XX的死亡原因。20xx年1月29日该中心做出《法医学鉴定意见》[同济司法鉴定中心(20xx)法医病理检字第F—2号],鉴定周XX的死亡原因“系因钝性暴力致闭合性颈部损伤(颈椎骨折、椎间盘断裂、颈髓损伤),而死于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鉴定人为刘良教授等人。申请人认为,该鉴定意见证明被害人周XX死亡原因,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有直接影响,另外还需由鉴定人出庭说明“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的含义以及因此导致周秀云死亡的医学原理、死亡的时间,这对于确定被告人王XX的罪名是故意**罪还是故意伤害罪(致死)有重要影响。为查明上述案件事实,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等规定,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请予核准办理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程X、王X

  X年X月X日

  二、鉴定人出庭的重要性

  鉴定人是指受司法机关或个人的指派或者聘请,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或技能,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并提出科学意见的人。

  (一)鉴定人不出庭作证,会影响鉴定意见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也会由于缺乏对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的必要约束,容易导致轻率、甚至随意鉴定的情形出现。如此,当事人对鉴定意见的效力也难以认同,这就导致了司法实践中多头鉴定、重复鉴定屡屡发生,不利于案件所涉矛盾纠纷的`依法妥善化解。

  (二)鉴定人出庭不仅有助于去伪存真,而且能帮助法官更好地履行审查判断的职权,通过当庭质证,采信科学权威的鉴定意见。

  (三)鉴定人出庭作证义务有其现实必要性。具体而言,有以下三点:

  1、明确规定鉴定人出庭作证义务,符合鉴定意见自身特点的要求。一方面,鉴定意见作为鉴定人依据其专业知识对某一专门性问题所作的陈述,具有专业性和科学性的特点,鉴定意见是否能够客观反映鉴定对象的真实状态,其所采取的鉴定方法是否科学,鉴定人所作的鉴定意见是否具有科学理论依据,该鉴定意见是否具有证明力,往往仅凭书面审查难以做到准确判断。另一方面,鉴定意见并不等同于案件事实认定的最终意见,因为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属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重要组成部分,鉴定人不能越俎代庖。鉴定意见作为法定证据形式的一种,并不具有丝毫特殊的证据地位。正因如此,质证、认证环节对鉴定意见之证据价值的发挥有着不可或缺性。

  2、明确规定鉴定人出庭作证义务,符合程序正义的内在要求。现代法治理念不仅追求实体正义,更注重程序的公开和公正,程序正义是实现实体正义的首要前提。程序正义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价值取向,贯彻在民事诉讼法制度设计的始终。法官亲自聆听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的辩论和鉴定人对质疑的回答,可以直接考察鉴定意见的可靠程度,易于准确判断有关证据的真伪以及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性。同时,法官、当事人和鉴定人直接见面,进行交流,有助于法官及时解决问题,从而推动诉讼迅速进行。

  3、明确规定鉴定人出庭作证义务,与两大法系的通常做法相一致。对于鉴定意见的审查,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其审查方式都和证人的审查方式一样,在形式上表现为对鉴定人的审查。在大陆法系国家,鉴定人是否出庭作证由法官依职权决定,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英美法系国家则是以当事人主导为原则,有关鉴定人出庭作证也是由当事人引入。两大法系有关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具体规则虽有所不同,但都是通过对鉴定人的审查来实现对鉴定意见的审查。在审查鉴定意见时,除非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所陈述的内容没有任何异议,鉴定人都必须出*法庭,从而实现对其进行的言词询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第一百四十五条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六条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第一百四十七条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以上就是有关司法鉴定人出庭申请书的一些详细内容,相信大家已经知道应该怎样书写这份申请书了吧。司法鉴定人在司法活动中扮演者重要的角色,如果经法院通知后,鉴定人拒绝出庭作证的要承担法律后果,有时甚至会影响到案件的判决。法院对当事人提交的司法鉴定人出庭申请书也应该认真对待。

司法鉴定申请书5

  申请人:XXX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委托相关权威鉴定机构:司法部刑事技术鉴定中心就证据《证明》上加盖的印章“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房屋拆迁拆迁业务专用章”的真实性作出司法鉴定,并追究相关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理由:

  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上海浦东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之间的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中纠纷案中,申请人提供了一份20xx年4月盖有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房屋拆迁业务专用章的《情况说明》(以下简称:《情况说明》),但是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却将申请人提交的此份证据《情况说明》更换成一份20xx年9月盖有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房屋拆迁业务专用章的《证明》(以下简称《证明》),被更换后的《证明》上所盖的印章与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情况说明》中所盖的印章具有明显的区别,而且,经过申请人的调查,真正的印章持有人是不可能会出具类似被更换后的《证明》类的文件,因此,申请人认为此份证明是被申请人通过伪造印章而制作的一份虚假文件,并通过非法手段将申请人提交的《情况说明》更换成其伪造的.《证明》。申请人提交的是《情况说明》,而并非《证明》,之所以会出现此类情况,系有人想通过非法手段达到非法的目的。此司法鉴定结论,对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查实、提起再审至关重要,故恳请法院予以准许。

  综上所述,请求法院对盖有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房屋拆迁业务专用章的《证明》做出司法鉴定,确定印章的真实性,从而确定上海浦东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此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司法鉴定申请书6

  申请人:XXX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委托相关权威鉴定机构:司法部刑事技术鉴定中心就证据《证明》上加盖的印章“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房屋拆迁拆迁业务专用章”的真实性作出司法鉴定,并追究相关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理由:

  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上海浦东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之间的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中纠纷案中,申请人提供了一份20xx年4月盖有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房屋拆迁业务专用章的《情况说明》(以下简称:《情况说明》),但是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却将申请人提交的此份证据《情况说明》更换成一份20xx年9月盖有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房屋拆迁业务专用章的《证明》(以下简称《证明》),被更换后的《证明》上所盖的印章与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情况说明》中所盖的印章具有明显的区别,而且,经过申请人的调查,真正的印章持有人是不可能会出具类似被更换后的《证明》类的文件,因此,申请人认为此份证明是被申请人通过伪造印章而制作的一份虚假文件,并通过非法手段将申请人提交的《情况说明》更换成其伪造的《证明》。申请人提交的'是《情况说明》,而并非《证明》,之所以会出现此类情况,系有人想通过非法手段达到非法的目的。此司法鉴定结论,对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查实、提起再审至关重要,故恳请法院予以准许。

  综上所述,请求法院对盖有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房屋拆迁业务专用章的《证明》做出司法鉴定,确定印章的真实性,从而确定上海浦东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此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司法鉴定申请书7

  申请人:李xx,女,汉族,x年月日出生,住北京市*谷区xx,电话:

  申请事项

  请求对北京市*谷区医院医疗过错进行鉴定,如存在过错请确定参与度。

  事实理由

  申请人诉北京市xx区医院医疗纠纷一案已经贵院受理,本案已经医疗事故鉴定鉴定结论虽为不构成医疗事故,但从分析意见中可以明确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严重过错。

  申请人也坚持认为北京市xx区医院的治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今为查明案件事实,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四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之规定特申请进行司法过错鉴定,请予准许。

此致

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申请日期:

司法鉴定申请书8

  申请人:________有限公司,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任董事长。

  请求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选定司法鉴定机构对申请人在案号为(____)________第____号案件开庭过程中提交的录音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其所反映的内容进行鉴定,并对记录的声音作出同一认定。

  实事和理由:

  ____年____月____日,申请人授权其业务经理何某某到____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商谈偿还货款事宜,商谈未果。商谈过程中何某某经理对双方的谈话用手机进行了现场录音(录音文件原始文件名为____________)。申请人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向贵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偿还货款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庭审过程中申请人提交了该录音证据,而公司质证称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特向贵院申请对该录音进行鉴定,以证实该录音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录入的内容,望准许。

此致

  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有限公司

  ____年____月____日

司法鉴定申请书9

  申请人:XXX

  申请事项:请求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申请人的伤残级别及护理期、营养期、休息期进行鉴定。

  事实与理由:

  某年某月某日某时许,在某某路出某某路附*,A驾驶B所有的牌号为AAAA的小轿车将驾驶电动自行车的申请人撞倒,造成申请人受伤。上海市*局宝山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A负主要责任,申请人负次要责任。现A等拒不赔偿对申请人造成的`损失,申请人无奈向贵院起诉,现因申请人受伤,为了进一步明确诉讼请求,现依法申请贵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申请人的伤残及三期进行司法鉴定,请批准。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司法鉴定申请书10

城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赵某与被申请人某某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贵院已受理。申请人为了完成举证责任,特申请贵院指定司法鉴定机构对申请人的继续治疗费和伤残等级做司法鉴定,恳请批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20xx年7月15日


司法鉴定人出庭申请书 (菁华3篇)(扩展2)

——司法鉴定申请书 (菁华9篇)

司法鉴定申请书1

  申请人:张三,男,1958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xx省xx市灞桥区XX村。

  委托代理人:xx,xx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事项:依法申请xx市*局分局重新委托鉴定机构对申请人张三损伤程度进行鉴定。

  事实与理由:

  xx市*局分局内设有法医鉴定机构,申请人认为应当考虑先由*分局内设的法医鉴定机构对申请人进行损伤程度鉴定。如果鉴定事项属于复杂疑难鉴定事项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才有必要考虑对外委托。申请人的伤情并非复杂疑难问题,不需要对外委托鉴定。

  如果确有必要对外委托xx市*局分局也应该委托具有良好声誉的权威鉴定机构来鉴定,而xx司法鉴定中心并不具有胜任的资格。申请人接受鉴定事后得知,xx司法鉴定中心并未入选xx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医学、文检鉴定机构入册机构名册内,该鉴定机构无论在声誉还是在鉴定水*的权威性方面都是不入流的鉴定机构,其不正规的做事风格一度受到业界诟病,其权威性并未得到司法机关、保险公司、律师事务所、受害人等广泛认可。申请人认为鉴定涉及刑事责任追究,xx市*局灞桥分局委托xx司法鉴定中心对鉴定申请人损伤程度鉴定考虑不周,应重新委托鉴定机构鉴定。

  xx司法鉴定中心向申请人收取司法鉴定费用1000元整,远远超过法律规定的费用标准。根据《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损伤程度鉴定,300/700,只涉及体表损伤程度鉴定的,每例300元。含活体检验、活体照相,不含医学辅助检查费用。xx司法鉴定中心向申请人超标准收取1000元整,属于违法违规行为,这种行为绝不能姑息,xx市*分局应另行委托正规合法的鉴定机构重新鉴定。

  xx司法鉴定中心做出的鉴定意见不客观、不全面、不合法,不公正,申请人不予认可。首先,鉴定意见认为只构成轻微伤,与事实不符,申请人原始病历及检查资料明确显示申请人肋骨骨折两处以上(双侧5、6前肋骨折,断端少量骨痂形成),这正是此次伤害的'受伤部位,根据20xx年1月1日《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申请人损伤程度足以鉴定为轻伤,xx司法鉴定中心对于原始病历及检查单视而不见,最终鉴定为轻微伤与事实不符;其次,鉴定意见中对于原始病历中陈述的肺挫伤等多处伤害部位并没有做出损伤程度鉴定,鉴定意见不全面,这显然不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对鉴定文书的严格要求。再次,鉴定没有针对性,方法不正确,鉴定中的新的检查没有针对原始病历材料及检查中较重的构成轻伤的的“双侧5、6前肋骨折,断端少量骨痂形成”这一损伤进行排查,仅仅因为之后的简单检查而否定原始病历及检查单效力,这种检查和比对方法显然是不正确的,不符合《法医临床检验规范》要求。

  综上所述,申请人的损伤程度已经构成轻伤,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特申请重新委托司法鉴定,望批准。

  此致

  xx市*局分局

司法鉴定申请书2

  申请人:XXX

  联系电话:XXXXXXXXXXX

  申请事项:

  请求汉台区人民*委托有关部门对被害人XXX的死因作出司法鉴定,确定被害人XXX的死亡与XXXX医院诊疗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以便认定犯罪嫌疑人何某某应当承担的罪责。

  申请理由:

  作为犯罪嫌疑人某某涉嫌伤害一案的辩护人,本人根据犯罪嫌疑人某某的请求,认为本案需要对XXX的死因作出司法鉴定,理由如下:

  被害人XXX被致伤后,即被汉台区看守所干警送往XXXX医院治疗,但XXXX医院将被害人XXX误诊为“肝破裂,包膜下出血,肝脏挫裂伤”,在治疗过程中,XXXX医院外一科大夫先切开被害人的腹部,但发现被害人的肝脏完好无损,嗣后,XXXX医院外一科大夫又将被害人转往外三科,交由外三科大夫作胸部手术,因延误时间过长,造成被害人死亡。

