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合同 (菁华10篇)

首页 / 合同 / | 合同

投资合同1

  《道路工程投资建设—移交BT合同》(下称“本合同”)由 永定县人民* (下称“甲方”)和 福建客家同元古镇开发有限公司 (下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本着*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于 年 月 日在 订立。

  鉴于:

  1. 甲方系永定县人民*,为 永定县客家古镇快速通道 道路工程项目的最终项目业主方。

  2. 甲方根据经过公开招标,决定就永定县客家古镇快速通道道路工程项目以“投资建设—移交”模式进行建设, 福建客家同元古镇开发有限公司 为投资建设方。

  3.乙方同意按本合同约定投资建设该项目,并在投资建设完成后向甲方移交该工程项目;甲方同意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项目回购价款。

  有鉴于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

  本合同项下,下文定义的措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条赋予的含义:

  1.1 “项目/本项目”永定县客家古镇快速通道道路工程项目。

  1.2 “甲方”,亦称“回购方”,系指 永定县人民*。

  1.3 “乙方”, 亦称“BT方”,系指 福建客家同元古镇开发有限公司 。

  1.4 “双方”系指甲方和乙方的统称。

  1.6 “投资建设—移交”:永定县人民*将拟建设的基础设施项目签约授予投资建设方,在规定的时间内,由投资建设方负责该项目的全部投融资和全部施工组织、管理工作,建设完成后,甲方向投资建设方进行协议回购的行为。

  1.7 “建设期”系指本合同签订后,至项目交工验收之日。

  1.8 “回购期”系指自回购起始日至支付完所有回购价款之日止的期间。

  1.9 “回购起始日”系指BT方完成道路竣工验收之日。

  1.10 “回购价款”: 本项目回购价款由BT方工程费用、合同约定可以计入回购基数的其他费用及回购期利息构成。

  1.11 “回购基数”:由BT方工程费用及合同约定可以计入回购基数的其他费用组成。

  1.12 “BT方工程费”:包含工程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以及其他费用。

  1.13“回购期利息”:以回购基数减除甲方已支付的回购款项,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00%计算利息,利息计算起点时间为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之日的中间日。

  1.14“人民币”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本合同中双方之间的所有货币活动均按人民币结算。

  1.15 “不可抗力”系指本合同订立时无法预料,发生时无法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

  1.16“工程总投资”系指用于本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工具、器具及家具购置费,预留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回购期利息以及其他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进入工程总投资的费用。

  1.17 “建筑安装工程费”系指按照国家有关规范确定的费用,亦称“建安工程费”。

  1.18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系指包含土地征用及房屋征收补偿费、建设单位管理费、勘察设计费、监理费、招标代理费、研究试验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费、专项评价费、供电贴费、联合试运转费、生产人员培训费、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在内的各项费用。

  该费用中如有乙方列支的费用,则经甲方审核同意后,计入工程总投资。

  1.19“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指同期*人民银行公布的商业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1.20“工程进度”系指包括工程形象进度、工程量、工作量和控制性工程四项内容的综合指标。

  1.21“规范”系指本合同中包括的工程投资、建设标准中引用的国家、部门、行业及地方颁发的规范、规程、标准。

  1.22 “合同段”系指招标文件与合同中写明的工作段。工作内容包含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内容。

  第二条总则

  2.1 本合同双方之间是*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合作关系,甲方应当维护和支持乙方的合法经营活动。

  2.2本项目工程*分由乙方负责组织管理团队进行,乙方对本项目的管理、建设、采购等拥有本合同约定的权利。

  2.3 甲方和乙方声明如下:

  2.3.1 任何一方均有权签署合同并按合同履行义务,所有为授权其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必需的*或公司的授权和审批手续均已完成;

  2.3.2 本合同构成甲方和乙方的有效、合法、有约束力的义务,对双方均具有强制执行力;

  2.3.3 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不违反任何一方应遵守的任何使用法律或有约束力的任何其他协议或安排;

  2.3.4 双方均应当保证在本合同签署之前和本项目履行过程中,依法各自取得所有的*批准、许可、执照、正式并保持其合法有效;

  2.3.5 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从事本合同约定之外的与本项目有关的任何经营性活动;

  2.3.6 乙方是本合同建设期间的投资建设方,根据法律和本合同的规定,行使其本项目的建设职能,在向甲方交付合格的工程项目后,有权收取甲方支付的回购价款;

  2.3.7 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届满之前,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权利或义务;

  2.3.8 乙方承诺投入本项目的自有且来源合法的资金不少于工程概算总投资的70%,保证建设资金按时投入本项目并满足建设进度要求;

  2.3.9 乙方同意,乙方对于所设项目公司在本合同项下所承担或可能承担的全部义务、责任及一切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2.4 合同文件的组成及接受顺序组成本合同的各项文件应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解释本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2.4.1 本合同的补充协议(如果有)

  2.4.2 本合同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2.4.3 中标通知书;

  2.4.4 投标文件及其所有附件;

  2.4.5 技术规范、标准及有关技术资料;

  2.4.6 图纸;

  2.4.7 乙方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中的施工组织设计;

  2.4.8 其他应作为本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甲、乙方往来函件、会议纪要、备忘录和现场签证等。

  2.4.9甲方有关承诺。

  第三条 项目概况 永定县客家古镇快速通道道路工程起点接目前现有309省道,桩号K0+000,终点位于与北环路交叉路口,桩号K0+938.017,设计道路全长938.017米,宽度24米,其中车行道各8.5米,两侧人行道各3.5米,为一块板路幅。

  项目工期:本项目于年 月 日开工,年 月 日完工,工期共个月。

  第四条 投资

  4.1 BT项目总投资的确定

  4.1.1暂定项目总投资

  本合同项下,BT方就本项目的投资总金额暂定为元人民币(小写: 万元)。

  4.1.2 BT方工程投资

  BT方应按满足项目实施的进度计划要求安排资金投入,并接受回购方的监督。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随着工程量的变更,投融资额度也存在变更,根据实际变更的情况,BT方必须无条件追加建设投资,且融资利率不变。

  4.2最终确认的项目总投资

  最终项目总投资按照建设期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变更和调整以及按实计算的回购资金的利息确定。

  4.3 融资利率及调整

  融资利率的调整:在项目回购期,*人民银行公布的商业银行五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如有调整,甲乙双方须于*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调整之日起进行相应调整。

  4.4项目投资的来源

  4.4.1甲方为完成前期征地、房屋征收、管线迁建、地勘、设计、造价咨询单位(含清单编制、拦标价组价和结算审核)等项目前期工作,由乙方负责提供足额融资保证,并确保融资到位。

  4.4.2 BT方应确保其投入本项目的所有资金来源合法,并对此承担责任。

  4.4.3 BT方应根据确定的项目融资方案实施融资,并根据资金使用需求计划将资金投入本项目。

  第五条项目建设

  5.1 甲方负责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的立项、规划、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报批、环评、水保、地灾和矿产压覆、林业保护、文物保护、征地、房屋征收、管线迁建等建设前期工作手续的办理;

  5.2 乙方负责建设期间根据本合同约定完成项目的投资建设,但不包括前期工作、规划设计、监理招标等。

  5.3 项目用地

  5.3.1 项目建设用地由甲方负责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甲方负责完成所有征地、房屋征收、管线迁改、管线建设、用地补偿等事宜,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5.3.2 甲方的征地、房屋征收、管线迁改、管线建设应分段实施、分段移交以确保乙方的.工程建设,如因征地、房屋征收、管线迁改程序的不合法或延误,致使建设用地移交影响

  施工进度的,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

  5.3.3甲方保证在项目建设期内获得所有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权权证(不包括临时用地)或者合法的相关用地手续。

  5.4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造价咨询

  5.4.1 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阶段监理及造价咨询单位等由甲方依法确定实施单位,故此双方同意,勘察、设计、施工阶段监理单位由甲方负责管理,乙方应全力配合。因勘察、设计、监理及造价咨询单位等方面原因造成的本项目质量问题、损坏以及对乙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责任。

  5.4.2 本项目质量监督单位由甲方按*有关规定进行委托,质量监督单位对本项目进行质量监督。

  5.5 前期工作

  5.5.1 甲方负责本项目的各项前期工作手续办理,负责相关前期工作的具体实施。

  5.5.2 本合同项下,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办理包括临时用地、供电、供水、排水、进出通道、爆破、土石方取弃、淤泥弃方等方面的协调工作。

  5.6 工程开工

  5.6.1 本项目在满足以下开工条件后及时开工:

  (1)甲方负责完成征地和房屋征收及其补偿工作,并按照双方协商确定的《场地移交计划及要求》移交给乙方,可满足工程建设需要;

  (2)符合国家及地方*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工程开工手续。

  5.6.2 在本合同生效并满足上述开工条件的情况下,甲方协助乙方依法向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开工申请,依法取得开工批准。

  5.7暂停施工

  5.7.1 因甲方原因而要求乙方暂停施工的,双方应立即协商暂停施工的时间。

  5.7.2 因第三方原因(含项目前期未预见到的特殊地质条件)或不可抗力导致停工的,工期可以相应顺延。

  5.8 复工

  在收到甲方发出的书面复工通知后,乙方因修复在暂停施工期间在工程或工程设备或材料中的任何损蚀或缺陷或损坏。若此类暂停施工是由于甲方原因造成的,此种修复的费用由甲方承担;若暂停施工是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此种修复的费用由乙方承担;若暂停施工是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则已完成且构成永久工程的修复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其余修复费用(如临时工程、拟用于工程的材料或设备等)由乙方承担。

  5.9 工程延期

  5.9.1如果由于下列原因,致使本合同确定的工期延误,可以延长本项目工期。

  (1)重大设计变更;

投资合同2

  投资项目:×××××有限公司

  投资方:

  合作期限:由××××年××月××日到××××年××月××日

  项目地址:××××××××××

  一、合作条款

  双方本着互利互惠与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各方充分协商,决定由×××发起,由***作为本项目的天使投资人,联合投资以下创业项目,特订立本投资合作协议。

  1、投资计划

  创业型企业:×××××有限公司,是以××××为主营业务,预计初期(头××个月)投资额约为××万元。

  2、股权投资及股东分工

  本项目目前由×位股东组成,××××年前的投资预算为××万元。

  一、由×××x作为天使投资人,出资××万元占该项××%股份。出任企业战略及投融资顾问,主要负责项目的整体战略规划和对外融资。其只参与运营过程监管,不直接参与日常管理运营。无薪酬。享有×个董事投票*位。协议期内,其将授权委托×××代为行使本项目的股东权利和义务,出任监事职务,负责企业的运营、财务、采购和行政等方面监管事务,不直接参与项目的日常管理运营,无薪酬。

  二、由×××出资××万元占该项目××%股份。出任执行总监(CEO)兼企业法人代表,全盘负责项目的统筹运营和行政管理事务,无薪酬。享有×个董事投票*位。

  三、由×××出资××万元占该项目××%股份。出任运营总监(COO),主要负责××××××事务,无薪酬。享有×个董事投票*位。

  四、由×××出资××万元占该项目××%股份。出任技术总监(CTO),主要负责××××××等事务,无薪酬。享有一个董事投票*位。

  3、利润分配和风险承担

  利润分配

  利润-纳税-提留基金(发展基金30%+员工与管理层奖金5%)=红利(按股份比例分配)。 风险承担

  各股东对企业债务的承担,是以其当期在本企业拥有的股份比例为限。

  二、特别约定条款

  1、保护条款

  以下事项须经董事会讨论通过且须获得天使投资方的赞同票方能通过:

  (1)导致公司债务超过×万元的事由; 超过×万元的一次性资本支出;

  (2)公司购并、重组、控股权变化和出售公司部分或全部资产;

  (3)公司管理层任免、工资福利的实施计划;

  (4)新的员工股票期权计划;

  (5)公司购入与主营业务无关的资产或进入非主营业务经营领域;进入任何投机性、套利性业务领域;

  (6)公司给第三方的任何技术或知识产权的转让或许可;

  (7)公司给管理者或员工的任何借款;任何与公司发起人或员工有关的关联方交易;

  (8)××位创始人股东必须承诺全职担任上述职务最少×年。如属其个人原因在×年任职期间退出有关职务的,除属股东会决议的正常职务调动或不可抗力事项,否则,其应向公司无偿移交其持有股份的50%,并支付其退出时该职务所需的工资福利,作为聘请新的职务替代者,直至支付至余下的任职期。退出职务的股东,可保留董事*位,但要取消董事投票权。

  (9)如项目在三个月内结束运营而解散的,在处分公司清算后的剩余资产时,天使投资方占70%,在六个月内结束运营而解散的,天使投资方占50%。

  2、增资扩股条款

  1、为保证公司股权安全及长远发展,在增资扩股时需引入战略性股东。公司将来在引入股东增资扩股时,由股东各预留一个推荐新股东*位。新股东的加入必须符合公司利益最大化和战略投资性股东的定位,且必须得到天使投资人同意。

  2、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原则上各股东应先按其当期拥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减持,以迎合新的战略性股东加入。日后,任何股东若有出让股权行为,在同等价格下必须优先出让给现有公司股东,由现股东先按股份比例自愿认购。

  3、为保护公司利益和原股东权利,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任何股东都有权就引入新股东而要求召开股东会,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未获得超过五分之四董事*位投票同意的视为无效,具体安排由股东会议决议。

  4、共售权:本轮次投资完成后,公司原股东欲出让股权给第三方时,投资方可以同等条件将所持股权出售给第三方,第三方购买方拒绝购买投资者持有的被投资方股权的,出售方亦不得出售其股权。

  意义:以上规则的最大意义是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所有股东的权益,确保股东拥有按股份比例增资和获得股权收益的权利。

  3、股东股权保障条款(防稀释条款)

  1、项目在将来增资扩股过程中,原始股东的股权将不可避免会因应新股东的加入或多轮股权融融资而被稀释。为提前应对这些可能出现的情况,现股东一致同意:如日后出现以上情形,股东会确保天使投资方在本项目的最低持股为15%,×××为15%,×××为15%,×××为15%。此为原始股东的最低股权额度保证,期间股东可以因应其个人的意愿,将股份减持低于上述规定的百分比。

  2、为保证原始股东的最大利益及公司控制权的安全,各原始股东出让的股权,必须优先由其它原始股东按其同期持有的股权比例购买。如在公示期仍无原始股东购买,才可向外界出让其所持有的股份。

  3、任何一方股东,在公司年度计划中需要增资扩张时,需尽力募集股权比例规定该期股东应投入的资金。如有股东在当年财务结算年度未能足额出资的,该年度股份比例则自动递减到其实际出资额的比例。其它感兴趣的股东可优先按其持有股份的比例出资填充,获得当年的股权分红收益。

  4、上年度未完成增资额的股东,在第二个财务结算年开始,可重新注入上年尚欠部分的增资款,而其该年度的股份比例将重新修正至实际出资额,获得与当期实际股权的分红收益。 意义:以上规则的最大意义是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所有原始股东的权益。

  4、股权激励

  管理层分红

  为体现全职股东及高管所担当职务对公司作出的贡献,股东一致同意:在每年的税后净利润中,向CEO额外配发3%,向COO、CTO分别额外配发1.5%的分红作为职务奖励。有关职务奖励直至其出现职务调动、自愿离职、合作期满或公司出现自发的清算结业行为为止。 期权池

  公司将来如果出现股权融资行为的,为激励管理层提升企业效益和管治能力,帮助员工从职业规划过渡到事业规划,确保优秀的`人才不会流失,各股东一致同意:为非股东的项目执行团队管理层,预留当期企业股权总额的5%,作为期权池让他们优先认购。

  5、其他约定

  第2/3页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股东权利与义务

  股东权利

  1、作为股东,各方可随时查阅和监管来自采购和运营方面的财务数据。为保证企业内部运营管理的高效和廉洁,每月企业的会计帐目,货款结算和单笔超过100元的开支报销项目,必须提交给各方股东共同签署批准后方能入帐。

  2、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各股东均具有对企业内部的重大决策方面的表决权利,有参与制定和行使股东会股东决策的权利。

  股东义务

  1、各股东应尽心尽力,克己奉公,勤勉负责,为企业创造最大效益。

  2、保守公司商业秘密,一切以本企业利益和声誉为重。

  3、各股东一旦签定本协定书,就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协定书所列条款,行使股东权利和承担股东出资及其它法定义务。

  四、违约责任

  1、竞业禁止条款:为免与公司的核心利益产生冲突,在合作期内,所有股东无论在职或离职期间,均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与有关的行业,否则将视为严重违约。违约方应即时清退出股东会,并将其当期所有股权的50%无偿出让给公司作为违约金。

  2、任何一方股东未按本协议依期如数缴纳出资额的,每逾期10日为一个阶梯,违约方应向公司缴付其应出资额的2%作为违约金,直到出资完毕为止。

  3、由于股东任何一方违约,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除应按出资总额20%支付违约金外,守约方有权终止协议并要求违约方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如双方同意继续履行协议,违约方应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4、初创企业在运营过程中需要股东临时增加投资以应付开销,各方股东再按股份比例进行增资。各股东应克尽本份,努力在出资期限内完成出资任务,不得拖欠,否则按以上规定按违约处理。

  五、注意事项

  1、本协议书为公司章程的有效组成部分,如与公司章程有关条款有冲突的,以本协议书内容为准。本协定书内容如要修改,需按公司章程和公司法适用条款实施。

  2、以《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为本协议书的补充文本,如以上条款有与《公司法》抵触的情况,以《公司法》有关条款为准。3、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合作双方再行友好协商一致,以补充条款方式载明。

  4、各股东在履行协议中如发生纠纷,应由各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选择向签约地法律机构提出仲裁和诉讼。

  5、本协议正本一式三份,各股东各执一份,企业存一份,同具法律效力。本协议自签定即时生效。

  各股东签字:

  日期:××××年××月××日

  签定地点

投资合同3

  甲方:(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基于*等、公*、自愿的原则,甲乙双方在充分信任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委托甲方进行投资的相关事宜,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委托事项及融资费用

  1.1 乙方出资人民币_________万元(___________)(下称“委托资金”),委托甲方投资于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标的项目”)。乙方自愿在双方共同认可的'交易机构开设以下资金账户:

  (1) 开户机构:________________

  (2) 账户姓名:________________

  (3) 账户号码:________________

  投资要求:

  (1)投资成本:________________

  (2)投资期限:________________

  (3)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 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将向甲方账户划转上述委托资金,具体的资金数额以乙方实际划转的金额为准。

  甲方指定如下账户作为委托资金的接收账户:

  开户机构:________________

  账 户:________________

  账 号:________________

  1.3 委托资金划转至甲方指定账户,即视为乙方已将委托资金交付给甲方。

  1.4 为保障委托资金专款专用,乙方有权引入银行以资金监管方式对甲方上述指定收款账户及委托资金进行监管,并有权要求银行以乙方指令作为资金对外划付的指令,甲方须无条件予以配合。

  二、投资分配及撤资

  2.1 自乙方委托资金转入甲方指定账户之日起,甲方应在__日内完成投资,甲方未能在该期限内完成投资的,应及时与乙方沟通,由双方协商资金的后续处理事宜。

  2.2 甲方依约完成投资的,按实际投资收益的________%分享收益,按实际投资亏损的_________%承担风险,投资期限到期后三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返还投资款,并按照投资收益情况结算损益分成,也可续签委托投资协议。

  委托投资期限为_____年,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2.3 投资期限内,若乙方需提前撤资,需提前30日向甲方提出,甲方予以返还全部本金并返还当日结算投资收益,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及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如有收益,甲方按实际投资收益的________%分享收益,否则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2.4 协议终止时,甲乙双方按本协议约定对账户亏损或盈利进行分配结算。

  三、甲方的权限范围

  3.1甲方须要向乙方提供基本资料,如身份证,联系方式。

  3.2受乙方委托,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投资资金自主操作和管理,并应高度负责,定期向乙方通报资金使用状况,确保乙方的资金安全。本协议项下,甲方仅能依约将乙方的委托资金用于投资标的项目,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3.2 甲方必须根据本协议1.1条约定的具体投资要求对标的项目进行投资,若标的项目实际情况与该投资要求不同,则甲方应及时与乙方沟通,经乙方确认后,方可继续进行投资。

  3.3甲方有责任和义务对乙方的账户资金、交易记录等资料保密,不得对其他人泄漏。

  3.4双方确认,依约完成投资后,乙方为该投资项目下所有权益的实际权利人,甲方仅为乙方代理人,甲方不对该投资享有任何实质性的权益,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对该投资项下的权益进行出让、设定担保或进行其他任何可能会对乙方权利产生不利影响的处置行为。

  四、乙方权利和义务

  4.1 乙方须向甲方提供基本资料,包括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4.2对甲方的操作有监督权和建议权,应甲方要求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操作。

  4.3 乙方对甲方所提供的投资理财交易信息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将交易记录等向第三方提供或泄漏。

  五、协议变更和终止

  5.1 本众筹协议是双方关于本项委托的最新文本,将取代在此之前达成的任 何书面或口头的众筹协议范本。5.2对本协议中的约定如需要修改或有未尽事宜,需要经过双方协商同意后以书面形式加以修改和签订补充协议。

  5.3如因乙方原因导致协议终止或解除,甲方有权依据本协议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5.4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对发生的任何争执,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六、其他

  6.1 本众筹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2 本协议自双方本人签字生效。

  附件:利润分配明细表(本页无正文,为《众筹投资协议》的签署页)

  甲方签字(盖章):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盖章):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投资合同4

  第一条 共同投资人的姓名及住所

  甲方: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丙三方共同投资人(以下简称“共同投资人”)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各方共同出资并由甲方以其名义享有_________股权,并作为发起人参与_________公司的发起设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二条 共同投资人的投资额和投资方式

  共同出资人的出资额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其中甲方出资_________元,占出资总额的_________%;乙方出资_________元,占出资总额的_________%;丙方出资_________元,占出资总额的_________%

  三方一致同意用出资总额_________的股权作为出资,参与股份公司的发起设立,各共同投资人将各持有股份公司股本总额的_________%。

  第三条 利润分享和亏损分担

  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资的利润,分担共同投资的亏损。

  共同投资人各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共同投资承担责任,共同投资人以其出资总额为限对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责任。

  共同投资人的出资形成的股份及其孳生物为共同投资人的共有财产,由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比例共有。若共同投资的股份转让后,各共同投资人有权按其出资比例取得财产。

  第四条 事务执行

  1.甲方、乙方、丙方作为共同投资人身份执行共同投资的日常事务,包括但不限于:

  (1)在股份公司发起设立阶段,行使及履行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

  (2)在股份公司成立后,行使其作为股份公司股东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3)收集共同投资所产生的孳息,并按照本协议有关规定处置;

  2.甲乙丙三方投资人有权相互检查各自所负责日常事务的执行情况,当三方中一方或两方不再参加公司日程事务的管理时,从事公司管理的一方或两方有义务向不再参加公司管理的两方或一方报告共同投资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甲乙丙三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共同投资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共同投资人承担;

  4.任何一方在执行事务时如因其过失或不遵守本协议而造成共同投资人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5.共同投资人可以对某一方或两方执行共同投资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由共同投资人投票共同决定;

  6.共同投资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共同投资人同意:

  (1)转让共同投资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2)以上述股份对外出质;

  (3)更换事务执行人。

  第五条 投资的转让

  1.共同投资人向共同投资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须经共同投资人同意;

  2.共同投资人之间转让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投资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共同出资人;

  3.共同投资人依法转让其出资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同投资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六条 其他权利和义务

  1.任何一方不得私自转让或者处分共同投资的股份;

  2.共同投资人在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股份及出资额;

  3.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任一共同投资人不得从共同投资中抽回出资额;

  4.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按各共同投资人的出资比例分担。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为保证本协议的实际履行,任何一方自愿提供其所有的财产向其他共同投资人提供担保。任何一方承诺在其违约并造成其他共同投资人损失的情况下,以上述财产向其他共同投资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 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共同投资人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本协议经全体共同投资人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共同投资人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 丙方(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

投资合同5

  甲方:陈学玉 (简称甲方)

  学校名称:泸州市启明职业技术学校

  乙方: 陈 勇 (简称乙方) 签订地点: 启明学校

  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就甲方 启明职业技术学校 所有学生宿舍楼、学生课室、教职工办公室安装纯净水直饮水设备一事,一致达成:甲方同意乙方在甲方学生宿舍楼各层、教学楼各层、教职工办公室等校区内安装格美牌直饮水设备系统,相关事宜定立合同如下:

  一、甲方责任:

  1、甲方同意乙方通过向学生收取饮水费用的方式回收投资成本和获取投资回报,收费期限为10 年。

  2、甲方对乙方安装在学校内的纯净水、直饮水系统设备及其相关配套设施(详见工程预算表),有责任给予管理和防护,对于人为破坏有关设备,其修理及更换零部件的费用,由甲方负责追讨破坏者,赔偿给乙方。

  3、在投资期内,甲方不得因各种原因与其他投资方或本校自行安装供热水设备参与供开水、或其他直饮水设备(除乙方设备维修期间),否则,作甲方违反合约处理,由甲方赔偿乙方的一切投资损失。

  4、除不可抗力因素外,甲方不得提前中止乙方 10 年的投资收费期,如发生甲方中途终止合同等原因导致该供水系统无法被学生正常使用,则甲方需按投资折旧费一次性补偿给乙方。 投资折旧费=投资总额/ 10 ×(10 年减去已收费年数)

  5、甲方协助配合乙方进行“直饮水”的收费活动,对学生采用先收费后使用的方式进行管理。

  6、由于电是甲方管理的,甲方负责提供直饮水设备所需电源和水源到取水点。在主电源上安装一个电源总开关(380V/50HZ)和符合要求的漏电保护开关(具体规格视设备功率而定)。

  7、甲方应确保自来水供应正常,保持足够的自来水供应压力。自来水输送到每个宿舍、或各个需要使用冷水的场所。

  8、甲方负责将提供各宿舍楼的主管路、主电源等基础设施供乙方使用。

  9、如因供水供电出现问题导致无法供应直饮水,甲方需及时解决正常的供水供电(除供水供电部门造成影响外)。

  二、乙方责任:

  1、乙方负责甲方所有学生宿舍楼、教学楼、教职工办公室进行纯净水、直饮水工程投资,投资金额是 60 万元(含RO直饮水设备、工作台、不锈钢保温水箱、控制箱、直饮水设备和水箱之间连接的管路、水泵及其附件等等),具体详见附件二《学校直饮水工程参数设计表》。

  2、随着甲方学生人数的增多,乙方将逐步加大对甲方学生宿舍的直饮水工程的投资。

  3、乙方需全年四季保证学生有足够的直饮水使用,开水水温保持在90-100℃。如果学校用水量增加,乙方可以增加设备;如果学生用不了那么多的水,乙方可以减少设备投入,根据学生的实际使用需求进行设计。

  4、直饮水设备投入使用后,由乙方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进行维护保养(维护保养费由乙方负责)。一旦出现故障,乙方需及时进行抢修,小故障24小时内,重大故障48小时完成,保证机组的正常运作。

  5、乙方按照甲方指定的地点安装直饮水设备系统,直饮水设备安装在甲方现有的自来水接口旁边,乙方负责连接水管到纯净水供应到每层楼指定点。

  三、纯净直饮水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

  乙方所生产的直饮水设备,采用目前国际上最先进的RO逆渗透技术、和中空超滤膜技术,可以生产出符合人体所需的、健康的优质纯净水、和矿物质水,完全符合国家饮用水标准,这种饮用水质量,远非一般的桶装水可以比拟的。

  1、乙方投资直饮水设备后,具有如下优点:

  1)、确保水的质量优于传统的桶装水质量,符合国家饮用水标准;

  2)、安装到每一层学生宿舍楼和每一层教学楼、办公室中,确保学生、老师使用更加方便;

  3)、确保学校管理更加方便,不增加学校的负担。

  2、直饮水收费标准:每个学生每学期收费元,教职工免费,随意饮用,不限制。

  3、收费方式:每个学期开学初,由甲方统一收费,交给乙方。

  四、其他约定事项:

  1、该直饮水系统工程,是乙方为了支持学校校园建设投资的直饮水工程,旨在为学生提供生活便利,甲方应全力支持与配合。

  2、乙方投资收热水费和直饮水费用的期限由20 14 年至20 24年,共计。

  3、乙方投资的全套直饮水系统设备及相关设施,在投资收费期未满时,所有权归乙方所有,甲方宿舍如发生搬迁或产生法律纠纷等,该设备*属乙方所有,乙方有权自行处理并追讨相关损失。

  4、在投资收费期内,直饮水、纯净水设备运行用的水费、电费均由甲方负担。

  5、如直饮水、纯净水设备维护费用上涨或下调不超过5%,乙仍然按以上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费用。如直饮水、纯净水设备

  维护费用上涨或下调超过5%,则同样乙方也适当调整收费标准,具体价格另议。

  6、乙方在 10 年投资收费期满后,所有供水系统设备、直饮水设备及相关设施赠送给甲方。但 10 年后的售后服务、经营管理仍然归乙方,所得收益扣除各种实际发生的成本后,甲、乙双方各占50%。

  7、在投资期内,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不能按照上述收费标准收费的,则会影响乙方的投资回收期,甲方应在收费期限加长等方面予以适当补贴。否则,收费期限结束后,乙方投资的所有设施仍然归乙方所有。

  8、工程安装完毕,乙方进行第一次收费后,交给甲方学生使用。

  五、本协议书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在协议书有效期内,如甲乙双方发生纠纷,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通过双方所在地的`法律机构解决。

  六、本协议书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七、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本协议的组成部份,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章):乙方(章):

  地 址:地址:

投资合同6

  购买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提供方(乙方): 众投创金(福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20xx年 3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下简称甲方)与众投创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简称乙方)本着精诚合作、公*合理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购买乙方众投创金P2P网贷系统 2.0 版项目一事签订本协议,协议如下:

  一、 软件产品内容

  软件的连带服务为乙方用系统为甲方搭建完整网站至网站可以正常访问和使用。

  二、 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享有因系统运行使用所产生的全部数据信息资源和系统运行后的经济效益。

  2.甲方须及时配合乙方对*台系统软件进行测试,并及时反馈修改意见给乙方。

  3.甲方有权在项目交付验收时对项目进行质量检查。乙方应及时协助甲方完成质量检查,如检查不符合合同约定验收标准,乙方需及时予以改正。

  4.甲方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支付软件开发费用,如出现逾期付款现象,乙方可停止项目正常开发,直到约定费用到位。

  5.乙方提供给甲方的软件系统,甲方拥有永久使用权,但仅限于甲方使用,不得转让或授权给第三方使用,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也不得与第三人就本软件系统进行任何形式的合作。

  6.甲方需要自行购买*台使用的短信和企业邮箱所产生的费用。

  三、 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负责根据双方约定的需求进行项目开发,确保项目开发的功能符合验收标

  准。

  2.乙方负责软件代码的编写,确保软件质量,提供高质量的运行软件;并确保运

  行可靠、数据准确、实用、简捷、界面友好。

  3.乙方为确保甲方工作人员能正确、有效使用本系统,乙方有义务为甲方提供咨

  询服务。

  4.乙方应当保证其交付给甲方的研究开发成果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如

  发生第三方指控甲方实施的技术侵权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5.乙方需保守甲方商业秘密,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外泄资料,避免给甲方带来损失。

  6. 在合同签定后,甲方对本项目实施提出需求变更或增加,需与乙方重新签定需求变更协议或新需求开发协议。

  7. 乙方免费为甲方提供上线后一年内的技术维护,若系统有漏洞的终身免费修补。

  8. 免费Pc端源代码开放(域名授权文档除外),免费提供关于手机端的接口文档。

  四、 开发时间

  预付款到账之日起,测试验收通过七个工作日内进行项目交付。

  五、 项目造价

  1.开发费用: 每套价格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元)。

  该价格不含含发票。

  2. 汇款账号:

  3.购买版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 项目验收

  1.验收标准:本项目验收标准以提交给甲方的系统测试地址为准,设计验收:乙

  方根据和甲方约定中提出关于项目设计排版、风格、主色调等元素进行项目设

  计,设计完成后致函甲方进行设计验收,如验收过程中甲方提出合同约定之外

  新的想法和需求,乙方可根据工作量评估进行项目交付时间延期并另外重新签

  署补充说明协议书。如乙方交付甲方验收,甲方在七个工作日内未做任何回复

  的,乙方视为甲方默认验收通过。

  2.测试验收:项目开发完成后乙方致函甲方进行项目测试初验,所有系统功能模

  块完整,能够正常稳定运行,经甲方确认后即视为测试验收通过。如乙方交付

  甲方验收,甲方在七个工作日内未做任何回复的,乙方视为甲方默认验收通过。

  3.项目交付:项目在测试验收完成七个工作日内进行交付,如有细节调整可在该

  阶段内进行协商处理。如甲方在七个工作日内未做任何回复,乙方视为甲方默

  认验收通过。

  4.权限交付:项目交付阶段乙方将系统*台的前台、后台相应操作账户、管理员

  号、密码交付,须在甲方付清相应项目费用后给予交付。

  七、 付款方式

  1.项目首期付款:合同签订三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开发费用

  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 ¥元)。

  2.项目尾款:项目交付后七个工作日内,上线前甲方向乙方支付开发费用

  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 ¥元)。

  八、 违约责任

  1. 如因甲方的业务需求产生较大的变更、外在不可抗力因素等原因,致使项目期

  限需要延长的,乙方工期可以适度顺延。

  2. 因甲方人员原因而导致项目延误,乙方有权适当顺延项目期限,直到满足条件

  为止。

  3. 甲方拖欠乙方开发费,从应付款截止日起,每月按项目总造价的2%加收滞纳金,

  因此造成的项目延期乙方不承担责任。

  4. 如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作,从应完成之日起,每月按项目总造价的2%向

  甲方支付违约金。

  5. 自项目启动进入开发阶段,如甲方提出放弃此项目,由于甲方违约在先,乙方

  不承担任何责任,同时预付款项不做返还。

  6. 因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乙方交付的软件,甲方应支付给乙方全额的开发费

  用。

  7. 甲方在项目交付后未能按约定付款,乙方在协商无效的.情况下,有权对甲方系

  统进行关站处理。

  8、甲方违反本协议第八条第6款时,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终止甲方对本软件系统的使用,并要求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因此造成的损失、甲方获取的非法利益等等。

  九、 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如地震、洪水、火灾)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证明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十、 争议的解决

  1.如因软件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由双方认可的质量技术鉴定机构进行质量鉴定,

  双方应当服从该鉴定的结论。

  2.若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

  则提交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之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 无效合同

  甲、乙双方如因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合同被宣告无效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二、 保密协议

  1. 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甲方提供项目过程中了解的经营秘密及

  相关资料 ;乙方交与甲方的任何资料、图表、文字、计算过程、电子文件、访谈

  记录等。

  2. 涉密人员范围:甲、乙双方参与项目所有工作人员。

  3. 保密期限:永久。

  4. 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所接触到的甲方技术或业务资料、数据用作其他用

  途或以任何形式泄露归第三方,否则乙方需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十三、 技术成果和知识产权

  1. 该系统是乙方拥有版权的软件。甲方拥有永久使用权。

  2. 双方对本合同有关的知识产权权利归属特别约定如下:乙方提供软件产品(包括

  软件载体和文档)和相关系统接口,仅限于甲方内部使用,未经乙方书面许可不

  能对外转让,或授权他人使用。

  十四、 其他条款

  1.如果本协议中任何条款因违反所适用法律而无效的,则该条款被视为删除,但

  本协议的其他条款仍具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署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本着友好协商的精神共同解决。

  十五、 附加条款

  关于系统的功能以相关测试演示版本为准。关于风格方面,在不增加功能的前提现以甲乙双方相关技术人员定稿的样式为准。

投资合同7

  本合营合同在_____年_____月_____签订于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市,合同各方为:

  _____以下简称甲方),其法定地址在_____;

  _____以下简称乙方),其法定地址在_____;

  _____以下简称丙方),其法定地址在_____;

  _____以下简称丁方),其法定地址在_____;

  上述四方按照*等互利原则,经过友好谈判,决定根据一九七九年七月八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资法》),在*_____共同建立一个合资经营公司(以下简称合营公司)。建立这一合营公司的目的是:

  采用甲方公司的最新技术,制造汽车和发动机;

  采用现代化的管理方法经营合营公司,为*汽车工业作出贡献。

  为此,甲、乙、丙、丁四方现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合同宗旨

  本合同宗旨为:

  1.规定合营公司的建立;

  2.规定合营公司的法律地位和性质;

  3.规定合营公司的经营范围;

  4.规定合同各方与合营公司有关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合营公司的成立、名称和法定地址

  1.合同各方同意按《合资法》建立合营公司,根据《合资法》第四条,合营公司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2.合营公司的名称为:

  中文:_____

  英文:_____

  缩写为:_____。

  3.合营公司的法定地址为_____。

  4.合营公司应在*对外经济贸易部(以下简称“经贸部”)批准本合同后的一个月内,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合营公司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即告成立。

  5.合营公司为*法人,受*法律的管辖和保护。

  6.商标“_____”已由甲方在国际上向瑞士日内瓦世界工业产权组织国际局注册,注册号为_____,并单独在_____国家注册,在北京商标注册号为_____。甲方许可合营公司在本合同期限内有权使用这一商标作为合营公司名称的一个组成部分,但是“_____”这一商标在*要继续得到注册,并且甲方应能继续按本合同、章程和技术转让协议的规定在合营公司中施加其影响,特别是对合营公司所制造汽车的质量施加影响。

  在本合同终止时,合营公司应不经甲方提出要求立即改变公司名称、新的公司名称不得把“_____”这一商标或其任何缩写作为一个组成部分,也不得有任何其他类似于上述商标的组成部分。同样,如果甲方在合营公司资本中的份额不论由于何种原因而减少,致使甲方认为它将丧失按本合同、技术转让协议和合营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在合营公司充分施加影响的法律上的或实施上的可能性,特别是对于合营公司所制造汽车的质量充分施加影响,则经甲方提出书面要求,合营公司应立即以同样方式改变其公司名称。如合营公司未履行这一义务,则甲方根据本合同有权办理一切手续,以改变合营公司或其合法继承者的公司名称。

  第三条合营公司的经营范围

  1.合营公司的主要业务活动如下:

  1.1制造汽车;

  1.2制造发动机;

  1.3制造零部件;

  1.4进口为制造、装配、测试、服务、培训以及辅助业务活动所需的各种货物;

  1.5有关法律和法规允许时进口整车;

  1.6在国内销售合营公司所制造的汽车。

  1.7在国内销售维修服务配件;

  1.8出口汽车、零部件、配件、附件和冲压模具;

  1.9售后服务。

  2.为了实现其主要业务,合营公司可以按合营公司章程的规定开展与主要业务有关的任何其他活动。

  第四条车型范围、数量和生产能力

  1.合营公司在建立后最初_____年(以下称为“第一阶段”)内制造轿车。有关要制造的轿车及其制造的具体细节应在合营公司和甲方将要签订的技术转让协议中商定。以后,合营公司将制造由甲方或其附属公司所开发的其他车型。制造上述车型也应在技术转让协议中予以规定。

  2.在第一阶段,合营公司应具有以下装配制造能力;

  汽车厂有冲压车间、拼装车间、油漆车间和总装车间,生产能力为_____班年产_____辆,包括配件;

  发动机厂发动机制造是指生产_____发动机,其制造设备的生产能力年度_____台,其中每年至少应有_____台装配成_____发动机,以满足在*销售的轿车对发动机的需要。

  3.汽车厂和发动机厂投产时间按时间进度表。

  4.乙方保证购买合营公司生产的_____轿车数量如下:(略)

  如果需求量高于上述数量,合营公司将要求*有关部门对进口散装车所需的外汇予以支持,并从国内提供足够的原材料、零部件和能源。

  5.在本合同期限内,合营公司生产的汽车应逐步做到在价格上具有竞争力,但是,要有下列条件:

  5.1国产零部件要有货供应,并在价格和质量上具有竞争力;

  5.2产量要增加;

  5.3国内汽车工业的发展要得到合理保护。

  6.甲方保证在发动机投产_____年后购买由合营公司制造的_____发动机,但是_____发动机到甲方的入库价要不高于甲方制造的_____发动机的入库价,质量按甲方标准和交货条件方面均具有竞争力。价格和交货条件应在甲方和合营公司将要签订的购货协议中规定。

  第五条资本、投资比例和资金筹措

  1.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为人民币_____元。

  2.合同各方在合营公司注册资本中投资比例和认缴额应为:

  甲方_____%,计人民币_____元;

  乙方_____%,计人民币_____元;

  丙方_____%,计人民币_____元;

  丁方_____%,计人民币_____元;

  3.合同各方对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如下:

  3.1甲方

  --实物,合人民币_____元,

  --现金,相当于人民币_____元的_____币;

  3.2乙方

  --实物,合人民币_____元;

  --现金,计人民币_____元;

  3.3丙方

  --现金,相当于人民币_____元;

  3.4丁方

  --现金,计人民币_____元。

  4.合同各方应按上述规定的比例分期缴付其认缴额。各期出资缴付的时间、金额、出资方式由董事会根据合营公司的需要决定。合同各方第一次现金出资应在第一次董事会会议后30天内付讫。合同各方对合营公司的各期出资应按以下方式记入合营公司帐册:

  4.1实物出资在房屋,机器设备等以及投资前费用作为资产入帐之时视为付讫;

  4.2现金出资在现金存入合营公司所指定的*银行的帐户之时视为付讫。

  合同各方按章程规定付讫出资后,合营公司应向有关合同方出具出资证明书。

  5.合同任何一方未按本条第4款规定的日期付讫出资额时,如出资逾期不超过30天,则该违约方应以其应当出资的货币,就其应缴付的出资额,根据*银行当时的短期贷款利率,自逾期第一天起,按逾期天数支付利息,作为合资公司的财务收益。如出资逾期超过30天,则违约方除应支付本款前述利息外,每逾期30天,应向其他各方缴付其应缴出资额的_____%的违约金。违约金应以与出资相同的货币支付。如逾期长达90天,则采用下列程序:

  5.1如违约方为甲方,则乙、丙、丁方公司有权根据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第5款共同或单独要求终止本合同,并就此项违约提出索赔。

  5.2如违约方中有一方为乙方,则甲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第5款要求终止本合同,并就此项违约提出索赔。

  5.3如违约方为丙方和丁方两方或其中一方,则其余各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并有权就此项违约提出索赔。丙方和(或)丁方已缴付的出资,应按其在合营公司注册资本中出资的面值,由乙方购买。

  5.4如果乙方和甲方在没有丙方和丁方两方或其中一方参加的情况下继续经营合营公司,任何一方在此后再逾期90天不付讫其出资,则本数5.1、5.2、5.3各节同样适用。

  6.合营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和义务承担责任,合同各方对合营公司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注册资本为限。

  7.注册资本中现金和(或)实物的外汇出资,应按出资之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官方汇率折算**民币入帐。现金外汇出资应存入合营公司的银行帐户。

  8.在本合营合同签字之前,乙方和丙方已代表合营公司提出申请,要求在本合同批准后30天内确定人民币贷款限额,以筹措投资和日常业务,诸如支付进口物品,许可证咨询费、特殊服务费、股利、外籍职工薪金等所需的资金。这一货款限额为人民币,但可以用于人民币付款,也可以按兑现之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官方汇率兑换成外汇。外汇在经批准的外汇额度内提供。上述货款条件的优惠程度应不低于给于其他中外合营企业的贷款条件。

  9.在开始留存储备金之前,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为总投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的_____%,总投资的其余_____%应通过银行贷款解决。此后,合营公司资本结构中的_____;_____的产权一负债比率应视为一条长期的资金筹措准则。

  第六条增资和资本转让

  1.董事会一致决议后,经合同各方书面同意,可以增加合营合同的注册资本。但是,合同各方在新增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应与原注册资本中的比例相同。

  2.董事会一致决议后,经合同其他各方事先书面同意,合同一方方可将其在合营公司的全部或部分注册资本转让给本合同另一方或第三者,或将其本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本合同另一方或第三者。如合同一方欲转让其全部或部分注册资本,合同其他各方享有优先购买权。合同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条件,不得优惠于其原先向合同其他各方提供的转让条件。

  3.合同一方转让其在合营公司的全部或部分注册资本,或接纳新的合营者,应由合同各方签署书面文件。上述书面文件应视为合同的补充。

  4.增资和资本转让应在合营公司章程中更详细地予以规定。

  5.发生上述增资、资本转让和接纳新合营者时,合营公司应在经贸部批准后1个月内向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6.尽管上述各款规定,合同各方同意,甲方可以将其在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份额不超过_____%的部分转让给_____投资公司或一家由甲方选择的_____国银行。在此情况下,_____公司还可将_____公司有权委派的五名合营公司董事中一名或几名董事的委派权转让给_____投资公司或上述银行。

  第七条利润率

  1.合同各方应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亏损。

  2.根据本条第3款按注册资本的投资比例分配给合同各方的净利润,为利润总额减去根据*税法规定缴纳的所得税以及提取的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和企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三项基金”)。三项基金提取的金额由董事会决定。

  3.合同各方同意,合营公司应在其建立后第四个全会计年度内实现金额为注册资本_____%(百分之_____ ̄百分之_____)的税后(汇出税除外)净利润分配,自其建立后第五个全会计年度起,实现每年金额为注册资本_____%(百分之_____ ̄百分之_____)的净利润分配。

  4.然而,初期亏损应在第二个全会计年度末予以*衡。

  5.最初和以后的销售价格应按本合同附件五确定。

  第八条利润汇给和资本汇回

  1.分配的净利润,汇给_____公司的为_____币,汇给_____公司的为_____币,汇给_____公司和_____公司的为_____币,就在年度会计报表通过后立即(不迟于二十天)分别转入各方所指定的银行帐户。任何未支付的金额,应自年度会计报表通过之日起20(二十)天后,_____币和_____分别按违约之日3(三)个月货款的_____银行同业拆放利率加2%(百分之二)的年利息率计算利息,_____币按违约之日3(三)个月贷款的_____银行利率加2%(百分之二)的年利息率计算利息。上述利率有效期为3(三)个月。三个月后,重新适用上述方法。

  2.在本合同终止时,合同任何一方都应获得符合其权利的结算,结算的金额应根据合营公司的价格(以下称“估价”)计算。各方在结算中所得份额应相应于其在合营公司的投资比例。

  3.汇给甲方及丙方的利润和汇回甲方及丙方的出资,应适用国家外汇管理局在上述汇给和汇回之日所公布的对于_____币和_____币的官方利率。

  第九条董事会和管理机构

  1.董事会由_____名董事组成,甲方委派_____名,其中一名为第一副董事长,乙方委派_____名,其中一名为董事长,丙方委派_____名,为第二副董事长,丁方委派_____名。董事会应于合同生效后1个月内举行第一次会议,即董事会成立会议,由董事长召集。

  2.董事会人选由合同各方各自书面委派或调换。

  3.董事会是合营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合营公司业务的决策和监督,并为此定期举行会议。董事会的职权应在公司章程中具体订明。

  4.董事会应建立执行管理委员会,由一名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和一名或几名执行经理(以下统称“执行经理”)组成。

  5.董事会应采用其认为合适的合营公司组织机构。合营公司建立后第_____年的年底将形成的组织机构,见本合同附件六。

  6.合营公司各部门的职责范围见本合同附件七。董事会可按其认为适合的方式对各部门的职责范围随时加以修改。

  第十条技术和专用技术的转让

  制造合营公司的产品所需的技术和专有技术的转让,应在合营公司和甲方将要签订的技术转让协议中予以规定。

  第十一条国产率

  1.合营公司制造的各种车型的国产率最终目标为100%。合同各方应共同努力,促使本合同附件八中商定的外购件和自制件的_____车国产率发展计划得以实现。

  2.乙方、丙方和丁方保证国产率发展计划所需的先决条件得以完全实现。为此,除了要遵循经济和质量标准外,还要及时发展原材料和零部件的生产能力。因此,有必要实现以下(但不限于以下)先决条件:

  2.1合营公司应可以自由选择*协作厂;

  2.2合营公司的*协作厂应作出设备投资,和(或)购买按照甲方的质量标准制造_____零部件和在后阶段制造甲方许可的合营公司其他产品所需的技术许可证和(或)专有技术;

  2.3合营公司及其协作厂制造零部件所需的材料应在*_____计划中予以考虑,并提供给合营公司及其协作厂。

  合营公司及其协作厂期望始终取得优惠进口关税税率,并能迅速办理结关手续。

  3.甲方应在技术转让协议范围内尽其最大努力向合营公司提供帮助和咨询,以期达到国产率目标。此外,甲方还应尽最大努力促使_____国内外可能的外购件协作厂以转让技术和提供服务的方式对可能的*合作者予以援助。同样,乙方、丙方和丁方应促使其各自的上级组织和上述协作厂、将来可能的*合作者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对上述协作厂予以充分合作。

  4.如果合营公司及其协作厂的国产零部件未能保持甲方的质量标准,从而造成停产的危险,则有关零部件应由甲方提供。

  5.如果国产件的入库价高于甲方交付的零部件的合营公司入库价,则有关零部件应由甲方提供。

  6.有关国产率的具体技术问题应在技术转让协议中予以规定。

  第十二条场地、基础设施和公用服务

  1.第四条第2款所述的第一阶段使用的合营公司汽车厂和发动机厂应在乙方目前使用的_____汽车厂。

  2.上述厂区要设有必要的厂外基础设施,如能源供应、污水处理和废物处理,直到厂区边界为止。此外,应建造一条铁路连接线和公路连接线,_____路应对外封闭。

  上述厂外基础设施的费用将由_____市*负担。

  但是,如果合营公司在上述基础设施之外就其他只供合营公司使用的厂外基础设施提出特殊要求,则合营公司应支付一部分合理的建造费用。

  3.乙方和丙方已代表合营公司向_____有关部门申请提供合营公司需用的工厂场地(包括附件九甲中的*面布置图和将来扩展用地)和本合同附件九乙中合营公司所需的厂外基础设施以及公用服务。

  4.合营公司建立后,应按经批准的上述申请书向土地主管部门订立土地使用合同。

  第十三条进出口

  1.在投资和生产阶段,合营公司需进口以下(但不限于以下)货物;

  1.1生活资料,包括办公设备;

  1.2散装车、零部件、配件和附件;

  1.3整车,通过*进出口部门进口,或者在*有关法律或法规允许时由合营公司自行进口;

  1.4工艺材料和原材料;

  1.5机器、模具、工具和设备的配件和附件;

  1.6售后服务和培训用的工具和设备;

  1.7样品;

  1.8技术资料和业务文件。

  2.合营公司还应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2.1迅速结关;

  2.2落实国内运输;

  2.3安排在港口的中间储存。

  3.合营公司将按本合同第十四条第3款自行出口_____发动机和冲压模

  具。

  4.整车出口事宜将由合营公司董事会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外汇*衡和支付

  1.合同各方均应尽力支持合营公司尽快达到外汇*衡。

  2.为了使合营公司能够继续经营,乙方、丙方和丁方应负责根据*主管部门所批准的可行性报告(附件十)中规定的外汇缺额取得外汇额度。

  如果由于应由_____方面负责的,而为合营公司所不能控制的,不可预见的原因,致使合营公司需要更多的外汇,则乙方、丙方和丁方应负责取得额外的外汇额度以弥补缺额。如果是其他不可预见的原因,则合营公司将在乙方、丙方和丁方协助下借贷外汇。上述贷款应较之其他贷款优先偿还。

  3.甲方保证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购买_____发动机。此外,还保证,自营业执照签发后第_____年起,每年购买价值_____美元的*制造的冲压模具,但是上述模具在价格、质量和交货条件方面对甲方来说要具有国际竞争力。如上述购买冲压模具和_____发动机的先决条件未予满足,则应适用本条第2款。

  4.甲方发运给合营公司的所有货物,将采用*银行所开立的不可撤回的信用证来支付。

  5.合营公司发运给甲方的所有货物,将采用一家第一流银行所开立的不可撤回的信用证来支付。

  第十五条关税

  合同各方期望,合营公司经按*法律提出特别申请后将会取得优惠关税待遇。

  第十六条会计

  1.合营公司应完善、准确、适当地记帐和记录,以真实和清楚地反映合营公司财务状况,并说明公司的经济业务。

  2.合营公司的一切自制会计凭证、帐簿、报表用中文和英文书写。

  3.合营公司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合营公司也可就外汇经济业务员另立外币帐簿,其中也应记载汇率和折合的人民币金额。

  4.合营公司的会计年度采用日历制。合营公司第一个会计年度,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至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十七条报表和审计

  1.为了促进有效的合作,合营公司应建立一个报表制度,向合同各方报告合营公司业务的发展情况。

  其中尤其应包括以下报表:

  1.1月度报表

  A.财务报表,包括损益计算书、资产负债表和外汇*衡表;

  B.散装车到货量、散装车库存量和在运量、国产材料和零部件的库存量以及已装配好汽车的库存量;

  C.产量和职工人数;

  D.新车销售量;

  E.配件和附件的库存量、销售量和购入量。

  1.2年中报表

  A.周转性财务预测;

  B.按国产率发展计划的国产率;

  C.当时的能源需要、能源消耗和能源费用;

  厂总工时。

  1.3年度报表

  a.下两年的详细公司预测(预算);

  b.合营公司长期发展规划;

  c.售后服务工作。

  2.此外,合营公司应定期向合同各方提供*公布的,与合营公司业务有关的经济政策、市场发展情况以及法律和法规。

  3.合营公司应以合同各方各自要求的形式,向合同各方提供与本第1款提到的文件有关的其他资料。

  4.合同各方有权派其授权代表检查合营公司的帐簿和其他业务文件。

  合同各方有权为自己的目的自费聘请在*或国外的公证会计师审查合营公司帐簿、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计算书。这一审查权还意味着合营公司有义务向上述会计师提供一切所需的数据和文件。

  此外,合营公司将允许合同各方的授权代理人进入其各部分场地。

  第十八条职工管理

  1.合营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各部门具体需要。系统和定期地决定公司的职工总人数和对职工素质的要求(人事计划)。董事会作决定时,应考虑组织机构表所规定的外籍职工的职位。

  2.执行管理委员会应有权雇用和解雇合营公司的职员和工人,决定雇用职工的条件,建立奖金奖励制度,以提高生产率。

  3.高级职员(执行经理、部门经理、分部经理)的薪金、社会保险、福利、差旅费等的标准,由董事会决定。执行经理由董事会个别地与其签订书面雇用合同。部门和分部经理以及其余外籍职工由执行管理委员会个别地与其签订书面雇用合同。

  4.公营公司职工(包括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但外籍职工除外),经*劳动部门推荐,由合营公司经过考核,自行录用,其薪金、工资标准和奖金、津贴等,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参照职工的`能力和技术水*,由合营公司决定。合营公司开始时的职工薪金、工资和其他有关各项费用,已在可行性报告中确定。随着生产发展以及职工业务能力和技术水*的提高,合营公司应根据其利润率、生产率和竞争能力以及*的实际情况逐步调整职工薪金和工资。

  第十九条外籍雇员

  1.甲方应与合营公司商定,在甲方的可能范围内向合营公司派遣其专家,作为合营公司的临时雇员(即外籍职工)。甲方应按合营公司提出的具体职务要求选派专家。然而,合营公司有权辞退任何证明是不称职的外籍职工,拒绝接受或辞退任何证明其健康状况不足以胜任其职务要求的外籍职工。

  2.合营公司应与各外籍职工分别订立雇用合同,雇用合同应包括本合同附件十一所规定的主要条款。

  3.各外籍职工的报酬总额应按甲方标准,雇用合同中所规定的外籍职工所有人员费用(包括奖金),应由合营公司负担。

  4.合营公司应负责办理,或者必要时向*有关部门申请以下(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4.1在_____批准并可在_____续签的签证,包括有效期为_____个月的多次出入境签证,以及居住、工作和旅行许可证;

  4.2根据_____正规学校标准提供教育条件。

  5.外籍职工的住房在本合同附件中规定。

  第二十条保险

  1.合营公司对其资产保火险、营业中断险和一般责任险。

  2.一切可能涉及合同各方利益的与保险有关事项,合营公司应尽快提请合同各方注意。

  3.合营公司对以人民币投保的项目,以人民币支付保险费;以外汇投保的,则以外汇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在赔付损失时亦同。

  第二十一条合同的生效和期限

  1.本合同已经合同各方正式授权代表签署,将报请甲方主管委员会以及乙方、丙方和丁方主管领导确认。在确认以后,本合同应报请经贸部审批,并在批准后生效。

  2.本合同经甲方主管委员会确认后,甲方应即通知乙方、丙方和丁方。本合同经乙方、丙方和丁方的主管领导确认后,乙方、丙方和丁方应即通知甲方。乙方、丙方和丁方在收到经贸部批准本合同的通知后,应立即通知甲方。

  3.甲方主管委员会以及乙方、丙方和丁方的主管领导应在签约后1个月内确认或不确认本合同。本合同在上述主管委员会和主管领导确认之后,方可报请经贸部审批。

  如果上述主管委员会和主管领导在规定的1个月期限内未确认本合同,或者经贸部在本合同报请审批后3个月内未批准本合同,则合同各方不再承担任何义务。

  4.本合同生效后,有效期为_____年。

  如果在本合同期满前至少1年合同所有各方均未通知合同其余各方,其打算在本合同期满时终止本合同的意图,则乙方、丙方和丁方应在本合同期满_____个月前,共同向经贸部提出申请,要求将本合同延长_____年,经经贸部批准后生效。合营公司应在批准后1个月内向工商局办理合营公司期限延长的登记手续。

  仅由*的合同一方或两方通知甲方其打算退出本合同的意图,则不影响本合同在其余各方之间的有效性。

  对于进一步延长本合同期限,本款规定同样适用。

  5.合营公司董事会可决定解散合营公司,从而决定提前终止本合同。

  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况下,董事会应解散合营公司:

  5.1合营公司连续_____年严重亏损,而且预测不可能合情合理地得出经济状况会改善到使合同所有各方满意的结论;

  5.2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实质性条款,以致合营公司有无法继续经营的危险,除非上述违约能够或者已经在违约书面通知后_____天内予以纠正;

  5.3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延误持续_____个月以上,而且合同任何一方的全体董事要求董事会解散合营公司,除非在上述期限内能按该合同方所希望的方式合理地修改其义务使之适应新的情况,或者其余合同各方决定在要求解散合营合同的合同方不参加的情况下继续经营合营公司。

  5.4甲方和合营公司之间的技术转让协议因该协议的任何实质性条款遭到违反而终止;

  5.5在任何其他情况下,如果在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共同向董事会提出解决方案后董事会仍不能对某一重大问题通过决议。

  6.董事会有关解散公司的决议中,还应规定清算程序和原则,确定清算委员会的人选及其报酬。

  7.本合同的提前终止不损害任何合同一方对另一方违反本合同提出索赔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清算和分配

  1.本合同按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第4款和第5款终止时,应由合营公司董事会所任命的清算委员会确定估价。

  2.估价应反映董事会决定解散合营公司之日或者董事会确定为合营公司清算开始之日的合营公司财务状况。此外,估价还应反映那一天的合营公司的价值。

  3.在确定估价时,清算委员会应采用编制经审计的合营公司年度资产负债表时所采用一贯原则。估价应以合营公司全部产权(即固定资产加流动资产,减负债,加或减重新估价调整差额)的价值为依据。这一价值还应加上一个有待合同各方谈判商定的,反映合营公司将来利润率的因素(继续经营价值)。在确定合营公司将来利润率时,应适当参照合营公司当时和以前的利润率。

  4.清算委员会应就估价作出一致决定,并在董事会决定解散合营公司后_____天内把该估价提交董事会审批,如果清算委员会在上述_____天期限内未能一致确定估价,则每个清算委员会成员都应向董事会提出自己的看法,提请董事会决定。

  5.如董事会在估价提请审批后_____天内不能就估价作出一致决定,则合同各方均可按本合同第二十六的规定提交仲裁。

  6.由估价确定的合营公司价值中甲方的份额应由乙方和丁方共同购买,用_____币现金支付。支付应不迟于董事会作出决定之日或仲裁裁决之日后_____天。最终确定的未付金额,应自董事会作出决定之日或仲裁裁决之日后第_____天起按本合同第八条第1款的规定计算利息。鉴于上述付款,甲方应按乙方和丁方所购买的合营公司价值中甲方份额的比例,向乙方向丁方转让甲方在合营公司中的权利,尤其是其在合营公司注册资本中投资比例方面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部分失效

  如果本合同任何条款失效或不能执行,则其余条款应不受影响,继续有效。如为了达到本合同在商业上的目的而有必要更换任何上述条款,则合同各方应尽快会晤,按照签订本合同时所持的精神,为取得尽可能相同的经济效果,来商定新的条款,以取代失效的条款,并使新条款在法律上生效。上述新条款应追溯的原条款失效或不能执行之时起开始适用。

  第二十四条不可抗力1.如果合同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未能履行本合同,则该方对于在不可抗力持续期间不履行其义务不承担责任。在不可抗力而造成的中止履行合同,应限于不可抗力的影响存续的时间内。合同各方都将尽最大努力将不可抗力,特别是由此而引起的延误所造成的后果减轻到最低程度。

  2.合同各方在其他方面仍受本合同的约束,因不可抗力引起的问题应通过协商适当解决,使本合同能合理地继续履行,但是,如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持续_____个月以上,则合同任何一方应有权要求董事会终止本合同,除非在上述_____个月期限内能按该方所希望的方式合理地修改其义务使之适应新的情况。

  3.不可抗力事故是指提出遭受不可抗力的合同一方在签订本合同时不能预见到的,阻碍其实际履行义务的,不可避免的自然现象。就本合同而言,不可抗力事故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流行病、严重的火灾、水灾、台风、海上事故等自然现象以及战争和爆炸。

  4.遇不可抗力的合同一方应立即(不尽于获悉发生不可抗力后_____天),由邮寄、电传或电报通知合同其余各方。这_____天期限自该获悉发生不可抗力之日算起。如未按上述方式通知,则遇不可抗力的合同一方即失去其提出遭受不可抗力的权利。遭受不可抗力的合同一方同样有义务按照相同的期限通知合同其他各方不可抗力事故结束。

  5.遭受不可抗力的合同一方有义务证明所发生的,为本合同所规定的不可抗力事故,以及事故持续的时间。

  第二十五条未行使权利

  合同任何一方未行使其按本合同所享有的任何权利,均不应视为放弃这一权利,也不应妨碍该方以后行使上述权利。

  第二十六条争议的解决

  1.合同各方由本合同、违反本合同、本合同的期满终止和提前终止或失效所引起的,或与上述各项有关的任何争议、争议和索赔,均应通过谈判或调解解决。如果谈判或调解在_____个月内未能取得任何有关各方可以接受的结果,则上述争议、争论和索赔只应通过仲裁解决,而不诉诸有关法院。仲裁应按照当时有效的_____仲裁院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有关各方均具有约束力。合同各方将在其国家内承认并执行仲裁裁决。

  2.仲裁应提交_____仲裁院进行,仲裁地点为_____,仲裁使用的语言为_____文,仲裁庭由_____名仲裁员组成。

  3.仲裁庭应只适用在有关争议的原因发生之时,详细成文并经正式公布的,一般能获得的*法律。

  4.合营公司和甲方之间的买卖应遵守各买卖合同。上述合同中未专门涉及的问题应遵守《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第二十七条合同文字

  1.本合同用中文和英文书就,各签署原件8份,两种文本均为正式文本,具有同等效力。中英两种合同文本,各方各执2份。

  2.工作文本用_____文。

  第二十八条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或允许发出的所有通知均用_____文,应亲手递交或用挂号信、电传,电报发给合同另一方或各方。

  2.任何通知,凡是邮寄的,则在装有通知的信件寄出时即应视为发出:要证明信件发出,只要证明装有该通知的信封上已写上正确的地址,贴上邮票,投入邮局或者投入各自的国家财政管理部门所控制的任何信箱。

  第二十九条附件

  本合同有以下附件:

  一、技术转让协议

  二、职责范围

  上述附件均为本合同整体的组成部分。

  附件一

  技术转让协议

  目录

  (1)定义

  (2)协议宗旨

  (3)技术资料

  (4)技术修改和改进

  (5)技术资料的交付

  (6)培训

  (7)咨询

  (8)特殊服务

  (9)商标

  (10)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

  (11)合同产品的制造

  (12)产品质量

  (13)支付

  (14)不可抗力

  (15)保密

  (16)责任

  (17)协议的转让和修改

  (18)协议期限

  (19)部分失效

  (20)未行使权利

  (21)协议终止的影响

  (22)争议的解决

  (23)协议文字

  (24)通知

  第一条定义

  在本协议中,下列用语的定义如下:

  1.“附属公司”指甲方在某中拥有直接或间接股份的所有公司,合营公司除外。

  2.“散装车”指全分解的汽车成套件或散装零部件,其中包括消耗材料和标准件(如有的话)。

  3.“合同汽车”指经甲方和合营公司商定由合营公司制造的,以甲方和(或)附属公司的汽车为基础的所有汽车种类、车型和变型。

  4.“合同零部件”指在*由合营公司制造和为合营公司制造的合同汽车的所有动力总成、总成、分总成和零部件。

  5.“合同产品”指合同汽车和合同零部件。

  6.“契约商标”指甲方随时可能用书面规定的甲方及附属公司的商标和服务商标,以及商标名称和服务名称。

  7.“工业产权”指在*国内或国外注册、纯属甲方产权的,有关合同产品的所有专利、实用新型、注册过的外形设计和技术发明的发明者证书。

  8.“专用技术”指甲方或附属公司拥有和开发的,与合同产品有关的,关于合同产品的设计、开发、制造、试验、销售和售后服务,以及管理的一整套实用的、先进的、有价值的技术资料、技能、技术和经验。所有无法用书面形式表达的知识和经验应通过本协议所规定的咨询、特殊服务和培训以及外籍职工予以传授。

  9.“生产样品鉴定”指合营公司“质量保证部”按甲方技术要求对要在批量生产的机器和生产线上制造的合同产品样品进行试验,决定批准。

  10.“技术工程鉴定”指甲方“研究开发部”对于在图纸上标有的合同产品进行试验,决定或确认其合格性。

  11.“技术资料”指本协议中规定的,甲方拥有和开发的,与合同产品有关的,关于设计、开发、装配、制造、质量保证、管理和售后服务等方面的一切文件、图纸、图片、图表、磁带、磁盘、录像带、信息系统等。

  第二条协议宗旨

  本协议宗旨是:

  --规定甲方的技术资料、专有技术和工业产权及契约商标使用权的转让,用以制造,销售和使用合同产品;

  --规定上述转让的报酬。

  第三条技术资料

  1.在本协议期限内,甲方应按以下规定在开始制造合同产品之前,及时向合营公司提供有关公司产品的制造、不断改进和售后服务以及合同零部件的采购所需的产品技术资料、工艺技术资料和售后服务技术资料。如合营公司根据本协议第四条第10款决定把产品技术部门的职责范围扩大到设计开发工作,甲方愿意向合营公司提供有关设计开发的技术资料,从而对合营公司给予支持。

  2.关于本协议附件所说明的_____汽油发动机/_____升柴油_____发动机,包括适用的选用件,适用以下规定:

  2.1甲方应向合营公司提供一套下列产品技术资料:

  --零件图;

  --图表;

  --装配图;

  --规定合同产品的制造;

  --总图;

  --安装图;

  --工艺更改建议图;

  --毛坯图;

  --产品说明手册;

  --技术要求;

  --颜色组合图表;

  --_____标准;

  --用于发展目的的零部件材料清单;

  --用于持续生产的零部件材料清单;

  --车型表;

  --鉴定试验规范;

  --常规试验规范;

  --试验设备图纸。

  2.2甲方还应在合营公司成立后的_____个月内提供所具有的以下有关_____的技术资料;

  --试验报告

  --开发说明

  --计算书。

  2.3.1甲方应在实施以下程序时不断更新本条第2.1款规定的有关合同零部件的产品技术资料,并提供给合营公司。

  --技术更改要求;

  --实施时间通知;

  --更改通知。

  上述合同零部件已规定在合营合同附件八的两个计划内:

  --自制件国产率发展计划

  --外购件国产率发展计划

  2.3.2但是,有关变速箱、后桥和等速万向节/轴的产品技术资料,有必要时才不断更新,供制造使用。

  2.3.3如果上述两个计划有所调整,则有关产品技术资料也应随之相应调整,并予提供。

  2.4甲方应转让甲方有权自由处分的甲方协作厂的产品技术资料。

  2.5在合营公司提出要求时,应向合营公司提供有关_____其他变型车、发动机、部件和选用件的产品技术资料,供制造时使用。

  2.6.1甲方应向合营公司提供有关_____和适用的选用件的一整套下列工艺技术资料:

  --散装车装配手册;

  --毛坯图技术要求;

  --工艺过程卡和说明;

  --检验卡;

  --适用的机器和工艺装备的调整卡;

  --工艺装备图纸、包括夹具、模具、量具、刀具、专用工具、工位器具等;

  --机器和工艺装备的甲方标准,包括机器、传送带、夹具、模具、量具、刀具、专用工具等;

  --消耗材料的_____标准,包括冷却剂、机油、清洁剂、防锈剂、油漆、密封材料、淬火介质、保护气体等;

  --其他必要的工艺技术资料。

  2.6.2关于国产外购件,甲方向合营公司提供以下各项技术资料,但仅限于甲方自制件:

  --工艺过程卡和说明;

  --检验卡;

  --适用的机器和工艺装备的调整卡;

  --工艺装备图纸,包括夹具、模具、量具、刀具、专用工具、工位器具。

  2.6.3上述工艺技术资料应按甲方具有的形式和详细程度,提供给合营公司。

  2.6.4甲方将尽最大努力取得甲方或附属公司内最适合于合营公司及其协作厂工艺条件的上述工艺技术资料,转让给合营公司参考。

  2.7合营公司自制合同零部件的工艺技术资料,如工艺过程卡、检验卡、调整卡、工艺装备图纸,应由甲方负责修改,以适合合营公司的工艺条件。上述修改工作应在甲方和合营公司要签订的工程设计协议中规定,并按此实施。

  2.8甲方应不断地在每次修改时更新有关_____自制件国产率发展计划所列零部件的工艺技术资料。

  2.9甲方应向合营公司提供有关_____和适用的选用件的一整套下列售后服务技术资料。

  --经销部设施手册,包括厂房的工程设计和改造

  --服务资料目录;

  --修理手册;

  --随车资料:使用说明书,维修时间表;

  --维修资料:修理项目清单、专用工具目录(包括甲方有权自由处分的图纸)维修服务站设备目录;

  --有关销售、服务和配件的培训资料,包括服务管理手册;

  --保用办理制度;

  --在服务资料目录中所列的,甲方在世界范围内向公司经销网提供的其他资料。

  2.10甲方应不断地在每次作出在世界范围内适用于合同产品的修改时,更新售后服务技术资料。

  3.甲方确认,提供给合营公司的技术资料按照本条所规定的范围是完整的,所包含的技术性能与甲方或附属公司用于合同产品的技术性能是相同的。如发现技术资料短缺、错发、损坏或不清晰,甲方应尽快补发和更换。如发现甲方的技术资料中有错误,甲方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在此范围内所产生的费用应由_____负担。

  4.有关其他合同产品的技术资料的范围,将在开始制造这些合同产品前及时商定。

  第四条技术修改和改进

  1.合营公司有权按本条第2至第9款的规定为修改和改进合同产品进行开发工作(不断的产品改进)。

  2.在本协议期限内,甲方和合营公司在计划对合同产品进行修改、改进和开发工作时,应及时以书面告诉对方。

  3.1合营公司及其协作厂(根据与合营公司签订的许可证再转让协议使用_

  ____公司技术的协作厂),只要在根据本协议和(或)许可证再转让协议制造合同零部件,就可以使用甲方和(或)附属公司所作的修改,无需支付任何专门报酬。

  3.2同样,甲方及附属公司只要在制造以合同零部件的设计为基础的零部件,就可以使用合营公司和(或)其协作厂(根据与合营公司签订的许可证再转让协议使用甲方技术的协作厂)所引起的修改,无需支付任何专门报酬。

  4.在对散装车中的零部件的修改实施之前,甲方应及时通知合营公司。对上述修改,合营公司原则上应予以接受。但是,因散装车中零部件修改而会影响到合同零部件的,则随之而相应修改的程度和采纳上述修改的日期应由协议双方确定。因从甲方进口散装车中零部件的修改所引起的合营公司自制合同零部件的修改,其投资应由合营公司负担。

  5.为了出口_____发动机,合营公司应按甲方所要求的时间采纳技术修改和改进。

  6.对合同产品的产品责任在于甲方。

  合营公司对合同零部件所作的修改和改进,如涉及标有需进行技术工程鉴定的合同产品的安全性、基本设计和性能,则应经甲方书面批准后才可予以实施,除非协议双方视不同情况另有决定。

  7.但是,合营公司有权根据国内情况对合同零部件自行修改和改进,其条件是:

  (1)保持甲方的设计标准和质量标准;

  (2)不涉及标有需进行技术工程鉴定的合同产品的安全性、基本设计和性能;

  (3)不会引起对从甲方和(或)附属公司进口散装车中的零部件进行任何更改;

  (4)经修改的合同零部件可以与散装车中的原零部件互换。

  合营公司应把修改和改进交甲方审批,甲方不得无故不予批准。

  8.甲方在决定对于不包括在散装车内的甲方零件部进行修改之前,如会影响到合同零部件,应事先及时告诉合营公司。合营公司应按以下方式处理:

  (1)涉及合同产品安全性、基本设计和性能的修改(强制性修改),合营公司应在技术工程鉴定后采纳。如需较长时间作生产设备,则合营公司可决定推迟采纳时间,但应以可能继续交付散装车内相应零部件为限。

  (2)对于不涉及合同产品安全性、基本设计和性能的修改,合营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酌情决定,并把其决定通知甲方。

  9.有关技术修改和改进的资料,第三条第2.3款的规定同样适用。

  10.如果甲方将来的产品不能满足在*的使用要求和增加的需求量,而且合营公司有能力筹措投资和设计开发其自己的汽车所需的资金(特别是通过利用其企业发展基金),市场状况也表明这一设计开发工作是合理的,则合营公司可以决定设计开发自己的汽车,以实现合营合同所规定的主要业务活动。

  第五条技术资料的交付

  1.1第三条2.1、2.6、1、2.9各款所规定的技术资料应在合营公司建立后_____个月内开始交付,并在此后_____个月内交付完毕。

  1.2产品技术资料的交付应按照自制件国产率发展计划和外购件国产率发展计划(合营合同附件八)的顺序进行,急需的先行交付。具体安排由联合工作组确定,该工作组及其工作程序另行商定。

  1.3有关工程设计的工艺技术资料的交付应按照自制件国产率发展计划(合营合同附件八)的顺序进行,急需的先行交付,具体安排应在合营公司和甲方要签订的工程设计协议中予以规定。

  1.4售后服务技术资料的交付应按照由联合工作组确定的顺序进行。

  2.甲方应按甲方标准提供第三条和第四条所规定的技术资料_____文本各式一份,凡有英文的,则提供英文本。

  3.按第三条第2.1、2.6、1、2.9各款交付的技术资料,应采用能多次复制的材料交付。增加的技术资料和以后交付的技术资料的交付,应由协议双方根据上述技术资料最合适的传递方式随时加以决定。

  4.第三条第2.1、2.6、1、2.9各款所规定的技术资料应在_____机场或_____港免费交付。

  5._____在技术资料提单上所盖的印戳日期,为技术资料的实际交付日期。合营公司应立即将带有到达日期邮戳的上述技术资料提单的复印本两份寄交甲方备查。

  6.甲方应在每批技术资料发运后_____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号、技术资料提单号、发运日期、技术资料项号、件数、重量、运输工具、班机号或班轮号以及预计抵达日期用电传或电报通知合营公司。同时用航空信件将下列单据寄交合营公司:

  (1)技术资料提单一式四份;

  (2)技术资料详细装箱单一式三份。

  7.如果技术资料在运输过程中全部或部分丢失或损坏,甲方在从运货代理收到技术资料丢失的书面通知或从合营公司收到技术资料损坏的书面通知后,应尽快(不超过甲方的_____个工作日)将上述丢失或损坏的技术资料免费补发合营公司。

  8.技术资料的包装应适合于长途运输。每个技术资料包装封面上和内部均应以_____文标明下述内容:

  (1)合同号;

  (2)收货人;

  (3)目的地;

  (4)重量(公斤);

  (5)体积(立方米);

  (6)箱号/件号;

  (7)唛头;

  (8)收货人代号。

  在每个技术资料包装箱内,应附有技术资料详细装箱清单一式三份,清单上需标明技术资料的序号、文件代号和名称。

  9.按第三条第2.3.3款规定交付的技术资料,费用应由合营公司负担,交付方式由项目手册确定。项目手册由联合工作组制定,以取代本条第3至第8款。

  10.如果甲方未按本协议规定的时间进度交付技术资料,并且不说明理由,则甲方应采取适当措施加以解决。如因甲方未按时间进度交付技术资料而影响合营公司的经营,则甲方应按本协议第十六条的规定赔偿合营公司由此而受到的损失。

  第六条培训

  1.甲方应协助合营公司培训人员。受训人数、受训期限和受训类别,以及其他细节(如受训人员和培训教师的姓名、年龄、专业和语言水*,以及培训目标、计划和资料)将由合营公司和甲方随时共同商定。商定时,双方要对合营公司在人员数量和素质上的需要予以适当的考虑。

  2.合营公司职员的培训应在*以及甲方或附属公司进行。工人培训原则上应在*由合营公司的外籍职工进行(在职培训)。如有必要,工人培训也可在甲方或附属公司进行。

  3.最初_____年期间在甲方或附属公司接受技术和管理方面培训的人数,在本协议附件二中具体规定。但是,协议双方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共同决定更改本协议附件二规定的职工受训人数。

  4.合营公司应根据其需要和可能建立自己的培训设施。合营公司学徒人数暂定为每年_____人。

  5.本条第2款培训工作的培训教师,将根据双方按本条第1款共同规定的要求由甲方选择。合资公司应提供合格的技术人员协助培训教师工作。

  6.本条第2款培训工作的培训用语原则上为_____语。

  7.合营公司与其受训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和雇用合同应规定,经培训的职工在受训后_____年内不得辞职,并应从事经培训的工种。

  8.甲方向合营公司派遣培训教师以及合营公司向甲方派遣其受训人员,均需协助办理正式手续。为了便利办理上述手续,作为上述人员,即培训教师和受训人员的东道主的协议一方,在必要时应尽力保证出入境签证、工作许可证和旅行许可证的及时签发,并为上述培训教师和受训人员提供合理的住房、医疗、交通和日常生活。

  9.甲方还准备为制造是合营公司外购件,但同时是甲方自制件的合同零部件的可能的*协作厂培训技术人员。培训计划、受训人数、培训期限和培训费用应由甲方、合营公司和上述协作厂另行商定。

  第七条咨询

  1.甲方应在本协议范围内向合营公司提供咨询。咨询应在*开始制造后,由甲方或附属公司书面及口头形式提供给合营公司,以甲方或附属公司自己的经验为限,原则上在甲方或附属公司进行。

  应甲方要求并经合营公司同意(不得无故不予同意),咨询也可以在*进行。

  2.甲方应就合营公司的质量保证、产品技术、制造、销售和售后服务、采购的材料管理、财务、人事、组织和法律事务各方面的工作提供咨询:咨询主要应包括:

  (1)通过转让以下各方面的管理专有技术,协助建立合营公司的组织机构;

  --各部门的工作范围(岗位责任);

  --内部和外部的信息流动;

  --公司和职能部门的标准、表格和程序,包括相应信息制度。

  (2)根据甲方标准和*情况、协助选择_____国内或国外可能的协作厂,并尽力鼓励上述生产甲方生产材料和外购件的协作厂通过向可能的*协作厂转让技术和提供服务的方式提供援助,以此协助发展_____合同零部件的*配套工业。

  (3)通过以下工作为解决在制造和(或)质量方面可能出现的困难提出建议:

  --应合营公司的要求,分析在制造和(或)质量方面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就节省材料和(或)工时,以及改善内部材料流动提出建议,使生产最佳化;

  --把甲方的实际质量改进和质量保证措施告诉合营公司,并就如何在合营公司加以应用提出建议。

  (4)通过以下工作就改进合营公司的制造工艺和(或)合营公司产品的质量保证措施提出建议:

  --转让甲方有权自由处分的,经济性生产所必需的甲方工艺技术和质量技术;

  --转让在工厂及机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和能源消耗方面的改进和革新;

  --就日常生产的技术修改和适用于合同零部件的表面修改提出建议;

  --因合营公司中断生产和(或)国内协作厂无法保证零部件持续供应时,就安排有关零部件应来源提出建立和帮助,以免合营公司中断制造汽车。

  (5)协助合营公司安排人员访问甲方或附属公司,并就合营公司的日常业务提出建议。

  第八条特殊服务

  1.除按合营合同由外籍职工传授有技术和按第七条提供咨询外,甲方还准备在合营公司提出要求时,向其提供特殊服务,但应以甲方能够提供所需专家和具有提供上述服务的能力为限。

  甲方可能向合营公司提供的特殊服务如下:

  (1)协助合同产品投产,直至合营公司完全达到生产能力和实现自制件国产率发展计划(合营合同附件);

  (2)协助达到合同产品的质量标准;

  (3)根据第四条和第十二条规定进行技术工程鉴定的样品试验;

  (4)根据第四条和第十二条规定进行生产样品鉴定;

  (5)按*市场要求修改产品;

  (6)协助保养维修机器、调备和其他工厂设施;

  (7)甲方能提供的其他特殊服务。

  2.对于为派遣到合营公司进行上述服务的甲方专家办理出入境签证,工作许可证等事宜,本协议第六条第8款同样适用。

  第九条商标

  1.甲方许可合营公司在本协议期限内,有权在制造和销售合同产品时使用契约商标。但上述契约商标须已在*注册。合营公司也可以使用甲方和合营公司商定的其他商标和商标名称。

  2.契约商标在合同产品上的使用方式的位置应由甲方决定,使用契约商标必须与协议有关,并仅限于本协议规定的范围。合营公司有权经与甲方商定许可其协作厂仅在制造和向合营公司销售合同零部件时使用契约商标。但是,上述协作厂无权再转让契约商标的使用权。

  3.1除契约商标外,合营公司还应在合同汽车上装上一块标牌,说明是合营公司经甲方许可在*制造的。

  3.2甲方将决定汽车型号、汽车编号和发动机代号及编号,并通知合营公司。

  3.3标牌上的文字说明及标牌的安放方法和位置由合营公司和甲方商定。

  4.合营公司自己或要求厂在国产合同零部件上标示契约商标时,应按_____公司通常采用的方式。

  5.在可能可实际发生任何第三者侵犯契约商标的行为时,合营公司应通知甲方,并协助甲方对上述侵权行为进行诉讼(如提出诉讼的话),费用由甲方负担。

  6.甲方和合营公司可以随时决定,应把甲方还是合营公司视为出口合同产品的制造者。

  第十条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

  1.甲方同意合营公司在本协议期限内享有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的非独占性使用权,用于制造、销售和使用合同产品。但是,甲方给予合营公司在*制造合同汽车的独占性权利。合营公司有权向国内有关协作厂再转让甲方的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以用于制造和向合营公司供应合同零部件。

  2._____公司确认,甲方是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的无可争辩的合法拥有者和(或)合法使用者,因而有权向合营公司转让使用权,不会构成对任何第三者的侵权。

  3.如果*以外的第三者提起侵权诉讼,甲方应保证合营公司利益不受侵害,并负责与上述第三者谈判。如果合营公司也卷入上述侵权诉讼,只要合营公司不采取与甲方建议相抵触的行动,甲方应帮助合营公司在诉讼中进行辩护,并应赔偿合营公司由此而引起的费用。

  4.合营公司保证,对于甲方提供给合营公司的资料不提出或导致提出任何工业产权的登记申请。

  5.协议双方共同开发的技术,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提出登记申请。

  6.协议任何一方都有权免费使用另一方对合同产品作出的修改和改进,但无权对上述修改和改进提出登记申请。提出上述登记申请的权利属于作出上述修改和改进的一方。

  7.如果合营公司因合营公司所开发的合同零部件,或者甲方开发的但经营公司或其国内协作厂修改的零部件而侵犯第三者的工业产权,甲对此不负责任。对于因并非来源于甲方的合营公司制造工艺或生产设备而侵犯第三者的工业产权,甲方也不负责任。

  第十一条合同产品的制造

  1.合营公司制造的汽车应由合营公司董事会按合营公司随时决定,并经合营公司和甲方商定。开始时合营公司应制造_____车(附件一)。

  2.甲方应在与合营公司商定的

投资合同8

  甲方:

  乙方:

  鉴于: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相关规定,就甲方委托乙方在网吧媒体发布广告,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1、 陈述与保证

  本协议一方向另一方陈述并保证如下:

  1.1是一家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并拥有独立经营及分配和管理其自身资产的充分权利;

  1.2其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所需的经营资格、执照、权利、授权和(或)批准;

  1.3其合法授权代表签署本协议后,本协议的有关约定构成其合法、有效及具有约束力的义务;

  1.4无论是本协议的签署或其对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履行,均不会抵触、违反或违背其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或任何*机关或机构的规定,或其为签约方的任何合同或协议的约定;其至本协议生效之日止,不存在可能会构成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而可能会妨碍其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情由。

  2、 广告及付款:

  2.1 广告合作形式及内容:

  甲方委托乙方在其网吧*台上播放广告

  广告形式为ie首页

  播放时间为20xx年5月1号到20xx年5月31日。

  2.2 合同金额

  本协议广告投放共计:

  人民币:元

  大 写:整

  2.3 付款方式:

  付款方式为支票或银行转账。

  2.4 因签署本协议而产生的由*根据有关法律征收的由各自承担的税费将由双方各自承担。

  2.5 所有本协议项下的支付将以人民币货币为准。

  2.6 甲、乙双方同意本协议项下所有款项由乙方开具统一的广告专用发票。

  2.7 付款周期:

  乙方在广告结束后应向甲方开具广告专用发票。甲方应在乙方执行合同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款项,即人民币元。

  3、知识产权保护

  3.1甲方或其指定的相关权利人对合作项目中涉及的内容及服务的名称,以及在互联网上所使用的域名享有合法的知识产权。其中包括但不限于表现相关内容及服务字样的图片、标记之上附带的著作权,以及对于相关软件产品和相关域名等所可能派生的商号、商标及其他知识产权。

  3.2乙方承诺不改变现有的甲方知识产权现状,这些现状包括合作项目内容的知识产权全部归由甲方或其指定的相关权利人所有,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软件项目所享有的著作权。并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甲方可以采取一切必要手段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加注版权标记,对甲方的这种拥有知识产权的情况予以妥善标识。

  3.3 合作期间,乙方在以执行合作项目为最终目的的情况下,在甲方书面许可后可使用甲方提供的资源,包括其中涉及的知识产权,但需明确指明该知识产权的所有者。合作期满,乙方应停止使用甲方提供的上述资源,包括其中涉及的知识产权,但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则除外。

  4. 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4.1.甲方的权利义务

  4.1.1 本合同项下发布的广告内容由甲方提供,甲方应在广告发布开始之日前向乙方交付。

  4.1.2 甲方保证其提供的广告内容、设计服务所需资料等是真实的、合法的和正当的,并非以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同时,不应对其产品或经营等各项内容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4.1.3 甲方保证提供的广告内容、设计服务所需资料等享有知识产权等或相应的许可使用权,未侵犯任何第三方之合法权益,任何由该内容引起之争议、诉求、纠纷均与乙方无关,且应由甲方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乙方不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4.1.4如对广告播放情况存在异议(包括认为存在错播、漏播或任何其他违反本合同规定的发布情况),甲方应在每一网络广告发布后3日内以书面方式向乙方提出,否则认定为全部广告严格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发布完毕

  4.1.5 甲方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支付广告费,否则,每逾期一天,甲方应按逾期未支付金额的千分之三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但最高不超过逾期未支付金额的20%。

  4.2. 乙方的权利义务

  4.2.1.乙方应将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发布广告并提前向甲方索要广告设计稿。

  4.2.2.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广告投放技术服务。

  4.2.3.乙方有权依照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对广告的内容、形式和相关证明文件进行审查,如果乙方认为其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在两个工作日内书面要求甲方修正。如果甲方拒绝修改,乙方有权不予发布,但这不构成乙方违约,乙方不因此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4.2.4.乙方应按合同规定的刊登时间刊登甲方广告,否则,每逾期一天,乙方应按应刊登广告的广告费用的千分之三向甲方支付逾期刊登违约金,但最高不超过应刊登广告的广告费用的20%。

  4.2.5.乙方应按合同规定足量有效刊登甲方广告,否则视为违约甲方有权不支付其广告费用。

  4.2.6.乙方若对甲方的广告内容刊登有误,应对错刊的广告内容发更正通告,并免费为甲方重刊广告,补偿时间与错刊时间相同。

  4.3.双方的共同义务

  4.3.1.双方共同确定具体的信息/应用业务,共同承担对客户的服务责任。

  4.3.2.双方负责各自设备的投资和技术开发。

  4.3.3.双方各自承担合作项目所产生的经营收入的税收部分。

  5、保密条款

  5.1甲乙双方对通过该业务获得另一方的技术资料及其他专有信息以及合作相关的用户资料负有保密责任。

  5.2甲、乙双方对本次合作及本协议的具体内容负有保密责任。未经一方事先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将双方的合作协议的具体内容及其相关内容披露给任何第三方。

  5.3协议有效期内及其终止后,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而共同创造的具有不可分割的商业秘密(包括财务秘密)、技术秘密、经营诀窍和(或)其他保密信息和资料(无论是以书面或口头或其他形式做成),双方均应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应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泄漏或提供。

  6、违约责任

  6.1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时,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15日之内书面通知对方并提供相应的有效证明文件。不可抗力事件未影响之部分应仍继续履行。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双方应协商确定协议是否继续履行。

  6.2一方的过失或行为不当,使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该方须负全部违约责任。

  6.3一方未经对方书面同意,单方面终止协议或使协议无法履行,被视为违约。违约方需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另一方相应的经济损失。

  *一方未按本协议的'约定履行责任和义务,被视为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另一方由此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

  6.5 双方中的任何一方中途退出合作,须提前15日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解除协议。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本合同所产生的以及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均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加以解决。协商解决未果,双方同意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8、其他

  8.1双方理解并且同意,合同双方均为独立签约人。本协议不包含任何可能理解成为双方之间设立一种合伙或合资关系的内容。

  8.2未经合同双方书面确认,无论以任何方式或形式,各方均不得将本合同或其部分的权利或义务进行转让。

  8.3通知:任何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应以书面方式并应通过邮寄或传真方式按本合同中载明的通讯地址寄达对方。通知自收到之日起生效。如任一方更改通讯地址,则需于更改前24小时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否则导致通知无法到达或拒收时,通知自发出之日起生效。

  8.4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有未尽事宜,或因业务发展需要对本合同现有内容进行补充、变更、修改时,由双方或任何一方提出补充、变更、修改的建议和方案,经双方协商并达成统一意见后,以书面形式表达并经双方同意并签字盖章后,成为本合同的补充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5本合同任何部分被视作无效或不可执行,将不会因此而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或部分的有效性与可执行性。

  8.6本合同在双方盖章后正式生效。 合同附件为本协议的一部分,拥有相同法律效力。

  8.7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和乙方各执壹份,贰份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需要补充事宜可经过双方友好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甲方: 乙方: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盖章: 盖章:

投资合同9

  甲方(借款方)

  乙方(用款方)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友好合作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本合作协议,双方合作的基本原则是:甲方出借资金,获取固定15%年息(分12个月支付,每个月支付1.25%),不承担投资亏损风险,不分享固定利息以外的盈利;乙方出资风险保证金,承担证券投资交易责任及投资亏损风险,在保证甲方取得固定月息1.25%的'前提下获取投资的全部盈余。具体细则如下:

  一、指定帐户:在 证券公司 营业部,甲方所开立资金账号: 股东名称: 上海证券股东代码: 深圳证券股东代码: .双方将资金共同存入甲方帐户,甲方出资人民币 万元整,乙方出资人民币 万元整(甲方资金的15%)作为风险保证金, 乙方承诺不用于除权证及庄股的交易,投资具有价值的股票,双方并保证各自资金来源的绝对合法性。甲乙双方共同向证券营业部申请办理甲方壹年内正常交易下资产禁取手续。甲方在乙方操作期间不得挂失,不得撤消指定交易,不得转托管,不得提前支取。除*仓需要,任何一方不得私自更改交易密码。如擅自更改密码及上述违约行为,则支付对方5%违约金。

  二、帐户操作: 协议期间,甲方将该帐户交易密码提供给乙方操作交易,甲方有权监控帐户资产市值,甲方无交易操作权,如甲方违约则由此造成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并且支付乙方为本合同已经支付利息的3倍作为违约金;协议期间若甲方因不可抗力因素提前终止协议,应提前壹个月通知乙方,若帐户盈利,则甲方支付乙方为本合同已经支付利息的3倍作为违约金。否则,造成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并退还乙方为本合同已经支付利息的2倍作为违约金。若乙方因不可抗力因素提前终止协议,乙方支付甲方全年15%利息的剩余部分。

  三、利息结算:签署协议当日乙方即支付甲方下月固定利息人民币 元(既甲方投入资产总额的1.25%),如乙方满一个月未能按时支付甲方下月利息(既甲方投入资产总额的1.25%),则视为乙方终止协议,甲方即有权更改密码并*仓,剩余资产全部归甲方所有。

  四、风险控制: 当该帐户的资产总值下降至108%市值既 万元时,乙方必须当即补足资金至 万元,既115%市值。当资产总值下降至108%而乙方没能及时存入资金,甲方有权在不通知乙方的情况下修改密码强行*仓,终止协议,*仓所得部分归甲方所有。

  五、收益结算: 帐户资产市值高于人民币 元(既甲方投入资产的125%)时,乙方有权随时将高出125%市值部分转入乙方指定账户。

  六、期满结算:乙方应将甲方证券账户中的所有资产变现。双方并办理解禁手续。同时甲方将甲方存入资金以外属于乙方的风险保证金及盈利全额划到乙方指定帐户,否则从次日起甲方按当日资产总额日千分之五支付给乙方违约金。

  七、保密条款:双方互相均赋有为对方保密的责任和义务。除国家有权机关的查询、审计、稽核等原因外,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本协议项下的所有协议内容。乙方资产运作属于高级商业机密,甲方不得向第三方透露乙方操作状况,如甲方向第三方透露资产操作情况导致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支付。乙方不得向第三方透露甲方资产状况,否则视为违约。

  八、协议期限:壹年。既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协议期满如双方同意续借则应于本协议届满前10个工作日内协商,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按此协议为准签署下年度借款协议。

  九、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本协议而产生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无效,则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本协议签定地为 市。自签署后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

  身份证号码: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盖章)

  身份证号码:

  日期: 年 月 日

投资合同10

  甲方:陈学玉 (简称甲方)

  学校名称:泸州市启明职业技术学校

  乙方: 陈 勇 (简称乙方) 签订地点: 启明学校

  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就甲方 启明职业技术学校 所有学生宿舍楼、学生课室、教职工办公室安装纯净水直饮水设备一事,一致达成:甲方同意乙方在甲方学生宿舍楼各层、教学楼各层、教职工办公室等校区内安装格美牌直饮水设备系统,相关事宜定立合同如下:

  一、甲方责任:

  1、甲方同意乙方通过向学生收取饮水费用的方式回收投资成本和获取投资回报,收费期限为10 年。

  2、甲方对乙方安装在学校内的纯净水、直饮水系统设备及其相关配套设施(详见工程预算表),有责任给予管理和防护,对于人为破坏有关设备,其修理及更换零部件的费用,由甲方负责追讨破坏者,赔偿给乙方。

  3、在投资期内,甲方不得因各种原因与其他投资方或本校自行安装供热水设备参与供开水、或其他直饮水设备(除乙方设备维修期间),否则,作甲方违反合约处理,由甲方赔偿乙方的一切投资损失。

  4、除不可抗力因素外,甲方不得提前中止乙方 10 年的投资收费期,如发生甲方中途终止合同等原因导致该供水系统无法被学生正常使用,则甲方需按投资折旧费一次性补偿给乙方。 投资折旧费=投资总额/ 10 ×(10 年减去已收费年数)

  5、甲方协助配合乙方进行“直饮水”的收费活动,对学生采用先收费后使用的方式进行管理。

  6、由于电是甲方管理的,甲方负责提供直饮水设备所需电源和水源到取水点。在主电源上安装一个电源总开关(380V/50HZ)和符合要求的漏电保护开关(具体规格视设备功率而定)。

  7、甲方应确保自来水供应正常,保持足够的自来水供应压力。自来水输送到每个宿舍、或各个需要使用冷水的场所。

  8、甲方负责将提供各宿舍楼的主管路、主电源等基础设施供乙方使用。

  9、如因供水供电出现问题导致无法供应直饮水,甲方需及时解决正常的`供水供电(除供水供电部门造成影响外)。

  二、乙方责任:

  1、乙方负责甲方所有学生宿舍楼、教学楼、教职工办公室进行纯净水、直饮水工程投资,投资金额是 60 万元(含RO直饮水设备、工作台、不锈钢保温水箱、控制箱、直饮水设备和水箱之间连接的管路、水泵及其附件等等),具体详见附件二《学校直饮水工程参数设计表》。

  2、随着甲方学生人数的增多,乙方将逐步加大对甲方学生宿舍的直饮水工程的投资。

  3、乙方需全年四季保证学生有足够的直饮水使用,开水水温保持在90-100℃。如果学校用水量增加,乙方可以增加设备;如果学生用不了那么多的水,乙方可以减少设备投入,根据学生的实际使用需求进行设计。