  20xx年六月二十九日,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医XXX、XXX,汉中市*局法医XXX,汉中市*局汉台分局法医张正明对被害人XXX的尸体作出了《尸体检验报告》,该报告载明:“……经治医院未及时明确诊断,对XXX的治疗时机存在延误”。

  20xx年八月,XXXX医院与被害人XXX的亲属达成赔偿协议,XXXX医院一次性赔付给被害人XXX亲属人民币八万元。

  根据以上事实,本律师认为:

  1、如果被害人XXX的死亡是XXXX医院误诊误治的医疗行为直接导致的,那么犯罪嫌疑人某某就不能承担《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伤害(致死)的刑事责任。

  2、如果被害人XXX的死亡是XXXX医院误诊误治的医疗行为直接导致的。那么根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六十三条(心脏损伤;胸部大血管损伤)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某某也不应当承担《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重伤害的刑事责任。

  3、司法鉴定还能解决如下问题:被害人XXX在送往XXXX医院前是重伤、轻伤还是轻微伤,因为本案存在这样的一个问题,被害人XXX被致伤的伤情是“左肺动脉下支破裂”,《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六十三条规定:心脏损伤;胸部大血管损伤。而“左肺动脉下支破裂”不属重伤范畴,但属不属轻伤还是轻微伤,有待于进行司法鉴定,如果鉴定是轻伤,那么对犯罪嫌疑人某某应当在三年以下处刑;如果鉴定是轻微伤,则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某某的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本律师恳请贵院委托有关部门对被害人XXX的死因作出司法鉴定,确定被害人XXX的'死亡与XXXX医院诊疗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而确定犯罪嫌疑人某某应当承担的罪责。

此致

人民*

  申请人:XXX

  申请日期:20xx年XX月XX日

司法鉴定申请书3

  申请人:广州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小明 职务:总经理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委托相关机构就张三提供的劳动合同上加盖的印章的真实性作出司法鉴定,从而确定该劳动合同的真实性,并追究其伪造公司印章及其合同的法律责任。

  申请理由:

  张三于20xx年7月30日至20xx年3月19日在申请人公司任业务经理职,其在职期间不能胜任该职工作,无法完成申请人交付的工作任务,还以联系业务为借口,通过欺骗的方式借支各项费用,总额为7400元。张三在职期间不但没有为公司创造利益,反而因其各种不负责任的言行给公司抹黑,造成申请人客户流失,给申请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

  当时,由于申请人诉张三名誉侵权纠纷的诉讼请求得到一审判决(案号:(20xx)番法民初字第3345号)的支持。申请人考虑到张三系自然人,按照判决向其追偿八万余元的经济损失可能性较小;其次,申请人在私下得到张三朋友的说情,表示愿意对其不良言行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其不良影响作出让步;再者,申请人为了避免因此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也会影响公司正常的运营和社会声誉。基于以上原因,申请人于20xx年4月23日向贵院提出撤诉申请。

  由于各种原因,贵院于20xx年2月16日通知申请人重新开庭审理此案,张三又拿出所谓的劳动合同作为申请人向其承诺相关报酬和提成的依据,但在申请人与其发生劳动关系期间,并未作出其所出具的合同内容的承诺和约定。另外,申请人一再的容忍和退让只是得到张三不思悔改的诬告,严重干扰了申请人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必然会给申请人带来更大的经济损失。

  申请人认为,张三所持有的劳动合同内容及印章系属其伪造,并非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因此,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贵院依法调取天河区*分局申请人公章备案资料,同时向贵院提出司法鉴定的申请。

  综上所述,申请人请求贵院委托有关部门对张三提供的劳动合同加盖的印章作出司法鉴定,确定该印章的真实性,从而确定张三应当承担的伪造公司印章以及劳动合同的相关法律责任。

  此 致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广州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年**月**日

司法鉴定申请书4

  申请人:XXX

  联系电话:XXXXXXXXXXX

  申请事项:

  请求汉台区人民*委托有关部门对被害人XXX的死因作出司法鉴定,确定被害人XXX的死亡与XXXX医院诊疗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以便认定犯罪嫌疑人何某某应当承担的罪责。

  申请理由:

  作为犯罪嫌疑人某某涉嫌伤害一案的辩护人,本人根据犯罪嫌疑人某某的请求,认为本案需要对XXX的死因作出司法鉴定,理由如下:

  被害人XXX被致伤后,即被汉台区看守所干警送往XXXX医院治疗,但XXXX医院将被害人XXX误诊为“肝破裂,包膜下出血,肝脏挫裂伤”,在治疗过程中,XXXX医院外一科大夫先切开被害人的腹部,但发现被害人的肝脏完好无损,嗣后,XXXX医院外一科大夫又将被害人转往外三科,交由外三科大夫作胸部手术,因延误时间过长,造成被害人死亡。

  20xx年六月二十九日,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医XXX、XXX,汉中市*局法医XXX,汉中市*局汉台分局法医张正明对被害人XXX的尸体作出了《尸体检验报告》,该报告载明:“……经治医院未及时明确诊断,对XXX的治疗时机存在延误”。

  20xx年八月,XXXX医院与被害人XXX的亲属达成赔偿协议,XXXX医院一次性赔付给被害人XXX亲属人民币八万元。

  根据以上事实,本律师认为:

  1、如果被害人XXX的死亡是XXXX医院误诊误治的医疗行为直接导致的,那么犯罪嫌疑人某某就不能承担《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伤害(致死)的.刑事责任。

  2、如果被害人XXX的死亡是XXXX医院误诊误治的医疗行为直接导致的。那么根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六十三条(心脏损伤;胸部大血管损伤)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某某也不应当承担《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重伤害的刑事责任。

  3、司法鉴定还能解决如下问题:被害人XXX在送往XXXX医院前是重伤、轻伤还是轻微伤,因为本案存在这样的一个问题,被害人XXX被致伤的伤情是“左肺动脉下支破裂”,《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六十三条规定:心脏损伤;胸部大血管损伤。而“左肺动脉下支破裂”不属重伤范畴,但属不属轻伤还是轻微伤,有待于进行司法鉴定,如果鉴定是轻伤,那么对犯罪嫌疑人某某应当在三年以下处刑;如果鉴定是轻微伤,则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某某的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本律师恳请贵院委托有关部门对被害人XXX的死因作出司法鉴定,确定被害人XXX的死亡与XXXX医院诊疗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而确定犯罪嫌疑人某某应当承担的罪责。

此致

人民*

  申请人:XXX

  申请日期:20xx年XX月XX日

司法鉴定申请书5

  申请人:张三,男,1958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xx省xx市灞桥区XX村。

  委托代理人:xx,xx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事项:依法申请xx市*局分局重新委托鉴定机构对申请人张三损伤程度进行鉴定。

  事实与理由:

  xx市*局分局内设有法医鉴定机构,申请人认为应当考虑先由*分局内设的法医鉴定机构对申请人进行损伤程度鉴定。如果鉴定事项属于复杂疑难鉴定事项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才有必要考虑对外委托。申请人的伤情并非复杂疑难问题,不需要对外委托鉴定。

  如果确有必要对外委托xx市*局分局也应该委托具有良好声誉的权威鉴定机构来鉴定,而xx司法鉴定中心并不具有胜任的资格。申请人接受鉴定事后得知,xx司法鉴定中心并未入选xx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医学、文检鉴定机构入册机构名册内,该鉴定机构无论在声誉还是在鉴定水*的权威性方面都是不入流的鉴定机构,其不正规的做事风格一度受到业界诟病,其权威性并未得到司法机关、保险公司、律师事务所、受害人等广泛认可。申请人认为鉴定涉及刑事责任追究,xx市*局灞桥分局委托xx司法鉴定中心对鉴定申请人损伤程度鉴定考虑不周,应重新委托鉴定机构鉴定。

  xx司法鉴定中心向申请人收取司法鉴定费用1000元整,远远超过法律规定的费用标准。根据《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损伤程度鉴定,300/700,只涉及体表损伤程度鉴定的`,每例300元。含活体检验、活体照相,不含医学辅助检查费用。xx司法鉴定中心向申请人超标准收取1000元整,属于违法违规行为,这种行为绝不能姑息,xx市*分局应另行委托正规合法的鉴定机构重新鉴定。

  xx司法鉴定中心做出的鉴定意见不客观、不全面、不合法,不公正,申请人不予认可。首先,鉴定意见认为只构成轻微伤,与事实不符,申请人原始病历及检查资料明确显示申请人肋骨骨折两处以上(双侧5、6前肋骨折,断端少量骨痂形成),这正是此次伤害的受伤部位,根据20xx年1月1日《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申请人损伤程度足以鉴定为轻伤,xx司法鉴定中心对于原始病历及检查单视而不见,最终鉴定为轻微伤与事实不符;其次,鉴定意见中对于原始病历中陈述的肺挫伤等多处伤害部位并没有做出损伤程度鉴定,鉴定意见不全面,这显然不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对鉴定文书的严格要求。再次,鉴定没有针对性,方法不正确,鉴定中的新的检查没有针对原始病历材料及检查中较重的构成轻伤的的“双侧5、6前肋骨折,断端少量骨痂形成”这一损伤进行排查,仅仅因为之后的简单检查而否定原始病历及检查单效力,这种检查和比对方法显然是不正确的,不符合《法医临床检验规范》要求。

  综上所述,申请人的损伤程度已经构成轻伤,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特申请重新委托司法鉴定,望批准。

  此致

  xx市*局分局

司法鉴定申请书6

  申请人:张三,男,1958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xx省xx市灞桥区XX村。

  委托代理人:xx,xx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事项:依法申请xx市*局分局重新委托鉴定机构对申请人张三损伤程度进行鉴定。

  事实与理由:

  xx市*局分局内设有法医鉴定机构,申请人认为应当考虑先由*分局内设的法医鉴定机构对申请人进行损伤程度鉴定。如果鉴定事项属于复杂疑难鉴定事项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才有必要考虑对外委托。申请人的伤情并非复杂疑难问题,不需要对外委托鉴定。

  如果确有必要对外委托xx市*局分局也应该委托具有良好声誉的权威鉴定机构来鉴定,而xx司法鉴定中心并不具有胜任的资格。申请人接受鉴定事后得知,xx司法鉴定中心并未入选xx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医学、文检鉴定机构入册机构名册内,该鉴定机构无论在声誉还是在鉴定水*的权威性方面都是不入流的鉴定机构,其不正规的做事风格一度受到业界诟病,其权威性并未得到司法机关、保险公司、律师事务所、受害人等广泛认可。申请人认为鉴定涉及刑事责任追究,xx市*局灞桥分局委托xx司法鉴定中心对鉴定申请人损伤程度鉴定考虑不周,应重新委托鉴定机构鉴定。

  xx司法鉴定中心向申请人收取司法鉴定费用1000元整,远远超过法律规定的费用标准。根据《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损伤程度鉴定,300/700,只涉及体表损伤程度鉴定的,每例300元。含活体检验、活体照相,不含医学辅助检查费用。xx司法鉴定中心向申请人超标准收取1000元整,属于违法违规行为,这种行为绝不能姑息,xx市*分局应另行委托正规合法的鉴定机构重新鉴定。

  xx司法鉴定中心做出的鉴定意见不客观、不全面、不合法,不公正,申请人不予认可。首先,鉴定意见认为只构成轻微伤,与事实不符,申请人原始病历及检查资料明确显示申请人肋骨骨折两处以上(双侧5、6前肋骨折,断端少量骨痂形成),这正是此次伤害的受伤部位,根据20xx年1月1日《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申请人损伤程度足以鉴定为轻伤,xx司法鉴定中心对于原始病历及检查单视而不见,最终鉴定为轻微伤与事实不符;其次,鉴定意见中对于原始病历中陈述的肺挫伤等多处伤害部位并没有做出损伤程度鉴定,鉴定意见不全面,这显然不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对鉴定文书的严格要求。再次,鉴定没有针对性,方法不正确,鉴定中的'新的检查没有针对原始病历材料及检查中较重的构成轻伤的的“双侧5、6前肋骨折,断端少量骨痂形成”这一损伤进行排查,仅仅因为之后的简单检查而否定原始病历及检查单效力,这种检查和比对方法显然是不正确的,不符合《法医临床检验规范》要求。

  综上所述,申请人的损伤程度已经构成轻伤,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特申请重新委托司法鉴定,望批准。

  此致

  xx市*局分局

司法鉴定申请书7

  申请人:肖____,男,汉族,19____年____月____日生,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住____省____市____区____路____号____幢____室,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事项:

  1、对申请人的护理期限、营养期限、误工期限进行司法鉴定

  2、对申请人的后续治疗费用进行司法鉴定

  事实与理由:

  20____年____月____日,被告高____驾驶皖A________小型客车,与骑电动自行车的原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被告高____应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肖____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至合肥市滨湖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右足拇指骨折,右足第1跖骨骨折,右肩部及右胸部软组织损伤。后经安徽同德司法鉴定鉴定,原告的伤情达到十级伤残。出院后,原告经复查,后期需要进行右拇趾外翻畸形的矫正手术和右肩峰下滑囊炎的理疗。

  日前申请人已诉至法院,请求损害赔偿,该案现正在诉讼过程中。为了进一步明确诉讼请求,现依法申请贵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申请人的三期及后续治疗费用进行司法鉴定,望批准。

此致

____市____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司法鉴定申请书8

  申请人:陈X如,女,19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3303261965XXXXXXXX。汉族,住*阳县鳌江镇河滨村。

  申请事项:

  1.申请对卖尽契约进行书写时间鉴定;

  2.申请对陈纪旺在契约上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

  3.申请对陈纪旺在契约上的手印进行真实性鉴定。

  事实与理由:原告姜X春诉被告应X语、陈X、陈X璋、陈X康、陈X芝、陈X如6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业经贵院受理,现被告陈X如有正当理由怀疑原告提供的卖尽契约系伪造。特申请法院委托专业的司法鉴定机构对上述请求事项进行司法鉴定。

  此致

  *阳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20xxx年7月18日

司法鉴定申请书9

  申请人:xxx

  住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电话:

  被申请人:

  联系人:

  电话:

  请求事项:

  请求xx市xx区人民法院依法指定司法鉴定机构对被申请人的.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以及过错与申请人的损害结果是否有因果关系进行鉴定。

  具体鉴定事项:

  1、ct复查不及时。

  2、神经外科会诊不及时。

  3、手术延误。

  4、上述过错与最后病人出血量增加,以及后来的严重后遗症有因果关系。

  5、过错与后果因果关系的参与度有多大。

  事实和理由:

  1、ct复查不及时

  患者于____月____日2点出现再出血症状并不断加重,需要神经内科及时复查ct。但事实上5点才在会诊后做的ct。根据复查ct报告脑出血已经从入院的10毫升增加为60毫升。因为手术不能清除全部出血,而手术记录记载清除出来的血有60毫升,证明出血量在60毫升以上。根据xx主任查房意见出血在100毫升。如果及时做ct,可能在出血30—40毫升的时候及时手术。

  根据____月____日22点10分的门诊病历记载,发病已经5小时。到次日2点,发病已经9小时。如果在3点左右完成ct检查,在4点至5点之间做手术已经符合时间要求。

  2、神经外科会诊不及时

  根据病程记录,从2点后病情不断加重。已经具备需要神经外科会诊的条件。但5点神经外科会诊才进行。

  3、手术延误

  因为上述原因,手术在发病后次日7点开始。此时,发病已经14小时,再出血已经发生5小时。出血量在60—100毫升之间。已经丧失了最佳手术时机,尽管手术挽救了生命,但确带来了严重的后遗症。

  综上所述,被告葫芦岛中心医院存在诊断和治疗的延误,导致本有可能及时诊断治疗的脑出血因为过错而加重了病情。其过错和病人后来的大量脑出血存在因果关系。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司法鉴定人出庭申请书 (菁华3篇)(扩展3)

——鉴定人出庭申请书合集5篇

  鉴定人出庭申请书 1

  申请人:

  通信地址或联系方法:

  申请事项: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

  申请理由:

  系被告人被控

  一案的(证人、鉴定人)。申请人作为人委托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鉴定意见)有异议,且该证据对本案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为查明案件事实,对被告人进行公正判决,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特提出申请。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鉴定人出庭申请书 2

  申请人:xx电器有限公司

  申请事项:

  天津市质量管理协会鉴定人员出庭作证。

  申请理由:

  申请人与天津市xxx电子工程有限公司货款纠纷一案,经贵院委托,由天津市质量管理协会对原告供应的楼宇对讲(可视)系统进行产品质量鉴定。天津市质量管理协会于20xx年4月30日作出xx号鉴定结论。申请人认为,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现场勘验过程流于形式,缺乏专业水准。申请人对其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第六十条之规定,特申请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

  申请人:

  20xx年x月x日

  鉴定人出庭申请书 3

  申请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通信地址或联系方法:

  申请事项: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

  申请理由:

  系被告人被控

  一案的 (证人、鉴定人)。申请人作为人 委托的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鉴定意见)有异议,且该证据对本案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为查明案件事实,对被告人进行公正判决,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特提出申请。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证人、鉴定人名单、地址、联系方式

  鉴定人出庭申请书 4

  申请人:

  申请事项:

  申请作出xxx中心鉴定结论书(xx价认鉴字[20xx]3号)的鉴定人xxx、xxx出庭作证。

  申请理由:

  贵院审理的被告人xxx一案,xxx委托了xxx价格认证中心通过司法鉴定确定涉诉帕萨特的价格。20xx年11月3日该中心作出《鉴定结论书》(xx价认鉴字[20xx]3号),鉴定涉诉“鉴定标的的价值为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元)。申请人认为,该鉴定意见证明涉诉标的价格,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有直接影响。另还需由鉴定人出庭说明鉴定人资质、鉴定方法及过程事项。为查明上述案件事实,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特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请予以核准。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〇xx年十二月三日

  鉴定人出庭申请书 5

  [ ]第 号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

  通信地址或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事项:通知鉴定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庭作证。

  申请理由:_____________系被告人____________ 被控____________ 一案的鉴定人因鉴定意见存在严重问题,申请人认为需要鉴定人出庭作证。根据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特提出申请。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

  (律师事务所盖章)

  年 月 日

  附:鉴定人地址、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司法鉴定人出庭申请书 (菁华3篇)(扩展4)

——出庭作证证人申请书 (菁华3篇)

出庭作证证人申请书1

  一、劳动仲裁申请书格式:

  1、要写明申请方、被申请方的基本情况,如:姓名(企业一方除写企业名称外,还要写法定代表人)、性别、出生年月、民族、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单位地址、家庭地址、电话等。

  2、写明申请事项。也就是你想主张的事项。比如,支付拖欠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等。

  3、写明事实和理由,应叙述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的时间、地点、原因、事件、方式、手段和后果等,特别是要把引发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的关键性事实客观地交代清楚。还有何时入职、做什么工作、约定工资。应叙述的全面而又简洁。

  4、然后写结束语和呈文对象。“特向贵委提出申请,请求依法裁决”、“此致 ×××县(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等。

  5、最后落款,即申请人姓名和日期,并且手写签名按上手印。

  二、劳动仲裁申请书范本:

  劳动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女,汉族,出生年月日,住址

  被申请人:×××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电话:×××

  申请事项:

  一、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交社会养老保险费及滞纳金合计18000元人民币.

  二、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交医疗保险费滞纳金合计20000元

  三、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双倍的`工资合计26000元( 20xx年1月至今)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xx年3月8日开始至今一直在被申请人处工作, 现担任公司的销售经理,双方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至今,被申请人从未给申请人交纳过任何的保险,同时也未与申请人签定书面的劳动合同。

  申请人认为,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并为劳动者交纳各类法律规定的保险, 而被申请人却一直未给申请人交纳各类保险,此行为已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利益,申请人曾多次要求其交纳保险,但被申请人却拒绝交纳, 致使申请人的保险费用产生了高额的滞纳金, 同时,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未签定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的工资.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利益, 现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交保险及滞纳金并依法向申请人支付双倍的工资。

  此致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年 月 日

出庭作证证人申请书2

章丘市人民法院:

  XX申请追加我作为XXXX等四原告诉其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的共同被告,我业已收悉贵院的《参加诉讼通知书》及20xx年XX月XX日9:00的开庭传票。为了查明案情,还原事实真相,我申请XXXX、XXXX二人届时出庭作证,以证明事故发生经过及抢救情况,敬请准许。

  申请人:XXX

  XX年XX月XX日

出庭作证证人申请书3

  申请人:个人基本情况介绍

  申请事项:

  申请证人xxx某出庭作证。

  申请理由:

  李某诉张某、赵某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为了办理涉案房屋的按揭贷款,将申请人与涉案房屋产权人张某的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签订的申请人手中仅有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及办理按揭所需的其它相关资料交给建设银行xxx支行个贷部xxx某经理处审查,xxx支行本应把申请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退还给申请人,但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却被赵某某从支行个贷部xxx经理处强行取走,致使申请人无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为查明案情事实,申请人依据《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证据的若干规定》54条的相关规定,向贵院申请证人xxx某到庭作证,证明申请人仅有的提供给xxx支行的涉案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被赵某某强行取走。

此致

  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20xx年x月x日


司法鉴定人出庭申请书 (菁华3篇)(扩展5)

——司法鉴定申请书 (菁华10篇)

司法鉴定申请书1

  申请人:XXX

  申请事项:请求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申请人的伤残级别及护理期、营养期、休息期进行鉴定。

  事实与理由:

  某年某月某日某时许,在某某路出某某路附*,A驾驶B所有的牌号为AAAA的`小轿车将驾驶电动自行车的申请人撞倒,造成申请人受伤。上海市*局宝山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A负主要责任,申请人负次要责任。现A等拒不赔偿对申请人造成的损失,申请人无奈向贵院起诉,现因申请人受伤,为了进一步明确诉讼请求,现依法申请贵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申请人的伤残及三期进行司法鉴定,请批准。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司法鉴定申请书2

  申请人:xxx,男,汉族,XXX出生,地址:XXXx,电话:XXX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准予申请人撤销对工程量及增项鉴定的申请

  事实和理由

  双方合同约定条款中载有此面积按图纸工程量计算,最终结算按实际发生量核算,申请人计算的`工程量为XXX*方米但被告xxx在诉讼中只承认申请人的工程量为XXX*方米(单价为XXX元每*米),与申请人计算的工程量相差共计XXX*方米。但是申请人为了便于本案尽快审理,该案得以早日解决,避免被告的无理缠诉故向贵院提出撤销鉴定申请,望准予。

  呈

  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XXX年XXX月XXX日

司法鉴定申请书3

  申请人:

  被申请人:

  请求目的:

  依法对某医学中心对被申请人作出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书进行重新鉴定

  事实与理由:

  一、某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并没有严格按照《司法通则(试行)》对被申请人进行鉴定,存在严重违法行为,重新司法鉴定申请书。

  第一,某医学司法鉴定中心接受被申请人委托作出司法鉴定书违法。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第十四条规定司法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案件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某医学司法鉴定中心没有接受司法机关的'指定,在被申请人还没有提起诉讼的情况下为其进行鉴定违法。

  第二,某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并没有要求被申请人重新拍片确认伤情,依据没有注明拍片时间和片子编号的X片作出鉴定结论违法,司法鉴定《重新司法鉴定申请书》。

  被申请人受伤经过康复治疗后,伤势可以有所好转,青岛九鼎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应当要求被申请人重新拍片,根据恢复情况作出鉴定结论。另外,被申请人提供的X片没有拍片时间和片子编号,无法证实是针对被申请人伤情所拍的,某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却据此认定被申请人伤情,依据何在。

  二、法院对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书予以采纳,程序违法。

  申请人在对司法鉴定书进行质证时,仅表示对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内容是否有异议并没有明确表态司法鉴定书内容部分并没有经过当事人质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法院采纳程序违法。

  三、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单方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有权申请重新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熡伤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熜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青岛九鼎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即非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协商确定的,亦非莱西市人民法院指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八条规定, 申请人有权申请重新鉴定。

  综上所述,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的公正,特申请重新鉴定,望批准。

  此致

  某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司法鉴定申请书4

  申请人:陈X如,女,19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3303261965XXXXXXXX。汉族,住*阳县鳌江镇河滨村,

  申请事项:

  1.申请对卖尽契约进行书写时间鉴定;

  2.申请对陈纪旺在契约上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

  3.申请对陈纪旺在契约上的手印进行真实性鉴定。

  事实与理由:原告姜X春诉被告应X语、陈X、陈X璋、陈X康、陈X芝、陈X如6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业经贵院受理,现被告陈X如有正当理由怀疑原告提供的卖尽契约系伪造。特申请法院委托专业的司法鉴定机构对上述请求事项进行司法鉴定。

此致

  *阳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陈X如

  20xx年7月18日

司法鉴定申请书5

  申请人:XX,XX,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

  住址:XXX省XX市XXX区XXX路XX号X幢XX室;

  申请事项:

  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申请人位于XX市XX花园X—X—XXX的房屋装修和财产损失情况经行评估鉴定!