  4、直饮水设备投入使用后,由乙方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进行维护保养(维护保养费由乙方负责)。一旦出现故障,乙方需及时进行抢修,小故障24小时内,重大故障48小时完成,保证机组的正常运作。

  5、乙方按照甲方指定的地点安装直饮水设备系统,直饮水设备安装在甲方现有的自来水接口旁边,乙方负责连接水管到纯净水供应到每层楼指定点。

  三、纯净直饮水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

  乙方所生产的直饮水设备,采用目前国际上最先进的RO逆渗透技术、和中空超滤膜技术,可以生产出符合人体所需的、健康的优质纯净水、和矿物质水,完全符合国家饮用水标准,这种饮用水质量,远非一般的桶装水可以比拟的。

  1、乙方投资直饮水设备后,具有如下优点:

  1)、确保水的质量优于传统的桶装水质量,符合国家饮用水标准;

  2)、安装到每一层学生宿舍楼和每一层教学楼、办公室中,确保学生、老师使用更加方便;

  3)、确保学校管理更加方便,不增加学校的负担。

  2、直饮水收费标准:每个学生每学期收费元,教职工免费,随意饮用,不限制。

  3、收费方式:每个学期开学初,由甲方统一收费,交给乙方。

  四、其他约定事项:

  1、该直饮水系统工程,是乙方为了支持学校校园建设投资的直饮水工程,旨在为学生提供生活便利,甲方应全力支持与配合。

  2、乙方投资收热水费和直饮水费用的期限由20 14 年至20 24年,共计。

  3、乙方投资的全套直饮水系统设备及相关设施,在投资收费期未满时,所有权归乙方所有,甲方宿舍如发生搬迁或产生法律纠纷等,该设备*属乙方所有,乙方有权自行处理并追讨相关损失。

  4、在投资收费期内,直饮水、纯净水设备运行用的水费、电费均由甲方负担。

  5、如直饮水、纯净水设备维护费用上涨或下调不超过5%,乙仍然按以上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费用。如直饮水、纯净水设备

  维护费用上涨或下调超过5%,则同样乙方也适当调整收费标准,具体价格另议。

  6、乙方在 10 年投资收费期满后,所有供水系统设备、直饮水设备及相关设施赠送给甲方。但 10 年后的售后服务、经营管理仍然归乙方,所得收益扣除各种实际发生的成本后,甲、乙双方各占50%。

  7、在投资期内,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不能按照上述收费标准收费的,则会影响乙方的投资回收期,甲方应在收费期限加长等方面予以适当补贴。否则,收费期限结束后,乙方投资的所有设施仍然归乙方所有。

  8、工程安装完毕,乙方进行第一次收费后,交给甲方学生使用。

  五、本协议书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在协议书有效期内,如甲乙双方发生纠纷,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通过双方所在地的法律机构解决。

  六、本协议书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七、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本协议的组成部份,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章):乙方(章):

  地 址:地址:


投资合同 (菁华10篇)扩展阅读


投资合同 (菁华10篇)(扩展1)

——投资合同 (菁华10篇)

投资合同1

  本合营合同在_____年_____月_____签订于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市,合同各方为:

  _____以下简称甲方),其法定地址在_____;

  _____以下简称乙方),其法定地址在_____;

  _____以下简称丙方),其法定地址在_____;

  _____以下简称丁方),其法定地址在_____;

  上述四方按照*等互利原则,经过友好谈判,决定根据一九七九年七月八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资法》),在*_____共同建立一个合资经营公司(以下简称合营公司)。建立这一合营公司的目的是:

  采用甲方公司的最新技术,制造汽车和发动机;

  采用现代化的管理方法经营合营公司,为*汽车工业作出贡献。

  为此,甲、乙、丙、丁四方现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合同宗旨

  本合同宗旨为:

  1.规定合营公司的建立;

  2.规定合营公司的法律地位和性质;

  3.规定合营公司的经营范围;

  4.规定合同各方与合营公司有关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合营公司的成立、名称和法定地址

  1.合同各方同意按《合资法》建立合营公司,根据《合资法》第四条,合营公司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2.合营公司的名称为:

  中文:_____

  英文:_____

  缩写为:_____。

  3.合营公司的法定地址为_____。

  4.合营公司应在*对外经济贸易部(以下简称“经贸部”)批准本合同后的一个月内,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合营公司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即告成立。

  5.合营公司为*法人,受*法律的管辖和保护。

  6.商标“_____”已由甲方在国际上向瑞士日内瓦世界工业产权组织国际局注册,注册号为_____,并单独在_____国家注册,在北京商标注册号为_____。甲方许可合营公司在本合同期限内有权使用这一商标作为合营公司名称的一个组成部分,但是“_____”这一商标在*要继续得到注册,并且甲方应能继续按本合同、章程和技术转让协议的规定在合营公司中施加其影响,特别是对合营公司所制造汽车的质量施加影响。

  在本合同终止时,合营公司应不经甲方提出要求立即改变公司名称、新的公司名称不得把“_____”这一商标或其任何缩写作为一个组成部分,也不得有任何其他类似于上述商标的组成部分。同样,如果甲方在合营公司资本中的份额不论由于何种原因而减少,致使甲方认为它将丧失按本合同、技术转让协议和合营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在合营公司充分施加影响的法律上的或实施上的可能性,特别是对于合营公司所制造汽车的质量充分施加影响,则经甲方提出书面要求,合营公司应立即以同样方式改变其公司名称。如合营公司未履行这一义务,则甲方根据本合同有权办理一切手续,以改变合营公司或其合法继承者的公司名称。

  第三条合营公司的经营范围

  1.合营公司的主要业务活动如下:

  1.1制造汽车;

  1.2制造发动机;

  1.3制造零部件;

  1.4进口为制造、装配、测试、服务、培训以及辅助业务活动所需的各种货物;

  1.5有关法律和法规允许时进口整车;

  1.6在国内销售合营公司所制造的汽车。

  1.7在国内销售维修服务配件;

  1.8出口汽车、零部件、配件、附件和冲压模具;

  1.9售后服务。

  2.为了实现其主要业务,合营公司可以按合营公司章程的规定开展与主要业务有关的任何其他活动。

  第四条车型范围、数量和生产能力

  1.合营公司在建立后最初_____年(以下称为“第一阶段”)内制造轿车。有关要制造的轿车及其制造的具体细节应在合营公司和甲方将要签订的技术转让协议中商定。以后,合营公司将制造由甲方或其附属公司所开发的其他车型。制造上述车型也应在技术转让协议中予以规定。

  2.在第一阶段,合营公司应具有以下装配制造能力;

  汽车厂有冲压车间、拼装车间、油漆车间和总装车间,生产能力为_____班年产_____辆,包括配件;

  发动机厂发动机制造是指生产_____发动机,其制造设备的生产能力年度_____台,其中每年至少应有_____台装配成_____发动机,以满足在*销售的轿车对发动机的需要。

  3.汽车厂和发动机厂投产时间按时间进度表。

  4.乙方保证购买合营公司生产的_____轿车数量如下:(略)

  如果需求量高于上述数量,合营公司将要求*有关部门对进口散装车所需的外汇予以支持,并从国内提供足够的原材料、零部件和能源。

  5.在本合同期限内,合营公司生产的汽车应逐步做到在价格上具有竞争力,但是,要有下列条件:

  5.1国产零部件要有货供应,并在价格和质量上具有竞争力;

  5.2产量要增加;

  5.3国内汽车工业的发展要得到合理保护。

  6.甲方保证在发动机投产_____年后购买由合营公司制造的_____发动机,但是_____发动机到甲方的入库价要不高于甲方制造的_____发动机的入库价,质量按甲方标准和交货条件方面均具有竞争力。价格和交货条件应在甲方和合营公司将要签订的购货协议中规定。

  第五条资本、投资比例和资金筹措

  1.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为人民币_____元。

  2.合同各方在合营公司注册资本中投资比例和认缴额应为:

  甲方_____%,计人民币_____元;

  乙方_____%,计人民币_____元;

  丙方_____%,计人民币_____元;

  丁方_____%,计人民币_____元;

  3.合同各方对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如下:

  3.1甲方

  --实物,合人民币_____元,

  --现金,相当于人民币_____元的_____币;

  3.2乙方

  --实物,合人民币_____元;

  --现金,计人民币_____元;

  3.3丙方

  --现金,相当于人民币_____元;

  3.4丁方

  --现金,计人民币_____元。

  4.合同各方应按上述规定的比例分期缴付其认缴额。各期出资缴付的时间、金额、出资方式由董事会根据合营公司的需要决定。合同各方第一次现金出资应在第一次董事会会议后30天内付讫。合同各方对合营公司的各期出资应按以下方式记入合营公司帐册:

  4.1实物出资在房屋,机器设备等以及投资前费用作为资产入帐之时视为付讫;

  4.2现金出资在现金存入合营公司所指定的*银行的帐户之时视为付讫。

  合同各方按章程规定付讫出资后,合营公司应向有关合同方出具出资证明书。

  5.合同任何一方未按本条第4款规定的日期付讫出资额时,如出资逾期不超过30天,则该违约方应以其应当出资的货币,就其应缴付的出资额,根据*银行当时的短期贷款利率,自逾期第一天起,按逾期天数支付利息,作为合资公司的财务收益。如出资逾期超过30天,则违约方除应支付本款前述利息外,每逾期30天,应向其他各方缴付其应缴出资额的_____%的违约金。违约金应以与出资相同的货币支付。如逾期长达90天,则采用下列程序:

  5.1如违约方为甲方,则乙、丙、丁方公司有权根据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第5款共同或单独要求终止本合同,并就此项违约提出索赔。

  5.2如违约方中有一方为乙方,则甲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第5款要求终止本合同,并就此项违约提出索赔。

  5.3如违约方为丙方和丁方两方或其中一方,则其余各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并有权就此项违约提出索赔。丙方和(或)丁方已缴付的出资,应按其在合营公司注册资本中出资的面值,由乙方购买。

  5.4如果乙方和甲方在没有丙方和丁方两方或其中一方参加的情况下继续经营合营公司,任何一方在此后再逾期90天不付讫其出资,则本数5.1、5.2、5.3各节同样适用。

  6.合营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和义务承担责任,合同各方对合营公司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注册资本为限。

  7.注册资本中现金和(或)实物的外汇出资,应按出资之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官方汇率折算**民币入帐。现金外汇出资应存入合营公司的银行帐户。

  8.在本合营合同签字之前,乙方和丙方已代表合营公司提出申请,要求在本合同批准后30天内确定人民币贷款限额,以筹措投资和日常业务,诸如支付进口物品,许可证咨询费、特殊服务费、股利、外籍职工薪金等所需的资金。这一货款限额为人民币,但可以用于人民币付款,也可以按兑现之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官方汇率兑换成外汇。外汇在经批准的外汇额度内提供。上述货款条件的优惠程度应不低于给于其他中外合营企业的贷款条件。

  9.在开始留存储备金之前,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为总投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的_____%,总投资的其余_____%应通过银行贷款解决。此后,合营公司资本结构中的_____;_____的产权一负债比率应视为一条长期的资金筹措准则。

  第六条增资和资本转让

  1.董事会一致决议后,经合同各方书面同意,可以增加合营合同的注册资本。但是,合同各方在新增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应与原注册资本中的比例相同。

  2.董事会一致决议后,经合同其他各方事先书面同意,合同一方方可将其在合营公司的全部或部分注册资本转让给本合同另一方或第三者,或将其本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本合同另一方或第三者。如合同一方欲转让其全部或部分注册资本,合同其他各方享有优先购买权。合同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条件,不得优惠于其原先向合同其他各方提供的转让条件。

  3.合同一方转让其在合营公司的全部或部分注册资本,或接纳新的合营者,应由合同各方签署书面文件。上述书面文件应视为合同的补充。

  4.增资和资本转让应在合营公司章程中更详细地予以规定。

  5.发生上述增资、资本转让和接纳新合营者时,合营公司应在经贸部批准后1个月内向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6.尽管上述各款规定,合同各方同意,甲方可以将其在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份额不超过_____%的部分转让给_____投资公司或一家由甲方选择的_____国银行。在此情况下,_____公司还可将_____公司有权委派的五名合营公司董事中一名或几名董事的委派权转让给_____投资公司或上述银行。

  第七条利润率

  1.合同各方应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亏损。

  2.根据本条第3款按注册资本的投资比例分配给合同各方的净利润,为利润总额减去根据*税法规定缴纳的所得税以及提取的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和企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三项基金”)。三项基金提取的金额由董事会决定。

  3.合同各方同意,合营公司应在其建立后第四个全会计年度内实现金额为注册资本_____%(百分之_____ ̄百分之_____)的税后(汇出税除外)净利润分配,自其建立后第五个全会计年度起,实现每年金额为注册资本_____%(百分之_____ ̄百分之_____)的净利润分配。

  4.然而,初期亏损应在第二个全会计年度末予以*衡。

  5.最初和以后的销售价格应按本合同附件五确定。

  第八条利润汇给和资本汇回

  1.分配的净利润,汇给_____公司的为_____币,汇给_____公司的为_____币,汇给_____公司和_____公司的为_____币,就在年度会计报表通过后立即(不迟于二十天)分别转入各方所指定的银行帐户。任何未支付的金额,应自年度会计报表通过之日起20(二十)天后,_____币和_____分别按违约之日3(三)个月货款的_____银行同业拆放利率加2%(百分之二)的年利息率计算利息,_____币按违约之日3(三)个月贷款的_____银行利率加2%(百分之二)的年利息率计算利息。上述利率有效期为3(三)个月。三个月后,重新适用上述方法。

  2.在本合同终止时,合同任何一方都应获得符合其权利的结算,结算的金额应根据合营公司的价格(以下称“估价”)计算。各方在结算中所得份额应相应于其在合营公司的投资比例。

  3.汇给甲方及丙方的利润和汇回甲方及丙方的出资,应适用国家外汇管理局在上述汇给和汇回之日所公布的对于_____币和_____币的官方利率。

  第九条董事会和管理机构

  1.董事会由_____名董事组成,甲方委派_____名,其中一名为第一副董事长,乙方委派_____名,其中一名为董事长,丙方委派_____名,为第二副董事长,丁方委派_____名。董事会应于合同生效后1个月内举行第一次会议,即董事会成立会议,由董事长召集。

  2.董事会人选由合同各方各自书面委派或调换。

  3.董事会是合营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合营公司业务的决策和监督,并为此定期举行会议。董事会的职权应在公司章程中具体订明。

  4.董事会应建立执行管理委员会,由一名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和一名或几名执行经理(以下统称“执行经理”)组成。

  5.董事会应采用其认为合适的合营公司组织机构。合营公司建立后第_____年的年底将形成的组织机构,见本合同附件六。

  6.合营公司各部门的职责范围见本合同附件七。董事会可按其认为适合的方式对各部门的职责范围随时加以修改。

  第十条技术和专用技术的转让

  制造合营公司的产品所需的技术和专有技术的转让,应在合营公司和甲方将要签订的技术转让协议中予以规定。

  第十一条国产率

  1.合营公司制造的各种车型的国产率最终目标为100%。合同各方应共同努力,促使本合同附件八中商定的外购件和自制件的_____车国产率发展计划得以实现。

  2.乙方、丙方和丁方保证国产率发展计划所需的先决条件得以完全实现。为此,除了要遵循经济和质量标准外,还要及时发展原材料和零部件的生产能力。因此,有必要实现以下(但不限于以下)先决条件:

  2.1合营公司应可以自由选择*协作厂;

  2.2合营公司的*协作厂应作出设备投资,和(或)购买按照甲方的质量标准制造_____零部件和在后阶段制造甲方许可的合营公司其他产品所需的技术许可证和(或)专有技术;

  2.3合营公司及其协作厂制造零部件所需的材料应在*_____计划中予以考虑,并提供给合营公司及其协作厂。

  合营公司及其协作厂期望始终取得优惠进口关税税率,并能迅速办理结关手续。

  3.甲方应在技术转让协议范围内尽其最大努力向合营公司提供帮助和咨询,以期达到国产率目标。此外,甲方还应尽最大努力促使_____国内外可能的外购件协作厂以转让技术和提供服务的方式对可能的*合作者予以援助。同样,乙方、丙方和丁方应促使其各自的上级组织和上述协作厂、将来可能的*合作者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对上述协作厂予以充分合作。

  4.如果合营公司及其协作厂的国产零部件未能保持甲方的质量标准,从而造成停产的危险,则有关零部件应由甲方提供。

  5.如果国产件的入库价高于甲方交付的零部件的合营公司入库价,则有关零部件应由甲方提供。

  6.有关国产率的具体技术问题应在技术转让协议中予以规定。

  第十二条场地、基础设施和公用服务

  1.第四条第2款所述的第一阶段使用的合营公司汽车厂和发动机厂应在乙方目前使用的_____汽车厂。

  2.上述厂区要设有必要的厂外基础设施,如能源供应、污水处理和废物处理,直到厂区边界为止。此外,应建造一条铁路连接线和公路连接线,_____路应对外封闭。

  上述厂外基础设施的费用将由_____市*负担。

  但是,如果合营公司在上述基础设施之外就其他只供合营公司使用的厂外基础设施提出特殊要求,则合营公司应支付一部分合理的建造费用。

  3.乙方和丙方已代表合营公司向_____有关部门申请提供合营公司需用的工厂场地(包括附件九甲中的*面布置图和将来扩展用地)和本合同附件九乙中合营公司所需的厂外基础设施以及公用服务。

  4.合营公司建立后,应按经批准的上述申请书向土地主管部门订立土地使用合同。

  第十三条进出口

  1.在投资和生产阶段,合营公司需进口以下(但不限于以下)货物;

  1.1生活资料,包括办公设备;

  1.2散装车、零部件、配件和附件;

  1.3整车,通过*进出口部门进口,或者在*有关法律或法规允许时由合营公司自行进口;

  1.4工艺材料和原材料;

  1.5机器、模具、工具和设备的配件和附件;

  1.6售后服务和培训用的工具和设备;

  1.7样品;

  1.8技术资料和业务文件。

  2.合营公司还应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2.1迅速结关;

  2.2落实国内运输;

  2.3安排在港口的中间储存。

  3.合营公司将按本合同第十四条第3款自行出口_____发动机和冲压模

  具。

  4.整车出口事宜将由合营公司董事会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外汇*衡和支付

  1.合同各方均应尽力支持合营公司尽快达到外汇*衡。

  2.为了使合营公司能够继续经营,乙方、丙方和丁方应负责根据*主管部门所批准的可行性报告(附件十)中规定的外汇缺额取得外汇额度。

  如果由于应由_____方面负责的,而为合营公司所不能控制的,不可预见的原因,致使合营公司需要更多的外汇,则乙方、丙方和丁方应负责取得额外的外汇额度以弥补缺额。如果是其他不可预见的原因,则合营公司将在乙方、丙方和丁方协助下借贷外汇。上述贷款应较之其他贷款优先偿还。

  3.甲方保证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购买_____发动机。此外,还保证,自营业执照签发后第_____年起,每年购买价值_____美元的*制造的冲压模具,但是上述模具在价格、质量和交货条件方面对甲方来说要具有国际竞争力。如上述购买冲压模具和_____发动机的先决条件未予满足,则应适用本条第2款。

  4.甲方发运给合营公司的所有货物,将采用*银行所开立的不可撤回的信用证来支付。

  5.合营公司发运给甲方的所有货物,将采用一家第一流银行所开立的不可撤回的信用证来支付。

  第十五条关税

  合同各方期望,合营公司经按*法律提出特别申请后将会取得优惠关税待遇。

  第十六条会计

  1.合营公司应完善、准确、适当地记帐和记录,以真实和清楚地反映合营公司财务状况,并说明公司的经济业务。

  2.合营公司的一切自制会计凭证、帐簿、报表用中文和英文书写。

  3.合营公司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合营公司也可就外汇经济业务员另立外币帐簿,其中也应记载汇率和折合的人民币金额。

  4.合营公司的会计年度采用日历制。合营公司第一个会计年度,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至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十七条报表和审计

  1.为了促进有效的合作,合营公司应建立一个报表制度,向合同各方报告合营公司业务的发展情况。

  其中尤其应包括以下报表:

  1.1月度报表

  A.财务报表,包括损益计算书、资产负债表和外汇*衡表;

  B.散装车到货量、散装车库存量和在运量、国产材料和零部件的库存量以及已装配好汽车的库存量;

  C.产量和职工人数;

  D.新车销售量;

  E.配件和附件的库存量、销售量和购入量。

  1.2年中报表

  A.周转性财务预测;

  B.按国产率发展计划的国产率;

  C.当时的能源需要、能源消耗和能源费用;

  厂总工时。

  1.3年度报表

  a.下两年的详细公司预测(预算);

  b.合营公司长期发展规划;

  c.售后服务工作。

  2.此外,合营公司应定期向合同各方提供*公布的,与合营公司业务有关的经济政策、市场发展情况以及法律和法规。

  3.合营公司应以合同各方各自要求的形式,向合同各方提供与本第1款提到的文件有关的其他资料。

  4.合同各方有权派其授权代表检查合营公司的帐簿和其他业务文件。

  合同各方有权为自己的目的自费聘请在*或国外的公证会计师审查合营公司帐簿、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计算书。这一审查权还意味着合营公司有义务向上述会计师提供一切所需的数据和文件。

  此外,合营公司将允许合同各方的授权代理人进入其各部分场地。

  第十八条职工管理

  1.合营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各部门具体需要。系统和定期地决定公司的职工总人数和对职工素质的要求(人事计划)。董事会作决定时,应考虑组织机构表所规定的外籍职工的职位。

  2.执行管理委员会应有权雇用和解雇合营公司的职员和工人,决定雇用职工的条件,建立奖金奖励制度,以提高生产率。

  3.高级职员(执行经理、部门经理、分部经理)的薪金、社会保险、福利、差旅费等的标准,由董事会决定。执行经理由董事会个别地与其签订书面雇用合同。部门和分部经理以及其余外籍职工由执行管理委员会个别地与其签订书面雇用合同。

  4.公营公司职工(包括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但外籍职工除外),经*劳动部门推荐,由合营公司经过考核,自行录用,其薪金、工资标准和奖金、津贴等,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参照职工的能力和技术水*,由合营公司决定。合营公司开始时的职工薪金、工资和其他有关各项费用,已在可行性报告中确定。随着生产发展以及职工业务能力和技术水*的提高,合营公司应根据其利润率、生产率和竞争能力以及*的实际情况逐步调整职工薪金和工资。

  第十九条外籍雇员

  1.甲方应与合营公司商定,在甲方的可能范围内向合营公司派遣其专家,作为合营公司的临时雇员(即外籍职工)。甲方应按合营公司提出的具体职务要求选派专家。然而,合营公司有权辞退任何证明是不称职的外籍职工,拒绝接受或辞退任何证明其健康状况不足以胜任其职务要求的外籍职工。

  2.合营公司应与各外籍职工分别订立雇用合同,雇用合同应包括本合同附件十一所规定的主要条款。

  3.各外籍职工的报酬总额应按甲方标准,雇用合同中所规定的外籍职工所有人员费用(包括奖金),应由合营公司负担。

  4.合营公司应负责办理,或者必要时向*有关部门申请以下(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4.1在_____批准并可在_____续签的签证,包括有效期为_____个月的多次出入境签证,以及居住、工作和旅行许可证;

  4.2根据_____正规学校标准提供教育条件。

  5.外籍职工的住房在本合同附件中规定。

  第二十条保险

  1.合营公司对其资产保火险、营业中断险和一般责任险。

  2.一切可能涉及合同各方利益的与保险有关事项,合营公司应尽快提请合同各方注意。

  3.合营公司对以人民币投保的项目,以人民币支付保险费;以外汇投保的,则以外汇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在赔付损失时亦同。

  第二十一条合同的生效和期限

  1.本合同已经合同各方正式授权代表签署,将报请甲方主管委员会以及乙方、丙方和丁方主管领导确认。在确认以后,本合同应报请经贸部审批,并在批准后生效。

  2.本合同经甲方主管委员会确认后,甲方应即通知乙方、丙方和丁方。本合同经乙方、丙方和丁方的主管领导确认后,乙方、丙方和丁方应即通知甲方。乙方、丙方和丁方在收到经贸部批准本合同的通知后,应立即通知甲方。

  3.甲方主管委员会以及乙方、丙方和丁方的主管领导应在签约后1个月内确认或不确认本合同。本合同在上述主管委员会和主管领导确认之后,方可报请经贸部审批。

  如果上述主管委员会和主管领导在规定的1个月期限内未确认本合同,或者经贸部在本合同报请审批后3个月内未批准本合同,则合同各方不再承担任何义务。

  4.本合同生效后,有效期为_____年。

  如果在本合同期满前至少1年合同所有各方均未通知合同其余各方,其打算在本合同期满时终止本合同的意图,则乙方、丙方和丁方应在本合同期满_____个月前,共同向经贸部提出申请,要求将本合同延长_____年,经经贸部批准后生效。合营公司应在批准后1个月内向工商局办理合营公司期限延长的登记手续。

  仅由*的合同一方或两方通知甲方其打算退出本合同的意图,则不影响本合同在其余各方之间的有效性。

  对于进一步延长本合同期限,本款规定同样适用。

  5.合营公司董事会可决定解散合营公司,从而决定提前终止本合同。

  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况下,董事会应解散合营公司:

  5.1合营公司连续_____年严重亏损,而且预测不可能合情合理地得出经济状况会改善到使合同所有各方满意的结论;

  5.2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实质性条款,以致合营公司有无法继续经营的危险,除非上述违约能够或者已经在违约书面通知后_____天内予以纠正;

  5.3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延误持续_____个月以上,而且合同任何一方的全体董事要求董事会解散合营公司,除非在上述期限内能按该合同方所希望的方式合理地修改其义务使之适应新的情况,或者其余合同各方决定在要求解散合营合同的合同方不参加的情况下继续经营合营公司。

  5.4甲方和合营公司之间的技术转让协议因该协议的任何实质性条款遭到违反而终止;

  5.5在任何其他情况下,如果在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共同向董事会提出解决方案后董事会仍不能对某一重大问题通过决议。

  6.董事会有关解散公司的决议中,还应规定清算程序和原则,确定清算委员会的人选及其报酬。

  7.本合同的提前终止不损害任何合同一方对另一方违反本合同提出索赔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清算和分配

  1.本合同按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第4款和第5款终止时,应由合营公司董事会所任命的清算委员会确定估价。

  2.估价应反映董事会决定解散合营公司之日或者董事会确定为合营公司清算开始之日的合营公司财务状况。此外,估价还应反映那一天的合营公司的价值。

  3.在确定估价时,清算委员会应采用编制经审计的合营公司年度资产负债表时所采用一贯原则。估价应以合营公司全部产权(即固定资产加流动资产,减负债,加或减重新估价调整差额)的价值为依据。这一价值还应加上一个有待合同各方谈判商定的,反映合营公司将来利润率的因素(继续经营价值)。在确定合营公司将来利润率时,应适当参照合营公司当时和以前的.利润率。

  4.清算委员会应就估价作出一致决定,并在董事会决定解散合营公司后_____天内把该估价提交董事会审批,如果清算委员会在上述_____天期限内未能一致确定估价,则每个清算委员会成员都应向董事会提出自己的看法,提请董事会决定。

  5.如董事会在估价提请审批后_____天内不能就估价作出一致决定,则合同各方均可按本合同第二十六的规定提交仲裁。

  6.由估价确定的合营公司价值中甲方的份额应由乙方和丁方共同购买,用_____币现金支付。支付应不迟于董事会作出决定之日或仲裁裁决之日后_____天。最终确定的未付金额,应自董事会作出决定之日或仲裁裁决之日后第_____天起按本合同第八条第1款的规定计算利息。鉴于上述付款,甲方应按乙方和丁方所购买的合营公司价值中甲方份额的比例,向乙方向丁方转让甲方在合营公司中的权利,尤其是其在合营公司注册资本中投资比例方面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部分失效

  如果本合同任何条款失效或不能执行,则其余条款应不受影响,继续有效。如为了达到本合同在商业上的目的而有必要更换任何上述条款,则合同各方应尽快会晤,按照签订本合同时所持的精神,为取得尽可能相同的经济效果,来商定新的条款,以取代失效的条款,并使新条款在法律上生效。上述新条款应追溯的原条款失效或不能执行之时起开始适用。

  第二十四条不可抗力1.如果合同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未能履行本合同,则该方对于在不可抗力持续期间不履行其义务不承担责任。在不可抗力而造成的中止履行合同,应限于不可抗力的影响存续的时间内。合同各方都将尽最大努力将不可抗力,特别是由此而引起的延误所造成的后果减轻到最低程度。

  2.合同各方在其他方面仍受本合同的约束,因不可抗力引起的问题应通过协商适当解决,使本合同能合理地继续履行,但是,如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持续_____个月以上,则合同任何一方应有权要求董事会终止本合同,除非在上述_____个月期限内能按该方所希望的方式合理地修改其义务使之适应新的情况。

  3.不可抗力事故是指提出遭受不可抗力的合同一方在签订本合同时不能预见到的,阻碍其实际履行义务的,不可避免的自然现象。就本合同而言,不可抗力事故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流行病、严重的火灾、水灾、台风、海上事故等自然现象以及战争和爆炸。

  4.遇不可抗力的合同一方应立即(不尽于获悉发生不可抗力后_____天),由邮寄、电传或电报通知合同其余各方。这_____天期限自该获悉发生不可抗力之日算起。如未按上述方式通知,则遇不可抗力的合同一方即失去其提出遭受不可抗力的权利。遭受不可抗力的合同一方同样有义务按照相同的期限通知合同其他各方不可抗力事故结束。

  5.遭受不可抗力的合同一方有义务证明所发生的,为本合同所规定的不可抗力事故,以及事故持续的时间。

  第二十五条未行使权利

  合同任何一方未行使其按本合同所享有的任何权利,均不应视为放弃这一权利,也不应妨碍该方以后行使上述权利。

  第二十六条争议的解决

  1.合同各方由本合同、违反本合同、本合同的期满终止和提前终止或失效所引起的,或与上述各项有关的任何争议、争议和索赔,均应通过谈判或调解解决。如果谈判或调解在_____个月内未能取得任何有关各方可以接受的结果,则上述争议、争论和索赔只应通过仲裁解决,而不诉诸有关法院。仲裁应按照当时有效的_____仲裁院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有关各方均具有约束力。合同各方将在其国家内承认并执行仲裁裁决。

  2.仲裁应提交_____仲裁院进行,仲裁地点为_____,仲裁使用的语言为_____文,仲裁庭由_____名仲裁员组成。

  3.仲裁庭应只适用在有关争议的原因发生之时,详细成文并经正式公布的,一般能获得的*法律。

  4.合营公司和甲方之间的买卖应遵守各买卖合同。上述合同中未专门涉及的问题应遵守《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第二十七条合同文字

  1.本合同用中文和英文书就,各签署原件8份,两种文本均为正式文本,具有同等效力。中英两种合同文本,各方各执2份。

  2.工作文本用_____文。

  第二十八条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或允许发出的所有通知均用_____文,应亲手递交或用挂号信、电传,电报发给合同另一方或各方。

  2.任何通知,凡是邮寄的,则在装有通知的信件寄出时即应视为发出:要证明信件发出,只要证明装有该通知的信封上已写上正确的地址,贴上邮票,投入邮局或者投入各自的国家财政管理部门所控制的任何信箱。

  第二十九条附件

  本合同有以下附件:

  一、技术转让协议

  二、职责范围

  上述附件均为本合同整体的组成部分。

  附件一

  技术转让协议

  目录

  (1)定义

  (2)协议宗旨

  (3)技术资料

  (4)技术修改和改进

  (5)技术资料的交付

  (6)培训

  (7)咨询

  (8)特殊服务

  (9)商标

  (10)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

  (11)合同产品的制造

  (12)产品质量

  (13)支付

  (14)不可抗力

  (15)保密

  (16)责任

  (17)协议的转让和修改

  (18)协议期限

  (19)部分失效

  (20)未行使权利

  (21)协议终止的影响

  (22)争议的解决

  (23)协议文字

  (24)通知

  第一条定义

  在本协议中,下列用语的定义如下:

  1.“附属公司”指甲方在某中拥有直接或间接股份的所有公司,合营公司除外。

  2.“散装车”指全分解的汽车成套件或散装零部件,其中包括消耗材料和标准件(如有的话)。

  3.“合同汽车”指经甲方和合营公司商定由合营公司制造的,以甲方和(或)附属公司的汽车为基础的所有汽车种类、车型和变型。

  4.“合同零部件”指在*由合营公司制造和为合营公司制造的合同汽车的所有动力总成、总成、分总成和零部件。

  5.“合同产品”指合同汽车和合同零部件。

  6.“契约商标”指甲方随时可能用书面规定的甲方及附属公司的商标和服务商标,以及商标名称和服务名称。

  7.“工业产权”指在*国内或国外注册、纯属甲方产权的,有关合同产品的所有专利、实用新型、注册过的外形设计和技术发明的发明者证书。

  8.“专用技术”指甲方或附属公司拥有和开发的,与合同产品有关的,关于合同产品的设计、开发、制造、试验、销售和售后服务,以及管理的一整套实用的、先进的、有价值的技术资料、技能、技术和经验。所有无法用书面形式表达的知识和经验应通过本协议所规定的咨询、特殊服务和培训以及外籍职工予以传授。

  9.“生产样品鉴定”指合营公司“质量保证部”按甲方技术要求对要在批量生产的机器和生产线上制造的合同产品样品进行试验,决定批准。

  10.“技术工程鉴定”指甲方“研究开发部”对于在图纸上标有的合同产品进行试验,决定或确认其合格性。

  11.“技术资料”指本协议中规定的,甲方拥有和开发的,与合同产品有关的,关于设计、开发、装配、制造、质量保证、管理和售后服务等方面的一切文件、图纸、图片、图表、磁带、磁盘、录像带、信息系统等。

  第二条协议宗旨

  本协议宗旨是:

  --规定甲方的技术资料、专有技术和工业产权及契约商标使用权的转让,用以制造,销售和使用合同产品;

  --规定上述转让的报酬。

  第三条技术资料

  1.在本协议期限内,甲方应按以下规定在开始制造合同产品之前,及时向合营公司提供有关公司产品的制造、不断改进和售后服务以及合同零部件的采购所需的产品技术资料、工艺技术资料和售后服务技术资料。如合营公司根据本协议第四条第10款决定把产品技术部门的职责范围扩大到设计开发工作,甲方愿意向合营公司提供有关设计开发的技术资料,从而对合营公司给予支持。

  2.关于本协议附件所说明的_____汽油发动机/_____升柴油_____发动机,包括适用的选用件,适用以下规定:

  2.1甲方应向合营公司提供一套下列产品技术资料:

  --零件图;

  --图表;

  --装配图;

  --规定合同产品的制造;

  --总图;

  --安装图;

  --工艺更改建议图;

  --毛坯图;

  --产品说明手册;

  --技术要求;

  --颜色组合图表;

  --_____标准;

  --用于发展目的的零部件材料清单;

  --用于持续生产的零部件材料清单;

  --车型表;

  --鉴定试验规范;

  --常规试验规范;

  --试验设备图纸。

  2.2甲方还应在合营公司成立后的_____个月内提供所具有的以下有关_____的技术资料;

  --试验报告

  --开发说明

  --计算书。

  2.3.1甲方应在实施以下程序时不断更新本条第2.1款规定的有关合同零部件的产品技术资料,并提供给合营公司。

  --技术更改要求;

  --实施时间通知;

  --更改通知。

  上述合同零部件已规定在合营合同附件八的两个计划内:

  --自制件国产率发展计划

  --外购件国产率发展计划

  2.3.2但是,有关变速箱、后桥和等速万向节/轴的产品技术资料,有必要时才不断更新,供制造使用。

  2.3.3如果上述两个计划有所调整,则有关产品技术资料也应随之相应调整,并予提供。

  2.4甲方应转让甲方有权自由处分的甲方协作厂的产品技术资料。

  2.5在合营公司提出要求时,应向合营公司提供有关_____其他变型车、发动机、部件和选用件的产品技术资料,供制造时使用。

  2.6.1甲方应向合营公司提供有关_____和适用的选用件的一整套下列工艺技术资料:

  --散装车装配手册;

  --毛坯图技术要求;

  --工艺过程卡和说明;

  --检验卡;

  --适用的机器和工艺装备的调整卡;

  --工艺装备图纸、包括夹具、模具、量具、刀具、专用工具、工位器具等;

  --机器和工艺装备的甲方标准,包括机器、传送带、夹具、模具、量具、刀具、专用工具等;

  --消耗材料的_____标准,包括冷却剂、机油、清洁剂、防锈剂、油漆、密封材料、淬火介质、保护气体等;

  --其他必要的工艺技术资料。

  2.6.2关于国产外购件,甲方向合营公司提供以下各项技术资料,但仅限于甲方自制件:

  --工艺过程卡和说明;

  --检验卡;

  --适用的机器和工艺装备的调整卡;

  --工艺装备图纸,包括夹具、模具、量具、刀具、专用工具、工位器具。

  2.6.3上述工艺技术资料应按甲方具有的形式和详细程度,提供给合营公司。

  2.6.4甲方将尽最大努力取得甲方或附属公司内最适合于合营公司及其协作厂工艺条件的上述工艺技术资料,转让给合营公司参考。

  2.7合营公司自制合同零部件的工艺技术资料,如工艺过程卡、检验卡、调整卡、工艺装备图纸,应由甲方负责修改,以适合合营公司的工艺条件。上述修改工作应在甲方和合营公司要签订的工程设计协议中规定,并按此实施。

  2.8甲方应不断地在每次修改时更新有关_____自制件国产率发展计划所列零部件的工艺技术资料。

  2.9甲方应向合营公司提供有关_____和适用的选用件的一整套下列售后服务技术资料。

  --经销部设施手册,包括厂房的工程设计和改造

  --服务资料目录;

  --修理手册;

  --随车资料:使用说明书,维修时间表;

  --维修资料:修理项目清单、专用工具目录(包括甲方有权自由处分的图纸)维修服务站设备目录;

  --有关销售、服务和配件的培训资料,包括服务管理手册;

  --保用办理制度;

  --在服务资料目录中所列的,甲方在世界范围内向公司经销网提供的其他资料。

  2.10甲方应不断地在每次作出在世界范围内适用于合同产品的修改时,更新售后服务技术资料。

  3.甲方确认,提供给合营公司的技术资料按照本条所规定的范围是完整的,所包含的技术性能与甲方或附属公司用于合同产品的技术性能是相同的。如发现技术资料短缺、错发、损坏或不清晰,甲方应尽快补发和更换。如发现甲方的技术资料中有错误,甲方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在此范围内所产生的费用应由_____负担。

  4.有关其他合同产品的技术资料的范围,将在开始制造这些合同产品前及时商定。

  第四条技术修改和改进

  1.合营公司有权按本条第2至第9款的规定为修改和改进合同产品进行开发工作(不断的产品改进)。

  2.在本协议期限内,甲方和合营公司在计划对合同产品进行修改、改进和开发工作时,应及时以书面告诉对方。

  3.1合营公司及其协作厂(根据与合营公司签订的许可证再转让协议使用_

  ____公司技术的协作厂),只要在根据本协议和(或)许可证再转让协议制造合同零部件,就可以使用甲方和(或)附属公司所作的修改,无需支付任何专门报酬。

  3.2同样,甲方及附属公司只要在制造以合同零部件的设计为基础的零部件,就可以使用合营公司和(或)其协作厂(根据与合营公司签订的许可证再转让协议使用甲方技术的协作厂)所引起的修改,无需支付任何专门报酬。

  4.在对散装车中的零部件的修改实施之前,甲方应及时通知合营公司。对上述修改,合营公司原则上应予以接受。但是,因散装车中零部件修改而会影响到合同零部件的,则随之而相应修改的程度和采纳上述修改的日期应由协议双方确定。因从甲方进口散装车中零部件的修改所引起的合营公司自制合同零部件的修改,其投资应由合营公司负担。

  5.为了出口_____发动机,合营公司应按甲方所要求的时间采纳技术修改和改进。

  6.对合同产品的产品责任在于甲方。

  合营公司对合同零部件所作的修改和改进,如涉及标有需进行技术工程鉴定的合同产品的安全性、基本设计和性能,则应经甲方书面批准后才可予以实施,除非协议双方视不同情况另有决定。

  7.但是,合营公司有权根据国内情况对合同零部件自行修改和改进,其条件是:

  (1)保持甲方的设计标准和质量标准;

  (2)不涉及标有需进行技术工程鉴定的合同产品的安全性、基本设计和性能;

  (3)不会引起对从甲方和(或)附属公司进口散装车中的零部件进行任何更改;

  (4)经修改的合同零部件可以与散装车中的原零部件互换。

  合营公司应把修改和改进交甲方审批,甲方不得无故不予批准。

  8.甲方在决定对于不包括在散装车内的甲方零件部进行修改之前,如会影响到合同零部件,应事先及时告诉合营公司。合营公司应按以下方式处理:

  (1)涉及合同产品安全性、基本设计和性能的修改(强制性修改),合营公司应在技术工程鉴定后采纳。如需较长时间作生产设备,则合营公司可决定推迟采纳时间,但应以可能继续交付散装车内相应零部件为限。

  (2)对于不涉及合同产品安全性、基本设计和性能的修改,合营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酌情决定,并把其决定通知甲方。

  9.有关技术修改和改进的资料,第三条第2.3款的规定同样适用。

  10.如果甲方将来的产品不能满足在*的使用要求和增加的需求量,而且合营公司有能力筹措投资和设计开发其自己的汽车所需的资金(特别是通过利用其企业发展基金),市场状况也表明这一设计开发工作是合理的,则合营公司可以决定设计开发自己的汽车,以实现合营合同所规定的主要业务活动。

  第五条技术资料的交付

  1.1第三条2.1、2.6、1、2.9各款所规定的技术资料应在合营公司建立后_____个月内开始交付,并在此后_____个月内交付完毕。

  1.2产品技术资料的交付应按照自制件国产率发展计划和外购件国产率发展计划(合营合同附件八)的顺序进行,急需的先行交付。具体安排由联合工作组确定,该工作组及其工作程序另行商定。

  1.3有关工程设计的工艺技术资料的交付应按照自制件国产率发展计划(合营合同附件八)的顺序进行,急需的先行交付,具体安排应在合营公司和甲方要签订的工程设计协议中予以规定。

  1.4售后服务技术资料的交付应按照由联合工作组确定的顺序进行。

  2.甲方应按甲方标准提供第三条和第四条所规定的技术资料_____文本各式一份,凡有英文的,则提供英文本。

  3.按第三条第2.1、2.6、1、2.9各款交付的技术资料,应采用能多次复制的材料交付。增加的技术资料和以后交付的技术资料的交付,应由协议双方根据上述技术资料最合适的传递方式随时加以决定。

  4.第三条第2.1、2.6、1、2.9各款所规定的技术资料应在_____机场或_____港免费交付。

  5._____在技术资料提单上所盖的印戳日期,为技术资料的实际交付日期。合营公司应立即将带有到达日期邮戳的上述技术资料提单的复印本两份寄交甲方备查。

  6.甲方应在每批技术资料发运后_____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号、技术资料提单号、发运日期、技术资料项号、件数、重量、运输工具、班机号或班轮号以及预计抵达日期用电传或电报通知合营公司。同时用航空信件将下列单据寄交合营公司:

  (1)技术资料提单一式四份;

  (2)技术资料详细装箱单一式三份。

  7.如果技术资料在运输过程中全部或部分丢失或损坏,甲方在从运货代理收到技术资料丢失的书面通知或从合营公司收到技术资料损坏的书面通知后,应尽快(不超过甲方的_____个工作日)将上述丢失或损坏的技术资料免费补发合营公司。

  8.技术资料的包装应适合于长途运输。每个技术资料包装封面上和内部均应以_____文标明下述内容:

  (1)合同号;

  (2)收货人;

  (3)目的地;

  (4)重量(公斤);

  (5)体积(立方米);

  (6)箱号/件号;

  (7)唛头;

  (8)收货人代号。

  在每个技术资料包装箱内,应附有技术资料详细装箱清单一式三份,清单上需标明技术资料的序号、文件代号和名称。

  9.按第三条第2.3.3款规定交付的技术资料,费用应由合营公司负担,交付方式由项目手册确定。项目手册由联合工作组制定,以取代本条第3至第8款。

  10.如果甲方未按本协议规定的时间进度交付技术资料,并且不说明理由,则甲方应采取适当措施加以解决。如因甲方未按时间进度交付技术资料而影响合营公司的经营,则甲方应按本协议第十六条的规定赔偿合营公司由此而受到的损失。

  第六条培训

  1.甲方应协助合营公司培训人员。受训人数、受训期限和受训类别,以及其他细节(如受训人员和培训教师的姓名、年龄、专业和语言水*,以及培训目标、计划和资料)将由合营公司和甲方随时共同商定。商定时,双方要对合营公司在人员数量和素质上的需要予以适当的考虑。

  2.合营公司职员的培训应在*以及甲方或附属公司进行。工人培训原则上应在*由合营公司的外籍职工进行(在职培训)。如有必要,工人培训也可在甲方或附属公司进行。

  3.最初_____年期间在甲方或附属公司接受技术和管理方面培训的人数,在本协议附件二中具体规定。但是,协议双方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共同决定更改本协议附件二规定的职工受训人数。

  4.合营公司应根据其需要和可能建立自己的培训设施。合营公司学徒人数暂定为每年_____人。

  5.本条第2款培训工作的培训教师,将根据双方按本条第1款共同规定的要求由甲方选择。合资公司应提供合格的技术人员协助培训教师工作。

  6.本条第2款培训工作的培训用语原则上为_____语。

  7.合营公司与其受训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和雇用合同应规定,经培训的职工在受训后_____年内不得辞职,并应从事经培训的工种。

  8.甲方向合营公司派遣培训教师以及合营公司向甲方派遣其受训人员,均需协助办理正式手续。为了便利办理上述手续,作为上述人员,即培训教师和受训人员的东道主的协议一方,在必要时应尽力保证出入境签证、工作许可证和旅行许可证的及时签发,并为上述培训教师和受训人员提供合理的住房、医疗、交通和日常生活。

  9.甲方还准备为制造是合营公司外购件,但同时是甲方自制件的合同零部件的可能的*协作厂培训技术人员。培训计划、受训人数、培训期限和培训费用应由甲方、合营公司和上述协作厂另行商定。

  第七条咨询

  1.甲方应在本协议范围内向合营公司提供咨询。咨询应在*开始制造后,由甲方或附属公司书面及口头形式提供给合营公司,以甲方或附属公司自己的经验为限,原则上在甲方或附属公司进行。

  应甲方要求并经合营公司同意(不得无故不予同意),咨询也可以在*进行。

  2.甲方应就合营公司的质量保证、产品技术、制造、销售和售后服务、采购的材料管理、财务、人事、组织和法律事务各方面的工作提供咨询:咨询主要应包括:

  (1)通过转让以下各方面的管理专有技术,协助建立合营公司的组织机构;

  --各部门的工作范围(岗位责任);

  --内部和外部的信息流动;

  --公司和职能部门的标准、表格和程序,包括相应信息制度。

  (2)根据甲方标准和*情况、协助选择_____国内或国外可能的协作厂,并尽力鼓励上述生产甲方生产材料和外购件的协作厂通过向可能的*协作厂转让技术和提供服务的方式提供援助,以此协助发展_____合同零部件的*配套工业。

  (3)通过以下工作为解决在制造和(或)质量方面可能出现的困难提出建议:

  --应合营公司的要求,分析在制造和(或)质量方面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就节省材料和(或)工时,以及改善内部材料流动提出建议,使生产最佳化;

  --把甲方的实际质量改进和质量保证措施告诉合营公司,并就如何在合营公司加以应用提出建议。

  (4)通过以下工作就改进合营公司的制造工艺和(或)合营公司产品的质量保证措施提出建议:

  --转让甲方有权自由处分的,经济性生产所必需的甲方工艺技术和质量技术;

  --转让在工厂及机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和能源消耗方面的改进和革新;

  --就日常生产的技术修改和适用于合同零部件的表面修改提出建议;

  --因合营公司中断生产和(或)国内协作厂无法保证零部件持续供应时,就安排有关零部件应来源提出建立和帮助,以免合营公司中断制造汽车。

  (5)协助合营公司安排人员访问甲方或附属公司,并就合营公司的日常业务提出建议。

  第八条特殊服务

  1.除按合营合同由外籍职工传授有技术和按第七条提供咨询外,甲方还准备在合营公司提出要求时,向其提供特殊服务,但应以甲方能够提供所需专家和具有提供上述服务的能力为限。

  甲方可能向合营公司提供的特殊服务如下:

  (1)协助合同产品投产,直至合营公司完全达到生产能力和实现自制件国产率发展计划(合营合同附件);

  (2)协助达到合同产品的质量标准;

  (3)根据第四条和第十二条规定进行技术工程鉴定的样品试验;

  (4)根据第四条和第十二条规定进行生产样品鉴定;