  申请理由:

  申请人诉XX市XXXXX有限公司损害赔偿一案已由贵院立案受理,现该房屋由于XX市XXXXXX有限公司疏于管理,导致下水管道的堵塞、水流不畅而被浸泡,屋内狼藉不堪,申请人房屋装修和财物遭受了相当大的损失。

  因此,特请求贵院委托鉴定机构对申请人的房屋装修损失和财产损失情况进行鉴定,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X市X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时间:XXXX年XX月XX日

司法鉴定申请书6

  申请人:xxx

  住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电话:

  被申请人:

  联系人:

  电话:

  请求事项:

  请求xx市xx区人民法院依法指定司法鉴定机构对被申请人的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以及过错与申请人的损害结果是否有因果关系进行鉴定。

  具体鉴定事项:

  1、ct复查不及时。

  2、神经外科会诊不及时。

  3、手术延误。

  4、上述过错与最后病人出血量增加,以及后来的严重后遗症有因果关系。

  5、过错与后果因果关系的参与度有多大。

  事实和理由:

  1、ct复查不及时

  患者于____月____日2点出现再出血症状并不断加重,需要神经内科及时复查ct。但事实上5点才在会诊后做的ct。根据复查ct报告脑出血已经从入院的10毫升增加为60毫升。因为手术不能清除全部出血,而手术记录记载清除出来的血有60毫升,证明出血量在60毫升以上。根据xx主任查房意见出血在100毫升。如果及时做ct,可能在出血30—40毫升的时候及时手术。

  根据____月____日22点10分的.门诊病历记载,发病已经5小时。到次日2点,发病已经9小时。如果在3点左右完成ct检查,在4点至5点之间做手术已经符合时间要求。

  2、神经外科会诊不及时

  根据病程记录,从2点后病情不断加重。已经具备需要神经外科会诊的条件。但5点神经外科会诊才进行。

  3、手术延误

  因为上述原因,手术在发病后次日7点开始。此时,发病已经14小时,再出血已经发生5小时。出血量在60—100毫升之间。已经丧失了最佳手术时机,尽管手术挽救了生命,但确带来了严重的后遗症。

  综上所述,被告葫芦岛中心医院存在诊断和治疗的延误,导致本有可能及时诊断治疗的脑出血因为过错而加重了病情。其过错和病人后来的大量脑出血存在因果关系。

  此致

敬礼!

  ________司法鉴定中心

  申请人:xxx

司法鉴定申请书7

  申请人:杨xx,男,汉族,农民,出生于19xx年7月22日,系林州市河顺镇xx村人,现住本村,联系电话:1383xx-xxx10,司法鉴定异议申请书。

  被申请人:崔xx,女,农民,出生于19xx年10月17日,系林州市河顺镇x村人,现住本村,联系电话:603xx-xx。

  申请人杨xx因离婚纠纷一案,不同意被申请人崔xx提出的鉴定申请,对司法鉴定提出异议。

  请求事项:

  林州市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技术科不应对被申请人崔xx提出的鉴定请求给予委托鉴定或指定鉴定。

  申请理由:

  申请人杨xx诉被申请人崔xx离婚纠纷一案,于20xx年7月11日向贵院起诉,贵院河顺法庭受理此案先后于20xx年8月30日,9月22日二次开庭审理本案。期间,被申请人崔xx方没有提出鉴定申请,20xx年9月22日,林州市人民法院河顺法庭向双方当事人下达了转换程序通知书,该通知书上明确告知:“本案的举证期限延长至20xx年10月11日,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可是在20xx年10月11日之前,被申请人崔xx仍然没有提出鉴定申请,只到20xx年10月15日才提出鉴定申请,据此,申请人属于逾期申请,应视为其放弃举证权利。

  综上所述,申请人杨xx认为,被申请人崔xx的司法鉴定请求已经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的规定》第25条第1款、第33、34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不应对其本次请求委托或指定鉴定机构。

  此致

  敬礼

  林州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杨xx

  20xx年12月13日

  法鉴定申请书格式

  申 请 人:

  住 址:

  请求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指定司法鉴定机构对申请人的后续医疗费进行鉴定。

  事实和理由:

  此致

  敬礼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申请法医鉴定和车物损失鉴定的程序

  在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中,法医鉴定和车物损失价值鉴定是经常发生的,目的是为了日后向肇事人请求赔偿作必要的准备,因此,当事人应对两种鉴定的程序有必要的了解,避免以后诉讼因证据不足导致损失得不到赔偿,司法鉴定《司法鉴定异议申请书》。

  一、申请法医鉴定

  公民申请法医鉴定,首先应向有关的*、司法机关提交鉴定申请。该部门经审查符合鉴定条件的,可指派或者聘请法医鉴定部门的专业法医师或医师对法医学方面的问题进行鉴定。进行鉴定时,受伤当事人一般应到场,并提供相关的伤情资料,包括影像学报告、X光片、CT片、致伤物、照片、证人证言等。

  申请法医鉴定应注意以下几点:

  1、当事人应与鉴定人员积极配合,主动提供相关的伤情资料、物证和检材,如实接受鉴定人员的询问、调查和检验。

  2、在鉴定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提供伪证,如提供伪证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3、当事人不得私自更改法医鉴定书的内容,否则该鉴定书无效。

  4、如果对法医鉴定的`结论不服,可以申请由双方共同认可或*、司法机关依法指定的鉴定部门重新进行鉴定。

  5、鉴定结束后,当事人应对返还的有关材料、物证、检材妥善保管,以备后用。

  二、申请车物损失价值鉴定

  1、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和物品,由*机关统一保管,经检验、鉴定后,委托价格事物所进行损失价格鉴定。进行车物价格损失鉴定时,各方当事人应到场,涉及保险的车辆和物品,当事人还应通知保险公司派员到场(无故不到场的,按缺*论处)。

  2、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原则上在事故发生后7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如情况特殊,经批准可延长7日。

  3、当事人对经确认后的鉴定结论不服或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书》后5日内,向交警支队交宣处事故科申请重新鉴定;并在10日内作出重新鉴定结论。

  4、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经*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生效。

司法鉴定申请书8

  一、概述

  (一)司法鉴定文书的概念

  司法鉴定文书

  是司法鉴定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条 件和程序,运用专门知识或者技能对诉讼、仲裁等活动中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科学鉴别和判定后制作的规范化文书的总称,司法鉴定申请书格式。

  (二)司法鉴定文书的特征

  1敝谱髦魈宓奶囟ㄐ

  司法鉴定文书必须由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制作。

  2敝谱鞒绦虻暮戏ㄐ

  司法鉴定文书的产生过程必须符合法律、法规与司法鉴定程序等有关规定。

  3蔽氖槟谌莸目蒲性

  司法鉴定文书阐明的是自然科学现象,是对客观事实本质属性的真实记载。

  4蔽氖樾问降墓娣缎

  司法鉴定文书必须按照统一规定的格式规范制作,使用国家标准计量单位、符号和文字,纸张、打印和版面符合规定的要求。

  二、司法鉴定文书分类

  (一)根据司法鉴定文书的性质和作用进行的分类

  根据司法鉴定文书的性质和作用,司法鉴定文书可以分为司法鉴定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司法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司法鉴定咨询意见书四种,司法鉴定《司法鉴定申请书格式》。其中,司法鉴定书是基本文书,其它三种文书是其派生文书。

  1彼痉鉴定书(缩略语为“鉴”):

  司法鉴定书是司法鉴定人对所委托的专门性问题得出鉴定结论后出具的鉴定文书。出具司法鉴定书的基本条 件是:提供的资料系统完整,送检材料齐全实验条 件(技术方法和设备)完备,能得出鉴定结论。

  2彼痉鉴定检验报告书(缩略语为“检”):

  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是司法鉴定人对所委托的检验对象进行检验后出具的报告书。出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的基本条 件是:通过检验特定检验对象后,不加任何分析说明,直接客观反映检查、测试所见或实验结果。

  3彼痉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缩略语为“证”):

  司法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是司法鉴定人根据所委托审查的书面资料,通过分析、比较而出具的审查意见书。出具司法鉴定审查意见书的基本条 件是:一般不对具体的对象进行直接的检验,而是对书面材料的一种客观审查。

  4彼痉鉴定咨询意见书(缩略语为“咨”):

  司法鉴定咨询意见书是司法鉴定人对委托咨询或者难以形成鉴定结论的专门性问题出具的分析意见书。出具司法鉴定咨询意见书的基本条 件是:因资料不完整、检材不符合条 件、技术条 件限制等而不能得出鉴定结论。

  (二)根据司法鉴定程序进行的分类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司法鉴定文书可以分为鉴定文书、补充鉴定文书、复核鉴定文书、重新鉴定文书四种。

  1彼痉鉴定书:

  司法鉴定书是接受委托方的初次委托后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文书。

  2辈钩浼定书:

  凡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和客体的、原鉴定项目有遗漏的、原鉴定结论不全面充分准确的。

司法鉴定申请书9

  申请人:xxx,男,汉族,XXX出生,地址:XXXx,电话:XXX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准予申请人撤销对工程量及增项鉴定的申请

  事实和理由

  双方合同约定条款中载有此面积按图纸工程量计算,最终结算按实际发生量核算,申请人计算的工程量为XXX*方米但被告xxx在诉讼中只承认申请人的工程量为XXX*方米(单价为XXX元每*米),与申请人计算的工程量相差共计XXX*方米。但是申请人为了便于本案尽快审理,该案得以早日解决,避免被告的无理缠诉故向贵院提出撤销鉴定申请,望准予。

  呈

  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XXX年XXX月XXX日

司法鉴定申请书10

  申请人:XXX

  联系电话:XXXXXXXXXXX

  申请事项:

  请求汉台区人民*委托有关部门对被害人XXX的死因作出司法鉴定,确定被害人XXX的死亡与XXXX医院诊疗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以便认定犯罪嫌疑人何某某应当承担的罪责。

  申请理由:

  作为犯罪嫌疑人某某涉嫌伤害一案的辩护人,本人根据犯罪嫌疑人某某的请求,认为本案需要对XXX的死因作出司法鉴定,理由如下:

  被害人XXX被致伤后,即被汉台区看守所干警送往XXXX医院治疗,但XXXX医院将被害人XXX误诊为“肝破裂,包膜下出血,肝脏挫裂伤”,在治疗过程中,XXXX医院外一科大夫先切开被害人的腹部,但发现被害人的肝脏完好无损,嗣后,XXXX医院外一科大夫又将被害人转往外三科,交由外三科大夫作胸部手术,因延误时间过长,造成被害人死亡。

  20xx年六月二十九日,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医XXX、XXX,汉中市*局法医XXX,汉中市*局汉台分局法医张正明对被害人XXX的尸体作出了《尸体检验报告》,该报告载明:“……经治医院未及时明确诊断,对XXX的治疗时机存在延误”。

  20xx年八月,XXXX医院与被害人XXX的亲属达成赔偿协议,XXXX医院一次性赔付给被害人XXX亲属人民币八万元。

  根据以上事实,本律师认为:

  1、如果被害人XXX的死亡是XXXX医院误诊误治的医疗行为直接导致的,那么犯罪嫌疑人某某就不能承担《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伤害(致死)的刑事责任。

  2、如果被害人XXX的死亡是XXXX医院误诊误治的医疗行为直接导致的。那么根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六十三条(心脏损伤;胸部大血管损伤)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某某也不应当承担《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重伤害的刑事责任。

  3、司法鉴定还能解决如下问题:被害人XXX在送往XXXX医院前是重伤、轻伤还是轻微伤,因为本案存在这样的一个问题,被害人XXX被致伤的伤情是“左肺动脉下支破裂”,《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六十三条规定:心脏损伤;胸部大血管损伤。而“左肺动脉下支破裂”不属重伤范畴,但属不属轻伤还是轻微伤,有待于进行司法鉴定,如果鉴定是轻伤,那么对犯罪嫌疑人某某应当在三年以下处刑;如果鉴定是轻微伤,则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某某的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本律师恳请贵院委托有关部门对被害人XXX的死因作出司法鉴定,确定被害人XXX的死亡与XXXX医院诊疗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而确定犯罪嫌疑人某某应当承担的罪责。

  此致

人民*

  申请人:XXX

  申请日期:20xx年XX月XX日


司法鉴定人出庭申请书 (菁华3篇)(扩展6)

——出庭作证证人申请书 (菁华3篇)

出庭作证证人申请书1

章丘市人民法院:

  xx申请追加我作为xxx等四原告诉其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的共同被告,我业已收悉贵院的《参加诉讼通知书》及20xx年xxx月xxx日9:00的开庭传票。为了查明案情,还原事实真相,我申请xxx、xxx二人届时出庭作证,以证明事故发生经过及抢救情况,敬请准许。

申请人:xx

  xx年x月xx日

出庭作证证人申请书2

  申请人:个人基本情况介绍

  申请事项:

  申请证人xxx某出庭作证。

  申请理由:

  李某诉张某、赵某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为了办理涉案房屋的按揭贷款,将申请人与涉案房屋产权人张某的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签订的申请人手中仅有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及办理按揭所需的其它相关资料交给建设银行xxx支行个贷部xxx某经理处审查,xxx支行本应把申请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退还给申请人,但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却被赵某某从支行个贷部xxx经理处强行取走,致使申请人无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为查明案情事实,申请人依据《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证据的若干规定》54条的相关规定,向贵院申请证人xxx某到庭作证,证明申请人仅有的提供给xxx支行的涉案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被赵某某强行取走。