  (5)按*市场要求修改产品;

  (6)协助保养维修机器、调备和其他工厂设施;

  (7)甲方能提供的其他特殊服务。

  2.对于为派遣到合营公司进行上述服务的甲方专家办理出入境签证,工作许可证等事宜,本协议第六条第8款同样适用。

  第九条商标

  1.甲方许可合营公司在本协议期限内,有权在制造和销售合同产品时使用契约商标。但上述契约商标须已在*注册。合营公司也可以使用甲方和合营公司商定的其他商标和商标名称。

  2.契约商标在合同产品上的使用方式的位置应由甲方决定,使用契约商标必须与协议有关,并仅限于本协议规定的范围。合营公司有权经与甲方商定许可其协作厂仅在制造和向合营公司销售合同零部件时使用契约商标。但是,上述协作厂无权再转让契约商标的使用权。

  3.1除契约商标外,合营公司还应在合同汽车上装上一块标牌,说明是合营公司经甲方许可在*制造的。

  3.2甲方将决定汽车型号、汽车编号和发动机代号及编号,并通知合营公司。

  3.3标牌上的文字说明及标牌的安放方法和位置由合营公司和甲方商定。

  4.合营公司自己或要求厂在国产合同零部件上标示契约商标时,应按_____公司通常采用的方式。

  5.在可能可实际发生任何第三者侵犯契约商标的行为时,合营公司应通知甲方,并协助甲方对上述侵权行为进行诉讼(如提出诉讼的话),费用由甲方负担。

  6.甲方和合营公司可以随时决定,应把甲方还是合营公司视为出口合同产品的制造者。

  第十条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

  1.甲方同意合营公司在本协议期限内享有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的非独占性使用权,用于制造、销售和使用合同产品。但是,甲方给予合营公司在*制造合同汽车的独占性权利。合营公司有权向国内有关协作厂再转让甲方的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以用于制造和向合营公司供应合同零部件。

  2._____公司确认,甲方是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的无可争辩的合法拥有者和(或)合法使用者,因而有权向合营公司转让使用权,不会构成对任何第三者的侵权。

  3.如果*以外的第三者提起侵权诉讼,甲方应保证合营公司利益不受侵害,并负责与上述第三者谈判。如果合营公司也卷入上述侵权诉讼,只要合营公司不采取与甲方建议相抵触的行动,甲方应帮助合营公司在诉讼中进行辩护,并应赔偿合营公司由此而引起的费用。

  4.合营公司保证,对于甲方提供给合营公司的资料不提出或导致提出任何工业产权的登记申请。

  5.协议双方共同开发的技术,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提出登记申请。

  6.协议任何一方都有权免费使用另一方对合同产品作出的修改和改进,但无权对上述修改和改进提出登记申请。提出上述登记申请的权利属于作出上述修改和改进的一方。

  7.如果合营公司因合营公司所开发的合同零部件,或者甲方开发的但经营公司或其国内协作厂修改的零部件而侵犯第三者的工业产权,甲对此不负责任。对于因并非来源于甲方的合营公司制造工艺或生产设备而侵犯第三者的工业产权,甲方也不负责任。

  第十一条合同产品的制造

  1.合营公司制造的汽车应由合营公司董事会按合营公司随时决定,并经合营公司和甲方商定。开始时合营公司应制造_____车(附件一)。

  2.甲方应在与合营公司商定的

投资合同2

  第一条 释义

  除本契约其他条款另有规定外,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意义:

  本基金 指根据本契约规定所设立的蓝天基金。

  基金单位 指代表本基金一定资产份额的最小等份。

  人 指我国民法通则所指的民事活动的参与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受益人 指持有本基金所发行的单位份额并依据本契约规定享有相应的资产实际所有权、收益分配权、剩余资产分配权、受益人大会表决权等权益及承担本契约和本基金章程和现行法规规定的义务的人。

  主管机关 指对基金实施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本契约中通指*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经理人 根据基金管理规定,作为本基金的主要发起人和本契约的缔结人之一,受信托人委托将本基金资产做投资管理活动的人。在本契约中专指深圳蓝天基金管理公司或其继任人。

  投资 指经理人将本基金资金以购买任何股票、债券、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及其它有价证券及其所应占的资金份额,或以对企业进行参股等项目为资金运用的对象进而获取相应之利益的行为。

  信托人 指根据基金管理规定,作为本契约的缔约人之一,按本契约规定对本基金资产进行保管的人,在本契约中专指*人民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或其继任人。

  会计年度 指公历每年的1月1日起至当年的12月31日止的期间。

  年初资产净值 指本基金在每会计年度开始后第一个估值日的资产净值。

  受益凭证 指根据基金管理规定由信托人和经理人为募集本基金资金而向受益人签发的有价证券,在本契约中通指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证券存折。

  单位持有人 指登录在受益人名册上的每一基金单位的实际持有人,同时通指本基金的所有受益人。

  受益人名册 指本契约第四条所述的记载有关本基金受益人名称、地址、持有单位份额等资料的登记名册。

  登记人 指受信托人委托负责受益人名册登录和保管工作的人或机构.本契约专指深圳证券登记公司。

  交易日 指国内有合法证券交易活动的证券交易所或证券商或银行的任一营业日。

  关连人 泛指下列三种人:

  (1)直接或间接拥有经理人或信托人总股份额30%或以上普通股或表决权的人;

  (2)受上述(1)项所指的人控股的人;

  (3)由经理人或信托人直接或间接拥有总股份额30%或以上普通股或表决权的人。

  估值 指根据本契约第六条规定所对本基金有关资产或债权的价值进行评估的活动。

  估值日 指经理人按本契约规定进行资产净值计算并公布的任一交易日。

  首次发行费 指本契约第七条所指的首次发行费。

  经理年费 指经理人根据本契约第十三条3款规定所应享有的款额。

  资产净值 指根据本契约第六条规定的本基金或本基金发行的一个基金单位(根据上下文要求而定)所拥有或代表的资产价值。

  信托年费 指信托人根据本契约第十二条3款规定所应享有的款额。

  核数师 指根据本契约规定由经理人经信托人同意后所指定的对本基金会计帐目进行核数的公认专业机构及其专业人员。

  一般决议 指在根据本契约第十条规定召开的受益人大会上由占表决权总票数50%或以上票数通过的决议。

  特别决议 指根据本契约第十条规定召开的受益人大会上占表决权总票数75%或以上票数通过的决议。

  会计结算日 指本契约规定的本基金存续期间的每年12月31日。

  待分配收益帐户 指本契约规定的专供存放待分配收益资金的帐户。

  收益分配日 指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每会计年度终了后经信托人提出并由受益人大会确定的该会计年度的收益分配过户截止日,该日不得超出该会计年度的会计结算日后三个月期间。

  本基金章程 指《蓝天基金章程》及其今后的修改或增补部分。

  基金管理规定 指《深圳市投资信托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计价日 指本基金每一估值日以前最*之证券交易日或股权估价日或房地产评估日。

  第二条 本基金

  1.本基金名称:蓝天基金。

  2.本基金发行规模:本基金最高发行限额为30000万单位,最低发行额为18000万单位,每一基金单位面额为人民币壹元。本基金在初始封闭期内不上市交易,亦不对外追加发行基金单位,但在存续期内可以增加基金单位总额并相应增加受益人持有的单位数额的形式来派发每年的收益。

  3.本基金存续期:本基金自成立起初始三年为封闭式单位信托投资基金,期满前根据受益人大会决议并经主管机关批准可以延长封闭期(最长不超过十年),或转为开放式投资基金,及或转为经理人发起的另一名下的投资基金。

  4.本基金资产由下列部分构成:

  (1)发售基金单位的资金收入;

  (2)利用上述资金所进行的投资或该等投资所形成的财产;

  (3)出售或转让上述投资或财产的资金收入;

  (4)上述投资或财产在存续过程中所形成的增值、溢价及其它非营业性收入;

  (5)将有关收益进行再投资所获得的收入;

  (6)除上述项目外的其它杂项收入。

  5.本基金的上述资产(以下统称本基金资产)由信托人按信托原则在名义上持有,本基金的所有投资人(或受益人)为实际持有人。

  6.信托人应为上述资产开立独立于自有资产或他人资产之外的单独帐户进行保管和持有;本基金的一切对外业务活动均以本基金名义出现。

  7.信托人、经理人或受益人均不能依据本契约对本基金资产享有留置权、抵押权或其它优先权。

  8.本基金出于投资经营上的要可以随时向外借入以现金或其它资产形式体现的资金;本基金借款余额不能超过本基金在该会计年度的年初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上述借款可来源于信托人、经理人或关连人,但该等借款利率一般不应高于当期同业的通常利率水*。

  第三条 本基金单位的发行、受益凭证和持有人

  1.本基金单位的发售对象、发行办法和发行期限按主管机关核准的招募说明书所列实施。

  2.每一基金单位的面值为人民币壹元,发售价格为人民币壹元,另加收发售价格3%的首次发行费。

  3.本基金单位和受益凭证均以记名的书面凭证形式发行,每一受益凭证(交易手)为1000基金单位。

  4.本基金所发行的受益凭证是表示单位持有人享有对本基金一定份额资产的所有权、受益权或其它权益并承担相应义务的证明,不得保障收益的凭据。

  5.经理人须认购并持有本基金单位发行总额5%的份额,且在本基金清盘前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低于上述原始数额。

  6.本基金单位的实际持有人同时为本基金的受益人,每一受益人按本契约规定所享有的对本基金的权益大小,与该受益人所持有的本基金单位份额大小成正比,但任何受益人均不享有对本基金某一特定资产的特别权利。

  7.本基金单位的受益人在本基金封闭式存续期间不得向本基金赎回其所持的基金单位。

  8.如果本基金在规定的发行期限内所售出的基金单位数额达不到最低限额的要求,则本基金不能成立,届时将由发起人将已募集的金额加上按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在扣除相应发行费用后一并退还给认购人。

  第四条 受益人名册和基金单位的转让

  1.本基金在未上市前或开放式运作期间,受益人名册由经理人以书面或电子信息形式制作、登录、变更和保存,上市后可交由登记人办理。受益人名册记录的内容为:

  (1)受益人的姓名和供分配现金收益用的银行帐号或存折号;

  (2)受益人所持有的基金单位份额;

  (3)该受益人认购或受让基金单位的日期及转让人的有关资料;

  (4)基金单位转让的过户日期。

  2.受益人如认为需要更改上述记录内容时,应向经理人或登记人提出更改申请,由经理人或登记人按有关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并视情况决定是否在受益人名册上作出相应变更。

  3.受益人身份的确认和其所持单位份额的大小一般应以受益人名册的记录为准。

  4.本基金成立满三年后,如属延长封闭期,则本基金单位可申请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基金单位上市后的交易规则按照上市的证券交易规则执行。

  5.任何受益人均有权将其名下的基金单位通过经理人或其委托的证券交易所或证券商有偿转让给他人。

  6.上述基金单位的交易或转让价格按该交易日的市场价格确定,并由转让方和/或受让方另行支付主管机关规定的印花税和手续费。

  7.上述转让中的受让人须持转让凭证向经理人或登记人办理已转让的基金单位过户手续后,方能享有该份额基金单位的收益公配等权益。

  第五条 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

  1.本基金作为面向社会的新型金融投资工具,目标是根据证券等市场的变化情况,将投资人所汇集的资金以多元化组合投资的方式投放于不同类别的已上市或非上市的股票和债券等有价证券上,或企业的股权、房地产或期货等投资项目上,以求分散和降低投资风险并达到本基金资本的较大增值。

  2.本基金在初始阶段,证券投资将以上市交易的股票和债券为主。并以深圳、上海两地市场为主。为了更好地利用投资机遇,本基金也可以参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收购及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等业务。

  3.本基金的投资规模或范围有下列限制:

  (1)投资于股票的资金不超过本基金该会计年度初资产净值的80%,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超过40%,投资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不超过30%,房地产和期货等其它类投资不超过40%;

  (2)投资于任一上市公司的股票或其它任何一种证券的总金额不超过本基金年初资产净值的10%;投资于任一上市公司股票或其它证券的数额不超过该公司该种股票或证券发行总数额的10%;

  (3)本基金不能投资于其它各类基金所发行的单位或受益凭证,不能以本基金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不能投资于承担无限责任的项目;

  (4)本基金不能对外放款,但等待投资时机的款项可对外短期拆借,拆借余额不能超过本基金年初资产净值的25%;

  (5)经理人在未获得信托人书面同意前,不得将本基金资产投资于经理人自己的股东拥有30%以上股权的企业或项目上。

  4.在下列情况下,如果本基金的任何投资已超出上述投资限额,经理人无须对该投资额进行调整(包括无须减少或追加投资或作其它资产配置):

  (1)由于本基金全部或部分资产升值或贬值,或由于某种市价变动的原因而造成该项投资额超过上述限额时;

  (2)由于受投资的企业出现兼并、重组、分立、转让等情况而造成该项投资额超限时;

  (3)由于本基金在经营活动中支出或收入一定款额而造成该项投资额超限时。

  5.经理人或其关连人在未获得信托人书面同意前,不得以其本人名义与本基金发生投资往来关系。

  6.本基金存放在信托人或经理人或关连人处的现金存款的利率不得低于当期同业的存款利率水*。

  7.经理以可随时根据经营需要决定某一投资项目或随时将部分或全部投资项目变现后将资金转作其它用途。

  8.上述一切投资活动均应遵循市场通常交易方式进行,除非经理人认为有必要采用对本基金并无不利的其它交易方式,但须得到信托人同意。

  9.信托人有权拒绝接受其认为不符合本契约规定的投资或其它财产,并可要求经理人及时采取措施,将不符合本契约规定的投资或财产加以替换。

  10.经理人只有在本基金成立并经信托人书面同意后才可开展投资经营活动。

  第六条 资产估值规则

  1.本基金单位上市后每月的第一个证券交易日为本基金资产和基金单位的估值日。

  2.本基金资产和基金单位的估值遵循深圳市的会计准则、参照国际惯例并遵照本契约的有关规定进行。

  3.本基金资产价值的数额应按下列基准确定:

  (1)任何上市的或挂牌的证券投资项目的价值应按该投资市场计价日相等投资份额的收市价计算,但下列除外:

  a.如果上述投资市场不止一处,则按主要投资市场的收市价计算;

  b.如果出于某种原因在一定时间内无法从上述投资市场中获得价格数据,则按前一计价日价格计算或视需要暂停估值;

  c.如果投资项目须负担利息而上述价格资料并未包括该应计利息部分,则在对该投资项目计算时应将至计价日止的应付利息部分预先扣除。

  注:如果经理人循上述途径所获得的并据称是最新资料的价格与实际价格有误差,经理人不对此差错承担任何责任。

  (2)任何未上市债券或短期商业票据以买进成本加上自买进次日起至计价日止应收利息为准计算。

  (3)银行存款及类似货币性资产的价值应按其票面值加上至计价日止应收的利息为准计算。

  (4)任何已达成价格协议但尚未实施的需要依约交割的投资或其它财产的价值应按该投资或财产权责发生后应具有的价值来计算。

  (5)股权或其它未清算的投资项目按该项投资原始成本加上依预期利润值计至计价日止应能获取的利润数来计算。

  (6)除上述投资或财产项目之外应收付的债权债务按至计价日止应收回或应付的数额进行计算。

  (7)按规定在本基金资产中待摊或预提的所有规费或其它支出金额,应按上月月末余额减去上月月末至计价日止应摊销部分或加上至计价日止应预提部分后,余额计入本基金资产总额来计算。

  4.本基金资产按上述方法估值后,如果资产价值大于帐面值,增值部分作为重估盈余入帐;如小于帐面值,则从重估盈余中扣除。

  5.将按上述方式所计算出的本基金资产总额减去本基金负债总额后的余额,即为本基金在该估值日的资产净值。

  将上述资产净值除以本基金已发行的单位总额后的得数,即为每一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6.经理人可以在经信托人同意后,将上述投资项目或其它财产的计值方式作适当调整,或采用其它计值方式,以能真实反映资产的实际价值。

  7.本基金的单位资产净值每月在《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上公布一次。

  第七条 本基金的费用

  1.首次发行费,包括发起费用、佣金、承销费、宣传广告费和文件资料印制和派发费等,其费率按基金单位发售价格的3%计算,由认购人在认购基金单位时一并支付。

  2.基金经理年费,其费率为本基金年资产帐面净值的1.2%,逐日累计,并在每月10日前由信托人从本基金资产中直接支付给经理人。

  3.基金信托年费,其费率为年资产帐面净值的0.3%,逐日累计,每月10日前由基金信托人从本基金资产中直接提取。

  4.基金受益人名册登记费、受益凭证托管费、上市交易费和分配基金收益所发生的费用,由信托人根据本契约或有关规定的标准从信托资产中按时支付给经理人登记人或证券商或证券交易所。

  5.公告或通知本基金有关事项及编制年报、季报等文件的费用及律师费、核数师费、公证费等应付费用,由信托人依据经理人的指定或有关合同并核实后从本基金资产中支付。

  6.基金在进行投资和管理运作中,向外借款或办理财产保险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或利息支出,由信托人依据有关合同从本基金资产中支付。

  7.本基金投资经营中或获得的收益中应缴纳的各种税费及地方性规费等,由信托人从本基金资产中支付。

  8.除上述项目之外的临时性必需开支或法规或当地*规定的缴费,由信托人认可后按实际发生额从本基金资产中支付;

  9.经理人或信托人在将本基金资金进行投资和管理活动中所发生的必须开支由信托人从本基金资产中支出,但经理人和信托人本身的日常行政管理开支不得由本基金承担。

  第八条 会计和审计报告

  1.本基金单独立帐,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2.本基金会计制度按深圳经济特区会计准则执行;特区会计准则未作规定的,参照国际惯例执行。

  3.经理人在每季终了后的一个月内,须向信托人提交本季度信托报告,信托人在每半年终了后的一个半月内,应公开本基金的中期财务报告,在每会计年度终了后的三个月内,向受益人大会提交经核数师公允审计过的年度财务报告。

  4.本基金的投资和管理活动中的会计帐簿以及资产保管会计帐簿均由信托人建立和保管;经理人负责建立和保管本基金的一切投资或管理活动事项记录。

  经理人与信托人均应为对方查看和复制所建帐簿或记录资料提供方便条件。

  5.上述一切会计凭证或帐簿或投资管理记录资料的保存年限为本基金清盘终结后满五年。

  6.本基金的核数师应为在*大陆或香港注册的专业会计机构及其专业人士,且必须独立于信托人、经理人或关连人。

  第九条 收益分配

  1.本基金在每一个会计结算日止所实现的该会计年度收益总额是指该会计年度内本基金投资经营中所获得的任何股息、红利、利息、利润和/或其它种类的收入(包括已/应收回的债权)的总收入部分,扣除当年应支出的所有投资经营成本和应纳税额、地方性规费等款项后的余额部分。

  2.本基金的上述每年收益总额扣除按规定或可由经理人提取的业绩奖金部分后的余额,为该会计年度的可分配收益总额。

  3.上述当年的可分配收益总额和分配方式由信托人确定并经受益人大会通过后,按本基金单位的总数额计算出每一基金单位可分配收益数,并依照收益分配日在册的受益人名单由经理人或登记人以现金形式直接划拨入每一受益人在受益人名册上登录的银行户头内,或以送红利单位的形式打印出受益凭证发交给受益人。通常情况下,本基金每年的收益分配均采用派送红利单位的形式。

  4.本基金每年分配收益一次,通常于每个会计的年度终了后的三个月内进行,一般不进行中期分配;如果该会计年度的收益总额低于本基金年初资产净值5%的比例或无收益,则该年不进行收益分配。

  5.上述每年收益存放在待分配收益帐户中可计取的利息收入,应转入下一会计年度的可分配收益数额内,但在该年收益分配日后的分配过程中均不再计提利息。

  6.如果因受益人自身原因造成信托人或经理人或登记人无法在一定期限内(一般为本基金清盘前达到五年或到本基金清盘开始日止)将应分配给该受益人的收益及时派发出去,则该受益人被视为已自行放弃上述收益的受益权,且在上述期限后无权再向信托人或经理人索偿在上述情况下,上述无法公配出的收益应构成基金资产的一部分。

  第十条 受益人大会及决议

  1.受益人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通常在该会计年度终了后的二个月内召开,或者是根据代表本基金单位份额总数10%或以上的受益人书面建议后临时召开。

  2.持有或代表本基金单位一定份额(视发行情况而定)的受益人有权出*大会,不足上述份额的受益人可以书面委托其它有权出*人发表有关意见或代行表决权,经理人和信托人的董事和获授权的高级职员均可出*大会。

  3.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出*人资格和会议议题经信托人确定后,应至少提前二十天以在《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上刊登公告和寄发信函的方式通知受益人。任何受益人无论出于何原因末见到或收到上述通知,均不影响该次大会决议对其产生的约束力。

  4.大会须有持有或代表本基金单位发行总份额30%或以上的受益人或其委托人出*方可正式召开并可讨论和表决一般决议;如需讨论和表决特别决议,则出*人所代表的本基金单位份额应达到发行总额的50%或以上。

  5.如果通知的开会时间已过十分钟而签到的出*人所代表的基金单位份额达不到上款的要求,则大会必须顺延15日后召开,时间和地点由大会*或信托人决定后仍按上述方式通知受益人。凡属延期召开的大会对出*人所持有或代表的基金单位份额不作任何要求,且可讨论和表决所有原定的议案。

  6.大会*由信托人事先书面指定;如果信托人未指定或已指定的大会*迟到15分钟以上,则由出*人当场推举出一位出*人担任大会*。

  7.除非大会*根据表决需要或根据代表本基金发行单位总份额10%或以上的出*人的提议而决定采用每一基金单位一票的表决方式,大会表决决议一般以每一出*人一票的表决方式进行。

  8.一般决议的通过或否决须有上述出*人表决权总额50%或以上赞同或反对方为有效,特别决议的通过或否决有上述出*人表决权总份额75%或以上赞同或反对方为有效。

  大会通过的任何决议对全体受益人(包括未出*大会的受益人)、经理人和信托人均有约束力。

  9.大会的会议纪要应详细记录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出*人名单、议题和大会讨论和通过或否决的决议,并由大会*签名。上述会议纪要正本交信托人保存,副本交经理人留存。

  10.下列事项须经大会作为特别决议进行讨论和表决:

  (1)对本基金章程进行修改或增补;

  (2)对本契约进行修改或增补;

  (3)已终结会计年度的收益分配方案;

  (4)本基金存续期的延长或转变为开放式基金的提案;

  (5)本基金期满清盘或提前清盘事项;

  (6)经理人或信托人的辞职或撤换;

  (7)其它有关本基金的重大事项。

  上述所通过的特别决议必要时须经主管机关核准。

  第十一条 本基金的结业和清盘

  1.本基金在封闭期届满未获延长时或延长封闭期届满时,或受益人大会决定不转变为另一名下的投资基金时,或在开放式运作期间受益人大会决定终止本基金时,经主管机关批准,本基金应结业。

  2.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经受益人大会通过决议并经主管机关批准,可以提前结业:

  (1)由于现行法规的变更或新法规的实施使本基金不能继续合法存在或运作时;

  (2)经理人因故退任或被撤换而在二个月内无新的经理人继任时;

  (3)信托人因故退任或被撤换而在二个月内无新的信托人继任时;

  (4)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基金不能正常运作达二个月以上时;

  (5)本基金的资产净值连续六个月以上降至已发行基金单位面额总值70%以下时。

  3.信托人、经理人或代表本基金已发行单位总份额50%或以上的受益人均有权书面提出本基金提前结业的建议。

  4.本基金的结业经主管机关批准后,信托人应尽快以公告或信函的方式将本基金的结业日和基金单位的过户截止日通知受益人,同时由信托人负责组织本基金清算小组,经理人在本基金决定结业后不得再进行任何新的投资,且本基金单位停止转让。

  5.本基金清算小组的组**员应包括信托人、经理人、注册会计师或核数师、法律顾问等。

  6.本基金清算小组的职责为:

  (1)清理、核对和保管对本基金所有资产;

  (2)清理本基金未结的债权债务;

  (3)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尽快变现一切未以现金形式存在的资产。

  (4)向主管机关提出本基金结余资产的分配方案并在获批准后负责该方案的实施;

  (5)负责本基金结业过程中的其它事宜。

  7.本基金清算小组及其受托人在履行上述职责时有权获取合理的报酬,且该项报酬经主管机关核准后可优先从本基金结余资产中受偿。

  8.受益人在上述本基金结余资产分配开始达一定期限(通常为十二个月)后未领取的部分,应上交主管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信托人

  1.信托人必须履行下列职责:

  (1)协助经理人发起本基金;

  (2)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妥善保管好本基金资产;

  (3)设立本基金资产的单独帐户并将之区别于自有资产或他人资产之外进行登录和核算;

  (4)建立并保存单位受益人名册,召集受益人大会以及负责收益分配;

  (5)负责本基金证券交易中的交割、清算和过户并负责股权及其它项目的投资清算;

  (6)监督经理人履行其职责并监督其投资管理活动符合本契约和本基金章程的规定;

  (7)确认经理人在履行职责中不违反本契约规定的投资行为后依其指示办理有关收支的财务手续;

  (8)审查和公开本基金的财务报告及其它公开性文件;

  (9)本契约或本基金章程中规定的信托人应履行的其它职责。

  2.信托人的有关义务如下:

  (1)以维护所有投资人或受益人的利益为行为准则,尽心尽职,遵约守法;

  (2)对其受托的本基金资产承担保管和监督责任;

  (3)注意保守本基金商业秘密,任何时候不得向外(包括向属下无关职员)泄漏本基金现时的和未来的投资计划、意图和状况;

  (4)无权干涉或不执行经理人的未违反本契约规定的投资决策,否则应承担对本基金或经理人所受损失的赔偿责任;

  (5)有责任及时将对本基金或经理人有重大影响的事由通报经理人,并积极协助经理人采取相应措施,有责任为经理人查阅本基金资产或受益人等有关资料提供便利条件。

  3.信托人具有权益:

  (1)有权取得本基金信托年费和其它为本基金或经理人垫支金额或遭受非自身责任引致的经济损失的合理补偿;

  (2)有权审查经理人的投资计划或方案,逐笔核查每笔占本基金年初资产净值5%以上金额的投资项目;

  (3)有权拒绝接受经理人不符本契约规定的投资或经营行为;

  (4)有权自费委托他人办理信托人负责的有关事务;

  (5)信托人作为本基金所有投资人或受益人资产的名义所有人和权益代表人,其与经理人缔结的本契约对上述投资人或受益人均有约束力。

  (6)本契约中规定的其它权益。

  第十三条 经理人

  1.经理人必须履行下列职责:

  (1)参与并主要负责本基金的发起工作;

  (2)分析研究各有关投资市场动向或趋势,制订出可行性强的投资计划或方案;

  (3)组织专业人士独立地对本基金资产进行投资和管理;

  (4)经信托人授权,代表本基金对外签订和履行一切投资合同或协议;

  (5)定期对本基金资产和单位进行估值并予以公布;

  (6)负责本基金已发行的基金单位的上市交易工作;

  (7)定期编制和递交经理报告,并向受益人大会报告工作;

  (8)提出每一会计年度的收益分配建议和初步方案;

  (9)准备、印制和公布本基金有关情况的公开性文件资料;

  (10)本契约规定的其它职责。

  2.经理人的有关义务如下:

  (1)以努力实现本基金的宗旨为行为的最高目标,尽心尽职,遵约守法;

  (2)谨慎选择和决定每一个投资项目,注意发挥多元化组合投资的优越性,对本基金承担投资管理责任;

  (3)注意保守本基金商业秘密,任何时候不得向外(包括向属下无关职员)泄漏本基金现时的和未来的投资计划、意图和状况;

  (4)有责任及时将对本基金或信托人有重大影响的事由通报信托人,并主动积极采取相应措施;有责任为信托人查阅本基金投资和管理等有关资料提供便利条件;

  (5)对其受托人或属下职员的相应代理行为承担责任

  3.经理人的有关权益如下:

  (1)有权取得本基金的经理年费和其它为本基金或信托人垫支金额的合理补偿,有权对为本基金进行投资和管理活动中非经理人责任所遭受的损失获得合理的补偿;

  (2)有权取得经理人业绩奖金。本契约规定经理人业绩奖金数额为该年度末本基金资产净值超过年初资产净值25%以上部分中按25%的比例提取,并按照上述原发解为每月计提一次。具体为从本基金在该会计年度内每一估值日之前一月实现的收益达到该月额度后的超额部分中按25%比例预提,逐月调整,年终*衡后视情况决定是否实提。计提公式如下:

  计提额=(vn-vo-n/48×vo)×25%

  式中:vo表示本基金的年初资产净值;

  vn表示估值日前一月的资产净值;

  n表示计值月数。

  (3)在不违反本契约规定条件下,有权选择决定每一笔投资或采取每一笔投资或采取每一项管理行为;

  (4)在本基金存续期内,享有时本基金资产的投资充分经营权和处分权;

  (5)本契约规定的其它权益。

  第十四条 信托人和经理人的免责

  1.信托人和经理人在履行各自职责中均不对下列非自身违法或违规或违约所引致或产生的后果承担任何责任:

  (1)在正常业务交往中接受对方当事人鉴署、盖章和/或交付给信托人或经理人的任何通知、决议、指令、信函、凭证、声明、说明、票证、重组计划或其它代表所有权的凭证或其它据信为真件的投资文件资料等而使本基金、信托人或经理人遭受的损失;

  (2)经理人或信托人根据现行法律或政策或当地*或主管机关的规定或要求(无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所采取的或不能采取的行动及其后果;

  (3)由于客观条件的原因而无法或不可能执行本契约的有关规定;

  (4)非信托人或经理人指定或委托的任何代理人、托管人或经纪人擅自而为的行为(但对因信托人或经理人对上述人的选择、指定或委托错误所造成的'损失仍应负责);

  (5)在所收到的任何权益证书、转让证书、申请表格或其它有关书面凭证或文件上的签名或盖章,或其他人在上述证书上伪造的或无权所为的签名或盖章(信托人或经理人有权利但无义务将上述签名或印章送有关方面辨别真伪),或依据上述签名或盖章所采取的行动或实施的作为;

  (6)对履行受益人大会上表决通过的任何已记入由大会*签名的会议纪要中的决议(尽管该决议在事后发现不符合大会召开或形成决议的有关要求,或该决议并非对所有受益人均有约束力);

  (7)由于下款所列的任何银行业者、注册会计师、律师、经纪人、代理人或其它有关人或经理人或信托人(非本契约有规定)的任何失误行为、忽略行为、判断错误、遗忘、失慎等所造成的,或因信托人、经理人善意相信和依赖上述人的建议或信息而使本基金、信托人或经理人所遭致的任何损失。

  2.信托人和经理人在履行本契约所规定职责过程中,可根据来自任何作为信托人或经理人的代理人或顾问的银行业者、注册会计师、律师、经纪人、代理人或其它人士以书信、电话、电传、传真形式传达的任何建议或信息而采取投资或管理行为,且不为上述建议或信息中的失误之处承担责任。

  3.除非本契约前面部分有相反明确规定,信托人和经理人应视为已获得履行各自职责的充分授权,可自行决定或采取履行职责的方式方法,并对非自身故意或疏忽的作为或不作为而给本基金造成的任何资产损失、损坏或经营支出增加或经营困难不承担任何责任。

  4.信托人和经理人可:

  (1)接受其认为合格的任何人、机构或联合组织所出具的据信足以证明本基金有关资产价值的或资产购入或售出价格的或资产上市价格的证明文件;

  (2)依据任何行业/专业协会或官方机构内已形成的惯例和规律来进行投资或其它财产的买卖。

  5.本契约不阻止经理人或信托人的下列行为:

  (1)除了本契约第三条第5款规定之外,以自己的名义和资金购入、持有或处分本基金单位;

  (2)以自己的董事或属下职员个人名义和资金购入、持有、售出或处分不构成本基金资产的任何投资项目或其它财产;

  (3)各自与其他人或与本基金资产的持有人或受益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机构或组织)缔结经济合同或进行经济往来活动;

  (4)以经理人或信托人的名义再参与或合作创立一个与本基金完全独立的新的基金,且无需将从新基金获得的任何收益交付给本基金。

  6.信托人可:

  (1)对因其善意按照经理人的任何投资或经营要求所采取或不采取的行为或经理人所为或所不为的行为或因上述行为造成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2)除了根据本契约规定而由其从本基金资产中支付的项目外,信托人再无任何义务支付任何开支项目;

  (3)信托人无义务以本基金名义提起或参与其认为可能会造成由其承担经济支出或经济责任的任何与本契约规定或本基金有关的法院起诉、庭审、或答辩活动(除非经理人提出书面要求且根据本契约规定应由本基金负责足额补偿其可能遭受的经济损失)。

  7.经理人可:

  (1)如非出于在履行本契约规定的职责中本身故意或疏忽方面的原因,经理人对其按照本契约规定所为或所不为的行动及其结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除非本契约有明确规定,经理人对信托人所为或所不为的任何行动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有权按照本契约的有关规定,将自己应承担的全部或部分工作任务、享有的权力或可自行决定的事务交给信托人同意的第三人履行或实施。在此情况下,经理人仍有权全额享有本契约规定应支付给经理人的经理年费、业绩奖金以及其它一切有关补偿。

  8.经理人或信托人有权销毁归自己保存的并已超过一定期限的本基金的有关会计帐簿、凭证及其它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为本基金清盘终结后满五年)。

  9.本契约所明确规定的对信托人或经理人在履行职责中所遭受的经济赔偿均为补足性的,并不影响到法律规定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或仲裁机构裁决书规定的其他人对信托人或经理人所作的赔偿(但信托人或经理人必须充分证明其在履行职责时并不存在故意、疏忽、失职、违约的情况和责任)

  第十五条 信托人或经理人的辞职或撤换

  1.信托人或经理人可以根据自身的意愿在本基金存续满十年并继续存续时辞去信托人或经理人的职务,但须按下列程序进行:

  (1)信托人或经理人在未指定新的信托人或经理人前不得自行退任。

  (2)信托人或经理人在欲辞职时所选定的新信托人或经理人必须符合信托人或经理人的资格和能力要求,并应取得本契约另一方缔约人的同意和受益人大会特别决议的批准。在此情况下,留任的本契约缔约人应与新加入的缔约人签订一份本契约的补充协议,以确认由新加入的缔约人或继任人取代欲退出的缔约人的位置和履行其职责。

  (3)上述替换程序完成后,新旧缔约人均应将上述情况尽快通知各受益人。

  2.信托人或经理人在下列情况下可建议受益人大会表决并报经主管机关批准后,撤换经理人或信托人:

  (1)经理人或信托人本身非自愿地被清盘;

  (2)经理人或信托人严重失职或严重违反现行法律或基金管理规定或本契约或本基金章程的规定;

  (3)信托人或经理人有充足理由相信并以书面形式指出从维护大多数受益人的利益考虑应撤换掉经理人或信托人;

  (4)代表本基金已发行单位总份额50%或以上(经理人或信托人持有或视为持有的单位份额除外)的受益人书面要求撤换经理人或信托人。在此情况下,如果被撤换的是经理人,则其所持有的基金单位份额全部由新的经理人按最*的估值日价格收购。

  3.在上述替换或撤换程序中完成前,欲辞职或被撤换的经理人或信托人必须继续履行本契约规定的有关职责,不得自行退任,否则应承担由此而给本基金或另一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经理人或信托人的退任或被撤换日期通常应为新的经理人或信托人的上任日期。

  第十六条 争议的解决

  1.本基金信托契约在履行过程中如在当事人之间出现意见分歧或争端,首先应由争执双方通过友好和*等协商的方式解决争端,如果无法解决,则将争执情况向主管机关报告,由主管机关进行调解或裁决。任何不接受上述调解或裁决的争执方均可向深圳市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解决上述争端的准据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规和有关地方性法规;上述法规未及之处,参照相应国际惯例。

  第十七条 本契约的修改或增补

  1.本契约可以根据现行法规的变更或新法规的实施或地方性的新规定或主管机关的新要求或本基金受益人的提议或受益人大会的决议或运作形势的需要而经信托人和经理人*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予以修改。

  2.本契约可因信托人或经理人一方的辞职或被撤换而由留任的一方与新的经理人或信托人*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补充协议。

  3.本契约的重大修改或任何补充协议均须经受益人大会通过并报主管机关批准方为有效,并构成本契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十八条 本契约的生效及准据法

  1.本契约经双方缔约人签字盖章并报主管机关批准后即行生效并具有相应法律效力,同时对本基金成立后的所有受益人均有约束力。

  2.本契约一式六份,主管机关和公证处各留存一份,缔约人各保存二份,每份均具同等效力。

  3.本契约内容可印制成册并对外公开发售(收回工本费)或供投资人在有关场所免费查阅,但其效力应以本契约正本为准。

  4.本契约的准据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定;对于上述法规或规定未及之处,应参照相应国际惯例。

  第十九条 本契约的终止

  1.如果本基金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成立或本基金已清盘完毕,则本契约视为终止。

  2.本契约的任何方式的终止均不得违反本契约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其他

  1.除非本契约中有明确规定,本契约当事人在本基金封闭式运作期间均应严格按本契约的规定执行。

  2.本契约的对外解释权由经理人和信托人共同行使。

投资合同3

  甲方:

  乙方: (投资方)

  (以下简称“甲方”)现因发展需要, (以下简称“乙方”)

  向甲方投入资金人民币 元整(小写 元),经过双方友好协商,在相互信任、相互尊重和互惠互利的原则基础上,特签订本协议书。

  第一条 甲方经营项目及范围。

  第二条 投资方式与流程

  原则:产权为公司所有,只对乙方支付工资和年度利润分红。

  方式:现金实付。

  流程:将资金存入公司账户或者私人 签订《投资分红协议书》 执行协议书

  第三条 合同期限,投资金额、分红比例、权力、义务、投资收益

  合同期限为三年,即是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 乙方愿向甲方投入资金人民币 元整(小写 元),此资金由甲方自主支配,乙方不干涉甲方及甲方运营。

  在合同期限内,甲方愿向乙方按每 支付本金回报 元整(小写 元)(本项款项按工资发放),三年合计人民币 元整(小写 元),并且甲方以年度利润的` 百分之 ( %)向乙方分红。

  (详见附件一说明)

  第四条 撤资方式

  1.自然撤资。

  本合同期为三年,同合期满后,甲方向乙方按月或按年发放红利和本金利息回报,并向乙方返还全部投资本金,本合同终止。

  2.甲方要求乙方撤资。

  在合同期内,不足三年,甲方要求乙方撤资,甲方在已经过的时间里甲方向乙方按月或按年发放红利和本金回报(不付末过的日期),同时甲方应该向乙方赔偿三年本利息回报总额的双倍即 元整(小写元)。甲方并向乙方返还全部投资本金,本合同终止。

  3.乙方要求撤资。

  在合同期内,不足三年,乙方要求甲方撤资,甲方在已经过的时间里甲方向乙方按月

  或按年发放红利和本金回报(不付末过的日期),同时乙方应该向甲方赔偿三年本金回利息报总额的双倍即 元整(小写元)。甲方并向乙方返还全部投资本金,本合同终止。

  4.甲方破产撤资。

  在任何时候,甲方无法经营或无能力向乙方发放红利、本金利息回报或返还投资本金,甲方宣布破产,乙方有权以占的分红比例等比的分配甲方财产,乙方全部所得的总和不得超过本协议的第四条第2小条规定的价值。本合同终止。

  第五条 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甲方、乙方各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附件一:

  “利润分红”中的“利润”:是指税后利润,以年度核算,公司总收益减去总开支。总开支含办公场所费、设备设施、办公费用、项目成本、员工工资及公司运营中产生的费和税等一切经营费用。

  甲方: 乙方:

  (签章) (签章)

  法人代表:电话:

  二零 年 月 日 二零 年 月 日

投资合同4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就甲乙作为合同投资人的方式合作投资 项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期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伙投资经营项目和范围:

  第二条 合伙投资期限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 月_____日止。

  第三条 投资出资额及方式

  1、本合伙投资出资共计人民币 元。甲方以____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占投资总额的___%;乙方以______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占投资总额的___%;

  2、甲、乙双方决定在 银行开设一专用账户(户名: ,账户: ),用于合伙投资使用;

  3、甲、乙双方的出资,于____年__月_ _日以前缴入上述账户,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对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造成的损失;

  4、合伙投资期间甲、乙双方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投资终止后,各合伙投资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至_______时予以返还;

  5、 资金增减由合伙投资人共同决定,双方另附补充协议约定根据资金增减合理调整本协议有关分配比例的规定。

  第四条 利润分享和亏损分担

  1、甲、乙双方按各自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资的利润,分担共同投资的亏损。

  2、甲、乙双方的出资形成的收益及其孳生物为双方的共有财产,由甲、乙各方按其出资比例共有。

  第五条 事务执行

  1、甲、乙双方协商,由甲方代表双方执行共同投资的日常事务,包括但不限于:

  ①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②对合伙投资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③出售合伙投资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

  ④支付合伙投资债务;

  ⑤____________、

  2、乙方的权利:

  ①参予合伙投资事业的管理;

  ②听取甲方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

  ③检查合伙投资帐册及经营情况;

  ④共同决定合伙投资重大事项;

  ⑤____________、

  3、甲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甲、乙共同共有,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甲、乙共同承担;

  4、甲方在执行事务时如因其过失或不遵守本协议而造成乙方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5、乙方可以对甲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由甲、乙共同决定。

  第六条 投资的转让

  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向他人转让其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须经另一方人同意;

  2、甲、乙依法转让其出资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另一方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七条 其他权利和义务

  1、甲、乙双方均不得私自转让或者处分共同投资的份额;

  2、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内,甲、乙双方均不得不得从共同投资中抽回出资额,转让其持有的份额。

  第八条 合伙投资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1、 合伙投资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

  ① 合伙投资期届满;

  ② 甲、乙双方同意终止合伙投资关系;

  ③ 合伙投资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

  ④ 合伙投资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

  ⑤ 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

  2、 合伙投资终止后的事项:

  ① 甲乙双方对合伙账目进行清算;

  ② 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伙投资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

  ③ 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合伙投资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伙投资共同财产偿还,合伙投资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投资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如甲方或乙方违反上述各条中有关各方权利义务的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向对方赔偿相应的损失。

  第十条 纠纷的解决

  甲、乙双方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投资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向 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共同投资人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本协议经全体共同投资人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本协议一式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投资合同5

  甲方: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经甲、乙双方协商,就乙方入股给甲方发展网络*台,甲、乙双方本着公*、*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作协议如下:

一、乙方自愿入股甲方投入_____网络*台。

  二、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万元。本次将公司资本金增加至_____万元人民币。公司现有股东实持资本金_____万元人民币,本次增各股东出资额_____万元人民币,出资方式为:现金方式。投资各方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占股比例:甲方以_____作为出资,出资额_____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_____%;乙方以_____作为出资,出资额_____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_____%。

  三、本协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组成股东大会及董事会,投资各方承诺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法定代表人的担任和财务会计按照《公司法》等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制定。

  (二)投资各方的责任以其投入资金比例为限,各方的责任以各自对注册资本的出资为限。公司的税后利润按各方对注册资本出资的比例由各方分享。

  (三)公司增资扩股成立后,应当在____天内到银行开设公司临时账户。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在公司临时账户开设后____天内,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临时账户。

  (四)本协议各方未经其他各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泄露本协议内容。

  四、投资各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一)成立公司筹备组,成员由各股东方派员组成,出任法人代表一方的股东代表为组长,组织起草申办设立公司的各类文件。

  (二)出任法人代表的股东方先行垫付筹办费用,公司设立后该费用由公司承担。

  (三)上述各股东方委托出任法人代表方代理申办公司的各项注册事宜。

  五、本协议的修改、变更和终止

  (一)本协议一经签订,投资各方不得中途撤股、撤资,但允许投资各方之间或与其他投资股东实行购买、转让、合并等。

  (二)对本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所作的任何修改、变更,须经投资各方共同在书面协议上签字方能生效。

  六、违约责任

  (一)投资各方如有不按期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出资义务的,则视作违约方单方终止本协议,其他守约方有权共同书面决定取消违约方的股东资格,违约方所出的投资金额将作为违约金赔偿给守约方;违约方未出资的,其他守约方有权共同书面决定取消违约方的股东资格,并有权按照违约方应当出资额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二)投资各方如有违反本协议其他约定的,则视作违约方单方终止本协议,其他守约方有权共同书面决定取消违约方的股东资格,违约方所出的投资金额将作为违约金赔偿给守约方。

  七、争议的解决

  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的,则任何各方均有权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由投资各方另行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为本协议的有效组成内容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签定之前,各方之间所协商的任何协议内容与本协议内容有冲突的,以本协议所规定的内容为准。

  九、本协议自投资各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____份,每方各执____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名: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

  签字日期: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名: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

  签字日期: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

投资合同6

  甲方:________ 乙方:

  以上各方共同投资人(以下简称“共同投资人”)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就甲乙双方合作投资绿茶项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 共同投资人的投资额和投资方式

  乙方出资70万元,控有甲方公司30%股份,甲公司负责产品的生产,宣传,销售。

  第一条 利润分享和亏损分担

  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资的利润,分担共同投资的亏损。

  共同投资人各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共同投资承担责任,共同投资人以其出资总额为限对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责任。

  共同投资人的出资形成的股份及其衍生物为共同投资人的共有财产,由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比例共有。

  共同投资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后,各共同投资人有权按其出资比例取得财产。

  第二条 事务执行

  1.共同投资人委托甲方代表全体共同投资人执行共同投资的日常事务,包括但不限于:

  (1)在股份公司发起设立阶段,行使及履行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 ;

  (2)在股份公司成立后,行使其作为股份公司股东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3)收集共同投资所产生的利润,并按照本协议有关规定处置;

  2.其他投资人有权检查日常事务的执行情况,甲方有义务向其他投资人报告共同投资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甲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共同投资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共同投资人承担;

  4.甲方在执行事务时如因其过失或不遵守本协议而造成其他共同投资人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5.共同投资人可以对甲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由全体共同投资人共同决定。

  6.共同投资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共同投资人同意:

  (1)转让共同投资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2)以上述股份对外出质;

  (3)更换事务执行人。 第四条 投资的转让

  1.共同投资人向共同投资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须经全部共同投资人同意;

  2.共同投资人之间转让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投资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共同出资人;

  3.共同投资人依法转让其出资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同投资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三条 其他权利和义务

  甲方及其他共同投资人不得私自转让或者处分共同投资的股份;

  2.共同投资人在股份有限公司登记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股份及出资额;

  3.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任一共同投资人不得从共同投资中抽回出资额;

  4.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按各共同投资人的出资比例分担。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 为保证本协议的实际履行,甲方自愿提供其所有的向其他共同投资人提供担保。甲方承诺在其违约并造成其他共同投资人损失的情况下,以上述财产向

  其他共同投资人承担违约责任。

  2 如果一方违约将直接向另外一方缴纳10万元的违约金 第七条 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共同投资人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本协议经全体共同投资人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本协议一式份,共同投资人各执一份。

  3.传真、邮件 均有法律效应。

  甲方(签章):____ 年月日签订地点:_东逸一舍_

  乙方(签章):______ 年 签订地点:__东逸一舍 _

投资合同7

  甲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乙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甲乙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各方共同出资并由甲方以其名义受让_________股权,并作为发起人参与_________(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的发起设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投资额和投资方式

  1、甲方出资_________元,占出资总额的_________%;乙方出资_________元,占出资总额的_________%;

  2、各方一致同意甲方用出资总额以____倍的溢价受让_________股权,并以该股权作为出资,参与股份公司的'发起设立,将持有股份公司股本总额的_________%。

  二、利润分享和亏损分担

  1、投资人按其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分享投资的利润,分担投资的亏损。

  2、投资人各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投资承担职责。

  三、事务执行

  1、投资人委托甲方代表全体投资人执行共同投资的日常事务,包括但不限于:

  (1)在股份公司发起设立阶段,行使及履行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

  (2)在股份公司成立后,行使其作为股份公司股东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3)收集共同投资所产生的孳息,并按照本协议有关规定处置;

  2、乙方有权检查日常事务的执行状况,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报告共同投资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甲方在执行事务时如因其过失或不遵守本协议而造成乙方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职责。

  四、其他权利和义务

  1、甲方及其他共同投资人不得私自转让或者处分共同投资的股份;

  2、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任一方不得从共同投资中抽回出资额;

  3、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按各双方的出资比例分担。

  五、违约职责

  为保证本协议的实际履行,甲方自愿带给其所有的向其他共同投资人带给担保。甲方承诺在其违约并造成其他共同投资人损失的状况下,以上述财产向其他共同投资人承担违约职责。

  六、争议解决

  任何因本协议引起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如不能协商解决,则争议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事项,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并按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在仲裁期间,除提交仲裁事项所涉及的合同义务外,甲乙双方继续履行其按照本协议之约定,承担其他的合同义务。

  七、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本协议经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签约日期:

  乙方(盖章):

  签约代表(签字):

  签约日期:

投资合同8

  某外商投资企业集体合同本合同由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公司工会(以下简称工会)签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双方签订本合同,用以明确和调整双方合作共事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第二条工会代表中方职工(以下简称职工)整体的利益,依据本合同的原则,指导职工正确处理和公司的劳动关系,并监督和协调这种关系。公司用以和职工个人确定劳动关系的合同,不得与本合同相悖。

  第三条本合同是双方为促进公司发展,尊重和调动职工积极性应遵守的共同准则。双方在有关法律、法规范围内,遵守不低于有关职工就业、劳动报酬、劳动保险、劳动保护、生活福利、退休养老和各种节假日等方面的规定,并努力提供尽可能高的水*和标准。

  第四条公司尊重工会维护和代表职工利益的权利。公司制订各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均应符合本合同的原则并应有工会代表参加,听取工会意见,取得工会合作。工会有义务支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支持公司的合法权益,教育职工认真履行劳动合同,遵守劳动纪律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促进公司发展。工会*或其代表依法列*公司董事会会议(包括预备会议)。

  第二章职工聘用第五条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本着择优录用的原则,有权招聘职工。公司招工计划及实施情况应向工会通报。

  第六条公司分别与职工签订个人劳动合同,在签订个人劳动合同之前,工会和公司应指导职工明确履行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的责任的处理。工会有权监督个人劳动合同执行情况。

  第七条公司制订和修改个人劳动合同标准文本,应听取工会意见。

  第八条因履行个人劳动合同而发生争议,按劳动争议调解程序处理。

  第三章工作日制度第九条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以不超过*规定的标准,实行本公司工作日制度。

  第十条公司有责任不断改善生产管理,严格控制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迟可能避免或减少加班加点。长时间或长期加班加点以及在公休节假日大范围加班时,应征得同级工会同意,并给职工另发加班加点工资,其待遇应高于正常工资水*。严重有损职工身体健康或人身安全的加班,工会有权支持职工拒绝执行。

  第十一条在夏季高温时期和其他特殊情况下,工会可以建议公司减少工作时间。

  第十二条公司执行*规定的各类节假日制度。公司在制订本公司休假制度时,应听取工会意见。

  第四章工资和津贴第十三条公司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和实际需要,确定本公司制度,并发放各类专项津贴。

  第十四条工会在每年3月份根据生活物价指数和劳动力资源状况变动等因素,向公司提出本年度工资要求。董事会在讨论此类问题时,应有工会代表参加。

  第十五条公司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工资分配形式、工资发放办法)的制定和变更,由公司决定。公司在做出上述决定时,应听取工会意见,取得工会合作。

  第五章职工福利第十六条公司按规定每月提取工资总额20%的福利费用和7.5%的职工医疗费用,每年从税后利润中提10%的福利奖励基金,用于职工集体福利和奖励,不得挪作他用。其中用于福利的部分,由工会协助公司合理安排使用。公司应定期向工会提供该项基金使用情况报表。

  第十七条公司有责任改善职工文化设施和住房、膳食、医疗、托儿、交通条件并提供其他与公司经济相适应的福利。工会支持公司为此所做的努力。

  第十八条公司各项重大福利的设置、标准、实施办法,或由公司提出方案、或由工会提出要求,均应需双方同意后实施。

  第六章劳动保险第十九条公司根据*劳动保险条例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实行劳动保险制度,支付职工劳动保险费用,并努力扩大保险险种。

  第二十条职工因工负伤、因工致残、因工死亡,以及因患职业病,在治疗时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费用由公司支付。公司制订此类费用细则。

  第二十一条职工一般每年应进行体检一次,女工及有毒有害工种应按规定定期进行专项体检。

  第二十二条公司实行养老保险制度。公司根据有关规定,按时提取和发放职工退休费用。

  第二十三条工会协助公司做好各项劳动保险工作。

  第七章劳动保护第二十四条公司执行*有关劳动保~律、条例。公司负责加强和改善劳动安全技术和工业卫生、劳动防护以及特殊工种和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工作。公司按规定向从事尘毒有害作业的职工提供疗养机会与费用。

  第二十五条工会支持公司劳动保护管理,配合公司检查、监督劳动保护情况。工会发现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建议;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公司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公司行政方面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六条公司依照国家规定在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及租赁厂房和技术改造工程时,对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实行“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工会有权对此提意见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公司在引进、推广新技术、新设备、新工时,必须同时引进或采取可靠的劳动保护措施,并对工人进行培训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八条公司根据工种岗位需要,保证供应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公司应制定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细则。公司向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发放营养补助费或提供营养补助食品。

  第二十九条每年夏暑季节,公司负责采取防暑降温措施,提供必需的清凉饮料。在冬季,公司负责采取防寒保暖措施。

  第三十条公司优先保证用于改善职工生产安全和劳动条件的资金。每年由公司提出年度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方案,落实资金,组织实施。工会参与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讨论并监督实施情况。

  第三十一条公司和工会有责任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教育和组织职工接受安全技术培训和管理。工会支持公司对危及企业和职工安全的行为的惩处。

  第三十二条公司发生职工因工伤亡事故或其他危及职工劳动安全的重大事故,应及时通知工会。工会有权参与调查和提出建议。

  第八章教育与培训第三十三条公司根据*规定按期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帮助职工获得和提高文化及专业知识。公司教育管理机构负责职工岗前、岗中及转岗的教育及培训。公司按年度向工会通报教育基金使用情况。

  第三十四条工会组织或协助公司开展对职工的职业道德、科学、技术、业务知识教育,鼓励职工自学成才,不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

  第九章纪律与奖惩第三十五条公司有权制定劳动纪律与奖惩制度。公司有权依据劳动纪律与奖惩制度决定对职工进行奖励或惩罚。

  第三十六条公司对于模范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在完成生产、工作任务、产品开发、技术改造、提高质量和提高劳动生产率、改善经营管理等方面作出优异成绩的职工,有权分别给予荣誉奖励和物质奖励。

  第三十七条公司对于违反企业各项规章制度,造成一定后果的职工,可分别情况,给予批评教育、开具过失单或不同的行政处分;也可酌情处以一次性罚款或者经济赔偿;情况严重的,可以开除。对职工进行行政处分时,须征求工会意见,听取被处分职工本人的申辩,由公司作出决定。开除职工,事先应经工会参加处分文件会签。工会认为不合理的,有权提出异议,与公司协商解决。因生产经营条件变化,公司大规模变更职工的工作或裁员时,须征求工会同意。

  第三十八条各类处理和一次性罚款项目、额度,由公司奖惩规章制度统一规定。公司各基层单位或部门制定的同类制度,需经公司承认并备案。公司奖惩规章制度,应经工会同意后实施。

  第十章合作与联系第三十九条双方为促进公司发展和维护公司职工的利益,保证实行密切而有效的合作。公司正、副总经理和工会正、副*每月召开一次联系会议,就重大事宜和有关职工整体利益问题进行通报和协商。必要时,可随时约见对方。双方遵守联系会议所做出的决定。

  第四十条公司正、副总经理或其代表可以应邀出*工会会员*,并向大会通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工会正、副*或其代表可以应公司要求向公司通报工会开展的与公司有关的重大活动情况。双方应经常共同或分别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一条双方同意采取具有凝聚力的精神或物质手段,以及通过各种公关联谊活动,联络和密切公司领导与职工的感情。双方同意继承和发展自公司开业以来为实现上述目的所采取的方法。

  第十一章监督检查和仲裁第四十二条为保证执行合同,双方联合成立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小组,其成员由工会代表、公司代表根据人数对等的'原则组成。本公司每年检查一次,检查结果以书面报告形式提交双方签约代表。签约代表应认真研究和处理检查结果。

  第四十三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首先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按有关规定的仲裁程序办理。

  第十二章期限和变更第四十四条本合同有效限为年。合同期满前个月经双方协商签订新合同。新合同未签订生效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四十五条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特殊情况双方都有权提出修改本合同。经双方协商同意后,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条款,作为本合同附件执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

  第十三章附则第四十六条公司支持工会开展的活动,并提供必要的条件。工会开展活动应在生产、工作时间以外进行。如有必要占用生产、工作时间活动的,应事先征得公司同意。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公司应给予支持。

投资合同9

  申请借款单位: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由______________单位担保,并经_____________批准,向______________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申请借款,双方议定以下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申请借款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借款用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保证专款专用。

  第二条乙方根据甲方报送的工程用款计划和用款借据及时审查发放贷款,以保证甲方工程需要。甲方违反政策、擅自改变计划,挪用贷款或物资,乙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被挪用的贷款要加收百分之五十的利息或如数扣回。

  第三条借款期限定为________年____月(指从第一笔贷款之日起到最后还清全部本息)。借款利率,月息为_______‰;年息为_______%(如国家利率调整:1、利率不变;2、相应调整),按_______计收利息。贷款逾期不还,按国家规定的相应贷款利率加收百分之二十利息。

  第四条甲方保证按期归还贷款。甲方如不能按期还清贷款,担保单位必须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乙方有权从甲方或担保单位存款账户中扣回。

  第五条甲方同意按时向乙方报送工程进度、贷款使用情况的.统计报表和资料,为乙方工作提供方便。

  第六条签定本合同后,贷款方如未能按期向借款方提供或借款方未能按规定的时间提用借款,都应视违约,并视违约天数、额度,每天按_______付违约金。

  第七条本合同一式叁份,由甲乙双方和担保单位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财务部门:(盖章)_________________

  财务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担保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财务部门:(盖章)_________________

  财务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业务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财务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投资合同10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电话:

  代理人: (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电话:

  第一条 总则

  1.1鉴于甲方欲在*国内外寻找投资项目,进行投资,甲方与乙方协商同意,由甲方指定乙方为全权代表,授权乙方可根据本协议所列的条款和条件,寻找投资项目、与项目融资方洽谈投资事宜。

  第二条 代理

  2.1甲方与乙方协商后,乙方作为甲方的全权代理并代表甲方与项目融资方洽谈项目投资的相关事宜,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

  2.2在协议有效期内,甲方不得指定其他任何人或单位为其代理人洽谈该项目投资的一切相关事宜。

  2.3根据协议乙方作为甲方委托的全权代理,代表甲方引进开发项目。经乙方联系,项目方与甲方签定项目合作协议,甲方应予以承认乙方的代理行为并支付佣金。

  第三条 甲方的职责

  3.1 甲方应及时满足乙方的合理要求,向乙方提供有关业务所需的信息,便于乙方与项目方洽商有关事宜。

  3.2 甲方投资意向有所变动,或有其它变更时,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提供详细资料。

  3.3 甲方必须保证所提供的一切有关资金的信息都是真实的、确切的。

  第四条 乙方的职责

  4.1本协议期内乙方必须努力与项目方洽谈,向项目方取得最好的开发项目及最优惠的条款和条件,便于甲方及时准备投资工作。

  (1)应采取确实有效的办法为甲方引进开发项目并促成甲方与项目方签订投资合作协议。

  (2)尽全力为甲方的投资提供最优质的服务。

  4.2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

  (1)除甲方指定的全权代理人有关事项外,不得自命为甲方代理任何事项;

  (2)以甲方的名义允诺或解决任何事宜,或以甲方的信用作担保,或代表甲方做出任何保证或陈述,或使甲方承担任何责任或业务;

  (3)不论以任何方式从甲方处所获得的信息资料,皆属秘密,仅能为引进项目、服务于甲方所用,不得泄漏。

  第五条佣金

  5.1 甲方同意支付给乙方引进项目投资总额的%的佣金。佣金在投资协议签署之日日内以 支付。

  5.2甲乙双方同意项目方与甲方签署项目投资协议条款时,甲方应根据约定的佣金比例支付佣金,同时乙方必须按照约定收取佣金,届时甲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延迟,应及时支付。

  第六条 协议期间

  6.1甲乙双方约定本协议期间为 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七条终止协议

  7.1按照本协议规定期满或终止对乙方的委托不论出于何种原因,均不妨碍协议各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7.2按协议规定,乙方促成了项目方与甲方的投资谈判,如果甲方擅自私下与项目方签署投资合作协议,将视乙方代理责任完成。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

  8.1 在执行本协议所发生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条款的争执,首先应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8.2若协商不能解决,可提起诉讼或提交仲裁机构仲裁。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9.1 在执行本协议所发生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条款的争执,首先应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9.2若协商不能解决,可提起诉讼或提交仲裁机构仲裁。

  第九条 附则

  凡有关协议的通知、请求或其他通讯往来,须以文字为准,可采用电子邮件、书信、电传、电报等方式传递。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日起生效,一式二份,当事人各执一份。

  甲 方(盖章):乙 方(盖章):

  法定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签字):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年 月日年月 日


投资合同 (菁华10篇)(扩展2)

——投资合同 (菁华12篇)

投资合同1

  本文是由上传的:共同投资基金合同。

  我国期货交易所合约规格

  上海xx交易所一号铜标准合约

  (经上海金属交易所管理委员会1993年2月6日通过)

  上海金属交易所

  *·上海__年__月__日

  ____会员已于今日售出(购入)25吨(溢短2%)符合下列第3条规定的一号铜,价格为每吨__元,交割月份__。

  本合约根据《上海金属交易所管理暂行规定》和《上海金属交易所商品期货交易规则》制订,由你方和上海金属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作为当事方签订,你方接受本合约的所有义务与规定,并同意按下列规则履行责任。

  为了保证合约的严格履行,你方必须在成交时向交易所交纳初始保证金。根据市场变化,当价格波动向不利于你方变化时,你方将被要求支付追加保证金,以弥补合约价格与结算价格之间的差额。如果发生任何你方不能履行上述义务的情况,交易所有权将你方所持有的所有或部分合约强制*仓以补偿由于你方违约造成的损失。交易所在采取上述行动时,并无任何责任和义务使你方减少或免受损失。如不足以抵偿损失时,交易所有权向你方继续追索。

  一号铜的具体规定

  1.质量:本合约中一号电解铜(整板或切割片板)的等级必须符合国标gb467-82、gb466-82的规定,铜+银的含量不小于99。95%,每块重量在30-150公斤之间。

  所有的交货铜必须是上海金属交易所注册认可的一号铜,并附有生产厂的质检合格证。注册牌号清单见附件一。

  2.结算:合约按《上海金属交易所商品期货交易规则》中的结算规则结算。

  3.交货:本合约的一号铜必须在交割日按卖方选择的牌号和交货地点向交易所的核准仓库交货。在履行合约中所提供的指定仓库标准栈单的数量以25吨(溢短2%)或其整数倍开出。同一合约的货必须存放在同一仓库并是同一牌号和同一规格。所交货物必须是整板或切割片板,以达到货盘化的目的,切割片板的长、宽均不得小于整板的二分之一。捆扎包装每捆不超过2.5吨。标准栈单按上海金属交易所指定仓库标准栈单实施细则施行。

  4.允许磅差:2‰。

  5.交割月份:本合约的交割应于交易当月或其后的任何一个月,实施每月交割。

  6.最小浮动价位:合约中的每吨铜的最小浮动价位为10元,或是其整数倍。

  7.仲裁:由本合约引起的争端,如果不能协商解决,那么根据《上海金属交易所章程》提请交易所监事会仲裁。提请仲裁的当事者,应提出书面申请,并承认由监事会作出的书面裁决为终局裁决。

  8.其它:本合约未提到的事宜均按《上海金属交易所管理暂行规定》和《上海金属交易所商品期货交易规则》进行处理。

  南京石油交易所轻柴油标准合约

  1.01商品名称:轻柴油(gasoil)

  定义:原油经蒸馏或其他加工精制的烃类液体燃料,运用于全负荷在1000-1500赫/分的高速柴油燃料。

  1.02期货合约的要求

  (1)月份和时间:按交易所规定时间并在指定月份交货。

  (2)交易的计量单位:以手计算,每一“手”为100吨。

  (3)质量标准(见附表)。

  (4)最小变动价格:每吨为2元人民币或每交易单位为200元人民币。

  (5)合约的价格:南京港离岸价。

  (6)每日价幅的限制:按风险管理委员会的通告执行。

  (7)合约数量的限制:

  任何会员拥有或所控制的所有帐户某一月份合约数量的累计总数不得超过500个以上的净多头或净空头,而所有月份合约数量的累计总数不得超过3000个以上净多头或净空头。

  最后十个交易日不得拥有100个以上的投机合同或400个以上套期保值合同。

  以上数量限制经理事会或风险管理委员会特许可适当放宽。

  (8)最后交易日:合约月份前一个月的最后一个营业日为最后交易日。

  (9)合约的修改:交易所必要时对合约的内容可作修订。

  1.03交货:

  (1)交货方式:a.fob离库装船交货b.库内转移c.管道输送d.fob离船过验卖方将轻柴油从油库交越买方船只的船弦(以双方连续连结的法兰盘为界),法兰盘以上的岸上费用和风险则由卖方承担。法兰盘以下至船一侧的全部费用和风险由买方承担。

  (2)交货地点:交易所核准的交割仓库。

  (3)交货原则:除执行本合同的规定各项条款外,必须遵守国家和有关部门的法律、法规和条例。

  (4)同意接货和交货的通知

  买方应在合约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14:00前向交易所递交同意接货的通知书,内容应包括以下几点,以供交易所匹配选择。

  a.买方单位名称b.数量c.拟收货方式d.拟收货地点

  (5)卖方必须在合约交割月份的第一个交易日14:00前,向交易所递交同意交货的通知书,包括以下内容:

  a.卖方单位名称b.数量c.拟交货方式d拟交货地点e.其它资料

  买卖方的通知书中c.d.项目必须明确填写,否则,由交易所进行搭配。买卖方必须受其搭配结果的结束。

  (6)交易所配对交割

  交易所在接到买卖方的通知书后,必须于第二交易日16:30前将配对结果通知双方。

  a.根据买卖方提交的.拟交货方式、地点,本着双方均能接*的和经济合理的交货地点和方式配对,尽量减少交割方、交割点,同时参照现行有关部门规定的流向限制。

  b.在具体执行中,依据下列原则进行配对,以地点、方式为优先,如地点、方式相同时,则以合约数量大者为优先;在数量相同时,再以交、接货时间先后为优先的配对原则。

  c.买卖方接到结算交割的配对通知后,如有不同意见,可进行协商、更改和调整,并将更改和调整的意见在第三个交易日12:00前报交易所。协商不成也必须在第三个交易日12:00前向交易所提出,同时提请结算交割委员会裁定,这一裁定是最终的,买卖双方均受约束。

  d.在这以前,买卖方就交货地点和时间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遵循下列原则:

  i、fob离库装船(车)的交货时间由买方确定。

  ii、卖方提出在非注册仓库交收,则贴水应对买方有利为原则;如买方提出在非注册库交收,则贴水或升水应对卖方有利为原则。

  iii、库内转移或管辖交货的时间由买卖方协议。

  e.在非注册仓库的交收,关于价格的升水或贴水应由买卖方自行协议,也可参照结算交割委员会的通知的原则执行。

  (7)预备交货通知

  卖方必须在交货月份的第三个交易日14:00前向买方提交一份完整的通知(格式由交易所统一规定),内容应包括:

  a.买方单位名称b.卖方单位名称c.交货地点d.交货方式e.交货的数量f.检验方式的选择g.交货期范围(即交货必须在交货月份的第五个交易日至第二十五日之间连续的五天内开始进行)h.交买方的单据i.交易所需要的其它资料

  (8)确认交货通知

  在买方船只预计到港前或库内转移约定之日前二个交易日前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交一份交易所规定格式的确认交货通知,其内容必须同预备交货通知的内容相一致,如不一致就视为卖方违约,买方必须在当日16:30前予以确认,并将确认副本报交易所。

  (9)交货通知双方确认后,买方应每天向卖方书面提出船只预计到港时间。双方应以确认的交割日期为目标开展工作,并以此交割日期作为计算迟期履约和违约的日期。

  (10)装船。除库内转移外,油管一经连结即为装货开始,一经拆除即为装船结束。

  买方在约定交割日期(或交货期范围内的某一天)船只到港后,应以书面形式向卖方提交一份备装通知书(nor)并以此时间计算卖方开始装货的时间,而在此以前的船只滞期由买方负责,在此以后至装船结束前发生的滞期由卖方负责。

  卖方在收到买方的备装通知书(nor)后,应及时安排装货,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该时间以装运时航运部门通用的船只定额装卸时间为准)。滞期费的索赔不影响损失的索赔。

  (11)付款和单据的转移

  a.交易所在收到卖方或买方的预备交货日期通知或所有权转让约定日期的前二个交易日,买方应向交易所承付全部合约的货款,在货款到帐后交易所立即将保证金退还到买方帐户。b.卖方在装货完毕后的三天内须向交易所递交所需要的所有单证,交易所在收到单证的第二个交易日16:30之前递交买方,买方在交割完毕确认书上签字后,交易所即将全部合约的货款(包括补付尾差金额)和交易保证金退还到卖方帐户。

  (12)检验:以下检验方式可供买、卖方选择。

  i.全权委托注册仓库代为质检和量检,数量以油库储罐计量数为准(泵装、泵卸及储存损耗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ii.为避免纠纷,买卖方在必要时可委派检验人员与交割仓库共同检验,交货数量以共同检测数为准。

  iii.买卖方也可委托国家商检部门检验,一切结果以商检出证为准。检验费由委托方承担。

  (13)交货数量与合约总量的允许误差范围:

  a.1000吨以下重量允许误差±1%

  b.1001-10000吨重量允许误差±3%

  c.10001吨以上重量允许误差±5%

  在上述允许范围内的误差数按合约成交价结算货款。

  超过允许误差范围的,超出或短缺部份参照现货市场装卸日前一个交易日的收市价结算货款。

  (14)风险转移

  轻柴油的风险随货物的交收由卖方转移到买方。

  1.04与产品有关的期货交易(efp)

  在合约最后交易日停止交易后至交货月份第一个交易日14:00,买方和卖方可进行与本合约有关产品的期货交易(efp),合约的买方必须为一定数量轻柴油或相关产品的卖方。合约的卖方必须为轻柴油或相关产品的买方,相关产品的数量和合约的数量应大致相同,其中相关产品的品质差异引起的价格差额由双方协议。

  efp的协议报告须在成交当天报交易所,并按交易所规定的方法进行结算和交割。

  1.05选择**货(adp)

  合约的买方或卖方可以同交易所为其配对的另一方协议采用不同的方式交收,交货办法,在这种情况下,买卖双方共同办理由交易所规定格式的协议交货通知书,并在交货月份的二十五日前的一个交易日14:00前的任何一日将该通知送交交易所。在这以后交易所对买卖方的各自义务和权利不再负责,但必须通过交易所办理结算。交易所在收到该通知书之后即将买卖方的保证金退回到各自的帐户。

  1.06违约责任

  (1)违约是指买卖一方未能按合约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2)其中迟期履约是指买卖一方或双方未能按本合约规定的日期履行义务。

  (3)未履约部份的总金额的计算为未履约部份的数量乘以最后交易日的收市价。

  (4)对迟期履约的责任方按以下标准向交易所交纳罚金。

  第一日.罚金为未履约部份总金额的1%

  第二日.罚金为未履约部份总金额的2%

  第三日.罚金为未履约部份总金额的2%

  第四日.罚金为未履约部份总金额的2%

  第五日.罚金为未履约部份总金额的3%

  以上罚金累加计算。至第六日即视为违约,其责任方须交纳10%的罚金,具体实施办法由结算交割委员会制定颁布。

  (5)罚金自结算交割委员会确认违约责任后五日内交纳,未按规定交纳者视为违章,交易所有权从其保证金中扣取,并给予处罚。

  (6)违约方除向交易所交纳罚金外,在未得到对方当事人同意,仍应继续履约,并对因迟期履约而给对方造成的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7)其他违约情况及责任,依照国家法律和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8)双方对争议或索赔处理不满者可向交易所听证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07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合约签订后,非合约任何一方的过失,而发生的不可预见、不可避免,无法克服的意外事故,如战争、动乱、洪水、地震等。

  (2)当事人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不能履约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约或不能完全履约的理由,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允许延期履约、部份履约或不履行合约,并根据情况的部份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3)当事人未及时向对方通报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约的理由,造成对方损失的扩大,对损失扩大部份及应负法律责任。

  (4)不可抗力的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规定处理。

  南京石油交易所汽油标准合约

  2.01商品名称:汽油(gasoline)

  定义:原油经直馏或直馏与二次加工制得的汽油馏分的混合物,加有适当抗爆剂和抗氧防胶剂制成的,用于点火式发动机的液体燃料。

  2.02期货合约的要求

  (1)月份和时间:按交易所规定时间并在指定月份交货。

  (2)交易的计量单位:以手计算,每一“手”为100吨。

  (3)质量标准(见附表)

  (4)最小变动价格:每吨为2元人民币或每交易单位为200元人民币。

  (5)合约的价格:南京港离岸价。

  (6)每日价幅的限制:按风险管理委员会的通告执行。

  (7)合约数量的限制:

  任何会员拥有或所控制的所有帐户某一月份合约数量的累计总数不得超过500个以上的净多头或净空头,而所有月份合约数量的累计总数不得超过2000个以上净多头或净空头。

  最后十个交易日不得拥有100个以上的投机合同或200个以上套期保值合同。

  以上数量限制经理事会或风险管理委员会特许可适当放宽。

  (8)最后交易日:合约月份前一个月的最后一个营业日为最后交易日。

  (9)合约的修改:交易所必要时对合约的内容可作修订。

  2.03交货:

  (1)交货方式:a.fob离库装船交货b.库内转移c.fob铁路装车d.管道输送卖方将汽油从油库交越买方船只的船弦(以双方连续连结的法兰盘为界),法兰盘以上的岸上费用和风险则由卖方承担。法兰盘以下至船一侧的全部费用和风险由买方承担。

  (2)交货地点:交易所核准的交割仓库。

  (3)交货原则:除执行本合同的规定各项条款外,必须遵守国家和有关部门的法律、法规和条例。

  (4)同意接货和交货的通知

  买方应在合约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14:00前向交易所递交同意接货的通知书,内容应包括以下几点,以供交易所匹配选择。

  a.买方单位名称b.数量c.拟收货方式d.拟收货地点

  (5)卖方必须在合约交割月份的第一个交易日14:00前,向交易所递交同意交货的通知书,包括以下内容:

  a.卖方单位名称b.数量c.拟交货方式d.拟交货地点e.其它资料

  买卖方的通知书中c.d.项目必须明确填写,否则,由交易所进行搭配。买卖方必须受其搭配结果的约束。

  (6)交易所配对交割

  交易所在接到买卖方的通知书后,必须于第二交易日16:30前将配对结果通知双方。

  a.根据买卖方提交的拟交货方式、地点,本着双方均能接*的和经济合理的交货地点和方式配对,尽量减少交割方、交割点,同时参照现行有关部门规定的流向限制。

  b.在具体执行中,依据下列原则进行配对,以地点、方式为优先,如地点、方式相同时,则以合约数量大者为优先;在数量相同时,再以交、接货时间先后为优先的配对原则。

  c.买卖方接到结算交割的配对通知后,如有不同意见,可进行协商、更改和调整,并将更改和调整的意见在第三个交易日12:00前报交易所。协商不成也必须在第三个交易日12:00前向交易所提出,同时提请结算交割委员会仲裁,这一裁定是最终的,买卖双方均受约束。

  d.在这以前,买卖方就交货地点和时间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遵循下列原则:i.fob离库装船(车)的交货时间由买方确定。

  ii.卖方提出在非注册仓库交收,则贴水应对买方有利为原则;如买方提出在非注册库交收,则贴水或升水应对卖方有利为原则。iii.库内转移或管辖交货的时间由买卖方协议。

  e.在非注册仓库的交收,关于价格的升水或贴水应由买卖方自行协议,也可参照结算交割委员会的通知的原则执行。

  (7)预备交货通知

  卖方必须在交货月份的第三个交易日14:00前向买方提交一份完整的通知(格式由交易所统一规定),内容应包括:

  a.买方单位名称b.卖方单位名称c.交货地点d.交货方式e.交货的数量f.检验方式的选择g.交货期范围(即交货必须在交货月份的第五个交易日至第二十五日之间连续的五天内开始进行)h.交买方的单据i.交易所需要的其它资料

  (8)确认交货通知

  在买方船只预计到港前或库内转移约定之日前二个交易日前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交一份交易所规定格式的确认交货通知,其内容必须同预备交货通知的内容相一致,如不一致就视为卖方违约,买方必须在当日16:30前予以确认,并将确认副本报交易所。

  (9)交货通知双方确认后,买方应每天向卖方书面提出船只预计到港时间。双方应以确认的交割日期为目标开展工作,并以此交割日期作为计算迟期履约和违约的日期。

  (10)装船。除库内转移外,油管一经连结即为装货开始,一经拆除即为装船结束。

  买方在约定交割日期(或交货期范围内的某一天)船只到港后,应以书面形式向卖方提交一份备装通知书(nor)并以此时间计算卖方开始装货的时间,而在此以前的船只滞期由买方负责,在此以后至装船结束发生的滞期由卖方负责。

  卖方在收到买方的备装通知书(nor)后,应及进安排装货,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该时间以装运时航运部门通用的船只定额装卸时间为准)。滞期费的索赔不影响损失的索赔。

  (11)付款和单据的转移

  a.交易所在收到卖方或买方的预备交日期通知或所有权转让约定日期的前二个交易日,买方应向交易所承付全部合约的货款,在货款到帐后交易所立即将保证金退还到买方帐户。b.卖方在装货完毕后的三天内须向交易所递交所需要的所有单证。交易所在收到单证的第二个交易日16:30之前递交买方,买方在交割完毕确认书上签字后,交易所即将全部合约的货款(包括补付尾差金额)和交易保证金退还到卖方帐户。

  (12)检验:以下检验方式可供买、卖方选择。

  i.全权委托注册仓库代为质检和量检,数量以油库储罐计量数为准(泵装、泵卸及储存损耗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ii.为避免纠纷,买卖方在必要时可委派检验人员与交割仓库共同检验,交货数量以共同检测数为准。

  iii.买卖方也可委托国家商检部门检验,一切结果以商检出证为准。检验费由委托方承担。

  (13)交货数量与合约总量的允许误差范围:

  a.1000吨以下重量允许误差±1%;

  b.1001-10000吨重量允许误差±3%;

  c.10001吨以上重量允许误差±5%。

  在上述允许范围内的误差数按合约成交价结算货款。

  超过允许误差范围的,超出或短缺部份参照现货市场装卸日前一个交易日的收市价结算货款。

  (14)风险转移

  汽油的风险随货物的交收由卖方转移到买方。

  2.04与产品有关的期货交易(efp)

  在合约最后交易日停止交易后至交货月份第一个交易日14:00,买方和卖方可进行与本合约有关产品的期货交易(efp),合约的买方必须为一定数量汽油或相关产品的卖方。合约的卖方必须为汽油或相关产品的买方,相关产品的数量和合约的数量应大致相同,其中相关产品的品质差异引起的价格差额由双方协议。

  efp的协议报告须在成交当天报交易所,并按交易所规定的方法进行结算和交割。

  2.05选择**货(adp)

  合约的买方或卖方可以同交易所为其配对的另一方协议采用不同的方式交收,交货办法,在这种情况下,买卖双方共同办理由交易所规定格式的协议交货通知书,并在交货月份的二十五日前的一个交易日14:00前的任何一日将该通知送交交易所。在这以后交易所对方的各自义务和权利不再负责,但必须通过交易所办理结算。交易所在收到该通知书之后即将买卖方的保证金退回到各自的帐户。

  2.06违约责任

  (1)违约是指买卖一方未能按合约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2)其中迟期履约是指买卖一方或双方未能按本合约规定的日期履行义务。

  (3)未履约部份的总金额的计算为未履约部份的数量乘以最后交易日的收市价。

  (4)对迟期履约的责任方按以下标准向交易所交纳罚金。

  第一日.罚金为未履约部份总金额的1%;

  第二日.罚金为未履约部份总金额的2%;

  第三日.罚金为未履约部份总金额的2%;

  第四日.罚金为未履约部份总金额的2%;

  第五日.罚金为未履约部份总金额的3%。

  以上罚金累加计算。至第六日即视为违约,其责任方须交纳10%的罚金,具体实施办法由结算交割委员会制定颁布。

  (5)罚金自结算交割委员会确认违约责任后五日内交纳,未按规定交纳者视为违章,交易所有权从其保证金中扣取,并给予处罚。

  (6)违约方除向交易所交纳罚金外,在未得到对方当事人同意,仍应继续履约,并对因迟期履约而给对方造成的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7)其他违约情况及责任,依照国家法律和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8)双方对争议或索赔处理不满者可向交易所听证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07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合约签订后,非合约任何一方的过失,而发生的不可预见、不可避免、无法克服的意外事故,如战争、动乱、洪水、地震等。

  (2)当事人一主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不能履约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约或不能完全履约的理由,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允许延期履约、部份履约或不履行合约,并根据情况的部份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3)当事人未及时向对方通报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约的理由,造成对方损失的扩大,对损失扩大部份仍应负法律责任。

  (4)不可抗力的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规定处理。

  附:汽油质量指标(gb489-86)

  ┌──────────────────┬──┬────────────┐

  │ │质量│ │

  │ 项目 │指标│ 试验方法 │

  │ ├──┤ │

  │ │70号│ │

  ├──────────────────┼──┼────────────┤

  │马达法辛烷值(mon)不小于 │70│ gb503 │

  ├──────────────────┼──┼────────────┤

  │四乙基铅含量g/kg不大于 │1.0│ gb377 │

  ├──────────────────┼──┼────────────┤

  │馏程: │ │ │

  │10%馏出温度,℃不高于 │79│ │

  │50%馏出温度,℃不高于 │145│ │

  │90%馏出温度,℃不高于 │195│ gb255 │

  │干点,℃不大于 │205│ │

  │残留量,%不大于 │1.5│ │

  │残留量及损失%不大于 │4.5│ │

  ├──────────────────┼──┼────────────┤

  │饱和蒸汽压kpa(1) │ │ │

  │从9月1日至2月29日不大于 │80│ gb257 │

  │从3月1日至8月31日不大于? │67│ │

  ├──────────────────┼──┼────────────┤

  │实际胶质mg/100ml不大于 │ 5│ gb509 │

  ├──────────────────┼──┼────────────┤

  │诱导期min不小于 │480│ bg256 │

  ├──────────────────┼──┼────────────┤

  │硫含量%不大于 │0.15│ gb380 │

  ├──────────────────┼──┼────────────┤

  │腐蚀(铜片50℃3hr) │合格│ gb378 │

  ├──────────────────┼──┼────────────┤

  │水溶性酸或碱 │无│ bg259 │

  ├──────────────────┼──┼────────────┤

  │酸度mgkoh/100ml不大于 │ 3│ gb258及注 │

  │ │ │ (2) │

  ├──────────────────┼──┼────────────┤

  │机械杂质及水分 │无│ 注(3) │

  └──────────────--------┴--─┴────────────┘

  注:(1)1kpa=7.5mmhg。

  (2)加铅汽油酸度按gb379方法测定。

  (3)按gb511和gb260方法测定。

  上海金属交易所规货合同

  ┌─────────────────┬────────────────┐

  │ 买入方(全称) │ 卖出方(全称) │

  ├────┬───┬────┬───┴──┬───┬────┬────┤

  │ │ │ 数量│ 价格 │金额│ │ │

  │品名规格│生产厂│ │ │ │交货地点│交货时间│

  │ │ │ (吨)│ (元/吨) │(元)│ │ │

  ├────┼───┼────┼──────┼───┼────┼────┤

  │ │ │ │ │ │ │ │

  └────┴───┴────┴──────┴───┴────┴────┘

  根据上海金属交易所规则,买卖双方自愿签订本合同,并全面执行下列条款:

  一、质量品级:在上海金属交易所上市交易的铜、铝、铅、锌、锡、镍、生铁等的金属质量等级,一律执行《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按《部颁标准》执行。

  二、数量:本合同溢短技量允许范围为总量的±5%。

  三、价格:本合同价格(元/吨)仅指交易所当日的、指定地点仓库的交易成交价。成交前发生的仓装、运输、保险等项费用均已包括在内。

  四、结算、按交易所交易业务试行规则执行。

  五、交货与验收:买卖双方均按成交合同标的收验、交货。卖方交货时,随附生产厂商的质量保证书。

  六、交易保证金:本合同买卖双方均需向交易所缴纳保证金__元。合同执行后,保证金分别退还各方。

  七、交易所手续费:交易手续费按成交金额的1‰收取。

  八、争议仲裁:买卖双方就本合同内发生争议,由交易所协调,协调不成得向交易所申请仲裁。

  九、违约罚则:买卖中发生违约时,交易所作为交易合同履约保证人,有权按交易业务试行规则执行罚处。

  十、合同转让:本合同在交易所按规则转让时,应同时办理过户手续。

  十一、附则:本合同一式二份,由买卖双方签名盖会员单位合同章后,由交易所统一保管。

  上海金属交易所买入方单位卖出方单位

  经办人:经办人:经办人:

  ┌─────────────────────────────┐

  │ 本合同根据国家税务局 │ │

  *郑州粮食批发市场粮油交易合同│国税函发〔1990〕1573号文│

  ────────────────│暂免征收印花税 │

  └─────────────────────────────┘

  ───┬───┬───┬───┬─────┬───────┬──────

  产地│品名│等级│生产期│数量(吨)│价格(元/吨) │金额(元)

  ───┼───┼───┼───┼─────┼───────┼──────

  │ │ │ │ 0 │ 0 │ 0

  │ │ │ │ │ │

  1.发证:发货单位;

  2.到站收货单位:

  3.交货时间:19年月→19年月

  4.运输方式:

  5.质量验收:

  6.外装议定:

  7.费用负担:

  8.结算方式:

  9.保证金:从合同确认之日起,买卖双方须在五日内向市场结算部交纳基础保证金。

  买方交:0.00元

  卖方交:0.00元

  10.手续费:从合同确认之日起,买卖双方须在五日内向市场结算部交纳手续费。

  买方交:0.00元

  卖方交:0.00元

  11.附则:①合同经市场确认后生效。如有异议,需经双方协商并经市场同意方能修改有关条文。

  ②合同有效期间,除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终止合同。否则按《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③如因铁路运输计划的原因未能如期全部交货,剩余部分由买卖双方协商是否延期履行合同。

  ④双方发生争议或纠纷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89)商储(粮)字第62号《粮油调运管理规则》、*郑州粮食批发市场交易管理暂行规则、实施细则执行及商务处理规定执行。

  ⑤买卖双方依据本市场有关规定,允许合同转让。

  ⑥本合同一式五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市场三份。

  ⑦本合同的发站、到站、发货单位、收货单位诸内容较多时,可另立附件说明。

  ──────────────────┬─────────────────

  买方 │ 卖方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

  银行帐号 │ │银行帐号 │

  ───────┼──┬────┬──┼──────┼──┬────┬──

  电话号码 │ │电挂 │ │电话号码 │ │电挂 │

  ───────┼──┼────┼──┼──────┼──┼────┼──

  传真号码 │ │邮码 │ │传真号码 │ │邮码 │

  ───────┴──┴────┴──┴──────┴──┴────┴──

  买方出市代表:____签名(盖章)市场监证人:签名(盖章)

  卖方出市代表:____签名(盖章)合同确认(盖章)

  交易主持人:____签名(盖章)签订日期:

投资合同2

  第一条 释义

  除本契约其他条款另有规定外,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意义:

  本基金 指根据本契约规定所设立的蓝天基金。

  基金单位 指代表本基金一定资产份额的最小等份。

  人 指我国民法通则所指的民事活动的参与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受益人 指持有本基金所发行的单位份额并依据本契约规定享有相应的资产实际所有权、收益分配权、剩余资产分配权、受益人大会表决权等权益及承担本契约和本基金章程和现行法规规定的义务的人。

  主管机关 指对基金实施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本契约中通指*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经理人 根据基金管理规定,作为本基金的主要发起人和本契约的缔结人之一,受信托人委托将本基金资产做投资管理活动的人。在本契约中专指深圳蓝天基金管理公司或其继任人。

  投资 指经理人将本基金资金以购买任何股票、债券、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及其它有价证券及其所应占的资金份额,或以对企业进行参股等项目为资金运用的对象进而获取相应之利益的行为。

  信托人 指根据基金管理规定,作为本契约的缔约人之一,按本契约规定对本基金资产进行保管的人,在本契约中专指*人民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或其继任人。

  会计年度 指公历每年的1月1日起至当年的12月31日止的期间。

  年初资产净值 指本基金在每会计年度开始后第一个估值日的资产净值。

  受益凭证 指根据基金管理规定由信托人和经理人为募集本基金资金而向受益人签发的有价证券,在本契约中通指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证券存折。

  单位持有人 指登录在受益人名册上的每一基金单位的实际持有人,同时通指本基金的所有受益人。

  受益人名册 指本契约第四条所述的记载有关本基金受益人名称、地址、持有单位份额等资料的登记名册。

  登记人 指受信托人委托负责受益人名册登录和保管工作的人或机构.本契约专指深圳证券登记公司。

  交易日 指国内有合法证券交易活动的证券交易所或证券商或银行的任一营业日。

  关连人 泛指下列三种人:

  (1)直接或间接拥有经理人或信托人总股份额30%或以上普通股或表决权的人;

  (2)受上述(1)项所指的人控股的人;

  (3)由经理人或信托人直接或间接拥有总股份额30%或以上普通股或表决权的人。

  估值 指根据本契约第六条规定所对本基金有关资产或债权的价值进行评估的活动。

  估值日 指经理人按本契约规定进行资产净值计算并公布的任一交易日。

  首次发行费 指本契约第七条所指的首次发行费。

  经理年费 指经理人根据本契约第十三条3款规定所应享有的款额。

  资产净值 指根据本契约第六条规定的本基金或本基金发行的一个基金单位(根据上下文要求而定)所拥有或代表的资产价值。

  信托年费 指信托人根据本契约第十二条3款规定所应享有的款额。

  核数师 指根据本契约规定由经理人经信托人同意后所指定的对本基金会计帐目进行核数的公认专业机构及其专业人员。

  一般决议 指在根据本契约第十条规定召开的受益人大会上由占表决权总票数50%或以上票数通过的决议。

  特别决议 指根据本契约第十条规定召开的受益人大会上占表决权总票数75%或以上票数通过的决议。

  会计结算日 指本契约规定的本基金存续期间的每年12月31日。

  待分配收益帐户 指本契约规定的专供存放待分配收益资金的帐户。

  收益分配日 指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每会计年度终了后经信托人提出并由受益人大会确定的该会计年度的收益分配过户截止日,该日不得超出该会计年度的会计结算日后三个月期间。

  本基金章程 指《蓝天基金章程》及其今后的修改或增补部分。

  基金管理规定 指《深圳市投资信托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计价日 指本基金每一估值日以前最*之证券交易日或股权估价日或房地产评估日。

  第二条 本基金

  1.本基金名称:蓝天基金。

  2.本基金发行规模:本基金最高发行限额为30000万单位,最低发行额为18000万单位,每一基金单位面额为人民币壹元。本基金在初始封闭期内不上市交易,亦不对外追加发行基金单位,但在存续期内可以增加基金单位总额并相应增加受益人持有的单位数额的形式来派发每年的收益。

  3.本基金存续期:本基金自成立起初始三年为封闭式单位信托投资基金,期满前根据受益人大会决议并经主管机关批准可以延长封闭期(最长不超过十年),或转为开放式投资基金,及或转为经理人发起的另一名下的投资基金。

  4.本基金资产由下列部分构成:

  (1)发售基金单位的资金收入;

  (2)利用上述资金所进行的投资或该等投资所形成的财产;

  (3)出售或转让上述投资或财产的资金收入;

  (4)上述投资或财产在存续过程中所形成的增值、溢价及其它非营业性收入;

  (5)将有关收益进行再投资所获得的收入;

  (6)除上述项目外的其它杂项收入。

  5.本基金的上述资产(以下统称本基金资产)由信托人按信托原则在名义上持有,本基金的所有投资人(或受益人)为实际持有人。

  6.信托人应为上述资产开立独立于自有资产或他人资产之外的单独帐户进行保管和持有;本基金的一切对外业务活动均以本基金名义出现。

  7.信托人、经理人或受益人均不能依据本契约对本基金资产享有留置权、抵押权或其它优先权。

  8.本基金出于投资经营上的要可以随时向外借入以现金或其它资产形式体现的资金;本基金借款余额不能超过本基金在该会计年度的年初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上述借款可来源于信托人、经理人或关连人,但该等借款利率一般不应高于当期同业的通常利率水*。

  第三条 本基金单位的发行、受益凭证和持有人

  1.本基金单位的发售对象、发行办法和发行期限按主管机关核准的招募说明书所列实施。

  2.每一基金单位的面值为人民币壹元,发售价格为人民币壹元,另加收发售价格3%的首次发行费。

  3.本基金单位和受益凭证均以记名的书面凭证形式发行,每一受益凭证(交易手)为1000基金单位。

  4.本基金所发行的受益凭证是表示单位持有人享有对本基金一定份额资产的所有权、受益权或其它权益并承担相应义务的证明,不得保障收益的凭据。

  5.经理人须认购并持有本基金单位发行总额5%的份额,且在本基金清盘前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低于上述原始数额。

  6.本基金单位的实际持有人同时为本基金的受益人,每一受益人按本契约规定所享有的对本基金的权益大小,与该受益人所持有的本基金单位份额大小成正比,但任何受益人均不享有对本基金某一特定资产的特别权利。

  7.本基金单位的受益人在本基金封闭式存续期间不得向本基金赎回其所持的基金单位。

  8.如果本基金在规定的发行期限内所售出的基金单位数额达不到最低限额的要求,则本基金不能成立,届时将由发起人将已募集的金额加上按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在扣除相应发行费用后一并退还给认购人。

  第四条 受益人名册和基金单位的转让

  1.本基金在未上市前或开放式运作期间,受益人名册由经理人以书面或电子信息形式制作、登录、变更和保存,上市后可交由登记人办理。受益人名册记录的内容为:

  (1)受益人的姓名和供分配现金收益用的银行帐号或存折号;

  (2)受益人所持有的基金单位份额;

  (3)该受益人认购或受让基金单位的日期及转让人的有关资料;

  (4)基金单位转让的过户日期。

  2.受益人如认为需要更改上述记录内容时,应向经理人或登记人提出更改申请,由经理人或登记人按有关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并视情况决定是否在受益人名册上作出相应变更。

  3.受益人身份的确认和其所持单位份额的大小一般应以受益人名册的记录为准。

  4.本基金成立满三年后,如属延长封闭期,则本基金单位可申请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基金单位上市后的交易规则按照上市的证券交易规则执行。

  5.任何受益人均有权将其名下的基金单位通过经理人或其委托的证券交易所或证券商有偿转让给他人。

  6.上述基金单位的交易或转让价格按该交易日的市场价格确定,并由转让方和/或受让方另行支付主管机关规定的印花税和手续费。

  7.上述转让中的受让人须持转让凭证向经理人或登记人办理已转让的基金单位过户手续后,方能享有该份额基金单位的收益公配等权益。

  第五条 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

  1.本基金作为面向社会的新型金融投资工具,目标是根据证券等市场的变化情况,将投资人所汇集的资金以多元化组合投资的方式投放于不同类别的已上市或非上市的股票和债券等有价证券上,或企业的股权、房地产或期货等投资项目上,以求分散和降低投资风险并达到本基金资本的较大增值。

  2.本基金在初始阶段,证券投资将以上市交易的股票和债券为主。并以深圳、上海两地市场为主。为了更好地利用投资机遇,本基金也可以参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收购及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等业务。

  3.本基金的投资规模或范围有下列限制:

  (1)投资于股票的资金不超过本基金该会计年度初资产净值的80%,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超过40%,投资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不超过30%,房地产和期货等其它类投资不超过40%;

  (2)投资于任一上市公司的股票或其它任何一种证券的总金额不超过本基金年初资产净值的10%;投资于任一上市公司股票或其它证券的数额不超过该公司该种股票或证券发行总数额的10%;

  (3)本基金不能投资于其它各类基金所发行的单位或受益凭证,不能以本基金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不能投资于承担无限责任的项目;

  (4)本基金不能对外放款,但等待投资时机的款项可对外短期拆借,拆借余额不能超过本基金年初资产净值的25%;

  (5)经理人在未获得信托人书面同意前,不得将本基金资产投资于经理人自己的股东拥有30%以上股权的企业或项目上。

  4.在下列情况下,如果本基金的任何投资已超出上述投资限额,经理人无须对该投资额进行调整(包括无须减少或追加投资或作其它资产配置):

  (1)由于本基金全部或部分资产升值或贬值,或由于某种市价变动的原因而造成该项投资额超过上述限额时;

  (2)由于受投资的企业出现兼并、重组、分立、转让等情况而造成该项投资额超限时;