此致

  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20xx年x月x日

出庭作证证人申请书3

  申请人:江苏xxxxx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xxx县xxxx工业园区8号。

  法定代表人:xxx,董事长。

  申请事项:申请证人高xx出庭作证。

  证明对象:证明被告上海xxxxx齿轮有限公司向申请人交付的齿轮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被告上海xxxxx齿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告在20xx年11月13日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出售的齿轮按上海中船第xx设计研究院设计的图纸规定的质量标准制造。根据图纸的要求,齿轮的硬度需经调质处理并达到220~250的质量标准。然而用户在实际使用齿轮后不到三个月的时间,就发现齿轮磨损严重,遂会同被告单位技术员张xx、上海中船第x设计研究院工程师高xx一起到现场对齿轮进行硬度测试,测得被告向原告交付的齿轮*均硬度只有165,远远低于约定的220~250的硬度标准。上述现场测试有全体在场人员的签字认可,高xx作为图纸的.绘图人及现场测试人,对被告交付的齿轮因不符合约定的硬度标准导致严重磨损的事实一清二楚。为查明案情事实,申请人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向贵院申请证人高xx到庭作证,证明被告违约向申请人交付不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的齿轮。

  证人的基本情况:

此致

  上海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特别授权代理人:


司法鉴定人出庭申请书 (菁华3篇)(扩展7)

——出庭作证申请书 (菁华5篇)

出庭作证申请书1

  申请人: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

  申请事由:通知证人______________出庭作证。

  申请理由:

  蓝_周系“陆_诚与何_华返还款项纠纷”一案的重要证人,本案一审诉讼期间,蓝_周已回云浮,不在广州,无法联系,导致上诉人陆_诚客观无法申请到其出庭作证,现在其已回到广州,因此,特申请其在二审出庭作证。

  蓝_周能证明上诉人陆_诚与何_华之间存在口头转让协议,协议内容为:“_____洗涤厂的机器设施作价26万元,由何_华支付13万元给陆_诚,何_华享有该厂其中50%股份,洗涤厂的`所有设备归双方共有,以后经营盈利、亏损均分。协议后,何_____支付了10万元款项给陆_诚,该款项属于转让款,而非出资款” 。

  作为上诉人陆_诚的代理人。我们认为,经查阅证据资料,蓝_周是本案关键证人,为查清案件事实,需要他出庭作证,特提出申请,并烦请贵院通知(注:如贵院让我们通知亦可)。

此致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律师:______________

  申请日期:______________

出庭作证申请书2

  申请人:江苏xxxxx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xxx县xxxx工业园区8号。

  法定代表人:xxx,董事长。

  申请事项:申请证人高xx出庭作证。

  证明对象:证明被告上海xxxxx齿轮有限公司向申请人交付的齿轮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被告上海xxxxx齿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告在20xx年11月13日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出售的齿轮按上海中船第xx设计研究院设计的图纸规定的质量标准制造。根据图纸的要求,齿轮的硬度需经调质处理并达到220~250的质量标准。然而用户在实际使用齿轮后不到三个月的时间,就发现齿轮磨损严重,遂会同被告单位技术员张xx、上海中船第x设计研究院工程师高xx一起到现场对齿轮进行硬度测试,测得被告向原告交付的齿轮*均硬度只有165,远远低于约定的220~250的硬度标准。上述现场测试有全体在场人员的签字认可,高xx作为图纸的绘图人及现场测试人,对被告交付的`齿轮因不符合约定的硬度标准导致严重磨损的事实一清二楚。为查明案情事实,申请人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向贵院申请证人高xx到庭作证,证明被告违约向申请人交付不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的齿轮。

  证人的基本情况:

此致

  上海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特别授权代理人:

出庭作证申请书3

  申请律师:

  申请日期:

  申请事项:

  申请证人xx某出庭作证。

  申请理由:

  李某诉张某、赵某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为了办理涉案房屋的按揭贷款,将申请人与涉案房屋产权人张某的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签订的申请人手中仅有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及办理按揭所需的其它相关资料交给建设银行xxx支行个贷部xxx某经理处审查,xxx支行本应把申请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退还给申请人,但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却被赵某某从支行个贷部xxx经理处强行取走,致使申请人无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为查明案情事实,申请人依据《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证据的若干规定》54条的相关规定,向贵院申请证人xxx某到庭作证,证明申请人仅有的提供给xxx支行的涉案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被赵某某强行取走。

此致

  xx人民法院

出庭作证申请书4

  申请人: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事项:请求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通知证人xxx出庭作证,并接受法庭调查和质证。 【注:证人名单、户口证明、通讯方式附后】

  申请理由:被告人xxx涉嫌xxx一案,因证人亲身感知案件客观事实,为协助法庭查明事实,公正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为此,辩护人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特此申请

  xxx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年月日

出庭作证申请书5

  申请人:个人基本情况介绍

  申请事项:

  申请证人xxx某出庭作证。

  申请理由:

  李某诉张某、赵某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为了办理涉案房屋的按揭贷款,将申请人与涉案房屋产权人张某的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签订的申请人手中仅有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及办理按揭所需的其它相关资料交给建设银行xxx支行个贷部xxx某经理处审查,xxx支行本应把申请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退还给申请人,但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却被赵某某从支行个贷部xxx经理处强行取走,致使申请人无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为查明案情事实,申请人依据《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证据的若干规定》54条的相关规定,向贵院申请证人xxx某到庭作证,证明申请人仅有的提供给xxx支行的涉案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被赵某某强行取走。

此致

  xx人民法院

  申请人:李某

  申请日期:


司法鉴定人出庭申请书 (菁华3篇)(扩展8)

——司法鉴定申请书 (菁华5篇)

司法鉴定申请书1

  申请人:广州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小明 职务:总经理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委托相关机构就张三提供的劳动合同上加盖的印章的真实性作出司法鉴定,从而确定该劳动合同的真实性,并追究其伪造公司印章及其合同的法律责任。

  申请理由:

  张三于20xx年7月30日至20xx年3月19日在申请人公司任业务经理职,其在职期间不能胜任该职工作,无法完成申请人交付的工作任务,还以联系业务为借口,通过欺骗的方式借支各项费用,总额为7400元。张三在职期间不但没有为公司创造利益,反而因其各种不负责任的言行给公司抹黑,造成申请人客户流失,给申请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

  当时,由于申请人诉张三名誉侵权纠纷的诉讼请求得到一审判决(案号:(20xx)番法民初字第3345号)的支持。申请人考虑到张三系自然人,按照判决向其追偿八万余元的经济损失可能性较小;其次,申请人在私下得到张三朋友的说情,表示愿意对其不良言行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其不良影响作出让步;再者,申请人为了避免因此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也会影响公司正常的运营和社会声誉。基于以上原因,申请人于20xx年4月23日向贵院提出撤诉申请。

  由于各种原因,贵院于20xx年2月16日通知申请人重新开庭审理此案,张三又拿出所谓的劳动合同作为申请人向其承诺相关报酬和提成的依据,但在申请人与其发生劳动关系期间,并未作出其所出具的合同内容的承诺和约定。另外,申请人一再的容忍和退让只是得到张三不思悔改的诬告,严重干扰了申请人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必然会给申请人带来更大的经济损失。

  申请人认为,张三所持有的劳动合同内容及印章系属其伪造,并非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因此,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贵院依法调取天河区*分局申请人公章备案资料,同时向贵院提出司法鉴定的'申请。

  综上所述,申请人请求贵院委托有关部门对张三提供的劳动合同加盖的印章作出司法鉴定,确定该印章的真实性,从而确定张三应当承担的伪造公司印章以及劳动合同的相关法律责任。

  此 致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广州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年**月**日

司法鉴定申请书2

  申请人:XXX

  联系电话:XXXXXXXXXXX

  申请事项:

  请求汉台区人民*委托有关部门对被害人XXX的死因作出司法鉴定,确定被害人XXX的死亡与XXXX医院诊疗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以便认定犯罪嫌疑人何某某应当承担的.罪责。

  申请理由:

  作为犯罪嫌疑人某某涉嫌伤害一案的辩护人,本人根据犯罪嫌疑人某某的请求,认为本案需要对XXX的死因作出司法鉴定,理由如下:

  被害人XXX被致伤后,即被汉台区看守所干警送往XXXX医院治疗,但XXXX医院将被害人XXX误诊为“肝破裂,包膜下出血,肝脏挫裂伤”,在治疗过程中,XXXX医院外一科大夫先切开被害人的腹部,但发现被害人的肝脏完好无损,嗣后,XXXX医院外一科大夫又将被害人转往外三科,交由外三科大夫作胸部手术,因延误时间过长,造成被害人死亡。

  20xx年六月二十九日,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医XXX、XXX,汉中市*局法医XXX,汉中市*局汉台分局法医张正明对被害人XXX的尸体作出了《尸体检验报告》,该报告载明:“……经治医院未及时明确诊断,对XXX的治疗时机存在延误”。

  20xx年八月,XXXX医院与被害人XXX的亲属达成赔偿协议,XXXX医院一次性赔付给被害人XXX亲属人民币八万元。

  根据以上事实,本律师认为:

  1、如果被害人XXX的死亡是XXXX医院误诊误治的医疗行为直接导致的,那么犯罪嫌疑人某某就不能承担《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伤害(致死)的刑事责任。

  2、如果被害人XXX的死亡是XXXX医院误诊误治的医疗行为直接导致的。那么根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六十三条(心脏损伤;胸部大血管损伤)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某某也不应当承担《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重伤害的刑事责任。

  3、司法鉴定还能解决如下问题:被害人XXX在送往XXXX医院前是重伤、轻伤还是轻微伤,因为本案存在这样的一个问题,被害人XXX被致伤的伤情是“左肺动脉下支破裂”,《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六十三条规定:心脏损伤;胸部大血管损伤。而“左肺动脉下支破裂”不属重伤范畴,但属不属轻伤还是轻微伤,有待于进行司法鉴定,如果鉴定是轻伤,那么对犯罪嫌疑人某某应当在三年以下处刑;如果鉴定是轻微伤,则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某某的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本律师恳请贵院委托有关部门对被害人XXX的死因作出司法鉴定,确定被害人XXX的死亡与XXXX医院诊疗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而确定犯罪嫌疑人某某应当承担的罪责。

此致

人民*

  申请人:XXX

  申请日期:20xx年XX月XX日

司法鉴定申请书3

  申 请 人: 某某省某某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

  负责人:何某某,职务:经理

  地 址:济南市经十西路宋园新区

  申请事项

  请求法院依法委托相关司法鉴定机构,依法对本案所涉两张借条的真伪进行鉴定;依法对两张借条上公章、私人章的加盖时间进行鉴定;依法对两张借条打印文字的时间及与加盖印章的时间先后顺序进行鉴定。

  申请理由

  原告彭某某诉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贵院立案审理,本案原告彭某某用于起诉的证据是两张借条,但是,申请人从未向彭某某借过款,该两张借条存在明显的瑕疵,是彭某某利用掌握公司印章的便利条件伪造的,该两张借条不能作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所以,申请人特依法提出鉴定申请,请求贵院依法委托相关司法鉴定机构对本案所涉两张借条的真实性进行鉴定,以便于法院查清案件事实,作出公正的判决。

  此致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司法鉴定申请书4

  申请人:

  申请事项:请求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申请人的伤残级别及护理期、营养期、休息期进行鉴定

  事实与理由:

  某年某月某日某时许,在某某路出某某路附*,A驾驶B所有的牌号为AAAA的小轿车将驾驶电动自行车的申请人撞倒,造成申请人受伤。上海市*局宝山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A负主要责任,申请人负次要责任。现A等拒不赔偿对申请人造成的损失,申请人无奈向贵院起诉,现因申请人受伤,为了进一步明确诉讼请求,现依法申请贵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申请人的伤残及三期进行司法鉴定,请批准。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xx年xx月xx日

司法鉴定申请书5

  申请人:____,男,汉,住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____,女,汉族,住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事务所律师。

  ______诉申请人财产损害纠纷一案,你院委托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对______房屋损害原因及解决方案所作出的《法庭科学技术鉴定书》(以下简称鉴定书),申请人认为该鉴定书认定的事实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且鉴定结论缺乏公正性和完整性,故此特申请重新进行鉴定

  要求重新鉴定的理由如下: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综上所述,由于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庭科学技术鉴定所出具的《技术鉴定书》认定的事实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且鉴定结论缺乏公正性和完整性,特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对本案所涉损失的原因重新进行鉴定

申请人:

20XX年XX月XX日


司法鉴定人出庭申请书 (菁华3篇)(扩展9)

——司法鉴定工作调研报告 (菁华3篇)