  (3)由于本基金在经营活动中支出或收入一定款额而造成该项投资额超限时。

  5.经理人或其关连人在未获得信托人书面同意前,不得以其本人名义与本基金发生投资往来关系。

  6.本基金存放在信托人或经理人或关连人处的现金存款的利率不得低于当期同业的存款利率水*。

  7.经理以可随时根据经营需要决定某一投资项目或随时将部分或全部投资项目变现后将资金转作其它用途。

  8.上述一切投资活动均应遵循市场通常交易方式进行,除非经理人认为有必要采用对本基金并无不利的其它交易方式,但须得到信托人同意。

  9.信托人有权拒绝接受其认为不符合本契约规定的投资或其它财产,并可要求经理人及时采取措施,将不符合本契约规定的投资或财产加以替换。

  10.经理人只有在本基金成立并经信托人书面同意后才可开展投资经营活动。

  第六条 资产估值规则

  1.本基金单位上市后每月的第一个证券交易日为本基金资产和基金单位的估值日。

  2.本基金资产和基金单位的估值遵循深圳市的会计准则、参照国际惯例并遵照本契约的有关规定进行。

  3.本基金资产价值的数额应按下列基准确定:

  (1)任何上市的或挂牌的证券投资项目的价值应按该投资市场计价日相等投资份额的收市价计算,但下列除外:

  a.如果上述投资市场不止一处,则按主要投资市场的收市价计算;

  b.如果出于某种原因在一定时间内无法从上述投资市场中获得价格数据,则按前一计价日价格计算或视需要暂停估值;

  c.如果投资项目须负担利息而上述价格资料并未包括该应计利息部分,则在对该投资项目计算时应将至计价日止的应付利息部分预先扣除。

  注:如果经理人循上述途径所获得的并据称是最新资料的价格与实际价格有误差,经理人不对此差错承担任何责任。

  (2)任何未上市债券或短期商业票据以买进成本加上自买进次日起至计价日止应收利息为准计算。

  (3)银行存款及类似货币性资产的价值应按其票面值加上至计价日止应收的利息为准计算。

  (4)任何已达成价格协议但尚未实施的需要依约交割的投资或其它财产的价值应按该投资或财产权责发生后应具有的价值来计算。

  (5)股权或其它未清算的投资项目按该项投资原始成本加上依预期利润值计至计价日止应能获取的利润数来计算。

  (6)除上述投资或财产项目之外应收付的债权债务按至计价日止应收回或应付的数额进行计算。

  (7)按规定在本基金资产中待摊或预提的所有规费或其它支出金额,应按上月月末余额减去上月月末至计价日止应摊销部分或加上至计价日止应预提部分后,余额计入本基金资产总额来计算。

  4.本基金资产按上述方法估值后,如果资产价值大于帐面值,增值部分作为重估盈余入帐;如小于帐面值,则从重估盈余中扣除。

  5.将按上述方式所计算出的本基金资产总额减去本基金负债总额后的余额,即为本基金在该估值日的资产净值。

  将上述资产净值除以本基金已发行的单位总额后的得数,即为每一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6.经理人可以在经信托人同意后,将上述投资项目或其它财产的计值方式作适当调整,或采用其它计值方式,以能真实反映资产的实际价值。

  7.本基金的单位资产净值每月在《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上公布一次。

  第七条 本基金的费用

  1.首次发行费,包括发起费用、佣金、承销费、宣传广告费和文件资料印制和派发费等,其费率按基金单位发售价格的3%计算,由认购人在认购基金单位时一并支付。

  2.基金经理年费,其费率为本基金年资产帐面净值的1.2%,逐日累计,并在每月10日前由信托人从本基金资产中直接支付给经理人。

  3.基金信托年费,其费率为年资产帐面净值的0.3%,逐日累计,每月10日前由基金信托人从本基金资产中直接提取。

  4.基金受益人名册登记费、受益凭证托管费、上市交易费和分配基金收益所发生的费用,由信托人根据本契约或有关规定的标准从信托资产中按时支付给经理人登记人或证券商或证券交易所。

  5.公告或通知本基金有关事项及编制年报、季报等文件的费用及律师费、核数师费、公证费等应付费用,由信托人依据经理人的指定或有关合同并核实后从本基金资产中支付。

  6.基金在进行投资和管理运作中,向外借款或办理财产保险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或利息支出,由信托人依据有关合同从本基金资产中支付。

  7.本基金投资经营中或获得的收益中应缴纳的各种税费及地方性规费等,由信托人从本基金资产中支付。

  8.除上述项目之外的临时性必需开支或法规或当地*规定的缴费,由信托人认可后按实际发生额从本基金资产中支付;

  9.经理人或信托人在将本基金资金进行投资和管理活动中所发生的必须开支由信托人从本基金资产中支出,但经理人和信托人本身的日常行政管理开支不得由本基金承担。

  第八条 会计和审计报告

  1.本基金单独立帐,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2.本基金会计制度按深圳经济特区会计准则执行;特区会计准则未作规定的,参照国际惯例执行。

  3.经理人在每季终了后的一个月内,须向信托人提交本季度信托报告,信托人在每半年终了后的一个半月内,应公开本基金的中期财务报告,在每会计年度终了后的三个月内,向受益人大会提交经核数师公允审计过的年度财务报告。

  4.本基金的投资和管理活动中的会计帐簿以及资产保管会计帐簿均由信托人建立和保管;经理人负责建立和保管本基金的一切投资或管理活动事项记录。

  经理人与信托人均应为对方查看和复制所建帐簿或记录资料提供方便条件。

  5.上述一切会计凭证或帐簿或投资管理记录资料的保存年限为本基金清盘终结后满五年。

  6.本基金的核数师应为在*大陆或香港注册的专业会计机构及其专业人士,且必须独立于信托人、经理人或关连人。

  第九条 收益分配

  1.本基金在每一个会计结算日止所实现的该会计年度收益总额是指该会计年度内本基金投资经营中所获得的任何股息、红利、利息、利润和/或其它种类的收入(包括已/应收回的债权)的总收入部分,扣除当年应支出的所有投资经营成本和应纳税额、地方性规费等款项后的余额部分。

  2.本基金的上述每年收益总额扣除按规定或可由经理人提取的业绩奖金部分后的余额,为该会计年度的可分配收益总额。

  3.上述当年的可分配收益总额和分配方式由信托人确定并经受益人大会通过后,按本基金单位的总数额计算出每一基金单位可分配收益数,并依照收益分配日在册的受益人名单由经理人或登记人以现金形式直接划拨入每一受益人在受益人名册上登录的银行户头内,或以送红利单位的形式打印出受益凭证发交给受益人。通常情况下,本基金每年的收益分配均采用派送红利单位的形式。

  4.本基金每年分配收益一次,通常于每个会计的年度终了后的三个月内进行,一般不进行中期分配;如果该会计年度的收益总额低于本基金年初资产净值5%的比例或无收益,则该年不进行收益分配。

  5.上述每年收益存放在待分配收益帐户中可计取的利息收入,应转入下一会计年度的可分配收益数额内,但在该年收益分配日后的分配过程中均不再计提利息。

  6.如果因受益人自身原因造成信托人或经理人或登记人无法在一定期限内(一般为本基金清盘前达到五年或到本基金清盘开始日止)将应分配给该受益人的收益及时派发出去,则该受益人被视为已自行放弃上述收益的受益权,且在上述期限后无权再向信托人或经理人索偿在上述情况下,上述无法公配出的收益应构成基金资产的一部分。

  第十条 受益人大会及决议

  1.受益人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通常在该会计年度终了后的二个月内召开,或者是根据代表本基金单位份额总数10%或以上的受益人书面建议后临时召开。

  2.持有或代表本基金单位一定份额(视发行情况而定)的受益人有权出*大会,不足上述份额的受益人可以书面委托其它有权出*人发表有关意见或代行表决权,经理人和信托人的董事和获授权的高级职员均可出*大会。

  3.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出*人资格和会议议题经信托人确定后,应至少提前二十天以在《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上刊登公告和寄发信函的方式通知受益人。任何受益人无论出于何原因末见到或收到上述通知,均不影响该次大会决议对其产生的约束力。

  4.大会须有持有或代表本基金单位发行总份额30%或以上的受益人或其委托人出*方可正式召开并可讨论和表决一般决议;如需讨论和表决特别决议,则出*人所代表的本基金单位份额应达到发行总额的50%或以上。

  5.如果通知的开会时间已过十分钟而签到的出*人所代表的基金单位份额达不到上款的要求,则大会必须顺延15日后召开,时间和地点由大会*或信托人决定后仍按上述方式通知受益人。凡属延期召开的大会对出*人所持有或代表的基金单位份额不作任何要求,且可讨论和表决所有原定的议案。

  6.大会*由信托人事先书面指定;如果信托人未指定或已指定的大会*迟到15分钟以上,则由出*人当场推举出一位出*人担任大会*。

  7.除非大会*根据表决需要或根据代表本基金发行单位总份额10%或以上的出*人的提议而决定采用每一基金单位一票的表决方式,大会表决决议一般以每一出*人一票的表决方式进行。

  8.一般决议的通过或否决须有上述出*人表决权总额50%或以上赞同或反对方为有效,特别决议的通过或否决有上述出*人表决权总份额75%或以上赞同或反对方为有效。

  大会通过的任何决议对全体受益人(包括未出*大会的受益人)、经理人和信托人均有约束力。

  9.大会的会议纪要应详细记录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出*人名单、议题和大会讨论和通过或否决的决议,并由大会*签名。上述会议纪要正本交信托人保存,副本交经理人留存。

  10.下列事项须经大会作为特别决议进行讨论和表决:

  (1)对本基金章程进行修改或增补;

  (2)对本契约进行修改或增补;

  (3)已终结会计年度的收益分配方案;

  (4)本基金存续期的延长或转变为开放式基金的提案;

  (5)本基金期满清盘或提前清盘事项;

  (6)经理人或信托人的辞职或撤换;

  (7)其它有关本基金的重大事项。

  上述所通过的特别决议必要时须经主管机关核准。

  第十一条 本基金的结业和清盘

  1.本基金在封闭期届满未获延长时或延长封闭期届满时,或受益人大会决定不转变为另一名下的投资基金时,或在开放式运作期间受益人大会决定终止本基金时,经主管机关批准,本基金应结业。

  2.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经受益人大会通过决议并经主管机关批准,可以提前结业:

  (1)由于现行法规的变更或新法规的实施使本基金不能继续合法存在或运作时;

  (2)经理人因故退任或被撤换而在二个月内无新的经理人继任时;

  (3)信托人因故退任或被撤换而在二个月内无新的信托人继任时;

  (4)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基金不能正常运作达二个月以上时;

  (5)本基金的资产净值连续六个月以上降至已发行基金单位面额总值70%以下时。

  3.信托人、经理人或代表本基金已发行单位总份额50%或以上的受益人均有权书面提出本基金提前结业的建议。

  4.本基金的结业经主管机关批准后,信托人应尽快以公告或信函的方式将本基金的结业日和基金单位的过户截止日通知受益人,同时由信托人负责组织本基金清算小组,经理人在本基金决定结业后不得再进行任何新的投资,且本基金单位停止转让。

  5.本基金清算小组的组**员应包括信托人、经理人、注册会计师或核数师、法律顾问等。

  6.本基金清算小组的职责为:

  (1)清理、核对和保管对本基金所有资产;

  (2)清理本基金未结的债权债务;

  (3)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尽快变现一切未以现金形式存在的资产。

  (4)向主管机关提出本基金结余资产的分配方案并在获批准后负责该方案的实施;

  (5)负责本基金结业过程中的其它事宜。

  7.本基金清算小组及其受托人在履行上述职责时有权获取合理的报酬,且该项报酬经主管机关核准后可优先从本基金结余资产中受偿。

  8.受益人在上述本基金结余资产分配开始达一定期限(通常为十二个月)后未领取的部分,应上交主管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信托人

  1.信托人必须履行下列职责:

  (1)协助经理人发起本基金;

  (2)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妥善保管好本基金资产;

  (3)设立本基金资产的单独帐户并将之区别于自有资产或他人资产之外进行登录和核算;

  (4)建立并保存单位受益人名册,召集受益人大会以及负责收益分配;

  (5)负责本基金证券交易中的交割、清算和过户并负责股权及其它项目的投资清算;

  (6)监督经理人履行其职责并监督其投资管理活动符合本契约和本基金章程的规定;

  (7)确认经理人在履行职责中不违反本契约规定的投资行为后依其指示办理有关收支的财务手续;

  (8)审查和公开本基金的财务报告及其它公开性文件;

  (9)本契约或本基金章程中规定的信托人应履行的其它职责。

  2.信托人的有关义务如下:

  (1)以维护所有投资人或受益人的利益为行为准则,尽心尽职,遵约守法;

  (2)对其受托的本基金资产承担保管和监督责任;

  (3)注意保守本基金商业秘密,任何时候不得向外(包括向属下无关职员)泄漏本基金现时的和未来的投资计划、意图和状况;

  (4)无权干涉或不执行经理人的未违反本契约规定的投资决策,否则应承担对本基金或经理人所受损失的赔偿责任;

  (5)有责任及时将对本基金或经理人有重大影响的事由通报经理人,并积极协助经理人采取相应措施,有责任为经理人查阅本基金资产或受益人等有关资料提供便利条件。

  3.信托人具有权益:

  (1)有权取得本基金信托年费和其它为本基金或经理人垫支金额或遭受非自身责任引致的经济损失的合理补偿;

  (2)有权审查经理人的投资计划或方案,逐笔核查每笔占本基金年初资产净值5%以上金额的投资项目;

  (3)有权拒绝接受经理人不符本契约规定的投资或经营行为;

  (4)有权自费委托他人办理信托人负责的有关事务;

  (5)信托人作为本基金所有投资人或受益人资产的名义所有人和权益代表人,其与经理人缔结的本契约对上述投资人或受益人均有约束力。

  (6)本契约中规定的其它权益。

  第十三条 经理人

  1.经理人必须履行下列职责:

  (1)参与并主要负责本基金的发起工作;

  (2)分析研究各有关投资市场动向或趋势,制订出可行性强的'投资计划或方案;

  (3)组织专业人士独立地对本基金资产进行投资和管理;

  (4)经信托人授权,代表本基金对外签订和履行一切投资合同或协议;

  (5)定期对本基金资产和单位进行估值并予以公布;

  (6)负责本基金已发行的基金单位的上市交易工作;

  (7)定期编制和递交经理报告,并向受益人大会报告工作;

  (8)提出每一会计年度的收益分配建议和初步方案;

  (9)准备、印制和公布本基金有关情况的公开性文件资料;

  (10)本契约规定的其它职责。

  2.经理人的有关义务如下:

  (1)以努力实现本基金的宗旨为行为的最高目标,尽心尽职,遵约守法;

  (2)谨慎选择和决定每一个投资项目,注意发挥多元化组合投资的优越性,对本基金承担投资管理责任;

  (3)注意保守本基金商业秘密,任何时候不得向外(包括向属下无关职员)泄漏本基金现时的和未来的投资计划、意图和状况;

  (4)有责任及时将对本基金或信托人有重大影响的事由通报信托人,并主动积极采取相应措施;有责任为信托人查阅本基金投资和管理等有关资料提供便利条件;

  (5)对其受托人或属下职员的相应代理行为承担责任

  3.经理人的有关权益如下:

  (1)有权取得本基金的经理年费和其它为本基金或信托人垫支金额的合理补偿,有权对为本基金进行投资和管理活动中非经理人责任所遭受的损失获得合理的补偿;

  (2)有权取得经理人业绩奖金。本契约规定经理人业绩奖金数额为该年度末本基金资产净值超过年初资产净值25%以上部分中按25%的比例提取,并按照上述原发解为每月计提一次。具体为从本基金在该会计年度内每一估值日之前一月实现的收益达到该月额度后的超额部分中按25%比例预提,逐月调整,年终*衡后视情况决定是否实提。计提公式如下:

  计提额=(vn-vo-n/48×vo)×25%

  式中:vo表示本基金的年初资产净值;

  vn表示估值日前一月的资产净值;

  n表示计值月数。

  (3)在不违反本契约规定条件下,有权选择决定每一笔投资或采取每一笔投资或采取每一项管理行为;

  (4)在本基金存续期内,享有时本基金资产的投资充分经营权和处分权;

  (5)本契约规定的其它权益。

  第十四条 信托人和经理人的免责

  1.信托人和经理人在履行各自职责中均不对下列非自身违法或违规或违约所引致或产生的后果承担任何责任:

  (1)在正常业务交往中接受对方当事人鉴署、盖章和/或交付给信托人或经理人的任何通知、决议、指令、信函、凭证、声明、说明、票证、重组计划或其它代表所有权的凭证或其它据信为真件的投资文件资料等而使本基金、信托人或经理人遭受的损失;

  (2)经理人或信托人根据现行法律或政策或当地*或主管机关的规定或要求(无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所采取的或不能采取的行动及其后果;

  (3)由于客观条件的原因而无法或不可能执行本契约的有关规定;

  (4)非信托人或经理人指定或委托的任何代理人、托管人或经纪人擅自而为的行为(但对因信托人或经理人对上述人的选择、指定或委托错误所造成的损失仍应负责);

  (5)在所收到的任何权益证书、转让证书、申请表格或其它有关书面凭证或文件上的签名或盖章,或其他人在上述证书上伪造的或无权所为的签名或盖章(信托人或经理人有权利但无义务将上述签名或印章送有关方面辨别真伪),或依据上述签名或盖章所采取的行动或实施的作为;

  (6)对履行受益人大会上表决通过的任何已记入由大会*签名的会议纪要中的决议(尽管该决议在事后发现不符合大会召开或形成决议的有关要求,或该决议并非对所有受益人均有约束力);

  (7)由于下款所列的任何银行业者、注册会计师、律师、经纪人、代理人或其它有关人或经理人或信托人(非本契约有规定)的任何失误行为、忽略行为、判断错误、遗忘、失慎等所造成的,或因信托人、经理人善意相信和依赖上述人的建议或信息而使本基金、信托人或经理人所遭致的任何损失。

  2.信托人和经理人在履行本契约所规定职责过程中,可根据来自任何作为信托人或经理人的代理人或顾问的银行业者、注册会计师、律师、经纪人、代理人或其它人士以书信、电话、电传、传真形式传达的任何建议或信息而采取投资或管理行为,且不为上述建议或信息中的失误之处承担责任。

  3.除非本契约前面部分有相反明确规定,信托人和经理人应视为已获得履行各自职责的充分授权,可自行决定或采取履行职责的方式方法,并对非自身故意或疏忽的作为或不作为而给本基金造成的任何资产损失、损坏或经营支出增加或经营困难不承担任何责任。

  4.信托人和经理人可:

  (1)接受其认为合格的任何人、机构或联合组织所出具的据信足以证明本基金有关资产价值的或资产购入或售出价格的或资产上市价格的证明文件;

  (2)依据任何行业/专业协会或官方机构内已形成的惯例和规律来进行投资或其它财产的买卖。

  5.本契约不阻止经理人或信托人的下列行为:

  (1)除了本契约第三条第5款规定之外,以自己的名义和资金购入、持有或处分本基金单位;

  (2)以自己的董事或属下职员个人名义和资金购入、持有、售出或处分不构成本基金资产的任何投资项目或其它财产;

  (3)各自与其他人或与本基金资产的持有人或受益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机构或组织)缔结经济合同或进行经济往来活动;

  (4)以经理人或信托人的名义再参与或合作创立一个与本基金完全独立的新的基金,且无需将从新基金获得的任何收益交付给本基金。

  6.信托人可:

  (1)对因其善意按照经理人的任何投资或经营要求所采取或不采取的行为或经理人所为或所不为的行为或因上述行为造成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2)除了根据本契约规定而由其从本基金资产中支付的项目外,信托人再无任何义务支付任何开支项目;

  (3)信托人无义务以本基金名义提起或参与其认为可能会造成由其承担经济支出或经济责任的任何与本契约规定或本基金有关的法院起诉、庭审、或答辩活动(除非经理人提出书面要求且根据本契约规定应由本基金负责足额补偿其可能遭受的经济损失)。

  7.经理人可:

  (1)如非出于在履行本契约规定的职责中本身故意或疏忽方面的原因,经理人对其按照本契约规定所为或所不为的行动及其结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除非本契约有明确规定,经理人对信托人所为或所不为的任何行动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有权按照本契约的有关规定,将自己应承担的全部或部分工作任务、享有的权力或可自行决定的事务交给信托人同意的第三人履行或实施。在此情况下,经理人仍有权全额享有本契约规定应支付给经理人的经理年费、业绩奖金以及其它一切有关补偿。

  8.经理人或信托人有权销毁归自己保存的并已超过一定期限的本基金的有关会计帐簿、凭证及其它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为本基金清盘终结后满五年)。

  9.本契约所明确规定的对信托人或经理人在履行职责中所遭受的经济赔偿均为补足性的,并不影响到法律规定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或仲裁机构裁决书规定的其他人对信托人或经理人所作的赔偿(但信托人或经理人必须充分证明其在履行职责时并不存在故意、疏忽、失职、违约的情况和责任)

  第十五条 信托人或经理人的辞职或撤换

  1.信托人或经理人可以根据自身的意愿在本基金存续满十年并继续存续时辞去信托人或经理人的职务,但须按下列程序进行:

  (1)信托人或经理人在未指定新的信托人或经理人前不得自行退任。

  (2)信托人或经理人在欲辞职时所选定的新信托人或经理人必须符合信托人或经理人的资格和能力要求,并应取得本契约另一方缔约人的同意和受益人大会特别决议的批准。在此情况下,留任的本契约缔约人应与新加入的缔约人签订一份本契约的补充协议,以确认由新加入的缔约人或继任人取代欲退出的缔约人的位置和履行其职责。

  (3)上述替换程序完成后,新旧缔约人均应将上述情况尽快通知各受益人。

  2.信托人或经理人在下列情况下可建议受益人大会表决并报经主管机关批准后,撤换经理人或信托人:

  (1)经理人或信托人本身非自愿地被清盘;

  (2)经理人或信托人严重失职或严重违反现行法律或基金管理规定或本契约或本基金章程的规定;

  (3)信托人或经理人有充足理由相信并以书面形式指出从维护大多数受益人的利益考虑应撤换掉经理人或信托人;

  (4)代表本基金已发行单位总份额50%或以上(经理人或信托人持有或视为持有的单位份额除外)的受益人书面要求撤换经理人或信托人。在此情况下,如果被撤换的是经理人,则其所持有的基金单位份额全部由新的经理人按最*的估值日价格收购。

  3.在上述替换或撤换程序中完成前,欲辞职或被撤换的经理人或信托人必须继续履行本契约规定的有关职责,不得自行退任,否则应承担由此而给本基金或另一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经理人或信托人的退任或被撤换日期通常应为新的经理人或信托人的上任日期。

  第十六条 争议的解决

  1.本基金信托契约在履行过程中如在当事人之间出现意见分歧或争端,首先应由争执双方通过友好和*等协商的方式解决争端,如果无法解决,则将争执情况向主管机关报告,由主管机关进行调解或裁决。任何不接受上述调解或裁决的争执方均可向深圳市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解决上述争端的准据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规和有关地方性法规;上述法规未及之处,参照相应国际惯例。

  第十七条 本契约的修改或增补

  1.本契约可以根据现行法规的变更或新法规的实施或地方性的新规定或主管机关的新要求或本基金受益人的提议或受益人大会的决议或运作形势的需要而经信托人和经理人*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予以修改。

  2.本契约可因信托人或经理人一方的辞职或被撤换而由留任的一方与新的经理人或信托人*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补充协议。

  3.本契约的重大修改或任何补充协议均须经受益人大会通过并报主管机关批准方为有效,并构成本契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十八条 本契约的生效及准据法

  1.本契约经双方缔约人签字盖章并报主管机关批准后即行生效并具有相应法律效力,同时对本基金成立后的所有受益人均有约束力。

  2.本契约一式六份,主管机关和公证处各留存一份,缔约人各保存二份,每份均具同等效力。

  3.本契约内容可印制成册并对外公开发售(收回工本费)或供投资人在有关场所免费查阅,但其效力应以本契约正本为准。

  4.本契约的准据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定;对于上述法规或规定未及之处,应参照相应国际惯例。

  第十九条 本契约的终止

  1.如果本基金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成立或本基金已清盘完毕,则本契约视为终止。

  2.本契约的任何方式的终止均不得违反本契约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其他

  1.除非本契约中有明确规定,本契约当事人在本基金封闭式运作期间均应严格按本契约的规定执行。

  2.本契约的对外解释权由经理人和信托人共同行使。

投资合同3

  合同编号:

  甲方: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

  地址:

  联系电话:为弘扬中华美食,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双方合作推广“微波美食”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本协议中甲乙双方为各自独立的事业者,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包括但不限于共同投资、代理、雇佣、承包)关系。

  第二条: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具有代行对方任何行为的权利。任何一方的职员不是对方的雇员,也不是对方的代理人。任何一方对对方及其劳动关系和员工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条:双方进行合作,甲方必须满足如下条件:

  1、认同格兰仕文化;

  2、能按照双方商定的装修方案进行装修,能按照乙方的要求制作门头、灯箱、喷绘等广告设施。

  3、能提供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的开店手续和证明。

  第四条:乙方向甲方提供如下支持:

  1、合同期间一次性免收美食店加盟费50000元;

  2、乙方不参与甲方微波美食店经营;

  3、乙方无偿提供格兰仕微波美食店店面形象标识、设计方案及其相关指引;

  4、乙方(含乙方指定的食品公司)有义务提供微波美食菜系配方及技术支持;

  5、乙方无偿提供格兰仕微波炉一台;

  6、合作期间内,甲方如果需要在店内增加微波炉、电磁炉、空调、电饭煲等电器设备,乙方有义务以出厂优惠价提供以上系列产品(需向微波美食项目组提出书面申请);

  7、乙方提供的电器产品在国家规定的三包期内,提供免费的维修服务;

  8、乙方制作部分关于微波美食宣传单页、海报;

  9、乙方在媒体上对微波美食店给予宣传推广;

  10、其他事项:

  第五条:甲方应该尽到如下义务:

  1、合法经营,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制度;

  2、合作期间甲方承担店内、店外装修设计(参考(格兰仕微波美食店专业指南));店内桌面菜单,桌面立牌可参考(格兰仕微波美食店专业指南)及附件;

  3、店内须增设价格适中的微波美食菜系(不少于10款菜式)供顾客选择,并在此基础上积极推广微波美食,开发适当特色的微波美食新菜系;

  4、店内须积极推广光波炉的消毒杀菌功能,倡导绿色环保;

  5、根据双方协商的结果,在店内张贴乙方有关微波美食的宣传品,并根据需要更换微波美食宣传品;

  6、将乙方提供的微波炉摆在店内使用,有条件的可摆在醒目位置,并能让消费者容易识别为galanz产品;

  7、应在店内醒目位置设立“格兰仕光波炉消毒专区”,有醒目的宣传品,并且尽可能在顾客面前用光波炉现场消毒;

  8、双方协议维护乙方提供的微波炉产品,不得挪做它用,更不得单独出售、转让、赠于、质押。

  9、其他事项:

  第六条:乙方的权力与义务

  乙方不定期对甲方微波炉美食店的门头、灯箱等物品的使用进行跟踪抽查,甲方应给予配合,对不合格的地方应该根据乙方的要求进行整改。

  第七条: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年后,甲方若无违法本协议的情况出现,微波炉及乙方提供其他产品的所有权转移至甲方。

  第八条:甲方经营的'“微波美食店”,若出现以下情况,乙方可无条件的收回微波炉和其他物品:

  1、甲方经营过程中,出现有损乙方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商业利益、商誉)的情况;

  2、自本协议成立之日起未满 年,甲方美食店停止经营的;

  3、己方未将乙方提供的微波炉用于本协议规定的用途;

  4、甲方和乙方的竞争对手进行有关宣传、联合销售等行为时。

  第九条:若甲方转让微波美食店,必须将微波炉一起转让,并且保证微波炉继续在美食店内使用,保证门头、灯箱设施不变。该转让包括但不限于实际经营者的变更、营业执照的变更、经营地址的变更等。

  第十条:不可以抗力处理:

  如果甲方经营的微波美食店因拆迁、建筑物改造、整体规划变更等行为导致不能经营的,若经营期限未满三年,甲方应退还乙方微波炉;

  第十一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和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因本协议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可以协商解决,若在协商开始后15天内未能解决,双方同意将纠纷提交乙方住所地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

  第十三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的有效期为 年。

  第十四条: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公章: 公章: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投资合同4

  甲方: 法定地址:

  乙方:法定地址:

  丙方:法定地址:

  丁方:法定地址:

  经上述股东各方充分协商,就投资设立

  (下称公司)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拟设立的公司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

  1、公司名称:

  2、经营范围:

  3、注册资本:

  4、法定地址:

  5、法定代表人:

  二、出资方式及占股比例

  甲方以 作为出资,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 ;

  乙方以 作为出资,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 ;

  丙方以 作为出资,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 ;

  丁方以 作为出资,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 。

  三、其它约定

  1、成立公司筹备组,成员由各股东方派员组成,出任法人代表一方的股东代表为组长,组织起草申办设立公司的各类文件;

  2、出任法人代表的股东方先行垫付筹办费用,公司设立后该费用由公司承担;

  3、上述各股东方委托出任法人代表方代理申办公司的各项注册事宜;

  4、本协议自各股东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份,各方股东各执一份,以便共同遵守。

  甲方: 代表人:

  乙方: 代表人:

  丙方: 代表人:

  丁方: 代表人:

  签订日期:年月

投资合同5

  一、会员信息

  会员姓名:________________

  会员类别:________________

  会期:____________________

  咨询费:__________________

  会员编号:________________

  客服人员:________________

  二、立合同书人

  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__________投资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三、服务条款

  兹因甲方就证券投资,委托乙方提供投资咨询顾问服务事项,经双方同意签定合同约定条款如下:

  第一条 咨询服务的'范围及方式

  (一)乙方提供甲方有关证券投资研究分析或建议服务。

  (二)就本合同规定的咨询内容应以下列方式提供有关的研究分析意见或建议:

  1.以甲乙双方另行约定的方式定期或不定期提供有关的研究分析意见或报告(约定方式含电话、手机短信、传真、e-mail)。

  2.于营业时间内接受甲方机动性咨询。

  第二条 咨询合约期间付费方式

  (一)会员制

  1.短信会员_____/季送_____个月

  2.金卡会员_____/季送_____个月

  3.贵宾会员_____/季送_____个月

  若因大盘背景不佳,乙方操作保守。乙方向甲方承诺在服务期内至少为甲方创造四倍于其所交付相应级别会员会费的盈利,否则将免费延期,直至达成此项承诺为止。

  合同资费共计人民币¥_____元整,甲方应于签订本合同同时,以现金或汇款方式支付给乙方。

  (二)提成制

  乙方向甲方收取每笔盈利部分的____%做为该笔操作咨询费用,若甲方严格按照乙方所指导的操作产生亏损,将由下笔操作盈利部分补足亏损后再行提成。

  第三条 乙方及其从业人应本着善良管理人之责任处理受托事务,除应遵守主管机关发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外,并应确定遵守下列事项:

  (一)不得收受甲方资金,代理从事证券投资行为。

  (二)除法令另有规定或甲方另有指示外,乙方对因委托关系而得知甲方的财产状况及其他个人情况,应保守秘密,不得向外界透露。

  第四条 甲方在签订合同前已详细阅读本合同书的内容,并了解及同意以下事项:

  (一)甲方是基于独立的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

  (二)甲方的证券投资行为,是甲方与证券发行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或证券经纪商间的关系。乙方仅是提供证券投资的研究分析意见或建议,不代理甲方决定或处理投资事务。

  (三)因不可抗力造成信息传送中断与错误,乙方不负此责任。

  (四)甲方不得将乙方所提供的研究分析意见或建议泄露予任何第三人或与第三人共享。

  (五)甲方投资证券所产生的利益及风险悉由甲方自行享有与负担。

  第五条 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按照_____执行,有效时间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日止。共计_____个月。

  第六条 合同经双方共同协商,因法律政策法规原因产生的变动,应对书面形式进行修改。

  第七条 合同终止与违约责任

  (一)立合同双方书面同意终止本合同时,合同得以终止。

  (二)如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合同终止,甲方有权请求乙方退还扣除已使用咨询时间成本后剩余的费用。

  (三)合同终止时,因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所必要的传输出设备及其他相关费用与已缴税费由甲方负担,乙方将从退还的咨询报酬中扣减或向甲方请求给付。

投资合同6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工业园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开发合同由上列各方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在_________________订立。

  鉴于:

  1.为了发展高新技术,调整地方经济结构,促进经济发展,经_________*研究决定在_________设立_________高科技工业园。

  2.为了加快工业园内的建设,_________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称甲方)与_________投资有限公司(称乙方)本着互惠互利、自愿有偿的原则,就合作开发_________高科技工业园,建设首期_________*方米基础设施的事宜,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工业园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开发合同,合同如下:

  第一条工业园总规划面积约_________*方米,东至_________,南至_________公路,北至_________公路,西至_________路。首期开发_________*方米。

  第二条基础设施建设总体规划方案实施。

  第三条合作范围:工业园首期_________*方米土地的基础设施建设,包括*整土地,建设路网、排水系统,公共绿化,水、电通信的管沟等土建工程部分等。

  第四条合作形式:由乙方提供_________元启动资金,首期_________亩基础工程由乙方承包建设。建设首期基础设施,建设费在出让土地中提取,分两部分。总规划未做好前出让每*方米土地提取_________元;做好总规划后,按总规划,参照国家定额做出预算,根据工程进度,定期结算及付款。

  第五条首期_________*方米基础设施建设时间为_________年。

  第六条乙方投入_________元,一年内不计利息,第二年起,在开发过程中未付清基础设施建设投入费用,欠款部分按银行固定资产贷款计收利息。如乙方有合作项目,符合入园条件,可以地抵款,*整好的土地地价每*方米_________元。

  第七条甲方责任

  7.1取得土地使用开发权,办理土地使用有关手续;

  7.2协调地方*及村委会关系;

  7.3监管施工质量;

  7.4编写总体规划方案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7.5负责招商引资,并及时按出让土地面积兑现基础建设费给乙方;

  7.6负责乙方委托的其他事宜;

  7.7落实有关优惠政策。

  第八条乙方责任

  8.1负责落实启动资金到位;

  8.2组织好施工,按质、按量、按时整理好土地交付给客商使用;

  8.3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九条法律责任

  9.1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和争议的解决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管辖。

  9.2双方均应按履行各自的义务,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如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向工业园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陈述和保证

  10.1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1)其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工业园区管委会;

  (2)其有权进行本合同规定的行为,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行为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合同;

  (3)本合同自签定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10.2乙方的陈述和保证

  (1)其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投资公司;

  (2)其有权进行本合同规定的行为,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公司行为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合同;

  (3)本合同自签定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1.1甲方的责任

  (1)如果甲方未按本合同履行义务,则应承担罚款_______元给乙方。但无论如何,罚款金额不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_____%

  (2)如果甲方违反其在本合同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或其他义务,而使乙方遭受损失,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予以赔偿。

  11.2乙方的责任

  (1)如果乙方违反本合同未履行义务,则应按逾期天数每日万分之_________支付违约金给甲方。但无论如何,违约金不超过合同约定总金额的_________%;

  (2)如果乙方违反其在本合同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或其他义务,而使甲方遭受损失,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赔偿。

  第十二条保密一方对因本工业园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开发合同而获知的另一方的商业机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有关其他第三方泄露,但*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十三条补充与变更 本合同可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协议,与合同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合同附件

  14.1本合同附件包括但不限于:

  (1)各方签署的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修改、补充、变更协议;

  (2)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相关的各种法律文件;

  14.2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附件的有关规定,应按照本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承担法律责任。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

投资合同7

  甲方:________ 乙方:

  以上各方共同投资人(以下简称“共同投资人”)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就甲乙双方合作投资绿茶项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 共同投资人的投资额和投资方式

  乙方出资70万元,控有甲方公司30%股份,甲公司负责产品的生产,宣传,销售。

  第一条 利润分享和亏损分担

  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资的利润,分担共同投资的亏损。

  共同投资人各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共同投资承担责任,共同投资人以其出资总额为限对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责任。

  共同投资人的出资形成的股份及其衍生物为共同投资人的共有财产,由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比例共有。

  共同投资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后,各共同投资人有权按其出资比例取得财产。

  第二条 事务执行

  1.共同投资人委托甲方代表全体共同投资人执行共同投资的日常事务,包括但不限于:

  (1)在股份公司发起设立阶段,行使及履行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 ;

  (2)在股份公司成立后,行使其作为股份公司股东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3)收集共同投资所产生的利润,并按照本协议有关规定处置;

  2.其他投资人有权检查日常事务的执行情况,甲方有义务向其他投资人报告共同投资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甲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共同投资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共同投资人承担;

  4.甲方在执行事务时如因其过失或不遵守本协议而造成其他共同投资人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5.共同投资人可以对甲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由全体共同投资人共同决定。

  6.共同投资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共同投资人同意:

  (1)转让共同投资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2)以上述股份对外出质;

  (3)更换事务执行人。 第四条 投资的转让

  1.共同投资人向共同投资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须经全部共同投资人同意;

  2.共同投资人之间转让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投资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共同出资人;

  3.共同投资人依法转让其出资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同投资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三条 其他权利和义务

  甲方及其他共同投资人不得私自转让或者处分共同投资的股份;

  2.共同投资人在股份有限公司登记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股份及出资额;

  3.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任一共同投资人不得从共同投资中抽回出资额;

  4.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按各共同投资人的出资比例分担。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 为保证本协议的实际履行,甲方自愿提供其所有的向其他共同投资人提供担保。甲方承诺在其违约并造成其他共同投资人损失的情况下,以上述财产向

  其他共同投资人承担违约责任。

  2 如果一方违约将直接向另外一方缴纳10万元的违约金 第七条 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共同投资人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本协议经全体共同投资人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本协议一式份,共同投资人各执一份。

  3.传真、邮件 均有法律效应。

  甲方(签章):____ 年月日签订地点:_东逸一舍_

  乙方(签章):______ 年 签订地点:__东逸一舍 _

投资合同8

  甲方:

  住所:

  乙方:

  住所:

  根据甲方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的董事会决议和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的股东大会决议,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共同投资设立新公司具体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新公司名称、注册地及注册资本

  公司名称为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公司注册资本为__________元。

  公司注册地址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新公司的企业性质

  新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甲、乙方以各自的投资额为限对新公司承担责任,新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新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三、投资方式、投资金额及投资比例

  甲方以其拥有的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面积为______*方米、使用期限为____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投资,投资金额为______元(具体以____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评估值为准),占新公司注册资本的____;乙方以现金投资,投资金额为______元,占新公司注册资本的____。

  四、投资时间及违约责任

  甲方投入新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应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办理完毕过户手续,乙方投入新公司的现金亦应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到达新公司银行账户。

  未按期履行投资义务的,每逾期一日,应向新公司缴纳尚未投资部分万分之____的违约金。

  五、新公司经营范围

  公司经营范围为:____________________。

  六、新公司组织结构

  1、公司设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

  2、公司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______名,乙方委派______名,董事长即法定代表人由甲/乙方委派的董事担任。

  3、公司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______名,乙方委派______名,监事会*/召集人由甲/乙方委派的监事担任。

  4、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二至三名,均由董事会聘任。

  七、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等协商解决。

  2、本协议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

  3、本协议一式______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授权代表:(签字)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

  授权代表:(签字)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投资合同9

  委托方:_________(以下简称)

  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受托方:_________(以下简称)

  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民法通则》等相关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等、协商的原则,就商业用房委托投资经营合作达成以下条款:

  一、委托标的。

  1、标的物:位于_________的_________广场(以下简称“_________”)内,所购置的房屋为_________层_________号,建筑面积_________*方米。

  2、标的用途:_________广场为 商业 用房,经营范围以_________广场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规定之项目为准。

  二、委托方式。

  甲方就其拥有的_________广场的全部投资经营管理权委托给乙方,由乙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合法经营,乙方在保证甲方_________广场委托前的市场价值的基础上,全面展开专业有效的经营,提升被委托的商业项目的行业地位、品牌地位及市场价值。

  三、委托事项。

  甲方授权乙方下述商业经营事宜:

  1、全面制定经营方案,引进先进的市场理念、模式、方法;

  2、负责甲方的品牌经营,在委托经营期内建立起著名品牌形象;

  3、制定统一经营的标准并严格执行;

  4、全面招商,引进实力雄厚、经营能力强、市场信誉好的国内外品牌厂商,并以_________广场的名义与最终租户订立租赁合同;

  5、制订经营收入标准,收取经营收入,依法向抢欠租金和费用的租户进行追缴;

  6、承担经营中的全部成本,并制定有效控制成本的方法和标准;

  7、组织所有厂商对_________广场进行系统的营销策划,展开积极有效的市场推广活动;

  8、根据具体情况市场变化,对经营方案进行调整和整改;

  9、其它与经营相关事宜。

  四、委托期限。

  1、委托期限:委托期限起始于《商业用房转让合同》规定的全款付清之日起,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2、甲乙双方同意在委托投资经营管理期限内,本合同为不可撤销合同。

  五、合同的存续。

  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为维护_________广场整体经营形象,实现统一管理,甲方对所拥有的商用房屋进行产权转让时,本合同规定的全部权利和义务,随之转移给房屋产权的.受让方。受让方必须遵守《商业用房委托投资经营合同》之规定。

  六、租金支付。

  1、租金标准: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保证按每日每建筑*方米税前_________元人民币为标准向甲方支付租金,全年按365天计算。

  2、支付日期:

  (1)乙方按季度向甲方支付租金,每季度第一个月之25日至30日,乙方将当季租金向甲乙双方共同认定的_________银行以划拨方式向甲方一次性付清。

  (2)租金自《商业用房转让合同》规定的全款付清之日起开始计算。

  七、经营收入的处置。

  乙方在保证甲方本合同第六条相关条款内容的前提下,将经营总收入扣除租金、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佣金、投资经营管理成本及投资经营管理酬金等经营开支的剩余部分全部上缴给_________广场有限公司作为储备金。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期内无论乙方的经营是否盈亏,甲方均有权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标准向乙方收取租金。

  2、甲方对乙方的具体经营活动进行监督,保证乙方合法经营。

  3、甲方可自由转让其拥有的商业用房,同时事先通知乙方,并保证房屋转让后受让人继续签署履行本合同。

  4、甲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5、甲方对商业用房设定抵押担保时,须事先书面通知乙方,并保证不影响乙方正常经营管理。

  6、甲方在委托乙方经营过程当中,不承担该商业用房的公共维修基金、物业管理及经营管理费用。

  九、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全面制定经营方案,引进先进的市场理念、模式、方法;

  2、负责甲方的品牌经营,在委托经营期内建立起著名品牌形象;

  3、制定统一经营的标准并严格执行;

  4、全面招商,引进实力雄厚、经营能力强、市场信誉好的国内外品牌厂商,并以xx广场的名义与最终租户订立租赁合同;

  5、制订租金收入或其他经营收入标准,收取各项收入,依法向拖欠租金和费用的租户进行追缴;

  6、承担经营中的全部成本,并制定有效控制成本的方法和标准;

  7、组织所有厂商对_________广场进行系统的营销策划,展开积极有效的市场推广活动;

  8、根据具体情况市场变化,对经营方案进行调整和整改;

  9、乙方须按期足额向甲方交付租金;

  10、乙方在接受甲方委托经营期间,承担该商业用房的公共维修基金、物业管理及经营管理费用;

  11、其它与经营相关的事宜。

  十、违约责任。

  1、甲方未书面通知乙方,将房产转让、出租或设立抵押、担保,造成乙方无法正常行使经营管理权时,甲方向乙方支付委托投资经营建筑面积房价款的20% 作为违约金。

  2、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即在乙方正常支付约定租金的前提下,干涉乙方行使经营管理权,乙方有权扣除本年度租金的25%作为违约金。

  3、乙方无正当理由逾期向甲方交付租金,乙方应按逾期每日依本年度约定租金的0。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依《担保合同》规定,从_________广场有限公司的经营收入和储备金获得保证。

  4、甲乙双方必须遵守《_________广场物业管理公约》,任何一方违反规定按该公约承担责任。

  十一、合同的解除。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合同自动解除,双方均不承担责任:

  1、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执行时;

  2、本合同有效期届满;

  3、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情况。

  十二、争议解决。

  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该房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补充条款。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补充协议一式四份,出卖人2份,买受人1份,备案机关1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

  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_ 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投资合同10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公司地址:

  乙方:

  身份证号:

  就乙方申请入股参与甲方的“××××工程”项目建设一事,甲乙双方本着*等、互利、自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项目概况:

  1、项目规模:本工程建设占地面积约66.7亩,计入容积率(不含车库)建筑面积约38000m,建筑占地面积约12367.6m,绿化占地面积约13602.1m,道路及其它占地面积约18481.3m,建筑密度约27.8%,容积率约0.885(含公共基础配套设施占地),绿化率约30.6%,建设楼层为多层(局部4+1层)楼房(注:以上指标均以通过审查后的施工图所注指标为准)。

  2、建设周期:三年(20__年6月—20__年5月,能正常动工建设之日起计算,非甲方原因造成的延误工期顺延)。

  3、项目总投资额:约15000万元

  二、入股金额及利润分配比例:

  乙方按照每股投入资金50.00(伍拾)万元起算(本合同约定时间内股金不计利息),乙方投入的资金同甲方进行风险共同承担的原则进行利润分配,具体按以下方法实施:

  1、如本项目清水房建面的销售均价为6000元/m,则甲方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及方式按公式:利润=计算出的金额向乙方分配利润;

  2、如本项目的房屋销售清水房建面均价大于或小于6000元/m(但不得小于或等于5000元/m的基价),则甲方按本协议约定的返6000元/m按公式:利润=投入股金总额×(1+、清水房建面销售均价小于6000元/m按公式:利润=投入股金总额×(计22算出的金额向乙方分配利润;

  3、如本项目的清水房销售建面均价小于或等于5000元/m,甲方对乙方不进行利润分配,则甲方用该项目房屋抵扣乙方投入的股本(抵扣房屋的价格按本项目相同或*似位臵、楼层、户型的房屋销售市场价格计算);

  三、乙方投资款的支付时间及支付方式:

  本协议签定后3日内将约定相应额度的款项一次性拨付至甲方的银行账户,甲方查证到账款项额度同本合同约定额度相符后即出具收款依据给乙方(甲方出具的收款依据作为乙方日后享受该项目利润分配的有效证件)。

  四、乙方投资款及投资回报返还时间及方式:

  1、返还时间:项目全部建成完工验收后6个月内一次性返还本金;甲方与施工单位结算完成后3个月内一次性分配利润。

  2、返还方式:乙方可自由选择现金返还或房屋抵账两种方式(注:选择以房屋抵账方式返还的,签定本合同时甲乙双方另行签订房屋抵账协议)。

  3、利润金额:乙方的最终利润是甲方扣除乙方应缴纳利润所得税后的金额。

  4、甲方按本协议支付完清乙方的投资款及利润后,甲乙双方签署关于本项目的入股文件及资料自然失效。

  五、乙方的投资仅限于该项目的建设,不涉及甲方公司的其他任何业务。

  六、乙方不参与甲方该项目的任何日常及其它管理工作。

  七、免责约定: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和无法完全履行,双方协商解除本合同,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八、在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时,双方应按照互谅互让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按本合同约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九、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相应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代表:

  20__年_月_日20__年_月_日

投资合同11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传真: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邮编:)

  电话:传真:

  双方本着友好协商,互利互惠的原则,就甲方于20xx年9月18日-19日在北京举办的“20xx风险投资扶持*企业新加坡上市双赢模式推介会”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双方合作内容:

  甲方发起并主办“20xx风险投资扶持*企业新加坡上市双赢模式推介会”乙方作为本次推介会的代理合作单位与甲方合作,推介会举办地点为北京、举办时间为20xx年9月18日—19日。

  第二条双方合作权利与义务:

  1、甲方负责本次推介会的招商文案策划、演讲嘉宾的联系和确认、场地的落实与布置、对会场进行总体控制与协调,并负责保障本次推介会圆满顺利完成。

  2、甲方为乙方提供招商之宣传材料。

  3、甲方负责合作项目的媒体支持。

  4、甲方对本次推介会的招商文案,演讲嘉宾及用于招商的宣传材料,享有独立的知识产权。

  5、乙方利用本身掌握的客户资源为本次推介会作招商工作,以付费客户为准。

  6、乙方招商收入,由乙方或参会人员直接以电汇形式在开会前一周内将会费汇入甲方指定帐户。

  7、乙方招收参会人员的会费,甲方按标准对招商价格7折与乙方进行结算。(注:甲方标准的对外招商价格为人民币3000元/人)。甲方扣除乙方收入的应缴税金。

  8、乙方对外招商应保持和甲方一致或高于甲方价格,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降价,如甲方发现乙方有降价行为,甲方有权取消乙方合作代理资格。

  第三条法律责任:

  1、推介会期间如果出现质量问题受到参会代表起诉,*科技财富杂志社负责解决有关纠纷并承担责任。

  2、推介会期间如因法定的不可抗力事由而非协议约定的.事由导致本次推介会无法举办或无法如期举行,则协议双方互不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但代理方有义务协助主办方处理事宜,包括退票和协调。

  第四条保密条款:

  双方在合作或合作之外从对方获得任何有价值的商业信息或技术信息应予以严格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人批漏或泄露,也不得擅自许可别人使用,违反本条将视为严重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一切由此导致的经济损失。

  第五条协议之不可转让性:

  本协议约定之权利义务具有不可转让性,任何一方在取得对方明确的书面同意之前,不得就本协议书部分或全部内容进行转让,否则实施转让方将视为严重违约,转让行为无效。

  第六条争议解决

  双方协议书发生争议或纠纷,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被告方所在地有管辖权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其他:

  1、本协议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效力等同。

  2、协议书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定补充协议予以确定。

  双方签署如下:

  甲方:

  (盖章)乙方:(盖章)

  负责人:(签字)负责人:(签字)

  签署时间:签署时间:

投资合同12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乙方在甲方境内建设 项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项目经营范围为,总投资??? 万元,分??期投入,首期投资不低于???? 万元,年产值约元人民币。

  二、甲方通过协议方式向乙方出让位于*—东盟经济园区??工业园内的工业用地??? 亩,出让价格???万元/亩,具**置见项目用地红线图和土地出让合同书。

  三、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必须于?? 年?? 月?? 日前支付土地款的?? %即???万元人民币;余额??? 万元人民币分?? 期支付,第一期于投产后半年内支付?? %即????万元人民币,第二期土地款即????万元人民币于投产后???年内付清。

  四、按照甲方经济发展的要求和乙方项目推进的可能性,本项目应于??? ______年???月前竣工投产。

  甲方保证建设用地符合甲方的总体规划,并保证周边没有土地纠纷,有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并积极为乙方提供项目建设的一切便利条件。

  六、甲方将本项目作为对外招商引资项目看待,项目报批及建设所需要的手续由甲方指派管委会的相关部门和专人办理,乙方负责提供所需的资料文件及费用。

  七、甲方承诺乙方享受国家规定的沿海开放城市和西部大开发的税费优惠政策及其他与本项目相关的税费政策。

  八、甲方负责将水、电接至乙方厂区红线图边。

  九、甲方承诺积极协助乙方为本项目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证。

  十、甲方承诺积极向乙方推荐客户,协助拓展社会资源和公共关系。

  十一、甲方承诺积极协助、配合乙方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工作。

  十二、甲方在本合同签订后???个工作日内作出该项目用地红线图,乙方拿到红线图须交纳10万元履约保证金,待项目开工建设??日后甲方退还该履约保证金。

  十三、乙方负责厂区红线图内排水、排污设施的建设并达到国家环保排放标准。

  十四、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一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商执照及税务登记手续。

  十五、乙方必须依法经营,照章缴纳各种税费。

  十六、乙方承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期间,该土地用于建设??? 项目及后续发展项目,在不改变工业用地性质、符合工业产业规划布局的前提下可用于其他项目的开发。

  十七、乙方同意通过南宁华侨投资区职业介绍所优先招收当地非技术工种合同工人。

  十八、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九、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如自然灾害等,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的,双方协商解决。

  二十、本合同签订后三个月内乙方必须开工建设,否则本合同无效。

  二十一、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二份。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管理委员会

  代表:????

  签字日期:


投资合同 (菁华10篇)(扩展3)

——投资公司借款合同 (菁华10篇)

投资公司借款合同1

  甲方(出借人):

  身份证号码:

  乙方(借款人):

  法定代表人:

  公司地址:

  营业执照号注册号:

  丙方(担保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营业执照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在*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出借人)_________出借人民币_________,期限_________个月,自_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年___月___日止。借款期限届满日为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的,顺延至节假日、休息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利息按实际占有天数计算。

  第二条 借款利率为月息_________%,从出资人实际交付借款之日起计息至本金结清之日。

  第三条 乙方借款用途为经营周转。乙方承诺合法使用借款,不得用作违法活动。

  第四条 甲方应在合同签订后当日,一次性向乙方交付全部借款。具体借款金额和借款时间以支付凭证为准。

  第五条 乙方还款方式为:按月还息,每月20日为乙方的'付息终结日。在每月1日至20日(含20日)期间借款的借款人需将第一个月利息直接交给出借人;20日之后借款的借款人应在次月的20日之前(含20日)支付的第一个利息。本金分期归还或到期后一次性归还,具体归还办法见还款计划书。

  第六条 根据乙方之请求,丙方愿对本合同项下甲方对乙方的全部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借款到期之日起三日内如乙方未能足额将借款本金偿还甲方时,丙方保证将应付款项(包括借款本金、利息)偿付给甲方。

  第七条 因乙方不履行还款义务,丙方为乙方代为偿还借款后,甲方即将本合同项下的包括借款本金和利息等在内的所有债权转让给丙方,丙方即成为乙方新的债权人,丙方享有本合同中甲方对乙方享有的所有合同权利。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每月20日(含20日)之前支付利息,由丙方于三日内代为偿付(节假日顺延),同时乙方应自逾期之日起按借款金额每日千分之五向丙方支付滞纳金。

  2、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偿还本金的,应自逾期之日起按借款金额每日千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因乙方未按期、足额向甲方履行还款义务而导致丙方向甲方垫款的,乙方应自丙方垫款之日起,向丙方支付垫款金额40%的违约金。若丙方垫付之后,乙方仍未偿还垫付款,自逾期之日起,按借款金额日千分之五向丙方支付滞纳金。丙方有权在不通知乙方的情况下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网络等媒体发布乙方的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

  4、在借款期间,若借款人预留在_______公司的联系方式、实际居住地、工作单位等发生变化导致无法与借款人取得联系,而借款人明知还款义务和期限却不主动和_______公司联系,也不按期还款,最终导致瑞*公司进行催收的,上述行为每发生一次,乙方应向________公司支付______元的违约金。

  5、在借款期间,乙方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或无力清偿欠款,而导致_________公司采取相关措施的,除支付采取相关措施而支出的全部费用外(包括律师费),乙方还应向_________公司支付_________元的违约金。

  6、借款合同签订后,若甲方不按时、足额将借款交付给乙方,由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7、自甲方实际向乙方发放贷款当日,乙方应向丙方缴纳保证金。在乙方按时付清本息后,丙方无息全额退还保证金。若乙方发生上述任何一项违约行为,则丙方有权直接从乙方所交纳保证金中扣除相应违约金和滞纳金,且在保证金金额不足以支付当前违约金和滞纳金的情况下,丙方保留向乙方追索的权利。

  8、若丙方违反上述第七条约定,则丙方应赔偿甲方违约金,即每超过一日赔偿甲方人民_________元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九条 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如果发生争议,双方应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本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三方协商解决。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丙方各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丙方(签字):

  年 月 日

投资公司借款合同2

  经*_________银行_________(下称贷款方)与_________(下称借款方)充分协商,根据《借款合同条例》和*_________银行的有关规定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由贷款方向借款方提供____________(种类)贷款(大写)_________元,用于_________,还款期限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利率按月息_________‰计算。贷款利率如遇国家调整,按调整后的新利率和计息方法计算。

  具体用款、还款计划如下:……

  第二条 贷款方应在符合国家信贷政策和计划的前提下,按期、按额向借款方提供贷款。否则,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逾期贷款的`加息同。

  第三条 借款方愿遵守贷款方的有关贷款办法规定,并按本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否则,贷款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收回或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对违约部分,按规定加收_________%利息。

  第四条 借款方应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并以_________(详见清册),上述财物的所有权归____________(借款方或第三方),现作价_________元,作为本合同载明借款的抵押财物。借款方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本息,又无特定理由的,贷款方有权处理抵押财物,从中优先受偿。对不足受偿的贷款,贷款方仍有权向借款方追偿。

  第五条 抵押财物由_________保管。抵押期间,借款方不得擅自转让、买卖抵押财物,不得重复设置抵押。发生上述行为均属无效。

  抵押财物的保管方应当保证抵押财物在抵押期间的安全、完整。在抵押贷款本息未清偿期间,发生抵押财物毁损、灭失的,由保管方承担责任。

  第六条 贷款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和抵押财物的保管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对上述情况应完整如实地提供。对借款方违反借款合同的行为,贷款方有权按有关规定给予信贷制裁。

  贷款方按规定收回或提前收回贷款,均可直接从借款方存款帐户中扣收。

  第七条 贷款到期,借款方不能归还贷款本息,又未与贷款方达成延期协议的,由贷款方按照规定程序处理抵押财物,清偿贷款本息。从逾期之日起至贷款全部清偿前,贷款方按规定对未清偿部分加收_________%的利息。并随时可以从借款方的存款帐户中直接扣收逾期贷款本息。

  第八条 在借款方抵押财物之外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多个债权人的债务时,借款方愿以其财产(包括应收款项)优先偿还所欠贷款方的贷款本息。

  第九条 借贷双方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需要诉讼的,向贷款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的,按有关仲裁规定办理。

  第十条 其他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及银行有关贷款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本合同经借、贷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借、贷双方各持_________份。

  借 款 方

  借款单位 公 章

  (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 章

  经办人 章

  开户银行及帐号

  贷 款 方

  贷款单位 公 章

  (或合同专用章)

  负责人 章

  经办人 章

投资公司借款合同3

  甲方(出借人): 身份证号码:

  乙方(借款人): 法定代表人: 公司地址: 营业执照号注册号:

  丙方(担保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在*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出借人)_________出借人民币_________,期限___个月,自_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年___月___日止。借款期限届满日为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的,顺延至节假日、休息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利息按实际占有天数计算。

  第二条:借款利率为月息___‰,从出资人实际交付借款之日起计息至本金结清之日。

  第三条:乙方借款用途为经营周转。乙方承诺合法使用借款,不得用作违法活动。

  第四条:甲方应在合同签订后当日,一次性向乙方交付全部借款。具体借款金额和借款时间以支付凭证为准。

  第五条:乙方还款方式为:按月还息,每月20日为乙方的付息终结日。在每月1日至20日(含20日)期间借款的借款人需将第一个月利息直接交给出借人;20日之后借款的借款人应在次月的20日之前(含20日)支付的第一个利息。本金分期归还或到期后一次性归还,具体归还办法见还款计划书。

  第六条:根据乙方之请求,丙方愿对本合同项下甲方对乙方的全部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借款到期之日起三日内如乙方未能足额将借款本金偿还甲方时,丙方保证将应付款项(包括借款本金、利息)偿付给甲方。

  第七条:因乙方不履行还款义务,丙方为乙方代为偿还借款后,甲方即将本合同项下的包括借款本金和利息等在内的所有债权转让给丙方,丙方即成为乙方新的债权人,丙方享有本合同中甲方对乙方享有的所有合同权利。

  第八条:本合同如须办理公证,乙方承担公证费用。

  第九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交的资料、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调查。

  2、合同履行期间,甲方不得提前解除合同,抽回资金。

  3、借款交付后,配合丙方对乙方使用借款进行管理和监控。

  第十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使用借款,不得将借款转作他用,更不得用于违法行为。

  2、乙方应根据丙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文件及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文件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3、按照约定向丙方支付担保服务费。

  4、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

  5、乙方的居住地、联系方式、单位的变迁等发生变更,必须在变更后三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及丙方。

  6、乙方服从丙方的贷后管理与风险监控。

  7、自甲方实际向乙方发放贷款当日,乙方应向丙方缴纳人民币______保证金。

  第十一条: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乙方提交的资料、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调查,对乙方的资信、资产状况进行调查。

  2、按照约定承担保证责任后,丙方成为乙方新的债权人,享有原债权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

  3、受甲方委托对乙方使用借款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催收,并对借款风险进行监控。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每月20日(含20日)之前支付利息,由丙方于三日内代为偿付(节假日顺延),同时乙方应自逾期之日起按借款金额每日千分之五向丙方支付滞纳金。

  2、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偿还本金的,应自逾期之日起按借款金额每日千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因乙方未按期、足额向甲方履行还款义务而导致丙方向甲方垫款的,乙方应自丙方垫款之日起,向丙方支付垫款金额40%的违约金。若丙方垫付之后,乙方仍未偿还垫付款,自逾期之日起,按借款金额日千分之五向丙方支付滞纳金。丙方有权在不通知乙方的情况下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网络等媒体发布乙方的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

  4、在借款期间,若借款人预留在XX公司的联系方式、实际居住地、工作单位等发生变化导致无法与借款人取得联系,而借款人明知还款义务和期限却不主动和XX公司联系,也不按期还款,最终导致瑞银公司进行催收的,上述行为每发生一次,乙方应向XX公司支付1000元的违约金。

  5、在借款期间,乙方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或无力清偿欠款,而导致XX公司采取相关措施的,除支付采取相关措施而支出的全部费用外(包括律师费),乙方还应向XX公司支付5000元的违约金。

  6、借款合同签订后,若甲方不按时、足额将借款交付给乙方,由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7、自甲方实际向乙方发放贷款当日,乙方应向丙方缴纳保证金。在乙方按时付清本息后,丙方无息全额退还保证金。若乙方发生上述任何一项违约行为,则丙方有权直接从乙方所交纳保证金中扣除相应违约金和滞纳金,且在保证金金额不足以支付当前违约金和滞纳金的情况下,丙方保留向乙方追索的权利。

  8、若丙方违反上述第七条约定,则丙方应赔偿甲方违约金,即每超过一日赔偿甲方人民100元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乙方提前偿还借款的,除按照实际用款期间支付利息外,还应当向甲方再支付一个月的利息作为提前还款的违约金。

  第十四条:因本合同发生纠纷,由丙方住所地所在法院管辖。乙方自愿接受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本合同一式____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自甲方实际向乙方发放贷款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声明条款

  1、甲方、乙方已详细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应甲方、乙方要求,丙方已经就本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甲方、乙方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充分了解。

  2、甲方、乙方、丙方有权签署本合同。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投资公司借款合同4

  合同编号:

  借款人名称:贷款人名称: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主要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

  电话:电话: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签订合同日期:

  签订合同地点:

  借款人:(以下称甲方)

  贷款人:(以下称乙方)

  甲方为支付 项目所需外币资金,向乙方申请使用 贷款。乙方经审查,同意按与 签订的国外借贷协议约定的条款向甲方转贷 贷款。甲、乙双方遵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贷款币种、项目、种类、金额、用途、利率、期限如下:

  币种项目

  种类

  金额(大写):

  *贷款:

  买方信贷:

  混合贷款:

  用途:

  *贷款:

  利率:

  买方信贷:

  混合贷款:

  *贷款:

  期限:

  买方信贷:

  混合贷款:

  第二条开立账户。甲方应在乙方的营业部门开立贷款账户和本外币存款账户(包括人民币和外汇还款准备金账户),用于办理用款、还款、付息及付费等。

  第三条甲方使用借款的前提条件。在具备下列全部条件后,甲方方可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

  1.“国外贷款协议”已生效并允许支款;

  2.本借贷合同已生效;

  3.对外签订的有关本“项目”的“商务合同”已经有关部门批准生效;

  4.乙方已收到甲方送交的、按照“商务合同”规定列明用途的“用款计划表”和“还款计划表”;

  5.甲方已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开立有关账户。

  第四条借款使用。甲方使用借款,应按“用款计划表”列明用款日期提前个营业日向乙方提交“用款单”。乙方自收到甲方“用款单”之日起应在个营业日内按用款计划向甲方提供贷款。

  第五条还款资金来源。甲方用下列资金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及有关费用:

  1.

  2.

  3.

  4.

  第六条还款方式。甲方应在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内按“还款计划表”偿还借款本息及支付费用,甲方偿还借款,应于约定每次偿还借款本息前 个营业日将与应还款项等额的资金存入甲方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开立的存款账户中,以保证按时还款。

  第七条还款币种:甲方应以与借款币种相同的货币偿还借款本息和支付费用。

  第八条计息方式。按照与签订的“国外借贷协议”的约定,本合同项下贷款采取如下方式计收利息:

  第九条费用支付。本合同项下下列费用由甲方用与借款币种相同的货币向乙方支付:

  1.承担费:根据借款的未用金额,按年率 %支付,自“国外贷款协议”签订日天后开始,到每次实际支用贷款日止。在每个付息日与利息同时支付。

  2.管理费:按借款总额的%支付。自“国外借贷协议”签订后 天由甲方通过乙方对外一次性支付。

  3.转贷费:乙方为提供本贷款收取的转贷手续费为年率%,由甲方按尚未偿付的贷款发生额与支付利息相同的方式和时间向乙方支付。

  4.出口信贷项下发生的保险费用,由甲方向乙方如数支付。

  5.“国外借贷协议”项下发生的其他费用及国内转贷过程中在本合同项下发生的费用均由甲方按乙方要求支付。

  第十条还款担保。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及相应费用,由取得乙方认可的担保人以保证和(或)抵押的方式提供担保,并另行签订“保证合同”和(或)“抵押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十一条监督、检查。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有权检查、监督本合同项下贷款的使用情况,甲方应按乙方的要求向乙方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十二条保险。甲方应将使用本合同项下借款购置的设备在到货、建设和还款期间的风险进行投保。保险金额应不低于乙方贷给甲方全部贷款的本金。甲方投保后,应将保险单项下的权益转让给乙方。

  第十三条合同的变更、解除

  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

  2.甲方如因特殊原因需延长本合同约定的用款期限,应在用款期结束前个营业日向乙方提出申请,经乙方同意,双方办理延期用款手续。

  3.甲方不能按还本付息计划偿付借款本息和费用,需要延长还款期限时,应在约定的还款日期前个营业日内向乙方提出申请,经乙方审查同意,双方签订延期还款协议。

  4.甲方如要提前还款,应提前 个营业日书面通知乙方,经乙方同意,双方签订提前还款协议。

  5.甲、乙任何一方需要变更本合同其他条款或解除本合同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合同解除后,甲方已占用的乙方贷款和应付利息和费用,应偿付给乙方。

  6.变更和解除合同的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

  7.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因实行承包、租赁、兼并或其他原因而改变经营方式时,最迟应于天前通知乙方。乙方有权参与清产核资和承包、租赁、兼并等合同(或协议)的研究签订。甲方如要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接受单位、

  新设单位或其他任何第三者时,应经乙方书面同意。同时,受让人应无条件地遵守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承担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

  第十四条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用款期限提用借款,又未按本合同第十三条第2项的约定办理延期用款手续,或虽提出延期用款申请,乙方经审查不同意延长用款期限的,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用款计划提供贷款,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而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所受损失时,还应给予赔偿。上述违约金数额,根据违约数额,按实际违约天数每日以万分之计算。

  2.甲方如不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乙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全部或部分已发放的款项,并对违约使用部分,按银行规定收取 %的罚息。乙方提前收回贷款,可直接从甲方存款账户中扣收,需要其他金融机构协助扣收的,可商请其他金融机构代为扣收。

  3.甲方擅自提前归还贷款,乙方可以拒收,并可根据违约金额,按实际违约天数每日向乙方支付万分之 的违约金;乙方擅自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应根据违约数额,按实际违约天数每日向甲方支付万分之的违约金,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而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的,还应给予赔偿,但出现本条第2项、第6项、第7项、第8项和第10项的情况时除外。

  4.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按期按额偿还借款本息和费用,也未按本合同第十三条第3项的约定与乙方签订延期还款协议,或所延期限已到仍不能归还借款本息和费用时,乙方有权限期和主动追收逾期贷款本息和费用。对逾期贷款,乙方按银行规定在原利率基础上加收%的罚息,并可从甲方存款账户中直接扣收逾期贷款本息、费用和罚息。需要其他金融机构协助扣收的,可商请其他金融机构代为扣收。

  5.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擅自变更合同其他条款,或擅自解除合同,其行为无效,并应按贷款总额的万分之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因一方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且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的,还应赔偿对方所受损失。

  6.甲方向乙方提供报表和其他资料不真实,经乙方指出且拒不改正的,乙方可停止发放贷款,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乙方收回贷款可直接从甲方存款账户中扣收。

  7.甲方在使用借款中如造成物资积压、损失浪费,乙方可按规定收取%的罚息,并可直接从甲方存款账户中扣收贷款本息费用和罚息。

  8.甲方因经营管理不善发生亏损或虚盈实亏,或与第三者发生债务纠纷,无力向乙方偿还借款本息和费用时,乙方可停止发放贷款,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乙方收回贷款本息可直接从甲方存款账户中扣收。

  9.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九条的约定按期按额支付费用,乙方可直接从甲方在乙方营业部门或其分支机构开立的本、外币存款账户中扣收尚未支付的金额。

  10.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二条有关保险的约定,乙方可视情况采取下列一项或几项措施:责令甲方限期纠正;停止提供贷款;收回全部或部分贷款。

  第十五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下列第()项方式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七条甲方向乙方提交的借款申请书、用款单、用款还款计划以及乙方要求甲方提供的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材料,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八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或主要负责人:(签章)

  年月日 年月日

投资公司借款合同5

  合同编号:

  借款人名称:贷款人名称: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主要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

  电话:电话: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签订合同日期:

  签订合同地点:

  借款人:(以下称甲方)

  贷款人:(以下称乙方)

  甲方为支付 项目所需外币资金,向乙方申请使用 贷款。乙方经审查,同意按与 签订的国外借贷协议约定的条款向甲方转贷 贷款。甲、乙双方遵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贷款币种、项目、种类、金额、用途、利率、期限如下:

  币种项目

  种类

  金额(大写):

  *贷款:

  买方信贷:

  混合贷款:

  用途:

  *贷款:

  利率:

  买方信贷:

  混合贷款:

  *贷款:

  期限:

  买方信贷:

  混合贷款:

  第二条开立账户。甲方应在乙方的营业部门开立贷款账户和本外币存款账户(包括人民币和外汇还款准备金账户),用于办理用款、还款、付息及付费等。

  第三条甲方使用借款的前提条件。在具备下列全部条件后,甲方方可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

  1.“国外贷款协议”已生效并允许支款;

  2.本借贷合同已生效;

  3.对外签订的有关本“项目”的“商务合同”已经有关部门批准生效;

  4.乙方已收到甲方送交的、按照“商务合同”规定列明用途的“用款计划表”和“还款计划表”;

  5.甲方已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开立有关账户。

  第四条借款使用。甲方使用借款,应按“用款计划表”列明用款日期提前个营业日向乙方提交“用款单”。乙方自收到甲方“用款单”之日起应在个营业日内按用款计划向甲方提供贷款。

  第五条还款资金来源。甲方用下列资金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及有关费用:

  1.

  2.

  3.

  4.

  第六条还款方式。甲方应在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内按“还款计划表”偿还借款本息及支付费用,甲方偿还借款,应于约定每次偿还借款本息前 个营业日将与应还款项等额的资金存入甲方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开立的存款账户中,以保证按时还款。

  第七条还款币种:甲方应以与借款币种相同的货币偿还借款本息和支付费用。

  第八条计息方式。按照与签订的“国外借贷协议”的约定,本合同项下贷款采取如下方式计收利息:

  第九条费用支付。本合同项下下列费用由甲方用与借款币种相同的货币向乙方支付:

  1.承担费:根据借款的未用金额,按年率 %支付,自“国外贷款协议”签订日天后开始,到每次实际支用贷款日止。在每个付息日与利息同时支付。

  2.管理费:按借款总额的%支付。自“国外借贷协议”签订后 天由甲方通过乙方对外一次性支付。

  3.转贷费:乙方为提供本贷款收取的转贷手续费为年率%,由甲方按尚未偿付的贷款发生额与支付利息相同的方式和时间向乙方支付。

  4.出口信贷项下发生的保险费用,由甲方向乙方如数支付。

  5.“国外借贷协议”项下发生的其他费用及国内转贷过程中在本合同项下发生的费用均由甲方按乙方要求支付。

  第十条还款担保。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及相应费用,由取得乙方认可的担保人以保证和(或)抵押的方式提供担保,并另行签订“保证合同”和(或)“抵押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十一条监督、检查。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有权检查、监督本合同项下贷款的使用情况,甲方应按乙方的要求向乙方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十二条保险。甲方应将使用本合同项下借款购置的设备在到货、建设和还款期间的风险进行投保。保险金额应不低于乙方贷给甲方全部贷款的本金。甲方投保后,应将保险单项下的权益转让给乙方。

  第十三条合同的变更、解除

  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

  2.甲方如因特殊原因需延长本合同约定的用款期限,应在用款期结束前个营业日向乙方提出申请,经乙方同意,双方办理延期用款手续。

  3.甲方不能按还本付息计划偿付借款本息和费用,需要延长还款期限时,应在约定的还款日期前个营业日内向乙方提出申请,经乙方审查同意,双方签订延期还款协议。

  4.甲方如要提前还款,应提前 个营业日书面通知乙方,经乙方同意,双方签订提前还款协议。

  5.甲、乙任何一方需要变更本合同其他条款或解除本合同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合同解除后,甲方已占用的乙方贷款和应付利息和费用,应偿付给乙方。

  6.变更和解除合同的`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

  7.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因实行承包、租赁、兼并或其他原因而改变经营方式时,最迟应于天前通知乙方。乙方有权参与清产核资和承包、租赁、兼并等合同(或协议)的研究签订。甲方如要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接受单位、

  新设单位或其他任何第三者时,应经乙方书面同意。同时,受让人应无条件地遵守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承担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

  第十四条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用款期限提用借款,又未按本合同第十三条第2项的约定办理延期用款手续,或虽提出延期用款申请,乙方经审查不同意延长用款期限的,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用款计划提供贷款,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而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所受损失时,还应给予赔偿。上述违约金数额,根据违约数额,按实际违约天数每日以万分之计算。

  2.甲方如不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乙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全部或部分已发放的款项,并对违约使用部分,按银行规定收取 %的罚息。乙方提前收回贷款,可直接从甲方存款账户中扣收,需要其他金融机构协助扣收的,可商请其他金融机构代为扣收。

  3.甲方擅自提前归还贷款,乙方可以拒收,并可根据违约金额,按实际违约天数每日向乙方支付万分之 的违约金;乙方擅自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应根据违约数额,按实际违约天数每日向甲方支付万分之的违约金,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而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的,还应给予赔偿,但出现本条第2项、第6项、第7项、第8项和第10项的情况时除外。

  4.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按期按额偿还借款本息和费用,也未按本合同第十三条第3项的约定与乙方签订延期还款协议,或所延期限已到仍不能归还借款本息和费用时,乙方有权限期和主动追收逾期贷款本息和费用。对逾期贷款,乙方按银行规定在原利率基础上加收%的罚息,并可从甲方存款账户中直接扣收逾期贷款本息、费用和罚息。需要其他金融机构协助扣收的,可商请其他金融机构代为扣收。

  5.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擅自变更合同其他条款,或擅自解除合同,其行为无效,并应按贷款总额的万分之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因一方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且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的,还应赔偿对方所受损失。

  6.甲方向乙方提供报表和其他资料不真实,经乙方指出且拒不改正的,乙方可停止发放贷款,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乙方收回贷款可直接从甲方存款账户中扣收。

  7.甲方在使用借款中如造成物资积压、损失浪费,乙方可按规定收取%的罚息,并可直接从甲方存款账户中扣收贷款本息费用和罚息。

  8.甲方因经营管理不善发生亏损或虚盈实亏,或与第三者发生债务纠纷,无力向乙方偿还借款本息和费用时,乙方可停止发放贷款,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乙方收回贷款本息可直接从甲方存款账户中扣收。

  9.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九条的约定按期按额支付费用,乙方可直接从甲方在乙方营业部门或其分支机构开立的本、外币存款账户中扣收尚未支付的金额。

  10.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二条有关保险的约定,乙方可视情况采取下列一项或几项措施:责令甲方限期纠正;停止提供贷款;收回全部或部分贷款。

  第十五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下列第()项方式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七条甲方向乙方提交的借款申请书、用款单、用款还款计划以及乙方要求甲方提供的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材料,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八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或主要负责人:(签章)

  年月日 年月日

投资公司借款合同6

  甲方(出借人):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

  乙方(借款人):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 公司地址: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注册号:___________

  丙方(担保人): 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在*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出借人)_________出借人民币_________,期限___个月,自_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年___月___日止。借款期限届满日为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的,顺延至节假日、休息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利息按实际占有天数计算。

  第二条:借款利率为月息___‰,从出资人实际交付借款之日起计息至本金结清之日。 第三条:乙方借款用途为经营周转。乙方承诺合法使用借款,不得用作违法活动。 第四条:甲方应在合同签订后当日,一次性向乙方交付全部借款。具体借款金额和借款时间以支付凭证为准。

  第五条:乙方还款方式为:按月还息,每月20日为乙方的付息终结日。在每月1日至20日(含20日)期间借款的借款人需将第一个月利息直接交给出借人;20日之后借款的借款人应在次月的20日之前(含20日)支付的第一个利息。本金分期归还或到期后一次性归还,具体归还办法见还款计划书。

  第六条:根据乙方之请求,丙方愿对本合同项下甲方对乙方的全部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借款到期之日起三日内如乙方未能足额将借款本金偿还甲方时,丙方保证将应付款项(包括借款本金、利息)偿付给甲方。

  第七条:因乙方不履行还款义务,丙方为乙方代为偿还借款后,甲方即将本合同项下的包括借款本金和利息等在内的所有债权转让给丙方,丙方即成为乙方新的债权人,丙方享有本合同中甲方对乙方享有的所有合同权利。

  第八条:本合同如须办理公证,乙方承担公证费用。

  第九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交的资料、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调查。

  2、 合同履行期间,甲方不得提前解除合同,抽回资金。

  3、 借款交付后,配合丙方对乙方使用借款进行管理和监控。

  第十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使用借款,不得将借款转作他用,更不得用于违法行为。

  2、 乙方应根据丙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文件及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文件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3、 按照约定向丙方支付担保服务费。

  4、 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

  5、 乙方的居住地、联系方式、单位的变迁等发生变更,必须在变更后三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及丙方。

  6、 乙方服从丙方的贷后管理与风险监控。

  7、 自甲方实际向乙方发放贷款当日,乙方应向丙方缴纳人民币______保证金。

  第十一条: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对乙方提交的资料、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调查,对乙方的资信、资产状况进行调查。

  2、按照约定承担保证责任后,丙方成为乙方新的债权人,享有原债权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

  3、受甲方委托对乙方使用借款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催收,并对借款风险进行监控。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 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每月20日(含20日)之前支付利息,由丙方于三日内代为偿付(节假日顺延),同时乙方应自逾期之日起按借款金额每日千分之五向丙方支付滞纳金。

  2、 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偿还本金的,应自逾期之日起按借款金额每日千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 因乙方未按期、足额向甲方履行还款义务而导致丙方向甲方垫款的,乙方应自丙方垫款之日起,向丙方支付垫款金额40%的违约金。若丙方垫付之后,乙方仍未偿还垫付款,自逾期之日起,按借款金额日千分之五向丙方支付滞纳金。丙方有权在不通知乙方的情况下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网络等媒体发布乙方的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

  4、 在借款期间,若借款人预留在____公司的联系方式、实际居住地、工作单位等发生变化导致无法与借款人取得联系,而借款人明知还款义务和期限却不主动和____公司联系,也不按期还款,最终导致瑞银公司进行催收的,上述行为每发生一次,乙方应向____公司支付1000元的违约金。

  5、 在借款期间,乙方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或无力清偿欠款,而导致____公司采取相关措施的,除支付采取相关措施而支出的全部费用外(包括律师费),乙方还应向____公司支付5000元的违约金。

  6、 借款合同签订后,若甲方不按时、足额将借款交付给乙方,由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7、 自甲方实际向乙方发放贷款当日,乙方应向丙方缴纳保证金。在乙方按时付清本息后,丙方无息全额退还保证金。若乙方发生上述任何一项违约行为,则丙方有权直接从乙方所交纳保证金中扣除相应违约金和滞纳金,且在保证金金额不足以支付当前违约金和滞纳金的情况下,丙方保留向乙方追索的权利。

  8、 若丙方违反上述第七条约定,则丙方应赔偿甲方违约金,即每超过一日赔偿甲方人民100元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乙方提前偿还借款的,除按照实际用款期间支付利息外,还应当向甲方再支付一个月的利息作为提前还款的违约金。

  第十四条:因本合同发生纠纷,由丙方住所地所在法院管辖。乙方自愿接受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本合同一式____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自甲方实际向乙方发放贷款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声明条款

  1、 甲方、乙方已详细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应甲方、乙方要求,丙方已经就本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甲方、乙方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充分了解。

  2、 甲方、乙方、丙方有权签署本合同。

  甲方(签章):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 丙方(签章):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______年 ______月 ______日 ______年 ______月 ______日 ______年 ______月 ______日

投资公司借款合同7

  甲方(借款方)

  乙方(用款方)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友好合作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本合作协议,双方合作的基本原则是:甲方出借资金,获取固定15%年息(分12个月支付,每个月支付1.25%),不承担投资亏损风险,不分享固定利息以外的盈利;乙方出资风险保证金,承担证券投资交易责任及投资亏损风险,在保证甲方取得固定月息1.25%的前提下获取投资的全部盈余。具体细则如下:

  一、指定帐户:在 证券公司 营业部,甲方所开立资金账号: 股东名称: 上海证券股东代码: 深圳证券股东代码: .双方将资金共同存入甲方帐户,甲方出资人民币 万元整,乙方出资人民币 万元整(甲方资金的15%)作为风险保证金, 乙方承诺不用于除权证及庄股的交易,投资具有价值的股票,双方并保证各自资金来源的绝对合法性。甲乙双方共同向证券营业部申请办理甲方壹年内正常交易下资产禁取手续。甲方在乙方操作期间不得挂失,不得撤消指定交易,不得转托管,不得提前支取。除*仓需要,任何一方不得私自更改交易密码。如擅自更改密码及上述违约行为,则支付对方5%违约金。

  二、帐户操作: 协议期间,甲方将该帐户交易密码提供给乙方操作交易,甲方有权监控帐户资产市值,甲方无交易操作权,如甲方违约则由此造成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并且支付乙方为本合同已经支付利息的3倍作为违约金;协议期间若甲方因不可抗力因素提前终止协议,应提前壹个月通知乙方,若帐户盈利,则甲方支付乙方为本合同已经支付利息的.3倍作为违约金。否则,造成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并退还乙方为本合同已经支付利息的2倍作为违约金。若乙方因不可抗力因素提前终止协议,乙方支付甲方全年15%利息的剩余部分。

  三、利息结算:签署协议当日乙方即支付甲方下月固定利息人民币 元(既甲方投入资产总额的1.25%),如乙方满一个月未能按时支付甲方下月利息(既甲方投入资产总额的1.25%),则视为乙方终止协议,甲方即有权更改密码并*仓,剩余资产全部归甲方所有。

  四、风险控制: 当该帐户的资产总值下降至108%市值既 万元时,乙方必须当即补足资金至 万元,既115%市值。当资产总值下降至108%而乙方没能及时存入资金,甲方有权在不通知乙方的情况下修改密码强行*仓,终止协议,*仓所得部分归甲方所有。

  五、收益结算: 帐户资产市值高于人民币 元(既甲方投入资产的125%)时,乙方有权随时将高出125%市值部分转入乙方指定账户。

  六、期满结算:乙方应将甲方证券账户中的所有资产变现。双方并办理解禁手续。同时甲方将甲方存入资金以外属于乙方的风险保证金及盈利全额划到乙方指定帐户,否则从次日起甲方按当日资产总额日千分之五支付给乙方违约金。

  七、保密条款:双方互相均赋有为对方保密的责任和义务。除国家有权机关的查询、审计、稽核等原因外,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本协议项下的所有协议内容。乙方资产运作属于高级商业机密,甲方不得向第三方透露乙方操作状况,如甲方向第三方透露资产操作情况导致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支付。乙方不得向第三方透露甲方资产状况,否则视为违约。

  八、协议期限:壹年。既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协议期满如双方同意续借则应于本协议届满前10个工作日内协商,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按此协议为准签署下年度借款协议。

  九、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本协议而产生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无效,则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本协议签定地为 市。自签署后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

  身份证号码: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盖章)

  身份证号码:

  日期: 年 月 日

投资公司借款合同8

  甲方(出借人): 身份证号码:

  乙方(借款人): 法定代表人: 公司地址: 营业执照号注册号:

  丙方(担保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在*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出借人)_________出借人民币_________,期限___个月,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借款期限届满日为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的,顺延至节假日、休息日后的

  第一个工作日,利息按实际占有天数计算。

  第二条:借款利率为月息___‰,从出资人实际交付借款之日起计息至本金结清之日。

  第三条:乙方借款用途为经营周转。乙方承诺合法使用借款,不得用作违法活动。

  第四条:甲方应在合同签订后当日,一次性向乙方交付全部借款。具体借款金额和借款时间以支付凭证为准。

  第五条:乙方还款方式为:按月还息,每月____日为乙方的付息终结日。在每月____日至____日(含____日)期间借款的借款人需将

  第一个月利息直接交给出借人;____日之后借款的借款人应在次月的____日之前(含____日)支付的

  第一个利息。本金分期归还或到期后一次性归还,具体归还办法见还款计划书。

  第六条:根据乙方之请求,丙方愿对本合同项下甲方对乙方的全部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借款到期之日起____日内如乙方未能足额将借款本金偿还甲方时,丙方保证将应付款项(包括借款本金、利息)偿付给甲方。

  第七条:因乙方不履行还款义务,丙方为乙方代为偿还借款后,甲方即将本合同项下的包括借款本金和利息等在内的所有债权转让给丙方,丙方即成为乙方新的债权人,丙方享有本合同中甲方对乙方享有的所有合同权利。

  第八条:本合同如须办理公证,乙方承担公证费用。

  第九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交的资料、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调查。

  2、 合同履行期间,甲方不得提前解除合同,抽回资金。

  3、 借款交付后,配合丙方对乙方使用借款进行管理和监控。

  第十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使用借款,不得将借款转作他用,更不得用于违法行为。

  2、 乙方应根据丙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文件及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文件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3、 按照约定向丙方支付担保服务费。

  4、 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

  5、 乙方的居住地、联系方式、单位的变迁等发生变更,必须在变更后____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及丙方。

  6、 乙方服从丙方的贷后管理与风险监控。

  7、 自甲方实际向乙方发放贷款当日,乙方应向丙方缴纳人民币______保证金。

  第十一条: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对乙方提交的资料、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调查,对乙方的资信、资产状况进行调查。

  2、按照约定承担保证责任后,丙方成为乙方新的债权人,享有原债权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

  3、受甲方委托对乙方使用借款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催收,并对借款风险进行监控。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每月____日(含____日)之前支付利息,由丙方于____日内代为偿付(节假日顺延),同时乙方应自逾期之日起按借款金额每日千分之五向丙方支付滞纳金。

  2、 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偿还本金的,应自逾期之日起按借款金额每日千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因乙方未按期、足额向甲方履行还款义务而导致丙方向甲方垫款的,乙方应自丙方垫款之日起,向丙方支付垫款金额40%的违约金。若丙方垫付之后,乙方仍未偿还垫付款,自逾期之日起,按借款金额日千分之五向丙方支付滞纳金。丙方有权在不通知乙方的情况下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网络等媒体发布乙方的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

  4、在借款期间,若借款人预留在___公司的联系方式、实际居住地、工作单位等发生变化导致无法与借款人取得联系,而借款人明知还款义务和期限却不主动和___公司联系,也不按期还款,最终导致XX公司进行催收的,上述行为每发生一次,乙方应向___公司支付1000元的违约金。

  5、在借款期间,乙方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或无力清偿欠款,而导致g___公司采取相关措施的,除支付采取相关措施而支出的全部费用外(包括律师费),乙方还应向___公司支付5000元的违约金。

  6、 借款合同签订后,若甲方不按时、足额将借款交付给乙方,由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7、自甲方实际向乙方发放贷款当日,乙方应向丙方缴纳保证金。在乙方按时付清本息后,丙方无息全额退还保证金。若乙方发生上述任何一项违约行为,则丙方有权直接从乙方所交纳保证金中扣除相应违约金和滞纳金,且在保证金金额不足以支付当前违约金和滞纳金的情况下,丙方保留向乙方追索的权利。

  8、 若丙方违反上述

  第七条约定,则丙方应赔偿甲方违约金,即每超过____日赔偿甲方人民100元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乙方提前偿还借款的,除按照实际用款期间支付利息外,还应当向甲方再支付一个月的利息作为提前还款的违约金。

  第十四条:因本合同发生纠纷,由丙方住所地所在法院管辖。乙方自愿接受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本合同一式____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自甲方实际向乙方发放贷款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声明条款

  1、甲方、乙方已详细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应甲方、乙方要求,丙方已经就本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甲方、乙方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充分了解。

  2、 甲方、乙方、丙方有权签署本合同。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投资公司借款合同9

  合同编号:

  借款人名称:贷款人名称: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主要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

  电话:电话: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签订合同日期:

  签订合同地点:

  借款人:(以下称甲方)

  贷款人:(以下称乙方)

  甲方为支付 项目所需外币资金,向乙方申请使用 贷款。乙方经审查,同意按与 签订的国外借贷协议约定的条款向甲方转贷 贷款。甲、乙双方遵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贷款币种、项目、种类、金额、用途、利率、期限如下:

  币种项目

  种类

  金额(大写):

  *贷款:

  买方信贷:

  混合贷款:

  用途:

  *贷款:

  利率:

  买方信贷:

  混合贷款:

  *贷款:

  期限:

  买方信贷:

  混合贷款:

  第二条开立账户。甲方应在乙方的营业部门开立贷款账户和本外币存款账户(包括人民币和外汇还款准备金账户),用于办理用款、还款、付息及付费等。

  第三条甲方使用借款的前提条件。在具备下列全部条件后,甲方方可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

  1.“国外贷款协议”已生效并允许支款;

  2.本借贷合同已生效;

  3.对外签订的有关本“项目”的“商务合同”已经有关部门批准生效;

  4.乙方已收到甲方送交的、按照“商务合同”规定列明用途的“用款计划表”和“还款计划表”;

  5.甲方已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开立有关账户。

  第四条借款使用。甲方使用借款,应按“用款计划表”列明用款日期提前个营业日向乙方提交“用款单”。乙方自收到甲方“用款单”之日起应在个营业日内按用款计划向甲方提供贷款。

  第五条还款资金来源。甲方用下列资金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及有关费用:

  1.

  2.

  3.

  4.