司法鉴定工作调研报告1

  司法鉴定结论在民事诉讼中发挥着其他证据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由于相关制度的不完善和鉴定市场的不规范,司法鉴定的启动、质证、审查判断等问题已经成为民事审判的难点之一。为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本文以2016年至2016年间镇海区人民法院审结的涉及司法鉴定的民事案件为研究对象,对司法鉴定结论在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的现有情况进行调查分析,以期对完善证据制度提供实证。

  一、司法鉴定结论的应用现状

  (一)关于鉴定类型

  从统计数据看,20xx年至20xx年间,镇海法院每年审结的民事案件中,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占案件总数的8.3%。其中,人身伤害类纠纷、建设工程类纠纷为鉴定结论使用最为频繁的领域,分别占同类案件的43.7%、39.6%;使用最多的鉴定类型是伤残等级鉴定。

  (二)关于纠纷解决方式

  因司法鉴定较强的科学性,使得涉及司法鉴定的案件呈现出浓郁的专业色彩,双方当事人及居中裁判的法官对司法鉴定结论均表现出不同程度的依赖性。当事人对解决这类纠纷的方式选择具有局限性,因双方当事人认可、信服司法鉴定结论而撤诉的案件较少,大多数当事人因林林总总的原因依赖于法院的判决,以判决结案的案件占71.2%。当事人选择以判决结案,一方面是由于*年来权益保护意识的提升,另一方面可能是由于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的匮乏、诉讼中民事调解协议的履行保障力度不足,以及当事人提起司法鉴定时缺少合意、司法鉴定结论在庭前开示及质证不够规范等程序上的因素,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当事人对司法鉴定结论的接纳程度。

  (三)关于鉴定结论采信情况

  统计表明,无论是一次鉴定的案件(占总数的76%)还是再次、多次鉴定的案件(占总数的24%),当事人对鉴定结论的异议数均占到了相当的比例(62.5%)。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对鉴定结论的审查判断至关重要,它决定了案件审理的.走向和最终诉讼结果的形成。

  (四)关于超范围鉴定

  由于鉴定市场缺乏管理、良莠不齐,鉴定机构超范围鉴定的情况屡见不鲜,尤其是人身伤害类纠纷中,鉴定机构俨然成了无所不能的“鉴定人 医生 设备供应商 法官”,只要原告方提出要求,很多鉴定机构什么事情都可以鉴定,什么结论都敢出。从统计情况看,超范围鉴定的比例逐年提高,鉴定结论的可信度逐年下降,并直接影响了案件的审理和法院调解工作的进行。

  司法鉴定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中,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审判实践中,司法鉴定不仅得到广泛的运用,而且司法鉴定的效力也得到人民法院的充分尊重,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事实判决”的作用。但是,审判实务中司法鉴定结论存在的诸多程序及实体上的问题直接制约了审判工作的正常开展,也成为民事审判工作中一个难点与热点。

  二、司法鉴定的启动与质证

  鉴定的启动与质证主要通过站在对立或相反立场上的主体围绕司法鉴定是否启动、鉴定结论是否正确进行质疑、辩驳,从而使案件信息的获得更加全面完备。它不仅是确认鉴定结论证据效力的手段,更是运用鉴定结论的必经程序。

  (一)司法鉴定启动与质证准备

  1.鉴定启动

  除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为主的人身伤害类纠纷(此类纠纷,原告在起诉前多已委托鉴定机构对伤残等级等事项就行了鉴定,并将鉴定报告作为证据提交外,民事诉讼中绝大多数鉴定系由当事人申请、法院决定并委托鉴定方式启动。实践中,对于当事人提出的鉴定申请,法官往往在对鉴定的必要性、科学性未进行认真审查并保障对方当事人行使异议权的基础上就启动鉴定程序;未告知申请人鉴定的风险;在鉴定机构确定后,法官在鉴定事项、鉴定标准等问题上往往未征求当事人的意见,未告知双方当事人鉴定机构确定的鉴定人及申请鉴定人回避权、行使回避权期限,让当事人充分参与到司法鉴定程序中。

  笔者认为,鉴定的启动问题至关重要。民事诉讼中,法院裁判所依赖的证据资料只能来源于当事人,当事人享有自行启动鉴定程序和申请法院启动鉴定程序的权利,是否进行鉴定、进行何种鉴定或由谁鉴定等事项应由当事人自行决定。如遇为查明案件事实确需进行鉴定的情形,一方当事人在法院释明后仍不申请鉴定的,则应由该方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向法院申请鉴定应于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法庭应予充分注意和认真对待当事人的鉴定申请,告知申请的一方当事人鉴定的风险,保障对方当事人行使鉴定启动异议权,审查鉴定是否必要并且可能,以附理由的决定的形式决定采纳申请与否。对于法律规定应当以当事人同意作为鉴定启动条件(如测谎、对第三人的身体检查等)而当事人不同意的,或非法取得证据的,或法官根据自己的生活经验认为不需要专业的特别知识,或通过勘验等调查证据的方法能够作出判断的,应当决定不启动鉴定程序,避免当事人随意、滥用鉴定启动权。法庭决定启动鉴定的,应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鉴定机构,协商不成的由法院采取摇号等随机产生方式确定鉴定机构,同时确认法官最终决定的委托鉴定事项及鉴定标准。鉴定机构确定鉴定人后,法院应告知双方当事人鉴定人情况及申请鉴定人回避权、行使回避权期限。由此,鉴定启动程序不断优化完善,才能使鉴定结论成为实现实体正义的最佳证据方法,并为鉴定结论进入庭审质证奠定基础。

  当前,争议比较大的问题是,是否鉴定的启动一概需要由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提出并承担责任?从学理上分析,鉴定是举证的一种方式,是否鉴定以及进行何种鉴定取决于当事人自己的举证责任,因此,应由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提出。如果对方对待证事实有异议,则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应当提出鉴定申请,并以鉴定结果来反对对方的异议。该理论最有利的推论就是,在无法鉴定的情况下,显然应由负担举证责任的一方负担举证责任。

  但是,在实践中,大量案件却采取的是由提出异议的一方提出鉴定申请,否则就推论其异议不成立。该做法有违举证责任规则,但是却有其在*法律文化下的合理性:第一,谁异议谁鉴定是普通民众普遍接受的观念。第二,由于实践中往往由提出鉴定申请的一方预付鉴定费用,因此,在大量的案件中,如果一有异议就要求对方掏钱鉴定,往往既严重拖延了诉讼程序,又增加了诉讼成本,更加大了诚信一方的负担。因为在实践中,即使最后判决否决了对方的异议,法院也判决对方要最终负担鉴定费用,但往往一进入执行程序,判决本身就成了一纸空文,于是申请方不仅诉讼请求成了白条,还要白搭上一笔鉴定费用。从实践看,由异议方提出鉴定申请并预交鉴定费用,在大量的案件中保护了诚信一方,阻止了不诚信方的耍赖行为。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民间借贷类纠纷,被告在诉讼中随口称借条不是自己书写的,在法官要求被告提出鉴定申请并预交鉴定费用后,超过90%的被告会“放弃”鉴定请求,而法院据此认定借条的真实性并判决被告败诉后,绝大多数被告对法院的认定是信服的。第三,由异议方提出鉴定申请并预交鉴定费用,在事实上不会影响权利人的权利。因为鉴定往往是为了支持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即使让被告预付鉴定费用且鉴定结果不利于原告,法院判决由原告最终负担鉴定费用,在执行上是有保障的。

  应该说,这个问题是法学理论与*特殊国情有矛盾造成的。笔者认为,在诚信理念缺失、法律文化不发达的*,由提出异议的一方申请鉴定是合理的。

  2.鉴定检材(样本)的确认

  为进行鉴定,法官需要组织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检材(样本)进行确认,但由于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对鉴定检材(样本)的确认无明确规定,理论和实务界对鉴定检材(样本)的确认认识不一,导致实践中做法不一。有的从严格遵循民事诉讼程序要求出发采取开庭方式,有的从提高民事诉讼效率出发采取庭前确认方式。采取开庭方式的,均存在二次以上开庭的情形,即鉴定检材(样本)经开庭质证确认后交鉴定机构鉴定,鉴定结论提交后再次开庭组织双方当事人质证,若出现补充鉴定材料则可能出现三次以上开庭。有的采取庭前确认方式,即于开庭前法官召集双方当事人就拟提交鉴定机构的证据材料进行确认,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并以笔录方式记录在案。但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存在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检材(样本)有分歧或对方当事人不予配合、拒不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及个别补充鉴定检材(样本)未经质证或双方当事人确认的情形。

  笔者认为,合法有效的鉴定结论离不开合法有效的鉴定检材(样本),而合法有效的鉴定检材(样本)必须通过正当合法的程序予以确认。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对于鉴定检材(样本)采取何种方式进行确认未予规定,但实践中,为确保鉴定依据的检材(样本)的合法性、有效性,又不能不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检材(样本)进行确认。对鉴定检材(样本)进行确认的目的在于:保证提交给鉴定机构的鉴定检材(样本)来源的可靠性、合法性,避免人为添加、减少、损坏、污染鉴定检材(样本);保证提交给鉴定机构的检材(样本)满足其鉴定范围的特定性、数量和质量的充分性,避免鉴定机构因鉴定检材(样本)扩大或缩小鉴定范围或因鉴定检材(样本)不充分而无法得出、勉强得出不具确定性的鉴定结论。采取开庭审理方式与庭前召集双方当事人确认鉴定检材(样本)方式均能达到上述目的,但都应避免补充鉴定检材(样本)不经双方当事人质证或确认的情形出现。采取开庭审理方式确认鉴定检材(样本),固然可以在案件证据固定、争点明确的前提下,将无异议的证据材料提交给鉴定人,对那些夹杂虚假内容或不能确定真实性、合法性的证据材料向鉴定人说明,但导致多次开庭,不仅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还将造成当事人讼累。采取庭前确认方式,由法官召集双方当事人告知应当提交与鉴定有关的证据材料,确认鉴定检材(样本),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并记录在案,同样可以达到将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据材料提交给鉴定人并对夹杂虚假内容或不能确定真实性、合法性的证据材料向鉴定人说明的目的和要求。比较二种确认鉴定检材(样本)方式,采取庭前确认方式,既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又便于法官在一方当事人不予配合的情况下行使释明权,告知当事人拒不配合造成鉴定无法进行的将根据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承担相应后果,促进当事人配合并提交鉴定所需检材(样本),特别是在需要补充鉴定检材(样本)的情况下可以不受庭审条件限制因地制宜确认补充鉴定检材(样本),最终实现利用当事人之间的对立关系,利用当事人自己对利益最大化的追求来充分揭示案件事实的目的。

  3.鉴定结论开示

  实践中,对于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的,大多于证据交换时开示。对于当事人申请并由法院委托鉴定的,大多于庭前开示,但做法并不一致,有的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开示,也有的采取电话告知鉴定结论的简便方式。

  笔者认为,鉴定结论开示旨在使当事人于开庭前有机会以合法方式获得鉴定结论,从而有充分的时间为反驳鉴定结论、支持自己的主张做质证准备工作。建立并完善鉴定结论开示制度,对鉴定结论开示加以规范,才能使当事人和法官借助于司法鉴定结论并通过法庭质证真正对案件事实或证据进行“解码”。因此,鉴定结论开示不仅仅是将鉴定的最终结论告知当事人,而应当告知鉴定的全部内容。

  (二)鉴定结论质证方式与内容

  1.质证方式

  实践中,鉴定人基本不会主动到庭,鉴定结论多以书证形式宣读出示。只有在当事人对书面鉴定结论有异议,并向法官提出要求鉴定人出庭的申请后,法官才会联系鉴定人出庭。鉴定结论形式化、无序化、简略化的质证方式,极大地影响了质证功能的发挥,也导致了大量重复鉴定和当事人无休止申诉*的发生。

  笔者认为,质证是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决定性步骤,是法官自由心证的根据和形成裁判的必要基础。由于鉴定结论是鉴定人通过观察、测量、比较、实验、分析、综合、归纳、演绎等方法,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作出的判断,具有较强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且鉴定结论属于言词证据性质,让鉴定人出庭接受交叉询问,才能通过质证程序过滤一些不科学、不准确的鉴定结论,使鉴定结论获得公正性和可接受性。因此,除鉴定结论经开示后,原则上应通知鉴定人出庭,由鉴定人当庭陈述其做出鉴定所依据的检材、科学程序、鉴定所运用的理论和技术,接受各方当事人的质证,从而使当事人有机会发现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准确之处,帮助法官获得对案件事实的正确认识。同时,根据法律规定,对鉴定结论的质证应在法庭上进行,以当事人提交书面质证意见或询问当事人对鉴定结论的意见制作笔录等变通方式代替庭审质证,有质证之名而无质证之实、剥夺当事人当庭就鉴定结论进行攻击防御的不当做法,既不符合公开、直接、言词、辩论原则,又无法保证鉴定结论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力,也不利于当事人藉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应予加以纠正,以避免由此对司法的公正性造成消极影响。

  2.质证内容。由于鉴定人一般不出庭接受质询,司法鉴定结论大都在当事人出示证据的同时一并宣读出示。法官从提高庭审效率目的出发,多采取概括性质证方法询问双方当事人对包括鉴定结论在内的证据有无意见,而不愿引导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作进一步的质疑、辩驳,在当事人拒不认可鉴定结论的情况下,质证随之演变成“是否申请重新鉴定”的简单问话。鉴定结论的质证内容简单化,削弱了法官通过质证判断鉴定结论证据效力的功能,影响了质证的效果。

  笔者认为,民事诉讼中,鉴定结论的质证内容与质证效果密切相关。对鉴定结论质证停留在展示证据、概括性质证层面,并不利于法官发现事实真相。只有将鉴定结论由形式性、概括性质证推进到实质性、全面性质证,利用当事人自己对利益最大化的追求,引导双方当事人围绕鉴定结论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并针对有无证明力及证明力大小展开质证,通过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当事人双方在一次、再次的直接询问和交叉询问过程中,充分地陈述自己观点或进行反驳防御,才能澄清事实,体现正义。

  三、鉴定结论的审查与认定

  司法鉴定结论作为一种法定证据同其他形式证据一样,必须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或认定事实的根据,这是诉讼法的基本要求。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条第1、2款分别规定了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时,法院可根据不同情况决定重新鉴定、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但是,在实践中,对“严重”、“明显”和“有缺陷”的情形如何把握则完全依赖于法官自身的认识,这种立法上的模糊化为法官自由裁量提供了较大的空间,是引发重复鉴定问题的根源。因此,加强对鉴定结论的审查判断是保证鉴定结论准确运用的关键。

  (一)对鉴定结论可采信的判定

  对证据的认定与采信,实质上是对证据有无证明力、证明力大小的认定,是对证据力价值的评估与判定。而对证据可采信的审查判断,主要通过对证据“三性”的审查判断来实现的。

  目前比较有争议的,是对诉前自行委托鉴定行为的审查?在现实生活中,双方当事人往往因某一专门性问题得不到双方认可,为解决纠纷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并以该鉴定结论作为证据提起诉讼。笔者认为,对此行为的审查,应首先肯定该证据初步证明案件事实的资格而使其进入证据调查程序,然后,通过双方当事人的质证来判断其是否能够成为定案的依据。因为,在起诉时,诉讼请求如涉及专门性问题,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通过委托鉴定寻求对专门性问题的主张依据则是当事人行使诉权的内容。而且,从《证据规定》第28条规定看,立法并不完全否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的证据效力。对于诉前自行委托鉴定的结论,如果只是因为诉讼尚未开始且单方委托而否认其证据效力,势必造成司法资源浪费,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此外,有些类型纠纷部门规章对评估鉴定的前置性作了规定。如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发包方在协商期间内未与承包方协商或经协商未能与承包方达成协议的,应当委托工程造价质询单位进行竣工结算审核”,因此,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进行竣工结算审核是有法律依据的。当然,诉前自行委托的鉴定结论是否与案件事实相符,最终能否此为定案的依据,还有待法官在引导当事人质证中对证据证明力的审查中判定。

  鉴定结论的“三性”之间体现出一种互为条件的关系。真实性是基础,关联性是链接,合法性是根本。凡具有合法性的结论必须具有关联性,但具有关联性的结论并非都具有合法性。只有具备了“三性”的鉴定结论才可能被作为法律意义上的证据(诉讼证据)进行评判。

  (二)对鉴定结论证明力的判断

  对鉴定结论可采信的审查判断主要是对鉴定结论本身(即作为单一证据时)的审查判断,但具有可采纳性的结论究竟具有多大的证明价值,还须从鉴定结论与案件其他证据的关联程度进行综合性分析、判断才能得出,这是鉴定结论认证的最重要步骤。对证据的价值的判断,必须根据证据证明力的不同,对所证明的案件事实是否满足抽象法律规范中的要件事实做出说理,并对案件事实和要件事实是否具有同一性作出判断。《证据规则》第71条对鉴定结论证明力的认定作了规定: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可以认定其证明力。审判实践中,由于鉴定结论本身涉及专门知识的运用,法官往往只能在形式上进行审查或凭自己的知识提出异议,要真正对鉴定的依据、技术手段的运用等专门问题进行实质性的审查是比较困难的,对“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把握往往成为空话。笔者认为,审判实践中对鉴定结论证明力的审查应注意几个方面的问题:

  1、对不确定的鉴定结论的审查。实践中,有的鉴定机构在出具鉴定结论时,采用了类似“倾向认为”、“可能性较大”等模棱两可的字眼,给法院审查判断证据增加了难度。笔者认为,在鉴定结论不确定的情况下,应运用“高度盖然性占优势”的证明标准进行审查判断。

  2.对鉴定结论的综合审查与判断。对任何一个证据,如果只从其本身来审查,有时是难辨别其真伪和确认其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只有把它同其他证据加以对照、印证,进行综合分析,从相互间的联系上来考察,看它们所反映的情况是否一致,是否协调,就能比较容易发现问题、辨明真伪。对鉴定结论的综合判断就是将鉴定结论与案件中的不同种类的证据进行联系对照,审查各个证据所证明的事实是否一致、协调,它们与鉴定结论之间是否存在矛盾,如果没有矛盾,才能就案件事实得出完整的认识。

  笔者认为,司法鉴定虽然是依据法律规定所进行科学活动,但由于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限制,使鉴定结论具有客观科学的一面,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当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争议较大,且结论本身无法明确证明某一客观事实时,必须将司法鉴定结论与其他在案证据进行全面、客观的审查、比较、判断后,才能决定是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三)鉴定结论冲突的审查判断

  鉴定冲突主要体现为自行委托与法院委托之间、一审法院与二审法院委托之间、同一审法院同一案件二次委托之间、同一审法院关联案件委托鉴定之间的冲突等类型。

  相互冲突的鉴定不仅将削弱鉴定本身的公信力,而且也给鉴定证明力的有无与大小的辨别造成了困难,因此,冲突鉴定结论的审查判断是审判实践中的一大难点。笔者认为,对相互矛盾的鉴定结论的证明能力进行认定时,应注意区分四个层次进行审查:

  第一,审查不同鉴定机构的工作条件和能力,以及鉴定当时的背景条件(如鉴定人员与案件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利害关系,鉴定时是否受其他人情、关系影响)。

  第二,审查不同鉴定的依据是否合法。鉴定必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有“成文的”就必须依照“成文的”,在没有“成文的”情况下,才能依照“约定俗成的行业*惯”。

  第三,审查被鉴定客体在多次鉴定中是否具备同一认定的条件。因为,同一认定所解决的是相同的客体在经多次检验(比较、分析)后所体现的情况,是比较多次鉴定科学性的基础。如一个问题出现多个不同的鉴定结论,法官应注意审查多次鉴定时所依据的检材和样本是否一致,如不一致,则多份鉴定无可比性,应分别进行审查判定。

  第四,审查鉴定的步骤、方法是否科学。鉴定结论必须是在全面综合分析的基础上作出的,只有在特征的符合点是本质的符合,差异点又能够作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才能作出同一认定的结论,否则,即使特征的符合点达到一定数量,但对差异点不能作出合理解释,这种情况下作出的同一认定结论是不准确的。

  笔者认为,结合审判实践,可以归纳出冲突鉴定的效力等级三原则,即法院委托鉴定效力优先原则、二审委托鉴定效力优先原则、后委托鉴定效力优先原则。

司法鉴定工作调研报告2

  *年来,我市司法行政法制工作紧紧围绕“法治南京”建设目标,依照部、厅和市有关法制工作部署,立足服务与保障南京基本实现现代化,建立健全法制工作规章制度及执法监督检查机制,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为司法行政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法制环境。最*,吴爱英部长提出,司法行政工作要在推进*安*法治*建设中发挥职能作用,省司法厅在《争当全国司法行政系统排头兵工作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大幅提高依法行政(规范执法)综合考评得分,在百分制考核中占比达到10%,市里也进行了为期4个月的行政执法大检查活动,充分显示法制工作在司法行政工作中日益重要的地位,我们必须及时适应工作变化,充分认识加强和规范我市司法行政法制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明确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不断推动司法行政法制工作迈上新台阶,实现新发展。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在思想要求上形成一致

  司法行政法制工作是一项具有全局性、基础性和保障性的工作,在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体系和规范执法执业行为、推进司法行政事业科学发展方面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我市司法行政法制工作正处在难得的发展机遇期,今后随着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司法行政职能不断增多,工作领域不断拓展,对司法行政法制工作还会提出更高要求。但是,我市司法行政机关法制工作与司法行*革发展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相比还存在不少差距,全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进一步认识到做好法制工作的重要性。一是统一思想。根据当前“法治*”建设要求和省厅排头兵考核的实际需要,要彻底纠正司法行政法制工作可有可无的片面认识,法制工作是涉及司法行政方方面面的全局性工作,是所有职能部门涉及其中的事,法制工作的好坏也是所有局领导的责任。因此,我局每一位领导、每一位干部、每一个处室都必须树立法制工作是自己的职责所在、工作所系的观念,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其他领导配合抓,法制机构牵头抓,业务部门重点抓,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的良好工作格局。二是明确要求。法制工作的政治性、政策性、专业性、知识性、程序性较强,上级和同级主管部门较多,工作任务繁重、要求较高,既要完成省司法厅布置的各项工作,又要落实市委政法委、市**交办的任务。我们必须根据当年法制工作重点,结合各项具体业务工作,明确目标和任务,把法制工作的“刚性”和具体业务的“弹性”有机结合起来,确保法制工作落到实处。三是创造条件。市局、各区局至今没有专门的法制处(科)室,也没有专职法制工作人员,致使省、市法制部门布置工作时上下、左右不对口,开展工作难度较大,要向省内排头兵考核先进城市看齐,把设立独立的法制工作机构摆上议事日程。在人员上,要选择政治觉悟高、法律素养好、工作责任心强的同志担任专职法制干部。在机制上,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法制工作充分发挥作用的体制机制障碍,建立一整套法制工作制度,形成工作体系。在保障上,不断加大对法制工作的技术、经费等投入。推动法制工作发展水*与司法行政事业发展形势相适应。

  二、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在体系建设上取得成效

  我市司法行政系统法制工作在多年实践中积累了一些经验,形成了一套比较有效的工作方法,但是我们必须要认真总结提炼,上升为切实可行的八项工作制度,初步建立形成我市法制工作规范高效的运行制度体系。一是领导民主决策制度。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定期共同专题听取法制工作汇报,召开专门会议增强全局依法行政意识,全面推进我局法制工作明确方向。在遇到重大行政决策和重大行政管理措施出台时,局党组要进行集体讨论、民主协商并形成制度,确保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准确性和合法性。二是执法人员准入制度。利用省、市行政执法证件定期换发的要求,建立领证人员的执法、学*培训、考核、奖惩情况专项电子档案,同时实行执法人员动态调整,保证在岗执法人员全部具有行政执法资格,行政复议岗位办案人员要具备省行政复议资格,基本实现人员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三是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实行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立项管理,法制工作部门审核备案,定期通报反馈制度。积极推动规范性文件的前置审查工作,建立审核意见反馈机制和已出台文件修正解释机制,使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得到保证。四是行政争议解决制度。高度重视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完善行政审查、复议办案程序,改革创新行政复议审查方式,切实做到案结事了,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同时进一步加强案件事实的调查和认定工作,不断强化自我纠错功能,确保行政处罚主体合法、程序完备、事实证据充分、处罚行为公正、合法、有效,最大限度地减少行政诉讼案件的发生。五是学法用法培训教育制度。将学法用法作为领导干部和机关公务员日常工作的必修课,列入市委中心组及机关学*计划和公务员年度学*考核内容,扎实开展集中学*培训和考试活动。学*内容可包括《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等行政法律基础知识以及本系统、本部门业务涉及的法律法规,形成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风气。六依法行政(规范执法)百分考核制度。根据《江苏省司法行政系统执法质量考评办法》,我局也要将依法行政(规范执法)工作列入对区司法局和市局各业务部门的年度考核目标,通过查看区司法局网站、现场查看办公场所规范化设施和是否制订法制工作相关制度,结合*时抽查情况,政务公开情况,按时答复局长信箱情况等,将执法质量、执法监督、执法基础建设等列入百分考核细则,促进各项业务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强力推进司法行政基层基础建设和服务能力水*全面提升。七是法制工作信息报送制度。要求各区司法局、市局各业务部门、各直属单位高度重视法制工作情况报告和信息报送工作,严格按规定要求及时报送法制工作情况、动态、经验、总结、问题、决定和统计数据等,重要情况随时报告,以便及时了解和掌握情况,指导工作。八是法制工作理论研讨制度。每年定期组织调研,将法制工作做为重要课题,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将调研课题分解到有关部门、责任到人,安排布置调研任务。并组织专门力量,深入基层进行调研,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高质量地完成调研文章,指导法制工作。