  第六条还款方式。甲方应在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内按“还款计划表”偿还借款本息及支付费用,甲方偿还借款,应于约定每次偿还借款本息前 个营业日将与应还款项等额的资金存入甲方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开立的存款账户中,以保证按时还款。

  第七条还款币种:甲方应以与借款币种相同的货币偿还借款本息和支付费用。

  第八条计息方式。按照与签订的“国外借贷协议”的约定,本合同项下贷款采取如下方式计收利息:

  第九条费用支付。本合同项下下列费用由甲方用与借款币种相同的货币向乙方支付:

  1.承担费:根据借款的未用金额,按年率 %支付,自“国外贷款协议”签订日天后开始,到每次实际支用贷款日止。在每个付息日与利息同时支付。

  2.管理费:按借款总额的%支付。自“国外借贷协议”签订后 天由甲方通过乙方对外一次性支付。

  3.转贷费:乙方为提供本贷款收取的转贷手续费为年率%,由甲方按尚未偿付的贷款发生额与支付利息相同的方式和时间向乙方支付。

  4.出口信贷项下发生的保险费用,由甲方向乙方如数支付。

  5.“国外借贷协议”项下发生的其他费用及国内转贷过程中在本合同项下发生的费用均由甲方按乙方要求支付。

  第十条还款担保。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及相应费用,由取得乙方认可的担保人以保证和(或)抵押的方式提供担保,并另行签订“保证合同”和(或)“抵押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十一条监督、检查。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有权检查、监督本合同项下贷款的使用情况,甲方应按乙方的要求向乙方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十二条保险。甲方应将使用本合同项下借款购置的设备在到货、建设和还款期间的风险进行投保。保险金额应不低于乙方贷给甲方全部贷款的本金。甲方投保后,应将保险单项下的权益转让给乙方。

  第十三条合同的变更、解除

  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

  2.甲方如因特殊原因需延长本合同约定的用款期限,应在用款期结束前个营业日向乙方提出申请,经乙方同意,双方办理延期用款手续。

  3.甲方不能按还本付息计划偿付借款本息和费用,需要延长还款期限时,应在约定的还款日期前个营业日内向乙方提出申请,经乙方审查同意,双方签订延期还款协议。

  4.甲方如要提前还款,应提前 个营业日书面通知乙方,经乙方同意,双方签订提前还款协议。

  5.甲、乙任何一方需要变更本合同其他条款或解除本合同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合同解除后,甲方已占用的乙方贷款和应付利息和费用,应偿付给乙方。

  6.变更和解除合同的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

  7.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因实行承包、租赁、兼并或其他原因而改变经营方式时,最迟应于天前通知乙方。乙方有权参与清产核资和承包、租赁、兼并等合同(或协议)的研究签订。甲方如要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接受单位、

  新设单位或其他任何第三者时,应经乙方书面同意。同时,受让人应无条件地遵守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承担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

  第十四条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用款期限提用借款,又未按本合同第十三条第2项的约定办理延期用款手续,或虽提出延期用款申请,乙方经审查不同意延长用款期限的,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用款计划提供贷款,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而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所受损失时,还应给予赔偿。上述违约金数额,根据违约数额,按实际违约天数每日以万分之计算。

  2.甲方如不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乙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全部或部分已发放的款项,并对违约使用部分,按银行规定收取 %的罚息。乙方提前收回贷款,可直接从甲方存款账户中扣收,需要其他金融机构协助扣收的,可商请其他金融机构代为扣收。

  3.甲方擅自提前归还贷款,乙方可以拒收,并可根据违约金额,按实际违约天数每日向乙方支付万分之 的违约金;乙方擅自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应根据违约数额,按实际违约天数每日向甲方支付万分之的违约金,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而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的,还应给予赔偿,但出现本条第2项、第6项、第7项、第8项和第10项的情况时除外。

  4.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按期按额偿还借款本息和费用,也未按本合同第十三条第3项的约定与乙方签订延期还款协议,或所延期限已到仍不能归还借款本息和费用时,乙方有权限期和主动追收逾期贷款本息和费用。对逾期贷款,乙方按银行规定在原利率基础上加收%的罚息,并可从甲方存款账户中直接扣收逾期贷款本息、费用和罚息。需要其他金融机构协助扣收的,可商请其他金融机构代为扣收。

  5.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擅自变更合同其他条款,或擅自解除合同,其行为无效,并应按贷款总额的万分之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因一方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且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的,还应赔偿对方所受损失。

  6.甲方向乙方提供报表和其他资料不真实,经乙方指出且拒不改正的,乙方可停止发放贷款,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乙方收回贷款可直接从甲方存款账户中扣收。

  7.甲方在使用借款中如造成物资积压、损失浪费,乙方可按规定收取%的罚息,并可直接从甲方存款账户中扣收贷款本息费用和罚息。

  8.甲方因经营管理不善发生亏损或虚盈实亏,或与第三者发生债务纠纷,无力向乙方偿还借款本息和费用时,乙方可停止发放贷款,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乙方收回贷款本息可直接从甲方存款账户中扣收。

  9.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九条的约定按期按额支付费用,乙方可直接从甲方在乙方营业部门或其分支机构开立的本、外币存款账户中扣收尚未支付的金额。

  10.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二条有关保险的约定,乙方可视情况采取下列一项或几项措施:责令甲方限期纠正;停止提供贷款;收回全部或部分贷款。

  第十五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下列第()项方式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七条甲方向乙方提交的借款申请书、用款单、用款还款计划以及乙方要求甲方提供的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材料,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八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或主要负责人:(签章)

  年月日 年月日

投资公司借款合同10

  贷款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按一定利率和必须归还等条件出借货币资金的一种信用活动形式。广义的贷款指贷款、贴现 、透支等出贷资金的总称。银行通过贷款的方式将所集中的货币和货币资金投放出去,可以满足社会扩大再生产对补充资金的需要,促进经济的发展;同时,银行也可以由此取得贷款利息收入,增加银行自身的积累。

  甲方(出借人)

  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

  乙方(借款人)

  法定代表人:

  公司地址:

  营业执照号注册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在*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出借人) 出借人民币 ,期限壹个月,自 年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借款利率为月息 ‰,从出资人实际交付借款之日起计息至本金结清之日。

  第三条:乙方借款用途为经营周转。乙方承诺合法使用借款,不得用作违法活动。

  第四条:甲方应在合同签订后当日,一次性向乙方交付全部借款。

  第五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交的资料、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调查。

  2、 合同履行期间,甲方不得提前解除合同,抽回资金。

  3、 借款交付后,配合丙方对乙方使用借款进行管理和监控。

  第六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使用借款,不得将借款转作他用,更不得用于违法行为。

  2、 乙方应根据要求提供相应的文件及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文件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3、 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

  第七条:违约责任

  1、 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偿还本金的,应自逾期之日起按借款金额每日千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 借款合同签订后,若甲方不按时、足额将借款交付给乙方,由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因本合同发生纠纷,由甲方住所地所在法院管辖。乙方自愿接受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甲方实际向乙方发放贷款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投资合同 (菁华10篇)(扩展4)

——证券投资合同 (菁华10篇)

证券投资合同1

  基金发起人: 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 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建设银行

  一、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依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在*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订立《_____-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自XX年6月1日起,本基金合同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之规定,若本基金合同内容存在与该法冲突之处的,应以该法规定为准,本基金合同相应内容自动根据该法规定作相应变更和调整。届时如果该法和/或其他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要求对前述变更和调整进行公告的,还应进行公告。

  本基金合同是规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本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时起,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_____-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基金发起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设立,并经*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

  *证监会对本基金设立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保证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_____-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本《_____-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3、招募说明书:指《_____-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证监会:指*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5、银行监管机构:指*人民银行及/或*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6、《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7、《合同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8、《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9、《暂行办法》:指1997年11月14日经*批准发布并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10、《试点办法》:指XX年10月8日由*证监会发布并施行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

  11、元:指人民币元;

  12、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13、基金发起人:指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4、基金管理人:指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5、基金托管人:指*建设银行;

  16、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17、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18、《公开说明书》:指《_____-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公开说明书》,即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公告一次的有关本基金的简介、投资组合公告、经营业绩、重要变更事项和其他按法律法规规定应披露事项的说明;《公开说明书》是对《招募说明书》的定期更新;

  19、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0、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

  21、机构投资者:指在*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本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2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境内合法设立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之规定参加的会议;

  24、设立募集期: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合同生效日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25、基金合同生效日: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基金净认购额超过人民币2亿元,且认购户数达到100人的条件下,基金发起人依据《基金法》向*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_____-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的日期;

  26、基金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并经*证监会批准终止基金的日期;

  27、存续期: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2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29、认购:指在本基金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0、申购: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1、赎回: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2、转换: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要求基金管理人接受申请将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行为;

  33、转托管:指投资者将其所持有的某一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号指定到另一交易账号进行交易的行为;

  34、投资指令: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35、销售代理人: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36、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销售代理人;

  37、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

  38、指定媒体:指*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互联网网站;

  39、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40、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41、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42、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4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投资等的价值总和;

  4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46、标的指数:指本基金投资组合跟踪的对象指数,本基金以道琼斯*88指数为标的指数,但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变更标的指数。

  47、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以及其他对本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48、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本合同由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三、基金合同当事人

  (一) 基金发起人

  名称: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办公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

  总经理:_______

  成立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证监会证监基金字[______]_____号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______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基金管理人

  名称: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办公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总经理:______

  成立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证监会证监基金字[______]______号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______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 基金托管人

  名称:*建设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邮政编码:100032

  法定代表人:

  成立日期:1954年10月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

  注册资本:851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债券;买卖*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人民银行批准的委托代理业务及其他业务(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法或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四、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 基金发起人的权利

  1、申请设立基金;

  2、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 基金发起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公告招募说明书;

  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4、基金不能成立时按规定退还所募集资金本息、承担发行费用;

  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2、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质押、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3、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或委托收取投资者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4、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5、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7、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并对基金资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呈报*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有权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更换基金托管人,或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基金管理人应行使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10、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依法为基金融资;

  11、依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法》,代表基金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13、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订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14、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7、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委托其他人运作基金资产;

  8、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9、按照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10、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1、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2、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3、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和分红款项;

  1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7、保管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18、确保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9、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或因处理基金事务不当对第三人所负债务或者其受到的损失,应以其自有财产承担,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4、公*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防止在不同基金间进行有损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及资源分配;

  25、负责为基金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26、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的投资运作,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应呈报*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除非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否则,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向*证监会报告;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基金托管人将遵守《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地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相互独立,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其托管的其他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资产,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得将任何基金资产转为其自有财产,违背此款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所涉及的基金资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5、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以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以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

  8、对基金商业秘密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者进行基金交易有关情况负有保密义务,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或投资者的相关情况及资料等;除《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遵守和服从司法机构、*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的判决、裁决、决定、命令而作出的`披露不应视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基金合同》规定的保密义务;

  9、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本基金的单位基金资产净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11、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

  12、在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3、保存有关基金托管事务的完整记录15年以上;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7、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8、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或因违背托管职责或者处理基金事务不当对第三人所负债务或者其受到的损失,应以其自有财产承担,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不予执行,并向*证监会报告;

  21、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2、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出*或者委派代表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取得基金收益;

  3、监督基金经营情况,查询或获取公开的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

  4、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

  5、在不同的基金直销或代销机构之间转托管;

  6、获取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7、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其义务;

  8、依照本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及时依据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10、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承担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以其对基金的投资额为限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 召开事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决定终止基金;

  5、与其它基金合并;

  6、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8、更换标的指数,但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9、*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10、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以下情形不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在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在*证监会允许的条件下调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 召集方式

  1、在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在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未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无法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可由持有本基金10%(不含1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就同一事项召集;若就同一事项出现若干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则由提出该等提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推选出代表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 通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前30天,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信息披露媒体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

  (3)有权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2、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四) 会议的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

  2、通讯方式开会

  通讯方式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在*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公众媒体上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3、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现场开会或通讯方式开会的条件,则对同一议题可履行再次开会的程序,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为10天,但确定有权出*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利登记日不应发生变化。

  4、属于以现场开会方式再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亲自出*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的基金份额凭证显示,全部有效的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

  5、属于以通讯表决方式再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会议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证监会备案。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基金合同、决定终止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不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0天提交召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现场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5天前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5天的间隔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应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5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 不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需由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20%(不含2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月。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款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不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天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不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作出。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进行要求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但其中需*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构核准或备案的,自履行完毕相关手续之日起生效。

  除非本《基金合同》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与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证监会批准,须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3)代表基金总份额50%以上(不含5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

  (4)*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

  基金管理人辞任,但新的管理人确定之前,其仍须履行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批准,须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3)代表基金总份额50%以上(不含5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基金托管人退任;

证券投资合同2

  一、协议双方

  (一)甲方(委托投资方):xxx,x,现年xx岁,xx省xx市xx县人,家住xx县xx小区xx号。身份证编号xxx。

  (二)乙方(受委托方):xxx,x,现年xx岁,xx省xx市xx县人,家住xx县xx小区xx号。身份证编号xxx。

  二、协议标的

  人民币xx元,大写xx圆。

  三、协议内容

  (一)、协议标的使用权问题

  1、协议标的由甲方提供,甲方获得所提供标的的所有权。

  2、甲方委托乙方用协议标的进行证券投资,时间x年,在该期间,协议标的的使用权属乙方。

  (二)标的的安全管理问题

  1、由甲方在证券公司开设证券投资账户,自己保留资金账户。

  2、甲方将证券账户内的证券账户交由乙方,委托其代为全权进行证券投资。

  3、在协议的投资年限内,协议标的封闭运行,甲方不得提前撤资。

  (三)证券投资服务

  1、乙方受托全权负责标的的证券投资服务工作,每半年定期通报投资盈亏。

  2、乙方具体的投资计划属核心商业机密,甲方无权知晓。

  (四)投资利润分配与风险承担

  1、投资的利润与风险匹配,由甲乙双方共担,各占50%。如果投资出现亏损,所亏损的本金由甲乙双方各承担50%;如果投资盈利,除本金外的盈利部分由甲乙双方各分配50%。

  2、利润与亏损结算日:投资期满后的`15日内(含15日)

  (五)投资协议生效日期

  该投资协议经双方签订后,从甲方将标的划入乙方管理的证券账户之时起生效(凭证为:《乙方收款书》)。

  (六)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所造成的投资亏损自负,并付给乙方年10万元(大写壹拾万圆)人民币的委托理财费。

  2、乙方违约,造成的投资亏损由乙方承担,并付给甲方年10万元(大写壹拾万圆)人民币的资金使用费。

  四、其他

  协议未约定的其他内容以双方补充协议为准。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方各执一份,见证方一份。(正文内容完)

  协议双方签字

  甲方:

  乙方:

  见证方:

  20xx年x月x日

证券投资合同3

  基金发起人: 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 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建设银行

  一、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依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在*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订立《_____-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自XX年6月1日起,本基金合同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之规定,若本基金合同内容存在与该法冲突之处的,应以该法规定为准,本基金合同相应内容自动根据该法规定作相应变更和调整。届时如果该法和/或其他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要求对前述变更和调整进行公告的,还应进行公告。

  本基金合同是规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本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时起,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_____-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基金发起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设立,并经*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

  *证监会对本基金设立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保证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_____-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本《_____-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3、招募说明书:指《_____-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证监会:指*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5、银行监管机构:指*人民银行及/或*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6、《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7、《合同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8、《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9、《暂行办法》:指1997年11月14日经*批准发布并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10、《试点办法》:指XX年10月8日由*证监会发布并施行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

  11、元:指人民币元;

  12、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13、基金发起人:指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4、基金管理人:指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5、基金托管人:指*建设银行;

  16、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17、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18、《公开说明书》:指《_____-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公开说明书》,即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公告一次的有关本基金的简介、投资组合公告、经营业绩、重要变更事项和其他按法律法规规定应披露事项的说明;《公开说明书》是对《招募说明书》的定期更新;

  19、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0、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

  21、机构投资者:指在*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本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2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境内合法设立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之规定参加的会议;

  24、设立募集期: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合同生效日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25、基金合同生效日: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基金净认购额超过人民币2亿元,且认购户数达到100人的条件下,基金发起人依据《基金法》向*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_____-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的日期;

  26、基金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并经*证监会批准终止基金的日期;

  27、存续期: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2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29、认购:指在本基金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0、申购: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1、赎回: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2、转换: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要求基金管理人接受申请将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行为;

  33、转托管:指投资者将其所持有的某一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号指定到另一交易账号进行交易的行为;

  34、投资指令: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35、销售代理人: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36、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销售代理人;

  37、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

  38、指定媒体:指*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互联网网站;

  39、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40、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41、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42、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4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投资等的价值总和;

  4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46、标的指数:指本基金投资组合跟踪的对象指数,本基金以道琼斯*88指数为标的指数,但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变更标的指数。

  47、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以及其他对本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48、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本合同由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三、基金合同当事人

  (一) 基金发起人

  名称: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办公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

  总经理:_______

  成立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证监会证监基金字[______]_____号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______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基金管理人

  名称: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办公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总经理:______

  成立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证监会证监基金字[______]______号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______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 基金托管人

  名称:*建设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邮政编码:100032

  法定代表人:

  成立日期:1954年10月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

  注册资本:851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债券;买卖*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人民银行批准的委托代理业务及其他业务(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法或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四、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 基金发起人的权利

  1、申请设立基金;

  2、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 基金发起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公告招募说明书;

  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4、基金不能成立时按规定退还所募集资金本息、承担发行费用;

  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2、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质押、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3、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或委托收取投资者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4、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5、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7、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并对基金资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呈报*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有权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更换基金托管人,或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基金管理人应行使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10、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依法为基金融资;

  11、依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法》,代表基金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13、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订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14、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7、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委托其他人运作基金资产;

  8、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9、按照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10、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1、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2、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3、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和分红款项;

  1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7、保管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18、确保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9、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或因处理基金事务不当对第三人所负债务或者其受到的损失,应以其自有财产承担,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4、公*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防止在不同基金间进行有损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及资源分配;

  25、负责为基金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26、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的投资运作,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应呈报*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除非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否则,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向*证监会报告;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基金托管人将遵守《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地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相互独立,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其托管的其他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资产,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得将任何基金资产转为其自有财产,违背此款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所涉及的基金资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5、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以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以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

  8、对基金商业秘密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者进行基金交易有关情况负有保密义务,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或投资者的相关情况及资料等;除《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遵守和服从司法机构、*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的判决、裁决、决定、命令而作出的披露不应视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基金合同》规定的保密义务;

  9、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本基金的单位基金资产净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11、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

  12、在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3、保存有关基金托管事务的完整记录15年以上;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7、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8、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或因违背托管职责或者处理基金事务不当对第三人所负债务或者其受到的损失,应以其自有财产承担,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不予执行,并向*证监会报告;

  21、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2、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出*或者委派代表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取得基金收益;

  3、监督基金经营情况,查询或获取公开的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

  4、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

  5、在不同的基金直销或代销机构之间转托管;

  6、获取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7、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其义务;

  8、依照本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及时依据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10、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承担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以其对基金的投资额为限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 召开事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决定终止基金;

  5、与其它基金合并;

  6、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8、更换标的指数,但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9、*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10、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以下情形不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在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在*证监会允许的条件下调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 召集方式

  1、在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在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未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无法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可由持有本基金10%(不含1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就同一事项召集;若就同一事项出现若干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则由提出该等提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推选出代表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 通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前30天,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信息披露媒体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

  (3)有权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2、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四) 会议的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

  2、通讯方式开会

  通讯方式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在*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公众媒体上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3、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现场开会或通讯方式开会的条件,则对同一议题可履行再次开会的程序,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为10天,但确定有权出*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利登记日不应发生变化。

  4、属于以现场开会方式再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亲自出*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的基金份额凭证显示,全部有效的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

  5、属于以通讯表决方式再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会议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证监会备案。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基金合同、决定终止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不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0天提交召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现场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5天前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5天的间隔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应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5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 不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需由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20%(不含2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月。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款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不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天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不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作出。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进行要求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但其中需*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构核准或备案的,自履行完毕相关手续之日起生效。

  除非本《基金合同》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与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证监会批准,须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3)代表基金总份额50%以上(不含5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

  (4)*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

  基金管理人辞任,但新的管理人确定之前,其仍须履行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批准,须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3)代表基金总份额50%以上(不含5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基金托管人退任;

证券投资合同4

  基金发起人: 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 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建设银行

  一、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依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在*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订立《_____-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自XX年6月1日起,本基金合同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之规定,若本基金合同内容存在与该法冲突之处的,应以该法规定为准,本基金合同相应内容自动根据该法规定作相应变更和调整。届时如果该法和/或其他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要求对前述变更和调整进行公告的,还应进行公告。

  本基金合同是规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本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时起,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_____-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基金发起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设立,并经*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

  *证监会对本基金设立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保证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_____-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本《_____-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3、招募说明书:指《_____-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证监会:指*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5、银行监管机构:指*人民银行及/或*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6、《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7、《合同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8、《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9、《暂行办法》:指1997年11月14日经*批准发布并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10、《试点办法》:指XX年10月8日由*证监会发布并施行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

  11、元:指人民币元;

  12、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13、基金发起人:指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4、基金管理人:指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5、基金托管人:指*建设银行;

  16、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17、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18、《公开说明书》:指《_____-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公开说明书》,即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公告一次的有关本基金的简介、投资组合公告、经营业绩、重要变更事项和其他按法律法规规定应披露事项的说明;《公开说明书》是对《招募说明书》的定期更新;

  19、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0、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

  21、机构投资者:指在*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本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2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境内合法设立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之规定参加的会议;

  24、设立募集期: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合同生效日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25、基金合同生效日: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基金净认购额超过人民币2亿元,且认购户数达到100人的条件下,基金发起人依据《基金法》向*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_____-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的日期;

  26、基金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并经*证监会批准终止基金的日期;

  27、存续期: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2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29、认购:指在本基金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0、申购: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1、赎回: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2、转换: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要求基金管理人接受申请将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行为;

  33、转托管:指投资者将其所持有的某一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号指定到另一交易账号进行交易的行为;

  34、投资指令: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35、销售代理人: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36、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销售代理人;

  37、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

  38、指定媒体:指*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互联网网站;

  39、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40、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41、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42、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4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投资等的价值总和;

  4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46、标的指数:指本基金投资组合跟踪的对象指数,本基金以道琼斯*88指数为标的指数,但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变更标的指数。

  47、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以及其他对本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48、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本合同由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三、基金合同当事人

  (一) 基金发起人

  名称: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办公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

  总经理:_______

  成立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证监会证监基金字[______]_____号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______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基金管理人

  名称: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办公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总经理:______

  成立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证监会证监基金字[______]______号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______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 基金托管人

  名称:*建设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邮政编码:100032

  法定代表人:

  成立日期:1954年10月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

  注册资本:851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债券;买卖*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人民银行批准的委托代理业务及其他业务(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法或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四、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 基金发起人的权利

  1、申请设立基金;

  2、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 基金发起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公告招募说明书;

  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4、基金不能成立时按规定退还所募集资金本息、承担发行费用;

  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2、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质押、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3、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或委托收取投资者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4、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5、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7、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并对基金资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呈报*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有权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更换基金托管人,或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基金管理人应行使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10、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依法为基金融资;

  11、依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法》,代表基金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13、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订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14、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7、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委托其他人运作基金资产;

  8、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9、按照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10、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1、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2、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3、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和分红款项;

  1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7、保管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18、确保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9、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或因处理基金事务不当对第三人所负债务或者其受到的损失,应以其自有财产承担,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4、公*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防止在不同基金间进行有损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及资源分配;

  25、负责为基金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26、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的投资运作,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应呈报*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除非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否则,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向*证监会报告;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基金托管人将遵守《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地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相互独立,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其托管的其他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资产,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得将任何基金资产转为其自有财产,违背此款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所涉及的基金资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5、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以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以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

  8、对基金商业秘密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者进行基金交易有关情况负有保密义务,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或投资者的相关情况及资料等;除《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遵守和服从司法机构、*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的判决、裁决、决定、命令而作出的披露不应视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基金合同》规定的保密义务;

  9、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本基金的单位基金资产净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11、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

  12、在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3、保存有关基金托管事务的完整记录15年以上;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7、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8、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或因违背托管职责或者处理基金事务不当对第三人所负债务或者其受到的损失,应以其自有财产承担,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不予执行,并向*证监会报告;

  21、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2、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出*或者委派代表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取得基金收益;

  3、监督基金经营情况,查询或获取公开的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

  4、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

  5、在不同的基金直销或代销机构之间转托管;

  6、获取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7、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其义务;

  8、依照本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及时依据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10、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承担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以其对基金的投资额为限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 召开事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决定终止基金;

  5、与其它基金合并;

  6、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8、更换标的指数,但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9、*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10、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以下情形不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在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在*证监会允许的条件下调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 召集方式

  1、在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在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未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无法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可由持有本基金10%(不含1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就同一事项召集;若就同一事项出现若干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则由提出该等提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推选出代表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 通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前30天,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信息披露媒体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

  (3)有权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2、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四) 会议的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

  2、通讯方式开会

  通讯方式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在*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公众媒体上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3、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现场开会或通讯方式开会的条件,则对同一议题可履行再次开会的程序,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为10天,但确定有权出*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利登记日不应发生变化。

  4、属于以现场开会方式再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亲自出*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的基金份额凭证显示,全部有效的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

  5、属于以通讯表决方式再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会议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证监会备案。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基金合同、决定终止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不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0天提交召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现场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5天前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5天的间隔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应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5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 不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需由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20%(不含2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月。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款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不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天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不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作出。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进行要求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但其中需*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构核准或备案的,自履行完毕相关手续之日起生效。

  除非本《基金合同》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与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证监会批准,须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3)代表基金总份额50%以上(不含5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

  (4)*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

  基金管理人辞任,但新的管理人确定之前,其仍须履行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批准,须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3)代表基金总份额50%以上(不含5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基金托管人退任;

证券投资合同5

  基金发起人: 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 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建设银行

  一、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依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在*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订立《_____-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自XX年6月1日起,本基金合同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之规定,若本基金合同内容存在与该法冲突之处的,应以该法规定为准,本基金合同相应内容自动根据该法规定作相应变更和调整。届时如果该法和/或其他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要求对前述变更和调整进行公告的,还应进行公告。

  本基金合同是规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本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时起,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_____-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基金发起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设立,并经*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

  *证监会对本基金设立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保证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_____-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本《_____-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3、招募说明书:指《_____-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证监会:指*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5、银行监管机构:指*人民银行及/或*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6、《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7、《合同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8、《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9、《暂行办法》:指1997年11月14日经*批准发布并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10、《试点办法》:指XX年10月8日由*证监会发布并施行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

  11、元:指人民币元;

  12、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13、基金发起人:指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4、基金管理人:指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5、基金托管人:指*建设银行;

  16、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17、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18、《公开说明书》:指《_____-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公开说明书》,即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公告一次的有关本基金的简介、投资组合公告、经营业绩、重要变更事项和其他按法律法规规定应披露事项的说明;《公开说明书》是对《招募说明书》的定期更新;

  19、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0、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

  21、机构投资者:指在*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本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2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境内合法设立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之规定参加的会议;

  24、设立募集期: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合同生效日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25、基金合同生效日: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基金净认购额超过人民币2亿元,且认购户数达到100人的条件下,基金发起人依据《基金法》向*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_____-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的日期;

  26、基金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并经*证监会批准终止基金的日期;

  27、存续期: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2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29、认购:指在本基金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0、申购: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1、赎回: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2、转换: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要求基金管理人接受申请将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行为;

  33、转托管:指投资者将其所持有的某一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号指定到另一交易账号进行交易的行为;

  34、投资指令: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35、销售代理人: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36、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销售代理人;

  37、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

  38、指定媒体:指*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互联网网站;

  39、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40、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41、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42、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4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投资等的价值总和;

  4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46、标的指数:指本基金投资组合跟踪的对象指数,本基金以道琼斯*88指数为标的指数,但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变更标的指数。

  47、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以及其他对本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48、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本合同由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三、基金合同当事人

  (一) 基金发起人

  名称: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办公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

  总经理:_______

  成立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证监会证监基金字[______]_____号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______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基金管理人

  名称: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办公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总经理:______

  成立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证监会证监基金字[______]______号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______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 基金托管人

  名称:*建设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邮政编码:100032

  法定代表人:

  成立日期:1954年10月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

  注册资本:851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债券;买卖*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人民银行批准的委托代理业务及其他业务(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法或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四、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 基金发起人的权利

  1、申请设立基金;

  2、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 基金发起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公告招募说明书;

  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4、基金不能成立时按规定退还所募集资金本息、承担发行费用;

  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2、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质押、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3、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或委托收取投资者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4、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5、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7、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并对基金资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呈报*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有权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更换基金托管人,或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基金管理人应行使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10、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依法为基金融资;

  11、依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法》,代表基金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13、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订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14、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7、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委托其他人运作基金资产;

  8、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9、按照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10、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1、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2、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3、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和分红款项;

  1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7、保管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18、确保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9、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或因处理基金事务不当对第三人所负债务或者其受到的损失,应以其自有财产承担,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4、公*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防止在不同基金间进行有损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及资源分配;

  25、负责为基金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26、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的投资运作,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应呈报*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除非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否则,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向*证监会报告;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基金托管人将遵守《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地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相互独立,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其托管的其他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资产,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得将任何基金资产转为其自有财产,违背此款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所涉及的基金资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5、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以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以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

  8、对基金商业秘密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者进行基金交易有关情况负有保密义务,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或投资者的相关情况及资料等;除《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遵守和服从司法机构、*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的判决、裁决、决定、命令而作出的披露不应视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基金合同》规定的保密义务;

  9、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本基金的单位基金资产净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11、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

  12、在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3、保存有关基金托管事务的完整记录15年以上;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7、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8、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或因违背托管职责或者处理基金事务不当对第三人所负债务或者其受到的损失,应以其自有财产承担,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不予执行,并向*证监会报告;

  21、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2、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出*或者委派代表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取得基金收益;

  3、监督基金经营情况,查询或获取公开的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

  4、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

  5、在不同的基金直销或代销机构之间转托管;

  6、获取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7、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其义务;

  8、依照本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及时依据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10、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承担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以其对基金的投资额为限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 召开事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决定终止基金;

  5、与其它基金合并;

  6、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8、更换标的指数,但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9、*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10、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以下情形不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在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在*证监会允许的条件下调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 召集方式

  1、在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在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未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无法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可由持有本基金10%(不含1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就同一事项召集;若就同一事项出现若干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则由提出该等提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推选出代表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 通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前30天,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信息披露媒体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

  (3)有权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2、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四) 会议的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

  2、通讯方式开会

  通讯方式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在*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公众媒体上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3、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现场开会或通讯方式开会的条件,则对同一议题可履行再次开会的程序,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为10天,但确定有权出*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利登记日不应发生变化。

  4、属于以现场开会方式再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亲自出*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的基金份额凭证显示,全部有效的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

  5、属于以通讯表决方式再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会议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证监会备案。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基金合同、决定终止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不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0天提交召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现场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5天前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5天的间隔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应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5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 不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需由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20%(不含2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月。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款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不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天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不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作出。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进行要求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但其中需*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构核准或备案的,自履行完毕相关手续之日起生效。

  除非本《基金合同》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与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证监会批准,须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3)代表基金总份额50%以上(不含5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

  (4)*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

  基金管理人辞任,但新的管理人确定之前,其仍须履行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批准,须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3)代表基金总份额50%以上(不含5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基金托管人退任;

证券投资合同6

  基金发起人: 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 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建设银行

  一、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依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在*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订立《_____-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自XX年6月1日起,本基金合同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之规定,若本基金合同内容存在与该法冲突之处的,应以该法规定为准,本基金合同相应内容自动根据该法规定作相应变更和调整。届时如果该法和/或其他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要求对前述变更和调整进行公告的,还应进行公告。

  本基金合同是规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本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时起,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_____-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基金发起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设立,并经*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

  *证监会对本基金设立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保证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_____-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本《_____-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3、招募说明书:指《_____-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证监会:指*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5、银行监管机构:指*人民银行及/或*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6、《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7、《合同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8、《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9、《暂行办法》:指1997年11月14日经*批准发布并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10、《试点办法》:指XX年10月8日由*证监会发布并施行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

  11、元:指人民币元;

  12、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13、基金发起人:指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4、基金管理人:指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5、基金托管人:指*建设银行;

  16、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17、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18、《公开说明书》:指《_____-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公开说明书》,即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公告一次的有关本基金的简介、投资组合公告、经营业绩、重要变更事项和其他按法律法规规定应披露事项的说明;《公开说明书》是对《招募说明书》的定期更新;

  19、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0、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

  21、机构投资者:指在*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本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2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境内合法设立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之规定参加的会议;

  24、设立募集期: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合同生效日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25、基金合同生效日: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基金净认购额超过人民币2亿元,且认购户数达到100人的条件下,基金发起人依据《基金法》向*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_____-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的日期;

  26、基金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并经*证监会批准终止基金的日期;

  27、存续期: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2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29、认购:指在本基金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0、申购: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1、赎回: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2、转换: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要求基金管理人接受申请将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行为;

  33、转托管:指投资者将其所持有的某一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号指定到另一交易账号进行交易的行为;

  34、投资指令: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35、销售代理人: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36、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销售代理人;

  37、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

  38、指定媒体:指*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互联网网站;

  39、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40、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41、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42、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4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投资等的价值总和;

  4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46、标的指数:指本基金投资组合跟踪的对象指数,本基金以道琼斯*88指数为标的指数,但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变更标的指数。

  47、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以及其他对本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48、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本合同由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三、基金合同当事人

  (一) 基金发起人

  名称: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办公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

  总经理:_______

  成立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证监会证监基金字[______]_____号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______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基金管理人

  名称: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办公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总经理:______

  成立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证监会证监基金字[______]______号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______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 基金托管人

  名称:*建设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邮政编码:100032

  法定代表人:

  成立日期:1954年10月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

  注册资本:851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债券;买卖*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人民银行批准的委托代理业务及其他业务(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法或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四、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 基金发起人的权利

  1、申请设立基金;

  2、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 基金发起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公告招募说明书;

  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4、基金不能成立时按规定退还所募集资金本息、承担发行费用;

  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2、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质押、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3、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或委托收取投资者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4、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5、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7、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并对基金资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呈报*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有权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更换基金托管人,或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基金管理人应行使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10、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依法为基金融资;

  11、依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法》,代表基金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13、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订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14、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7、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委托其他人运作基金资产;

  8、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9、按照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10、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1、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2、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3、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和分红款项;

  1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7、保管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18、确保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9、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或因处理基金事务不当对第三人所负债务或者其受到的损失,应以其自有财产承担,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4、公*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防止在不同基金间进行有损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及资源分配;

  25、负责为基金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26、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的投资运作,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应呈报*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除非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否则,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向*证监会报告;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基金托管人将遵守《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地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相互独立,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其托管的其他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资产,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得将任何基金资产转为其自有财产,违背此款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所涉及的基金资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5、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以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以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

  8、对基金商业秘密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者进行基金交易有关情况负有保密义务,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或投资者的相关情况及资料等;除《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遵守和服从司法机构、*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的判决、裁决、决定、命令而作出的披露不应视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基金合同》规定的保密义务;

  9、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本基金的单位基金资产净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11、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

  12、在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3、保存有关基金托管事务的完整记录15年以上;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7、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8、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或因违背托管职责或者处理基金事务不当对第三人所负债务或者其受到的损失,应以其自有财产承担,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不予执行,并向*证监会报告;

  21、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2、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出*或者委派代表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取得基金收益;

  3、监督基金经营情况,查询或获取公开的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

  4、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

  5、在不同的基金直销或代销机构之间转托管;

  6、获取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7、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其义务;

  8、依照本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及时依据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10、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承担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以其对基金的投资额为限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 召开事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决定终止基金;

  5、与其它基金合并;

  6、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8、更换标的指数,但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9、*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10、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以下情形不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在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在*证监会允许的条件下调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 召集方式

  1、在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在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未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无法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可由持有本基金10%(不含1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就同一事项召集;若就同一事项出现若干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则由提出该等提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推选出代表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 通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前30天,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信息披露媒体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

  (3)有权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2、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四) 会议的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

  2、通讯方式开会

  通讯方式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在*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公众媒体上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3、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现场开会或通讯方式开会的条件,则对同一议题可履行再次开会的程序,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为10天,但确定有权出*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利登记日不应发生变化。

  4、属于以现场开会方式再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亲自出*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的基金份额凭证显示,全部有效的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

  5、属于以通讯表决方式再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会议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证监会备案。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基金合同、决定终止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不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0天提交召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现场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5天前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5天的间隔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应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5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 不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需由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20%(不含2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月。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款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不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天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不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作出。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进行要求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但其中需*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构核准或备案的,自履行完毕相关手续之日起生效。

  除非本《基金合同》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与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证监会批准,须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3)代表基金总份额50%以上(不含5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

  (4)*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

  基金管理人辞任,但新的管理人确定之前,其仍须履行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批准,须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3)代表基金总份额50%以上(不含5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基金托管人退任;

证券投资合同7

  甲方(持卡人):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东代码: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及邮编: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e-mail :_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沪、深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开通_________业务,委托乙方代理证券交易,并通过乙方提供的_________等多种接入方式进行证券委托交易等事项,达成本协议,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条 甲方熟悉并自愿遵守成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制定的《_________证券交易规定》和《_________储蓄卡章程》、《储蓄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

  第二条 甲方保证在申请开通_________时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并对其所提供资料形成的结果负责。提供的资料包括本人建行储蓄卡、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上海股东代码卡/深圳证券帐户及复印件。

  第三条 甲方同意按照不高于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标准缴纳有关交易费用。

  第四条 甲方若需选择乙方作为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指定交易代理机构时,本协议上所填上海股东代码即为甲方指定交易的帐户,双方同意并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拟订并公布的《指定交易协议书》内容。

  第五条 甲方使用互联网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承担因违反上述规定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后果。

  第六条 乙方郑重提请甲方务必注意股东代码、资金帐号、网上委托证书、证书密码及交易密码的保管和保密,凡使用甲方设定的密码以及此类数据信息进行的交易,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的有效交易。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种委托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其所产生的全部经济和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 甲方通过乙方提供的各种接入*台进行证券交易委托时,应遵守乙方相关的使用规定。甲方的委托记录以乙方的电脑记录为准,甲方对其委托交易的结果承担全部责任。

  第八条 甲方在开通__________________后,乙方将为甲方从事下列委托事项

  1.接受并执行甲方通过__________________等多种接入方式所发出的委托指令;

  2.代理甲方进行与每次有效委托买卖交易有关的成交后的有价证券的交割结算事宜;

  3.代理领取甲方应有的分红派息;

  4.协助办理甲方证券帐户中有效证券的托管和转托管事宜;

  5.以适当方式为甲方提供交易查询、对帐及其他与证券交易有关的市场服务。

  第九条 甲方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入甲方在_________银行同名储蓄卡帐户。_________银行按照甲方的申请和授权以及乙方提供的数据,代理甲方办理交易结算资金的自动划转。

  第十条 _________根据乙方提供的数据,将分红派息款转入甲方交易结算资金帐户对应的储蓄卡帐户。

  第十一条 乙方承诺:保守甲方开户资料和委托事项的秘密。但因司法机关和证券监管机关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有权调查机关要求提供甲方的开户资料、委托交易纪录等不在此限。

  第十二条 甲方若已经在其他证券公司办理指定交易,甲方必须在向原指定证券公司办理撤销指定交易后,方可向乙方重新申请办理指定交易。乙方和________银行对甲方因在原指定处办理有关手续不妥而影响在乙方处的正常交易所可能遭致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三条 乙方默认甲方参加每次新股配售,且不承担因申报成功或认购成功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第十四条 甲方承诺其用于接驳_________的电脑系统是安全可靠的,对于因甲方电脑系统故障、感染病毒以及被非法入侵等原因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和_________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五条 甲方若遗失储蓄卡及对应活期储蓄存折,应按照_________银行的规定办理挂失手续;若股东代码卡遗失,还需向证券登记公司等相关机构办理挂失。在挂失手续生效前产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乙方和_________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六条 乙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形式和期限保存甲方的委托记录和交易资料。

  第十七条 因地震、台风、火灾、水灾、战争、*及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甲方损失,乙方和______银行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乙方按甲方的委托指令向交易所申报,但委托在有效期内因非乙方或非_________银行原因未能成交而造成的甲方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和_________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九条 因政策重大变化造成的甲方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乙方和_________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条 因不可预测和不可控制的因素以及其他意外原因,致使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停电及出现其他突发事故,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和_________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一条 乙方及其工作人员提供的所有咨询服务,仅作为投资参考,甲方应以自己的独立判断进行投资。甲方通过乙方进行的任何证券投资所产生的.风险和利益,全部由甲方承担,乙方和_________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二条 因甲方未履行交易交收责任或由于系统故障原因造成甲方透支买入股票的,乙方享有对甲方托管在乙方证券的留置权。甲方在经催告后仍不按照乙方或_________银行通知履行义务或予以赔偿的,乙方和_________银行有权处置与甲方债务相当的证券和资金。当甲方的全部证券和资金不足以抵偿其债务时,乙方和_________银行对甲方保留追索权。

  第二十三条 乙方对本协议条款有修改和解释权。若需补充或修改协议条款,则须将新内容以公告形式告知甲方,甲方若有异议应在公告后30天内到原开户点办理相应手续,否则视为甲方接受新内容,并将公告的内容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二十四条 《_________证券交易规定》的修改一经公布即为有效,无须另行通知。

  第二十五条 协议双方如有争议,应尽可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双方同意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二十七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并盖章后生效,在甲方办理_________销户手续后终止。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证券投资合同8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列明订立托管协议当事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组织形式、营业期限等。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订明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例如: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是《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为了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持有人名册的登记、基金资产的保管、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是*等自愿、诚实信用。

  三、基金托管人与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订明基金托管人与管理人之间业务监督、核查的事项:

  (一)基金托管人如何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以及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时的处理方式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如何对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资产进行核查,以及发现基金托管人违反《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时的处理方式和程序。

  四、基金资产保管

  具体订明下列事项:

  (一)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基金资产应独立于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

  (二)基金成立时,所募资金的验证事宜;

  (三)基金银行帐户的开设和管理;

  (四)基金证券帐户的开设和管理;

  (五)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六)和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五、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具体订明有关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收付的投资指令的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确定可发送投资指令给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人员名单和权限,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二)投资指令的内容;

  (三)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程序;

  (四)授权人员更换的程序。

  六、交易安排

  具体订明下列事项:

  (一)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选择标准、程序等;

  (二)基金投资于证券后,有关清算交割安排,以及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资金和证券帐目对帐的时间、方式等;

  (三)封闭式基金成立后,可申请上市及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拟上市时间;

  开放式基金成立后,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就开放式基金申购与赎回的时间、场所、方式、程序、价格、费用、收款或付款等方面的业务安排。

  (四)基金持有人买卖基金单位的清算、过户与登记方式。

  七、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具体订明下列事项: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单位每份资产净值计算和复核的完成时间及程序;

  (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各自职责建立基金帐册并定期对帐的事宜,以及基金财务报表编制和复核的时间、程序。

  八、基金收益分配.

  具体订明基金收益分配的依据、时间及程序等事项。

  九、基金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具体订明基金持有人名册的登记和保管事宜。

  十、信息披露

  (一)说明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除按《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的信息在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二)订明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及信息披露程序。

  十一、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说明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帐凭证、基金帐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并确定保存期限。

  十二、基金托管人报告

  订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出具托管人报告的事宜,并在报告中说明上一基金会计年度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履行基金契约的情况。

  十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一)订明基金管理人提议更换基金托管人的条件及更换程序。

  (二)订明基金托管人提议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条件及更换程序。

  十四、基金管理人的报酬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订明基金管理人的报酬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的计提比例、计提方法、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等。

  十五、禁止行为

  列明托管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例如:

  (一)除《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不得为自己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正常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三)除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基金契约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动用或处分基金资产;

  (四)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行政上、财务上相互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十六、违约责任

  (一)说明由于托管协议当事人过错,造成托管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因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的过错,造成托管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二)说明托管协议当事人违反托管协议,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如果违约已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

  (三)说明因托管协议当事人违约给基金资产造成实际损害的,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十七、争议的处理

  说明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予以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基金契约的规定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八、托管协议的效力

  (一)托管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经*证监会批准后,自基金成立之日起生效。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至基金契约终止之日。

  (二)托管协议一式××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份外,托管协议每一签约人持有××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九、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一)订明托管协议的修改程序以及修改部分的效力。

  说明托管协议的修改应当报*证监会批准。

  (二)订明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二十、其他事项

  二十一、托管协议当事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签订地、签订日

  基金托管人(章) 基金管理人(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地: 签订地:

  签订日: 年 月 日 签订日: 年 月 日

证券投资合同9

  基金发起人: 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 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建设银行

  一、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依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在*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订立《_____-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自XX年6月1日起,本基金合同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之规定,若本基金合同内容存在与该法冲突之处的,应以该法规定为准,本基金合同相应内容自动根据该法规定作相应变更和调整。届时如果该法和/或其他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要求对前述变更和调整进行公告的,还应进行公告。

  本基金合同是规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本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时起,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_____-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基金发起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设立,并经*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

  *证监会对本基金设立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保证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_____-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本《_____-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3、招募说明书:指《_____-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证监会:指*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5、银行监管机构:指*人民银行及/或*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6、《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7、《合同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8、《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9、《暂行办法》:指1997年11月14日经*批准发布并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10、《试点办法》:指XX年10月8日由*证监会发布并施行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

  11、元:指人民币元;

  12、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13、基金发起人:指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4、基金管理人:指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5、基金托管人:指*建设银行;

  16、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17、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18、《公开说明书》:指《_____-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公开说明书》,即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公告一次的有关本基金的简介、投资组合公告、经营业绩、重要变更事项和其他按法律法规规定应披露事项的说明;《公开说明书》是对《招募说明书》的定期更新;

  19、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0、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

  21、机构投资者:指在*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本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2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境内合法设立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之规定参加的会议;

  24、设立募集期: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合同生效日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25、基金合同生效日: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基金净认购额超过人民币2亿元,且认购户数达到100人的条件下,基金发起人依据《基金法》向*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_____-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的日期;

  26、基金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并经*证监会批准终止基金的日期;

  27、存续期: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2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29、认购:指在本基金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0、申购: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1、赎回: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2、转换: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要求基金管理人接受申请将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行为;

  33、转托管:指投资者将其所持有的某一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号指定到另一交易账号进行交易的行为;

  34、投资指令: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35、销售代理人: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36、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销售代理人;

  37、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

  38、指定媒体:指*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互联网网站;

  39、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40、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41、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42、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4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投资等的价值总和;

  4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46、标的指数:指本基金投资组合跟踪的对象指数,本基金以道琼斯*88指数为标的指数,但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变更标的指数。

  47、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以及其他对本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48、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本合同由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三、基金合同当事人

  (一) 基金发起人

  名称: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办公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

  总经理:_______

  成立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证监会证监基金字[______]_____号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______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基金管理人

  名称: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办公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总经理:______

  成立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证监会证监基金字[______]______号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______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 基金托管人

  名称:*建设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邮政编码:100032

  法定代表人:

  成立日期:1954年10月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

  注册资本:851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债券;买卖*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人民银行批准的委托代理业务及其他业务(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法或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四、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 基金发起人的权利

  1、申请设立基金;

  2、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 基金发起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公告招募说明书;

  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4、基金不能成立时按规定退还所募集资金本息、承担发行费用;

  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2、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质押、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3、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或委托收取投资者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4、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5、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7、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并对基金资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呈报*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有权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更换基金托管人,或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基金管理人应行使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10、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依法为基金融资;

  11、依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法》,代表基金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13、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订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14、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7、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委托其他人运作基金资产;

  8、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9、按照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10、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1、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2、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3、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和分红款项;

  1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7、保管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18、确保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9、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或因处理基金事务不当对第三人所负债务或者其受到的损失,应以其自有财产承担,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4、公*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防止在不同基金间进行有损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及资源分配;

  25、负责为基金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26、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的投资运作,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应呈报*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除非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否则,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向*证监会报告;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基金托管人将遵守《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地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相互独立,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其托管的其他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资产,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得将任何基金资产转为其自有财产,违背此款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所涉及的基金资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5、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以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以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

  8、对基金商业秘密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者进行基金交易有关情况负有保密义务,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或投资者的相关情况及资料等;除《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遵守和服从司法机构、*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的判决、裁决、决定、命令而作出的披露不应视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基金合同》规定的保密义务;

  9、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本基金的单位基金资产净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11、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

  12、在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3、保存有关基金托管事务的完整记录15年以上;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7、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8、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或因违背托管职责或者处理基金事务不当对第三人所负债务或者其受到的损失,应以其自有财产承担,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不予执行,并向*证监会报告;

  21、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2、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出*或者委派代表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取得基金收益;

  3、监督基金经营情况,查询或获取公开的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

  4、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

  5、在不同的基金直销或代销机构之间转托管;

  6、获取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7、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其义务;

  8、依照本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及时依据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10、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承担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以其对基金的投资额为限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 召开事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决定终止基金;

  5、与其它基金合并;

  6、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8、更换标的指数,但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9、*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10、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以下情形不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在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在*证监会允许的条件下调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 召集方式

  1、在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在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未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无法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可由持有本基金10%(不含1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就同一事项召集;若就同一事项出现若干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则由提出该等提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推选出代表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 通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前30天,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信息披露媒体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

  (3)有权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2、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四) 会议的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

  2、通讯方式开会

  通讯方式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在*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公众媒体上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3、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现场开会或通讯方式开会的条件,则对同一议题可履行再次开会的程序,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为10天,但确定有权出*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利登记日不应发生变化。

  4、属于以现场开会方式再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亲自出*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的基金份额凭证显示,全部有效的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

  5、属于以通讯表决方式再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会议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证监会备案。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基金合同、决定终止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不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0天提交召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现场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5天前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5天的间隔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应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5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 不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需由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20%(不含2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月。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款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不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天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不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作出。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进行要求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但其中需*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构核准或备案的,自履行完毕相关手续之日起生效。

  除非本《基金合同》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与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证监会批准,须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3)代表基金总份额50%以上(不含5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

  (4)*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

  基金管理人辞任,但新的管理人确定之前,其仍须履行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批准,须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3)代表基金总份额50%以上(不含5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基金托管人退任;

证券投资合同10

  基金发起人: 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 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建设银行

  一、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依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在*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订立《_____-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自XX年6月1日起,本基金合同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之规定,若本基金合同内容存在与该法冲突之处的,应以该法规定为准,本基金合同相应内容自动根据该法规定作相应变更和调整。届时如果该法和/或其他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要求对前述变更和调整进行公告的,还应进行公告。

  本基金合同是规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本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时起,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_____-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基金发起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设立,并经*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

  *证监会对本基金设立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保证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_____-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本《_____-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3、招募说明书:指《_____-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证监会:指*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5、银行监管机构:指*人民银行及/或*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6、《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7、《合同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8、《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9、《暂行办法》:指1997年11月14日经*批准发布并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10、《试点办法》:指XX年10月8日由*证监会发布并施行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

  11、元:指人民币元;

  12、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13、基金发起人:指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4、基金管理人:指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5、基金托管人:指*建设银行;

  16、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17、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18、《公开说明书》:指《_____-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公开说明书》,即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公告一次的有关本基金的简介、投资组合公告、经营业绩、重要变更事项和其他按法律法规规定应披露事项的说明;《公开说明书》是对《招募说明书》的定期更新;

  19、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0、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

  21、机构投资者:指在*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本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2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境内合法设立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之规定参加的会议;

  24、设立募集期: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合同生效日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25、基金合同生效日: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基金净认购额超过人民币2亿元,且认购户数达到100人的条件下,基金发起人依据《基金法》向*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_____-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的日期;

  26、基金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并经*证监会批准终止基金的日期;

  27、存续期: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2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29、认购:指在本基金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0、申购: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1、赎回: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2、转换: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要求基金管理人接受申请将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行为;

  33、转托管:指投资者将其所持有的某一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号指定到另一交易账号进行交易的行为;

  34、投资指令: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35、销售代理人: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36、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销售代理人;

  37、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

  38、指定媒体:指*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互联网网站;

  39、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40、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41、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42、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4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投资等的价值总和;

  4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46、标的指数:指本基金投资组合跟踪的对象指数,本基金以道琼斯*88指数为标的指数,但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变更标的指数。

  47、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以及其他对本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48、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本合同由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三、基金合同当事人

  (一) 基金发起人

  名称: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办公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

  总经理:_______

  成立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证监会证监基金字[______]_____号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______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基金管理人

  名称: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办公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总经理:______

  成立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证监会证监基金字[______]______号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______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 基金托管人

  名称:*建设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邮政编码:100032

  法定代表人:

  成立日期:1954年10月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

  注册资本:851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债券;买卖*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人民银行批准的委托代理业务及其他业务(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法或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四、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 基金发起人的权利

  1、申请设立基金;

  2、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 基金发起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公告招募说明书;

  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4、基金不能成立时按规定退还所募集资金本息、承担发行费用;

  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2、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质押、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3、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或委托收取投资者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4、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5、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7、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并对基金资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呈报*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有权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更换基金托管人,或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基金管理人应行使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10、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依法为基金融资;

  11、依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法》,代表基金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13、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订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14、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7、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委托其他人运作基金资产;

  8、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9、按照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10、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1、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2、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3、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和分红款项;

  1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7、保管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18、确保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9、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或因处理基金事务不当对第三人所负债务或者其受到的损失,应以其自有财产承担,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4、公*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防止在不同基金间进行有损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及资源分配;

  25、负责为基金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26、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的投资运作,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应呈报*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除非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否则,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向*证监会报告;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基金托管人将遵守《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地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相互独立,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其托管的其他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资产,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得将任何基金资产转为其自有财产,违背此款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所涉及的基金资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5、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以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以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

  8、对基金商业秘密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者进行基金交易有关情况负有保密义务,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或投资者的相关情况及资料等;除《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遵守和服从司法机构、*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的判决、裁决、决定、命令而作出的披露不应视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基金合同》规定的保密义务;

  9、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本基金的单位基金资产净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11、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

  12、在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3、保存有关基金托管事务的完整记录15年以上;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7、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8、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或因违背托管职责或者处理基金事务不当对第三人所负债务或者其受到的损失,应以其自有财产承担,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不予执行,并向*证监会报告;

  21、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2、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出*或者委派代表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取得基金收益;

  3、监督基金经营情况,查询或获取公开的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

  4、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

  5、在不同的基金直销或代销机构之间转托管;

  6、获取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7、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其义务;

  8、依照本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及时依据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10、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承担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以其对基金的投资额为限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 召开事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决定终止基金;

  5、与其它基金合并;

  6、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8、更换标的指数,但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9、*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10、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以下情形不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在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在*证监会允许的条件下调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 召集方式

  1、在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在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未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无法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可由持有本基金10%(不含1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就同一事项召集;若就同一事项出现若干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则由提出该等提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推选出代表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 通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前30天,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信息披露媒体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

  (3)有权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2、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四) 会议的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

  2、通讯方式开会

  通讯方式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在*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公众媒体上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3、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现场开会或通讯方式开会的条件,则对同一议题可履行再次开会的程序,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为10天,但确定有权出*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利登记日不应发生变化。

  4、属于以现场开会方式再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亲自出*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的基金份额凭证显示,全部有效的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

  5、属于以通讯表决方式再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会议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证监会备案。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基金合同、决定终止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不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0天提交召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现场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5天前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5天的间隔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应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5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 不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需由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20%(不含2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月。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款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不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天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不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作出。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进行要求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但其中需*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构核准或备案的,自履行完毕相关手续之日起生效。

  除非本《基金合同》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与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证监会批准,须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3)代表基金总份额50%以上(不含5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

  (4)*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

  基金管理人辞任,但新的管理人确定之前,其仍须履行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批准,须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3)代表基金总份额50%以上(不含5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基金托管人退任;

相关词条