  三、充分结合工作职能,在实现载体上持续创新

  法制工作不是一项单纯的业务工作,应该创新实践载体,与具体的业务工作相结合,才能在实际工作中更好地发挥法制工作的职能作用。一是与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相结合。把活动中激发出来的工作热情、进取精神转化为做好法制工作的动力,把开展活动取得的成效体现在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在法律法规应用等方面遇到的问题,在加强法治*、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机关建设等方面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进一步完善开门制定司法行政政策法规的体制机制,体现群众诉求,积极争取群众对司法行政法制工作的理解和支持,进一步提高司法行政法制工作的群众满意度和社会认知度。坚持从思想作风切入、从突出问题改起、从实际工作做起,进一步加强执法(业)监督管理,推进规范执法(业)、文明执法(业),为民服务。畅通行政救济渠道,提升行政复议公信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二是与法制宣传工作相结合。充分发挥法制宣传职能优势,紧紧抓住我市争创“六五”普法全国先进的契机,进一步加大依法行政宣传力度,做好领导干部、公务员队伍学法用法和普法品牌建设两项重点工作,重点组织实施“法律人在行动”等系列法制宣传活动,继续发挥“18法律咨询广场”法制宣传主阵地作用,为深化依法行政工作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三是与重大专项活动相结合。在开展“双进双联”法律服务专项活动中,充分整合法律服务和纠纷调解资源,建立法律服务进企业工作协调机制和服务企业发展的长效机制,为我市加快经济方式转变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在开展创先争优活动中,积极鼓励各区局和基层单位发现、培育和推出先进典型,树立充满活力、务实高效、公道正派、廉洁执法的良好形象。四是与信息化管理相结合。一方面,认真落实市行权办“权力事项公开统一规范”的要求,对公开事项的内容和形式进行有效统一,做好市局行*力事项数据与市行权办监察系统的对接工作。另一方面,按照省厅执法质量考评办法,制定我市的具体实施意见,对执法事项进一步确定工作考核点和考核分值,为构建司法行政法制工作运行机制提供强有力的基础保障。同时运用信息化手段,全面推进信息公开和行政执法公开,确认公示我市司法行政全部的行*力执法事项,实现行*力网络化运行,促进权力运行更加公开、规范。五是与加强队伍建设相结合。全系统紧紧围绕群众关心、社会关注的热点,重点加大对《公证法》、《律师法》、《人民调解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的执法检查力度,并把握年度检查、名册公开等有利时机,突出加强行业机构、人员执法(业)行为的检查考核,加强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司法鉴定、司法行政人民警察等队伍建设,有效避免和减少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的发生。

司法鉴定工作调研报告3

  为弱势群体提供司法保护是司法公正的内在要求,也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发展的现实需要。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法院如何在为弱势群体提供司法保护的同时确保司法的公*正义,值得我们深思。本文从弱势群体案件的特点及在诉讼上的缺陷分析入手,提出对策建议。

  一、法院对弱势群体司法保护的现状与不足

  (一)法院对弱势群体司法保护的现状

  1、行政诉讼是实施*的重要保障。20xx年至今年4月,pp法院审结的涉及*、城建、土地、劳动和社保等一审行政诉讼案件为77件。其中,判决撤销行政行为或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无效的9件,判决履行法定职责的2件,原告主动撤诉和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后原告撤诉的26件,维持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和驳回诉讼请求的37件,其他3件。

  2、大力开展司法救助工作。法院在依法审判案件、确保司法公正的同时,大力开展司法救助工作,力求最大限度地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20xx年,法院受理的案件中,得到救助的案件为60件,诉讼费减、免、缓累计16万元。20xx年,全年共为74件案件的当事人减、免、缓交诉讼费14万元。20xx年11月起,实行了先执行后收费制度。

  (二)法院对弱势群体司法保护的不足

  1、司法救助的方式过于单一。20xx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确定的方式就是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这无疑是不全面的,不仅与被救助者的需求之间有一定差距,与公*理念也有一定距离。诉讼权利的保护与实现,不仅是对当事人实行诉讼费减、缓、免交,而且是当事人在诉讼中诉权行使时遇到法律阻却事由,以及不能、无法通过自己的能力行使诉权保护合法权益时,对他们进行法律知识的援助,否则他们很可能在诉讼中败诉,对他们进行的经济上的援助也会付之东流,没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司法救助。

  2、司法救助的有关操作不具体、不规范。《规定》尽管对当事人可以申请司法救助的范围详细列举了十一项内容,具有一定操作性。但是,司法救助范围的十一项内容中多次强调“生活确实困难”,但对“生活确实困难”没有规定具体的标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带有主观随意性。如《规定》第四条规定“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司法救助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足以证明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据材料。”但因为对属于救助范围的十一种情况,什么样的情况,应提交什么样的证据材料,应由哪一级部门出具证明材料,是民政部门出具,还是所在地的办事处、乡镇出具,或是单位出具,没有详细的规定,所以不好把握。因此,要使司法救助在审判实践中更趋规范化,建议上级法院针对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

  二、弱势群体案件的特点及其在诉讼上的缺陷

  (一)弱势群体案件的特点

  1、案件数量多。全国各级法院一年共办结案件达800多万件,pp法院每年办结的案件也超过了5000件。其中涉及弱势群体的案件,如农民失地案件、消费者权益案件、劳动争议案件、拆迁案件以及家庭暴力案件居高不下。

  2、案件影响大。弱势群体的案件,不少是社会热点案件,比较敏感,一旦受理,往往引起社会轰动。

  3、案件法律关系新。有的案件是法律欠缺,弱势群体的合法权利被侵犯的事实已明显构成,但司法迟迟不敢到位。如经济领域的不正当竞争、垄断而造成的对消费者的利益损害。

  (二)弱势群体在诉讼上的缺陷

  1、诉讼行为能力的劣势化。在诉讼中由于需要负担包括案件受理费在内的诉讼费用、收集证据所必须支出的诉讼成本以及参加诉讼所不可避免的费用支出,经济困难者相对非经济困难者存在着明显的且可判断的弱势。

  2、诉讼心理素质的脆弱化。在诉讼中,不同的诉讼主体有着不同的人生态度、情感方式、思维模式、价值观念等,必然导致诉讼心理素质的多样化差异。弱势群体在诉讼中的心理压力高于一般诉讼主体,在诉讼中有比较严重的顾虑感、比较强烈的挫伤情绪和比较普遍的社会支持缺失感,这些使得弱势群体保持高度敏感性,其诉讼心理素质极易受到触动和影响,十分脆弱,难以自我进行有效的调适,进而容易对诉讼乃至司法公正失去信心或信任。

  三、法院对弱势群体司法保护的对策

  (一)拓宽司法途径,为弱势当事人提供完善救助

  1、立案救助。立案是司法救助工作的第一道关口,要大胆改革立案方式,采取各种便民、济民措施,切实履行好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责,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要积极推行口头立案方式,即对因文化程度低或身体有残障等原因写不了诉状而要求立案的,可以口头起诉。立案法官向当事人了解双方的基本情况、诉争事由及审查相关证据材料后即行立案。同时,要加强立案阶段的释明工作。

  2、审理救助。司法独立和司法公开,是保障社会公*和正义的关键之一。要建立一支独立的、具有高素质的司法审判人员队伍,完善公开、透明程序的司法机构。克服司法的地方化、非职业化和行政化。要有针对性地建立审判架构,建立少年法院或少年法庭,通过专业审判,教育、帮助和挽救犯罪的未成年人。整合行政审判力量,扩大行政诉讼受理的范围,确保受公权侵犯的弱势群体能及时得到救济。设立专业的*法庭或小额民事诉讼法庭,实行快立案、快审理、快结案、快执行,切实保护新居民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3、执行救助。执行是诉讼的延续,“案结事了”是诉讼的最理想状态。弱势群体由于生存环境的恶劣,权利自我保障能力欠缺,更需要法律和社会给予特殊的保护。人民法院要在诉讼制度、内部机构设置等方面进一步改革创新。在执行阶段,涉及弱势群体的,则应做到既要维护法制权威,又要维护社会的稳定,充分实现“弱势群体生存权保护原则”。

  4、建立司法救助专项基金制度。经费保障是司法救助工作正常开展的最根本条件之一。在一些司法救助制度较为健全的国家,司法救助经费都依法纳入国家财政预算,由国家财政予以支付。

  (二)完善诉讼制度,推进审判方式改革

  首先,从“保护人权”的法律原则出发,充分给予弱势群体诉权。其次,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推行普通程序简易审,做到繁简分流,在法定审限结案,避免超审限。第三,坚持立案公开,审理公开,质证公开,裁判结果公开,执行公开。法律文书要充分说明判决依据的理由,并且公开上网,以方便人民群众查阅和监督。

  (三)不断改进作风,树立亲民审判新形象

  一要摒弃“衙门”意识。将工作的重点放在依法为当事人提供司法服务上,*等对待和充分尊重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对话和诉求,为当事人提供一个公正、透明和亲和力的诉讼空间,使诉讼高效有序地开展。把为民、利民、便民思想贯彻到司法工作的全过程。始终把人民群众的困难疾苦放在心头,不轻视往往涉及百姓生活的小额案件。二要多做诉讼调解工作。注意把现代司法理念的民主和中立同*传统文化的“和为贵”结合起来,把法理解释同耐心做当事人思想工作结合起来,注重实质正义。要对现有的审判体制不断创新,为弱势群体及时、低成本地*创造条件,使审判机关成为弱势群体的依靠。三要为弱势群体尽职服务。在诉讼中提供更多的便利,以帮助其充分实现合法权益,降低诉讼成本。鼓励事实或法律关系清楚案件的困难当事人不委托代理人,自行进行诉讼,帮助确需请律师代理而无钱委托的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对涉及弱势群体当事人的小额债务纠纷、劳务纠纷、婚姻案件等着重实行调解,力争协商解决。

  法院对弱势群体提供司法保护,需要正确处理好*等原则与倾斜性保护原则之间的关系,防止矫枉过正。同时,法院对弱势群体提供司法保护不是无条件的,也不是万能的。在保护弱势群体利益过程中,需要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社会各界的联动,使之进入良性轨道。


司法鉴定人出庭申请书 (菁华3篇)(扩展10)

——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书 (菁华3篇)

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书1

  申请人:姜xx,女,汉族,xx年xx月x日出生,住址: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xxx。

  申请事项:申请司法救助

  事实与理由:

  20xx年3月25日,被告xx驾驶的浙Axxx号轿车,在东文路由东向西行驶到东新路口,向南左转弯逆向驶入非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内由南向北正常行驶的原告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身体严重伤害的交通事故,事故被告xx负全部责任,其他人员无责。

  事故发生后,申请人被送往一一七医院紧急救治,前后总共产生医药费二十多万元,肇事车辆未参加机动第三章责任强制险,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肇事司机又是醉酒驾驶,因犯交通肇事罪被贵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但对申请人的医疗费赔偿却始终未予以落实,该案经贵院(2014)杭下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xx赔偿申请人医药费205614.83元。

  判决生效后,被告xx未予以履行,申请人向贵院申请了强制执行立案,案号为(2015)杭下执民字第xxx号,但由于被告xx因此事正在执行刑罚,迟迟未能执行,但是,申请人因此次事故,为了救治保命,家庭四处借债,现在申请人病情虽有稳定,但还需后续治疗,并且失去了劳动能力,家庭经济情况非常困难,无奈之下,只能向贵院申请司法救助人民币5万元,以度治病救困之需。恳请贵院领导予以怜悯批准。

  此致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xxxx年x月x日

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书2

  申请人:李xx,男,汉族,xxxx年9月17日出生,住XX市XX区XXXX村村民。

  请求事项:

  请求法院给予司法救助。

  事实与理由:

  原告李西山与被告祖彪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一案贵院受理后,于20XX年5月18日依法作出(2007)泰山民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确定被告祖彪支付原告李西山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款77130.16元及利息。

  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履行期已满,但被告仍未履行,后向贵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以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但被告人至今未露面,因申请人经道路交通事故后丧失经济能力,申请人之妻有糖尿病一家人毫无生活来源,特向贵院申请司法救助,请予批准。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0XX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书3

  申 请 人:xxxx

  请求事项:免交诉讼费用

  理 由:

  申请人已向贵院提起遗产继承诉讼,但是由于申请人目前属城市低保人员且生活非常困难,无力支付诉讼费用,特申请贵院依法提供司法救助,予以免交诉讼费用。

  请予准许为盼。

  此致

  申请人:xxx

  2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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